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规范

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规范

杜惟毅[1]2001年在《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规范》文中研究说明网络证券交易是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崭新的证券交易方式,代表着对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变革,对现行证券市场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本文在对世界有关国家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和监管措施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网络证券交易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分析、前瞻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正文共分叁章。 第一章研究了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本章通过对网络证券交易在世界各国的不同发展情况及其主要发展动因和制约因素的分析,指出:一方面,网络证券交易改变了证券市场参与者获取、存储和传递信息的方式,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为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网络证券交易的出现对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及对投资者的保护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第二章研究了网络证券交易的监管问题。本章以世界上网络证券交易和相关立法最为发达的美国为研究蓝本,分别对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两个基本类别——网络证券公告牌系统和网络证券交割系统进行研究,由于网络证券交割系统代表了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主要发展趋向,本章以其作为分析和研究的重点。通过对网络证券公告牌系统和网络证券交割系统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困境的深入分析,并在对几种不同监管措施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监管原则和措施,指出应建立多层次的证券交易所监管架构并根据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发展阶段将其纳入其中进行监管。 第叁章分析了我国的网络证券交易,对网络证券交易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前瞻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本章通过分析我国网络证券交易发展的制约因素,并通过与网络证券交易发达国家相关证券交易制度的比较,指出从根本上制约我国网络证券交易发展的原因在于制度的限制,最后提出了我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应有定位、配套制度建设及监管设计方案。

任其昌[2]2003年在《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说明在二十世纪末由于计算器及互联网之迅猛发展,促成了证券网络化的兴起。这种建基于互联网络而发展的新信息技术,对信息密集型的证券行业刚好能够提供一种良好的改革及发展动力,使证券网络化的改革过程得以极高的速度进行。 网络证券利用最新的电子技术,在网络拓展证券业务。其中主要包括网络证券发行、网络信息披露及宣传、网络证券交易、网络结算和交收等等。以上各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繁复,其中有很多地方是传统证券法律无法解决,如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安全与隐私等等的法律问题,需要研究另立新的法律来规范其运作。由此可见网络证券法律是一个颇新的题目,国内外对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方兴未艾,目前未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网络证券法律制度。本人依据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原则和理论为基础,再将国内外之法律相比较,试图对网络证券法律问题作全面性的探讨及深入研究,期望能在发展网络证券过程中从法律方面提供有助于完善我国网络证券法律制度的建议,以达到保障我国经济及网络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的目的。 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复合性及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并不表示所有传统的证券法律就已经过时或必定不适用于网络证券,恰恰相反的是传统证券的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全然被否定,反之它正是网络证券法律发展的根源,所以在本文各章中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亦同时会讨论现有传统证券的法律在网络证券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而本论文亦会尝试详细讨论下面几个问题: 一.网络证券在发行及交易时的电子合同的适用及合法性问题; 二.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与保障投资者的问题; 叁.网络证券的电子签章及电子证据问题; 四.网络证券交易对传统证券法规中的纠纷管辖权所造成的冲击; 五.网络证券监管有关的法律问题。 若要与发达国家在网络证券方面竞争,发展中国家必定要先建立安全的网络证券交易环境,这涉及到比较广泛的知识领域,包括先进的网络技术,法律及财政各个方面。此外,因为国外对网络证券仍然处于发展期,很多问题尚在探讨阶段,使可提供参考的成熟经验和研究结果不多,所以这论文在选题上具有较高的难度。 由于网络证券是一种新开发的经济活动模式,对于传统法律在这新模式的适用问题均未有对它进行研究,所以探讨这问题时需要借助传统证券的法律作为基础。故在本论文的第一章绪论中先行阐述有关传统证券的法律概念、特征及定义,以期明确证券法律所需要规范的范围,并以传统证券在法律上的意义为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及推论网络证券将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然后在继后的各章中逐一使用比较和归纳等分析方法,并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作为研究探讨的出发点对每个网络证券的法律问题作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立探讨,期望能探索出具有建设性及可行性的建议,从而为建立我国网络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作出有利我国在网络证券发展的提议。 网络证券交易合同是以电子合同为主,而电子合同是否需要满足传统合同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问题是影响整个网络证券发行及交易的,故在第二章研究重点在于电子合同在网络证券交易中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另外在第叁章亦会对电子合同在网络证券交易中如何确定交易当事人身分作出研究,这会涉及到电子签章及电子签章认证的问题。在网络证券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据都采用电子形式,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但由于使用磁性介质,记录的内容容易被改动且不易留下痕迹,所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容易受到威胁。因此,在第叁章亦将会讨论电子证据的可用性、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由于网络证券交易全部过程均在互联网中完成,所以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安全和隐私权问题已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在第四章会集中研究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以及如何保证商业隐密不被泄露或盗用、数据库的保密性、防止商业欺诈等问题。 在网络证券的领域中,当发生跨境纠纷时都会面临管辖权的问题。在第五章先研究传统司法权的冲突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其后再深入讨论网络证券中的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问题。有关解决方法的研究是以比较外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及研究结论为基础,然后试图提出适当的建议。 研究网络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之网络证券信息披露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网络证券交易进行有效监管,达到保护网络证券投资者及国家经济利益的目的。在本文第六章对各国的网络证券监管制度中之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用比较、研究方式为主,在互相比较各监管问题中,提出应采取何种方法为对策。 为了保护网络证券投资者,必须使用网络证券的法律原则去根除不法的行为。在本文第七章就对内幕交易、市场操控及虚假陈述等违法问题作出探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试图找出防止及解决办法。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中一份子,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自然要与国际接轨,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立?

