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问题社会建构的随机过程与马尔可夫性策略——云南黑树林地区水利纷争民族问题化的人类学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人类学论文,云南论文,纷争论文,树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5)08-0031-10 一、过程何以被忽略? (一)过程与目的 不知何时起,中国的民族理论界流行“去”字格,而这些“去”字格多数冲着民族问题而来,这意味着“民族问题”潜在地成为一个“问题”。仔细研读后,笔者发现这些“去”字格似乎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不关心民族问题的发生过程。事实上,与其他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民族问题何尝不是一种社会、历史过程? 既然是社会、历史过程,民族问题依然是社会建构物,其过程就应该有着自然与人为以及由二者之互构所产生的多重属性,它们对民族问题的理解应该同等重要。现实中,这些多重属性特别是“人为属性”经常被民族理论工作者所“忽略”,以至于当马戎提出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时,学界为之哗然。 “我国传统的民族工作采用的思路就是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把凡是涉及不同民族成员的问题(治安事件、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俗差异等)都提高到‘民族关系’的高度来解读和处理。民族工作无小事,凡是涉及少数民族成员,政府机构就认为需要从‘民族工作’的角度来处理。这就使得少数民族成员在遇到各种非政治性问题时,也把这些问题‘政治化’,试图通过‘落实民族政策’的政治手段来寻求解决。”[1] 其实,这些少数民族成员以及处理问题的政府机构试图将遇到的问题“政治化”时,其行为已经参与了“民族问题”的建构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普通的民事纠纷经过此番“政治化”后,反而成为了真正的民族问题。在此意义上,民族问题就是一种人为过程。马戎的“去政治化”尽管对此过程有所反思,但民族问题的过程因素却被“政治化”的大词所掩盖而与马戎的洞察失之交臂,因此,马戎的“去政治化”尽管看到了过程因素但忽略了其在民族问题社会建构中的意义问题。而纳日碧力戈则直接将过程因素简化为“关键符号”: “要跳出汉族中心主义的怪圈,就要真正接触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要去‘看它’,去‘了解它’。在‘看它’和‘了解它’之后,就能够以‘非问题’的办法去处理‘民族问题’,即民族‘去问题化’”。[2] 纳日认为,民族本身不是问题,成为问题的是将民族视为“问题”的意识形态,因此,民族问题的处理应该去“问题”化。表面上看,纳日明里在批评“符号化”的意识形态,暗中反对的是将民族问题标签化的人为后果;马戎看似批评处理民族问题中的政治化手段,实际上也是在批评将民族问题标签化的人为后果,其主张同样是民族问题去“意识形态”化;于是,人为因素和意识形态似乎成为两位学者所要反对的目标。 事实上,人为因素和意识形态相互包容并构成民族问题社会建构的必要环境,也就是说,民族问题多主体参与的环境构成了民族问题的过程,而人为因素或意识形态也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述两位学者因过度重视民族问题中“意识形态”而忽略了对其过程的讨论,在放大意识形态因素的时候掩盖了更为重要的过程分析,或将过程当做了目的。其原因似乎都源于将民族问题化约为意识形态(政治、阶级)问题的逻辑起点,而此认识难道不就是中国民族理论界“妇孺皆知”的常识吗? “社会生活在变化,‘民族问题’也跟着在变化。在各个不同的时期,有各个不同的阶级出现在斗争舞台上,而且每一个阶级都是按照自己的观点来理解‘民族问题’的。因此,‘民族问题’在各个不同时期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利益,并具有各种不同的色彩,这要看它是由哪一个阶级提出和在什么时候提出而定。”[3](P.27)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早就注意到意识形态对民族问题的影响。斯大林的上述观点不就是在告诫我们:民族问题历来就是为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因此,这些利益集团的意图、目的和行为难道不是民族问题不同“色彩”的构成因素?当马戎提出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时,他反对的是意识形态对处理民族问题的干预;而当纳日碧力戈提出民族问题去“问题化”时,他同样反对的是意识形态对民族问题的偏见。于是,与“去”字有关的“解构术”似乎在提醒我们:民族问题中的意识形态犹如羊肉的羊膻味必须予以剔除。问题是,当我们真正剔除羊膻味以后羊肉还是羊肉吗?羊膻味难道不是羊肉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对民族问题的干预和偏见本身就是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如此的讨论不就是以“去”字格重申了意识形态在民族问题中的重要性?于是,与此有关的“解构术”似乎又建构着某种隐性悖论——要反对的事物似乎源于所反对的事物,因此,事物成为事物所要否定的目的,而生成事物的过程却因华丽的目的论而淡出我们的视线。 (二)马尔可夫性 于是,在一片反对声中,我们似乎触及一种“奇怪”的想法或实践:民族问题的过程似乎对民族问题的处理没有实质性意义,多数的民族问题将会得到政治化处理,民族问题的处理似乎只与意识形态有关而与过程无关,以前发生的事物似乎对未来的发展具有某种无后效性。而在概率论中,人们将此类现象的性质称为马尔可夫性: “一般地,{X(n)}(一列随机变量)未必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已知t=n时的状态,关于它在n时以前所处的状态的补充知识对预言∑(系统)在n时以后所处的状态不起任何作用,或者说在已知‘现在’的条件下,‘将来’与‘过去’是独立的,这种性质就是直观意义上的‘马尔可夫性’,或称‘无后效性’”。[4](P.90)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具有上述特性的随机过程,在已知的状态下,系统未来的演变不依赖于以往的演变,这种已知“现在”的条件下,“将来”与“过去”独立的特性称为马尔可夫性,具有这种性质的随机过程叫做马尔可夫过程。 “荷花池中一只青蛙的跳跃是马尔可夫过程最为形象化的例子,青蛙依照它瞬间或起的念头从一片荷叶上跳到另一片荷叶上,因为青蛙是没有记忆的,当所处的位置已知时,它下一步跳往何处和它以往走过的路径无关。”① 人文社会科学似乎并不太熟悉类似的随机过程,但是,不熟悉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社会行为的发生依然有着许多随机性(如疾病的传染)。马尔可夫过程只是众多随机过程中的一种。如果说马尔可夫过程是真实发生的行为,马尔可夫性就是对此过程的认识、判断及干预策略。在笔者看来,政府将民族问题政治化的过程其实已经应用了“马尔可夫性”,而马戎的“去政治化”和纳日的“去问题化”似乎都没有看到此种实践的建设性: “而由汉族干部主导的各级政府遇到这类事件时,也习惯地把这些问题视为特殊的‘民族问题’,采用特殊的、非常规的‘落实民族政策’的政治手段来处理,忽视了非政治领域那些处理专业问题的专业性措施,甚至有时把一些全国统一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也放在一旁,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来处理‘特殊的民族问题’。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不久前出现的‘天价切糕’事件。这类现象都可以说是当前我国民族问题‘政治化’的重要表现。而‘去政治化’所强调的就是在非政治领域要用非政治的、相应的专业手段来处理和解决各种具体问题。”[1] 此处的“息事宁人”似乎可以解读为“通过忽略过程的办法使得事态趋于平静”,因此,忽视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措施就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事情,而“忽视”专业措施最好的办法就是使其“政治化”。另外,各级政府在处理类似“天价切糕”事件的时候,他们并非无知地将“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放在一旁”,而是深知事件的起因对事件的处理并没有直接效果,如果按照因果关系来处理问题,事件可能以不可预测的方式扩散。因此,他们最有可能的选择就是依据现在的状况、条件来预测、调整、处置事件的发展,此行为不仅参与了诸多“切糕”事件的生成与形塑,而且也主动调控了事态发展的方向。 也就是说,马尔可夫性作为理念有意无意地被参与、处理民族问题的相关人员、组织和部门所实践,使得事态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可控性,这不仅是有意为之似乎还是面对随机事件时最为理性、普遍的选择方式。而此种忽略原因或者过程的实践在马戎看来就是“政治化”,因此,马戎反对的似乎也是民族问题社会建构中的随机过程(风险),此类过程似乎与民族问题的人为因素或者意识形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让笔者有些不解的是,学界似乎对民族问题的随机过程知之甚少,在没有充分理解此过程发生机理及功能之前就主张“去除”,是否显得有些武断? 至此,马尔可夫性可以轻松解释作为过程的民族问题经常被忽略的原因了。有趣的是,迄今为止,马尔可夫性虽然没有被我国民族理论工作者明确揭示,但其原理似乎已被民族工作者所掌握并得到有效实践,且成为其工作经验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的民族理论工作者似乎不太关心民族问题中的随机过程,而各级政府的民族工作不仅了解此种随机过程,马尔可夫性作为方法似乎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这似乎在说我国民族工作理论研究就此问题上已经落后于实务?或者,理论界对民族问题发生、处理过程的研究并不太深入,随机过程只是被大家忽略的重要话题之一。此认识便是本研究工作的起点。 从学理上讲,由于马尔可夫性只存在于过程或经验中,它的发现与理解似乎还得靠经验主义的思路来实现,也就是说,民族问题的马尔可夫性只能在具体个案的社会、历史过程中得到捕捉、还原与解释,那么,擅长个案研究的人类学田野调查是否能在此问题上为我们的理论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幸运的是,来自云南省黑树林民族问题“热点”地区的故事,可以让我们清晰解读民族问题社会建构中的马尔可夫性及其实践。