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作为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及其基本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特征论文,真理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年前发生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不仅成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哲学先导,而且也成为尔后的改革开放的思想先导。但是这场大讨论的首要意义在当时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政治上。当时,它是以理论的形式解决政治问题的,其政治意义超过了理论意义。所以,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表述是否恰当?实践定性的底蕴及其基本特征怎样?人们并没有在意。然而由政治问题而引发的这场大讨论,并未因其政治问题的解决而结束,相反它也引发了20年来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内容的大讨论。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具有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由于正确的思想路线的确立而产生的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发展中,也表现在实践标准观点本身的深化和发展中。
一、实践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
黑格尔说过,熟知的东西往往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一般说来,熟知的东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正因为它是熟知的。有一种最习以为常的自欺欺人的事情,就是在认识的时候先假定某种东西是自己已经熟知了的,因而就这样地不去管它了。这样的知识,既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因而无论怎样说来说去,都不能离开原地而前进一步。”(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20页。)黑格尔的这些话是令人深思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现点,对于中国人而言早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前,就已不陌生;尔后经过真理标准大讨论,更是成为一句脍炙人口的熟知了的名言。然而,在真正理解的问题上,这句名言也被黑格尔上述哲理言中了。
(一)是检验真理,还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
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中,检验的对象是“真理”。真理是什么?按照现行哲学教科书和人们的常识理解,都把真理理解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开始直至马克思主义,大抵坚持的都是这种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在这种真理观中,真理被定义为“正确的反映”。既然是正确的反映,那就必然意味着它已经是以某种方式确认或检验过了的真理。既是真理为何还要检验呢?当然,作为认识的无限发展过程来说,即使已经检验过、被确认为真理的东西,还要无限地检验下去。但如果以这样的涵义来解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如哲学界有的同志所说的,这就是两重检验或再检验,而不是初始检验了。那么初始检验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另有初始检验的标准,那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便涵盖不全了。其实,这个命题中的“真理”,实际上指的是“认识的真理性”。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说完整了,应该指的是:“实践是检验认识、理论、路线、方针、计划、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或者简化为:“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种检验,既包括两重检验、再检验、反复检验,更包括初始检验,涵盖的是一切检验过程。而真理,则是经过检验之后赋之于检验对象的结论和判断,并不是检验对象本身。由于语言使用中的习惯改起来很难,不必非得把“检验真理”改成“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只要明确“检验真理”,实际上指的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即可。本文仍沿用旧的表述,这样行文时也可省些文字。
(二)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还是检验真理的方式?
当年,真理标准的讨论稍一深化,就已涉及到不少问题。这些年来,仅在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这一命题的讨论中,更是诸说不一。有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有说实践过程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有说实践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等等。这也就多少反映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判断有些问题。因为,一个判断要是恰当和准确的话,人们在理解它时是不应该有或很少有歧义或争论的。那么问题的症结在那里呢?笔者认为,目前哲学界在真理标准的讨论中,有些关键性的哲学概念仍处在混淆之中。概念不清,判断又岂能准确和恰当?虽然有些哲学界同仁力主澄清这些概念,终因势单力薄而停息。有些自以为熟知了的成为哲学常识的不准确概念或命题,因话语使用中的习惯改起来极难而使人们听之任之,以致于以讹传讹。但“难”不是不能改变的,一些关键性的概念还是应予澄清为宜。澄清的概念或命题只要掌握了群众,还是能够改变这些词语使用习惯的,至少也会使人们在旧的习惯语言的运用中领会或运用新的涵义和意义。在深化的真理标准讨论中,哲学界亟待澄清和需要共识的是这样几个概念:一是“真理的标准”,二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三是“检验真理的方式”。
