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王彦平,张红亮[1](2021)在《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地方税体系可优化我国税制征管,有效促进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以来一直在调整完善地方税体系,第十四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强调健全地方税体系,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税收征管权,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但目前我国仍存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清、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等问题,基于此,文章对完善地方税体系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董立雪[2](2020)在《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财政和税收制度是国家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国家执政和治理的基础,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国家和中央决策层决心要建立科学的地方税体系,做到各方面权责明晰、规范合理。目前的地方税制度是经过改革开放的不断打磨与尝试逐渐完善的,为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提供了巨大的助力,但随着国情与全球发展环境的变化,该体系逐渐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不能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地方税制收入不能满足逐渐扩大的财政支出。因此,尽快构建、优化、增强地方财政能力,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本文以河北省地方税体系为具体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了地方税的相关概念内涵,进而分析了依据的理论。其次,以史为镜,简要归纳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并从税收构成、收入情况和减税降费政策影响等三方面对河北省2010—2019年10年间的地方税体系现状进行了深入剖析,得出河北省存在缺乏主体税种、对共享税依赖性强、税权配置不合理、财权事权不匹配和地方税征管体系不规范等五大问题。再次,对比国内国外情况,提炼地方税的国际经验,并通过利弊分析和假设测算对房地产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可使用房地产税和消费税形成双主体税种体系的结论。最后,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加快地方税法制建设、主体税建设、分成方式改革、培养壮大未来税源、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服务质量、打造运行有效的税收共治格局等,希望能为税制改革领域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从而加快地方税制建设,促进河北省财税事业高质量发展。
李振[3](2020)在《基于主体税视角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以黄冈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成效明显,一方面有力强化了中央财政保障水平,极大提升了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充分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地方税税种大部分规模小、收入零散、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等问题,这都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一直有待进一步完善。2016年的营改增更是改变了长期以来营业税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局面,导致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难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在当前,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结合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考量,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事关大局、利在长远,因此,从主体税建设的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相关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国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为主体税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相关理论。即地方税和主体税种概念,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主体税种选择理论。第三部分为黄冈市地方税体系建设基本状况。以黄冈市为例,介绍了黄冈市地方税体系的演进及营改增对黄冈市地方财政收入和主体税种的影响。第四部分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发现存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划分法律不完备、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小、地方税改革推进滞后等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为主体税视角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比较和分析,发现所得税和房产税是大多数国家主体税种的选择,法律保障和机构设置也是配套条件。第六部分为主体税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通过对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的可行性分析,得出了短期内增值税分成和个人所得税相结合,长期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相结合作为主体税种的方案,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边婷婷[4](2020)在《“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文中研究指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税种按照中央、地方和共享进行划分,明确了税种管理的不同层级,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的积极性。但是,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依旧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特别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地方收入锐减,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矛盾更为突出,将阻碍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实际,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改革调控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税体系成为必要,建立健全更为规范高效的地方税体系步伐必须加快。本文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入手,从地方财源建设角度出发,通过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研究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问题。首先在查询分析权威数据的基础上,发现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收支不平衡、“营改增”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发展等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其次运用文献分析法对目前国内外有关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为本文奠定研究基础。还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财政分权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这两个经典理论为地方税完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阐述了地方财源建设和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说明地方税完善对地方财源建设的必要性;然后运用比较分析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在“营改增”前后地方税方面的巨大变化和主体税种消失、地方税组织收入不足、税权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再汲取单一制国家地方税建设中财权和事权划分明确、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地方主体税种凸显和征管机制信息化程度高的经验;最后在之前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提出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确立主体税种、优化征管手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建议。
李俊英[5](2019)在《地方税概念的文献梳理与内涵界定》文中认为国内现有文献对于地方税概念从内涵界定到外延边界有不同的观点,改革开放以来研究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从实践中逐渐凝练地方税本质内涵的理论探索过程;1994年后围绕地方税收权力大小界定出不同税权支撑的地方税概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外延扩展至包括共享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大地方税。由此,基于不同的地方税内涵而形成了不同的地方税体系和大、中、小有差别的地方税收入口径。本文从地方税的本质特征与功能定位出发,依照公共经济学的观点,将其定义为地方独享税。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共有房产税等11个地方税种,大多数税种90%以上的收入归地方政府占有和支配。这些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通过具体法条的纵向授权授予地方非基本制度以外的特定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实际上拥有在税率、税目、税基、税收优惠等部分税收要素的调整权,以及征管方面的确定权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权等,形成了一系列事实上的地方税权。
