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前期的“南北选”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北族王朝时代的科举制度,往往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北方民族旧俗与中原汉地典制的杂糅融合,是以历来广受学界瞩目。自大唐帝国瓦解后相继入主汉地的辽、金、元王朝,皆行科举之法,而出现于金朝前期的“南北选”制度,因其鲜明特征,一向是金代乃至辽金元科举史研究中的著名论题。据《金史·选举志》记载,太宗天会五年(1127),甫定辽宋的金朝兼取两国科举旧法,以辽制设“北选”、以宋制置“南选”,使辽宋旧民分而应之,此即所谓“南北选”——这是一个辽金史学者大抵习知的概念,更经常被用来解析金朝的民族政策和派系党争。但笔者发现,该问题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南北选”并不始于太宗朝,亦与辽、宋两国之别全然无干;更为关键的是,“南北选”绝非单纯作为一项科举制度孤立存在,它事实上牵涉金代汉地统治方略以及北族政治文化基本走向等若干重大历史问题。 本文拟以史料实证与社会科学方法相结合,从考证金朝前期“南北选”制度的真相入手,深入探究“南北选”所代表的北族疆域观念,进而揭示金代汉地统治方略、国家认同及政治冲突的重要特征,并藉此把握辽金王朝北族政治文化的宏远赓衍轨迹。 一、金元史家有关“南北选”的两种不同解释 关于金代科举的“南北选”制度,最为人们所熟知的记载见于《金史·选举志》(以下简称《选举志》): (天会)五年,以河北、河东初降,职员多阙,以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为南北选。熙宗天眷元年五月,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天德)三年,并南北选为一,罢经义、策试两科,专以词赋取士。① 这段文字主要说明了“南北选”的兴废沿革及科目设置情况,指出太宗分置“南北选”是在灭宋之初的天会五年,后于海陵天德三年(1151)废止,改为南北通选。长期以来,学界对于金朝“南北选”制度的基本认识都建立在这条史料的基础之上。 北宋自熙宁变法后,除元祐年间的短暂平衡外,进士科基本主试经义,诗赋长期势弱乃至罢废;但与此同时,辽朝科举则仍承唐制主试词赋(诗赋),并无经义科。因此,后人多从《选举志》“以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的记载出发,对“南北选”加以定义。20世纪30年代,邓嗣禹先生在《中国考试制度史》一书中提出,“北选”、“南选”分别对应于辽、宋两国进士科目,②从而对“南北选”概念大体作出了“北选—辽制—词赋”、“南选—宋制—经义”的两分对应解读。不少辽金史研究者都秉承这种看法。③不过,至70年代,日本学者三上次男依据天眷元年(1138)“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等记载,认为熙宗朝对“北选”仅设词赋科、“南选”仅设经义科的模式进行过改革,在“南选”和“北选”中均设置词赋、经义两科。④此后赵冬晖、都兴智等学者也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结论与三上氏观点大略相似。⑤总的来说,对于“南北选”制度的释义虽仍有不尽一致之处,但学界大致形成这样的共识:“南北选”是金太宗在天会五年破辽灭宋之初,根据两国科举科目的不同,区别原辽、宋地域而推行的分籍取士制度,“北选”、“南选”分别针对旧辽、旧宋儒士。⑥ 作为金朝历史上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南北选”的影响远远超出科举本身的范围。许多学者都由“辽—宋”之分的定义出发,将“南北选”作为分析金朝对辽、宋旧民的不同统治政策以及二者政治地位差别的典型例证。台湾学者陶晋生在讨论金代政治群体冲突时认为,“北选”和“南选”及第比例的差异显示出金初女真统治者对旧辽汉人的倚重和对旧宋汉人的压制。⑦德国学者傅海波(Herbert Franke)在《剑桥中国史》中也表达了类似看法。⑧而刘浦江先生更将“南北选”作为解读金代民族政策和民族歧视的代表性证据,认为它的兴废明显反映出旧辽、旧宋两系汉人在金代政治地位的博弈与升降。⑨ 以上所有观点均立足于《选举志》对“南北选”的解释。然而,在金元文献中其实还有关于这种制度的另一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元人王恽《玉堂嘉话》收有金朝遗民李世弼《登科记序》一文,此文作于元太宗十二年(1240),大致概括了金朝科举制度的总体演变历程,其中对于“南北选”有这样的记载: 天眷二年,令大河已南别开举场,谓之“南选”。贞元二年,迁都于燕,遂合南北通试于燕。⑩ 按照这种说法,“南北选”始于熙宗天眷二年,终于海陵贞元二年(1154),且南、北两选之间以黄河为界分,而非以宋、辽籍贯为畛域。很明显,在时间与空间两方面,《登科记序》对“南北选”的解释都与《选举志》大相径庭。在20世纪末,李玉年曾注意到这条歧异记载,并由此认为“南北选”制度在熙宗朝发生过“重大变化”,两选从天会年间的以辽、宋为分转变为天眷之后的以黄河为界。(11)与通行观点相比,此说颇具新意。但是,细察《登科记序》之意,明显是以“南选”最初即始于天眷二年,这与《选举志》所记相抵牾。李氏径以前后变化来糅合两种相悖解释,且所据史料基本仅为《登科记序》之孤立记载,缺乏深切实证论析,尚难令人真正信服。事实上,在《选举志》的强烈影响下,李氏说法长期未能引起学界注意。辽金元史学界仍较少有人察觉《登科记序》这条关键史料与《选举志》的本质区别,而众多名家亦一仍旧说。(12)笔者以为,李世弼为金兴定二年(1218)进士,(13)他对本朝科举制度沿革的记载实不能等闲视之。下文即从《登科记序》这一记载出发,广征宋辽金元文献并结合相关历史背景,以期还原“南北选”的真实面貌。 二、揭橥金代“南北选”之真相 李世弼《登科记序》称“天眷二年,令大河已南别开举场,谓之‘南选’”云云,主要强调了“南选”的设置情况,我们不妨便从其入手进行讨论。在现有文献中,可以找到三名金朝“南选”进士资料: (朱)自牧,字好谦,棣州厌次人。皇统中,南选宋端卿榜登科。 (刘)瞻,字嵓老,亳州人。天德三年南牓登科。 (阎)长言,字子秀,济南长清人。……祖俊,行台南牓。(14)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记载中“行台南牓”一句。“南牓”即“南选”,“行台”则是金代行台尚书省的简称,二者连称表示“南选”由这一“行台”主持。众所周知,金源一朝曾屡次设置行台尚书省,那么,此处的行台究竟所指为何呢?按阎长言为章宗承安五年(1200)进士,(15)则其祖父阎俊当为金前期士人。金朝前期曾先后设置过汴京、燕京两处行台尚书省,皆握有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汴京行台创立于天会末年,在熙宗、海陵两朝间前后存续十数年;燕京行台仅出现于熙宗朝,历时仅年余便遭废罢。(16)不难看出,引文所称“行台”理应是指汴京行台。由此可知,“南选”当由汴京行台主持。笔者发现,这一事实正可与前引《登科记序》记载相互发明,兹申说如次: 第一,关于“南选”的起始年份。据《金史·熙宗纪》,天会十五年冬,金廷“置行台尚书省于汴”,(17)即汴京行台。据今人研究,天会十五年后的下一榜取士在天眷二年。(18)又《熙宗纪》天眷元年五月己亥云:“诏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19)两相结合,可知应是元年降诏开科,次年正式取士。《登科记序》称“南选”始于天眷二年,则汴京行台所行首科与“南选”始年正相吻合。 第二,关于“南北选”制度的废除亦即“南北通选”开始的时间。《选举志》称天德三年“并南北选为一”,《登科记序》则记为贞元二年。赵冬晖发现,在金代史料中可找到天德三年榜“南选”进士,故认为天德三年可能只是下诏宣布废止“南北选”,而南北通选的实际施行应始于次科,即迁都燕京后的贞元二年科。