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劳分配的几点思考_按劳分配论文

关于按劳分配的几点思考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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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按劳分配的普遍性在于在多种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都起作用,而其局限性是无论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都未能复盖全社会;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按劳分配”的设想,在进入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时代的今天,必须重新加以探讨和认识;以劳动为参照系去研究剥削问题,只是浅层次的,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可能是“够格的”消灭剥削;“把社会主义描述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1〕的观念,导致把生产力的发展服从于分配原则,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纠正了这一认识误区;按劳分配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相互促进的,又是相互补充的。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历史的必然。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对一些传统的看法和观念应实事求是地加以重新认识。本文拟就按劳分配与经济发展的条件,按劳分配与发展生产力和剥削的消灭,按劳分配与科技进步带来脑力劳动地位的上升,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等问题,从新的角度加以探讨。

一、按劳分配与经济发展条件

我国理论界50年代称之“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后改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特征和原则,已经讲了几十年。但是,理论要受实践检验,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论述,比较集中于《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2〕,劳动者“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3 〕。因此,马克思当时设想的这种按劳分配,其前提条件:一是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有,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二是没有商品、市场、货币;三是在社会生产力未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未能实行“按需分配”。众所周知,按这三个条件结合起来的“按劳分配”,不仅没有在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而且现在看来,也没有现实可能性。

其次,在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按劳分配虽然理论上一再被肯定,但是实践上始终未能真正得以贯彻,更未能覆盖全社会分配领域。其表现在:一是实行差别很少的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实际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而平均主义是按劳分配的对立面。社会主义要实行按劳分配,是企求使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扣除公共需要外)不被他人侵占,这是通常讲的“消灭剥削制度”,而平均主义实质是付出劳动少的人侵占了付出劳动多的人的劳动成果,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这也是一种“剥削”。二是即使等级工资制承认了一些劳动差别,然而他只是参照劳动者过去劳动的表现,更多的是根据其资历去定工资等级,并非马克思所讲的“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其报酬也不是“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的现实的劳动〔4〕,因此,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流传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正是对这段历史时期“按劳分配”并未在实践中体现,甚至未能向这个方面迈出较好的步子的写照。

再次,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的阶段,分配档次和差距虽然拉开了,甚至开始出现了贫富悬殊的现象。但是,市场经济是按分配要素分配的,资金、土地使用权等等其他生产要素也参与了个人消费品分配,按劳分配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还有管理经验、经营风险等因素在分配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因素虽然也属于一种脑力劳动,但是传统的、习惯的“劳”是不包括这些内容的。同时,实践中行业差别、地区差别在扩大,如果说按劳分配可以贯彻的话,也只能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或在一个窄小的行业内才有可能,它没有也不可能覆盖全社会。况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直接以劳动时间和强度来计量,而只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有这些,都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不能成为覆盖全社会的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问题,更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说明。

有的人或许认为,虽然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不能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未能全面实行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是一个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因而真正的社会主义是可以实行覆盖全社会的按劳分配的。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来自传统观念的习惯。我们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应深入认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必然联系。因为,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否则不会有社会主义社会。而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最社会化的经济,离开市场经济谈社会化简直是不可能的(过去把“小而全”、“大而全”、“统一”、“集中”等视为社会化,这只是自然经济观影响而不自觉的结果)。因此,社会主义必然是、必须是搞市场经济的。那么,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问题也只有在上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范围、一定方面、一定意义上实行,而不能覆盖全社会了。二是,我们要明确,要能使按劳分配覆盖全社会的分配领域,其条件是什么?这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这个社会里“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5〕然而实践证明, 这样的条件在社会主义时期(马克思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无法具备的,只有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有可能,而达到这样的条件时,又已经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了。

以上分析说明,按劳分配难以覆盖全社会。而所谓按劳分配未能覆盖全社会是指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不能有全社会统一的劳动标准去实行按劳分配,只能是一个个企业、一个个单位内部的“按劳分配”;另一方面,是指在整个社会主义消费品分配中,按劳分配与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长期共存。而这种状况,不仅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以及市场经济时期是如此,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前资本主义社会也有这种现象。可见,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到按劳分配的普遍意义及其一定的局限性。

