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劝导到禁罚: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述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努力论文,到禁罚论文,清季四川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近代中国不缠足运动成效的评估,既存的研究似乎多比较乐观。笔者曾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全国性反缠足努力进行过一些初步的探讨,结论是不缠足运动的成效似不如以前所认识的那样大(注:杨兴梅:《南京国民政府禁止妇女缠足的努力及其成效》,《历史研究》1998年3期。)。本文将探讨的时段回溯到晚清,而将眼光下移到位于西南的四川省,利用地方档案和当时出版物中的第一手资料,初步构建晚清四川民间与官方反缠足努力的大致进程,并简单观察其成效,希望能多少增进我们对近代四川不缠足运动的整体认识。
同时,这样一个相对更具体细致的区域性考察,似也能为我们提供整个近代中国反缠足运动中过去较少为人所知的一些面相:比如晚清省、府、县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反缠足措施,就是既存研究中至为薄弱的层面;而官方参与后反缠足方式从劝到罚(当然仍以劝为先导)的发展过程,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劝与惩两种途径的选择,特别是由何者来主持控制惩罚而引起的争议,其实也是晚清官绅之争的一种表现形式,从中亦可见清季官绅权力的调适与再分配的不少面相)。禁罚方式的确立对民国反缠足努力的影响甚大,随着官方作用的日益增强,在整个反缠足运动中明显可见禁罚成分越来越重,并成为民国官方反缠足的主要方式。
清季四川的不缠足努力过去只有一些零星的著作或文章简单提及,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林维红教授十年前的文章在概论清季妇女不缠足运动时曾述及一些四川的情形(注:林维红:《清季的妇女不缠足运动(1894-1911)》,《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6期,1991年8月。)。林秋敏的未刊硕士论文《近代中国的不缠足运动(1895-1937)》用了迄今为止最丰富的材料对近代中国各地的不缠足运动做了较详细的叙述,但对四川省不缠足运动的研究是该论文中相对薄弱的部分,使用原始材料也不够多。她的结论是近代四川妇女的放足情况尚称良好(注:林秋敏:《近代中国的不缠足运动(1895-1937)》,台北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1990年。关于清季的不缠足运动,林秋敏只以列表的形式提到了四川的一个不缠足团体,其实此前林维红的研究已提到三个,而本文的统计更达近20个,参见本文附录。)。李学勤、徐吉军主编的《长江文化史》论及清末四川不缠足运动的成效说,“到辛亥革命前夕,四川大中城市,交通要道,女孩一般已不缠足,青年妇女放足者尤多,足见维新运动所倡导的风俗改良成效之大”(注:李学勤、徐吉军主编《长江文化史》,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1238页。)。但这是一本通论性的著作,对此没有提出什么具体的依据。笔者认为,清季四川不缠足运动的成效并不像既存研究所估计的那样乐观,尚可做进一步探讨。而探讨的基础即是对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的具体进程进行史实重建。
一
清中叶以前四川妇女的缠足情况,因材料不足征,暂不讨论。到清末时,四川妇女缠足之风似较盛。据徐珂考证,1898年前,四川除成都之满洲、蒙古族妇女为天足外,仅冕宁、邛崃、大邑、西充、南部五县有天足(注:徐珂:《天足考略》,《天苏阁丛刊一集之一》,商务印书馆,1914年,9页。)。1902年,岑春煊署理四川总督时注意到,“今来四川,访闻此邦缠足之风比山西更甚”(注:姚灵犀:《采菲录·劝戒》,天津书局,1934年,4页。)。山西向以小脚闻名,岑春煊曾任山西巡抚,对山西情况应较为了解,他对山西和四川的对比应该有一定依据。四川妇女缠足之风是否比山西更甚虽难以用统计数字确定,但四川妇女缠足之风不比全国大部分地方更弱,大约是没有问题的。
甲午后,随着戊戌维新运动在四川的展开,一些维新人士主张妇女放足,并成立不缠足团体。1896年,“蜀人茂才周君、孝廉梅君,相继设会、著论”,反对缠足(注:上海不缠足会对《南皮张尚书戒缠足会章程叙》的按语,《时务报》38册(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北华文书局1967年影印本,2620页。)。同年,荣县士绅也“设立大足会”(注:“荣县详覆督宪劝禁妇女缠足的呈文”,宣统元年(1909年),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这是目前所见四川最早的不缠足团体,也是维新时期全国不缠足运动的源头之一(注:参见闵杰《戊戌维新时期不缠足运动的区域、组织和措施》,《贵州社会科学》1993年6期。)。戊戌维新时期,来川的外国传教士也提倡妇女天足。1897年英国立德夫人在重庆倡导天足会,订会章11条,规定“入会者女不得缠足、子不得娶缠足之妇”,会员之女凡10岁以下一律放足,还“招集会侣,演剧开会”。英牧师嘉立德刊印《放足歌》100册,送渝报局散发(注:《天足渝会简明章程》,《渝报》9册;“本省近闻”,《渝报》5册,均转引自隗瀛涛主编《重庆城市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458页。)。1898年初,巴县、江津、富川、营山、长汀五县士绅梅际郇等18人,在重庆成立天足渝会。至1904年,“挂籍入会者已三百余家,其所生女子并不缠足,已缠而复放者计已百余人”(注:《天足渝会启》,《渝报》9册,转引自闵杰《戊戌维新时期不缠足运动的区域、组织和措施》;“新闻”,《四川官报》戊申(1908年),2册,转引自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630页。)。
到20世纪初清政府实行新政期间,慈禧太后于光绪二十七年(1905年)末颁布谕旨,许满汉通婚,并云“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断不准官吏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注:朱寿朋编、张静庐校点《光绪朝东华录》4册,中华书局,1958年,190页。)。尽管清廷的劝谕令较为宽松,重在“婉切劝导”,但禁止妇女缠足毕竟得到了朝廷的正式提倡,促进了四川民间与官方不缠足努力的发展。