第一,“真理的标准”的含义是什么?所谓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尺度、准绳或根据。在西文中,“标准”用Standard、Normal、Model来表示。在日常用语中,准则、尺度、 准绳或根据等词有时是同义的。以某物来衡量或比较其他事物,这物就是标准,其他事物就是被衡量、被检验者。按此理解,真理的标准应该是衡量一种认识是不是真理或真理性程度的尺度。在唯物主义看来,这种标准和尺度只能是外部的客观世界,具体些说,就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因为真理是主客观相符合的一种认识。人们的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认识的对象,就是要看这种认识是否与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符合的就是真理,不符合的就是谬误。相符合的程度越高,真理性就越高。尽管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观察同一事物、改造同一对象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但是关于同一对象的客观真理只能有一个。列宁说:“马克思认为理论符合于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30页。),这里的“理论”指的是真理, “现实”指的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就是说,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标准只能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所以能成为真理的标准,这是由真理的内容决定的。真理最本质的内容就在于其内容的客观性,即在真理中包含有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客观内容。否认了真理的客观内容,也就否认了客观真理,这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总之,真理的客观本性决定了真理的标准只能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
根据上述,坚持以客观世界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其意义在于:首先,这种客观标准保持了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现的一致性。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世界统一于物质,“一切物质形态都具有可知属性”(注:参见李继武:《论事物的可知属性与对其认识的不可穷尽性》,载《学术界》1996年第2期。)。 意识包括认识就是与事物这种可知属性相适应的人所具有的高级反映形式,它是第二性的。这种反映形式是在实践基础上实现的。但这种反映形式所具有的内容无论虚与实、真与假都是以客观世界为根据的,而实践只起一种检验、确证的方式作用。因此,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标准。其次,这种客观标准体现了检验尺度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原则。检验标准作为一个尺度需要客观性和确定性,在这方面,只有物质世界能当此重任。这主要基于物质世界一切事物都具有的这样几个确定的根本属性:一是客观的物质世界及其规律的存在是无条件的、最普通的、永恒和无限的,即具有绝对性质;二是物质世界的一切事物都具有可知的属性,这种可知属性也是客观而绝对的。物质世界既普遍永恒存在且又有可知的客观本性,那么它就必然具有确定性,而且还能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尽管客观世界是变化发展的,充满了矛盾与运动,但这种变化发展从总体趋势上看,也必然是客观的、确定的和可知的。因为“物质在它的一切变化中永远是同一的,它的任何一个属性都永远不会丧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2页。)否认这一点,也就否认了客观事物及其运动的规律性,以及物质世界存在的绝对性和其事物所具有的可知属性。而我们只要承认了这个客观事实,也就必然地只能以客观标准作为检验尺度。总之,客观物质世界及其属性或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无论相对人的认识还是实践,都具有不可动摇的客观性与确定性,这样,它就彻底排除了主观的干扰作用和不确定性。而实践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认识在起作用,这种实践与认识的统一性、同在性,决定了实践不可能成为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检验标准。
