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垄断、非对称竞争与社会福利——兼论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福利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性质论文,利润论文,非对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面对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一个关心中国改革进程的人一定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一小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利润会如此丰厚,而绝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却依然无法摆脱亏损的命运?历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国资委下属的100多家①大型央企的利润都占到全部国有企业利润的70%左右,如果再加上几家大型金融类央企的利润所占份额,这一小部分大型国企的利润总额几乎接近全部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这意味着其他数量上约占99%的国有企业依然处在微利或亏损状态。并且,不难发现,凡是能够获得巨额利润的企业都是集中在上游市场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而处在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往往亏损或微利。
与一小部分国有企业获得巨额利润相伴的一个事实是,近年来行业差距日益成为收入差距的重要源泉(陈钊等,2010)。伴随着收入分配问题的凸显,大中型国有企业近年来巨额的“利润”究竟是垄断租金还是竞争利润引发了人们的激烈争辩,澄清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性质刻不容缓。进一步的问题是,从全局的视野来看,这种巨额利润是否有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其对民营企业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什么?
要想回答如上的诸多问题,就必须深入挖掘中国的特定转型背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市场结构的转变。改革走到今天,一个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处于下游的产品市场基本实现了竞争,并且由于民营企业的强竞争力,下游市场逐渐为民营企业所主导。但是,在资本、金融、石油、电力、电信等一部分上游市场领域,国家依然维持了明显的垄断特征,在这些领域,往往是以少数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核心,维持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这种“民营企业主导下游市场竞争,大中型国有企业主导部分上游市场垄断”的事实构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非对称竞争”(asymmetric competition)。
依着如上思路,本文从非对称竞争的视角分析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如何损害了社会福利。本文的任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探索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主要成分,并且结合中国的转型背景解释国有企业利润率的变化;第二,分析该种市场结构对于民营企业的影响及其社会福利后果,从全局的视角考量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得失。通过发展一个简单的产业组织模型,本文发现,如果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边际成本比值不满足盈利条件,则国有企业必然处于亏损状态,而这一条件的满足又取决于市场中企业的数量和所有制结构。减少上游市场国有企业的数量加强了上游市场的垄断加成能力,从而相当于创造了一种隐性税收。就此而言,那些处于上游垄断位置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利润事实上是垄断租金,这种行政垄断妨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损害了社会福利。
本文在纵向一体化模型(Greenhut and Ohta,1979;Hay and Morris,1991)的基础上进行拓展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第一,从理论的角度看,我们将所有制结构嵌入到经典的产业组织理论模型当中,就我们对文献的所知,这是一次新的尝试,既丰富了已有的理论,又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所有制结构变化对于经济的影响;第二,从现象解释的角度看,本文澄清了国有企业盈利的条件,并结合中国经济的转型背景说明了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主要成分;第三,从政策含义的角度看,通过对不同市场结构的分析,本文指出了社会福利改进的可行路径。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是本文的基准模型设置;第三节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拓展;第四节进一步说明了“自然垄断”的竞争性内涵和利益集团在改革中的作用;第五节是结语。
二、模型
考虑这样一个经济,经济中企业部门的生产由上游部门和下游部门两部分组成。上游部门生产售卖中间产品A,该产品是下游部门B所需的投入,下游部门B购买该中间要素投入品,得到最终产品B。其中,B的生产必须要有A的投入,为简化分析,假定1单位的A正好用于生产1单位的B。上游部门和下游部门分别有m和n个竞争的厂商。其中,
根据(4)式,不难发现,企业数量的增加会对价格的下降产生积极影响,企业成本的上升会提升价格。需求价格弹性越高,则产品价格越低。
根据如上推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命题1:在下游市场中,企业数目越少,市场需求弹性越低,价格超过成本的加成越大。给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数目,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数目的增加能够降低价格。下游市场的产品价格还取决于上游产品的边际成本和价格,上游产品的边际成本和价格越低,则最终产品价格越低。市场价格还依赖于所有制结构,给定市场中的企业数目,当民营企业比重增加时,价格下降。
根据(3)式,通过整理可以导出暗含的对于上游中间要素产品A的引致需求。由于我们假定1单位的A刚好用于生产1单位的B,在这种情况下,对产出的度量Y同时适用于A和B。产品A的需求曲线可以描述为:
同理,从(15)式中可以发现,市场中企业越多,意味着竞争越激烈,从而要求国有企业能够盈利的边际成本越低。也就是说,当更多的企业进入行业竞争时,国有企业要想盈利必须进一步降低自身的成本,国有企业的边际成本与民营企业的边际成本之间的比值必须足够小。由此可以得出:
命题3:国有企业盈利的条件要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边际成本比值足够小,这又取决于市场中企业的数量和所有制结构。下游市场中的国有企业是否盈利不仅依赖于下游市场中企业的数量和所有制结构,还依赖于上游市场中企业的数量和所有制结构。
三、模型的拓展和解释:中国的故事
从历史事实观察,中国的市场结构转变大体上需要经历三个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前,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均被国有企业部门垄断;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下游产品市场逐渐放开竞争,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下游市场进行混合竞争,但部分上游市场保持国有企业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第三个阶段是尚未到来的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上游市场进一步放开竞争,实现混合竞争。以下,我们着重对比三种不同情形下利润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变化,得出启示性的结论。
(一)上游和下游市场均被国有企业部门垄断:改革前的情形
我们首先刻画改革前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中,上游部门和下游部门均为国有企业,而且由于计划经济的特征,各个国有企业之间在市场上缺乏竞争。我们考虑上游部门和下游部门都只存在有限个国有企业的情形,其中,上游部门存在ns个国有企业,下游部门存在ms个国有企业。这时,根据(3)和(9)式,两类市场中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条件分别为:
并且,给定边际成本,上游企业数目越少,垄断加成定价越高。此时,由于上下游市场均处在垄断的状态下,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可以推知,相比于竞争性市场结构,这种状态下马歇尔总剩余(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加总)较小。而且因为市场中几乎没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边际成本相对较高,这进一步抬高了价格,导致社会福利损失较为严重。
如上的分析事实上解释了为什么国有企业在改革前会保持盈利。因为在改革前,国有企业的数目在上下游都是较少的。这时,无论是上游市场还是下游市场上的国有企业因为缺乏竞争,均可以实施垄断力量,获得垄断利润。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事实是,改革前实施的是计划价格而非市场价格。但是,计划价格确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在几乎没有民营企业进入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成本就成为了国家制定计划价格的唯一参考标准,只要制定出来的价格高于国有企业的生产成本,国有企业就会盈利。更何况,改革前国有企业的工业产品往往是国家获取“剪刀差”租金的重要来源,其相对价格是非常高的,至于这种巨额垄断利润是如何在国有企业和国家财政之间分配的,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从居民福利的角度看,企业数目少,从而生产能力小,这一方面造成了改革前的“短缺”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物品的短缺,居民需要支付的价格自然较高。从这个角度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改革前会出现物资的普遍短缺和人民生活的困苦了。
(二)部分上游市场国企垄断与下游市场混合竞争:改革后的情形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企业经历了漫长的改革过程,这一方面是通过引入新兴的民营企业来加强企业间的竞争和市场的供应能力,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缩小国有经济规模来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Qian and Xu,1993)。但是竞争主要集中在下游的产品市场,在部分上游市场上,不仅没有加强竞争,反而通过国有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减少了国有企业数目。假定此时,新进入下游市场的民营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总数共有
由此,我们立刻得到:
命题4:给定国有企业垄断上游市场、下游市场进行混合竞争的情形,上游市场中国有企业越少,意味着其垄断力量越强,垄断利润越大。减少上游市场中的企业数目能起到隐性补贴的作用。
命题4事实上可以解释国有企业利润率的变化。在改革初期,国有企业的亏损情况并不是十分严重,但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甚至全面亏损。国家到1998年提出了三年脱困计划,实现“抓大放小”的改革策略,在2003年还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委员会,对那些上游市场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壮大了上游市场企业的规模,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在进入21世纪后账面利润非常丰厚。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亏损之所以并不是十分严重的原因是,这个时候民营企业的进入数量较少,市场中企业数目总体较少,而且所有制结构中民营企业的成分不够大,从而垄断加成的力量较大,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可以获得一定的垄断利润。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下游产品市场中民营企业的数目和比重不断上升,国有企业中一部分也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或被改制为民营企业,这时企业数目迅速增加,竞争的激烈程度加剧,国有企业能够生存和盈利的条件不再满足,此时就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抓大放小”改革以后,国家将下游市场中的大量中小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而对上游市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保持寡头垄断或者垄断。这一方面加剧了下游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增强了上游市场的垄断加成力量,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盈利的两极化。处在下游市场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依然大面积亏损,但是处在上游市场中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规模庞大的中央企业,利用对上游要素市场的垄断力量获取了大量的垄断利润。
