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券市场论文,对策论文,当前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5年多的运作,已取得了较大的长足发展,但是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依然面临八个方面问题:
1、缺乏强有力的证券管理机构。面对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我国目前的管理行为显得无序和紊乱,现在管理体制不仅多头分散,而且责权混乱,加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分设在全国各地,当地的党政机关自然也是地方管理机构。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形成了遇事扯皮、遇利相争的局面。近几年中,证券市场多次因有些管理部门的政出多门、朝令夕改而引起股市大起大落。
2、法规不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种规章制度都在试行之中,因而短时期内难以制定统一且完善的法规。同时不少省市都制定了关于本地区证券发行与流通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这些办法或条例不仅有待完善,而且各自为政,一个地区一套制度,影响了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此外,由于证券管理办法不断变更,也给证券市场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公司法》虽已经颁布实施,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有关证券管理基本框架的大法仍未出台,使证券市场缺乏刚性规范的法律依据。
3、尚未形成统一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在设计时则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把一个统一的市场分为:A股市场、B股市场和H股市场;A股市场中又分设为个人股和法人股两个市场,且各个市场互为屏障,个人股不能进入法人股市场,法人股不能进入个人股市场;外币不能购买A股,人民币不能购买B股;中国人不能购买H股,外国人不能购买A股。一个完整、统一的证券市场被分割、肢解为无数个互不流通的残缺市场,极大地影响了股票的流通和资金的融通。
4、机构不配套。健全的证券市场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机构。比如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等级、债券等级进行权威性评估的资信评估机构,对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进行重估的评估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息并进行参谋的咨询机构,对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进行监督、审查的法律与会计机构。这些机构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未设立,即使设立了,目前仍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大户依然操纵股市。当前,我国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数千万涉足股市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靠省吃俭用积累起来的血汗钱。现在股市上真正的大户是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各类机构投资者。近年来。大户操纵股价的现象日趋公开,明显引发了震惊国内外金融界的327事件,以及长虹事件。目前对引发这一事件的责任者虽已作了处理,但对引发这一事件的机构大户操纵市场的普遍行为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证券市场丑闻迭出,事件不断。特别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是,在我国年轻的证券市场上的确已形成了一股左右证券市场价格的“地下经济黑势力”。这股势力在期货市场上尤其猖獗。
6、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现象。我国股票有公有股和个人股之分,公有股又有国家股和法人股之分,个人股又有职工股和公众股之分。同样的股票因购买者的身份不同,购买渠道不同,价格相差悬殊。一股多价现象的存在,违背了证券市场“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既不规范,并因此造成了占股市总量的80%的公有股至今不能流通,从而使国有资产呆滞。
7、中介机构多,投资机构少。由于目前股票市场仅在少数几个城市上市流通,国内证券业主营债券,或兼营债券的机构除正式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许多信托投资公司,而且银行系统内经批准的城镇储蓄所及城乡信用社也可以代办证券买卖业务。这种分散的多机构的交易市场格局,导致在有限的市场中出现抢揽业务等不正常现象,助长了黑市的形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机构又太少,证券交易以个人交易为主,而以个人为主的市场看起来热闹,但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而且交易笔数虽多,金额却很少,效率低,筹资和融资功能不强。
8、黑市与灰市并存。由于管理不力,证券黑市普遍存在,欺诈等非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经济损失。与此同时,证券灰市的存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幕人士利用内幕消息获取暴利,进行内幕交易,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1、建立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统一、完备的法规体系是证券市场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的基础。从总体上来讲,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是滞后的,目前只有一些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法规在发挥作用,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大法——《证券法》至今仍未出台。《证券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它不成熟。应当看到,成熟与不成熟是相对的,在证券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很难制定出一部十分成熟的证券法。而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恰恰需要法律来规范。与此同时,其它配套的法律,如《期货交易法》、《信托法》、《国债法》等也应尽快制定与出台。同时还要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正执法,维护证券市场发展正常的秩序。
2、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市场管理体系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保障。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必须逐步集中到证券主管部门手中,要赋予证券主管部门更多权力,提高其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违法事件绝不手软;还要理顺中央证券主管部门和地方证券主管部门的关系,地方主管部门不能各行其事,应为中央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这样才有利于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在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的前提下,要建立健全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它们自我管理和一线监管的作用。一方面不断完善和强化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重组证券业协会,使其真正成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3、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一是要把好公司上市关。要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过严格的改制后发行股票,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上市公司。二是要把好上市公司监管关。证券管理部门要帮助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内部权力结构、利益分配、奖罚政策、经营管理机制等符合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帮助企业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真正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上市公司能按国际标准和惯例运行。
4、加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建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连接筹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已取得长足发展,但总的来看,规模偏小,质量不高,监管不严,存在盲目发展的势头。今后对中介机构,一是加强监管,二是支持其发展,三是大力培训人才,逐步形成一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在内的高质量的证券中介队伍。
5、要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的投资者队伍。结构合理的投资者队伍是证券市场稳定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还比较少,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因而一方面要稳定和进一步壮大个人投资者队伍,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力量还很弱,且运作不规范,今后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重点应是发展投资基金,在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基金法规,积极推进投资基金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