第二,“检验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方式”的涵义又是什么呢?真理的标准,是从真理的本质内容和认识来源上考察的。然而,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都需要检验。换言之,我们凭什么说某种认识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一致或不一致,有多少一致或不一致?这就是用什么方法或方式、手段来检验认识的真理性问题。据北大黄楠森教授考证:在西文中,这个“标准”是Criterion, 而不是前面所说的“标准”(Standard、Normal、Model)。Criterion源出自希腊文,有标准、方法、手段、过程等涵义,西方哲学已习惯于用它来指检验真理的手段、方法或方式等。如果我们的汉语把它译为手段或方法,那么,检验真理的手段就可以同真理的标准明显区别开了。真理的标准是客观世界,它显然不能是检验真理的方法。因为检验的方法所要做的工作正是要把认识和客观世界相比较,这种比较的方式也就是能够把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的桥梁、纽带和交错点。能充当这种“检验真理方式”(有人将其称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东西,主观认识不够资格,因为认识是以观念形态存在的,表现出形式上的主观性。认识在没有对象化以前,仍是认识,自身无法对自身作出根本性正确与否的判断;只有把自己对象化以后,才有主观与对象一致与否的问题。主观认识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方式,而客观世界本身也无能为力。因为客观事物是认识对象,认识对象是以客观形态存在的,表现出其客观性。在它没有对象化之前,其自身也无法证明认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存在。但是,能把主观和客观真正深刻地联系起来,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并最终确定认识正确与否的只能是实践。列宁说:“真理是过程。人从主观的观念,经过‘实践’(和技术)走向客观真理。”(注:列宁:《哲学笔记》,第215页。 )实践是联结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纽带,是实现主观与客观双向转化的唯一的根本方法和途径。转化与否、转化的程度,就反映了认识与对象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没有这个对象化过程和结果的实践方式,就没有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深刻比较。因此,也就没有对认识真理性的根本检验。
由上观之,“真理的标准”是不能混同于“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而“检验真理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检验真理的方式”。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方式或方法,比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更准确和恰当一些。这样“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方式”的区别就非常明显了:一是作为真理的标准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既成的东西,而检验真理的方式——实践是人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二是作为真理标准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手段和方法要达到的目的,而检验真理的方式——实践则是要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三是作为真理的标准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第一性的东西,无正误之分,永远是绝对的(相对实践而言),而检验真理的方式——实践可以使任何一种认识物化,它的结果有正误之分,往往是相对的。
虽然“真理的标准”与“检验真理的方式”是有区别的,但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往往使人不深入思考很难觉察两者的差别)。检验一个认识是否真理,必须把二者同时使用。因为一方面,“检验真理的方式”即实践制约着“真理的标准”。虽然实践使物质世界同人类意识相对立,但它又使物质和意识相互联系和转化。为此,列宁将实践称之为“物质和意识的交错点”。实践正处在这种交错点上,既反映世界,又改造世界。实践作为主观认识和客观世界相联系的桥梁,以创造物化结果的方式来证明认识是否和客观世界符合。换言之,实践作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环节,它必须同物质相结合,将认识物化在对象上才能显示其检验的认识是否合于客观世界的性质、规律。在这里,实践不但是检验真理的方式,而且,实践也是“真理标准”实现其价值的方式,因为尽管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具有可知的客观属性,但它自己不能表现自己真理标准的价值,其自身真理标准的价值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被反映成为真理的客观内容时才能表现或证明出来。正好象某商品的价值看不见,只有以交换的方式通过另一商品才能表现出来一样。另一方面,“真理的标准”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又制约着“检验真理的方式”。实践作为一种物质运动形式,虽然表现为一种自为活动,本质上仍然是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其物质承担者如主体的人、客体及作为中介的手段等,都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其诸种要素联系运作而形成的创造力量,也只能遵循而不能创造和改造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无论相对于人的认识还是实践,都具有不可动摇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从本质和根源上限制着实践方式。作为检验真理的方式,实践的过程离不开真理标准的制约,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判定也离不开真理标准的制约。人们常常看到,在实践中,实践各个要素都会影响着实践,在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恰好说明,单由实践是确定不了某种认识之真理性的。要看到真理的标准对检验真理的方式的制约。只有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一真理的标准为根据,使实践方式创造的结果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重合起来,才能真正确证认识的真理性。