接下来的工作中,笔者将民族问题理解为一个社会、历史不断建构的过程来讨论与此相关的三个问题:其一,民族问题除了“自然”因素外,还伴随着大量的“人为”因素;其二,这些“人为”因素形塑民族问题的过程往往具有随机性;其三,理解民族问题社会建构中的随机性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与处理有何意义? 二、“热点”黑树林 (一)热点由来 “黑树林地区”特指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普洱市、玉溪市交界处面积为841平方公里的哈尼族聚居区,总人口67131人,哈尼族同胞的人口比例在95%以上,为我国哈尼族聚居区的核心区域。[5](P.72)黑树林村位于该区域腹心地带的三村乡,因过去林大树黑而得名。自清乾隆年间,黑树林村民便从大山里挖沟引水,开垦、灌溉梯田,同时,也围绕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展开了不间断的纷争。云南省委、政府为解决该区域的各种集体性纷争,曾于1987年在该区域成立黑树林地区工委及办事处,此后习惯称该区域为“黑树林地区”,其含义为“民族问题高发的黑树林热点地区”。[6](P.88) “据统计,从解放初期到1992年,在黑树林地区的墨江、红河两县约53公里交界的18个地段上共发生械斗36起。其中,1980-1992年为高发期,共发生18起群众性械斗事件。纷争涉及两县3万亩土地内的水源、森林土地等,参加人数少则上百人,多则数千人,其纠纷时间之长,矛盾涉及面积之广,械斗规模之大,造成损失之重,实属罕见”。[6](P.89) 黑树林作为云南省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民族问题的“热点”地区,其问题一度被理解为哈尼族因水利纠纷而产生的民族内部矛盾,是一种“特殊”的民族问题,部分学界还建议将该类型纳入民族问题的范畴来拓展对民族问题的新认识。[7]云南省委、政府先后在昆明、思茅等地多次召开有关该区域的省级会议,专门成立云南省民委民族工作队进驻黑树林工作。[5](P.72)在云南省各有关部门、黑树林人民和云南省民委民族工作队长达30来年的努力下,黑树林的纷争基本停止,各项事业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10月我们在此调研期间,安居乐业、欣欣向荣的景象随处可见。 (二)区划与水利环境 该区域由墨江县的龙坝、那哈和红河县的垤玛、三村四乡镇组成。1770年前同属于元江府,1770年,元江府划出他郎通判(现今的墨江县),龙坝、那哈归其管辖。三村历来归垤玛管辖并一直属于元江,直到1954年,云南省把垤玛区划给红河县;1984年,三村从垤玛划出成为红河县的一个新乡镇。1987年,四个乡镇一并组成黑树林地区工委;1988年,黑树林地区工委撤销,四个乡镇恢复工委组建前的建制。1989年,云南省政府计划撤销三村乡,因遭到老百姓强烈反对而未落实,此后,该区域一直沿用工委成立前的建制。 该区域水利环境由娘浦水库、洛西河、打洞大沟、竜宾大沟等构成。洛西河源头由左右二箐汇成,左右二箐分水岭因山体笔直形似拇指故该河又名拇指河;洛西河沿山谷流淌,村寨都建在两岸的山坡上。娘浦水库修建在左箐的源头,最大蓄水量为160万立方米,于1993年建成使用,目的是保证打洞、竜宾两条大沟同时用水而防止争水,故被当地人誉为政治坝。打洞、竜宾大沟几乎平行且等长,大沟平均宽90公分、深75公分,约长15公里;上下距离平均在10米以内,竜宾为上沟,打洞为下沟。打洞大沟修建于清乾隆年间,只有500米在红河境内,其余全在墨江境内,主要灌溉红河三村乡1000亩梯田;竜宾大沟建成的时间比打洞大沟晚100来年,全在墨江境内,灌溉土地600来亩。二沟都在洛西河上游取水,竜宾大沟引水口开在河头,其下一公里为打洞大沟的引水口,二沟为同源异流关系。② (三)族群关系 黑树林地区的民族由哈尼族、哈尼化程度很高的“白族”(白尼)和汉族构成,哈尼为土著,汉族和“白尼”先后于清初从元江因远迁徙到竜宾、黑树林和螺丝寨一带。黑树林哈尼族主要以“白宏”支系为主,哈尼语使用极为广泛,许多人至今不会说汉语,族群认同感强,整个黑树林地区互有通婚,地域联系紧密,传统文化、习俗保留十分完整。 汉族主要分布在竜宾、黑树林一带,以李氏、钱氏、杨氏、罗氏、关氏等家族为主,尽管都与哈尼通婚,但其族群认同没有丝毫模糊性,信仰也是儒、佛、道三位一体的传统的汉族民间信仰而与哈尼族的万物有灵观差别开来。 “白尼”主要是段氏、舒氏家族。段氏家族祖籍大理,其家谱追溯到大理国太子段延庆,清初因经商到元江,后迁入墨江竜宾。1780年前后,其始祖“东塔阿波”段者厄落脚三村螺丝寨,开始与当地哈尼通婚。现已认同哈尼族,民族身份、语言、习俗、信仰完全哈尼化,但还保留不少白族的文化特征,比如热衷修家谱、修祖坟,善于经商等。其家族观念强,以白族血统为荣,推崇识文断字、热心现代教育,不少家族成员在乡、县、州、省各级政府部门中供职,我们认为段氏家族实际上是哈尼化程度很高的“白尼”。 迄今为止,有关黑树林的出版物都会认为,黑树林所有纷争要么始于一份契约[7],要么始于段氏家族的移民开发[6](P.88-89),而对纠纷为什么始于该契约、为什么源于段氏移民开发、纠纷参与者的族群身份、历史上第一次纷争的过程等细节则很少有人展开深入研究,使得黑树林的问题疑惑重重。我们的田野研究则发现:黑树林的纷争因“水利”而起,历经多次“区划”调整,经由“民族”的放大而成为“热点”,为了深入理解黑树林问题的社会、历史过程,了解以上关于黑树林区划、水利、民族的基本概况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纠纷的“自然状态” (一)罗氏开沟 “俱据罗公讳淑炳、字相文,系湖广武昌兴国州朝阳里中罗村南房人氏,生于雍正甲辰年十一月十一日辰时,父柏忠母吴氏。雁行三人,弟淑焕、淑灼自乾隆辛未年入滇,至元江择配室人张氏,生二子,长子仲德、次子仲春,次娶刀氏生三子,三子仲友、四子仲学、五子仲成。公于二十六年贸易入打洞村中,伙头为公曰:予处山荒尽可开田,有买得娘铺箐水沟一条,缺少工本,前开过几次。细问缘由,公向猛里村买地开沟,自备工本,不惜拮据之劳将水开入打洞村境内。