也许是受到政府劝谕令的鼓励,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各地成立了近20个不缠足团体,宣传妇女放足(具体情况参见附表)。这些不缠足团体的创立者大都是地方士绅(有时也包括地方官)和一些受新思想影响的当地名流,最早参加的女性也多是他们的亲戚或家人。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四月初八日在成都文殊院成立的放足会为我们提示出不缠足会成立时的一些生动场景,据张达夫回忆,这一天坐轿来的放足太太有百余人,“都是在会期前做了一双放足鞋,把足纳入鞋中塞紧,宣布开会时,有几个机关男职员把报上宣传放足的文章读了一遍,就宣布成立了放足会,会就散了,准备的招牌也未挂出来”。张先生的回忆非常具体,连确切日期和详细过程都历历再现,或为当事人,应较可信(注:张达夫:《清末的“维新变法”在成都》,《成都文史资料选辑》4辑,120页。有学者把不缠足团体中以某某之母或之妻的面目出现的情况疑为可能是儿子或丈夫假借其名义,并据此猜测来证明不缠足运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男人的运动(参见张鸣《男人的不缠足运动1895-1898》,《二十一世纪》1998年4月号,61页)。其实,当时确有一些太太或夫人参加。如1904年成都天脚会在玉龙街成立时,临会者便有“胡雨岚太史之太夫人、龚向农孝廉之太夫人及夫人、肖捷三大令之夫人及其女子、朱曾三大令之如夫人、成述仁直刺之太夫人及其妹并其女公子、苏星舫大令之女公子、刘福田大令之女公子、陆绎芝舍人之夫人”等(傅崇矩编《成都通览》上册,巴蜀书社,1987年,112页)。虽然她们后来是否真的放足缺乏确切的实据,但当时参与的态度是明确的。)。
这些民间设立的不缠足会主要以宣传活动为主,其宣传方式主要为开会、演讲和发放传单等。许多不缠足会都有定期开会检讨会务的规定,嘉定天足会拟每年开会两次,“正月初九日开会于老霄顶,七月初七日开会于壁山庙”。并决定对赴会的天足女孩“酌有馈赠,以广招徕”。结果即见成效,当年正月初九的会议“赴会者颇众”(注:《四川官报》甲辰(1904年)二月中旬,3册,“新闻”,14页。)。潼川天足会“每月定期集众,由会友实行演说一切利益”(注:《四川官报》丁未(1907年)冬月上旬,29册,“本省纪事”,3页。)。与定期开会不同的是,演讲多为不定期举办,如1909年垫江禁止缠足会成立后就派人“往各处劝谕,一时人皆知缠足之害,解放之益”(注:《广益丛报》第7年21期,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二十日,“纪闻”,7页。)。彭水天足开会“对众演说,观听如堵”(注:《四川官报》戊申(1908年)二月上旬,2册,“新闻”,2页。)。重庆天足会“辗转劝戒,以期大开风气”(注:《四川官报》甲辰(1904年)九月中旬,24册,“新闻”,3页。)。垫江不缠足会成立后即派局绅李天培、萧曙灿、郭泽民、徐鹏翮往各处劝谕(注:《广益丛报》第7年21期,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二十日,“纪闻”,7页。)。
各不缠足会的章程内容多有提倡天足、互通婚姻这一核心内容,以解决放脚后大足妇女的婚嫁问题。1904年重庆华会友天足会就规定“入会之后不准再缠其女之足,违者罚银如例”,“凡属会友亦不准再娶缠足之女以为儿媳”(注:《成都天足会近状》,《万国公报》(光绪三十年六月),台北京华书局1968年影印本,22738页。)。有的天足会章程中还规定结婚庚帖上须注明不缠足字样,如合州天足会印发的结婚庚帖中即注明“缠足为吾国恶习,自订婚后女子不复缠足,于归夫家亦不得惑于俗说,致以不缠足之故藉生轻贱”(注:《广益丛报》第5年10期,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二十日,“纪闻”,9页。)。这样的规定说明反缠足者清楚地认识到当时不缠足的妇女很难找到婆家,已婚的妇女放脚还会遭到丈夫的嫌贱。
一些地方官吏也支持并参与民间进行的不缠足活动。有人回忆,蓬溪县大足会成立时,知事杨开运亲书“大足馆”匾,还编有一百韵的《大足歌》印刷成小册子散发各街市。并通令各路团总“重大事情必须有大足会会长参与其事,有权处理当时的事宜,旁人不得阻止干涉”,凡无大足会参加的决议均不生效(注:陈宪卿:《“大足馆”与妇女放足运动》,《四川文史资料集粹》6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337页。)。这是后来的回忆,细节不一定完全可靠(如知事即是民国官称),但县官对放足取支持态度大致可以肯定;而新成立的大足会有这样的权限,尤其值得注意(详后)。
同时,官方的不缠足措施也在发展。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的总督或巡警道都曾刊布告示劝禁妇女缠足。1902年,新任川督岑春煊上任伊始就刊发《劝戒缠足示谕》。他在示谕中指出,缠足不仅“关系国家、关系众人的弊病”,而且关系妇女一身的弊病,希望老百姓“先字字按着想,再按着行”,认得字的说与认不得字的听,强调劝戒妇女缠足“全是当绅士的责任,要望明白人,先做与他们看样子”(注:《劝戒缠足示谕》,《采菲录·劝戒》,4、8页。)。1903年,岑春煊见“告示之遍贴,仍恐未能尽执途人而告之,不若刊印《戒缠足论》分送于人,更能周到而有益”,又“撰成官话浅说之《劝戒缠足文》,刊印五万本,颁发其所属之各官绅。”(注:林乐知辑《天足会兴盛述闻》,任保罗译,《万国公报》(光绪三十年四月),收入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下册,台北龙文出版社,1995年,870-871页。)岑春煊基本是在朝廷的“婉切劝导”谕旨范围内进行劝戒。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锡良继任川督。次年三月,锡良通饬各县刊发劝禁男子吸烟妇女缠足通俗告示,主要讲明缠足的危害:1.缠足是父母害女儿,等于把女儿变成残废;2.缠脚行动艰难,富贵人家的已不利操劳,贫贱女子还要耕田工作,缠足者比男子加倍辛苦;3.缠脚使全身气血不通,痛比刀割而无药可医;4.小脚难以逃避水火盗贼等各种灾害。告示要求“自示之后,尔等父教其子,兄训其弟,亲戚朋友时时谈论,大众齐心,并向妇女孩子们委婉开导”,劝谕妇女放足(注:“四川总督锡良劝禁男子吸烟妇女缠足通俗告示”,光绪三十年(1904年)三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16,91/682。)。这份告示只针对女子缠足的困苦立论,完全未与强国强种相联系,也不像岑春煊那样强调士绅的责任,在整个反缠足运动中相当少见。
