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性的边界扩展与保险业的发展_保险人论文

可保性的边界扩展与保险业的发展_保险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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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保险业因其在各类抗灾救灾中所起的作用过于微小而备受指责;美国产险业1978-2003年间的承保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1];业内巨擘AIG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更是令人胆战心惊;国内保险巨头中国平安投资富通集团(Fortis)亏损近230亿元[2];我国产险的主要险种——车险也陷入了全行业亏损的状态[3]。被誉为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对众多风险不敢承保、资本运作遭遇失败、承保业务连年亏损、业务创新累受重创,其防灾防损职能遇到了广泛的质疑。由于保险经营必须坚持可保性原则,保险业当前面临的经营困境与其对传统可保性边界的坚守密切相关。传统可保风险的范围过于狭窄,已完全不能适应“后工业化时代”新风险大量涌现(Emerging),旧风险日益模糊(Ambiguous)的现状。伴随着世界经济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型,大量无形的、难以测量的风险,如科技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恐怖风险、巨灾风险等的威胁日益巨大,急需保险转移。现代保险业对传统的,过时的可保性边界的坚守必然会抑制其今天的发展。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可保性的边界,探索其拓展的方法,从而为保险业开拓全新的业务领域,培育新的利润源泉,进而化解其当前所面临的困境,显得尤为紧迫与重要。

一、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对可保性边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保性边界。Doherty(1997)列举了11种可保风险的标准,如大数法则必须有效,最大可能损失(MPL)可以负担、损失事件独立等[4]。Schmit(1986)认为,可保性的首要条件是保险人损失分布的可测性,基于这一观点,他给出了理想可保风险的7个条件;大量同质风险单位;风险单位相互独立;预期损失能以货币计量;可以基于时间、地点、数量和原因确定损失;损失具有随机性;承保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不会发生巨大损失。基于这7个条件,Schmit界定了可保性的边界[5]。Swiss Re(2005)指出可计量、可理解、边界清晰、费率能为双方当事人接受是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6]。基于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Christophe and Patrick(2002)定义了可保性的边界,指出一旦确定了可保性的边界,保险理论研究者就需要探索如何克服可保性边界的约束。在可保性边界既定的条件下,他们讨论了如何使那些落在边界外的风险具有可保性的途径,即拓展可保性边界的问题[7]。二是可保性边界的条件性与时变性。Loehman(2006)认为通常保险市场上独立的、单位风险方差适度的以及大数法则有效的风险为局域性可保风险,而一些虽然局域不可保,但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的风险为全球性可保风险[8]。Epstein(2004)认为不可保风险是在一定的经济结构中,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不存在对双方都有利的风险转移,一旦创新产生对双方都有利的风险转移方式,可保性的边界就应拓展[9]。Swiss Re(2005)认为可以通过变更承保条件与条款、风险选择与个别定价、保险创新、再保险、风险证券化、公私联合或政府介入等途径拓展可保性的边界。

国内学者的研究则仅集中在第一个方面,即刻画可保性的条件或边界,强调对可保性边界的坚守,反对突破,这与我国相对落后的保险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相吻合。石兴(2010)将可保性界定为,保险人能够运用保险精算原理和大数法则,将那些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集合在一起,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由保险人筹措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和保险人必要的盈利之目的[10]。魏华林、林宝清(2007)认为可保风险的要件为: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1]。王颖(2009)认为风险可保性的条件是:保险标的彼此独立;损失具有可预期性;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保险标的不会同时受损[12]。总结传统保险理论,雷冬嫦、李加明和周云(2010)认为风险只有满足:纯粹性、偶然性、随机性、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大量同质独立风险单位的存在、大多数风险单位不会同时受损、保险费具有经济上的可承受性6个条件才具有可保性[13]。石兴和黄崇福(2008)认为可保风险是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和责任,可保风险必须具备7个性质:大量且同质、偶然性、意外性、损失能以货币衡量、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纯粹风险、特殊性风险[14]。

可见,较之国外学者,我国保险学者对可保性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可保性边界的刻画和对坚持可保性重要性的强调上,各种观点的表述大同小异。在保险业发展速度趋缓,产品亟待创新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理论界亟须开展对可保性边界条件性与时变性的研究。因而,重新审视纯粹风险、大数定律与可保性的关系,探索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条件下新的风险转移手段,尝试突破传统可保性的束缚,为保险业开拓全新的空间显得日益迫切。