众人向公买水,公向夷人买地各自开挖成田,即年幸蒙告竣。”③ 现有的文献都会将黑树林的水利纠纷追溯到立于1751年的一份买水契约,今立于云南省红河县黑树林村委会的“打洞大沟纪念碑”记载,该契约与一个叫罗相文的汉族商人有关。罗相文原籍湖广武昌,于乾隆辛未年(1751年)进入云南元江后便在此安家。1761年因贸易来到黑树林打洞村。罗相文到打洞村后,从该村伙头那里获悉,该伙头已买得娘浦左右箐水源一处,准备引水到打洞梁子开垦田地,虽前后开挖几次,但因缺少工本而没挖成。罗相文得知此信息后,便与该伙头一道找到猛里村的相关人士完成了转让手续,买地开沟,并订立了相关契约: “立约人周者得、宗枝埔、李三隆系猛里娘铺二村居住,为因打洞村人跟尾得娘铺水源二箐,打洞荒山无能开成田亩,二寨公同商议情愿立约卖到打洞村罗相文、杨运初、罗仲德名下,实买得价纹银四百两整,入手应用自费,之后任随打洞村众人开放随挖,并无威逼等情,日后别寨不得异言,倘有异言二寨一力承担。此系二比情愿,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文约为据。”④ 罗相文不惜资本仅用一年时间开通大沟,将水引到打洞梁子,村民向他买水,他又从当地少数民族手中买地开挖成田。从碑文中看出,罗相文等于1751(乾隆十六年)从猛里周者得等人手中买水、买地时,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公平交易,并没有纠纷出现。 “嘉庆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因前父开沟一道历年以久,旧沟多有崩塌,沟水一路渗漏散流。小的等现于旧沟之下另开新沟一道,接上沟渗漏之水,穿山过岩约长三十余里,水到打洞荒山可以开垦田亩,将来水到之处田亩果能开成,小的情愿报垦陞科伏乞仁恩,据情转详恳请赏发执照承领,以便遵照开垦,顶沐高厚无既等情,据此。”⑤ 51年后,罗相文的儿子罗仲德联合其他村民在1802年获得了执照。从碑文上看,申领执照的理由是修缮水沟开挖水道,需要征得官府同意,这看起来更像一份征地申请,并未出现水利纠纷的任何迹象。因此,仅凭碑文内容,我们并不能将黑树林水利纠纷追溯到该契约或执照上,不过,执照的获得使得民间契约受到了官府的保护,其合法性明显提升,这是否意味着该合法性开始受到挑战? (二)二龙争水 “到了嘉庆十七年(1812年),竜宾村里一家姓李的汉族地主,看到打洞梁子开垦成良田后就觉得羡慕,他们家也想修建一条大沟来灌溉竜宾的田,但是单靠自己的力量不能完成计划,他们就找到了墨江一户十分富裕的孙姓地主,说两家一起开沟,如果沟开通了,李家就给钱家一百亩田地。这样两家联合起来开挖竜宾大沟,这条竜宾沟开了四五十年还没开通,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沟开了以后要抛荒一段时间,二是他们可能没钱只开了一半。”⑥ 竜宾是一个小坝子,由竜宾、草皮坝、蚌海三个村子组成,属于墨江县,与黑树林村委会接壤。打洞大沟修通50年后,居住在竜宾坝子的李姓汉族地主开始酝酿竜宾大沟的修建事宜,便联合居住在墨江县城的孙姓地主开发竜宾沟,由于各种原因,直到1890年前,该沟一直没有完全修通。 “大概在1890年,有一个竜宾李姓的人在打洞梁子教书,他就跑到墨江孙姓地主家去教唆,说打洞梁子的人看不起你老钱家,你开条沟开了50年还没开通。老钱家一怒之下就说:‘我硬要用银皮把整条沟包下来’,此后不久,钱、李家族真正把这条沟开通了。”⑦ 我们在田野中了解到,竜宾沟把引水口开在了洛西河的河头,而其下一公里左右就是打洞大沟的引水口。每年三四月份的用水季节,由于洛西河的水量变小,无法完全供应两条大沟的同时用水,当位于上方的竜宾沟把水拦过去时,意味着下面的打洞大沟就没水。即便打洞大沟有水,因为竜宾沟是新开的沟,没有经过抛荒处理,到了雨季就会塌方,也会把上面的泥土、枯枝败叶等冲到下方的打洞大沟里,造成其堵塞。至此,竜宾大沟与打洞大沟的纠纷开始出现,纠纷始于完全“复制”打洞大沟而来的竜宾大沟,洛西河有限的水量和二沟间同源异流的关系导致了“二龙争水”的局面。 据当地老人们讲,竜宾大沟修通后,打洞大沟就断水了,后来竜宾沟由于自然和管理因素,也开始断水,致使两边的田地荒芜多年,双方没有办法解决,不得不去告官。1905年,螺丝寨的段必忠在其哥段必明的支持下,到普洱上诉无果后,直接上访省城昆明引起重视。⑧其后,普洱官员陆大老爷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前往娘浦二箐水源地进行调查,他将双方争议的缘由解释为: “查此水,源流虽皆在他郎境,而实于乾隆年间厅民受灾,州民银两出售沟尾,有乾隆年间厅发契,以及嘉庆年间执照,均可为凭。州民因不得水而又羡慕绅孙开垦,是以心有不平,被人教嗦,遂彼此赴普、赴省互相上控,历任厅州又未能躬诣其地,亲自察看,无或乎缠讼多年也。”⑨ 陆大老爷的解释显然支持了竜宾大沟的合法性,其理由就是洛西河的源流皆在他郎(墨江)境内;但他也没有据此否定打洞大沟的合法性,因为该沟有契约和执照的支持。在此状态下上,陆大老爷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折中的裁决: “兹本署州体念两境民人,秉公酌度,归令两境各收各沟,认真培修沟道,苟要阻漏,无论水多少断无水不下流之理。惟每年天干之时,仍恐不无争竞,可于娘铺村后打坝之处改修石闸,立一水牌将水分开,以一箐从右归入上沟即沟头之沟,听凭郎民引开溉;以一箐从左首归入河以达下之沟即沟(以一箐从左归入河以达下沟,即沟尾之沟。)”⑩ 此次纠纷就是黑树林围绕打洞大沟与竜宾大沟的第一次水利纠纷,经陆大老爷判决后,右箐归墨江竜宾大沟使用,左箐归元江打洞大沟使用(此裁决结果一直维持到1958年)。1914年,在段必明的主持下,打洞梁子在打洞大沟旁边立了一块石碑,把契约、执照等相关内容刻上(未涉及陆大老爷判决一事),目的是将打洞大沟的合法性公示于众,增加其竞争力。