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及其在中国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主体论文,绩效评估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单一性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官方为主,多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评估,缺乏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因而形成下级机关长期“唯上”不“唯下”和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这一不足所包含的实际内容,一是政府自己评自我,撇开了作为政府行为相对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而使评估有失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自上而下的评估造成了上级政府自身的评估缺失和责任回避,从而使评估缺乏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被动性
由于评估标准、评估主体、评估时间和评估手段等主要是由被评估方政府来确定,因而评估行为及结果对于最有发言权的社会公众来说,不仅没有广泛性,更无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评估的部分主体也是被动的,故而其提供的评估结果很难确保真实性。
(三)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信息的不对称性
随着自上而下的电子政府的建立,网络评议政府形式开始兴起,但这种评议还远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首先,政府应该面向公众公布的信息很有限,社会公众想要了解的信息未必得到公布,而公众并不关心和不感兴趣的信息则可能被公布。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性,其评议也就没有真实意义;其次,有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提供带有虚假成分的信息。由于评估主体缺乏全面、真实的信息,因而很难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
(四)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性
严格的政府绩效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个方面。内部评估是由政府部门内部完成的评估。其优点是评估主体本身是部门内的决策者、管理者和公务员,他们对部门内的情况较为了解,信息采集方便、权威性强,但由于利益原因,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评价。外部评估是政府外部的评估者完成的评估,它包括权力机关的评估、司法机关的评估、大众传媒的评估、专门评估组织的评估及公民评估等,也可以是政府委托的营利或非营利的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乃至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民间团体等其他各种外部评估者自行组织的,其优点在于评估者更为客观,追求真实性。但也存在信息不足等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参与主体非常有限,只有政府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评估主体,而其评估主要是不全面的内部评估,即上级政府评估下级政府;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有直接地参政、议政权,对政府首脑有选举权和罢免权,每年可以定期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评议,但这种评议主要依赖于人大代表的责任心,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尚未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三是各级政治协商会议虽然可以代表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与协商,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评估职能和意识,从总体上说也尚未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四是公民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参与,在总体上还带有随机性,即使在某些地方已有万人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但在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上仍有待研究和探索。
构建多元化政府绩效评估主体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目前现状,笔者认为,应首先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发挥政府评估主体的主导作用;
(二)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组织的评估主体地位;
(三)加强“第三部门”的主体地位;
(四)鼓励和发展专业评估组织主体;
(五)发挥公民评估主体的作用;
(六)各评估主体间的良性互动。
总之,只有建立起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并使各主体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才能保证政府绩效评估的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