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出路与选择:国有控股经营_国企论文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出路与选择:国有控股经营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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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控股经营即企业的资产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所拥有,其中国家持股超过一定的比例,国有股股东依据其控股地位,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拥有决定权,支配其生产经营方向。

在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目前,国有经济在邮电、民航、铁路等关键行业占100%,电力、煤炭、石油开采、冶金、化工等支柱行业或基础产业中占77—91%,电子、机械、轻工、纺织、食品等主要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行业“火车头”的作用。1995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评出了国有企业500强,这些企业约占国有企业总数的0.2%,但上缴的利税占78.4%,抓住了这些大中型企业,也就是掌握了整个国有企业的发展趋势。

一、国有企业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据统计,1996年一季度,我国国有企业盈亏相抵净亏损34.1亿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销售收入1—3月累计仅比去年同期增长12.6%,但是产品销售费用分别比上年增长28.3%和21.5%,产成品资金占有量比去年同期增长24.9%。1—6月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3.2%,国有企业只增长6%,国有经济在乡及乡以上工业新增值中的比重只有24.7%。

1987年以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如下: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

1987年

56%

43% 1%

1993年

42.9%44.8%

12.3%

1995年

41.5%43.9%

14.6%

导致国有企业活力不足、长期效益低下、对政府的依赖性仍然较强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容回避,国有企业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缺陷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1、所有权单一,政企难以彻底分开。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代理权为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界限十分模糊,“国有企业就是政府、国家的”这一观念仍十分牢固。

企业的股权如果仍然实行完全国家所有,这种“无差异集合体”的天然合法代表是政府,而不是经济意义上独立的法人。企业与国家的脐带没有割断,国家仍将是企业的终极承担者,企业不可能实现自负盈亏,或不存在自负盈亏的问题。过去几十年的经验表明,如果我们不从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结构上进行改革,创造财产边界清晰开放的“差异集合体”,我国的国有企业依然会养成生产经营上的惰性,企业的经营权依然很难落实,或者只能有限度地落实,企业将难以摆脱政府的直接干预。

2、国家所有权代表性的虚置。

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虚置”,是国有企业发展缺乏动力的一个根本原因,国有资产虽然名义上是国有,但实际国有产权的使用和保护并无明确责任人,形成事实上的“无人所有制”。

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3.59%,虽比年初核定的考核指标3%高0.59%,但仍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1]

我国现实中的资产国有体制,实际上是国家所有权和部门监管权所组成,长期以来,国家并不是直接对资产行使管理权,而各部门虽拥有监管权却实际上仍行使所有权,然而各政府部门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而不是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责任,名与实不符导致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在现有体制下,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虚置”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3、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乏力。

由于目前国有企业资产权利主体、利益主体的复杂化,责任主体又不明确,政府对国有资产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经营又过多干预,致使企业经营好成绩有人得,国有资产流失时责任无人负,政府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约束无力。经营者官员化导致经营不善者却能易地为官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着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不死不活”企业经营者的日子才能好过,“不死不活”就是企业不发生大面积亏损但也没有大幅度的效益增长,处于维持状态。据统计,我国大约有5—7%的国有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相对这些企业而言,“不死不活”的企业处于绩优与绩差之间,没有“鞭打快牛”和“企业破产”的压力,只求过得去,在我国经营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受到很大制约的情况下[2],经营者为追求非货币收入、谋取自身效益最大化而牺牲企业利润,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已出现“职业经理更擅长于搞好公共关系,擅长于待人接物——他们必须更加官员化”[3]的局面。

由于实施现行的民主管理主要依靠职工的主人翁觉悟和企业要经营的自觉性,而企业是实行层级管理的社会组织,民主管理的力度不可避免受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制约,对企业经营者常达不到应有的约束力度。改革要求:企业内部,对经营者要从由依靠自发的民主管理的软约束型,转向以资产终极所有权为后盾的自觉监督型;企业外部,通过逐步建立企业家市场,促进人才竞争、人才流动。

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国家鼓励通过“包、租、卖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深化改革中的出路何在?本人认为,除国家特殊部门和行业的企业外,国家控股经营是我国绝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

二、国家控股经营的优点

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国家控股经营是符合这一发展方向的经营管理模式。

1、可以实现政企分离,增强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

在权力关系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力可由国家直接支配,或者由国家选择的代理人行使。经济职能从一般政府部门中分离是政府机构改革的趋势。

国有企业要从直接的行政计划型管理模式,转变为资产控制型间接管理模式。正是因为不完全持股而是控股经营,国家对企业资产并非完全拥有,而且国有资产也并非由政府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国有资产专业经营公司来完成,从而为实现政企分离创造了可能。

企业通过股份重组,进一步界定了企业的资产,明确了国有股的总量和比重,对企业的控制权将不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此消彼涨的变化之中,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股东对其所拥有的资产总量和所有权比例的重视程度。

