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所以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与公有制经济相结合,并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
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古今中外,均无先例。它所带来的制度创新,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一些重要的、人们熟知的结论。即使在可供借鉴的西方经济学著作中,也从未研究过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结合的问题。而这一创新的意义是如此重大:它不仅关系着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中国的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着世界社会主义的命运和前途。
正是因为这是一项关系十分重大的史无前例的创举,所以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自党的十四大公开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一问题很快成了大家讨论的“热点”之一。从讨论中发表的意见来看,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多数同志的注意力集中在探讨公有制实现的具体形式上,这种探讨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但也有一部分同志对公有制本身产生了动摇,特别是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度进展缓慢,一部分国有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便把公有制(主要是国有制)看作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把国有企业看作是应当甩掉的包袱,要求尽量缩小国有经济的阵地,尽量减少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一部分颇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在公有制问题上也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张;甚至有人公开提出市场经济与公有制是对立的,断言在公有制基础上只能搞“摸拟市场”,不可能搞真正的市场经济。这些情况说明,在我国经济学界的一部分同志中,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上曾存在相当程度的认识上的混乱。
去年,中央提出要把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作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今年上半年,江泽民总书记又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汇报会,并就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并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可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他把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看作“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①]自中央明确提出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后,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如此尖锐地阐述这一问题后,公开贬低、否定公有制的言论没有了。但是这并不等于认识完全一致了;要求得较为一致的认识仍然需要有一个过程,这有赖于改革实践的发展和理论探讨的深入。
本文拟就前一段讨论中一部分同志发表的意见,结合我自己在学习和研究中的体会,着重从基础理论研究的角度,谈谈我的一些见解。
(一)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在前一阶段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探讨中,出现了一些颇有影响的似是而非的说法。这些说法反映出一些同志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不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在探讨中就难以有共同的语言,也难以求得比较正确的认识。
误区之一是:将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制、所有权概念,混同于法学意义上的所有权、产权概念。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法学意义上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探讨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探讨只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有些同志却不是这样,他们有意或无意地混淆法学意义上的产权与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制的区别,在提出涉及所有制变革的意见时,仅从产权关系方面去说明,而不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忽视所有制变革对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基本制度的影响。例如,有些同志将社会主义公有制排除在社会主义本质之外,似乎公有制对社会主义制度来说是可有可无的;甚至有人公开提出“所有制只是手段”、“公有制并非社会主义所特有”等命题。这些使人难以理解的命题之所以能被提出,其认识上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混同了所有制与产权制度的区别。
我们知道,“所有”一词,在经济学和在法学中的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在法学中,所有权等同于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具体财产所有的权利;它只反映人和物的关系,表明财产的界定和归属,以及所有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至于这种“所有”会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种经济关系的变化是否符合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它与社会制度变革的关系和它所具有的社会制度的属性等等,则不需要回答。而在经济学中,所有制(也可称为所有权)则是反映人和人的关系,表明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人们相互之间经济关系上的本质联系。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中,生产资料(并非指一般财产)归哪个阶级、阶层、社会集团所有,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所有制被定义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曾说过: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的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②]又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③]
法学意义上的产权或所有权,其要害是财产所有者的判定。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虽然也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含义,但仅仅停留在这一点,就远远不够了。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要害,在于资产者利用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实行雇佣劳动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资本主义剥削,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且,最能反映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的,不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是实行雇佣劳动制度。同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含义也不仅仅在于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仅有这一点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没有什么区别;而在于劳动者作为生产的主人,利用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实行按劳分配,从而消除剥削,消除两级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只有从经济学意义上按上述含义来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才能明确认识以下两点:
第一,正确认识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认识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我们知道,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社会生产力问题,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关于社会生产关系问题,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④]如果没有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将会“消失”,社会主义本质也将会改变。那种因社会主义本质概括中没有“公有制”一词,就以为社会主义本质不包括公有制的认识,是不妥当的;因而把公有制看作可有可无,或把所有制说成“只是手段”等认识,更是不正确的了。