(11) 1953年前,打洞大沟一直通畅,而竜宾大沟由于钱、李家族之间的分歧和政局动荡,一直断断续续,解放前后,竜宾大沟已经完全被遗弃。1953年,竜宾村开始向元江县提出复沟请求遭到拒绝。1954年,打洞大沟所在的垤玛乡划归红河县,竜宾村复沟的请求对象也由元江县转到红河县。 “到了1958年“大跃进”的时候,他们再次提出要求,红河县一个工作队队长杨某某就说现在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都是一家人,大家可以一起用水,沟可以开。他同意以后沟就又开通了。一到三四月份灌溉的时候,上面的人就把水堵了,下面就没水。下面的人只能跑到河头把坝炸了,上面的人又把我们的沟炸了,他们堵我们炸,我们堵他们炸,就这样开始了一年一次的争议。”(12) 当竜宾村再次向红河县提出复沟请求时,得到了红河方的同意,竜宾大沟重新使用,至此休眠多时的打洞大沟和竜宾大沟的用水纠纷再次被引发,黑树林纷争的“潘多拉魔盒”也由此开启而进入纷争时期。本文将1751年订立契约到1953年竜宾提出复沟请求的200多年称为纠纷的“自然状态”,喻指纠纷的克制与调解的有效,“自然”强调的是该水利纠纷没有滋生出其他纠纷的状态。 经过艰苦的调查,我们“重现”了第一次纠纷的过程,尽管此过程在当地人的记忆中十分凌乱,但水利纠纷源于“二龙争水”的事实却人尽皆知。令人十分不解的是,有关黑树林的所有文献并没有提到此事,甚至没有关于竜宾大沟的任何蛛丝马迹,好似乎竜宾大沟并不存在。更有意思的是,修通打洞大沟和竜宾大沟的人其实是在不同时期进入黑树林地区的汉族移民而非哈尼族,段氏尽管在纠纷调解和打洞大沟早期历史中作用极大,但纠纷由其引水开田的解释也子虚乌有,另外,他们也并非哈尼土著,所以,黑树林水利纠纷的“自然状态”并非发生在哈尼族内部,也非源于契约,顶多算是有哈尼人参与的发生在外来移民之间的纠纷。将纠纷缘起归于以上因素,甚至将竜宾大沟“隐藏”的原因令人着迷,这究竟是技术性问题抑或是策略性问题? 四、民族问题的社会建构 (一)纷争的政治放大 竜宾大沟的重新使用导致双方状态回到1907年前,而此时的墨江县也开始对水利资源的区域权属提出主张(这在陆大老爷的裁决中已有所体现)。尽管我们知道打洞大沟的“跨界”发生在大沟修建之后,但从区划调整后的视角看,跨界的确是事实。墨江与红河县协商后,双方决定在墨江县洛西村(哈尼族寨子)与打洞梁子的边界上重新开挖一条新沟代替打洞大沟,这一举措导致了洛西与打洞梁子新的纷争: “洛西村的旁边也是一个水源地,政府就说在这个地方重新挖一条沟灌溉打洞梁子,结果打洞梁子采取这个办法后,打洞大沟等于算放弃了。这条沟叫中沟,中沟开挖一年后由于水不够,大家又放弃中沟回到打洞大沟。在挖中沟时,由于要占用洛西村的地,我们这边把产一千斤粮食的一块地划给了洛西,中沟废弃后地又要不回来,导致了洛西和打洞梁子的土地争议。”(13) 中沟的开挖原本是为了解决打洞梁子用水的“跨界”问题,其代价只是将属于打洞梁子的一块地作为占有洛西村的土地补偿给洛西,但由于水量不够而使得打洞梁子的村民不得不返回打洞大沟,因此而划出的土地也无法收回。一方面,竜宾大沟与打洞大沟的纷争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中沟方案又导致了新的地界争议。相对于中沟开挖前的状态,此争议就是随机发生,至此,原先单纯的水利纠纷开始加入土地因素,而洛西村也开始卷入竜宾村与打洞梁子的纷争中,于是,纠纷开始了第一次繁殖。 “竜宾大沟还发生了另外一个纠纷。竜宾坝子旁边有个叫石龙寨的哈尼族村,石龙寨和竜宾之间有座山叫豹子山。1972年前后,石龙寨在政府的支持下挖一条沟打通豹子山,想把竜宾大沟的水引到石龙寨灌溉,两边都属于墨江县,结果竜宾村的人不同意,没把水引成。石龙寨挖的沟现在还在,打的洞长六十多米,黑压压的。”(14) 我们在田野调查中还了解到,1958年后,竜宾村与打洞梁子的水利纠纷及其不成功的解决方案滋生出洛西和打洞梁子之间的地界争议;石龙寨和竜宾村因为用水也产生新的矛盾。纠纷无形中在慢慢扩展,除了墨江和红河之间的争议以外,墨江内部也开始争议起来。由于洛西和石龙寨都是哈尼族寨子,因此竜宾大沟与打洞大沟的争议开始有了哈尼的因素,使得纠纷参与的主体多民族化,纠纷的范围也开始地域化,纠纷扩散的建构因素和随机性开始显现。竜宾大沟与打洞大沟的用水纠纷似乎也无法用仲裁的办法得到调解,在此意义上,纠纷的法律因素似乎对纠纷的解决已经失去意义,相反,纠纷繁殖的趋势却在集体主义的竞争逻辑中慢慢强化,同时,中沟方案的出台似乎也是马尔可夫性策略的应用。 尽管如此,1958年到1980年期间,由于政治和所有制的因素,黑树林地区的水利纷争基本上还处于可控范围内,争议的双方主要还是以集体的形式出现,并没有影响到黑树林核心地区的多数家庭。1980年以后,黑树林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开始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山林、水利等资源都要进行重新的分配与配置,这就意味着土地、山林的权属开始落实到家庭,而水利的问题也直接牵涉到每一个家庭的温饱问题。1984年,三村从垤玛区划出来重新成立了一个区,其与周边区乡的边界争议也自然增多。 “仅1982-1992年短短的十年间,就发生了18起。频繁的纠纷和械斗,对生产生活设施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惨重损失,给黑树林地区长期笼罩上一层动乱不安的阴影,导致这一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各项建设事业停滞不前,人民群众生活极其困难,从思想观念到具体生产生活,问题异常尖锐突出。”[5](P.150) 现在看来,此高发期与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农村改革的各项措施有着密切联系,此情况其实也是全国性的问题,但在黑树林,改革所面临的情况有其特殊性。