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标准的目的性_黑格尔哲学论文

论实践标准的目的性_黑格尔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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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人类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活动。离开人的目的性来谈论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无法说明这一检验何以可能以及是如何完成的。

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自觉的目的性,这是人类区别于自然界其它物种的重要特征,哲学家很早就开始了对目的的研究。苏格拉底首先提出用目的的原则解释世界,他认为世界上的事物皆出于神的有目的安排,人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能力也源于神。柏拉图进一步论证了神在善的理念即宇宙目的的指导下,按照理念世界的原型塑造现实世界的过程。这些见解,在黑格尔看来,尚属于“外在目的性”的理论。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对“外在目的性”的研究才转变为对“内在目的性”的研究,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考察事物“为什么”的四种原因时,强调了目的是事物内在的真正根据,但他由于没有区别自然界中的事物和人类社会中的事物,把目的看作是自然界的普遍原则,最终还是没有脱离神学目的论。亚里士多德的这种目的论,对以后的哲学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直到康德才有了一种新的解释。康德也主张用目的论的原则考察自然界,因为在整个自然界中,有机物的存在是不能用机械因果律来说明的,它是服从内在的因果律,这种内在的因果律在康德看来就是自然界本身的合目的性,但这只是我们对于有机物的一种主观看法,是根据人类自身的目的论的判断力的一种假设,并非说自然界本身真正有什么目的,唯有人才能为自己确立目的,因为唯有人是有理性的。康德的目的论之重要之处不仅在于他说明了目的的属人性质,而且还在于他强调了目的性判断在联结现象界和本体界、知性和理性中的桥梁作用。知性只适用于现象界,不能超越经验的界限,但是思辩理性则要求对经验进行最广泛的综合,认识终极的无条件的东西。这个要求永远达不到,超出经验的认识必然陷入假相。只有实践理性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里的人是超验的主体,即作为道德本体的人,实践理性与思辩(理论)理性相比较,不能不具有“优先地位”,这就是康德的结论,但理性原本是统一的,康德于是进一步提出反思的判断力,它在审美的判断和目的论的判断中把目的性概念应用于自然界,使道德领域和自然界得以统一。

康德哲学在这里的启示是:第一,他将理性分为思辩(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认为后者高于前者,这就不仅使长期以来被分割的实践与认识处于有机联系中,而且意味着认识的真理性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确认和实现。第二,他将目的性概念的应用看作是沟通道德领域和自然界的可能性条件,认为实践理性高于思辩(理论)理性并制约思辩(理论)理性只能在合目的性的意义上成立,这就不仅使人的主体能动性得以充分体现,而且意味着实践对认识之真理性的确认必须是合目的的。

黑格尔继承了康德的这种“内在目的性之说”,在描述理念进行自我认识、达到绝对真理的过程时,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统一的角度论证了目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他将理念的自我认识分为两个运动: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前一个运动是接受存在着的世界,使其进入主观表象和思想,后一个运动是凭借主观本性,规定和改造客观世界。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就是“主观性的片面性与客观性的片面性之间的对立,自在地都被扬弃了”。(注:黑格尔《小逻辑》第410页。 )这种统一过程,在黑格尔看来,就是目的的实现过程,即主观的目的——正在完成中的目的——已完成的目的。实现了的目的就是绝对理念(真理)。列宁对黑格尔的这种“内在目的性”的看法评价很高,认为“黑格尔通过人的实践的、合目的性的活动,接近于作为概念和客体相一致的‘观念’,接近于作为真理的观念。紧紧接近于下述这类:人以自己的实践证明自己的观念、概念、知识、科学的客观正确性”。(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1页。)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的“内在目的性”看法,不仅包含着实践证明理论客观正确性这一猜想,而且还阐释了两个问题:第一,实践是目的自己运动的内在环节,黑格尔把实践活动看作“实现善的冲力”,但“善”并不就是实践,而是目的,作为目的的“善”本身就具有实现自身即实现概念对外部现实的要求(冲力),因为“善”是“概念自己内部的总体性”,它本来就具有普遍性和直接性的品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同一,实践不过是“善”自我实现的一种能力或一个环节。第二,目的高于实践,黑格尔认为,实践扬弃了认识的主观性而达到客观性的过程是“以目的为它的自由概念,为高于它自身的力量,因而屈服于目的并遵循目的。”(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95页。 )在黑格尔看来,如果说实践是认识的归宿,那么目的则是实践的归宿。