第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还在我国实行单一计划经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说过:“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现象上是没有区别的,只是本质的区别,这就是内部的区别。”[⑤]这里所说的“本质的区别”、“内部的区别”,主要就是指所有制的不同,包括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和生产成果的分配不同。现在,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现象上更难区分了;如果我们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公有制上发生动摇,那么我们要建立的经济体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从上述可知,如果不从经济关系的本质上认识公有制,不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本质的组成部分,而只把它看作是一种仅有法学意义的产权制度,或只把它看作是发展生产的“手段”,抹煞不同社会条件下所有制的本质区别,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上将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误区之二是,将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解释为劳动者个人私有基础上的联合,从而混淆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
提出这一问题的“根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十四章中的一段话。据郭大力、王亚南译本,这段话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出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又以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生出它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已经获得的成就——协作,土地及各种由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有——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的所有制”。[⑥]
有些经济学家把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解释为每个劳动者拥有一份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这种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组织联合企业;并认为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还有人把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同所谓“公民产权”等同起来,认为:“这说明社会主义学说的先驱者业已意识到了‘公民产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公民产权本位论”,要求“以公民产权为细胞,去构造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还说如果“12亿人都有了产权”,“都成了纳税人”,“自然”就可以“民富而国富”了![⑦]这样解释马克思的“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是否“业已意识到‘公民产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回答只能是否定的。因为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明确指出:要“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⑧]在《哥达纲领批判》这部论述未来社会的非常重要的著作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指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指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引者注),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⑨]在同一著作中,马克思在论述社会总产品实行按劳分配之前的各项扣除中,没有一项是按所谓“公民产权”进行的扣除;在马克思阐述的整个社会产品的分配中,也丝毫没有按照“个人所有制”进行的分配。[⑩]
如果上述关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将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共产党宣言》中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哥达纲领批判》中的马克思,都在反对《资本论》中的马克思!这样的结论当然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马克思主义认为未来社会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公共占有生产资料,除了个人消费资料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社会产品的分配中也没有任何个人可以依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参与分配;那么对马克思所说的“建立个人的所有制”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呢?我的看法是,应当将其理解为:作为“自由人”的个人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的所有制”[①①]。其用意在于指明个人和社会在生产资料占有中的关系: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共所有,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也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就把未来社会的劳动者,同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者区别开来了。
这里还需要顺便指出,有些同志说马克思并没有提出过“国有制”。并以此作为不赞成搞国有制的一个理由。这也是一种误解。实际上马克思曾明确讲过要建立国有制的问题。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有过这样的论述:工人革命夺取政权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为此,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没收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等等。[①②]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时,曾把公社没有没收银行,使公社掌握金融命脉,作为重要教训之一。[①③]这些论述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建立国有制经济。只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剥夺剥夺者”之后,国家将开始消亡。因此,他们在论述未来社会时,更多地采用了“社会所有制”的提法。我们可以认为,国家所有制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的初期形态和它的重要实现形式。
还需说明的是,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俄罗斯和东欧一些国家,将国有企业的产权以股票形式分散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是作为私有化的一项措施实施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分散持有的股票会通过股市交易或其他方式在市场上转手,使股权向一部分人集中,而另一部分人则失去所有权;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其结果,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我们如果不加控制地这样做,将会使我们的改革偏离社会主义的方向。这是我们在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问题时,不可不认真考虑的问题。
误区之三是,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可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必然会产生平均主义、低效率;要克服这种弊端,仅有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变革所有制关系,变公有制为其他形式的所有制。
应当承认,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确曾存在平均主义现象,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存在着工作无人负责、效率不高等现象。对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应作具体分析,不应不作分析就将其归结为公有制固有的弊端。
早在一百多年前,当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论述要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时,就曾“有人反驳说,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将会兴起”。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回答说:“这样说来,资产阶级社会早就应该因懒惰而灭亡了,因为在这个社会里是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①④]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社会中劳动者被剥夺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得不替资本家干活,出卖劳动力,承受资本家剥削,这必然会使劳动者失去劳动的积极性。相反地,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未来社会,由于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消除了剥削,实行按劳分配,不仅不会懒惰起来,而且会产生出劳动的热情和积极性。