(20)此说甚是。不过,还需要解释的是,为何南北分选制度会在此时遭废?这也与汴京行台的存废密切相关。因为就在此前的天德二年十二月,金廷“罢行台尚书省”,(21)废除了汴京行台。罢废原因见于天德三年的迁都诏文:“昨因绥抚南服,分置行台,时则边防未宁,法令未具,本非永计,只是从权……今既庶政惟和,四方无侮,用并尚书之亚省,会归机政于朝廷。”(22)海陵迁燕本为强化中央集权,罢除相对独立的汴京行台成为迁都之先声。“南选”由汴京行台主持,行台的罢除无疑影响到“南北选”制度的存废,那么金廷在次年下诏迁燕之际做出南北通选的决定,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三,关于“南选”的地理范围。《登科记序》称“天眷二年,令大河已南别开举场”,意即“南选”施行范围在黄河以南。不过,这种说法似乎存有一处疑点。上文提到,熙宗天眷元年五月降开科诏,次年正式取士;然如所周知,就在天眷元年冬,金宋两国曾达成短暂和议,金朝“以河南地与宋”,(23)至三年始夺回。如此则黄河以南在天眷二年尚属宋朝,金廷自不得于其地取士。这该作何解释呢?宋金之际的黄河改道事件可廓清此疑。天会六年,黄河为宋将杜充所决,下游河流自此逐渐南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新、旧两条主要河道并存。旧河即北宋末年的黄河北流,经河北平原注入渤海;新河河道陆续仍有一些变化,但在金元时代均大体流经淮泗之地,汇淮入海。(24)在天眷和议中,金朝割予南宋者为新河以南,即陕西、河南一带;但旧河以南、新河以北的山东、大名等地仍属金朝。(25)关于所谓“大河”,南宋初年名臣赵鼎曾云:“旧河为大河,若近者新河,即清河,非大河也。”(26)可见是时所称“大河”惯指旧河而非新河。其实,目前资料所见三例“南选”进士阎俊、朱自牧、刘瞻,籍贯为济南府、棣州和亳州,皆在旧河以南,即与之合。由是可知,《登科记序》之意当是天眷二年金朝首先在“大河以南”即山东、大名等旧河以南保留地进行“南选”取士;次年重取新河以南,此后自然又扩大至全部旧河以南之地,如天德三年“南选”进士刘瞻出自亳州,便属新河以南。而察诸金代史事,出于特殊历史渊源,创设于天会末的汴京行台,辖境原本即在旧河以南地区(说详后)——这正与《登科记序》记载相合。 根据上述三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南选”与汴京行台相始终,从汴京行台这一线索反映出的金代前期科举实施情况来看,《登科记序》关于以黄河为界分区取士的记载应当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对与科举密切相关的选官制度加以考察,可进一步印证这一判断。 笔者注意到,在金朝前期的选官制度中,实际上也存在以黄河为界分别铨选的现象。据《金史·海陵纪》,天德四年,“有司请今岁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铨注”。(27)《选举志》亦云:“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赜定河南、北官通注格。”(28)上文说到,金朝下诏废止“南北选”是天德三年之事,而从这两条史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河南、北官实行分别铨注之制恰恰是在天德四年以前。宋人洪皓曾久羁金朝,他在提及熙宗朝铨选制度时也特别关注到“河南州县选人”的问题。(29)所谓“河南、北选人”、“河南、北官”云云,表明金前期在选官制度上同样曾以黄河为界区分南、北选人。金朝前期选官的南、北两分,在年代和地域上都与科举的南、北分选基本对应,这无疑进一步证明了《登科记序》的准确性。同时也说明金朝前期的所谓“南北选”,实应涵盖科举和选官两个层面。前一层面,学界着墨已多;而后一层面则鲜见论说,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经过以上分析,应能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结论:南、北两选之间大致是以黄河为分界。然则尚需追问的是,天眷二年之后,金朝为何要以河为界分区取士选官?“南选”又为何交由汴京行台主持?这些问题得从汴京行台的创设缘由说起。《金史·熙宗纪》天会十五年十一月丙午云:“废齐国,降封刘豫为蜀王,诏中外。置行台尚书省于汴。”(30)可知汴京行台的创置实因熙宗废除金初所立的伪齐国而起。金朝在废齐同时,于旧齐都城汴京建立行台尚书省,辖治齐国旧地。按伪齐建于天会八年,与金朝“以旧河为界”,疆域大体即旧河以南之地,主要包括山东、河南、陕西三大部分,(31)而汴京行台辖境原本即由这些伪齐旧疆构成。(32)可以说,汴京行台对旧河以南的统治很大程度上渊源自伪齐政权。由此看来,归属汴京行台管理的“南选”很可能原本就是出于针对旧齐地士人而设置的选举制度。按李玉年曾认为“南北选”在天眷年间之所以发生重大转变而扩展至黄河以南,即是因为金朝废除伪齐。(33)“南北选”是否发生过变化,这个问题且容下文详论;而其论伪齐与“南北选”之因缘,从上文对汴京行台与伪齐政权关系的分析来看,似颇有道理。那么,究竟是否存在实例可以证明伪齐与“南选”之间存在特殊联系呢?金代文献虽相对匮乏,但笔者在碑传史料中查考到一份自齐入金进士的完整官职迁转履历,将之与“南北选”进士的官职除授制度相比照,能够证实以上推论。 康熙《徐州志》中有金代儒士訾栋《中靖大夫邵公墓志铭》一文,墓主邵世矩为阜昌七年(1136)状元,(34)“敕授承事郎、单州佥判,次任皇统三年授禄(棣)州防判,次任冠氏县令,次任京兆府推(官),次任朝城县令,末任河中府推官”。(35)伪齐进士邵世矩入金后的官职迁转究竟是依据何种规定,值得探究。按邵氏仕官年代正当金朝选举南、北两分之际,而检诸《金史》,南、北两选进士职事官迁转规定大致如此:“南选,初除军判、丞、簿,次除防判、录事,三除下令,四中令、推官、节察判,五、六皆上令。北选,初军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36)前人曾据此指出,“北选”在官职除授上优于“南选”,(37)即南北两选的职事官迁转规则并不相同。现将邵氏仕履与“南北选”的授职规定列表比对如下: 从上表可见,南、北选进士在授职上主要存在两点区别:其一,从二除开始,“北选”进士便能担任县令之职,而“南选”需至三除;其二,自四除开始,“北选”进士即可通授上令,而“南选”需至五除开始。邵世矩自皇统三年(1143)的二除起按金制迁转,在这两点上都明显与“南选”相合,而与“北选”不符。在其他几除上,邵氏履历亦与“南选”规定基本吻合。因知伪齐进士在入金后基本按“南选”授职规定迁转。结合伪齐与汴京行台的渊源关系,当可证明这一结论:“南选”本是金朝废除伪齐后,针对旧齐地士人所置。这样,“南选”由取代伪齐的汴京行台主持,地理范围在伪齐旧疆,均可得到合理解释。 至此,“南选”之始末已经得以澄清。那么,《选举志》中与“南选”相对举的“北选”,又是怎样一种情形呢?按“北选”一词未见于《登科记序》及其他金代传世文献。笔者以为,既然“南选”对应于旧河以南之伪齐旧地,则“北选”自应针对旧河以北的金初旧地,主要包括河北、河东(两河)及燕云一带,为金初原有的选举之制。所谓“北选”之名,实是因区别于新创的“南选”而来。黄河以北科举从金初即已实行,自然成为南北分选时期的科举主流,无需特别标识,这应即“北选”一名不见于相关科举资料的原因。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金朝前期的“南北选”制度始于熙宗天眷二年,终于海陵贞元二年,且南、北两选系以黄河旧道为分界线,皆如《登科记序》所云,而《选举志》的解释则并不足征。那么,接下来必须解答的问题是,《选举志》对“南北选”内涵及置废始末的那段记载,是否真如一些学者所说,描述的是“南北选”制度在天会年间初创时的情况,只不过其在后来天眷时期又发生了重大变革? 对于这一疑问,要从《选举志》的史源来加以考索。按《选举志》解释“南北选”始末的那段文字,存在多处浅显错讹,甚至出现将科举考试项目与科举取士科目两类概念相混淆的情形。