将“真理的标准”与“检验真理的方式”相结合来证明认识的真理性,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真正思想,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独特的检验真理的方式和真理标准观。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注:《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 )。思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也说过:“我们的行动的结果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客观本性相符合的。到目前为此,没有一个例子迫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经过科学检验的感性知觉,会在我们的头脑中造成一种在本性上同现实不符合的关于外部世界的观念;或者在外部世界和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感性知觉之间,存在着天生的不一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87页。)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观点,人们往往不是得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结论,就是得出客观事物是真理的标准的结论。其实,只要仔细分析,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都不够准确和全面。因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既清楚地说明了真理的标准是什么,又说明了检验真理的方式是什么。所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等,意在反复说明作为思维对象的客观世界是认识的真理标准;所谓“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这说明了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方式,认识的真理性,只有在实践方式中才得以同客观世界的标准对照检验的。恩格斯的话则更明确,实践以创造的物化结果的方式、即“行动的结果”,来检验“感性知觉”是否与“事物的客观本性”、“外部世界”这个真理的标准相一致。
对于马克思主义继承者来说,也许列宁是首次提出实践标准的。然而也正是列宁又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提出了“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列宁的实践标准的确定和不确定的观点,人们往往将它称之为真理标准上的辩证法。其实在笔者看来,这恰好说明了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因为真理的标准就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言,是确定的、绝对的,而就检验真理的方式即实践而言,在以其创造的物化结果的方法表现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时,因各种各样因素作用而往往出现不确定的情况。但随着实践方式的扩展和深化以及干扰因素的排除,实践方式物化的结果就会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重合起来,这就显出了实践方式的确定性情况。例如,科学史上关于光本质的争论就是如此。光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牛顿主张微粒说,惠更斯主张波动说。这两种学说又都通过实践检验过。但都不是真理,充其量也只能是各家各持有片面真理。从今天的认识水平看光的真正本质是波和粒的辩证统一,这是爱因斯坦发现的,并且也为实践所确证了的。在这里,检验“光既是波又是粒”的真理标准是什么?很明显应该是客观存在的光本质本身,而不是检验光本质的实践。因为“光是波和粒的对立统一”这个真理的最后判定,是以客观存在的光本质的波粒对立统一性为根据的,如果只反映了其部分属性,就不能称之为真理,只能算做片面真理。而其中的实践,不过起到了检验真理方式的作用。牛顿和惠更斯的实践,只能说明特定的实践标准因其局限而具有不确定性。而真理归根到底只能是由实践检验的,光本质的真理性最后仍然是由实践检验的,即又说明了真理的确定性。可见,列宁的实践标准的确定和不确定的观点,恰恰又说明了真理的标准(客观世界)与检验真理的方式(实践)是有区别的,前者规定和制约着后者,实践方式的确定和不确定归根到底是由客观世界自身状况是否得到正确、全面和充分表现而决定的。既然如此,检验真理的标准只应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不应该是实践这个方式。
(三)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式,还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方式?
以上已说明,就实践同主观认识和客观世界相比较而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方式,不但如此,实践还是实现真理的方式。因为实践与真理有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一种认识即使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及规律,在它未与实践联系之前,也只能是一种可能性的真理,至少不是直接现实性的即实践物化结果证明了的真理。这种认识只有和实践联系起来,才能得到真理的最终确证和实现。