由于传统哈尼族社会各种资源的村寨共有,黑树林地区虽在和平协商民主改革时期经历过土地、山林的私有化调整,但紧随其后的集体所有制基本上将此次私有化调整的制度性成果完全消解而延续了民主改革前的产权观念。直至八十年代,此共有观念才真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挑战,黑树林地区“模糊不清”的产权观念因此变得明晰,再加上黑树林核心区域的区划变动,围绕水利、地界、山林的纠纷全面爆发,而这一阶段的利益主体开始由此前的集体、村寨扩展到家庭,使得纠纷规模不断扩大,纠纷争议点开始涌现。 每年三四月份的用水季节,竜宾沟与打洞大沟的用水纷争都会如期而至,其时间上的规律性和空间上的聚焦性使得黑树林纷争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常态,也成为黑树林其他纷争附着、表达、展示甚至是强化的物理性载体。左右二箐汇合处右边山体上有个能容纳十来人躲雨的山洞,成为红河、墨江双方守水的哨所,也成为双方搏斗的前沿。我们在访谈中了解到,现今四十来岁以上的男性,几乎都有过在此守水的经历,黑树林纷争不仅成为家庭、家族记忆的一部分,也因为其中的集体因素而成为社区记忆的一部分,并以纷争的形式强化着人们的地域认同。 鉴于黑树林的情况,1987年2月,云南省委、政府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共墨江县黑树林地区工作委员会和区办事处的批复》,同意将红河县三村、垤玛两区的行政区划、建制和财政包干经费,从1987年2月起划归墨江县管辖,并与该县的龙坝、那哈两区组建成中共黑树林地区工作委员会和区办事处,属副县级建制,[5](P.154)并承诺自1987年起,云南省委、政府将给予黑树林地区特别的资金支持。该工委和办事处成立后,为了解决两条大沟的用水问题,启动了筹建娘浦水库的工作,并完成了勘察和测量。1988年5月,由于原红河县所属的三村区、垤玛区人民的极力反对,黑树林工委被撤销。 “为了避免发生更大的矛盾和冲突,为了避免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和扩大化,省委、政府不得不照顾群众的觉悟程度,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撤销了工委及办事处这个特设机构,黑树林地区2县4乡恢复原来的建制。”[5](P.155) 工委撤销之后,其遗留的房产处分还导致了各乡镇的争议,后由云南省民委妥善处理。[5](P.66)至此,黑树林的问题因工委的成立、撤销而扩展至四个乡的范围,由于遭到三村、垤玛人民的反对,工委在某种意义上放大了原先的纠纷,使得该地区的问题复杂化。从形式和过程上看,“工委”方案试图用组建政治实体的办法来解决黑树林问题,但实践上却并未成功,而恰恰是因为此方案的失效反而强化并使得黑树林真正成为一个省级热点,其中的随机性不言而喻,黑树林由水引起的纠纷已经脱离了黑树林自身,用当地老百姓的话来说,此举就像“将两只斗红了眼的公鸡一下子关到一个笼子里”。[5](P.155) (二)问题的民族化 “1988年5月,云南省委、政府工作组到黑树林地区‘热点’三村召开座谈会,宣布撤销工委及办事处。在这次会上,对黑树林地区‘热点’工作有着深刻了解和体会,被诸种纠纷和争斗搞得疲惫不堪、忧心如焚的原工委书记李开发同志郑重地建议,请求省委、省政府在撤销工委及办事处以后,向这一地区派驻省级的工作队。省委、政府采纳了这项建议,并责成省委民族工作部和省民委立即着手恢复重建省民委民族工作队。”[5](P.157) 现在的云南省民委民族工作队就是在这位黑树林地区工委书记李开发同志的建议下组建的,1988年7月11日工作队成立,7月14日工作队即到达黑树林开展工作。[5](P.347)由于民族工作队的“民族”属性和黑树林地区的哈尼因素,黑树林的纷争从形式、内容和认识上开始向民族问题转换。民族工作队进入黑树林以后,在积极参与纠纷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还展开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黑树林‘热点’地区综合治理方案”。 “综合方案的形成,的确是一个艰苦的工作过程。它包含了行政边界、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文教卫生、治安执法、经济开发及扶贫攻坚诸项具体内容,是黑树林地区从乱到治,从贫困走向富裕的建设发展的一整套系统工程方案。”[5](P.160) 这是一套解决黑树林问题的系统方案,此方案最为可贵之处在于将黑树林的问题理解为少数民族地区综合的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黑树林地区各种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长远的规划来推进,而非点上的各种纠纷。不过,由于该规划还是将重点放在了“区划”思路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所谓的“区划方案”其实是想用地理学的办法将经常发生纠纷的村子调整到一个新的乡镇中,具体方案是撤销黑树林问题最多的三村乡,将几个村并给墨江县管辖,又将墨江县的几个村划给红河县管辖。[5](P.160)这个方案得到了云南省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并一致通过,相关意见形成了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黑树林地区山林、水利、地界纠纷问题座谈会纪要》,该纪要乐观地认为此方案将促使这一地区的长治久安: “这个方案解决了几个突出的纠纷问题,确定的界限有明显的自然地形地貌,符合分山倒水的原则,有利于双方行政管辖及今后的生产规划、经济开发、实施好这一方案,可以使得纠纷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从此结束行政边界历来不清的局面,促使这一地区的长治久安。”