这一告示每县下发60张,规定“遍贴城乡市镇,并酌量分交公正绅耆代为讲说,俾众咸知”。各地须将“奉到告示日期、张贴处所及发交某绅具报查考”。虽各县执行情况因材料缺乏不太清楚,从南部县的报告看,该县于6天后奉到总督命令,即将告示“派干役驰赴各乡场市镇督饬场总张贴晓谕”,并将告示张贴在县城照墙、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碑院寺、楠木寺等处(注:“南部县申请督宪察考札”,光绪三十年(1904年)年三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16/91/682。),似乎执行得还较迅速。也许是追随总督的举动,华阳县令也于1904年以白话告示“劝戒妇女缠足”(注:《警钟日报》1904年6月16日,《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下册,869页。)。
到1906年初,保宁府所属阆中等九县的拔贡、贡生、禀生、增生、文生等30余人,见川省“民智不开”,妇女“蠢愚”,“为父为夫者顽固尤其”,“社会之改良者卒鲜”,因而协恳保宁府出示普谕,以开风气。禀文说:“兴学必先强种,纲举而后目张。窃以妇女缠足,外洋讥为野蛮;礼教同风,科学及于闺秀”。国朝律例曾禁妇女缠足,光绪二十七年上谕更谓“缠足伤造物之和,此后宜除积习。圣训煌煌,溥海咸听。上年《万国公报》中载澄海县举人彭鑫等联名请县主出示,已蒙允许,是以长江一带风气大开,渐被各省”。而“直隶总督袁、两湖总督岑、与督宪锡先后均有劝戒妇女放足告示”,值得仿效。保宁府认为该生等“所见极是”,随即“札饬各属将前奉上谕及各宪劝戒放足告示汇刊刷印,通发各穷乡僻壤,一体周知”,并望“该生等即行设法兴会,切实提倡”(注:“保宁府正堂文礼房据阆中等县拔贡赵椿熙协恳示谕以开风气的呈文给南部县札”,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17/93/781。)。
保宁府不算四川特别“开通”的区域,而《万国公报》已成为这些读书人的信息来源之一且引以为据,很值得注意。察广东澄海县举人彭鑫等200余人的禀文提出了4条章程,其中虽有“未缠足之女不许缠足”字样,但只针对“与约之人”。而澄海县令的告示则说光绪二十四年李前府宪(约为上级知府)曾“颁发告示严禁”缠足,光绪二十五年起澄海县两任署理知县也都因举人彭鑫等禀请而“先后出示晓谕”。但从此次禀文和告示的实际措施看,官方的举动仍停留在“实力劝戒”的程度,知府以前的禁令是否真的是“禁”虽不得而知,但彭鑫等人连年上禀说明大概尚未到真正禁止的程度(注:《万国公报》(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24页。按禀文说“中国民人,男女各半。当此天演学派盛行、优劣胜败之际,正宜兴女学、修女教,乃足以杜外界之侵入,免半教之讥弹。胡乃缠足成风……坐令外邦异教,操天足文明之号,而薄我以野蛮。”缠足“野蛮”是近代反缠足运动持续表述的主题,但因缠足而让异教得以自称文明并指责中国野蛮、属于半开化的“半教”这一思路还值得探讨。)。
真正主张采取禁令方式的大约是山东巡抚周馥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正式上奏要求“严定禁令”终止汉人缠足弊俗,他认为慈禧的谕旨颁布后“奉行者不过百分之一”,因建议“此后命士以上,其家有未经缠足再行缠者,即以违制论;由部定例,通行各省,出示谕禁”。但政务处则认为“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现今风气开通,况经明诏宣示,因势利导,便而易行,似不必严定禁令”。今后还是“由地方官随时善为劝导,自能逐渐感化,无庸多设科条”。朝廷接受了政务处的意见(注:《政务处奏复东抚请禁汉人陋俗摺》,《东方杂志》第1年11期,《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0页。)。
《中外日报》当时就周馥请设禁令事发表评论说,政务处的议论实大而无当,但周馥因要终止缠足,“欲特立禁令,以为之助,似亦未为扼要之策”。盖设禁令无非“为求速效计也,不知一国之风俗,成之者几何年,则废之者已必以几何年;其始因何而成,其后亦必因何而废”。缠足“已经千余年之久,而且成为风俗”;又是“人人皆然,且久而不自知其非”;不仅“并不知其害,方且以是为美观”,所以难禁。况且禁令“率施于以人害人之一类,若夫缠足之害,乃出于自为之而自受之,即断非禁令所能施”。所以该报认为还是“从仕宦之家为始”,努力劝戒,学习传教士的精神“终日逢人劝说,强聒不舍”,特别是采用演说的方式以广听闻,长期努力,终必见效(注:《论东抚请设缠足禁令事》,《东方杂志》第1年11期,《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0-531页。)。
在四川,巴县举人冯渐达等因见当地“叠奉上谕及各大宪示劝,而锢蔽依然”,乃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上书新任县令,指出缠足“习染太深,骤难改革,即间有愿解放者,亦以县主无示,疑信参半”,所以四乡妇女仍缠之如故。“今恩主重莅斯土,庶政维新,知男教既修,女学亦必不废;凡强民种、卫民生、勤民事、阜民财,端自放足始。是以举等协恳示谕,令城乡妇女已缠者解放,未缠者免缠,并饬各监保力为提倡,互相劝勉,限三月内将各团遵示放足之家造册呈辕,恳恩赏批嘉奖,以示鼓励,务期人皆天足而后已。似此民知定向,风气大开,则一切新政肇基于此矣。”这里提出将放足之家造册嘉奖,而未曾主张对不放足者采取什么措施,大致还是宣传鼓励为主,但造册登记的提出说明了士绅希望官方的实际参与。县主批示“据情出示”,并饬各里正监保力为提倡演说,申明公益。但对嘉奖一事未表态,同时下令“不得藉端派索钱文,致滋扰累”(注:“举人冯渐达等禀恳示谕妇女放足饬各里正监保力为提倡演说申明公益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四川省档案馆档案,清6巴县全宗,卷号22470,缩微号21。)。
到1907年,赵尔巽继锡良任川省总督。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新设立不久的巡警道奉总督令撰成劝戒妇女放足白话告示,通饬各县张贴50张(注:“四川省巡警道高礼房令南部县札发劝禁妇女勿得缠足白话告示”,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二十九日奉到,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告示除开导妇女不愿放脚的想法外,还制定了新的办法,“派官员绅士们,拿着册子,挨家注写:一、有女不缠脚,二、不娶缠脚之女为妻,三、已经缠的依限解放”。放脚年龄规定为40岁以下,限期为4个月。从该年闰二月起,派员分赴各区,详细演说劝导。3个月后,若有40岁以下妇女已缠的未放、未缠的缠上,省城由各街街正,乡下由各乡乡保查明上报各地方官,“放了脚的,分别记奖;不放的按户另注一册,以便随时派人再为切实劝导”。再宽限一月后,若仍有缠足者,“分别议罚”。议罚的章程另行宣布,“每月月底将受罚的姓名、罚了钱的数目列成一个表,登在日报上传观”(注:《巡警道高戒妇女缠脚白话告示》,《四川官报》己酉(1909年)闰二月上旬,5册,“演说”,1-3页。)。