(38)这样一段文字显然不会来自金代官修史籍原始记载,而应出于纂修《金史》的元朝史官手笔,其中有关“南北选”的解释自也不会例外。笔者发现,在《金史》本纪中能找到与《选举志》文字相近的表述。《太宗纪》记天会五年诏曰:“河北、河东郡县职员多阙,宜开贡举取士,以安新民。其南北进士,各以所业试之。”(39)及前文已论《熙宗纪》记天眷元年:“诏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选举志》对“南北选”的解释在文字表述上与本纪这两处记载高度相似,按本纪渊源于金朝实录,则此处志文相关记载似乎亦应以之为本。然若细心看来,《太宗纪》《熙宗纪》中都未出现“南北选”之名,而只有《太宗纪》中有着相似字样的“南北进士”一词,那么它是否即指“南北选”呢? 这可从宋人的相关见闻中找到答案。在靖康之变中,北宋宗室赵子砥被俘北迁,他曾亲至金朝统治下的燕京,并作《燕云录》一书,其中有云: 戊申(天会六年)正月,刘彦宗移文河北已得州县镇搜索举人……发赴燕山就试,与免科差。于竹林寺作试院,与北人同院异场引试。二月十七日,引试北人,诗赋一场;二十八日,引试南人,作南朝法,试三场。其试官分南、北。……北人四百人取六分,南人六千人取五百七十一人,并皆推恩。刘彦宗云:“第一番进士,宽取诱之。”(40) 此即天会六年的竹林寺之试。刘彦宗既称“第一番进士”,则这次考试无疑便是天会五年八月太宗下诏开科后的进士首举,而文中所称“南人”、“北人”,自然即天会五年诏中“南北进士”之所指。揆诸文义,这里的“南人”当指宋人,而“北人”指辽人,此次考试对“南”、“北”的区分确以宋、辽国别为依据。但天会六年首举对“南人”、“北人”的这种区分果真是指“南北选”吗?依据录取人数,足以否定这种可能性。据上文记载,竹林寺之试约取北人240人、南人571人,合计811人。若天会五年诏果为“南北选”开科诏,这便应是其首科取士人数。然而,关于“南北选”首科录取数,世宗朝名臣李晏曾有明确说明:“国朝设科,始分南北两选,北选词赋进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经义五十人,南选百五十人,计三百五十人。”(41)据此可知,“南北选”之首科,“北选”录取200人、“南选”150人,合计350人,与竹林寺之试取士数相差悬殊。(42)因此,金朝进士首举的天会六年科,虽在考试中就辽、宋国别区分“南北进士”,但这和天眷年间方始创设的“南北选”制度绝非一事。 笔者这一判断还可在天眷二年前的其他榜次中找到佐证。如天会十年白水泊之试,时人记曰:“粘罕密谕试官,令勿取中原人……时止用词赋,不用经义。……或为赋以讥之,有‘草地就试,南人不预’之语。”(43)在天会十年,金朝尚未直接统治黄河以南,故此处应试经义的“南人”显然是指黄河以北的北宋旧民,这与竹林寺之试中“南人”只限于“河北已得州县镇”的情况一致,而与“南北选”制度下的“南选”毫不相干。至此,通过史源追溯与史事比勘可知,纂修《选举志》的元朝史官大概正是误解了金朝旧史中“南北进士”一词意涵,将其与熙宗朝的“南北选”混为一谈,这才在《选举志》中对“南北选”做出错误解释。金朝在太宗天会年间尚未设置“南北选”制度,则所谓“南北选”至天眷时发生变革之说,自也无从谈起。 综上所论,我们终能对金代“南北选”制度得出一个正确的认识。熙宗天会末年,金朝废除伪齐,于汴京创建行台尚书省治理旧齐地,即黄河旧道以南之地。同时,金廷并未即刻统一黄河南、北的选举制度。对旧河以南的新统治区,实行单独的科考和选官政策,称为“南选”;与此相对,在旧河以北的旧统治区实行的选举办法,则称“北选”。南北分选始于汴京行台创置后的首科,即天眷二年科,以原金、齐国界即黄河旧道为大致分界线;天德二年末,金朝废除汴京行台,次年下诏合并“南北选”,至下一举的贞元二年科,正式实行南北通选。《选举志》的记载将太宗朝就辽、宋国别区分“南北进士”的科考办法与熙宗朝以黄河为界的“南北选”制度混为一谈,殊不足训;后世学者又据之做出种种阐释,与历史真相相去弥远。 三、辽金王朝“以河为界”的北族本位疆域观 以上论证表明,始于天眷、终于贞元的“南北选”制度实以黄河为分界。此制肇因于熙宗朝废除伪齐、再取河南地,其中“南选”就是针对齐地旧士所置。然则,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熙宗废齐后,旧河以南地区既已直接归属女真政权,则其取士选官理应被纳入金朝原有选举系统,为何历熙宗、海陵两朝,金廷却长期坚持黄河南、北分别选举的差别性政策呢?这个问题需要从辽金时代的整体政治文化背景中去找寻答案。 这里有必要先对金朝初期“以河为界”的政治地理现象做一大体说明。如前文论证,南北二选之以黄河为分界,乃因袭金、齐两国旧界而来;其实揆诸史文,黄河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一直是金朝南部边界。早在天会三年冬定议征宋伊始,太宗君臣便主张“止以黄河为界”,(44)明确将两河作为目标。次年金军初临开封城下,即要求宋廷割让对于黄河之北具有控扼作用的太原、中山、河间三大重镇。(45)至破汴前夕,金朝复提出:“若不以黄河为界,终不能久,故今议定河北、河东两路先行收抚。”(46)靖康之变后,金朝先后册立伪楚、伪齐傀儡政权,仍定其领土范围为:“自黄河已外,除西夏新界,疆場仍旧。”(47)及至熙宗初年,金廷在废齐后又一度将河南之地割还南宋。简单说来,金朝在与宋、楚、齐汉人政权的疆域交涉中,长期坚持以河为界,索要涵盖黄河以北的两河、三镇之地,对黄河以南并未提出领土要求。 对于以上现象,研究者往往归结为金朝尚不具备消灭南宋与统治黄河以南的实力,故需在河南设缓冲国,以确保自身在黄河以北的统治。(48)这种解释基本只着眼于国力层面,似乎还缺乏充足的说服力。以大势而论,在北宋覆亡后,金军仍不断南下,兵锋遍及河南,甚至多次越淮渡江,以至建炎年间有宋人主动发起“与金人画江为界”的提议。(49)女真之力虽不足以彻底灭宋,但统治淮河以北却恐非全无可能。事实上,在金朝初叶,金军即使攻陷河南地,亦交托于汉人傀儡政权,隐似主观上便无意纳河南入版图。黄河南、北均出自北宋一国,金朝这种刻意“以河为界”的两分处置办法着实令人费解。如果跨越断代,将视野放宽到更为长远的历史脉络中去,会有助于深刻理解这一特殊现象。 在女真之前,长期统治北中国的是同由北方民族所建的契丹王朝,而笔者通察辽代史事后发现,辽朝实也存在着类似“以河为界”的疆域构想,欲与中原王朝划黄河而治。首先,耶律阿保机于建国之始,便不断发兵南进以图染指华北汉地,其领土诉求见于与后唐使臣姚坤的一段会谈中: 契丹主(辽太祖)曰:“……若与我大河之北,吾不复南侵矣。”(姚)坤曰:“此非使臣之所得专也。”契丹主怒,囚之。旬余,复召之,曰:“河北恐难得,得镇、定、幽州亦可也。”……坤不可。(50) 辽太祖先索要整个黄河以北,唐使不允后又退求镇、定、幽州等河北重镇。宋人曰:“三关四镇,是河北之根本,若弃三关四镇,是弃河北。”(51)所谓“三关四镇”、“三镇”云云,大略即指五代镇(宋真定府)、定(中山府)、瀛(河间府)等州及太原一带——这些地方自唐末以来均为军事要地,直接关系到黄河以北主导权,则阿保机求取镇、定诸州,其意仍在控制“大河之北”。 辽太宗时期的情形亦复如是。自石敬瑭获取包含幽、云、瀛等州在内的幽蓟十六州后,契丹对汉地的领土要求并未止步。后晋开运二年(945),挑战契丹失利的晋出帝遣使乞和,太宗又与石晋进行如下领土交涉: 契丹主(辽太宗)曰:“……仍割镇、定两道隶我,则可和。”朝廷以契丹语忿,谓其无和意,乃止。及契丹主入大梁,谓李崧等曰:“向使晋使再来,则南北不战矣。”(52) 太宗再索河北镇、定诸州,与其父别无二致。出帝拒绝割地,终致刺激契丹破汴灭晋,但细考史文,吞并全部汉地并非太宗本有战略意图。实际上,即便在灭晋后,太宗对黄河南、北汉地的控制态度一直存有明显区别,这可藉下述两事对比说明:其一,就在灭晋之次月,太宗下诏“升镇州为中京”。(53)镇州本为河北枢纽,辽朝升其为京,赋予显要的政治地位,充分反映出力求控制河北的意图,但类似举措不见于河南。其二,同在晋亡次月,黄河沿线澶州等地发生叛乱,而“契丹主初闻其变也,惧甚,由是大河之南无久留之意”。(54)太宗很快便轻弃“大河之南”,渡河北归。