实践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方式,那么,它是否唯一的方式呢?不是的。因为能够把主观与客观进行对照的方式很多,迄今为止,哲学界在真理标准的讨论中已总结出感性直观、逻辑证明和实践过程这三种方式都能发挥检验和实现真理的作用。这样看来,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方式就不只一种,那么实践又在这三种方式中居于何种地位呢?笔者认为,实践不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唯一方式,但实践却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唯一最终的根本方式。
要想理解实践这个根本方式,必须否定感性直观、逻辑证明等方式是根本的。从感性直观和逻辑证明方面看,确实它们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检验和实现真理。人们所得到的大量的简单的感性方面的真理性认识,往往都由感性直观得来。例如,“这株柳树长出了嫩芽”、“黄河水是黄色的”等等。由于这些断言没有多大的概括性和推测性,因此只凭感性直观就可以解决对它们的检验和实证的问题。不能否认感性直观检验和实现真理的一定作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感性认识是否正确,能够而且只能通过它来检验和实现,舍此别无它途。正常人在正常状态下的感性直观是可靠的,是能够正确地反映外部世界现象的。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通过感性直观来获得正确的信息,从事有效的活动,决不会怀疑感性直观的一定的可靠性。诚然,感性直观是不能同实践方式的地位相并列的。因为一是用感性直观来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干扰因素太多,易使感性直观产生错觉,有很大的局限性。二是感性直观不能检验和实现理性认识的真理性,而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而人的“理性”在一定层次上总是无限的、普遍的、必然的,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种本质和规律是感性直观所“观”不到的。三是感性直观到的真理性认识即使得到了人们的公认,也只能是一种古朴的信念,还需要实践以及在实践基础上树立起来的现代科学提供坚实的根基。因此,感性直观只能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方式之一,而不是根本方式。
逻辑证明也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一种方式。逻辑证明就是运用已知的正确判断,通过逻辑推理,从理论上确立另一判断正确性的方法。它是严格按照人的思维规律来进行的。思维规律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最一般规律,它是在人们认识客观世界过程中,对实现主客观相统一的最典型、最一般模式的升华和抽象,因此具有普遍性。逻辑思维是人类全部历史实践的产物,理性思维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在精神形式上的内化和积淀,逻辑推理的规则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普遍特性的反映。逻辑证明是人类认识世界必不可少的方法,它对理论的形成、发展和检验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某种新的理论尚待发现的时候,它可以起到由已知推论未知的探索真理的作用;在真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它可以起到阐述真理的作用;在运用真理的过程中,它可以提供指导线索,避免走弯路;在检验和实现真理的过程中,它可以起到理性分析的、甚至于可以直接对某一认识的真理性进行检验使其实现。众所周知,凡是已知的知识是对事物最本质、最一般化的认识,那么它就有共性,不仅是对某一特定对象的反映,而且也是对同类事物共同本质的反映,由已知推出未知是毫无困难的。如用“凡生物必死”作为已知的普通性的知识就可以推论出各类生物一定灭亡的正确性。此外,认识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时,必须运用逻辑方法使其具有可检验的形式。同时,对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分析时,也必须充分运用逻辑方法。总之,逻辑证明常常发挥着直接检验和实现真理方式的作用,有时在一些领域,例如数学、逻辑学和哲学领城里常常单独地起着检验和实现真理方式的作用。
但是相对实践方式,逻辑证明还不是检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因为一是逻辑证明所依据的是思维规律和逻辑规则,而思维规律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规律,逻辑规则是否正确地反映了人的思维规律,这些归根到底都需要实践来证明的。二是只有科学的逻辑证明才是实践检验的间接的、集中化的形式。逻辑证明的前提、规则和过程都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三是经过逻辑证明了的认识或结论,还需要实践给以最终检验或持续不断的检验。总之,只有以实践为后盾的逻辑证明才能在一些领域中起着单独的直接的检验和实现真理的作用。即使如此,其结论的真理性实现往往还需实践给予最终的裁决或持续不断的检验。
由上观之,感性直观和逻辑证明在检验和实现真理的过理中,虽然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内起着独特的作用,但这些独特作用的发挥,往往还需要实践做后盾或基础给予最终支持和裁决;因此相对实践而言,都不具有根本方式的性质。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
二、实践作为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基于上述,实践作为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同其它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方式相比较,具有那些基本特征呢?