这一告示由巡警道来颁发,是目前所见四川官方最早提及要采取惩罚手段的反缠足告示,表明地方政府已经突破清廷重在劝谕的指示,开始采取实际的惩罚措施。这同时也意味着四川官方已直接参与并开始操控反缠足的活动。但官方也并未放弃劝谕手段,仍以演劝为先导。宣统元年(1909年)闰二月,警务公署“以本省妇女尚多狃于旧习,未能一律放足”,巡警道虽遵奉帅谕出示劝戒,“惟条教既颁须以口说继之,庶几群疑尽释感发较易”,定于二月二十六日午后二点在老关庙内实行演劝,传集各街男妇入庙听讲。并致函学务公署“约会提学使同诣演说”,同时请学务公所诸先生届期惠临。后《四川官报》记者听说“是日男妇到者共计各数千人”,尽管数字不一定准确,但至少说明这一演劝行动确实进行了(注:《四川官报》己酉(1909年)闰二月中旬,6册,“本省纪事”,1页。)。
从已获得的史料看,赵尔巽督川时期,县一级地方官吏劝禁妇女缠足进行得较为积极的要算荣县。荣县自宣统元年(1909年)闰二月接札后,就“遵将白话告示粘贴各处”。一个多月后,见“舆情均以为寻常公件,置若无睹,纤足弓鞋举目皆是”,知县又于五月发布简明韵语《放足示文》,规定除将《放足示文》四处粘贴外,团保还需“按户宣布,三日传锣一次”,要求50岁以下缠脚妇女,于五月三十日以前一律解放。五月三十日以后,官府“派员梭巡,团保责成牌甲,牌甲责成四邻,每月清查一次”。违者,“初次罚钱二百,以后按月加增”(注:“荣县详覆督宪劝禁妇女缠足的呈文”,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放足示文》,转引自袁文《禁止缠足,亦难》,《龙门阵》1983年2期。)。
然而,至六月初,荣县妇女放足的非但寥寥,而且制造出一种“谣言”,称“又有不放的说法”,结果大家互相观望。荣县万大令再颁《白话告示》,“札令各场资望素著之士绅充放足劝导调查员”,并发印白话告示六七千张,发交各场切实宣布。告示除劝谕妇女放足外,还将期限推至六月十五日,限满后仍以《放足示文》所定方法挨户清查议罚。六月十六日,即颁发调查表册,“各场劝导员挨户调查,已放未放由其家长自出承认,依式填明。如有抗不解放者,罚制钱二百文”。七月再清查,罚钱三百,以后按月加增一百。并“饬该劝导员不激不随,以达目的为宗旨”。到八月,荣县为了了解各地放足情况,又“派遣总调查员四人下乡梭巡,以归划一”(注:“荣县详覆督宪劝禁妇女缠足的呈文”,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广益丛报》第7年17期,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初十日,“纪闻”,11页。)。
除刊发告示劝导妇女放脚外,荣县政府还采取其他一些劝禁措施。一方面饬教育会中人约集天足绅妇于四月二十八日在湖广庙开放足劝导会,由女校教员学生演讲放足之利和缠足之害。另一方面又改良戏曲,上演新编放足戏曲,讲明放足的利益;同时下令“梨园优旦禁止踩跷”,并不准缠足妇女“入场观剧”,而“雕塑绘画之女像一体禁用尖足”。(注:“荣县详覆督宪劝禁妇女缠足的呈文”,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禁止踩跷是个非常有意思的规定,实即禁止小脚在戏剧舞台上表现(注:有关跷与缠足之间的关系以及跷体现的意涵,参见黄育馥《京剧、跷和中国的性别关系(1902-1937)》,三联书店,1998年。),而禁止雕塑绘画之女像用尖足则在封杀小脚在静止的艺术形象中的存在(同时也提示出民间的审美观念仍是以尖足为尚),主事者的思虑相当深刻彻底。另外,“街口市上,不准年轻小脚妇女来往”,违者实行处罚。针对老百姓“莫有出嫁的女子,怕婆家嫌”的想法,有人还主张“不放脚的,限满查明,表册另立一种,不准与士绅结婚姻”(注:《广益丛报》第7年17期,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初十日,“纪闻”,11页。)。这些方式是否都能真正持续贯彻实在很难说,但能想到这么多有实际针对性的措施说明荣县政府的确动了脑筋。
川督认为荣县“先用劝导,次用调查,终用薄罚,深得办事次序,而改良戏曲尤足转移风气”,令巡警道转饬各县斟酌仿照荣县方法办理(注:“四川省巡警道高奉四川总督令通饬各县遵照荣县劝禁妇女缠足方法办理”,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正式肯定了“薄罚”的方式。同样在1909年,两江总督端方正式颁布《禁止缠足章程》,列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和奖惩条文(注:《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9-542页。),说明此时官方掌控反缠足活动并实行禁罚的方式已不属仅见。实际上,在清朝最后几年的波动时期,有时士绅在禁缠足方面还不如官方积极。1909年夏天,端方曾短期调任直隶总督,“亦以禁止缠足为念”。有人遂在议事会投递说帖,“请速转禀端督宪实行强迫禁止之令。孰意该会因循延宕,至端督去任时始得上禀”(注:《顺天时报》宣统元年十月十六日,《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9页。)。
但四川的地方自治机构却不仅较积极地参与了反缠足活动,而且还与总督竞争对这一活动的控制权。在1910年四川省谘议局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总督提出《劝戒缠足办法》议案进行讨论。议案总结了四川省已经实行的劝禁方法:1.编撰白话告示,详论缠足之害,不缠足之利,并指示放足方法,广为刊布;2.官绅协办,分途演劝;3.制定表册,按户调查,并按户依限复查,定为奖罚。“奖分两途,或以名誉,或以金钱。罚亦多端,应再熟察社会情形酌中定拟”。当时“有谓对于缠足妇女宜禁止该亲戚不与往来者,有谓不准入家谱祠堂者,有谓宜登报示辱者,有谓宜申饬其尊属及本夫或罚金助充公益之用者”(注:《劝戒缠足办法》,收入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140页。)。
谘议局经过再三筹商,认为劝戒之法宜“先从各行政长官及学商各界以身作则,首先开放,使中下社会有所摹仿”。重要的是,谘议局主张宜多立天足放足等会,因原案所列“调查之法,奖罚之策”,若“以官力行之,既虞烦扰,亦病琐碎”;故不如将“所有调查奖罚等事,均由会中自定,自行互相劝勖,互为干涉,实能事半功倍”。四川总督则只肯定了从官绅入手以为倡导是正本之论,至于多设天足放足等会来“自任调查奖赏议罚之事”一点,则认为“各处风气通塞不同,不用官力统率,终恐难于实行”,决定仍由“巡警道查照申复各节,酌核办理”。(注:谘议局关于《劝戒缠足办法》的“申复案”和总督的“复批”,《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140-141页。)巡警道很快即刊发劝谕妇女放足白话告示,劝谕妇女改变缠足的观念,并强调,“如再不遵诰诫,即行照章罚缴钱文,并惟该家属男子是问”(注:《四川官报》庚戌(1910年)六月下旬,16册,“演说”,2页。)。