企业利益的本质是所有者利益,股份公司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企业同一份资产,除了国家股东关心外,非国家股东也行使监督权。由于企业所有权的多元化,哪怕是企业的股东虽然表现为若干个法人,而最终都是国家持股,但由于股权分属不同的独立核算组织,对企业运营的监督约束作用将大大增强。

2、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筹资能力。

政府与企业脱钩,为企业家充分发挥创造力提供了条件。国有企业通过股份重组,与其他形式的企业进行嫁接,可吸收其经营中的先进经验。差异化的法人持股可以确保有一大批有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入董事会和决策层,增加了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通过企业家市场选择、聘用经营者,企业董事会进行考核、监督,也增强了对经营者的约束力。

企业必须补充资本金,国有企业也不例外,但长期以来在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国家除了在企业营运之初投入外,在经营运作以来,就没有再进行资本金的投入,究其原因是国家无流动资金可供投入,1994、1995年沪深两地的90%以上的上市公司国家股放弃配股或转让配股权便是例证。企业经过股份重组,除了可以从国家获得资本金外,还可以从非国家股东筹集资金,增加了筹资渠道。1987—1993年全国发行A股277.44亿元,H股和B股65.78亿元,[4]1994年发行额为10.97亿元,筹集资金49.62亿元。[5]加上几年来,股份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增资配股,企业获得的增量资金总计达数百亿元以上。

3、有利于国家增强调控能力。

国有资产在股份化后即实现了从实物形式向价值形式的转变。控股经营可以更灵活地运用资产,通过适当的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可实现向国家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的流动,有利于增强国家的调控能力,进行产业调整,进而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对需重要点扶持或效益高的企业国家可增持股份,对过度竞争或效益低且不符合扶持要求的产业可减持股份或退出。这样,可以使政府利用有限的资金来控制更大范围的企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4、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形象。

第一,股份制企业财务公开,尤其是上市公司,信誉与财务必须受到严格的审查,只有信誉高、经营好的公司才允许上市;第二,在国际竞争中,我国的国有企业往往很自然地被认为受国家补贴和扶持。改制后,不以国家完全持股的形象出现的企业,在国际市场反倾销诉讼中也将处于有利地位。

三、国际上国有企业的改革

国有企业在国外有的被称为公有企业或公企业,国有企业在有的国家起步较早,但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从本世纪三十年代大危机后,逐步发展起来,在一些西方国家中,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如法国1990年由国家直接控制和国家持股50%以上的国有企业共2268家,国有企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国有企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干预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

70年代后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普遍出现一系列问题:效益低下、亏损严重,成为财政负担。如日本国家铁路局自60年代初期以来,年年亏损,至1992年累计债务已达30万亿日元。进入80年代,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一定的改革措施。总的来说,这些国家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国有企业的构成多元化。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大体上分为三类: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主,国家采取直接管理方式;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兼顾社会与经济目标,国家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部分资产归国家所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其资产由政府和私人资本家共有。

新加坡政府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形式,为确保国有股权对某些重要企业的控制,新加坡政府对控股公司还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控股公司可发行特别股,其种类视政府目标而定,有的特别股拥有对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准或否决权,有的拥有对董事的任免权,有的则拥有多票表决权等。

2、国有企业的运营多样化。

(1)转变经营观念。

1992年欧共体大市场成立后,西欧国家纷纷取消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强调国有企业应象私人企业一样经营,强化利润目标,把国有企业推入市场。政府减少过多的直接行政干预,采取税收审计、财政调节等手段进行间接调控。

在美国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国有公司只占很小部分,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以“出租”的形式,由私人垄断组织经营,出租后,政府不能对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进行干预。

意大利、瑞典等国从私人企业聘请大批专家,出任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并改革薪金制度,在国有公司内推行以经营业绩为基础的薪金制。

放松限制,在多数行业允许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展开竞争。

(2)改革管理体制。

意大利、法国等国将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和非垄断性两大类,对这两类企业国家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国家拥有控制权、监督权和财务审批权;如对法国铁路公司的建设项目明确规定,投资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的项目,需经财政部批准。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国家给予充分的自主权,政府对这类企业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主要领导人以及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实行监督。

新加坡政府控制公司对所控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交叉持股、分层控股等多种方式,保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控股公司向子公司董事会派出董事,代表政府意志,实施影响和监督,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招聘并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3)对亏损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重组。

部分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亏损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瑞典、日本等国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瑞典国家企业管理局与银行及各类基金会协调起来,对亏损企业进行调整、整顿,逐步把亏损企业纳入股份公司的轨道,使之自负盈亏。

3、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

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一些国家已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巴基斯坦的以计算“公共盈利率”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韩国的“公营企业综合绩效评估体系”,奥地利等国的公营企业“社会特别帐户”和政府补偿体系等。

对不同行业和类别的企业建立不同的考核体系,如对社会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实行以国家目标、社会效益为考核重点,对竞争性产业实行以经济效益为考核重点。建立“科学、有效、公正”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体系,是许多国家的目标,也是正在不断探索、努力的方向。