(一)唯一最终性。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能够把主观与客观进行对照的方式很多,感性直观、逻辑证明和实践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各自发挥检验和实现真理的作用,因此,实践不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唯一方式,但实践却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唯一的最终的根本方式。作为根本方式而言,其前面加上“唯一的”和“最终的”限制词完全是多余的。因为这些属性都是“根本方式”中的应有内涵。之所以在“根本方式”前加上这两个修饰语,无非是强调实践方式在检验和实现真理中的特殊地位。换言之,感性直观和逻辑证明虽然也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方式,但它们都不是唯一最终的。能够唯一最终地检验和实现真理的只能是实践,不能在实践之外去寻找更根本的检验和实现真理的途径。实践能成为检验和实现真理的唯一和最终的根本方式,归根到底是由实践在整个社会现象中的地位以及认识同它的关系决定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人与客观世界的交往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也是社会之所以为社会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切社会现象,一切人的活动,都是实践的产物,而认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作为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当然也是实践的产物。认识虽然也是人与社会的一种重要的交往形式,但其影响深刻程度绝不及实践,它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发展和检验于实践。而且,实践较之于认识除具有普遍性外,还有直接现实性,即能直接改造现实世界。实践的这种特殊地位及它与认识的特殊关系,使它具有了唯一最终性的检验真理和实现真理的地位。此外,唯一最终性,也反映了实践这个根本方式对检验和实现真理的确定性和绝对性。
(二)直接现实性。列宁说:“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注:列宁:《哲学笔记》,第230页。)认识固然具有现实性, 因为它是现实的反映,并能转化为现实,但是它没有直接的现实性。只有实践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实践的直接现实性,就在于它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能够把主观变成客观,把认识现实化,并以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恩格斯说得好,“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注:《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1页。)。实践能使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对象化为认识的客观内容,即能使物质变精神;又能把认识的抽象性以物化的方式现实地表现出来给予证明,即能使精神变物质。实践的这一特点正是检验认识所需要的。因为,所谓思想的正确与否,就是说它与客观存在是否符合;而能否符合,只有把它实现出来,即照着它去做并产生效果之后才能知道。实践与其它检验和实现真理方式的最实质性区别,就在于它是以物化结果的直接现实方式,使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个真理标准的价值得到现实性的或充分的体现,进而来检验和实现真理的。
(三)社会全局性。实践是社会的实践,尽管实践可以分为群体实践和个体实践两种方式,但本质上都是社会性的活动。社会性的实践活动既然有群体和个体实践之分,从另一角度看也就有全局和局部、整体和部分之别。全局是由局部、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人们在一定条件下从事的实践是部分和局部的,但正是这些部分和局部的实践构成了人类的整体、全局性的实践。基于此,实践对认识的检验就必然表现为一个分层次状态。没有部分和局部的实践结果,也就没有整体和全局的实践结果。如果我们在检验和实现真理的过程中,只看到部分、局部的实线结果而看不到整体、全局性的实践结果,只相信部分的实践结果而丢掉了整体性的实践结果,就会以偏概全而犯错误。
(四)反复无限性。整体开放的客观世界无论从内容(运动着的物质)还是到形式(时间或空间)都是无限的,即使客观世界之中的每一有限的具体的客观事物也是多种属性的统一,并且是一个无限的发展过程。真理作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里的正确反映,是一个思维具体,这个思维具体是以多种规定统一的动态形式反映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和复杂运动的客观事物的。然而,问题又不限于此,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虽然是真理的标准,但它不是真理实现的根本形式和检验的根本方式,能充当这种根本形式和方式的只能是实践。而且,如上所言,实践不但具有检验和实现真理之功能,它同时也是使真理标准实现其价值的根本方式。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只有通过实践创造物的方式,才能表现其真理标准的价值,事实上,也只有实践确实能够以独特的方式来完成这个使命。这说明实践方式对表现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个真理标准有确定性、绝对性一面。又因为实践与真理有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真理在实践中产生和实现,又在实践中扩展和深化,表明了真理对实践有无限的依赖性。这种无限依赖性,也说明实践作为检验和实现真理的唯一的最终的根本方式,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的一面。因为一切认识的真理性归根到底只能由实践检验和实现,此外再也没有别的什么根本性的检验和实现的方式了。这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可见,在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转化为真理的过程中,实践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它既是反映和实现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个真理标准的根本方式,又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当且仅当真理只有通过实践方式或途径,才能够被最终检验、确证为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个真理标准相符合。