两相结合,可知河北向为太宗欲得之地,但河南却不在其原有战略中。反观太宗入汴时所称“向使晋使再来,则南北不战矣”云云,则应是其志本只在河北的一种表露。 迨至辽宋对峙时代,辽朝这种领土图谋仍不绝如缕。据《辽史》记载,圣宗朝前期,在击溃雍熙北伐之宋军后不久,名将耶律休哥便进言承天皇太后“略地至河为界”。(55)而至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即“庆历增币”事件结束两年后,先前使辽的富弼向宋仁宗进奏《河北守御十三策》,其中提到:“臣又尝闻契丹议曰:‘我与元昊、高丽约,连衡攻中原。元昊取关西,高丽取登、莱、沂、密诸州。……我则取河北三十六州军,以河为界。’臣闻此久矣。”(56)富弼奏称久闻契丹存有“以河为界”的长远企图,则这种说法极有可能本于他使辽时的亲身见闻,想必并非浮言。又守边名臣韩琦、范仲淹曾联名上书谨防辽朝:“战或不胜,则胡马益骄,更无顾虑,直叩澶渊,张犯阙之势。至时,遣使邀我,欲以大河为界,我既无备,将何以御?”(57)他们同样以契丹长远野心在以黄河为界,与富氏说法相互呼应。 统而言之,有辽一朝,其对汉地的长远领土意图大体均在“大河之北”或镇、定诸州,这与女真向北宋索要的黄河以北、三镇之地几乎完全对应。契丹、女真同属北方民族,笔者以为,对于辽金王朝共同存在的“以河为界”疆域构想,我们需要换一种眼光,从北方民族视角出发进行解析。 众所周知,辽朝“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58)为典型的二元政治帝国。由于汉文明的发达与重要性,汉制构成辽朝基本统治结构之一元;然而,在二元体制下,辽朝立足的终究是北族本位,汉制并非主导,其虽不时南进汉地谋求扩张领地和人口,却无意成为一个彻底的汉化王朝。契丹崛兴于唐朝,其时北方汉地的社会历史形势,陈寅恪等前贤已多有指陈:河北之地自唐代以来便与契丹、奚等北方民族长期互动,染习胡风甚久,经安史之乱后其地胡化现象尤为严重。(59)按黄河天险本身在自然地理上具有不言自喻的空间分隔作用,与河北相对的河南之地向称“中原”,为汉文化之传统核心区域。在这样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中,立足于北族本位的契丹,对久染胡风的河北自然素已有意,而对中原河南却显然难以且无心将其纳入二元统治体系——诸种因素交织之下,契丹“以河为界”的疆域观遂由此衍生,并逐渐成为辽朝的一种政治文化传统。 建立金王朝的生女真,原为契丹帝国统治下一个十分朴野的北方民族,至辽末尚处于部族联盟阶段,于政治文明本乏建树。女真政权迅速取辽而代之,在建国初期很自然地仿习了契丹王朝的政治体制:“太祖入燕,始用辽南、北面官僚制度。”(60)金朝据有燕云汉地后,以女真旧制和汉制相并行,便明显承袭亡辽的二元政体。在如是政治生态中,“以河为界”北族本位疆域观自然也被女真人承袭下来。据宋人记载,女真在天会四年和议期间曾表示:“天生华夷,自有分域,中国岂吾所据。……但欲以大河为界,仍许宋朝用大金正朔。”(61)金人以黄河界分“华夷”,赋予其北族与中原政权天然分界线的政治寓意,这显然是延续辽朝传统。《三朝北盟会编》引《靖康前录》云:“金人初疑(郭)药师,自得濬州,大用其说。以黄河为界,要取金帛,以至言京师富庶及宫禁中事,皆药师之谋也。”(62)乃知向女真进献“以河为界”之策者,即郭药师等一类旧辽降臣。对黄河以北,金朝志在必得;但对作为“中国”的黄河以南,只需其地汉人政权称藩臣服即可。太宗多次要求北宋割让两河,却将已经攻占的河南之地托于汉人傀儡政权,实均属此意。值得一提的是,天会六年黄河南徙后,女真“以河为界”疆域观也逐渐发生一些变化。在天眷和议期间,旧派元老完颜昌力主割予南宋的“河南地”,仅为新河以南而非与北宋和议时主张的旧河以南:“我初与中国议,可以河为之界,尔今新河且非我决,彼人自决之以与我也,岂可弃之?今当以新河为界。”(63)然不难看出,此时“以河为界”疆域观虽适应河道变迁与政治时局而做出一些调整,但观念本身并无本质变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以河为界”本是辽朝至金初北族王朝的一贯性疆界诉求。然而,经历太宗、熙宗皇位授受,金朝的政治体制逐渐发生了根本变革:熙宗皇帝及宗幹等重臣已高度汉化,不愿再保持太祖、太宗时期的北族本位体制,而力图使金朝成为一个真正的汉化王朝。熙宗基本废除勃极烈等一系列女真旧制,金王朝逐渐转向全面汉制,即“天眷新制”,金朝初叶的二元政治至此大体结束。(64)与这一国家体制转型进程相伴,“以河为界”的北族本位疆域观也自然走向终结。熙宗即位后不久,便废除已存在数年的伪齐国,河南之地最后一个汉人傀儡政权于焉覆灭,稍后虽一度出现完颜昌等国初勋旧归宋河南地事件,但这场余波很快即为熙宗皇帝等汉化势力所止,金朝明显已开始谋求统治中原全境。金廷在天眷之际收河南地诏书中写道:“河南,中原之地,实惟天所授,天与不取,纵敌长寇,为患滋甚。”(65)此时黄河以南已被金人标榜为“惟天所授”,对照其天会四年“中国岂吾所据”的言论,我们应能洞悉金朝收取河南地与其体制变革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金朝南部疆界的拓展,明清之际大儒王船山曾做如下评断: 大河以南,国破君俘,城空千里,且举以授之张邦昌、刘豫而不欲自有,夫岂贪之有所止而戢自焚之兵哉?……汴京破而立张邦昌、刘豫者,修石晋之故事也;和议成而画淮以守者,循拓拔氏之已迹也。(66) 是语堪称深知灼见。金朝从黄河到淮河的边界推移,正反映出由辽朝式北族本位政权向元魏式高度汉化王朝的国家体制转型。 在熙宗朝体制改革中,辽金王朝的“以河为界”疆域观基本告终。可是,早前“以河为界”的长期战略规划无疑已造成鲜明的南北地域差异:在金朝初叶,河南之地长期由宋、齐治理,二者虽称臣于金朝,但毕竟均为汉人政权,“河南州郡,官制不易、风俗不更”,(67)旧河以南在制度、习俗等各方面都与久经女真直接统治的河北之地相差悬异。天眷之后,金朝虽终纳河南地入版图,但黄河南、北的地域不平衡显然不会一夕而终,原来“以河为界”的分划意识也不可能就此完全消弭。在这样的环境下,先前“以河为界”的疆域观念顺势演化为针对国内黄河南、北不同地域的分区辖治理念而大体延续下来,应是不难想象的结果——本文所探讨的“南北选”,无疑即此分治理念在选举制度上的直接表现。 综上所述,“以河为界”原是辽金王朝立足于北族本位的疆域观念,熙宗改制虽使金朝渐从北族政权转向汉化王朝,但承旧有政治思维之余绪,金朝在一定时期内仍对黄河南、北汉地实行差别性政策。熙宗、海陵两朝推行的以黄河为界的“南北选”制度,正是这一北族政治文化背景下的重要产物。 四、金代汉地统治方略、国家认同及政治冲突诸层面 上文关于熙宗、海陵朝“南北选”制度的论证显示,在辽金时期“以河为界”的北族政治文化背景下,金朝在一段时期内曾存有黄河南、北分化治理的大致理念。那么,这种分治理念究竟有哪些方面的实际内容?具备怎样的基本特征?对熙宗朝以降的历史演进又造成何等影响?笔者围绕这些问题研究后发现,“以河为界”的北族本位疆域观在熙宗改制之后大体演变为女真王朝针对汉地的一种差别性统治方略,涵盖民族、经济、政治及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具体政策。以此疆域观为出发点,综合考察各项政策内容,实可揭示出金代汉地统治方略的核心特征,并洞悉黄河南、北汉地民众国家认同的重要差别,(68)从而在宏观视野中把握金源一朝汉地政治冲突事件的基本地理格局与内在承续脉络。以下分层论之。 征诸宋金文献,有关金朝对汉地实行以黄河为界差别性统治的具体政策,除选举制度外,还可通过如下四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民族习俗 天会四年冬,宋廷甫允割让黄河以北,金朝随即下令:“今随处既归本朝,宜同风俗,亦仰削去头发,短巾左衽。敢有违犯,即是犹怀旧国,当正典刑。”且于天会七年申严此令:“禁民汉服,又下令髡发不如式者杀之。”(69)可以看出,金朝占领黄河以北后,在当地厉行改俗令,强迫宋境汉族士民改从女真习俗。但如三上次男所指出,与河北改俗令形成鲜明对比,黄河以南在金初一直处于宋、伪齐等汉人政权统治之下,因而“风俗不更”。