四川总督和谘议局之间关于应由何者来主持或控制奖惩行为的不同意见,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清季新政时期官绅权力的调适和再分配。近代变局下官绅的互动与竞争是中外学者相当注目的主题,既存研究似有高估士绅作用而低估各级地方官吏作用的倾向,其实晚清绅权在地方的作用或不如许多研究者想象的那样有力,士绅在地方事务上的自主性和活动余地通常取决于地方行政官员的态度(注:参见刘铮云《金钱会与白布会——清代地方政治运作的一个侧面》,《新史学》6卷3期(1995年9月);罗志田《近代湖南区域文化与戊戌新旧之争》,《近代史研究》1998年5期。)。反缠足的活动本起于民间,而士绅也确曾有独任此事的抱负。宋恕在1902年说:皇上有旨,“责成我们绅士人家,婉切劝谕诸色人家解放了妇女的脚缠”。因为皇上“恐怕县差下乡办这公事不免欺侮妇女,吵扰百姓,所以不着落正印衙门,单责成绅士开导”(注:宋恕:《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胡珠生编《宋恕集》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331页。)。
如果只限于“婉切劝谕”,士绅独任也非不可能。但在官或绅皆思及惩罚时,民间的力量就显得不够了。本来官方对反缠足活动的参与是许多士绅要求的(此不仅四川,别处的情况也多类似),但官方参与后自然要有“官力”的体现,结果很快导致整个运动风格的较大转变。四川谘议局的士绅一方面指责地方官办事不力,对此事支持不够,一方面又以此为理由要求通过民间立会来解决问题。而总督虽完全支持广泛成立不缠足会等民间组织,却始终把调查、奖惩的权力控制在官府的手中,实际等于主张民间“动口”而官方“动手”。
这当然也不仅仅是权力争夺,清季官绅关系及各自对地方事务控制力强弱的区域性差异很大,但大体呈现出官强则绅弱,官弱则绅强的现象,总的趋势是官为主导。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真的由民间立会来掌控调查奖惩事宜,在多数地方恐怕很难实际推动反缠足活动的进行。而且总督也只说“官力统率”,仍寄希望于士绅的合作。特别是到具体办事的县一级,由于政府机构较小,本来近代中国地方事务的特色就是官统绅办,所以官绅的合作既是提倡的,也是必须的。
有些地方,临时成立的不缠足会(具体名称容有不同)一类民间组织至少一度在条文或地方官口头表态上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如前引蓬溪县成立大足会时,县令当着城厢上东、下东、南路、西路、北路等团总的面,宣布薛杨氏担任会长,“并告谕各路团总,从宣布之日起,各路的重大事情必须有大足会会长参与其事,有权处理当时事宜,旁人不得阻拦干涉,如有不让大足会成员参加的,除不承认事件的解决外,还要受到处分”(注:陈宪卿:《“大足馆”与妇女放足运动》,《四川文史资料集粹》,378-379页。)。事后的发展是否的确如此虽不一定(以常规情形论,那时以女性任会长的大足会恐怕很难行使权力;但如果地方的不缠足会本由当地有力士绅领导时,情形可能会相当不同),不过政府至少在口头表态时给了不缠足组织相当大的权力,表明官方的让权有时可能是认真的。官绅间既有争权的一面,也有协调行动的一面。
二
下面将以巴县作为一个县级个案来考察,看看官绅之间在反缠足事务方面怎样协调,以及清季提倡地方自治时地方机构运作的情形。巴县的地方自治机构积极参与了反缠足活动,宣统二年(1910年)巴县议事会一份残缺的《实行放足方法》说:“妇女缠足,百损而无一益,于强种强国,尤蒙影响。数年来朝廷屡颁谕旨,地方官亦迭经示禁,无如积重难返,风气之锢蔽如故。其未经放者,仍极求之短小;其已放者不过为外观之形式,而内□仍恐包缠不紧。”对于“未缠之幼女,而犹强迫包缠,虽毒打而不顾”。这份文件注意到“已婚之妇,固恐羞人”,而不缠足之女,“尤恐难于结婚”。所以,“虽有长官之强制”,仍是“提倡终归于无效”,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注:《实行放足方法》,约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巴县档案局“历史档案”,7/1/2。以下相关各件皆出自同一卷号,不另注出。)。
因此,议事会提出了放足的《议决案》,议案认为,缠足盛行主要在于“风气未开,有女子者,非不欲其不缠”,特虑难于结婚,故不免“徘徊瞻顾”,容易受谣传影响。“一闻杂言,疑虑复生。于是已放者复缠,不缠者急缠”。劝导者虽“唇敝舌焦,终难破其锢蔽”。在讨论实行放足方法时,“有主张劝者,有主张惩者”。最后决定劝惩并用,先由“城乡士绅组织天足会,一方面派员实行调查,善为开导;一方面请长官出示严禁,有不放者,则处以二元以下之罚金”。与会者认为,“放足一事,固不外劝惩两端。而期于实行”,则尤需要以身作则。“请自本会中人始,于城中组织总会,详订细则,以便施行。各镇乡多设分会,责成各会员一月一会,或两月一会;结成团体,使放足之妇女,有所依据。至婚姻一事,如有因不缠足而致有碍者,拟订规约,会中人与会中人结婚”,则不缠足之女,自然勿虑。会外之人,“于结婚帖中,亦必注明不缠足,以为左券”。若女子“因不缠足而致其夫与姑之嫌贱者,酿出诉讼事件”,则应严惩,“处以最重之罚金”。议事会议员们清楚地认知到,在惩罚方面,“天足会必假官维持之力”(注:巴县议事会放足《议决案》,约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
巴县地方官照复议事会称:“贵会议呈禁止缠足一案。查严禁缠足,系强种要图,迭奉明诏及宪谕实力举行在案,无如乡愚迷信,未能尽行破除。兹议立会劝导,出示惩儆,固属面面俱到。希即拟订会内规则,送交过县,以凭核定执行。除随即出示惩儆外,合行照复贵会,希即查照,妥为议拟。”(注:巴县县正堂照复议事会,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十二日。)议事会很快即制订出《实行放足规则》,呈请地方长官核定,其要点如下:
(一)设天足会为实行放足的机关。县里设置天足总会,以县会为总机关;在城镇乡各处多设分会,以该地自治公所为机关;其余各场亦须设分会一个以上,以地方官文到后,限十日内一律成立。
(二)50岁以下的妇女分三届放足。第一届以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底为满限,凡议事会议员及城镇乡董事会议事会各职员及各乡场里总监保等办公人员,其家属妇女应一律放足;第二届以当年十二月底为满限,凡有选民权者其家妇女一律放足;第三届以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底为满限,各城镇乡居民妇女应一律放尽。
(三)各届期限只许提前,不准拖后。限满故延者,得由分会科以五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罚金;每月罚金一次,总以罚至实行放足为止。前项罚金数目由分会酌定,谕户主缴出以充本地分会公用。罚金时如有不服者,得交本城镇乡会公断,仍不服得申请县议事会或参事会公断,否则由总会呈请地方官处罚惩办。
