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的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的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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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近年来,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重要选择。各地在改革实践中,有许多创造,也提出了一些有待研究探讨的问题。本人根据前一阶段的初步调查所得到的一些初浅认识,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股权设置问题

从各地的改革实践看,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时,股权设置各不相同,有的只设置职工个人股或个人股为主体,而有的则强调国家股和集体股为主体。从股权构成看,主要有:职工个人股、国家股、集体股和法人股等。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其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资本联合,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这种合作经济性质的企业,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法人股的利弊如何,根据考察,谈一点看法。

1.设置国家股的背景

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有的地方采取将企业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而有置国有股大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规模相对比较大、资产比较多,经营状况比较好,政府及其企业主管部门不愿放弃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权,因而要保留国有资产在改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购买力的原因,职工不能一次买断企业国有资产,剩余部分则作为国有股留在企业。国有股一般不占控股地位,并放弃监督权,只享有最终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一种情况,虽然职工个人拥有了企业的部分股权,但只是参股的性质,企业的决策权仍然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这种企业改制,只是发展了一个职工持股的国有企业,而并非是股份合作制改革。有的地方,最初推行这种改革试验时,遇到了职工的抵制。从已经实行这种改革试验的企业看,政企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企业经营者仍然是接受政府的行政约束,职工股东没有决策权,企业的产权约束机制依然很弱。职工股权除了具有分红之外,其他所有者权利则难以实现。同时,这种国有控股型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也不符合党中央关于“抓大放小”的改革方针,不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因此,我们不赞成搞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合作制。

第二种情况,企业虽然保留国有股,但是政府放弃了国有股的控制权,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国有小企业改制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自然受到职工的欢迎。但是,在国有股放弃控制权的情况下,国有股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职工个人股侵蚀国有股利益的现象则难以避免。在国有股放弃控制权的情况下,职工作为企业财产所有者的风险压力将相对不足。因此,我们认为,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如果职工不能一次性买断国有资产,可实行分期购买,如不实行分期购买,可将剩余国有资产转为职工的负债,或者租赁给职工,到一定时期职工再行买断。这种方式,可降低国有资产的风险,强化职工产权的激励约束机制。

2.设置集体股的背景

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有些地区,有些企业强调要设置集体股,并保持集体股的控股地位。设置集体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观念问题。传统的观念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集体共有,其财产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企业集体使用的资产,是职工按份共有,那就不是集体所有制,而是个人私有制。根据这一理论,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时,就必须设置集体股,并使集体股处于控股地位。另一方面,是管理体制原因。集体企业在名义上,职工集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但是在实际上,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由社区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所控制。这种公有制实际上同国有企业一样是“政府所有制”,所以人们将城镇集体所有制称为“二全民”或“二国营”。由于集体企业产权的模糊性和政府不肯放弃企业的控制权,所以在集体企业实行改制时,要设置集体股,并保持控股地位。这种情况,同国有小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政府坚持设置国有股具有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共有股的名称改变了(共有股变成了集体股)。这种改制,也算不上是股份合作制改革,而是职工对“集体企业”的参股。

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设置集体股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将集体企业的资产界定给企业职工集体所有,集体资产转换为“企业集体股”,同时政府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但是集体资产不能无偿量化给职工个人。职工投资入股,可将一部分集体资产(20%~40%)的分红权,按照职工的劳动贡献量化给职工个人。改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全体股东),职工成为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体现了股份合作经济的属性。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企业集体股)的产权属于谁?