[5](P.161) 很明显,这是一套符合地理学原则的“完美”方案,黑树林的多数重要问题似乎因此而得到妥善解决,但具有戏剧性的是,反对此方案的“7·13”事件却在执行此方案的过程中突然爆发。1989年7月13日,由红河州组织在黑树林三村乡召开了有州、县、乡、村社五级领导、群众共200多人参加的大会,议题是统一认识、坚决落实“区划方案”。[5](P.161) “突然间,大家发现会场已被呼啸而来的人群所包围。接着是三村乡螺丝寨段氏家族中辈分最高、年过六旬的段大爷率领上百名男女村民冲击会场,会议被迫中断了。人群还不断涌来,黑树林、螺丝寨、塔埔、补干、坝木、坝茨、扎么、依期洛等村寨群众闻讯赶到。赶街的群众、做生意的商贩也围过来看热闹,一时间云集数千人,烟尘弥漫,人声鼎沸。”[5](P.163) 这是亲历此次事件的民族工作队员后来的描述。该事件中少量干部受伤,没有人员死亡,但造成的影响巨大,成为黑树林地区民族问题的顶峰性事件,也成为解决黑树林问题思路的关键转折点。与往常不同的是,此事件反对的并不是长期以来的纷争对手,人们把愤怒的目标直接指向政府及其相关措施和方案,在此意义上,黑树林问题已经不再是哈尼族内部的问题,哈尼族的发展与国家治理之间似乎出现了分歧与某种意义上的不信任,由此,黑树林问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族问题。 “7·13”事件使得云南省委、政府,与黑树林有关的各级各部门官员特别是民族工作队深刻认识到,黑树林的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水利纠纷、边界争议问题,此问题并不能仅仅依靠区划调整的政治学、地理学手段可以解决,纠纷其实是人的纷争,因而人的问题才是黑树林问题的核心所在。于是,各级部门开始调整思路,放弃此前的“区划方案”,将工作重心移到对人的关注上来,并由民族工作队具体拟定一系列培训计划,将黑树林地区四个乡镇的书记、乡长、村支部书记、村长等主要的党政领导干部160多人集中到昆明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提供对立各方互相接触了解的机会,同时提高他们对于发展的共识。这是黑树林历史上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人员交流,而这种人员的交流与共处为黑树林的稳定打下了不可量化的坚实基础,其力量就是来源于对人的尊重,而恰恰也是这种看似简单的方法,却慢慢化解了黑树林许多顽固不化的纷争。[5](P.170) 经过以上的培训后,原先综合治理方案中与发展有关的部分都得到了黑树林人民的支持,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特别是在民族工作队的努力下,云南省委、政府及各级部门对黑树林加大投入,黑树林地区包括水利、交通、通讯、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基础设施不断得到改善,各种产业也开始得到发展,老百姓的收入、生活条件明显得到改善。最为关键的是,随着娘浦水库于1993年投入使用,打洞大沟和竜宾大沟的用水问题完全解决。目前的黑树林有关水利、地界的纠纷基本上停止,社会稳定、人们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多数纷争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五、马尔可夫性的实践 (一)风险与责任 “黑树林问题的实质,是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同一民族、同一支系(族群)的人们,为争夺生存资源和生存空间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7] 黑树林问题最终被定性为民族问题是出于以上的认识和理解。这是一种与过程无关的结论与判断,前文的分析已经说明自然因素仅仅是黑树林问题的诱因,黑树林问题更多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被国家化的进程所激化和放大的,其真正成为民族问题的原因应该是民族地区国家化进程与国家治理观念、措施之间的不合拍。因此,我们似乎可以从黑树林的故事中总结出这样的理解:一些“自然状态”下的纠纷在国家、政府或者其他组织的干预和放大下,也会发展为民族问题。换句话说,民族问题的范畴并非只由民族共同体的边界所规定,任何一种因素引起的社会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民族问题。[8] 更为严肃的是,各级政府的行政、司法、管理等行为有着建构民族问题的风险(随机性),这意味着民族问题与政府行为如影随形。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化的过程从未止步,也不可能止步,黑树林的问题不就是哈尼族地区国家化过程中需要我们付出的代价和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黑树林的问题不仅仅是哈尼族自身的问题,也是民族地区国家化过程中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问题,此成本、代价必然由国家、政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所有人民共同来承担,黑树林的情况难道不是如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处理这些风险?