对比改革前和改革后的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发现,维持上游市场垄断事实上扮演了隐性补贴的作用,上游市场中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维持生存并且获取利润,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对于市场准入的行政限制。这从一个侧面解释了民营企业为什么不能发展壮大:一方面,民营企业会受到限制进入上游市场的歧视;另一方面,下游市场的竞争激烈,微薄的利润使其很难进行规模扩张。
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此时,下游市场价格下降,马歇尔总剩余增加,社会福利较前一种情形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上游市场依旧保持了国企垄断,这一方面导致上游市场的行业平均成本依旧较高,另一方面导致上游市场的垄断加成较高,价格也较高。这两方面导致社会福利损失依然严重。此外,由于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取决于上游产品的价格,因此上游市场的垄断会通过影响下游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损害社会福利。
(三)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均进行混合竞争:未来设想
既然上游市场垄断事实上作为一种对国有企业的隐性补贴而存在,那么,从改革的进程来看,对于上游市场的进一步放开是否会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呢?我们进一步探求放开上游市场竞争的情形。
命题5:在现有市场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上游市场的竞争,将降低上游市场的垄断加成能力,增强上游市场的供给,从而降低上游市场的垄断价格,这对于社会福利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将命题4和命题5结合起来,可以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只有极少数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获得巨额盈利,而其他大面积的国有企业依然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这其实是因为,那些盈利的大中型国企往往处于上游市场的垄断位置,能够施行垄断势力,获得垄断利润。⑤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处于竞争性市场的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国有企业本身的诸多弊端,其始终摆脱不了亏损的命运。事实上,在中国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除了通过垄断定价将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变为生产者剩余从而获得垄断利润外,要素市场中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还通过国家异常低廉的资源要素价格实现了隐性补贴(张曙光,2010)。⑥
根据以上分析,保持上游市场的垄断是对这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隐性补贴,其巨额利润事实上是一种垄断租金。就经验证据来看,韩朝华、周晓艳(2009)利用1999-2007年的工业分行业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发现,1999年以来的国有工业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不是国有企业的高效率,而是其在部分基础工业领域的垄断地位以及由此而来的定价权势。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在其最新发布的一份课题报告《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中更是测算指出,如果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政府补贴和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予以扣除,2001-2008年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6.2%。也即,国企对外宣称的庞大利润实际上是亏损。这部分支持了我们的理论模型分析。这种通过维持和加强大中型国有企业垄断地位、获取巨额垄断利润的方式,引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损失。
四、进一步的讨论
依据前文的分析,进一步放开上游市场的竞争对于社会福利的增进具有鲜明的含义,但现实中这一进程显得如此缓慢,甚至有所倒退。因此,进一步探索上游市场改革动力缺失的原因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我们的观察来看,至少存在两条重要原因阻滞了上游市场的改革:一条是政府对于自然垄断理论的理解偏误,另一条则是利益集团的阻挠。
(一)自然垄断的竞争性含义
在一部分上游市场维持垄断的一个最为常见的理由是,这些市场是自然垄断的。在现实中,政府往往对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实行准入性限制,只允许一家或者少数几家国有企业来经营,达成所谓的“自然垄断”。这使得转型经济中的自然垄断产业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二元性”(王俊豪、王建明,2007)。但是这种做法忽略了自然垄断的本来含义,⑦这是因为:第一,根据自然垄断的定义(Baumol et al.,1982),自然垄断产业的成本次可加性本身就构成了进入壁垒,因此并不需要再添加一层行政壁垒(孟昌,2010),通过政府限制进入而形成的“自然垄断”在本质上是行政垄断;第二,自然垄断理论从来没有规定从事该种生产的必须是国有企业,也即自然垄断产业所要求的成本次可加性和企业的所有制无关。事实上,正如于良春、于华阳(2004)所指出的那样,现有的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至少存在四种弊端:第一,现实中自然垄断产业已经演变为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行政保护;第二,受管制的自然垄断产业产生X非效率;第三,为获取垄断地位导致了大量的寻租和福利损失;第四,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往往也是失灵的。
这些现实中存在的弊端促使欧美国家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取得了一系列良好的改革绩效。而且,可竞争性市场理论(Baumol et al.,1982)早已经指出,判断市场是否垄断的依据是市场是否具有可竞争性。只要市场是可竞争的,潜在竞争就会限制在位企业的定价,一旦在位企业定价过高,就会有企业进入,使得利润率下降到竞争水平。所以,只要消除人为的进入壁垒,保持潜在竞争就足可以威胁在位企业,使其定价足够低。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人为限制竞争的垄断都是行政垄断和强权垄断。真正的自然垄断正是产生在竞争的基础上的,因此,有必要在自然垄断产业内引入竞争(王俊豪,1998;王俊豪、周小梅,2004),让其真正回归“自然”。而且,即便是引入竞争会产生沉淀成本和规模不经济,只要这种成本小于由引入竞争带来的收益,那么就仍然有必要在自然垄断产业中引入竞争(于良春、于华阳,2004)。