典型的合作经济,不存在集体股问题。合作企业的公共积累虽然具有不可分割性,但是当企业终止时,公共积累所形成资产的最终产权属于职工个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给职工。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集体股的最终所有权是不明确的,当企业终止时,这部分财产将成为无主财产。因此,这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运作。我认为,保留集体股只是一种过渡,最终要找到一种改革方式,将企业集体股转让给“职工持股会”或职工个人,从而取消企业集体股。

3.设置法人股的背景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吸收外部法人入股的情况并不普遍。有个别企业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法人股,或具有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投资参股。法人股相对职工个人股一般都是大股东。按照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表决权的原则和股权在企业外部不能转让的原则,法人股权则处于不利的产权地位,“一票表决权”等于剥夺了法人股的监督权和转让权,只享有分红权和最终所有权。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吸引法人入股,对法人股则必须实行股权民主的原则,即实行“同股同权”,企业职工个人股,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办法,形成职工集体股东,取得与外部法人股对等的权利,同时还要给予法人股可以转让的权利。在职工持股会股权即劳动者的联合资本占控股地位的情况下,不会改变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而当外部法人股所占比重超过职工联合股权时,股份合作制即转变为股份制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职工持股差距和股权向少数人集中问题

1.关于持股差距问题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一般实行配股认购和自由认购相结合的方式。配股规定了最低购股额,要求每个职工投资入股。自由认购,有的企业规定了最高限额,有的则不规定限额。因为在改革初始,职工对投资的风险预期高于对效益的预期,多数职工不肯多购股。企业则要求领导干部多购股,一方面是起带动作用,另一方面是增加领导干部的风险责任和利益激励。在诸城市考察的一家企业,有职工500人, 车间主任以上的干部30人,所购股份占总股额的30%,个别职工也有认购较多的,其中一名工人认购50股(每股1000元)。第一年分红率35%,购股少的职工认为吃了亏,对购股多的人怀有忌妒心,甚至有受他人剥削的感觉。购股少的与购股多的职工之间出现利益摩擦。

对于职工的持股差距存在不同的认识。我的看法是,在当前企业资金短缺和高负债率的情况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应当鼓励职工多投资入股。投资既带来收益,同时也承担风险。教育职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正确认识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企业的利润是劳动与资本的结合创造出来的。投入劳动要有回报,投资也要有回报。在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劳动和资本两个生产要素相比较,资本是比较稀缺的要素,因此要积极鼓励资本投入。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但是,企业的收益分配应当力求科学合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按劳分配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主要经济手段。企业要搞好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工资收入差别要体现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差别,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相应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还要健全股权红利分配制度,既不要搞高分红,也不可随意压低分红,要掌握好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度;还要保证企业的合理积累率,决不可搞“高分红、低积累、高负债”。如果,职工和股东只着眼于“个人收入最大化”,搞“二高一低”,企业没有发展后劲,最后,受害的是全体职工和股东。因此,企业的收益分配要把“劳动回报”、“投资回报”、“企业积累”统一起来,协调好三者的关系,既着眼于当前,又着眼于发展。企业收益分配原则,一定要由全体职工和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2.关于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问题

我认为,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占有较大的持股比例,利大于弊。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持有较大份额的股份,这是由他们的地位所决定的。经营者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同时又是全体股东的受托人,负责经营企业的资产,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生产经营什么、如何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如何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是由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决定的。因此,经营者确定之后,企业经营好坏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一般的普通职工,而是经营者,是他们的经营管理才能和努力工作的程度。股东和职工的利益紧紧地系在经营者的身上。历史经验告诉人们,著名的企业是和著名企业家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企业如何选择一个优秀的经营者并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成为最重要的问题。经营者的积极性同其他劳动者一样,首先是建立在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上,其次是来自监督机制。让经营者持有较大份额的股权,就是让他们经营好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经营失败承受更大的损失,即使他们成为企业中较大的收益者和较大的风险承担者。这样,才能使经营者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上,尽心竭力地搞好经营管理。从监督机制考虑,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每个职工都能从股东和劳动者的自身利益出发,关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是很难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如果,经营者的积极性主要的是靠别人的监督约束,那么这种制度安排肯定是失败的。经营者的自我约束,一方面来自市场竞争压力和股东的分红压力,另一方面则来自承担风险的回报,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后者是基础性的,如果“承担风险”的回报不是足够的多,违背等价交换原则,自我约束力也就不足。在经理市场还没有形成之前,经营者的工资收入还不足以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的情况下,让经营者持有更多的股权,这是实现经营者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经营者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比较合理,我认为不好作这样的规定。经营者持股比例的合理性,要视企业的情况,由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双方谈判来决定。如果全体股东(包括经营者)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那么经营者和少数几个高层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比例,最高限额就不能超过49%。