二、按劳分配与消灭剥削

人们习惯地认为,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就是剥削,当然这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否为前提的。劳动者由于没有或缺乏生产资料,因而在从事劳动中要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建立关系,于是劳动的一部分成果被生产资料占有者所侵占,这就是剥削。因此在小私有生产情况下,劳动者一般来说,劳动成果不会被他人侵占;在公有制下,理论上劳动者的劳动也不存在被侵占的情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纯粹的小私有生产,如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小生产者,虽然自己占有一些生产资料,一定程度可自食其力,但客观上却程度不同地被当时的大奴隶主、大地主、大资本家侵占一些劳动成果。而现实的公有制又不是共产主义社会那种“社会所有制”,在我们几十年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代表的现实公有制中,如果说劳动者劳动成果不被他人侵占,那么,恐怕难以使人认同。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实践,平均主义是分配的主要倾向,而且,除了平均主义外,还有众多的分配不公,以权谋私,浪费糟蹋国有资产等问题,其实质就是侵占劳动者的劳动果实。因此,如果我们把剥削的含义与劳动联系起来的话,这在人类历史上已是一个长期的经济现象,而且在现实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劳动为参照系去谈论和研究剥削问题,似未抓住问题实质。

另外,有些人误把消灭剥削与实现富裕等同起来,这种理解过于简单化。我们可以看到,封建社会里一些小私有、小生产者基本不受剥削,但其富裕程度哪能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受剥削的工人相比呢?这是不同时代而言。而当今,我国不受剥削的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入远远低于在“三资”企业受一定剥削的雇佣人员的收入,这就是同时代同国度的对比。这说明,以劳动为参照系的消灭剥削与实现富裕并不同步,并且说明,富裕水平、剥削现象、生产发展三者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生产发展与富裕水平是直接的联系;富裕与剥削是间接的关系。从方向上看,消灭剥削与共同富裕是一致的,不消灭剥削就不能达到共同富裕,这两者关系又是直接的。然而,最根本的是,消灭剥削与达到共同富裕,都要靠生产力的发展。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离开生产力的发展,不考虑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与提高,不懂得先富后富与共同富裕的辩证关系,而只是在分配关系上讲消灭剥削与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产生剥削现象,与产生私有制、产生阶级是同一经济基础,那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当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又未有高度发展的很长的历史时期,就必然有私有制、有阶级、有剥削。而要消灭私有制、阶级,消灭剥削也只有生产力极高度的发展才有可能。可见,把剥削问题与劳动联合起来去认识只是一个表面层次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同生产力发展联系起来理解。如果认为实行了按劳分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基本不被他人侵占就是没有了剥削,那么这只是从某一个侧面的表述,即是以劳动为尺度,以劳动为参照系的角度而言。如果我们死死抓住这个观点,僵化地去看问题的话,那么到了实行“按需分配”的时候,那时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也会转移为他人所享用,不也成了“剥削”了吗?然而,大家公认,那时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精神财富的“一切源泉都会充分涌流”,劳动成了生活第一需要,而不是谋生手段,谁也不会计较什么劳动被他人侵占的问题了。只有那时才真正地彻底地消灭了剥削。由此可见,我们对劳动与剥削的关系,对按劳分配与消灭剥削的关系的认识不能简单化,即使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那对于剥削的消灭来说,最多也只能是浅层次的,初始的,而生产力的发展才是最根本的,最终的,才是真正意义的够格的消灭剥削。可见,邓小平同志在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中,把“发展生产力”与“消灭剥削”直接联系起来,是何等的正确,其意义多么深刻!