黄蕾[6](2019)在《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对于税收与公共服务的关系,大多是从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的角度理解,较少从税收制度安排对公共服务激励作用的角度考虑。事实上,税制结构可以对政府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进而对其提供公共服务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也常常体现着对资本和增长的追求,比如招商引资、重复建设等,对以公共服务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关注相对较少。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加剧了地方政府偏好经济增长的行为选择,而税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框架,对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积极性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发展方面,而非公共服务方面。此后地方税种的改革虽不断进行,但是地方税体系的整体构建却始终处于相对滞后的地位,2016年“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从改革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趋势来看,央地税收共享的模式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模式对地方的激励作用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突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在新时期税制改革中的紧迫性和重要地位。本文将公共服务纳入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目标定位中,深入分析地方税制设计中对于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机制。研究发现税源基于公共服务水平的流动性,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地方政府之间展开公共服务竞争,吸引税源以增加当地税收收入;税基增值性则搭建了公共服务的税收补偿机制,激励地方政府通过提升地区内的公共服务水平,扩大税基从而增加当地税收收入。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着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的发挥:一是主体税种缺位,通过税收收入形成稳定预期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二是税源集中于生产和流转环节,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也倾向于投入生产;三是纳税人结构失衡,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人追求的是企业盈利与规模扩张,而非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四是房产税税基确定方式不科学,良好的公共服务水平引起的房价增值无法转化为房产税收入。通过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文章发现这些国家虽然在税权大小、税收收入规模、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税制设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考虑和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在发挥地方税体系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一定的税制激励因素,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提供公共服务。基于此,本文建议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税制对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作用,将受益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稳妥过渡的原则,建议分步实现此目标:短期内建议改革增值税收入分享原则,以消费为依据在地区间分享收入;中期建议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长期来看建议房产税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肖琰琦[7](2019)在《我国省级地方主体税种优化选择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税收及其体系构建备受理论界关注,随着“营改增”的落地运行,完善地方税收和调整央地收入分配格局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列入完善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理顺收入分配格局的战略部署和改革决心。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调整与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等,本文拟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为我国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文以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收便利原则和税基非流动性原则为标准为我国选择合适的地方主体税种,而目前我国的各地的地方税税收征收情况不尽相同,造成地方税收差异的主要原因即为各地的经济差异,不同经济特点的地区也应适用不同的地方税收结构。本文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运用聚类分析法将我国省份分为四类,继而为每类地区寻找相对更符合地区经济特点的主体税种。得出结论:短期来看,为保障地方税收的充分稳定,各类地区仍应保持增值税的主体地位;长期而言,Ⅰ类地区可考虑选择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Ⅱ类地区可选择房地产相关税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Ш类地区选择城建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Ⅳ类地区考虑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本文的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提出相关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和国外的相关文献进行整合汇总,确定文章的研究主体与方法,提出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一般理论。主要解释地方主体税种的内涵、特征与选择原则,本文根据相关学者的论述将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原则归为以下四个:一是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二是税收经济调节原则;三是征收便利原则;四是税基非流动性原则。为下列章节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现状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首先运用聚类分析法将我国的省份分为4个区块,将经济结构相近的省份归为一类;而后对各类地区的财政自供给率与税收自供给水平分别进行简单对比;继而分析各地区的税种收入构成情况;最后发现各地区的税收收入水平不同并且存在较大的差距,成因为各地缺少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而建立地方税收体系的关键在于确立适当的地方主体税种。第四部分为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拟从税收收入稳定性、税收经济调节原则、征收便利原则、税基非流动性四个角度来选取各地区的地方主体税种。其中税收收入的稳定性通过税种的增长率波动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来分析;税收经济调节原则采用受税收结构影响的Cobb-Douglas生产函数来分析在各个税种的共同作用下,哪些税种对经济具有更为明显的调节作用;税收征收便利原则是以各类地区实际收入与预计收入的差距为基础,进一步结合税制以及每类地区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税基的非流动性可通过定性分析得出结论。第五部分为结论和建议。综合税收原则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得出各地区合适的税种选择并对主体税种的设置与推进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蚁佳纯[8](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李姊韩[9](2019)在《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不复存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重构一套完善且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就十分必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财税改革领域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因此开展以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为突破口来研究地方税体系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有利于完善地方税理论体系,实践意义主要有三点:第一,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有利于地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三,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本文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数理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通过收集国内外的一些有权威性、比较新颖的文献,对其进行提炼与分析,取得对本文研究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汇总;数理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地方税种以及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收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进行定量分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并分析国内外的地方税体系的模式和主要内容,对国外的优良经验进行借鉴,并对国内的地方税体系重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地方税种主要是征管便利、税制较简易的税种;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得知地方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以下,而且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地方税收入总量的较大比重。“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挑战表现在使地方税收入增速放缓、地方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地方财政收支差额逐年增大;机遇表现在有利于我国完成结构性减税目标,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缺失主体税种;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缺少税收立法权。