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劳动热情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呢?其因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是分配方面的问题。低效率的重要根源之一,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有些人至今仍把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与社会主义之间划“等号”,认为这是公有制所要求的,是社会主义的必然现象,这是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的误解。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要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则是对按劳分配的破坏。我们不仅不应因消除平均主义而否定公有制,相反地还应把坚持按劳分配、消除平均主义看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体制方面和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决策权力过度集中,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过多,缺乏竞争机制等等,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和效率的提高;这些都是过去实行单一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要求;只能通过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办法解决。
三是经济管理(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缺乏科学的管理,是影响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方面问题的途径是加强和改善管理,而不是变革所有制关系。
此外,经济效率还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仍然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也说明要提高效率,并非改变所有制关系所能解决的。要实现经济的高效率,需要有一个过程,这有赖于整个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
误区之四是,认为“市场经济不可能容纳大量的国有经济,而只能以众多的非国有经济作为微观基础”;国有经济虽“不可无”,但也“不能多”,要求限制国有经济于尽可能少的行业和部门。[①⑤]有的同志还提出,在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应限定为30%,其原因是:国家所有制“与计划经济是紧密相联的,但当转到市场经济体制时,就显得不那么适应而且矛盾很大。”[①⑥]
关于国有经济能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以及如何认识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在本文的后一部分中将要作出分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既要看到当前我国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面;更应看到这种不适应主要是由许多非经济因素(或者说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并不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过去在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强加给国有企业许多并不符合经济规律要求的东西,成为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正因为这些障碍并不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才使我们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成为可能。今年5、6月间,江泽民总书记对上海等6省市近50个企业进行考察时指出:“目前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部分国有企业缺少活力,不是由于所有制问题,而是由于企业机制问题、外部环境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的。”[①⑦]我们不应当因国有企业的改革难度较大,问题较多,就对这一改革失去信心,更不应不作分析,就把它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
对国有经济不仅不应限制,而且还应当在改革过程中使其不断发展和壮大。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社会主义的基础才能更加稳固,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巩固和发展;第二,只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才能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第三,只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才能适应当代科技发展的要求,提高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四,只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才能增强我国经济在世界市场的竞争能力;也才能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使我国在世界之林处于不败之地。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础及存在的矛盾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相结合,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力所要求的。社会化的生产力,是它们能够同时存在并相互结合的客观基础。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社会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是由生产力的性质所决定的。人们不能离开生产力的客观要求,随意确定所有制形式。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是社会化生产力的客观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原理之一,也是大家所熟知的。这一原理所反映的客观的经济规律,并不因为是实行单一计划经济体制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改变。
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是社会化生产力的客观要求。这里我想就市场、市场经济及其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作一简要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实际来看,市场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而形成的。商品交换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不取决于社会制度,而决定于社会生产力。但是,有了市场,并不等于有了市场经济。只有当市场交换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轴心,成为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这时的社会经济才被称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形成,同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当生产力还未达到社会化程度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是小生产者为主体的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这时市场交换存在着,但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起主导作用。生产力的社会化,导致自然经济的解体,自然经济被发展了的商品经济所代替。这时,市场交换也因之进一步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轴心。这时的社会经济,必然采取市场经济形式。
所以,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与社会化生产力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的形成、存在和发展,是以社会化生产力及其发展状况为基础的。我们应当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来观察、分析市场和市场经济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都是社会化生产力所要求的,二者有着共同的基础;这正是它们能够结合的根本原因。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既存在能够相结合的共同基础,也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换,是不同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伴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在国有经济内部企业间的交换,则不存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这个矛盾困扰我们许多年,使我们长期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视为相互排斥的对立物。有些同志至今仍然断定,我们不可能以公有制(主要指国有制)为基础建立市场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应建立在所有制多样化的基础上,并且将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作为建立市场经济的条件。