四、我国国家控股经营应解决的问题

1、解决思想观念的障碍

由于国家控股经营要彻底打破现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必然要与现有的管理思想产生矛盾。实行国家控股经营面临的最大问题也许就是传统思想障碍。

(1)转变“纯的就是好的”观念。

我们应该反思一下,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增长在总体上都超过国有企业的水平。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低速度就等于停步,甚至等于后退”[6]。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7]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应贯彻这一思路,对企业的评判是不论其以何种形式经营管理,而应看企业的总体效益水平有没有提高,国有资产的总体水平有没有保值增值。

有别于国家全资持股,国家控股经营是一种非国家全资持股经营形式,国家控股公司应该属于股份合作所有制和混合股份所有制,从总体看仍属于公有制性质。

(2)转变对国有资产存在形式的认识。

从重实物形态转变为重价值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界如战场,不要只看重一城一地、一厂一店的得失,更要看重国有资产实力的增加。

国有资产只有在经营中才能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与其他成份的资产一样需要流动,在现代经济运行中,为实现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产权形态应总是处于流动中。对资产的认识不能是国有的和非国有的“井水不犯河水”。将国有资产锁定或圈上特定范围的思想是不对的,这就如同在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同在一个竞技场上,国有企业却自己将手脚捆绑起来与对手竞争。

2、解决控股经营实施上的问题。

(1)组建竞争性国有资产专业经营公司。

国家控股经营,究竟由谁来担当这个角色,国有资产专业经营公司应运而生。国有资产专营公司在企业中是发挥董事、监事作用,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除少数特殊行业实行国家完全垄断持股外,其余大部分行业包括部分公共基础产业的国有大中型国有企业,都应逐步从现在的国家——部门——企业,转变为国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施行国家控股经营。

与前一时期的翻牌行政性公司区别开来,国有资产专业经营公司应完全由政府投资并拥有,依公司法成立运作,经政府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根据我国企业管理现状,国有资产专营公司可在行政性公司和行业总会等的基础上进行改造,由目前的特定行业管理逐步向跨行业、跨地区发展过渡,企业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可由国资局采取通过招标、各国有资产专营公司参与竞标的方式,择优产生,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从低效益向高效益流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多渠道组建公共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主体。

公共投资基金或称共同基金、投资信托基金,在西方国家是在股份制已经有较大发展的基础上创立的,而在我国,虽然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但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组建公共投资基金,使之成为企业股份化重组的重要机构参与者,不仅可以加快国有企业向国有控股公司的转化,更重要的是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有效地行使对企业的监管权。本人认为,现阶段金融及有关部门应加大投资基金培育力度,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基金管理体制,培养管理人才,给予辅导、优先审批,保证发行规模、安排上市交易等措施,进行引导和扶持。

截止1995年底,我国的银行存款余额已达35000亿元。在银行储蓄利率降低的情况下,在保证国家对资金宏观上进行适度调控的基础上,要创造条件为民间游资寻找出路,引导资金从投机获利转向关注企业发展,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国家公共投资基金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也为我国吸收国际游资增加了途径。

(3)设置国家优先股。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一般有两种目的:一个是资产的保值增值;一个是对企业进行控制。由于在控股企业中,大部分的国有股权一般是不流动的,因此,在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国家对需要控股的行业和企业,可实行将部分或大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优先股,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部分作为国有普通股,进行控股和流通。国家优先股不上市交易,但可以通过一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法人之间进行流通转换,这样也可以避免大量国家股的上市对我国新兴股市的冲击。

在国家控股企业,国家优先股可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设定拥有人事或公司章程的否决权或拥有多票表决权等。

(4)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已达200多家。据浙江、广东等省市统计,1995年已有1000多户企业被兼并,江西、宁夏、南京、郑州去年拍卖的企业数目达1200户。[8]1995年通过证券交易所,200万股以上的大宗股权交易有23起,其中最大一起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从沈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9562.38万股国家股,每股价格1.15元,比发行价升值15%[9]。这些都表明,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正通过多种形式,已经在全国开展。

国家应成立以国有资产管理局为龙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国性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实施监控。一方面,积极有续地推动国家股在证券交易所分步骤上市,另一方面,建立规范化的面向不上市企业的产权交易市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既可以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同一所有制范围内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范围进行。为国有资产的必要流动打下基础。

注释:

[1]《经济日报》1996.10.7报道

[2]国务院1996年103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营者收入可相当职工平均工资的二至四倍。

[3]《经济学》保罗·A·萨缪尔森和威廉·D·诺德豪斯著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P732

[4]摘自《中国证券市场年鉴1994》

[5]摘自《中国统计年鉴1996》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P375

[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P372

[8]数据摘自王潼著“建立统一、开放、有序产权市场”《金融时报》1996.10.10

[9]《证券市场周刊》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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