(四)凡结婚之家,男家须于庚帖上注明不缠足字样,以昭信守。已订婚约未完婚者由男女双方会同媒证于庚帖上追加不缠足字样。如有违反时,经一方或双方提起及有利害关系人与第三者之举发,各分会得立时诰诫,使更正之。若有男家坚执不允更正,得照本规则惩罚。已婚妇女如因不缠足故惹起其夫侮辱,经当事者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得由该地分会加重科以罚金。
(五)限期满后,如有未放足之妇女在途被人瞥见时,可报明分会根究,其户主科以罚金,不准延抗。
(六)凡娼妓妇女,专以冶容悦人,不准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
《规则》申明,本规则是“照本省谘议局原案经长官照复,由本会议决拟订后呈请地方官核定,即生效力。凡天足会创设之处,切当一律遵守,不得违异”。这表明前面讨论的省谘议局的议案已经下发推行。该规则明确提倡涉及公务的人士和富绅大姓在反缠足方面要以身作则,这在当时似是较普遍的观念,湖北巡抚端方在其1902年的《劝汉人妇女勿再缠足说》一文中也说,“缙绅冠盖,实为众庶之倡。风气所趋,必在于是”(注: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1499页。)。四民社会开始走向解体时,人们的思维取向与后来是颇不相同的。主张反缠足先从上层人家入手的后来还有,如云南省陆良县于1933年落实省民政厅的禁缠足办法时,即曾特别提出“先由绅首提倡解放,挨户实行”(注:“陆良县向省民政厅呈报禁止妇女缠足遵办情形报告”,1933年7月15日,云南省档案馆档案,11/8/110;四川巴县议事会“放足规则”,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巴县档案局“历史档案”。)。但具体制订出这样分类分期实行放足,在当时及后来的反缠足条例规则中皆极少见。
《规则》首先明确了“放足为强种要图”,本规则即“为国民强种起见”而定。其中关于不放足的原第七条相当值得注意,该条提出“实行原期一律”,但“年五十以上者无关于种族强弱问题,姑听自由”。可知对年老者不计,不是考虑到其足已变形难以解放,而是因其已“无关于种族强弱”,充分体现了“放足为强种要图”的基本精神。而关于娼妓一条明确规定“不准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妓女在这里显然被置于“等外”社会级别,不准其放足而“滥冒文明”,这与鲁迅眼中士绅不准阿Q“革命”的思路是一致的。可知当年议事会诸公的着眼点主要落实在“种族强弱”和“文明”两处,基本未注意(至少未提及)女性的身心利益,这与1904年锡良的劝禁告示专论妇女缠足的实际痛苦适成鲜明对照。
《规则》也肯定了惩罚的方式并定出具体的罚金数额,而前引总督议案中关于奖励的条款已不存在。巴县地方官认为议事会的规则中“罚金、庚帖两条,手续似近繁扰;限制娼寮一条,举办恐生妨碍。究之迷性[信?]不破,由于智识不开,宜以主张劝导为重,使民乐从而耻仍其旧;似较强迫,尤易为功”。请议事会修改后“另文提交参事会详加讨论,斟酌尽善,以凭执行”(注:巴县知县照复议事会,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参事会的修改意见现尚未见,从其拟订的《禁止缠足分会细则》看,参事会基本肯定了议事会的规则,至少肯定了“罚金”的存在,可知双方从惩罚入手反缠足的思路是一致的。
参事会的《禁止缠足分会细则》规定:“本分会系遵县会决议及地方官□令而设,期在实行。放足限满后,一面列表报告,一面随时稽察。有违章故延者,得照告示所定规则处罚”。同时提出“本分会不收会捐,有必要之费用时,或以公款挹助,或以罚金支用,不得稍有浮滥,以滋弊端”。细则要求“本分会应遵地方官颁发表式,依限报告总会”,并说明了有关造表册报的具体要求,提示着经参事会斟酌后的规则在执行方面已更加具体。细则并再次肯定了“本分会内地方团保及富绅大姓尤当先自躬行,以示表率”的原则。
议事会随后又将修改后的规则再呈地方官,拟成立的主要执行机构之名由“天足会”改为“禁止缠足会”,表现出更明确的“禁止”意向。新规则基本遵循县官的意见,取消了娼妓不能放足的规定,并把“结在前未完婚者由男女双方会同媒证于庚帖上追加不缠足字样”改为“结婚(按这里指缔结婚约)在前者,其于庚帖上追加不缠足字样与否可听其便”。同时延长了放足时间,把三届放足时限分别推迟至宣统三年正月、二月和三月。地方官对条文“逐加察考”后正式颁发,但他仍觉有必要指出:“其中若分期禁缠及结婚庚帖注明不缠足字样,非同极端干涉,不过略示限制;果知缠足之害,则放之惟恐不速,尚何有受罚科金之累。是于干涉之中,仍寓劝导之意”。地方官大约很想保持自己的“德政”声誉,所以一再试图表明他并无“干涉”百姓生活之心(这里表现出对民众生活习俗只宜“劝导”而不宜“干涉”的观念是很值得注意的,这大概也是由劝到罚的过程中屡有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他还是表态说,“如犹任意疲玩,有逾限期,定照议事会所拟规则处罚”(注:本段与下段,“巴县禁戒妇女缠足示谕”,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档案馆“巴县档案宣统卷”,647/5。)。
巴县地方官的告示再次强调了“保国必先于强种,兴利莫急于革弊”的基本宗旨,明确指认当前“时局艰难,外忧迭起,其原因虽极复杂,而缠足一端,实为致弱之渐;内贼害其种族,外贻讥于天下”。须知“处竞争之时,不能有孱弱之族”,故朝廷和各大宪皆有劝禁之举,而士绅也“立会演说,以禁缠为主义”。数年以来,县城“风气渐开,女界中之放足者已属不少”;但离城较远的各乡则“风气较迟于城内,几以女子裹足为天经地义之不可易。即有明通时务者,亦不能矫同立异,挽救浇风;坐视无辜女子,永沦苦海。不惟贻害国家,抑且大乖人道”。其实,“从前之碍难解放者,不过以独不异众、互相观望,兹既立会禁止,远迩一律,自可无庸过虑。本城及各镇乡之自治团体与办公人等,尤当明达大体,躬示表率。阖邑居民,同为中国之分子,于国家前途俱有关系。倘能依限解放,使百年痼习一朝翦除,自强之基即在于是”。其中虽也简单提到“人道”,但强国强种的声音显然居压倒性的优势。
地方官的告示说,此事的运作程序是“由县议事会建议设立禁止缠足会,并拟规则各条,复经参事会议决执行方法,一并呈覆前来”,县官对条文“逐加察考”后即正式颁发执行。这样,议事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规则,而参事会则负责拟订具体的执行方法,仍由“官力”的代表县令来执行。不过,据《广益丛报》的报道,巴县参事会于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末议决实行禁止缠足,约“分三届,第一届各自团体之妇女应一律放尽,第二届凡有选民权者应一律放尽,第三届无论何项收入之妇女应一律放尽”(注:《广益丛报》第9年1期,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三十日,“纪闻”,10页。)。若此报道不差,则参事会在地方官的告示之后还在开会议决,似乎还有“批准执行”的权限。清季地方自治当然参考了西方的政治制度,但与所谓“三权分立”相距尚远,具体的执行似大致不离传统的官绅合作方式(各地又未必一致),巴县禁止缠足规则的产生过程给了我们一个不可多得的考察当时新政实际运作的例子。
