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导向与中国经济学发展的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本主义论文,中国论文,导向论文,经济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人不再传统地把自身隶属于自然,而开始以主体的眼光审视自己的存在、价值、要求和周围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客体世界;不再在历史和现实面前感到无能为力,而开始以主动的、积极的行动开创自己的发展时代。因此,作为对现实经济活动客体进行实证和抽象的经济学研究,就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沿用物质主义的或者物本主义的研究取向,而非常有必要在新的背景下,本着时代精神扩展对经济问题研究的人本主义取向。
物本经济学强调经济学的研究以物质财富为主体、为本位,这一传统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中延续了漫长的200余年时间, 迄今为止仍然统治其经济学的主流。与此相反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历来具有重视以人为主体构建其理论大厦和体系的传统,历来强调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经济学,其学术立论的基础在于经济的主体性这一命题。经济的主体性是指在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的人的因素的存在,即具有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的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
人本主义导向的中国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必须从个人的主体性、企业家的主体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性这三个方面去构建。本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一阐述我们的基本观点。
个人的主体性
以个人为主体构建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应该说是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具有的传统。
在由斯密所开创的西方经济理论中,构成社会的每个人都有自爱心和同情心这样一个共同的基础。尽管每个人都只顾自己利益去行动,可是其结果则是整个社会都得到最顺利的发展。这种保证着社会稳定和谐、顺利向前发展的东西,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这一具有自然神论色彩的媒介。显然斯密所开创的西方经济理论是从个人出发,沿着个人→社会这种方向展开的。资本主义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保留下来的特点就是它的个人主体思想基础,马克斯·韦伯(1947,第15页)甚至称这个特点是资本主义“对世界活动所采取的基本态度或基本方针”。
个人主体思想所要求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理解(1956,第438页),实质“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自由,……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一样”。而同时,这种自由恰恰是人这种生命体有别于其它生物的重要特性之一。“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恩格斯,1956,第96页)。”
与此相对照,我们过去的主导性经济理论在事实上偏离了这一传统,认为马克思主义天然地是把人当作社会的产物来理解的。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马克思眼中的“经济人”, 总是作这样的限定(1975,第12页):“……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 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因此传统理论把人析解为受社会制约的人,即社会→人。于是,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教科书里,人就没有了什么地位,习惯的提法总是:国家大于集体,集体大于个人,或者阶级大于个人。如果谁要从个人出发提出问题,就可能被斥之为个人主义,亦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在20世纪的前30年,有少数马克思主义者提出这方面的问题,总是被看成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二次大战后有更多的论著提出人的问题,也被视为非马克思主义。50年代后,首先在南斯拉夫,而后又在前苏联和几个东欧国家,一些学者在反思历史时,提出了“人道主义”,认为社会主义不仅不排斥而且应该肯定“人道主义”。
在实践上,又把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等同于单纯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致使经济管理完全行政化了;在经济体系的各级关系上,也是上级指挥下级,下级服从上级,作为经济基本单位的企业毫无自主权可言。整个庞大的一元化公有制计划经济体系,一切经济活动就是为了保证完成计划,工作往往见物不见人,对社会诸多因素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影响很少研究,对生产、买卖、管理和使用商品的人们的能动因素、心理因素更缺少估计。于是经济活动中的消极因素愈益发展,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经济运行日益僵化、缺乏效率。正是在最应当尊重人的社会主义,却存在着大量不尊重人甚至极不尊重人的现象,在处处以“全体人民”的利益来否定个人利益的时期,全体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正是这种令人痛心疾首的事实,才引起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们越来越重视“人”的研究。
事实上,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有偏向的。应该说,这种现象和我们接受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传统和文化背景有关。
马克思主义是在西欧产生的,它以西方的文明为基础,因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讨论的对象,实际上是以西欧为代表的人类近代文明发展中所碰到的和必须解决的问题。西欧文明所达到的成果是进一步前进的基础。在西欧,个人从人身依附关系下的解放和权利的确立,是整个近代文明产生的基础。很自然,马克思主义也是把个人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历史进步起点的。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就不会在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时,忽视个人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甚至取消个人在经济中的自由发展。