(70)至天眷以后,金朝虽纳河南地入版图,却未见其强颁改俗令;相反,海陵王天德二年甚至“诏河南民,衣冠许从其便”,(71)公开允许河南保留汉族衣冠,这与河北的强制改俗政策迥然两途。(72) (二)货币流通 南宋范成大于大定十年(1170)出使金朝,注意到金朝黄河南、北货币的流通差异:“虏……不欲留钱于河南,故效中国楮币,于汴京置局造官会,谓之‘交钞’,拟见钱行使,而阴收铜钱,悉运而北。过河即用见钱,不用钞。”(73)无独有偶,一年前使金的楼钥亦有类似见闻:“河南之民贫甚,钱亦益少。涂中曾遇蒲篓数杠,导之以旗,殿以二骑,或云其中皆交子也。”(74)范、楼之说彼此相合,可知直至金朝中叶,其货币流通都存在以河为界的南北区别:河北通用铜钱,河南多行交钞。按金朝本乏铜钱,交钞的信用度难与相匹,部分学者在讨论金代币制问题时,曾由此认为金廷大致存有某种“实北虚南”的目的。(75)就货币政策来说,河南之地确实长期处于一种较为边缘化的状态。 (三)赋税征收 河南之地原受伪齐统治,赋税沉重,而金朝在直接统治河南后,为收揽人心,对齐国税制进行过一定整改:“齐废……(范)拱以减税为请,宗弼从之,减旧三分之一。”(76)金朝在旧河以南原有税额基础上减征1/3。但转换角度来看,这表明河南赋税在较大程度上仍以齐制为基准。《金史·兵志》中一段记载便反映出这种情况: 时言事者,以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循宋、齐旧例,州县司吏、弓手于民间验物力均敷顾钱,名曰“免役”,请以是钱赡军。至是,省具数以闻,诏罢弓手钱,其司吏钱仍旧。(77) 按此事约发生于大定三年,“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即旧齐地。至世宗朝,旧河以南还按北宋、伪齐旧制,征取河北所无的免役钱;是时虽废其中的弓手钱,却仍征司吏钱。黄河南、北税收政策的长期差异,于此可见一端。 (四)刑法律令 据《金史·刑志》,金朝在占领两河后不久的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78)然而,在熙宗朝废齐之际,金廷却令旧齐地“并依律令施行”,其后天眷间复取河南地,又“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79)据今人研究,天会七年诏体现出实刑主义的唐宋律令和赔偿主义的女真旧法的参用;而熙宗朝收河南诏中所谓“律令”、“律文”仅指唐宋律令。(80)由是可知,金朝在大河以北实行女真、汉法杂糅的法律政策,却允许河南完全行用中原律令。这种南北法律差异应是在《皇统制》等一系列全国性成文法规陆续颁行后才渐趋统一。 综观以上四项政策,可知金朝入主汉地后,在民族、货币、赋税及法律等诸多领域,都曾在一定时段内实行过类似“南北选”的黄河南、北分治政策。仔细分析各类政策,可以看出:一方面,金朝在黄河以北注重对汉族习俗与旧有制度的女真化,但在黄河以南却大量保留汉族旧俗旧制(如民族、法律);另一方面,金朝黄河以北的多项政策明显较黄河以南为优待(如货币、赋税及选举)。这两方面互为表里,若以一言蔽之,则不妨将金朝这种汉地统治方略的核心特征总体概括为“内河北而外河南”——这显然是辽金王朝“以河为界”疆域观演变的结果。对于金朝的差异统治心态,同时代的南宋名儒叶适即有察觉:“彼之所欲必得者,河北、河东耳。山东、河南之地……至于今日,犹有不自安之心焉。”(81)正与本文分析吻合。(82) 从诸种政策的具体行用时段来看,黄河南、北的差别性统治主要体现于金初至世宗朝,即金朝中前期,其中尤以熙宗朝最为明显。至海陵王迁都燕京后,金廷日益加强中央集权,汉地皆由中央政府直接辖治,黄河南、北两分统治色彩较诸熙宗朝相对走向淡化;但不难看出,以河为界的差别性统治在不少领域仍有政策表现,绝非就此终结。更进一步,如果我们将视线向后延展,则更可发现,这一版图开创期的统治方略及诸方面政策实对整个金源一朝的政治、社会关系造成了持久影响。有关于此,可结合金代汉地反金起义军的基本地理分布来进行论说(见表2)。 自天会四年太宗君臣整军侵宋始,至哀宗朝宋蒙联军破蔡灭金终,在整个金源一朝,华北汉地的反金起义一直此起彼伏。汉地基本皆自北宋入金,南宋又始终与金对峙,汉地反金起义往往与“宋”这一因素存有难以完全切割的联系,是以本表即以宋金交战期为考察中心。然而,如表2所见,以黄河旧道为界,汉地反金起义的总体发展形势其实呈现出很大区别: 由时段Ⅰ可见,金军侵入北宋之初,整个北方汉地民众皆予顽强抵抗,黄河南、北并无实质差异。但据时段Ⅱ来看,自天会八年秋伪齐建国及天会末汴京行台成立,旧河南、北逐渐进入较稳固的分治状态后,直至皇统和议金朝版图正式确定的时段内,黄河南、北汉地反金形势已开始出现显著区别:旧河以南的起义运动仍较为激烈,占到汉地反军总数七成以上;旧河以北的反抗却日趋寥落,其数尚不及河南一半。再观时段Ⅲ、Ⅳ,则这种以河为界的义军分布差异,在海陵、章宗及晚金等金宋战事频发期皆有类似面貌的呈现。实际上,察诸熙宗朝以降的金宋史事,也不难发现,如海陵朝耿京、王友直、杜奎与晚金李全、唐进、彭义斌等诸路著名的大规模反金附宋势力几乎皆起于伪齐旧地;但北宋甫亡之初“河北义旅数十万众,若响之赴声”的抗金拥宋盛景却再不复见于两河。(83)这与表2所示相吻合。 在宋金交战时期,旧河以南频频爆发反金起义,旧河以北却逐渐反应沉寂,这种南、北差异局势无疑值得深入思考。从外部因素来说,河南之地在地理位置上毗邻南宋,这大约是部分原因;但如果从金朝内部因素来看,我们会发现答案不止于此。就在南宋建炎三年(金天会七年),胡寅上书宋高宗时这样说道:“今河北、河东之民,知朝廷不复顾思,已甘心左祍;山东、京西、淮甸之民,犹冀陛下未忍遽弃。”(84)明确指出旧河南、北汉地百姓在民心倾向上,已开始出现明显分别。其实,这样的南北民心反差现象在金宋对峙时期屡有显露: 先看黄河以北。皇统三年,洪皓被金朝放归南宋,在他路过河北时,当地老者指其子孙云:“是皆生长兵间,已二十余矣,不知有宋,我辈老且死,恐无以系思赵心。”(85)又南宋中后期名士曹彦约在论及宋军开禧北伐事迹时曾特别提到“两河之心,视官军有若寇盗”云云。(86)洪、曹两人前后见闻若合符节,均说明旧河以北新生一代民众对宋朝的淡漠。 再说黄河以南。大定九年,楼钥出使金朝,据其亲身经历,他途经河南时,其地民众多次表示“指日以望南兵之来”、“签军遇王师皆不甚尽力”,楼氏感受到一种“中原思汉之心甚切”的气氛。(87)无独有偶,大定二十年使金的宋使盖经在路过河南开封时,道旁观视百姓举手加额曰:“此中原人物。”同样表现出“遗黎思汉之心未泯”的氛围。(88) 由胡寅之言及上举洪、曹、楼、盖四例相互比照可知,金朝黄河南、北汉地虽同为宋朝故地,但两地民心归附情况却颇有不同:河北之民已基本服从于金朝统治,鲜有“思赵心”;河南之民则仍长期在不少程度上保有“宋人”意识,较多存留“思汉之心”。那么,应怎样看待这种民心差异现象呢?笔者以为,这里有必要结合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研究进行解释:(89)黄河南、北汉地原皆北宋领土,两地士民共同具备对北宋统治的“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然而,在宋金鼎革后,金朝奉行“内河北而外河南”的汉地统治方略,总体上以旧河以北(两河地)为汉地核心区,对其地政治整合(political integration)甚强;而旧河以南(旧齐地)则为边缘区,整合较为不足。河北民众的北宋历史记忆在金朝强力政治整合下日渐消解,逐渐趋向认同金朝的新统治;与此相反,由于整合不足,河南民众依旧遗留不少“宋人”记忆。(90)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到《金史》中关于金代基本民族等级的一段关键记载。据《贺扬庭传》,金世宗有云:“异时南人不习词赋,故中第者少,近年河南、山东人中第者多,殆胜汉人为官。”(91)清人赵翼《廿二史札记》据此提出一重要论断:“金则以先取辽地人为汉人,继取宋河南、山东人为南人。”(92)学界以往多循赵氏之意,以世宗意在强调辽、宋旧人之分,遂以金代“汉人”、“南人”之称分别对应辽、宋旧地汉族民众,进而形成所谓金朝“五个民族等级”(女真—渤海—契丹—汉人—南人)的著名结论。