三、按劳分配与脑力劳动

按劳分配既是一种社会的分配方式,也是一种管理机制。如果我们仅仅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在企业里,按劳分配的典型体现是“计件工资”。在近百年前的“泰勒制”的工业时代,即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情况下,这种管理方式、分配方式是适应劳动者的劳动状况的,也是激发劳动者积极性很有效的方法,而且也比较易于掌握,易于计量和操作。然而,随着近几十年来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50年代后期美国、前西德率先实现了白领工人(相应是以脑力劳动为主)数量上超过蓝领工人(相应是体力劳动为主)的突破,到了90年代已进入信息社会的实践阶段。因此,在劳动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点和情况,如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信息产业的兴起,科技人员、管理阶层的扩展……,总的是脑力劳动因素无论在个体中或群体中都逐渐在质量上占主导,在数量上占多数。经典作家当时提出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设想,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时代背景,因而对脑力劳动因素可以忽略或不可能深入地去研究;而现在已进入脑力劳动为主的时代,因而必然会给按劳分配的内涵带来新的发展。如果无视这种变化,不研究按劳分配遇到新情况有什么新特点,那么,作为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的按劳分配,必然僵化,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人的劳动从总体上可分为重复性的与创造性的两大类,由于电脑和机器人的应用普及,并且其代替人的脑力劳动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当代社会不仅许多体力劳动可以由机械代替,而且许多重复性的脑力劳动也可以被代替,创造性劳动成为主体。这是历史的必然。如果说重复性劳动的按劳分配易于理解和把握的话,那么创造性劳动将使按劳分配遇到挑战。比如,一项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如何计量,而其为人类带来的贡献的无比巨大,应当怎样分配?从事科学技术的劳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成果也是无法比较的。科技人员的劳动,可以对人类进步有重大贡献,也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而产生负面影响之大也是难以估计的。如果从劳动成果(贡献)的角度去考虑,又怎样分配?创造性劳动成果与重复性劳动成果又怎样比较?其差距如何解决?前些年珠海特区重奖科技人员,只是按其应用研究中发明创造在产业化所取得利润的多少去考虑,这在市场经济起步时是件好事,但是其奖励水平的确定也只是领导者的主观考虑,并没有严格的科学依据。到底在科学技术进步的今天,对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赋予了什么新的内涵和新的特点?怎样才能做到既促进效率又符合公平,既能以劳动为尺度又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的?看来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未很好解决,因而值得认真探讨。

再者,传统理论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因而才参与分配,已经物化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中的物化劳动是不创造价值,也不应参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的。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界限已越来越模糊。在体力劳动为主的情况下,活劳动一般是一次性投入而取得劳动成果的,因而活劳动与物化劳动易于区分。而现代技术作为软件投入生产过程却是非一次性的,有其连续性。如某项技术专利发明,可在一定时期反复投入生产过程;一个计算机程序对物质生产活动的作用也是连续性的,这都反映到知识产权的法权关系上。这说明,脑力劳动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界限决不像体力劳动那样简单清晰,从而给按劳分配理论提出了新的问题。

分配问题,实质是一个处理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问题,它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因此,我们要明确,谈论和研究按劳分配,要服从于社会主义本质,要服从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而不应把分配问题静态地过份地加以强调,从而限制改革开放的实践。这正如马克思批判庸俗的社会主义时所说的,不应“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述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6〕

四、按劳分配与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先进的人们为之奋斗的目标系统中的重要内容。然而怎样才能消灭剥削,作为先进的政党对此要着重抓什么?是着眼和着力于抓生产力的发展,还是着眼和着力于遵循某种理论的分配原则?这似乎是不成问题。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中,这却是一个关系到根本路线的问题,其中充满着深刻的教训。

由于长期“左”的错误的影响,对社会主义偏重从生产关系上定性,确认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认为只要实行了按劳分配,就消灭了剥削,人们就可以过富裕生活,就是社会主义,而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消灭剥削,好像只是一种间接的关系。所以把理论宣传,实际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都放在生产关系改变上面,形成生产力的发展要服从服务于“按劳分配”,服从服务于生产关系的一定形式。结果是不惜限制和损害生产力的发展而形式主义地“巩固”生产关系(公有制、按劳分配),以为这才是坚持社会主义,从而在实践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重大的挫折。

传统理论之所以在认识社会主义问题上,颠倒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位置,忽视生产力的决定地位,抛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而过于强调生产关系的作用,过份强调分配的作用,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在小生产基础上形成的简单化思维方式,缺乏辩证地看问题,容易抓住一面,丢掉另一面,认为“按劳分配”就是社会主义,抓住它就可以了。另一方面要看到,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直接来源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而批判资本主义当然不可能也不会去批判其生产力,因而集中批判其生产关系,这就容易使人们片面地认为,只要解决了生产关系问题,只要搞按劳分配,就是社会主义,从而逐渐形成了过份强调生产关系,过份强调分配问题的思维习惯。而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应当说是正确地蕴涵着对上述经验教训的反思和总结的。这个概括强调了把消灭剥削与解放、发展生产力直接联系起来,实质是把生产关系问题按历史唯物主义的原义,看成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的发展过程。对于消灭剥削搞社会主义来说,着眼点和着力点是发展生产力,强调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生产关系的改变、确立要服从服务于生产力的发展。上述的理论分歧,谁是谁非,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历史实践所检验和证明。

