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给整个工程建设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和不应有的后果。本文从招投标行为中的主要招标人、投标者和管理机构三个方面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样能更好的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招标单位及其委托单位的建设单位。通过发布招标文件,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竞标。根据规定的程序,选择投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的交易模式是公开的、公平的、公正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建筑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招标方存在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招投标过程是一个基于建设工程的各方相互理解、相互竞争、互利共赢的博弈行为过程。工程投标是一种以买方为投标者、卖方为投标者的有竞争力的价格博弈模型。投标者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和决策地位。这为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招标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1 规避招标
一些业主或缔约方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得利益,以规避监督和规避招标过程。首先,从工程规模上拆除工程,将一些小工程变成项目,以降低工程规模和成本,从而达到招投标的标准,避免投标,或项目的施工进度分段。从期限上看,该项目通过期限被拆除。解决项目。二是擅自变更招投标方式。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降低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竞争程度,也造成了不公平的贸易和腐败,造成了生产回扣、权钱交易、虚假招标、私下放行、招投标。非法转包。为了避免法律监督,一些项目在正常招标程序后改变合同的内容,如降低工程的施工标准,增加定额,延长施工周期,以达到不公平的目的。目的明确。这种合同被称为黑合同,变更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合理合法合同,称为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记录是相同的,为双方的运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互通互通,严重扰乱了工程的正常招标活动。
1.1.2 对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资格审查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考试。潜在投标人只能通过资格预审提交投标书。然而,在实践中,投标人的资格和业绩往往表现为欺诈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往往通过“围标”来减少竞争。实质上,一些竞标者串通投标、围攻者和参与者达成协议,事先与联盟中的投标人达成协议,然后联合起来将其他竞争者从市场上卸下,以达到中标的目的,然后支付一定的再战。根据协议,随附投标者。除投标者的投标行为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也存在串通关系。双方通过私人协议,招标投标,以赢得他们最喜爱的投标,往往没有标记或释放出价。在竞争过程中,一些承包商没有相应的资质,以满足投标的要求,使用合格的资格参加投标。一种情况是资格,而不是申请投标的项目;一个不合格的项目,通过长期支付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来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其中一个是一般的情况。投标报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分包合同形式实施,劳动合同的“合法”分包用于掩盖企业资质。
1.2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都是“裁判员”和“运动员”。同时作为监管机构参与招标活动。操作监督职责不能明确划分,履行职能过程中出现错位现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了干预,并进行了具体的招投标操作。增加了人为干扰,为参加者带来了一些私人利益,导致了项目的腐败和工作的腐败。工程招投标和行政监督中的招投标平台建设存在严重滞后现象。统一的信息平台尚未建立。招投标活动仍遵循传统的程序。整个过程和关键步骤都不能系统地记录下来。有分散性。监督部门不能对招标活动进行系统的监督。招投标平台建设滞后也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范围,为投标者规避监理提供了借口。
2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2.1 法律法规体制不健全
尽管中国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招标活动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不明确,局部细化难以统一,有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难以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
2.2 招投标体系不规范
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一体化,权力过于集中。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仍然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有些招标代理关系不是由承包商自身的需要产生的,而是变相的,违反了市场的运作原则。
2.3 企业诚信缺失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人们普遍缺乏诚信意识。建筑市场缺乏信用标准,市场缺乏奖惩措施,在高收入和低违法成本的诱惑下,投标方和投标方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非法经营。
3 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研究
3.1 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和运行体系
通过修订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可以弥补施工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施工水平。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过度的人为干预,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招标项目必须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严格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招标条件,不得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必须规范化。建设部或省级建设部统一示范性文本,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的部分规章,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合同协议》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招标公告应当由省级招标办公室统一印制,以杜绝尹洋合同和虚假标书的发生。加强招投标记录管理。工程投标后,施工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公告和合同等,并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2 规范招标人员的管理
通过开发严格、科学的招标文件,提高招标程序的透明度和透明度,招标文件不得超出文件条款的条件。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违法成本,防止违法经营。招标投标办公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化组织,它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办公室的职能,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素质。
3.3 防止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
招标人资格预审。监督招投标过程,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争。坚决打击和制止串通、竞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政府对招投标的干预。同时,要加强后续督导工作。
3.4 加快建立招投标信息化服务体系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实行电子招投标。为了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招标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处于同一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当预审、开标、评标,并公开招标结果,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开放性。
结束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各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竞争方式不断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约双方投标行为,确保国有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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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论文作者:宋淑忠,崔玉琴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2
标签:招投标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工程论文; 合同论文; 项目论文; 招标公告论文; 招标文件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