陈竹华[3]2006年在《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文中指出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和跨国证券交易的发展,证券欺诈也已经超越了有形疆界。在这种情形下,各国出于维护本国证券市场整体性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考虑,纷纷扩大本国证券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本文思考的问题是,国际法对于各国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的行使是不是有一个度的限制。作者选取美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实践为样本,试图探讨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论文第一、二章主要探讨有关国际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本文讨论的域外管辖权,是指除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以及普遍管辖权以外的对领土管辖权的突破。而这些域外管辖权主张,毫无疑问同样要受到国际法的约束。论文第叁章重点考察美国法上的反对域外效力推定原则以及美国反托拉斯法领域的域外管辖权实践。反对域外效力的推定是制定法解释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推行域外管辖权必须首先反驳此项推定。而美国反托拉斯法反驳此项推定以及推行域外管辖权的实践是美国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实践的“先驱”。第四-七章的目的在于揭示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实践及其法理。本文认为,在跨国证券发行与销售这个环节,美国证券法已经明确了必须遵守发行地证券法律的态度;但是美国证券法对于跨国证券交易以及跨国证券欺诈的管辖权范围却态度暧昧。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各上诉法院发展了所谓的“效果”准则和“行为”准则以判断特定案件中是否应行使域外管辖权。本文的研析显示,判例法所发展的这些准则充满了自由裁量、猜测以及政策考量因素,从而肆意扩大美国对于跨国证券交易及其欺诈的管辖权。近十年来,美国法院更是将这两条准则混合应用,降低域外管辖权“门槛”,更显滥行域外管辖权之势。第八-九章试图为美国证券法领域过度的域外管辖权主张寻找必要的限度。作者注意到了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叁版)极力倡导的“合理性”标准,并联系到“合理性”标准在美国反托拉斯域外管辖权领域的应用,对“合理性”标准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还考察了将“合理性”标准应用于两类比较复杂的跨国证券案件(美国存托凭证和跨国网络证券欺诈)的可能性。论文第十章是作者在限制证券法上的域外管辖权范围,化解相关冲突或解决相关争端方面的进一步思考。该章主要考察了叁种方法或途径:第一,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要求特别是对外国被告的对人管辖权标准可用来限制域外管辖权的扩张;第二,法院选择、拒绝管辖权等国际私法技术,可适当引入证券法领域;第叁,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域外管辖权争端,可尝试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解决。本项研究的基本主张是,对于证券法上的域外管辖权,有必要按照“合理性”标准予以合理限制,这个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