从理论上,从思想方法上看,对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概括的三个方面,即生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分配(消灭剥削)、生活(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关系如何认识?传统观念是一种单向的直线的认同,即生产→分配→生活,只看到发展生产抓分配,以改善人民生活这样的单向关系。传统观念还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必需,是共性,只有“分配”(生产关系)环节才能区分不同的社会性质;也就是说,发展生产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只有“按劳分配”(生产关系)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因此,必然推理只能是:既然要搞社会主义,就必须着重抓按劳分配。这种认识问题的方法,实践证明是错误的。

按照唯物辩证法和系统观,我们必须把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所概括的三个方面,即生产、分配、生活,视为双向的良性循环和互动的关系,生产对分配和生活是基础作用、决定作用、根本作用;生产可以通过分配去影响生活,更可直接作用和影响生活;分配和生活当然也对生产起反作用;分配和生活之间也在互相影响着。这些因素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上消除了对抗性的带有阶级利益对立的根本冲突和矛盾,因而是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双向动态循环,推动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生产的发展始终是基础和着力点;人民生活的改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乃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五、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

对按劳分配以上的种种分析,并不是全盘否定按劳分配,而是企求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把它放在适当的位置上;是要指出,对社会主义的研究,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不应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7〕。

应当指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急需研究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笔者认为,按劳分配作为社会生产、经济活动中劳动者投入劳动与取得收益之间的必然关系,在众多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是适用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有其特殊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特性与按劳分配的要求具有相通性、相关性,因而,两者具有一种直接互相促进的良性关系。比如,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是“等价交换”,而按劳分配也是以“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8〕可见,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是相关的,一致的。 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中最具有生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属于劳动者所有,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因而付出劳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收益,这就要遵循按劳分配。又如,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动力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以经济利益为准则,这正是市场经济能使各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杠杆;而按劳分配在劳动力问题上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能取得劳动方面的收益为其特点,劳动量与经济利益量是挂勾的,也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机制,因此两者具有共性。再如,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是竞争性,而竞争是以承认差别为基础的。有本事的,适应市场需要的行为能得到优厚的回报,反之则会被淘汰,从而促使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而按劳分配也“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9〕。因此, 这一点上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也是相容的。鉴于上述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两者的种种相同性,因而可以在方向一致的基础上并行不悖,互相促进。按劳分配必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巨大的作用。

还必须看到,按劳分配更具有弥补市场经济不足,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市场机制对各种生产要素(经济资源)来说,之所以能促其优化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与供求的杠杆,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最需要的产业、行业流动,向成本低、效益好的部门转移。这是从各种生产要素的外部起作用的。而各种生产要素的内部状况,对经济发展还会起重大的作用。比如物的要素的质量如何,数量是否充足,结构比例是否合理,对经济发展,对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经济转变都有重大影响。而作为劳动力生产要素,更具有其他生产要素不同的特点,因为劳动力是一种有生命的、会思维的活的要素,因而其内部素质如何,对经济发展影响更大。市场经济能从外部调节,使劳动力要素能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是,劳动力在运作中付出劳动的质和量的程度,是由劳动者内在因素支配的。因此,除了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等外部压力外,还有一个如何从劳动者内部进一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力的问题,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学管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单靠市场机制是很不够的,而按劳分配可以起着对劳动力发挥内在积极性的主导促进作用。显而易见,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是互补的,两者的结合就可以使劳动力既择优而仕,又能发挥内在积极性,使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的管理机制趋于完善,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是对按劳分配的排斥或否定,而且必须十分重视按劳分配这个机制的作用。

注释:

〔1〕〔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3〕〔4〕〔5〕〔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WW吴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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