在中国,情况就不同了。中国不仅没有(至少十分缺乏)产生马克思主义那样的西欧近代文明的土壤,相反,却有着深厚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历史传统。在中国历史上,个人不仅依附于家长更依附于国家,受着极大的限制,没有地位可言。中国虽有深刻的阶级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和人身依附关系相伴随的,而不像近代西欧那样个人完全是独立的。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中国的知识阶层在接受马克思主义时,对与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和通过财产关系变革消灭阶级差别的理论特别容易接受,而对马克思主义关于要实现这种变革个人的发展所需要达到的进步程度,却理解不了。这就给传统的文化发挥留下余地。另一方面,在实践上,人们在接受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很容易认为人这个生产要素也应该是公有的,使用上完全由国家支配,生活上也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结果就形成了人们所熟悉的个人在经济中几乎没有什么地位而又处处依赖于国家的体制;这实际上是用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关系,来理解和实践了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与其说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理论上的缺陷是我们原有体制出现的理论原因,倒不如说中国传统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对马克思主义所造成的片面理解是主要的原因。
因此,以个人主体性原则构建崭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其经济哲学思想至少必须体现以下几个要点:
1.以个人利益、个人需求为经济分析的起点。张道根(1997)最近提出了要以“交易”范畴重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构想。实际上,交易范畴的主体也是个人,它比交易范畴更基础和一般。承认个人主体性首先意味着人的自爱和自利,但这种自爱与自利并非狭义的自私。个人主体原则认为经济学应该充分肯定让个人去追求他们自己认为值得追求的东西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展到分析交易、企业、产业和社会的经济行为。
2.以经济自由、经济平等、经济进步为经济分析的理想目标。在以个人主体原则所建立的经济学中,一方面我们要反对所有现存的特权,另一方面也不承认政府或者其他任何社会团体有权限制有才华的或幸运的人所可能获得的成就。这种经济学的主要原则是任何人或任何人群都不应有权决定别人的地位应当如何。其结论是:社会只在有自由的时候才会大于个人。社会有多少自由,社会就比个人大多少。
3.以个人主体原则要求为基础构建经济规制和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这就是说,要充分肯定“依法管理”而不赞成“依令管理”。这二者的界限在于:前者的主要范围是要让人知道他们的责任范围;而后者则是把某些特定的义务强迫地派给个人。后者的依据,往往是“权威”所制定的所谓“社会利益”。反对所谓的“权威”制定所谓的“社会利益”,并不反对社会所必要的宏观调控和政府管理,而只是说政府的管理必须有法律的界限,在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内活动。
企业家的主体性
在传统经济理论中,是见不到对企业家地位的论述和分析的。这种现状不仅低估和抹煞企业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也无法对现实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的效率差别进行有效的解释。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突出企业家的地位,是中国现代经济理论发展的又一个重要任务。
企业家作为经济发展中的更重要的经济主体,是企业整体资产的经营主体。当代社会是工商社会,企业家是工商社会舞台上的主角。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家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直接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原本主体。这种原本主体所享受的权利是一种处于相对独立地位的主权利,即企业的一切财产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都必须直接服从企业家的意志,企业家的行为就是法人企业本身的行为。企业家主体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桑巴特,1958,第198—199页),企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对国家的经济制度进行指导,必须依靠这种积极性。约瑟夫·A·熊彼特(1958,第801页)写道:“如果一个社会把经济的过程委托给实业家个人去指导,这个社会就叫资本主义社会。这可以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不动产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厂和设备,归私人所有;第二,为私人利益而生产,也就是说,靠私人盈利的积极性而生产。”资本主义的第三个要素,财产的占有者和利润追逐者必须是同一个人或团体,他们对国民经济的方向和水平也负有主要责任。
在现代产权经济时代,企业家的职能经过法律认可已经制度化了。企业家的职业是永恒的,企业家的职能是法定的,企业家的人选是变化的。企业的本性是追求保值和增值,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推动企业经济增长的两个轮子,技术创新需要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创新,技术创新与产权制度创新两者缺一不可。而现代企业家是联结两个轮子的中枢。正是在企业家的作用下,技术革新乃至发明本身,都是经济进程的功能之一,它促使发明成为一种精神习惯。在这里,问题不在于否定技术因素或生产工具的革命作用,而是必须把它们置于整个经济制度中去评价。
陈振汉教授因此认为(巫宝山等,1982,第71页)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是继马克思唯物史观之后西方最主要和最有影响的资本主义发展观。同时,正是由于技术发明成为一种精神习惯,企业家主体作用的实现便使得现代经济成为一种动态的发展型经济。传统经济通常被定义为静态经济,而现代经济通常被界定为发展型经济。前者是指经济生活在贫困、匮乏与停滞状态中的无限恶性循环。对这种“超稳态结构”的社会,实际上王亚南在《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一书中有过更为详尽的分析。在极为漫长的年代里,中国的经济生活是停滞并依常规进行的,或者充其量只有不易察觉的极细微的变动,每年以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生产与消费相同的物品,经济体内的任何物品或生产要素也大致供求相等,趋于均衡。这种传统生产方式令人沮丧的状态只有靠企业家群体掀起的创新浪潮才能改变。
必须指出,这里所讲的具有原本主体地位的企业家,是通过市场竞争性质的交换而获得企业财产经营性产权的专门经营者,并不是泛指一般的厂长、经理。严格说来,目前我国的厂长、经理绝大部分还不具备原本主体的地位,因为他们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任命的(或变相任命的),没有通过市场的等价交换这一获得财产支配权的法定方式,这样,他们所拥有的经营权只是一种从属的权利(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即以主权利的分授和转移为限度的。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的企业家阶层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构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把企业家范畴纳入现代经济分析体系,要求经济理论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把企业家范畴与现代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我们认为,现代经济理论必须运用人力资本范畴建立企业家是异质资本的所有者的新观念,这一概念对于现实的经济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所谓异质资本(Idiosyncratic Capital), 就是指在特定历史阶段中具有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形态的人力资本。异质资本的报酬递增属性是个变数,在历史的运动过程中,会逐渐演变成报酬递减属性,异质资本因而演变为同质资本(Coessential Capital),即报酬递减形态的人力资本。