李方[4]2008年在《论我国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以计算机和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业的信息环境、运作模式和竞争格局,并极大的提高了金融市场效率。其中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尤为深远,使证券向无纸化和电子化发展,即证券的表现形式由纸质形式转变为电子形式。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券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传递和交易即是我们所称的网络证券。网络证券交易是顺应“新时代经济”的发展趋势对传统证券市场交易方式的一种延伸和创新。由于其便利性和高效性,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面临着新技术的挑战。网络证券交易的产生对证券市场各个主体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改变了投资者、券商和交易所之间的代理关系,使证券市场面临着非中介化的挑战。互联网介入证券市场,一方面便利了投资者进行投资,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而面对着各种各样的网络证券风险,投资者往往觉得束手无策。而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散乱,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制,对网络形式下的证券交易的一些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投资者对于网络证券交易这一新兴事物比较陌生,缺乏专业知识,这些将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阻碍网络证券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因此本文围绕网络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核心问题,着重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网络安全和投资者教育角度进行详细的论述。针对这些问题,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叁个章节进行了探讨:第一章阐述了网络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并详述了网络证券交易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程,同时对目前网络证券交易发展较好的美国、韩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以希望对我国的网络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完善起到一个借鉴的作用。第二章集中论述了网络证券交易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这主要是从网络证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结构的影响、对证券监管的影响以及网络证券交易所带来的特殊的风险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叁章首先在第一节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归纳总结其不足之处。这主要是从总体的立法现状、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投资者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叁个方面进行论述,为下面的完善部分作了铺垫。第二节则论述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完善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主要对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行了专题分析;同时对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和网上投资者教育也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此外,对目前探讨甚为激烈的纠纷管辖权的界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一点薄见。

李茵[5]2011年在《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探讨》文中提出网上证券交易作为证券交易方式在网络时代的革新方兴未艾,它在给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向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技术和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然而,我国构建相应的监管体制的步伐却落后于网上证券交易如火如荼的发展现状,缺乏一部基本的法律来对网上证券交易进行规制,只见零散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不尽完善的规定,滞后、低层次、矛盾冲突、空白和交叉是在此领域内突出的立法问题,同时,法规的国际协调等细节也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证券交易法律的主要监管内容,无论是交易主体的监管、交易行为的监管,还是证券欺诈和跨国交易的监管,无一不在网络载体上演变出新的特点并产生新的问题。而我国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对目前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进行把握并考察其法律环境之外,还可以从美国的相关实践中获得启示,从填补法律法规的缺口,监管的重心偏移和具体监管制度的弹性安排等方面来理清构筑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制的思路。完善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要以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有序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运行为目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安全与效率、科技创新、监管合作等相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立法的科学性,构建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建立高技术性的专业监管机构,促进各方面的合作与协调,以期网上证券交易能够在合理、科学的监管之下有序进行并蓬勃发展。

石璐[6]2011年在《网络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因特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证券交易这一新型证券交易方式迅速兴起。通过网络进行证券交易改变了传统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模式、交易场所、风险程度和监管模式,由此,传统网络证券交易监管也面临了很多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证券交易的监管主要是比照对于传统网络证券交易的规定实施监管。但由于网络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对其监管的模式和思路也必须相应的变化。我国针对网络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信息披露制度不够规范,监管机构设置混乱、监管人员业务水平不足等问题,使得我国在网络证券交易方面对于投资者的利益缺乏保护,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得不到体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网络证券交易监管模式的研究分析以及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理论,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国外网络证券交易与国内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完善与网络证券交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切实保障投资各方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完善网络正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信息披露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标准得以明确,操作性更强。与此同时,还应完善监管机构设置、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也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警惕性和网络技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健全网络证券的监管,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得以稳定繁荣地发展。

安晓艳[7]2011年在《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网络技术为证券市场注入了许多新鲜的血液,深刻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结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迎来了后纸质时代的深刻变革,出现了电子公开说明书、网上路演、多媒体信息等全新表现形式。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具有披露范围广、及时性强、成本低廉、交互性、国际性等优势,极大的方便了证券市场各方参与人。在网络技术积极推动证券信息披露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为证券监管者提出了新的难题,比如网络证券信息存在易篡改的特性,降低了违法行为人发布虚假信息的成本,增加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爆炸式的网络证券信息冲淡了真正有价值信息的公布,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选择和甄别的难度;网络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迅捷性,违法行为者容易利用这些特性大肆进行网络欺诈行为,另外还有网络自身的安全性问题等都是需要证券监管机构治理的网络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较晚,并且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技术支持和法律规范方面都不够健全,例如,没有统一的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没有建立完善的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过于陈旧,监管力度不够到位等,这些都造成了我国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证券信息不够及时充分,规范性差,虚假信息难以规制的混乱局面。为了改善我国网络时代证券信息披露的混乱局面,应该通过建立专门立法来规范。首先应该加强网络技术建设的法律保障,例如将建立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提升到法律的层面,通过发布一系列规章来保障该系统的开发和普及;其次,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例如,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效率,扩大监管范围等。