(93)然若细察史文,世宗所言“南人”仅涵盖“河南、山东”等伪齐旧地,并未包括两河之民,他所指出的族群分歧恐并非以辽、宋旧籍为别,而是以黄河旧道为大致界限——这与上文分析相互印证。(94)由是可知,旧河以南频发叛金起义、旧河以北却反应沉寂的反差现象,实与两地民众的国家认同程度差异相符,而金朝的南、北差别统治则是重要的内在原因。 综上所论,金朝曾大体奉行“内河北而外河南”的汉地统治方略,并在熙宗朝以降的历史演进脉络中留下了深刻烙印:在整个金源一朝,北方汉地的国家认同及政治冲突均大略呈现出以黄河为界南、北两分的特殊格局。这种南北差异格局的形成缘由虽十分复杂,然追根溯源,辽金之际“以河为界”的北族本位疆域观实应是一种长远肇因。 在大一统的唐帝国瓦解之后,契丹、女真、蒙古相继崛兴,先后建立起辽、金、元王朝,三者均以北方民族身份入主人口繁多、文明先进的华夏汉地,面临着汉化命题的共同考验。契丹、蒙古皆为典型草原游牧民族,辽、元两朝大体奉行所谓“因俗而治”、“内北国而外中国”的差别性统治,(95)明显表现出有别于传统汉族王朝的北族特性。但是,与契丹、蒙古不同,通古斯语系的女真民族发源于渔猎与半农耕文明,进入汉地后即迅速走向高度汉化,在熙宗朝深度汉化改制后,除猛安谋克制度仍得明显保留外,金王朝的北族政治元素似乎消弭殆尽。所谓“金源一代文物,上掩辽而下轶元”,(96)金朝往往被学界视为典型汉化王朝,即间或有关注其北族属性者,也多仅及于金初一时。介处辽、元之间的金朝,似属于辽金元时代北族政治脉络中的一种“塌陷”地带。笔者无意否认金朝的汉化历程,然而这里依旧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疑问:北族元素究竟以何种模式融入汉式制度之中?经历熙宗汉化改制,其在金朝政治中还有多大程度遗留?对后续历史演进又是否有影响?此类重要问题少见讨论,仍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 如果跨越朝代断限,同时适当调整传统汉化视角,以一种更为通贯、多元的研究思路厘析金代史事,或可在相当程度上重新认识金朝的政治特性。通过本文研究可以看出:肇始于契丹王朝“以河为界”的北族本位疆域观,历经辽金鼎革,依然为女真政权所承袭;即便在金熙宗朝汉化改制后,这一北族元素仍未消散,而是内渗于诸项汉式政策中,融合变异为一种大体以黄河为界的差别性统治方略,从而继续对熙宗朝以降的政治演进产生深远影响。“以河为界”的北族本位疆域观在金朝前期的内化转型,从一个侧面昭显出辽金两朝北族政治元素的长远赓衍轨迹。以是观之,易被高度汉化的外在形式遮蔽潜在北族属性的金朝,实是辽金元北族政治脉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①《金史》卷51《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34—1135页。 ②参见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南京:考选委员会,1936年,第198、240页。 ③如陶晋生:《金代的用人政策》,《食货月刊》复刊第8卷第11期,1979年,第48页。 ④参见三上次男:《金の科擧制度とその政治的側面》,《青山史学》(東京)第1號,1970年,第12—13頁。安部健夫也表露过相似看法,参见氏著:《元代知識人と科举》,《史林》(京都)第42卷第6號,1959年,第119頁。 ⑤参见赵冬晖:《金代科举制度研究》,陈述主编:《辽金史论集》第4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213—214页;都兴智:《金代的科举制度》,张博泉编:《金史论稿》第2卷,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第385—387页。 ⑥蔡美彪先生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表述“南北选”概念时即采用辽、宋国别作为区分标准,足见此观点影响力之大。详见《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457页。 ⑦参见陶晋生:《金代的政治冲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3本第1分,1971年,第144页。 ⑧Herbert Franke,"The Chin Dynasty," in Herbert Franke and Denis Twitchett,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6:Alien Regimes and Border Stat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271. ⑨参见刘浦江:《金朝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歧视》,《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第58—60页。类似观点亦见乔幼梅:《论女真统治者民族政策的演变》,《文史哲》2008年第2期,第101页。 ⑩王恽:《玉堂嘉话》卷5,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29—130页。 (11)参见李玉年:《金代科举沿革初探》,《东南文化》1998年第1期,第104页。 (12)如薛瑞兆:《金代科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漆侠主编:《辽宋西夏金代通史(典章制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08页;李桂芝:《辽金科举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2—143页;萧启庆:《元代进士辑考》,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2年,第33页。又李锡厚似曾注意到《登科记序》与《选举志》所记“南选”起始时间的不同,并对后者提出质疑:“天会五年,时为北宋宣和七年(1125),当时金朝尚未进攻北宋,不可能在此时预为宋朝士人设‘南选’。”(李锡厚、白滨:《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辽金西夏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3页)今按金天会五年实为宋靖康二年(1127),是年二月北宋已灭。李氏因误算年份而疑《选举志》,难以成立。 (13)参见《元史》卷160《李昶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761页。 (14)元好问:《中州集》卷2《朱葭州自牧》小传、卷2《刘内翰瞻》小传、卷9《阎治中长言》小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71、80、470页。 (15)参见薛瑞兆:《金代科举》,第167页。 (16)参见三上次男:《金初の行台尚書省とこれをめぐる政治上の諸問題》,《歴史と文化》(東京)第4輯,1959年,第56—74頁。 (17)《金史》卷4《熙宗纪》,第72页。 (18)参见都兴智:《金代科举榜次与状元》,《辽金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7—28页。 (19)《金史》卷4《熙宗纪》,第72页。 (20)参见赵冬晖:《金代科举制度研究》,陈述主编:《辽金史论集》第4辑,第214—215页。 (21)《金史》卷5《海陵纪》,第96页。 (22)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162,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二月癸巳,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087页。 (23)《金史》卷4《熙宗纪》,第73页。 (24)参见岑仲勉:《黄河变迁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94—461页。为行文方便,本文以“旧河”、“新河”分别概指天会六年黄河决河前、后的下游干流河道,而使用“黄河”一词时则对具体河道不作详辨。 (25)参见外山軍治:《黄河々道を繞る金宋交渉》,《東洋史研究》第2卷第4號,1937年,第45—56頁。 (26)《要录》卷121,绍兴八年七月戊戌,第2258页。 (27)《金史》卷5《海陵纪》,第99页。 (28)《金史》卷54《选举志四》,第1193页。 (29)洪皓:《鄱阳集》卷4《跋金国文具录劄子》,同治九年(1870)洪氏晦木斋刻本,第11页b。 (30)《金史》卷4《熙宗纪》,第72页。 (31)参见李昌宪:《试论伪齐国的疆域与政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 (32)参见三上次男:《金初の行台尚書省とこれをめぐる政治上の諸問題》,《歴史と文化》第4輯,第56—59頁。三上氏又曾推想燕京行台被废后,原辖河北、河东等地亦归属汴京行台;然他复自承,此说“并无明证”(第72頁)。则有关汴京行台辖境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空间,但其原本承袭旧齐地之治权却毋庸置疑。 (33)参见李玉年:《金代科举沿革初探》,《东南文化》1998年第1期,第104页。 (34)杨尧弼:《伪齐录》卷上《刘豫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史部,第128册,第728页上栏。 (35)康熙《徐州志》卷31《艺文志四》,康熙六十一年(1722)刻本,第29页b。按齐、金均无所谓“禄州”,殆系“棣州”之形讹;又“京兆府推”下原脱“官”字,今据文意补。 (36)《金史》卷52《选举志二》,第1160页。此段引文标点笔者稍有改动。 (37)参见陶晋生:《金代的用人政策》,《食货月刊》复刊第8卷第11期,第48页。 (38)如其中提到天德三年“罢经义、策试两科”,实则是年仍有经义进士,经义尚未废科;又策试仅为考试项目而非取士科目,《选举志》将之与经义科并列为“策试科”,更属不伦不类。参见赵冬晖:《金代科举制度研究》,陈述主编:《辽金史论集》第4辑,第214页;李桂芝:《辽金科举研究》,第147—152页。 (39)《金史》卷3《太宗纪》,第57页。 (40)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以下简称《会编》)卷98,“诸录杂记”所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第726页上栏。 (41)《金史》卷51《选举志一》,第1136页。 (42)李桂芝教授曾注意到李晏所记“南北选”首场录取人数与竹林寺之试人数不同,但她的解释是,天会五年诏确定南北分选原则,次年竹林寺之试为“南北选的真正落实”,天眷元年诏为“南北选”正式制度化。(参见氏著:《辽金科举研究》,第137、142—143页)根据本文研究来看,这种两相调和之说殆难成立。 (43)熊克:《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21,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第461页。 (44)佚名:《大金吊伐录》卷1《元帅府左副元帅右监军右都监下所部事迹檄书》,《中国野史集成》,成都:巴蜀书社,1993年影印本,第10册,第295页上栏。 (45)参见《会编》卷29,靖康元年正月乙亥,第216页上栏。 (46)佚名:《大金吊伐录》卷3《元帅府书》,《中国野史集成》,第10册,第319页下栏。 (47)佚名:《大金吊伐录》卷4《册大楚皇帝文》,《中国野史集成》,第10册,第336页下栏。 (48)参见外山軍治:《劉豫の齊國を中心として觀たる金宋交渉》,《滿蒙史論叢》第1,1938年,第207頁;三上次男:《金朝前期に於ける漢人統治政策》,《東亞研究所報》(東京)第21號,1943年,第53頁;Jing-shen Tao,The Jurchen in Twelfth-Century China:A Study of Sinicization,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6,pp.33-34. (49)《要录》卷124,绍兴八年十二月癸亥,第2330页。 (50)《资治通鉴》卷275《后唐纪四》,天成元年(926)七月壬申,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8989页。 (51)《会编》卷34,靖康元年二月辛丑,第253页上栏。 (52)《资治通鉴》卷284《后晋纪五》,开运二年六月癸酉,第9294页。此事又见《辽史》卷4《太宗纪下》:“晋遣使来修旧好,诏割河北诸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3页) (53)《辽史》卷4《太宗纪下》,第59页。按林鹄博士《大辽本非契丹国号说》一文以镇州在地理方位上处于辽南京(幽州)以南,提出镇州为契丹统辖汉地政权而非契丹本部之中京的看法。(《中华文史论丛》2014年第4期,第203—204页)此说颇具新意,但似仍有两点值得推敲:第一,燕云与镇州同属汉地,两地入辽先后虽有不同,然既俱入辽太宗掌控,何以幽州为契丹本部之南京而镇州却为汉地政权之中京;第二,若仅以地理方位而言,后晋北京太原尚在镇州之南,何以太原为汉地北京而镇州反称中京。笔者认为,镇州升中京见于《辽史》记载,而契丹灭晋之际的历史形势十分复杂,在缺乏充足史实依据的情况下,似乎尚不宜否定镇州为是时契丹王朝之中京。 (54)《旧五代史》卷99《汉书·高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326页。 (55)《辽史》卷83《耶律休哥传》,第1301页。 (56)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35《边防门·辽夏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507页。 (57)范仲淹:《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下《奏陕西河北攻守等策》,《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年,第6册,第7页b。 (58)《辽史》卷45《百官志一》,第685页。 (59)参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5—49页。他将唐代河北名之为“河朔胡化集团”、“河北集团”,此后虽有部分学者对陈说提出一定修正,但黄河以北汉地与北族的较多互动,却应属无疑。又陈述先生也认为唐代河北之地实为“河北特区”,与契丹等族“融会结合已渐趋一体”,见氏著:《契丹政治史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0—98页。 (60)《金史》卷78“传赞”,第1779页。 (61)《会编》卷71,靖康元年十二月癸亥,第536页上栏。 (62)《会编》卷26,靖康元年正月戊辰,第197页上栏。 (63)《会编》卷197,绍兴九年八月戊午引张汇《金虏节要》,第1421页下栏。 (64)参见刘浦江:《金朝初叶的国都问题——从部族体制向帝制王朝转型中的特殊政治生态》,《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176页。 (65)《要录》卷135,绍兴十年五月丙戌引《绍兴讲和录》,第2522页。 (66)王夫之:《宋论》卷9《钦宗》,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160—161页。 (67)《要录》卷32,建炎四年(1130)春,第740页。 (68)关于中国古代历史中“国家认同”的三种层面,参见姚大力:《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与国家认同》,刘东主编:《中国学术》2002年第4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00—201页。本文所叙“国家认同”概念即以其中的“王朝认同”层面为核心。 (69)佚名:《大金吊伐录》卷3《枢密院告谕两路指挥》,《中国野史集成》,第10册,第324页上栏;《要录》卷28,建炎三年九月,第655页。 (70)参见三上次男:《金朝に於ける漢人の改俗問題について——金朝の漢人統治に關する一考察——》,《東亞學》(東京)第7辑,1943年,第81—91頁。 (71)《要录》卷161,绍兴二十年六月,第3052页。 (72)乔幼梅教授认为,河南之地在归属金朝后也逐渐出现染习胡俗的现象,见氏著:《论女真统治者民族政策的演变》,《文史哲》2008年第2期,第98页。但这多属民间自发行为,意义自难与金朝官方民族政策同日而语。 (73)范成大:《揽辔录》,涵芬楼本《说郛》卷41,陶宗仪等辑:《说郛三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680页上、下栏。 (74)楼钥:《攻媿集》卷111《北行日录上》,《四部丛刊初编》,第30册,第17页a。 (75)参见张博泉:《金代的币制研究》,《金史论稿》第2卷,第282—284页。 (76)《金史》卷105《范拱传》,第2313页。 (77)《金史》卷44《兵志》,第1006页。 (78)《金史》卷45《刑志》,第1014—1015页。 (79)杨尧弼:《伪齐录》卷下《金虏废伪齐指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28册,第736页上栏;《金史》卷45《刑志》,第1015页。 (80)参见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3—5页。 (81)《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5《终论三》,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822页。又旧题张师颜《南迁录》云:“(金)虑南宋有取河南、山东之心,每视之为度外去来之物。”(《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45册,第151页上栏)此书虽系宋人托名金朝臣僚所作,但其言也反映出时人对金朝统治旧河以南之特殊心态的观察。 (82)韩茂莉教授曾从农业发展角度出发,对金廷重北轻南的经营态度有所关注,不过她据经济状况将较发达的河北、山东归为金朝政治经济中心区,而将河东、河南、陕西归为辅翼区。(参见氏著:《辽金农业地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07—247页)按鲁西奇教授《中国历史上的“核心区”:概念与分析理路》(《厦门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一文论证,以经济格局界分政治格局的分析理路应用于中国史研究时,易出现内在不合之处;综合本文研究来看,有关金代政治地理的划分,大概还值得进一步商讨。 (83)《宋史》卷360《宗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295页。 (84)《要录》卷27,建炎三年闰八月庚寅,第627页。 (85)洪适:《盘洲文集》卷74《先君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58册,第750页下栏。 (86)曹彦约:《昌谷集》卷6《上庙堂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7册,第74页上栏。 (87)楼钥:《攻媿集》卷111《北行日录上》,《四部丛刊初编》,第30册,第19页b—20页a。 (88)卫泾:《后乐集》卷17《盖经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9册,第717页下栏。 (89)此处综合参考Myron Weiner,"Political Integration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358,Mar.1965,pp.52—64;许倬云:《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史的若干特性(代序)》,《求古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第3—6页;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论集体记忆》,毕然、郭金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0、281—313页。 (90)金朝对黄河南、北的这种整合差异与元朝对宋、金旧地的不平衡整合颇有类似之处。参见萧启庆:《元朝的统一与统合:以汉地、江南为中心》,《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7—38页;李治安:《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 (91)《金史》卷97《贺扬庭传》,第2151页。 (92)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8《金元俱有汉人南人之名》,王树民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30页。 (93)参见张中政:《汉儿、签军与金朝民族等级》,《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第3期;刘浦江:《金朝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歧视》,《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第54—56页。 (94)当然,笔者也非认为金代“汉人”、“南人”之名即为旧河北、南汉民之代称,而是说明两者意涵前后有所变化。在太宗破辽灭宋之初,“汉人”、“南人”确实分别对应辽、宋旧民;但至熙宗朝后,原本对应宋人的“南人”却主要用以指称新入版图的伪齐地民众,汉地先前的宋、辽群体之分日渐被更大范围的旧河南、北之分覆盖。 (95)《辽史》卷45《百官志一》,第685页;叶子奇:《草木子》卷3上《克谨篇》,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5页。相关论说参见宋德金:《辽朝的“因俗而治”与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8年第2期;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元朝的族群政策与族群关系》,《历史月刊》(台北)第94期,1995年11月。 (96)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8《金代文物远胜辽元》,第623页。晋初“北南选举”问题_金朝论文
晋初“北南选举”问题_金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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