这种认识与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原意并不符合。早在1979年11月,邓小平同志在提出这个问题的同时,就曾指出:“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①⑧]在这里,邓小平同志虽然指出市场经济反映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之间的关系,但他所强调的“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并不以所有制多样化为前提。所有制多样化存在的原因,并非为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是由我国生产力社会化程度还不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多层次状态所决定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强调市场经济以所有制多样化为基础和前提,实际上乃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存在,以公有制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观点的直接继续和延伸。而邓小平同志的上述论述,则从理论上极大的突破了斯大林的观点。这一突破的标志,就是并不单纯把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才看作是商品交换,而是把同一所有者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换,也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这一理论突破的重大意义在于:它解决了上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从而将在我国处于国民经济主导地位并占有最大比重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纳入了市场经济的范围;因而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从根本上划清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
那么,如何理解同一所有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换也属于商品交换呢?还需说一下:有的经济学家曾以商品交换必须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为依据,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仍然断言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对立的,断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最多只能搞“摸拟市场”。那么,我们现在搞的市场经济只是“摸拟市场”吗?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作更深层次的分析。
前面我们在论述所有权时已经谈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权不仅仅指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所有权(或者说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与收益分配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总是掌握着收益分配权,使所有者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否则所有权对所有者来说将是毫无意义的。有的经济学家就曾指出:“一个人静止地占有一块土地,一座工厂,如果没有生产、交换、分配(也就是说不能带来收益——引者注),则他实际上一无所有。”[①⑨]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商品交换中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说法,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的交换,是生产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实现;对所有者来说,是生产中新增价值的实现。通过价值(特别是新增价值)的实现,所有者获得了投资的收益。交换的过程,对卖方来说是投资收益的实现;对买方来说,包含着预期的收益。所以,商品交换体现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如果我们不只看交换过程的表面,从较深层次来看,商品交换的含义,它的实质,是一种利益的交换。通过这种利益的交换,使交换双方的利益得以实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相当多的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企业:企业成为可以和所有者相分离的独立法人。作为企业生产成果的商品,并不直接为所有者掌握和占有,而是归企业经营者掌握、支配并直接占有。商品交换直接表现为企业之间的利益交换。正因为这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所有权并不转移的以利益交换为目标的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同样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这种商品交换关系之所以能够出现,其原因在于这些企业不管所有权如何,都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企业独立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利益。这种所有权不转移或不完全转移的交换,其实就是一种企业利益的交换。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换,实质上也是这种所有权并不转移的企业利益的交换。通过交换,使企业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并实现企业的收益。能不能把这种交换只看作是“摸拟市场”呢?不能。因为所谓摸拟市场,指的是参与市场交换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既没有经营的自主权,也不需要自负盈亏,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对交换是否能实现价值的增殖,是否能获得投资收益,企业并不关心;价格作为市场信号,对企业并不起引导作用。这样的市场,没有竞争和激励机制,没有优胜劣汰,因此也不能在资源配置方面起作用。所谓市场交换,以及交换中的价格、盈利等等,只是对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的手段。我国过去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这种模拟市场。但是,经过十多年改革的今天,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企业的所有权仍然没有变,却已经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企业需要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有了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同市场有了直接的联系。市场交换成了同企业利益休戚相关的大事,关系着企业的命运。因而,市场已经对企业产生了激励作用,并已出现了竞争性市场。这样的市场,同所谓摸拟市场具有根本性的区别。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进一步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破产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情况将有一个更大的变化。因此,仍然把这样的市场看作是摸拟市场,是不符合实际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只是表面的:如果从更深层次来认识,这种矛盾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我们再作深入一层的分析,就会发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仅不存在矛盾,相反的,市场经济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要求实行市场经济
前面谈到,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具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因而可以成为市场主体,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仅有这样的认识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回答国有企业究竟为什么必须有自己的独立利益的问题。
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为了搞市场经济,必须给企业以必要的权力和独立的地位,并使其有独立的利益追求。这种说法给人的印象是:企业的独立利益是从外部赋予企业的东西。我认为,这种说法在因果关系上搞颠倒了,应当颠倒一下:不是实行市场经济才要求企业具有独立利益,而是相反,由于企业具有独立利益,才要求实行市场经济。因为只有企业具有独立的利益,其产品通过等价交换进行让渡才成为必要,国有企业之间才有必要通过市场交换联系起来,市场经济才有必要和可能存在。市场交换应是国有企业内在的要求。而国有企业之所以必须保持独立的地位,具有独立的利益,从根本上说,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的内在要求。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同于原始社会的公有制,也不同于共产主义公有制,它是与按劳分配联系在一起。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只能依靠个人的劳动,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从劳动成果的分配中取得。但是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生产不可能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而是由组织在企业中的劳动者共同进行的,每个人只完成企业生产的一部分。个人的劳动成果不可能单独存在,而是被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中。由此产生了劳动者对于保持企业独立利益不受侵犯的客观要求。如果否定了企业的利益,也就是否定了企业劳动者的利益。
过去我们有一种错觉,认为既然是全民所有制,分配就要打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界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因而不承认企业的独立利益。在马克思的重要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在谈到按劳分配时,也只是阐述了劳动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给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②⑩]在这一大家都熟悉的论述中,除了直接领得消费资料的实物分配经实践证明不可能实行外,还有以下几个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每个劳动者的投入和产出,并不总是成同一比例增减的。不同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投入,或同一劳动者在不同时间的同等劳动投入,即花费相同的劳动小时数,其产出(即劳动成果)并不总是相同的。例如,由于劳动安排不当,可能造成劳动时间的浪费,甚至还有可能形成无效劳动;或者劳动成果不符合社会的需要,不被社会所承认;等等。因此,只按劳动投入进行分配,也就是按“个人劳动小时”在总劳动时间里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从劳动成果来看,并不能完全做到“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了回来。”只有将个人付出的劳动,同劳动的成果联系起来,按劳动的“产出”进行分配,才能做到一点。