杨程, 刘坤[8]2017年在《网络证券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证券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普惠特性吸引着广大投资者的关注。由于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与网络证券监管制度的阙如,网络证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滋生着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证券的虚拟特性与受众广泛性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极易碰触法律红线。网络证券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事物,对多元化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网络证券犯罪的监督与打击,维护良好秩序,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立法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林涛[9]2003年在《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因特网技术在证券领域应用的深入发展,网上证券如今已经在全球得到了大发展。然而,由于因特网上的证券交易与传统的模式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其法律适用上有许多不同之处。正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独特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这一新的领域时,面临着困境。网上证券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竞争问题、网上信息问题、网络安全问题,以及网上欺诈的监管法律问题等。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以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是各国所面临的共同课题。美国是网上证券交易最发达的国家,因而其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经验也最丰富;我国台湾地区积极推动网上证券交易发展,并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来应对网上交易的挑战;证监会国际组织则更是针对网上证券交易先后发表了两份报告,以研究对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我国也已经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并且颁布了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总的来说,我国网上证券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交易量还较小。而相关的法规不健全,也影响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因此,研究对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法规,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约3万余字。第一章,网上证券交易及其引起的法律问题。本章第一节概述了网上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指出网上证券交易从广义上包括四种类型,而从狭义上讲,是指在线交易系统,并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即是狭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第二节分析了网上证券交易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文章认为,网上证券交易产生了网上证券竞争问题、网上信息问题、网上交易安全问题以及网上欺诈的监管法律问题等方面。第二章,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现状。本章首先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作了简要的介绍,接着回顾了我国相关的立法情况,并着重介绍了专门规制网上证券交易的规章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第叁章,网上证券交易法律规范比较研究。本章分叁节分别介绍了美国、我<WP=3>国台湾地区以及证监会国际组织就网上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法律规范情况,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第四章,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本章主要针对网上证券交易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探讨。第一节探讨了佣金制度与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了我国佣金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设想。第二节集中探讨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问题,主要是从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问题和电子签名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提出应借鉴境外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第叁节讨论对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介绍了国外的监管经验,并指出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结语部分,文章总结了全文的基本内容,并对我国未来的网上证券交易发展情况进行了预测,认为网上证券将会随着法律的健全而在我国得到大发展。

崔聪聪[10]2005年在《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证券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证券市场的物质载体,代表了未来证券交易的发展方向。网络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技术故障风险、第叁人侵权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实务中投资者几乎要承担所有风险,这种不公平的风险承担制度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亟需确立公平的风险承担制度。罗马法所确立的“谁也不对偶然事件负责”、“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两个根本训条不应成为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公平是法的最高原则,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应予遵循。网络证券交易的风险大都与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有关,网上交易的风险最终要靠技术进步来解决,因此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的制度设计应具有鼓励技术创新的功能。有鉴于此,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可控制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效率规则,经济能力规则。法律规则本身的优越性是我国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立法的法理依据,为防止网络券商和网络服务商利用契约自由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应采取法律规定强制性的风险承担规则的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1]. 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规范[D]. 杜惟毅. 厦门大学. 2001

[2]. 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D]. 任其昌.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D]. 陈竹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论我国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D]. 李方.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5]. 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探讨[D]. 李茵. 暨南大学. 2011

[6]. 网络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璐. 天津大学. 2011

[7].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安晓艳. 河北大学. 2011

[8]. 网络证券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研究[J]. 杨程, 刘坤.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

[9]. 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林涛.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10]. 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问题研究[D]. 崔聪聪. 广西大学. 2005

标签:;  ;  ;  ;  ;  ;  ;  ;  ;  

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规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