二、纯粹风险与可保性

关于风险的可保性(Insurability),国内学术界一般将纯粹风险视为可保的必要条件,代表性的观点是,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15]或“仅限于纯粹风险”[16],认为可保风险“主要为纯粹风险”。国外学者一般不声明纯粹风险是可保性的必要条件,但在介绍风险的特征时往往指出,纯粹风险可保,而投机风险不可保;或者强调纯粹风险可以投保,而投机风险不能投保[17];多数文献认为,与纯粹风险“一般情况下(Generally)”可保相反,投机风险“一般情况下(Generally)”、“正常情况下(Normally)”或“通常情况下(Usually)”不可保。可见,国内外学术界在风险可保性的界定上是存在分歧的。相对来说,将纯粹风险视为可保必要条件的观点更值得商榷[18]。实务中存在的海外投资保险、信用保险、新产品开发保险、新市场开拓保险等险种即为佐证。一般认为,投资风险是一种投机风险,开办企业即可能赚钱,也可能亏本;Powers(2006)认为信用风险也应属于投机风险[19];新产品开发风险是一种投机风险[20];新市场开发也是一种投机风险。显然,我们不能因为实务中有这些保险产品的存在,就将投资、信用、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开拓等风险归为纯粹风险。如果这些风险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没有获利的可能,现代经济势必退回到原始状态。当然,如果将这些险种分别冠名为“海外投资损失保险”、“违约保险”、“新产品开发失败保险”及“市场开拓失败保险”似乎更为准确。这里有一点可以肯定,即部分投机风险是可保的,或者说其负侧风险(Downside Risk)是可保的。汪祖杰(2008)建议区分纯粹的“投机风险”与“投资风险”,推动保险业向“大保险”的方向发展。国外学者也认为部分投机风险具有生产性(Socially Productive),会使全社会受益(Benefit Society),应将其负侧风险纳入可保风险的范围。至此,我们的结论似乎应该是可保性的边界仅能拓展到部分投机风险的负侧风险,而不包括其正侧风险(Upside risk)。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的,实务中存在的万能寿险就有一个最低的保证收益率;传统寿险的预定利率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证性的收益率,这表明部分投机风险的正侧风险也是可保的。因而,应拓展可保性的边界,将可保风险定义为被保险公司接纳的风险,不可保风险则是不被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的风险。或者如Christophe Courbage & Patrick M.Liedtke(2006)那样将其定义为投保人能以合理的价格投保,且保险人愿意并且能够承保的风险[21]。

投机风险与纯粹风险的重合问题。简单地坚持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还会导致一个理论上的悖论,即投机风险与纯粹风险的重合,进而出现某种风险既可保,又不可保的问题。毫无疑问,经济主体一般会同时暴露于这两类风险之中,既要应对投机风险,又要处理纯粹风险。有时,这两类风险并不互斥,纯粹风险中虽然不包含投机风险,但投机风险中却往往包含有纯粹风险,即纯粹风险有时会成为投机风险的组成部分。同一风险,从宏观角度看属于投机风险,从微观角度看则属于纯粹风险;在某个时点以前属于投机风险,而在此之后则又属于纯粹风险,如开加油站所面临的火灾、抢劫等风险,尽管单纯意义上的火灾或抢劫只可能导致损失,应属于纯粹风险。但在股东(或董事长)看来,这些风险是其开加油站这一投机行为所衍生出来的风险,应归于投机风险;在加油站经理(或部门主管)看来,即在加油站开了之后,这些风险则又完全属于纯粹风险。在决定开,还是不开加油站时,火灾、抢劫属于投机风险的组成部分;在已经开了之后,它们就属于纯粹风险了。于是,时点与角度的变化就会影响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划分[22],形成了同一风险既是纯粹风险,又是投机风险,既可保又不可保的悖论。

三、大数定律是保险经营的理论而非原则

大数定律是众多保险原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它表明从大量同质风险的历史损失数据中所获得的期望损失对该风险的承保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要保险人所承保的同质风险的标的足够多,这些同质风险标的集合的实际损失就会无限逼近于其期望损失,从而降低损失不确定性的程度,即降低风险。这样,单个被保险人的风险虽然是不确定的,但被保险人集合的风险却是确定的,保险人就能“无风险地”经营这个已经“被确定了的”风险[23]。因而,保险理论界认为没有Jacobb Bernoulli家族的贡献,便不会有今天保险业的繁荣,是符合实际的评价。于是,大数定律成立的条件也就成了风险可保性的主要条件,在Schmit(1986)所给出的理想的可保风险的7个条件中就有4个与此有关,分别是“存在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风险单位间相互独立”、“损失具有随机性”和“可以计算出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保性的这几个条件,基本上是学术界的共识,表述时仅在同质(Homogeneous)或相似(Similar)、独立性(Independence)或低相关性(Low Correlation)、随机性(Fortuity)或偶然性(Randomness)、可计算(Calculable)或可量化(Quantifiable)及可测量(Measurable)、可确定(Determinable)或可界定(Definite)等用词上存在细微的差别。大数定律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纯粹风险一般会较规则地发生,具有重复性的特性,会在相同状况下重复发生,可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计算其损失频率(Frequency)与严重程度(Severity),并以大数法则预测其未来的损失。而投机风险一般会不规则地发生,较不易或不可能在相同的情况下重复发生。相较于投机风险,大数定律更适用于纯粹风险。总之,理论界之所以将纯粹风险视为可保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因为较之投机风险,它更能满足大数定律成立的要求。因而,风险可保性的7个条件中除偶然性或非故意性、经济可行性及非巨灾性3个外,其余的风险大量性、同质性、独立性、随机性、可计量性都只是大数定律的适用条件。保险业主要依靠大数定律来指导经营的技术路线决定了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的现状。