目的是包含实践、统摄实践、高于实践的自己运动过程,目的的自我实现即合目的性的结果便是真理所在,这就是黑格尔对目的、实践、真理三者关系的看法,其唯心主义在于,黑格尔“把善的真理设定为理论和实践的理念的统一,意思就是自在自为的善是达到了的,因而客观世界自在自为地就是理念,正如理念同时也永恒地设定其自身作为目的,并通过它的活动去促使目的的实现。”(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421页。)但是,黑格尔的上述看法中包含着一个合理的思想, 那就是把合目的性视为贯穿实践活动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从而使得实践检验真理的问题与目的内在地联系起来。

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一般性批判,是从对象化这个问题切入的,它直接关系到对目的、实践、真理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

对象化的思想的形式可以追溯到笛卡尔对“我思”的思考,经过康德、费希特对“先验自我”与对象关系的系统研究,最后在黑格尔的异化理论中获得了较完整的表达:第一,意识具有主动设置自己对象的能力;第二,一切对象都是意识的对象性存在;第三,意识创设对象的过程是一个否定性的返回自身的过程。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象化思想中的否定性的辩证法,认为黑格尔在这里所表达的,实质上是“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黑格尔的错误在于, 他“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由于将人等同于自我意识, 所以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所设定的只是物性,即外化的自我意识,而不是现实的物,这正是黑格尔所谓目的自我实现的虚假性所在。

在马克思看来,对象化之真实形式是现实的人在劳动中把自己的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外化在现实对象上的过程。只有从对劳动的研究中,我们才能理解人的对象性存在,进而如实地把握人的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及其与理论的关系。

作为实践的最基本形式,劳动是人类改造自然以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满足人类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的活动,满足需要即是劳动的目的。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需要和目的总是有机联系着,它们共同体现着人与外部环境的对象性存在和对象性活动的关系,不同的实践活动指向外部环境中不同的需要的对象,构成了每一种实践活动特殊的目的,预定的目的是需要的反映,是关于满足需要的对象性活动的自觉意识,实现的目的则是需要合目的性地得到满足。

生物也有生存的需要,它们生存下来说明环境满足了这些要求,就此而言,生物的生存也具有合目的性。但是这与人类有根本的区别。

首先,生物的需要仅仅是它所属的那个种的范围内直接的肉体需要,其合目的性不过是对生存环境的适应性,而人的需要则不局限于种的范围和肉体需要,它总是处在不断超越的发展中,与此相联系,人的合目的性存在也不仅仅是适应环境,更重要的是为满足不断发展的需要而改造环境,因此,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97页。)

其次,生物的需要与其合目的性存在是直接同一,自然形成的,人的需要通过合目的性的对象得到满足,则是通过一个中介环节——制造和使用工具,才能达到。“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83页。)

最后,生物不能自觉于自身的需要和合目的性存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这些区别表明,合目的性并不等于目的性,生物的合目的性也异于人的合目的性。生物仅有合目的性而无目的性,因为目的性总是与人的自觉能动性相关。生物的合目的性是生物有机体在自然选择的长期作用下,通过遗传和变异而形成的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它是生物与环境之间因果必然性关系的产物。严格地讲,这种适应性不是合目的性,把它称为合目的性,是人对这种适应性的“拟人”化解释,合目的性是一种关系,而“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81页。)