从巴县的情形看,四川总督和省谘议局的反缠足思路大致得到了贯彻,不过具体规则的产生和颁布已在辛亥革命前夕,改朝换代的大变动使任何前朝法令规则不再有效,地方政府在反缠足运动中的角色已换由民国新政府来行使了。四川保路运动后,严禁妇女缠足成为新成立的成都、重庆军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移风易俗措施之一(注:吴康零主编《四川通史》6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276页。),政府的更替似乎对不缠足运动的影响不大,这只能另文探讨。总体地看,清末四川官方与民间的不缠足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政治剧变几乎发生在官方反缠足努力的最高峰时期,其实际效果未必很理想。
三
根据时人观察,虽经各处志士及川督提倡,四川妇女缠足之风因“积习太深,难以骤剔;而不肯释放者,总居其多数也”(注:《广益丛报》第3年(1905年)第122号,“纪闻”,转引自袁文《禁止缠足,亦难》。)。不过,也有时人注意到,辛亥革命前夕,成都鞋铺“添出一种特别生意,专售放脚后所穿之靴鞋”,说明反缠足已有所成效。但四川不缠足努力的成效究竟有多大,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省城成都风气应比他处更为开通,据久居成都的傅崇矩1909年的观察,反缠脚之风,“虽经官绅提倡劝导,尚未见实行”;放脚的多是“省城内之女学生,及稍明事理之家”。他以为成都不缠足的女子“约有十之三四”(注:傅崇矩编《成都通览》上册,112-113页。)。
这里所谓十之三四,仍是大体估计的数字。实际上,这一时期不缠足的恐怕只是新式学堂的女学生或受新思想影响的妇女。据1910年省城警区调查记载,1910年时省城五区女学生的数量共计737人,而同年全省城女口总数共计120425人(注:《宣统元年省城警区第一次调查户口一览表》,《四川官报》庚戌(1910年)二月上旬,2册,“专件”。)。也就是说,在四川“首善之区”的成都,女学生数占女口总数的千分之六。若把受新式思想影响而放足的妇女和一些其他因素考虑进去,把这个数字放大十倍,应足以在最大程度上量化当时成都妇女的不缠足情形,也只有百分之六,远比十之三四小得多。省城尚且如此,他处可想而知。同一时间,据四川学务公所调查,全省女学生共计5660名(注:《四川官报》庚戌(1910年)八月下旬,22册,“新闻”,1页。),而女口数计19041508名(注:《四川官报》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2册,“公牍”,11页。)。整个四川女学生数约占女口总数的万分之三。可见对清末不缠足运动的成效不能估计过高。
反缠足的成效与当时的社会风气有直接关联,辛亥革命前后四川社会的确在发生变动,新的变化不时发生,但整个社会仍较守旧。1910年,成都最有名的悦来茶园开始设男女宾同座,男女宾同日售票(当时茶园兼具今日剧院的功能,原实行男女宾分日售票)。但这一新事物一出现即遭到传统势力的反对,旧势力认为悦来茶园男女宾座次“虽有楼座地座之别,而面面相顾,毫无障碍,殊失雅观”。巡警道命令该茶园执事在楼座上“添置薄幔,以重瞻观”(注:《茶园添置沙幔》,《蜀报》(成都半月刊)第1年2期(1910年),“本省纪事”,2页。)。1911年,在籍侍讲学士翰林院编修伍肇龄等士绅又呈恳督宪严饬取消戏园女座,以正风俗。他们认为戏园男女宾同座“既旷妇功,亦伤礼教”,“流弊无穷”。主张戏园女座“无论兼设专设必须一律取销,方可维持风化”(注:《四川官报》宣统三年(1911年)闰六月十六日,35册,“民政门参考类”,4页。)。到1914年,郑任兴等人还在吁请民政长“通饬永禁戏园男女宾同日售座”(注:《吴虞日记》(1914年2月21日)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121-122页。)。对男女关系持这样见解的官绅能在反缠足方面基本取得一致,部分或即因为他们将反缠足视为强国强种的措施。
当时四川社会变动的程度似不如政治变动那么大,传统势力对新兴社会行为的阻力仍非常强,反缠足的努力通常是在新旧社会势力的竞争中曲折发展。吴玉章家庭的例子就最能说明这一现象。吴家三兄弟均先后留日并参加同盟会,也都不赞成妇女缠足,但吴玉章的大嫂“在旧势力的包围下”把女儿的脚缠上了。1903年吴玉章东渡日本后,其妻也在周围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把5岁女儿的脚缠上,吴得知后严厉反对,结果吴妻放掉了刚给女儿缠上的裹脚布。像吴玉章这样激进的读书人在清季四川只是少数,能够出外留学的更是寥寥,但是这样的家庭中反对缠足也如此困难。吴本人视之为“一场严重的新旧的斗争”。实际上他女儿放足后确曾“遭到亲友们的非笑”(注:《吴玉章回忆录》,中国青年出版社,1978年,9、240页。本材料承隗瀛涛教授指点。)。可以想见,像吴玉章这样的家庭都不能使小女孩全不缠足,其他普通百姓家庭屡受劝谕仍不放女儿的脚就不足为奇了。
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特别是社会对妇女的观念并没有多大变化的背景下,天足作为一种新的观念仍然遭到持传统观念者的鄙视和嘲笑。当时的韵文写道:“有人提倡天足,他笑鞋大如船;有人劝他解放,他说会讨人嫌”。1914年《娱闲录》的文章说,成都“提倡天足者虽多,而顽固不化者亦复不少,每值议婚之始,必问是否天足,往往有一闻天足二字即掩耳却走者”。有的“文明女士”看似天足,却是“内缠外放,暗塞许多滥棉”,其骨子里的小足观念仍没有改变(注:《禁售女鞋示文》,《娱闲录》5册,1914年9月16日,“游戏文”,46页。)。
正因为放足如此困难,趋新士绅才有希望“官力”介入的要求。而官方介入并渐居主导地位后,反缠足的成效就直接与历届政府是否进行了认真、持续的努力相关。清末新政时期,几任总督都曾刊布劝禁妇女缠足的告示。但在官吏更替的过程中,有时新任官吏并未马上发布告示,便使百姓感到无所适从。光绪三十年的《万国公报》中有来自洋商的信息说,四川资州有一妇人“因前任川督曾出告示严禁缠足”,遂为女儿放足,“迨后川督易人,旧任去而新任来,并未重申禁令”,又将其女儿已放之足缠上(注:《成都天足会近状》,《万国公报》,22738页。)。从前面的叙述可知,其实新任总督不久也有禁令,但自戊戌变法以来,因新政措施常有反复而致使一般人追随困难,应非个别现象。