不可否认,从保险精算的角度看,大数定律是最重要的保险定价理论,但绝非唯一的保险定价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无套利理论、资产负债理论及贴现现金流理论也都是重要的保险定价理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其适用条件较大数定律更为宽松[24]。此外,保险实务中存在的巨灾保险、航天保险、核能保险等显然并不满足大数定律成立的条件,表明除大数定律外,其他保险定价理论也可以达到降低风险(derisk)的目的,也能使保险人开展对应的保险业务。大数定律尽管重要,但它毕竟只是指导保险经营的一条理论,而不是必须坚守的原则或不可逾越的红线。因而,只要是能准确预测风险,降低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的理论,就能够而且应该成为保险经营的指导理论,保险经营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依靠大数定律来指导。因此,在其他定价方法可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保性的边界可以拓展到不能适用大数定律的风险领域中去,为保险业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

大数定律表明,保险人承保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越多,就能越准确地预测保险损失,实现经营的稳定。因而保险经营的基本技术是风险集聚(risk pooling),通过同质性的个体风险的集聚来降低整体的风险水平,进而在参加者之间公平地分摊损失的成本[25]。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除风险集聚外,多样化(Diversity)、对冲(Hedging)或套期保值(Arbitrage)也能降低风险的不确定性,甚至完全消除风险。保险经营虽然增加了全社会的福利,但在投保人支付了保费成本之后,风险并没有被消除,保险事故的发生仍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净损失,只不过其损失转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摊了而已。但在避险双方(或投保人)基础资产相同、数量相等、时间相当、方向相反的情况下,保险人通过适当的风险对冲就能完全消除风险,增加社会的福利。这样,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对冲是一种优于风险集聚的风险管理办法。只要基础工具选择适当,对冲就能够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如暴露于巨灾风险中的投保人完全可以通过购买以巨灾债券为基础资产的看跌期权,巨灾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巨灾债券卖权上的收益来填补。Powers(2006)认为风险对冲可能驱使相关利益方加速保险事件的发生,因而对冲并不是一种优于传统保险的风险处理手段。不可否认,由于CDS的教训,资本市场确实加速了雷曼兄弟的倒闭,但在诸如巨灾风险等不可抗力上,应该可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另一个障碍来源于保单的低流动性,由于每位被保险人的风险不是完全同质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存在等因素降低了保单的流动性。但部分纯粹风险(如航空意外)不存在保险人的经验数据与社会统计数据不吻合的现象,即其出险概率完全是公共知识,几乎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客机主要为波音、空客两家生产,飞行员的培训方式也完全标准化。这样,保险市场完全可以提供标准化的航意险保单,保险人可以充当做市商,根据风险状况调整每天的卖出与买入价格。投保人可以一次性买入多份标准化的航意险保单,或仅作为保单供自己使用,或在价格合适时卖出谋利,以后需要时再随时买入。同样的,部分被保险人可以购买基于其所在年龄段(如40-45岁)死亡率指数的寿险产品,既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险保障,又能保证保单的流动性,甚至可以使投保人赚取买卖差价。这样,部分保险双方都不能影响的风险或指数化后无法影响的风险,在信息完全透明的基础上,相应的保险产品完全可以标准化以提高流动性,顺利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欧美金融市场新近推出的保险衍生产品:寿险保单贴现(Life Settlement)使寿险保单持有人当其不再需要某份寿险保单,或预计余命无多急于获得现金时可以将其保单出售给第三方,以获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支付。较之退保只能获得较低的退保金和任其失效两个选项能获得更高的支付。这一方面提高了寿险保单的流动性,提高了被保险人有限生命内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保险人通过购买重新打包证券化的Life Settlement,可以对冲其在寿险承保上的风险,提高经营的稳定性,获得更高的利润。可见,通过结构化安排,保险承保市场与资本市场可以实现有效对接。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意味着保险公司能够经营诸如利率、汇率、股价等投机风险。保险业既然是经营风险的产业,自然也可以承保投机风险,事实上它已经这样做了(如信用保险)。不过,此时的指导理论已不再是大数定律,而是无套利理论等其他理论了。无套利理论要求投机风险投保人的期望收益必须为零。保险人首先应确保投保人有真实的风险暴露,即存在对应的真实交易并暴露于投机风险之中。其次,仅应接受生产型企业等套期保值者的投保,回避投机者、套利者的投保,以规避道德风险。最后,保险人应仅充当套期保值者,不进行任何投机或投资性操作,始终维持零风险头寸,仅获取无风险的佣金收入。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传统保险理论将风险仅界定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只强调了下侧风险(Downside Risk),即只重视损失的可能而忽略了获利的机会,是典型的单侧风险概念,已不符合现代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应将风险定义为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条件下某事件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偏差,偏差越大则风险越大。该定义不仅考虑了正的损失,即下侧风险(Downside Risk),还考虑了负的损失,即上侧风险(Upside Risk),强调了风险的双侧性,更符合现代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更符合保险实务中存在投机风险类保险的现实。其次,传统保险理论坚持可保风险仅包含部分纯粹风险,不包含投机风险的观点,既不符合保险实际,也不利于保险创新。将可保风险定义为保险人接受投保的风险,或者定义为投保人在保险市场可以购买到相应保险产品的风险,将增强其理论的稳健性。部分投机风险具有社会生产性,投保人冒诸如此类的风险将会使全社会受益,因而应将其归于“投资风险”,以区别于纯粹的“投机风险”。实务中存在以此类风险为基础的保险产品,如海外投资保险、信用保险等,雄辩地说明保险业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作用。针对此类具有积极意义的投机风险,保险人应当拓展可保性的边界,进行产品创新,积极承保。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的存在,表明保险人可以承保部分投机风险的负侧风险;万能保险、传统寿险等存在,表明保险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承保了部分投机风险的正侧风险。因而,保险业能够承保部分投机风险。