真正的合目的性与目的性是对立统一的,其对立在于,目的性是对需要的反映,是主体在活动之前或之初关于自身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结果之间统一关系的自觉意识。合目的性是主观目的的现实化过程,是上述统一关系的实现。其统一在于,它们共同体现于人的对象性活动中,目的指向对象,合目的性则是这种指向的客观化并从作为结果的对象“返回”目的本身。黑格尔所谓“目的的自己运动”,正是人的实践活动中目的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合目的性是主观目的实现,它既是过程,又是结果,就此而言。目的的实现又高于预定的目的。实践活动根据人的现实需要有目的地展开,合目的性(即满足需要)是实践的内在要求,它制约着实践的全过程,构成了实践诸要素(人、工具、对象、结果)之间联系的基础,促使实践活动在不断实现目的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可以说,合目的性,就是实践规律,它渗透和支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便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这个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合目的性,是人类满足自身物质生活资料需要的合目的性活动的规律。

合目的性既然制约着实现,无疑也制约着指导实践的理论的形成和实践对理论正确性的检验。

合目的性是实践的内在要求,它是客观的但不是可以自动实现的,这需要一定的条件,就是对外部世界本质及规律的正确认识和利用。因为“事实上,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客观世界’‘走它自己的路’,人的实践面对这个客观世界,在‘实现’目的时,会遇到‘困难’,甚至会碰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59页、184页。)这里涉及到两个规律——外部世界的规律和实践规律的关系问题,实践规律不能离开外部世界规律独立地起作用,说到底,它不过是通过正确认识和利用外部世界规律来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目的的规律,对外部世界规律的正确认识和利用,是实践规律实现自身的重要条件,理论正是由此而生。

理论的产生有内在于实践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否就是普遍性呢?换言之,是否一切有目的的实践活动都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呢?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理论与观念视为同一的东西,从而将任何实践活动总是受一定观念、思考的支配引伸为总是受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其实,观念和理论是有区别的。观念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从广义上讲,观念就是与物质存在状态相对立的人的主观意识状态。理论也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它是概念化和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的结果。理论出于观念而又异于一般观念,首先,它是反思化的观念,其次,它是体系化的观念,最后,它也是符号化(语言、文字、及其它形式客观化)的观念。理论并不与一切实践活动相关联。这是因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大体上可分为两个相关的层面:日常生活的实践活动与变革现实的实践活动,前者是非理论化的,后者才是理论化的。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支配人们行为的观念主要体现为传统、习俗和常识,这些东西是人们解释环境、理解生活的“共识”,其正确与否,只有在它们明显地“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时才会被注意,否则,即使是被科学证明为错误,也不会被完全抛弃,例如,尽管地心说早已被科学推翻,很多人仍然囿于“日出日落”的观念,并以此安排一日作息。而在变革现实的范围内,情况则大不相同,在这里,对真理的追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正确的理论,就不会有对现实的有效改造,而正确理论的形成,又必须与一些旧的传统、习俗和常识决裂,不破不立。新的实践,需要新的理论,新的理论又必须接受新的实践的检验,正是在这一范围内,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才突现了出来。

当然,日常生活的实践活动并非无变革现实的性质,变革现实的实践活动也并非脱离了日常生活,与此相联系,传统观念、习俗和常识不一定都是非理论化的,它们完全可能是一些原有理论的世俗化产物,理论也不一定总是以纯粹的形态出现,它在来自实践和指导实践时也会经历世俗化(群众化)的过程,但是区别还是相对存在的,造成这种相对区别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目的的不同,人们在现实条件下所产生的不同层次的需要、目的,决定着人们对于现实的不同态度和行动。在日常生活中,人与环境的对象性关系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合目的性,因此,人们的思维与实践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重复性、保守性和惰性。在认识事物时,“为什么”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是什么”展开的,而且对“是什么”的理解,也总是遵循所谓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从原有的但已被世俗化了的社会知识系统中去选择信息,不会轻易“离经叛道”。而在变革现实中,现有的生活条件不能满足人们存在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人与环境的合目的性关系需要重建,因此,人们的思维和实践活动表现出相当自觉的能动性,在认识事物时,“为什么”的问题转而主要是围绕着“应如何”展开的。