第二,按劳动的投入即按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小时数进行分配,必须以劳动者自觉地做到“各尽所能”为前提。而在社会主义阶段,还不能人人都做到这一点。这不仅因为劳动力供需之间在总量上和在结构上存在着矛盾,会使一部分劳动者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而且在已充分就业的劳动者中,每个劳动者劳动的自觉性不完全相同,仍然存在某种厌恶劳动、出工不出力等情况。如果在分配中“干好干坏一个样”,就会产生平均主义,破坏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执行,从而影响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在劳动尚末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需要,而只是谋生手段,劳动态度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下,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不能只考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而应把劳动付出和劳动成果结合起来,并主要以劳动成果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三,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按劳分配所“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的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②①]作为劳动交换,也不能只考虑劳动的付出,而应考虑劳动付出后所形成的实际效果。否则,在劳动付出与其成果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会破坏按劳分配所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因为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即使劳动的复杂程度相同(复杂劳动可折算为倍加的简单劳动),也就是说不同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相同,也有可能形成价值不同的劳动成果。这里既存在着个人劳动量相同条件下劳动的质(指同一劳动时间内的创造力)的差异;也存在着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即个别劳动是否符合社会劳动所需要的问题。
以上三点说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尚不存在只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间占“社会劳动日”的份额由社会直接进行分配的前提。由于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劳动不可能由个人单独进行,而是由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即企业)加以组织的;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也不能以个人成果的形式表现,而是表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就成为社会一部分劳动者表现其成果大小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实体,而不单纯只是一个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能否被社会所承认,直接关系到本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能否被社会所承认;无偿地或不等价地取走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就等于侵犯了企业劳动者的利益。所以,在国有企业相互之间,虽然所有权都属于整个社会(以国家为代表),也只能按等价交换原则相互取得对方的作为劳动成果的产品和劳务。企业的产品和劳务,也因之转化为商品,企业本身也成为有独立利益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的这种性质,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的内在的要求。
此外,如有些经济学家所指出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因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与劳动力私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一,但他个人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支配生产资料;社会(以国家为代表)可以支配生产资料,但不能直接支配劳动力。劳动者是以能取得相应的报酬为条件,才在一定时间内让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劳动者为社会提供有益劳动后,依照按劳分配原则从社会总收入分配中分得的一份个人收入,因而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又是在一定时间内有偿转让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使用权的收入,因而具有劳动力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性质。
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矛盾,不能用单一计划经济的手段去解决。因为单一计划经济以否定一切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为前提;它以高度集中的方式直接支配一切生产要素。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有单一计划经济。要解决这一矛盾,有效的办法就是要运用商品交换原则,通过劳动力使用权转让市场化的方式,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以,这一矛盾本身,客观上要求实行市场经济。
通过上述二、三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着可以相结合的共同基础,这就是社会化的生产力。公有制和市场经济都是适应社会化生产力所要求的;这就使二者结合成为可能。
第二,表面看起来,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交换,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似乎是与商品交换的原则相矛盾的。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商品交换实质上是利益交换。国有企业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国有经济内部的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因此,公有制与市场交换的矛盾,只是表面上的,从实质看二者不存在矛盾。
第三,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按劳分配联系在一起的,它本身要求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企业相互之间必须依据市场交换原则让渡劳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客观上要求实行市场经济。
第四,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着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解决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矛盾,也要求劳动力使用权转让市场化,要求实行市场经济。
因此,市场经济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主义经济的东西,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 ①⑦江泽民:《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见《经济日报》1995年7月13日。
②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1页;第144页。
④ ①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2卷,第236页。
⑤《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385-286页。转引自《经济日报》1992年10月31日第3版。
⑥ ①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42页。
⑦ ⑩汪大勇:《熊映梧教授提出“公民产权本位论”》。见四川省社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主办:《社会科学研究参考资料》1995年第9期,第6-7页;第9-11页。
⑧ ①② ①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6-267页。
⑨ ①⑤ ②⑩ ②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①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3页和第333页。
①⑥《关于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思考——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何炼成答问录》。见《经济日报》1995年7月10日,第10版。
①⑨马克垚:《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见新华文摘》1993年第9期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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