然后进行了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通过阐述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及可行性分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出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出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体系双主体税种;以及将原本的一些财产税或行为税,调整作为辅助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以及增设遗产和赠与税。第二点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可以对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这样一方面赋予了地方权力,会使地方提高税收立法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第三是要多元化的理解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应着重研究如何财政分权,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财税制度,以事权与支出责任为主导、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改革成为三方动态协调的财政体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结合最新时政,时效性较强;二是理论分析与数理分析相结合,多角度比较各种方案的优缺点,提出合理地、可持续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建议。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知识面涉及不够,有些问题的了解尚不够透彻;二是数量分析精确度不够,税种多样化和税制的差异性给数据分析带来了挑战;三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上,仅提出了不同的模式间的对比及选择建议,但我国实际情况与理想之间存在差距,建议是否科学还有待检验。
杨俊滨[10](2019)在《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也对新时期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要求。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在逐步发展变化。2016年,我国完成了“营改增”的重大调整,地方税体系支柱税种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后“营改增”时期如何优化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组织收入能力,理顺央地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履行,更好地满足国民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景的需求,全面释放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红利,成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领域探寻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将研究对象指向我国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体系,着眼于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历史沿革展开论述,重点内容涵盖五个方面:一是针对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总结,站在前人肩膀上开展课题研究;二是结合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税种优化选择理论等,从不同维度阐述和论证后“营改增”时期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三是结合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税收治理权严重缺失、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等进行深刻分析。四是对各国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先进经验,如税权划分、税种设置、主体税种选择、征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可行性借鉴。五是提出后“营改增”时期我国优化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做好配套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以期对我国优化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体系有所裨益。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可行性 |
三、地方税体系完善对各级政府的积极影响 |
(一)国家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四、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一)以法律形式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 |
(二)确定地方主体税种 |
(三)完善共享税,调整共享税比例 |
(四)根据地方差异制定具有差异化的政策 |
(2)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 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内涵 |
2.1.1 地方税的概念和特点 |
2.1.2 地方税体系的概念和功能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3 主体税种理论 |
2.2.4 分级政府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运行现状与问题 |
3.1 地方税体系的历史沿革 |
3.1.1 1949—1977年的地方税体系 |
3.1.2 1978—1993年的地方税体系 |
3.1.3 1994年以后的地方税体系 |
3.2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
3.2.1 现行地方税构成 |
3.2.2 地方税收入情况 |
3.2.3 减税降费对河北财力的影响 |
3.3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 |
3.3.1 缺乏地方主体税种 |
3.3.2 对共享税依赖性强 |
3.3.3 地方税税权配置不合理 |
3.3.4 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 |
3.3.5 地方税征管体系不规范 |
3.4 原因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 |
4.1 西方主要国家做法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法国 |
4.1.4 日本 |
4.2 经验借鉴 |
4.2.1 税权划分经验归纳 |
4.2.2 税种结构经验归纳 |
4.2.3 税收规模经验归纳 |
4.2.4 税务征管经验归纳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河北省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的选择方案 |
5.1 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
5.1.1 房地产税的利弊分析 |
5.1.2 房地产税的测算情况 |
5.2 消费税的可行性分析 |
5.2.1 消费税的利弊分析 |
5.2.2 消费税的测算情况 |
5.3 资源税的可行性分析 |
5.3.1 资源税的利弊分析 |
5.3.2 资源税的测算情况 |
5.4 所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
5.4.1 所得税的利弊分析 |
5.4.2 所得税的测算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健全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
6.1 总体目标 |
6.2 改革前提 |
6.3 改革思路 |
6.4 健全河北省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
6.4.1 加快地方税法制建设 |
6.4.2 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 |
6.4.3 改革共享税分享方式 |
6.4.4 培养壮大未来税源 |
6.4.5 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服务质量 |
6.4.6 打造运行有效的税收共治格局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基于主体税视角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以黄冈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文献评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与时俱进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主体税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地方税 |
(二)地方税体系 |
(三)主体税种 |
二、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税收职能理论 |
(四)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三章 黄冈市地方税体系建设基本状况 |
一、黄冈市地方税体系的演进 |
(一)黄冈市1994年以前的地方税收体系情况 |
(二)1994 年以后地方税体系逐渐完善情况 |
二、黄冈市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现状分析 |
(一)黄冈市地方税收入概括 |
(二)营改增对黄冈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
第四章 培育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面临的问题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相关法律不完备 |
三、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较小 |
四、地方税改革推进滞后 |
第五章 主体税视角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 |
一、日本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情况 |
(一)日本地方税体系概括 |
(二)所得和财产支撑起日本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
二、美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情况 |
(一)美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二)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税种 |
(三)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 |
三、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一)要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 |