以异质资本为参照系,我们可以把企业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高异质资本类型,他们对自己抓住机遇的能力充满信心,对突发的事变有思想准备;不仅能随机作调整而且能利用它使公司有所变化;不仅对新的技术、组织或商业思想有敏锐的洞察力,而且能从中作出符合自己企业的最佳选择。第二种是低异质资本类型,他们感到变革和未知事物的威胁,倾向于依赖和维持现状,认为可预测性可以促进对现有资源的有效管理,而不可预测性将会产生危害。大多数企业家介于两个极端之间,构成第三种类型的企业家。越是靠近促创者一端的企业家就越富有企业家精神,而越靠近托管者类型的一端则越缺乏企业家精神(我国经济现实中的行政管理者大多与此相似)。当存在十分有效的激励时,如涉及他们独立的经济利益,大多数人自然地趋向促创者一端,他们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大胆地去争取它,竭尽所能去聚集他们个人的智力、精力和人力资本。反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许多企业家都会压抑甚而消除企业家精神的激发,采用削减成本或降价等易于衡量的短期方法来维持现状,巩固他们的地位和增加他们的薪金,即使这些方法的结果无助于甚或有损于公司的长期利益。因此必须增进企业家的个人效用和利益,才能使一些托管者变成促创者,从而使企业家精神总量增加;反之,企业家精神总量将减少。
制度变迁的主体性
经济主体要实现自己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凭借的是自己的权利。经济主体的权利建立依赖于制度变迁,完善经济主体的权利构造不仅是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也是现代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内容。
实践的经济主体凭借的不是单一权利,而是有多种形式的权利构造。人类社会的进化,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力层次的分化,就是权利层次不断增多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作为经济主体,不仅有劳动权,财产所有和使用权,还应具有人身保障权,经营自主权,职业选择权,时间支配权,公平利益权。人的权利构造越丰富,越齐全,人实现自己的经济主体性的能力和可能性就越大;同时,人也总是在寻求自身权利构造整合性的道路上前进。因此寻求权利构造的整合不仅是经济主体行为的依托,也是经济主体行为的指向。
人无恒产,故无恒心(孔子语)。无论是先发达国家,还是后发达国家,都把保护产权关系清晰的现代财产制度视为社会进步的最基本的原则。“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实现,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黑格尔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财产制度主体地位的确立、现代财产制度观念的形成,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其基本特征是普通公民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同不管是子男侯伯、公子王孙,还是朱姓大家、清朝八旗一样,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在现代财产制度观念的表层,表现为经济平等和政治平等的现实要求;在其深层,则映射出张扬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平等原则的抽象愿望。
人的权利构造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产生的,社会关系制约了人的权利构造。“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方面造成了生产的大规模化、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与此同时,另一方面造成资本的集中。……工人终于毫无办法,只有依赖整个工厂,从而依赖资本家(马克思,1975,第463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设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代替那个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宣言》)。”不难理解,这种个人的自由发展正是通过个人的完整权利构造来实现的。自由是问题的表现,权利是实质。什么是自由人?当然是具有充分权利的人。什么是联合体?从法律意义上讲,联合是一种“合意”,是具有独立权利的个人平等、自愿的结合,而不是一种任意的组合。如果个人不能支配自己、支配自己的活动、支配生产资料、获得自己的利益,自由发展就无从谈起,这种联合体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劳动组合,与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相去甚远。
我国农村改革的初步成功,就是因为在一定的范围内将自由选择的权利交还给了农民自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出现到在全国普及,不过经历了四五年的时间,制度变革过程不能不说十分迅速和猛烈。不过,这种制度变迁之所以能够迅速普及并获得有效结果,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它所具有的深刻性:它彻底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向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传统回归,在产权构造上,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权利整合,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使经济主体——农民——对这种制度毫无陌生之感,立即融合在一起,很好地运用自己的技能及制度提供的空间。
中国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在正视人的尊严和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作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在财产制度变迁方面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符合现代股份制变革趋势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通过对产权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改进,重新确立了劳动者对资本及其剩余的支配权利,因而对现代企业发展和经济理论的深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意义。在产权主体方面,ESOP的实施推进了产权主体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在产权的客体方面,这种制度变迁又在传统的物质资本观念中引进了人力资本的概念,泛化了产权的实体,使按资分配的传统的资本主义原则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职工以出资者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的效率。据上海市有关方面的调查,上海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进程中,对200 家左右企业实行职工持股会制度的改革,结果有67%的企业仅当年的劳动生产率就有明显的上升,有53%的企业利润明显增长。
因此,中国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在以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变迁的改革过程中,首先突出人力资本在其理论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显得尤其紧迫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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