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保障:更有必要一路上路_农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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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是中国社会事业发展迈出重大步伐的一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一年前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积极探索建立”、“逐步建立”,很快实现“31个省区市已全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7月底,覆盖人数达2312万,明显超过2006年末农村贫困人口数(贫困线693元,2148万人),相当于2006年末农村贫困和低收入(低收入线958元,3550万人)人口的41%。“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有望在年底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消极”性扶贫手段(相对于开发式扶贫的“积极”性扶贫手段)方面,一举实现了“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解决残存贫困人口温饱的目标,将提前完成。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的城乡差异,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全建立的2003年的6.12∶1(农村为1,该年城镇人口是农村人口的68%),迅速缩小至2007年7月的0.97∶1(农村为1,2006年城镇人口是农村人口的78%),社会事业的“城乡统筹”进步显著。(见下图)

1999-2007年7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及比较

资料来源:国家民政部网站/民政统计

农村低保已经上路,但是保障水平尚低,保障水平的城乡差距仍然巨大。

2007年头7个月,全国农村低保人口月均计划安排民政资金36元,实得29元,分别相当于城镇低保水平的34%和28%,建立在公共财力基础上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城乡差距,甚至大于更多基于市场形成的城乡收入差距(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

全国31个省市区中,经济发展水平、低保水平相对较低的中西部地区,低保水平的城乡差距更大。2007年7月农村低保人口人均计划安排,东部、中部和西部分别是48元、30元和25元,头7月平均实际分别是44元、20元和19元,农村低保水平相当于城镇低保水平的比率,东部是38%(计划)或35%(实际),中部是34%或22%,西部是28%或20%。相关分析显现,以人均GDP(2006年)衡量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城乡低保水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与城乡低保实际差距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值得探究的是,城镇低保水平与低保的城乡差距不显著相关,而农村低保水平与低保的城乡差距,无论是2007年7月计划还是2007年头7个月实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这说明,城乡低保人口的保障水平将随着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农村低保水平的提高,更依赖于城乡差距的缩小。

农村低保水平计划与实际的差距,中部地区最大,实际比计划少了34%,甚至比西部的26%还高出8个百分点,更比东部的9%高出25个百分点。与之相应,农村实际低保水平的东部与西部差距2.3∶1(西部为1),小于东西部人均GDP的2.7∶1的差距;而东部与中部的低保差距2.2∶1(中部为1),反而比GDP的2.1∶1的差距略大。这种与GDP梯度落差不一致的状况,只能用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力度更大的转移支付解释。这进一步凸现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制度巩固和发展的责任。

上述农村低保绝对水平低、相对差距大的问题,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央和省级财政实力日益雄厚的今天,有望通过“多予”的方法逐步解决。相比之下,提高农村低保制度的运行效率,改善低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却复杂得多。

除了通常存在的公共资金“跑冒滴漏”、公共机构公职人员敷衍塞责现象,当前影响农村低保制度良好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社区将被违法剥夺土地的农民大量纳入低保,由政府公共财政,实质是所有纳税人,为少数私利集团不当得利“埋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0711)非常明确,纳入低保的,应该是“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也就是“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十年扶贫开发纲要”实施后,仍无法通过开发式扶贫解决的残存农村贫困人口。而主要出现在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很好的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陷于贫困,既非他们自身人力资本低下,也非客观生存条件恶劣,仅仅由于私利集团违法征地并不给予足额补偿。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他们无法将自身的人力资本与土地资本,或者土地资本足额补偿后转化的其他物质资本结合,无法顺利就业、转业和创业,无法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样形成的“无地无业”农民,要让国家财政给予保障,来避免同时的“无地无业无保障”,避免他们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四处告状,扰乱私利集团的“秩序”,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换言之,如果我们“少取”他们合法拥有的土地或土地补偿金,哪里需要“多予”,让他们一个月得个二三十元的低保金。

同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强调的,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衔接,政府救济与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其实就是“放活”。而一些地方的利益集团一面“与民争利”,为了“多取”而“卡死”,妨碍普通民众充分发挥自己的人力、土地和其他物质资本就业创业,堵死他们的生路;一面用全体纳税人的钱财来“多予”,这与国务院上述通知精神也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事实表明,“少取”和“放活”做不到的地方,“多予”断不可能做好。在这些地方,通常存在的公共资金“跑冒滴漏”、公共机构公职人员敷衍塞责现象一定更加严重,甚至会出现内外勾结侵吞公共资金的情况。与此同时,违反“少取”、“放活”方针、让遭受不法侵害的农民沦落为“低保对象”,再多的“多予”,也无法保证真正的低保对象被广泛覆盖和提高低保水平,这将进一步扩大低保的城乡差距。

总之,任何改进都是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包括农村低保在内的任何社会事业,固然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也同样需要政治的昌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正是科学发展观之价值所在。

我们相信,党的十七大将有力推动政治昌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引领着并将更有力地引领这个进程。在这种全面的进步中,已经上路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肯定能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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