(二)要符合国家政治体制的要求 |
(三)要合理划分地方政府的事权和税权 |
(四)要与征管能力相适应 |
(五)地方税主体税种没有统一的模式 |
第六章 主体税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潜在税种的可行性情况 |
(一)增值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三)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四)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二、主体税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现实路径 |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一)保证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
(二)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的推进完善 |
(三)持续推进“费改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
(四)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地方财源建设 |
2.2 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3 地方财源建设与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 |
2.3.1 地方财源建设是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基础 |
2.3.2 地方税体系完善是地方财源建设的关键 |
第3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
3.1 地方财源与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1.1 地方财力规模和结构情况 |
3.1.2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结构情况 |
3.1.3 地方税权划分 |
3.2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1 地方税收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 |
3.2.2 地方税税权配置不合理 |
3.2.3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打破了地方税系统性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单一制国家地方税体系 |
4.1.1 法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2 英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3 日本的地方税体系 |
4.2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 |
4.2.1 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
4.2.2 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 |
4.2.3 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地位凸显 |
4.2.4 征管体制设计从本国实际出发 |
第5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
5.1 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 |
5.1.1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法律化 |
5.1.2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
5.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5.2.1 地方主体税种可选性分析 |
5.2.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想 |
5.3 完善其他税种改革 |
5.3.1 推动消费税改革 |
5.3.2 推动资源税改革 |
5.4 优化其他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
5.4.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4.2 进一步推动地方产业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地方税概念的文献梳理与内涵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税概念的争论与演变 |
(一)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对地方税概念的探讨 |
(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对地方税概念的界定 |
(三)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地方税概念的演变 |
二、地方税体系的模式和不同口径 |
三、简评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 |
(一)地方税概念的内涵 |
(二)我国地方税的外延 |
(三)我国地方实际享有的税收政策调整权 |
(6)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分析 |
2.1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公共产品分层与地方政府供给效率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2.3 激励区域公共服务是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应有之意 |
2.3.1 仅将地方税视作公共服务之财力保障的局限性 |
2.3.2 地方税制体系中包含对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机制 |
2.4 地方税体系对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和原理 |
2.4.1 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 |
2.4.1.1 Tiebout理论假说:税源流动性鼓励公共服务竞争 |
2.4.1.2 避免税源流动性产生恶性税收竞争 |
2.4.1.3 发挥地区间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所需具备的税制基础 |
2.4.2 区域内部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 |
2.4.2.1 税收受益原则:税基增值性建立税收补偿机制 |
2.4.2.1 发挥地区内部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所需具备的税制基础 |
3 地方税体系现状:公共服务激励不足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
3.1.1 分税制改革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
3.1.2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调整与完善 |
3.1.3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2 我国地方税体系对地方公共服务激励不足的表现 |
3.3 我国地方税体系对地方公共服务激励不足的原因分析 |
3.3.1 主体税种缺位,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共享税 |
3.3.2 税源主要集中于生产和流转环节,对消费关注不够 |
3.3.3 纳税人结构失衡,企业在纳税人中占绝对主导 |
3.3.4 税基确定方式不科学,难以体现受益原则 |
4 国际经验借鉴 |
4.1 美国地方税体系 |
4.1.1 美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4.1.2 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
4.1.3 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
4.1.4 美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2 英国地方税体系 |
4.2.1 英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4.2.2 以历史成交价为基础确定家庭房产的评估价值和等级 |
4.2.3 “以支定收”原则确定家庭房产税的收入规模和税率 |
4.2.4 英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3 日本地方税体系 |
4.3.1 日本地方税体系概况 |
4.3.2 日本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更偏向基层政府 |
4.3.3 所得和财产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 |
4.3.4 日本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4 对发挥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公共服务激励作用的启示 |
4.4.1 地方政府应有相对独立的主体税种 |
4.4.2 地方主体税种构成中应包含受益税 |
4.4.3 财产、收入和消费是地方税源的良好选择 |
5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地方税体系完善建议 |
5.1 总体思路 |
5.1.1 将受益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 |
5.1.2 坚持先易后难、因时制宜、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
5.2 相关税种的改革和优化 |
5.2.1 短期:地区间依据“消费地原则”分享增值税收入 |
5.2.2 中期:实施宽税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
5.2.3 长期:改革房产税,以评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5.3 相关配套措施 |
5.3.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3.2 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
5.3.3 提高居民纳税意识与公共服务诉求意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省级地方主体税种优化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地方税划分原则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界定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 |
第二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适用原则选择 |
一、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 |
二、税收经济调节原则 |
三、征收便利原则 |
四、税基非流动性原则 |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影响因素 |
一、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二、税权集中程度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三、征税目的差异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四、税收征管能力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第三章 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