“应如何”这一超越性目的的确立,要求人们必须首先在观念上自觉调整与环境的关系。一方面,要掌握事物的客观尺度(即事物之客观本质和运动规律),用黑格尔的话讲,是要建立由概念规定的客体,使客体在思维中再现。另一方面,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将事物的客观尺度与自己的内在尺度(本性和需要)统一起来,使思维中再现的客体成为实践意义上的理想客体。这样一来,客观的“自在之物”便转化为被主体观念地或理论(包括计划、方案)地掌握的“为我之物”。

但是这种“为我之物”还仅仅是观念状态的,要使它成为事实上的,观念、理论就必须客观化,这一过程就是运用理论(计划、方案)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从理论的发展上看,实践既是理论的实现过程,又是对理论正确性的检验过程。

理论的实现和理论的被检验是统一的,一方面,理论的被检验以理论的实现为前提,只有在理论的实现中才能检验理论的正确与否,即使是错误的理论也会在实践中留下自己客观化的“印记”;另一方面,理论的实现程度又取决于理论的正确与否,只有正确的理论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实现,因为在其客观化中,主观与客观的矛盾最大可能地达到了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理论的实现是一个具体实践活动的完成,真理正是由此被判定。列宁说:“活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88页。 )何为作为真理标准的“活动的结果”?毛泽东认为,就是指实践的成功与否,成功的实践是指那些“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 273页。)的活动。这就是目的实现,即合目的性的结果。

这样一来,我们似乎隔入了一种循环:人们由于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现实的需要而形成指向对象的目的,根据目的而构设理论、计划、方案,以此作为指导去改造对象以求达到目的的实现,目的的最大程度(或基本)实现表明实践活动的成功,成功的实践活动证明指导实践之理论、计划、方案的正确性。的确是这样,但是这种循环是合理的,它体现的正是实践的合目的性规律。当然,这种似乎回到起点的运动并不是从主观目的回到主观目的,而是从主观目的到主观目的实现,实现的主观目的就是实践之变革的现实。

人们常常引用列宁的名言: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实践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以此来说明实践何以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不要忽略,列宁的这段名言是来自黑格尔《逻辑学》一书的摘要。正是在《逻辑学》中,黑格尔在提出实践高于认识的同时,强调了目的高于实践,是实践归宿的思想,应该结合这一点来理解列宁的话。实际上,实践的直接现实性并非任何一种客观性,而是合目的性意义上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是目的通过理论、计划、方案在对象上的实现,列宁说,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注:《列宁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419页。)实践是被什么引导到这一点呢?回答只能是:目的。

当我们把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时,那意思是说,真理是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实践作为标准就是要确定这种符合是否达到以及达到什么程度。实践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实践能够把主客观联系起来加以比较。那么如何比较呢?是将从现象中概括出的关于事物本质及规律的认识与事物自在的本质和规律进行比较吗?显然不是,因为我们接触到的总是现象,本质和规律作为事物内在的东西绝不会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实践所能联系起来加以比较的客观方面,实际上是改造对象的活动及其结果,即实践本身。这就是说,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不外是实践的自我发展过程,简言之,是实践之合目的性要求自我实现过程。然而当这一过程完成之后,我们从中获取的信息,却又不是理论与目的是否一致,而是理论与理论所反映的事物之客观本质与规律是否一致,这是为什么呢?其原因就在于在实践活动中,实践规律与外部世界规律是共同起作用的。一方面,凡是真正满足合目的性这一实践规律要求的,必然也是合外部世界规律的,因为合目的性的过程,就是外部世界规律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再现的过程,即“再生产整个自然界”的过程;另一方面,凡是合外部世界规律的,同样也必然是合目的性要求的,因为外部世界规律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再现过程,也就是目的客观化过程,即“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的过程。实践以其合目的性结果来证明认识符合外部世界规律的道理就在于此。