(二)利益集团的阻滞作用和福利损失
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从理论上讲,自然垄断要求竞争的引入,那么为什么竞争迟迟没有引入?除了理论上的误解和扭曲外,这其中的一个更为现实的因素是利益集团的阻滞。根据前文的分析,上游市场放开竞争将使得这部分国有企业的垄断租金减少甚至消失,而作为既得利益的获得者,这些大中型的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答应自动退出或者放开竞争的。它们必然会通过种种手段来阻挠上游市场改革,这一方面是通过对“自然垄断”概念的曲解来误导政府和大众,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政府的俘获和威胁。从利益集团的俘获来看,由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拥有非常强大的经济实力,数目较少,因此其联合成本较小,合作能力较强(奥尔森,1995),在既定体制下,其行政级别也非常高,从而对于政府政策的影响力较强。从威胁的角度看,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众多,而且这些职工都是内部人,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考虑到失业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邓伟、余建国(2008)指出,由于越来越缺乏其他利益集团的制约,政府倾向于保护这些国有部门的垄断利益。
但是,这种利益集团的阻挠造就了改革中的“食租集团”,带来了巨额的社会福利损失。鉴于这种行政垄断和利益集团带来的巨额损失,一些文献对其损失额度进行了研究。杨骞(2010)估算发现,1998-2008年中国烟草产业行政垄断所造成的社会总成本在15126.39亿元至26818.6亿元之间,占GDP的0.867%—1.54%。丁启军、伊淑彪(2008)通过测度认为,2006年11个行政垄断性行业⑧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为13246.58亿元,占当年GDP的6.28%,行政垄断所造成的内部生产效率损失、寻租成本和社会福利损失三项加总的总福利损失为30691.56亿元,占当年GDP的14.55%。许开国(2009)以2006年的数据测度指出,维持现有产出,消除地区性行政垄断可使制造业部门减少11.8%—29.2%的投入。于良春、张伟(2010)测算发现,电力、电信、石油及铁路等四个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业在2006年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达2.4万亿元,而且损失额有逐年递增的趋势。无论从何种角度看,这种行政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都是非常严重的,必须加以遏制。
五、结语:尚且艰难的改革
中国近年来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巨额利润到底是垄断租金还是竞争利润?本文从产业组织的视角为解开这一谜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分析,本文澄清了国有企业盈利的条件,研究发现,维持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部分上游市场的垄断,相当于给这部分企业一种隐性的财政补贴。就此而言,部分上游市场中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巨额利润事实上是一种垄断租金。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究了自然垄断的竞争性含义,并指出利益集团的阻挠作用和由此带来的福利损失。本文发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巨额垄断利润不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
本文的发现对当前的经济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从本文的角度看,中国经济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第一,保持国有企业在上游市场的垄断掩盖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特征,这种行政垄断导致的巨额“利润”对整体经济发展而言无异于饮鸩止渴。因此,在上游市场上必须放开竞争,自然垄断行业必须通过竞争回归到“自然”。第二,既然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巨额利润是由部分上游垄断所引起的,那么,在国家社保基金匮乏、财政风险加大、全民性公共福利支出较少的背景下,国家向这部分国有企业收缴的利润分红比例必须进一步提升,从而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全民性公共福利支出,通过再分配的形式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本文根据第一作者博士论文的第5章修改而成,作者感谢寇宗来、李想、王冰辉等人的早期讨论和建议。本文曾经在《经济研究》编辑部等单位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上宣讲,感谢杜创、魏建以及其他与会学者的建议。特别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宝贵的修改建议。当然,作者文责自负。
注释:
①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中共有189家央企,之后因为这些央企之间的重组,这一数字一直下降,截止到2011年11月,根据国资委网站的通告,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为117户。
②根据已有文献的认识,国有企业代理链条过长、在承担政策性负担下诱发了道德风险,所以相比于民营企业具有更高的成本。无论从企业绩效角度、代理成本角度,还是从全要素生产率角度来看,这一假设都得到了实证文献的支撑,一个相关的文献综述请参见刘瑞明(2010)。
③这一假设仅仅出于分析方便考虑,这也是理论推导中一个常见的假设,其并不影响我们结论的稳健性。
⑤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等就是典型例子,根据历年的统计数据,这三家央企的盈利占全部国企盈利的比重接近于30%。
⑥例如,一吨石油7000多元,国家只收30多元的资源税费,这就大大低估了垄断者的成本,实际上是国家对垄断国企的利益输送,这是一种典型的垄断租金(张曙光,2010)。
⑦有关自然垄断的理论沿革和详细内容,请参见相关文献(Baumol et al.,1982;于良春,2003;王俊豪、周小梅,2004;戚聿东,2009)。
⑧在其文章中,这11个行政垄断性行业分别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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