第一节 基于聚类分析法的地区分类 |
一、主成分因子分析 |
二、聚类分析 |
第二节 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
一、地区间地方自供给率对比分析 |
二、地区间地方税种收入结构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收收入问题分析 |
一、税权划分不合理 |
二、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不合理 |
三、地方税收不满足税收划分原则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 |
第一节 税收收入稳定性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Ⅰ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二、Ⅱ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三、Ⅲ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四、Ⅳ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第二节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模型设定及回归结果 |
二、Ⅰ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三、Ⅱ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四、Ⅲ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五、Ⅳ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第三节 征管便利原则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Ⅰ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二、Ⅱ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三、Ⅲ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四、Ⅳ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第四节 税基非流动性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流转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二、所得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三、财产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四、资源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五、行为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主体税种选择的配套建议 |
一、地区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完善建议 |
二、赋予地方税权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文献述评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2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 地方税以及地方税体系的概念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分税制 |
2.2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财政分权理论 |
2.3 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 |
2.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原则 |
2.4.1 税基稳定,不易流动 |
2.4.2 税源充足,收入稳定 |
2.4.3 税源分布均衡 |
2.4.4 符合受益原则 |
2.5 影响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因素 |
2.5.1 经济发展水平 |
2.5.2 经济运行机制 |
2.5.3 政治体制因素 |
3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
3.1.1 地方税的税种构成情况 |
3.1.2 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 |
3.1.3 地方税收入来源结构分析 |
3.2 “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
3.2.1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
3.2.2 “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入的挑战 |
3.2.3 “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带来的机遇 |
3.3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3.1 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主体税种缺失 |
3.3.2 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缺失 |
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 |
4.1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1.2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1.3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革模拟测算 |
4.2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2.1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2.2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3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3.1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3.2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4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4.1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4.2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测算分析 |
5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双主体税种 |
5.2 构建稳健的辅助税种体系 |
5.3 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
5.4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 |
一、地方税的内涵 |
二、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三节 地方税职能的最优化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及其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 |
一、我国地方税税权情况 |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现有基本框架 |
三、我国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
四、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 |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
三、地方税治理权严重缺失 |
四、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 |
第四章 国外地方税建设的的经验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税权划分方面 |
第二节 税种设置方面 |
第三节 主体税种选择方面 |
第四节 征收管理模式方面 |
第五节 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
第二节 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 |
一、关于消费税改革 |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 |
三、关于所得税改革 |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改革 |
五、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和试点 |
六、关于房地产税的设立 |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和原则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收入稳定性对比 |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现路径 |
四、打造长期稳定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
第四节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
一、给予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
二、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三、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
四、推进“费改税”与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路径研究[J]. 王彦平,张红亮. 河西学院学报, 2021(06)
- [2]河北省地方税体系问题与对策研究[D]. 董立雪.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3]基于主体税视角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以黄冈市为例[D]. 李振.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2020(12)
- [4]“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D]. 边婷婷.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5]地方税概念的文献梳理与内涵界定[J]. 李俊英. 地方财政研究, 2019(07)
- [6]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D]. 黄蕾.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7]我国省级地方主体税种优化选择研究[D]. 肖琰琦.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1)
- [8]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D]. 李姊韩.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10]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D]. 杨俊滨. 华侨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