那么以实践的方式检验和实现的真理过程又是怎样的呢?如上所述,实践对表现真理的标准及检验和实现真理确实有其确定性、绝对性。然而,实践从本质上讲,又是人使自己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活动,这种活动不但受客观世界的制约,更受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因为,实践对真理的检验离不开人的自觉、能动性活动。对实践过程的分析、实践结果的选择与评价都受着主观理解和价值取向的影响,表现出实践方式的不纯粹性即非客观性。而且,又由于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历史的,都会受历史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其历史局限性。因此相对于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确定性来说,任何实践又都是不确定的。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的实践是不可能一下子充分、全面、绝对客观地表现出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这个真理标准的,基于此,实践也不可能一下子对真理检验和实现完毕的。
实践方式的这种局限性、不确定性决定了它对认识的检验和实现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反复无限发展性。这个基本特征可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和实现往往要反复地进行,而不是一次完成的。一是多次反复的实践才能相对全面系统地检验和实现某一具体事物的真理性认识。例如,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真理性认识,都是经过数十年反复实践方得到检验和确证的。二是多次反复的实践才能检验和确证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所不可能一下子检验和实现的大量的真理性认识。真理发展史表明,大量的真理性认识都是在它被提出后很久才被接连的实践逐渐确证的。三是多次反复的实践才能更正特定的实践在检验和实现真理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真理发展史表明,经过特定实践证实或驳倒的认识,可能被更新的实践所推翻或得到补充和修正。这说明实践对于认识的检验有时也会犯错误的。如果不了解这个道理,孤立地看待某一两次检验的结果,以为它是绝对准确的结论,而一旦发现这些结论有问题时,又不知道对实践检验过程本身进行分析,就会怀疑或否定实践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四是反复、甚至无限反复的实践才能使实践持续不断地检验和确证人类的认识是否正确的反映了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人们的具体实践都只是人的某种主观需要同物质世界某物的某一方面或事物的某一过程的联系,因而所有具体实践也只能是把人的认识同物质世界某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过程相联系的检验和实现的方式,而不是把人的认识同物质世界的无限事物的无限方面或事物的无限过程相联系的检验和实现的方式。因而人们的具体实践始终具有系统的非整体性和过程的不连贯性。这种缺陷只有靠反复、甚至无限反复的人类实践才能给予弥补。
第二,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和实现本质上是个无限的过程,一般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如上所述,在某一历史条件下被实践证明为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是否仍是真理,还必须由新条件下的实践重新检验。如果不了解这个道理,静止地看待实践的检验,把曾被它证实了的东西宣布为永恒真理,而一旦发现它不再是真理时又不知道去分析实践和真理的内在联系,不分析它确证为真理时的条件限制,又不晓得真理在实践中实现并随实践发展的规律,也会怀疑或否定实践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理解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的关键在于辩证地理解实践,把实践方式在基本特征上看成是一个无限的发展过程。需要强调的是,已被实践证明是真理性的认识之所以还需要不断地拿到新的实践中去检验,这是因为凡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在一定层次上总是必然的、普遍的和无限的。而当它们被实践检验和确证时必须根据新的条件转化成具体的指导实践的观念,即形成可能性的具体真理。因为实践作为改造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总是具体的、个别的和历史的。通过实践,主观的东西就能转化为客观的东西。但是,这个主观向客观转化不是无条件的,这个主观的思想必须具体到能对实践进行直接的引导,才能通过实践活动转化为客观的东西。之所以要把普遍性的真理转化成可能性的具体真理,是因为指导实践的认识总是具体的。实践以其物化的结果显示了这种认识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那么实践就会确证这种指导实践的认识是具体真理,从而也间接检验了寓于此具体真理中的那个普遍性真理。由于任何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都可能因时空等条件不同而转化成无限的可能性的指导实践的具体真理,因而实践对这种具体真理及寓于其中的普遍真理的检验和确证都必然是个无限的过程。例如“水有浮力”这已是物理学方面的真理,那么它是否还需要实践无限地检验和确证呢?答案是肯定的。迄今为止,这个真理只是在已被实践检验的“水”中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但宇宙中是否所有的水都有浮力?有没有类似《西游记》中流沙河那样的“鹅毛漂不起,芦花定底沉”的没有浮力的水?我们不得而知。只能靠反复无限发展的实践来给予最终的检验和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