作为风险的经营者,保险人只要在无套利理论的指导下确保投保人的期望收益为零,并做好自身的头寸管理,就可以承保投机风险。信用保险作为一款投机风险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保险人的退缩将导致对这块市场的彻底丧失。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正在考虑给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饱受诟病的CDS加上可保利益的约束条件,从而使其从投机工具转变为真正的信用险保单。此前,由于CDS的购买者不需要真实拥有对应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Security),买卖双方仅以基础资产为参考来订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基础资产(贷款、债券或CDO)的义务人真的违约了(或仅仅是信用评级的下降),买者就可以从卖者处获得“补偿”,实现投机获利的目的。这样,CDS的购买者就有动机在资本市场打击相应基础资产的义务人,促使信用事件的发生,以从CDS的卖者处获得“赔款”。如果管理层在CDS合约中附上可保利益原则,要求其购买者必须真实拥有对应的基础资产,它就会变成了标准化的、高流动性的信用险保单。CDS的存在说明,投机风险不仅可以承保,而且其保单还可以标准化,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再次,大数定律只是指导保险经营最重要的,而非唯一的原理;集聚能降低风险,对冲也能降低,甚至消除风险。此外,通过共同保险、联合保险、再保险、建立风险基金及引入最后再保险人的办法,可以回避大数定律成立的严苛条件。实务中存在的巨灾保险、核能保险和航天保险,说明保险也可以承保不具有大量同质性、独立性等特征的纯粹风险。资本市场为暴露于巨灾风险中的投保人或保险人对冲其纯粹或投机风险提供了全新的方法。通过买进以其公司股票或巨灾债券为基础资产的看跌期权,可以实现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对冲,进行高效的风险管理。诸如航意险等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标的高度同质的险种完全可以结构化、标准化,以提高其流动性。此外,保险人还可以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进行市场细分,开发出基于不同年龄段死亡率指数的寿险产品,既能提高保单的流动性,又能摆脱可保利益的羁绊。

最后,在可保性的约束下,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主要有三个:一是开发尚待开发的市场;二是深挖现有市场的潜力;三是扩大可保性的边界,开拓全新的业务领域。不可否认,在现有可保性的要求下,我国仍有广阔的保险市场等待开发;现有市场也有继续挖潜的空间。但通过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及政府介入等手段,综合运用风险集聚与对冲等技术,将更多的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纳入可保风险的范围,应该成为保险创新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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