3.关于股权向少数人集中问题

随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红扩股和股权的内部转让,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出现了股权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股权集中的对象是经营者。从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讲,股权集中是违背股份合作制度的,合作经济的性质被逐步淡化。股权集中的极端,就是个人独资经营,这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就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资本向少数有经营才能的人手中集中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资本的高度分散化和社会化又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我的看法,对股权集中现象,既不要限制,也不鼓励,要让企业职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中进行自主选择。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一种创造,作为一种公有制企业组织形式它还很不规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为了不断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应当鼓励职工共同增资扩股。

三、关于劳动股权问题

从理论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即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职工从关心股本红利出发而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所有者的身份从事生产劳动、参与管理,从而在企业职工中形成了内在的激励机制。劳动者来自股权的激励机制是否能够持久?我们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一些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

改制后的企业,在最初的一二年内,职工的所有者地位和主人翁意识确实很强;经营者对于来自职工所有者的压力感也很强。而几年之后,职工的股东意识则逐步淡化,来自所有者的自我约束力和参与管理的自觉性也逐渐弱化。经验说明,职工一次性有限的投资入股不会产生持久的激励作用。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个人的股权份额日趋变小。随着企业积累的逐年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职工个人的股份份额则越来越小。如某企业有职工二百余名,改制时企业的净资产只有180万元,三年之后,企业资产增至1000万元, 资产增加了四倍半,那么职工个人的股权份额则等比例的减少,原来占1%的股份, 现在只占0.18%,个人股权份额则变得更加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入股分红“搭便车”的意识增强,所有权意识则减弱。二是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股份合作制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职工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企业中的重大投资事项、预算决算、改组等重大决策应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但是这种民主制度在一些企业并不能始终坚持,职工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制度很不完善,因此职工的所有者权利逐渐淡化。

要改变职工股权激励逐渐弱化和所有权淡化的状况,我认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引入“劳动股权”的概念。劳动股权与资本股权相对应。企业的利润是劳动与资本的结合而形成的。企业创造的利润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剩余部分转化为企业积累。企业的积累是由资本贡献和劳动贡献两部门构成的。那么企业新增资产的产权一部分应界定给投资者,一部分则应当界定给提供劳动贡献的职工。企业新增资产的界定可每年界定一次。在企业内部分别建立起投资者的资本股权和劳动股权帐户,作为企业新增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依据,以区别原始投资产权。新增资产的产权不能转让,不能随意支取。在职工离开企业或退休时,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提取其帐户。

在实际操作时,界定资本股权和劳动股权应当划分一个合理的比例。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联合是资本联合基础的性质,劳动积累贡献应当高于资本积累贡献。我建议,新增资产的产权界定可按照劳动股权和资本股权6∶4的比例分配,即将新增资产的60%界定为劳动股权,40%界定为资本股权。

职工个人劳动股权的界定,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职工对企业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劳动股权的个人量化。科学的工资制度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不同的劳动岗位、劳动复杂程度、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体现着不同职工的劳动贡献大小。因此,在进行劳动产权量化操作时,可考虑将职工工资作为界定职工劳动股权的尺度。其公式如下:

年度新增资产×60%

职工个人劳动股权=──────────×职工个人工资

工资总额

由于劳动股权界定是以劳动贡献为依据,同时劳动股权每年界定一次,将企业的新增资产按劳动贡献量化给每个职工。企业积累的越多,职工个人的劳动股权也越多,不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职工个人积累的财富也逐年增多,从而增强职工的积累动力,每个职工不仅要关心当年的收入分配,而且会更加关心企业的积累。劳动股权的界定将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的地位,使每个职工在联合体中,成为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自己积累的资本,使自己的劳动不断增值。因此,劳动股权界定对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参与管理的自觉性必将产生持久的激励作用,也必将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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