前引广东澄海县举人彭鑫等就是每有一任新官到任就要上书禀请出示。1906年巴县新县令上任,举人冯渐达等人恳请县主出示晓谕的禀文也说,放脚一端,“虽叠奉上谕及各大宪示劝”,并“各处张贴,民非不见也”,但四乡妇女仍缠之如故,既因各乡“里正之阳奉阴违,不为实力开导”;也“由习染太深,骤难改革,即间有愿解放者,亦以县主无示,疑信参半”。他们认为,“报章中之文告,不如父母官之晓谕为尤亲切”,故恳请新任长官示谕(注:“举人冯渐达等禀恳示谕妇女放足饬各里正监保力为提倡演说申明公益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四川省档案馆档案,清6巴县全宗,卷号2240,缩微号21。)。在“前示已经迭出”的情形下仍希望新任的当地“父母官”再行出示,颇能体现传统中国政治中的“人治”特色(即地方主政者在贯彻上级官府指示时其实有较大的伸缩余地);同时也说明清季政治变化频繁,民间甚感难以适应。1909年四川省谘议局在申复川督的劝禁妇女缠脚案时曾总结妇女不愿放足的原因,其中一条就是“鉴于变法之多所反复,恐既放之后,一旦变更,回复为难”(注:《劝戒缠足办法》,《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140页。),这应该是较公允的总结。
退一步言,即始政府颁布了劝禁令,各级地方官吏是否认真执行大概也是各地情形不一。1909年荣县发布的《放足示文》中说,妇女放足虽经三令五申,而“城乡民庶,以及顽固士绅,尤复俳徊观望,视为无足轻重”。该告示特重申禁令,“倘敢仍前藐视,处罚决不容情”(注:《放足示文》,引自袁文《禁止缠足,亦难》。)。这实际上暗示了民间其实一直藐视禁令,即使如此,官方也未必进行处罚。1910年四川巡警道戏谕妇女放足的白话告示更具提示性,告示中说,“自示之后,如再不遵诰诫,即行照章罚缴钱文,并惟该家属男子是问”(注:《四川官报》庚戌(1910年)六月下旬,16册,“演说”,2页。)。两份告示都揭示了此前地方官吏的屡屡禁令和劝谕文告,人们并不一定遵行,而地方官吏实际上也并未照章罚缴钱文。
当时的四川省谘议局认为,虽然四川总督屡屡发布劝谕文告,特别是巡警道设立后,“邀集士绅分地演说,又刊布白话告示及放足方法于各州县,且限以时日,定为奖罚。一时观听耸动,几有立除旧习之势”。但也不免“始勤终怠,致宏观硕画未及展布,遂寂然中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各地方官政繁事赜,尤不能实力奉行:所有颁到告示方法,大都束之高阁。或且鄙为多事,其热心者亦不过代为出示或知会绅士照办而已”(注:《劝戒缠足办法》,《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141页。)。谘议局的本意是欲借此说明既然官方办事不力,应该由民间立会来主持反缠足事宜,但多少提示了当时确有不少地方官对此事并不积极。
前面的考察表明,在反缠足活动中,官方和民间何者更加积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区域的差别,有的地方两者配合较好,有的地方是一头热一头冷;有的地方是民间更积极,有的地方是官方更主动。但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民间越来越主张采取禁罚的方式,结果导致“官力”的介入,使“惩”的一面日益强化而“劝”的一面逐渐淡化。而在“劝”的方面,民间与官方也渐趋共同,即越来越少关注缠足给女子身体造成的伤害,而越来越强调缠足会弱国弱种,影响国家民族的兴衰,并且是致使外国人自称文明而讥笑中国野蛮的“国耻”。这当然不仅是四川一省的现象,而是全国的共相,需要另文探讨。但官方与民间对百姓宣传的现实针对性不够,应是缠足难禁的直接因素之一。
更为根本的是,劝也好,禁也好,其实都是治标而非治本。本文开头所述各不缠足会关于婚姻的规定其实提示着一个简单的事实:当时的女子如果不缠足,便很难找到婆家。甚至已结婚的妇女,如若放脚还会遭到丈夫的嫌贱。四川蓬溪县的一首歌谣十分形象地说:“一张纸儿两面薄,变人莫变大脚婆。妯娌骂我大脚板,翁姑嫌我大脚婆。丈夫嫌我莫奈何,白天不同板凳坐,夜晚睡觉各睡各;上床就把铺盖裹,奴家冷得莫奈何,轻手扯点铺盖盖,又是锭子[川语拳头]又是脚。”(注:刘经庵编《歌谣与妇女》,《民国丛书》4编60册,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本,210-211页。)清末士绅已认识到婚嫁问题是老百姓不愿放足的主要顾虑,但他们并没有提出什么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措施来解决不缠足妇女难嫁的问题。女儿的婚嫁问题既然未得到解决,宣传也就没有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惑与需求,收效自然不大。因此,劝归劝,缠归缠,缠足现象直到民初仍较普遍。全国如此,四川亦然。
综上所述,早期由民间推行的不缠足运动,到清末新政时期已得到政府比较积极的参与。奉到中央的劝谕令后,省府州县各级都付诸讨论,并实实在在地制定条例施行。随着“官力”介入程度的增加,不缠足思路经历了一个由单纯劝谕到劝、禁并重再到以禁罚为主的发展进程。最初朝廷主张重在劝谕,并没有下令禁罚。而部分因为士绅的要求,部分因为“官力”本身的惯性行为特色,地方政府终于突破了朝旨规定的范围,开创了以禁罚为主的反缠足新路。四川省谘议局和巴县议事会讨论时“有主张劝者,有主张惩者”的现象充分体现了这一进程的发展态势;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和官方都曾提出过奖励的方式,而最后是更多代表士绅一面的谘议局否定了奖惩并行的方式而独取惩罚。
清季四川(特别是赵尔巽督川时期)劝禁妇女缠足条例的规定,以及巴县、荣县劝禁妇女缠足的具体条例和措施,与民国时期官方禁止妇女缠足的条例大体颇类。都是先进行一定时期的劝导,再按年龄和逾期不放的时间给予一定的罚款。或者可以这样说,民国时期的官方不缠足运动不仅继承了清季的劝谕理论,而且大致继承了清季不缠足运动的具体方法。
过去的研究多将清季的不缠足运动视为民间的活动,而忽视了官方的努力(实际上,清季新政时期各级政府的其他许多措施过去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当时的政府来说,缠足应是相对枝节的问题,不直接决定其兴亡,但各级政府中一部分人还是在尽他们的努力,做一些他们认为应该做的事情(各地各人当然差异很大,不能一概而论)。类似的思想或行为是当时社会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能更具体地告诉我们历史究竟是在怎样演变,实不能忽视。本文对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实际努力)的初步重建,即希望能稍稍弥补历史诠释中这一“失语”部分(注:参见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6期。)。
本文使用的一些资料,承林维红、谢国兴、杨天宏、秦和平教授指点,罗志田老师审阅了前几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