对理论正确性的分析必然会导向对目的合理性的分析,讲合目的性是实践规律并非把目的置于先验合理的地位,实际上,实践在检验理论的同时也在检验目的。合目的性是预定目的的实现,它在证明理论正确性的同时也证明了预定目的的合理性,如果情况相反,合目的性的客观要求没有实现,实践失败了,是否也在证明理论错误的同时证明了目的的不合理性呢?这就不一定了。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常常可以看到一个合理的目的(理想)经过多次挫折、失败的尝试而最终实现的现象。在这些挫折和失败中,人们并不放弃目的,而是不断修正理论、计划、方案,在一次又一次的努力中走向成功。这种现象表明,实践的结果并不是对目的的直接检验,而是对实现目的之理论、计划、方案的直接检验,实践是通过对理论、计划、方案的直接检验来间接判断目的之合理与否的。如果说实践对理论的检验是一个反复的过程,那么对目的的判别就更是如此,因为对目的合理性的判定,除了有认识方面的问题外,还更多地受制于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个具体目的的设定与实现过程,虽然与个人的利益、需要与活动有关,但实践活动从本质上讲是社会性的,个人是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个成员参加社会实践的,这样,一个具体目的的合理性问题就必须联系到社会的长远利益和需要来衡量,其复杂性程度显然大得多。但不管怎样,目的不能自己说明自己的合理性,它归根结底还是要服从实践的检验。

一方面,目的启动实践,通过理论导引实践,并以其实现与否确定实践结果的性质;另一方面,实践孕育目的,展开和实现目的,并以其结果检验理论和目的。这就是目的、理论、实践三者之间相互制约、有机统一的关系,合目的性的规律就体现于其中。即使在预定目的最终被推翻的情况下,也不违背规律,毋宁说恰恰是规律的表现,因为正是在对预定目的的不断调整和修正中,合目的性才显示出它是实践的内在要求和客观发展趋势。

从实践的目的性内涵来考虑它对真理的检验,要求我们把实践观、真理观和价值观统一起来,因为目的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合目的性就是价值的实现。

价值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对象性关系,价值虽有其客观的基础,但其本质上却仍是主体性的,唯有人的存在,才有价值关系的存在。“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4页。)一些教科书在论述价值与实践活动的关系时, 常常如此说: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同时也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这是有道理的,但不应误解为是价值关系被引入实践活动,实际上,实践活动自身就是一种价值活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实践的客体,是需要所指向、目的所追求的对象。离开价值来谈实践,就是离开需要和目的来谈实践,这样的实践是不存在的。

在实践活动中,其价值走向和认知走向是对立统一的。在价值走向的维度上,实践由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所决定并受由此而生的目的所驱动;在认知走向的维度上,实践由思想所指导并受主客观矛盾所制约。价值走向规定着人们是否自觉地去求真理以及如何对待真理;认知走向则规定着人们的利益,需要能否实现以及实践程度大小的可能性,求真和利益追求的一致,同样是实践规律——合目的性的要求的体现。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价值走向和认知走向的对立使它们在统一中潜存着发生各种偏差的可能性:或者偏颇于价值走向而忽略认知走向,或者偏颇于认知走向而忽略价值走向。如果将前者绝对化,对真理的追求将可能偏离客观性轨道而成为利益之实用化的“工具”选择,实践标准将可能被变通为“利益”的天平;如果将后者绝对化,对真理的追求将可能偏离历史性的轨道而成为理性的抽象化教条演绎,实践标准将可能被武断为脱离了现实的“必然性”坐标。在社会主义运动中,这两种错误倾向带来的失误,教训是深刻的。

“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与实践标准是一致的,它突出了实践标准的合目的性,指出了实践本身要受目的的规范,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必须是合目的性的。全面地理解和执行“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要把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因为历史规律就存在于人民群众自己创造历史的活动之中。这些活动虽然由无数个人的行为所构成,不能忽视个人的目的、动机和价值取向,但实践的结果却不是单个人孤立活动的产物,而是无数个体意志及其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用来衡量社会实践结果的应当是人民群众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全面理解和执行“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还要把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统一起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生产力是最终的决定力量,因而在衡量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所追求的目的实现程度时,生产力的发展无疑是最重要的指标,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指标,实践之最高的合目的性结果,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最大发挥,社会主义实践正因为服从于这一总的目的,才显示出它独特的价值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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