在黑树林的故事中,政府似乎采用了一种以不追究责任来承担责任的策略来处理问题,此策略不就是前文所说的马尔可夫性? 水利纠纷是黑树林所有纷争的主线,尽管其他的纷争并非都由水利纷争引发,但水利纷争因涉及多数家庭的利益而被大家聚焦。由于纷争只是黑树林日常生活的一小部分,多数情况下大家还得平静的生活,多数纷争因此会借用水利争议的空间进行表达与消解。于是,一年一度的争水事件就成为某种仪式性的话语调整空间,在消解仇恨的同时也生产着对立。因此,人们在处理黑树林问题时,已经无法将不同纠纷的生成过程与水利纷争分隔开来,所有的事件似乎构成了一组随机变量,对其中任何一个看似单独事件的处置都会引起不可预测的“跷跷板”效应。于是,事态发展的微观过程就无益于问题的处理,而面向未来就成为政府处理黑树林问题的最佳选择,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对宏观过程进行干预。 在对宏观过程进行干预之前,我们似乎还得对微观过程进行技术性处理,也就是说,下一步的干预方式如何才能不触动或者少触动微观过程的随机性?面对大面积的纷争,云南省委、政府先后采用了压缩和简化的办法来应对黑树林问题。黑树林工委成立的目的其实就是压缩争议,也就是说,政府将所有的争议压缩为边界问题,并用扩展区域的办法来消灭边界争议,此措施在策略上完全没有问题,但似乎忽略了边界争议的心理(文化)投射而出现问题,此举反而刺激了蛰伏中的地域归属感并使得其在下一轮刺激中爆发;民族工作队的成立和介入其实是一种简化策略,把所有争议简化为族群认同问题而将纠纷各方缩减为共同体内部的派别争议,试图通过调动文化资源的办法来协调纷争,但由于其工作初期延续了工委的思路而引发了“7·13”事件。 实践中,政府对微观过程的技术性处理是通过应用马尔可夫无后效性的策略来实现的。黑树林工委的成立其实就是淡化所有纷争的原因和责任,过程对事态未来的发展已经被搁置,未来似乎只是蕴藏在现在的方案中,这就是马尔可夫性在认识和面对随机事件时的功用。民族工作队的成立,不仅没有追究黑树林工委“处置不力”的责任,相反还是在原工委书记的建议下组建的,这也是马尔可夫性策略的表现。有趣的是,尽管我们通过压缩和简化的方式将纷争的微观过程转化为宏观过程并对后者进行干预,但此干预本身依然带着激化矛盾的风险,工委方案的随机性后果不就是由民族工作队来承担吗?但是,在黑树林的故事中,这种风险似乎还具有建设性意义而不仅仅是负面影响,工委方案和民族工作队的介入似乎重新建构了争议主体,由于它们承担了政策干预的随机性后果而将政府建构成黑树林争议中的一方,无形中使得黑树林争议中的其他各方实现了某种意义的“联盟”而简化为另外一方,黑树林问题最终由普通的水利纠纷转化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与国家治理之间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似乎通过承担责任的方式瓦解了各方的争议,这不就是黑树林问题最终得到解决的真正原因吗? (二)过程与符号 于是,我们发现政府似乎采用两种办法来应对民族问题社会建构中的随机性问题,一是通过简化矛盾的办法来降低随机性概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问题;二是通过搁置争议、面向未来的“政治化”措施来承担风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既往不咎的问题。前者似乎与事物生成的动力有关,后者似乎与事物发展的目的有关,而这样的讨论却将我们引到了英国哲学家怀特海的过程哲学。 “有两种过程,即宏观过程与微观过程。宏观过程是已经达到的现实向将要达到的现实的转变;而微观过程就是把仅仅是实在的那些条件转变为确定的现实。前一过程造成从‘现实的’到‘仅仅是实在的’转变,而后一个过程则造成从实在到现实的增长。前一过程是动力性的过程,后一过程是目的性的过程。”[9](P.333) 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时似乎都要面对宏观与微观的双重过程,而马尔可夫性似乎就是将微观过程压缩、简化为宏观过程的策略性手段。动力性过程因被马尔可夫性淡化而经常被我们遗忘,竜宾大沟被隐藏的秘密似乎就在于此;目的性过程因被凸显而时常被我们记忆,黑树林工委遭到人们反对的部分原因似乎也在于此。但是,马尔可夫性策略将随机过程转化为有序过程的建设性意义并未因人们的遗忘甚至是反对而消失,更不可能因“去政治化”、去“问题化”的主张而失效,因为,民族问题社会建构中的随机性必然要求马尔可夫性来处理过程与目的间恒久的辩证关系,而以上的反对似乎只看到了其中的一小部分。 上述讨论似乎遗忘了微观过程的意义问题。作为动力性过程,问题生成的机理不仅是解决问题的起点,同时也是认识问题的方法,尽管马尔可夫性策略将其转化为无后效性,但并不意味着此无后效性在处理民族问题中的意义缺失。在黑树林的故事中,此无后效性似乎以两种方式在发挥作用。其一,作为目的的材料或者指标在判断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说问题处理结果的好坏在于微观过程的减少与增加;其二,无后效性的“无”似乎为社会舆论的政治赋值留出了空间,将所有问题的起因归咎为“契约”其实就是“舆论赋值”,尽管此方法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似乎能有效消解、抑制争议各方的情绪,转化由诸多“负罪感”带来的风险,这难道不是一种高明的群众工作?而两种方式发挥作用的价值似乎都在其符号性上,这一点在后一种方式上更为明显:在随机过程中,过去对未来发展没有实质意义的“空值”特性似乎被人们赋予“舆论”内容,将无后效性改造为象征领域内的有效性来发挥维护社会团结的功用,清朝的“契约”在此意义上复活并承担着化解当代仇恨的功能而不管其与现在问题的因果关系,此符号或意义的历史再造不就是人文社会科学与数理统计最大的区别所在? 总之,动力性过程和目的性过程似乎在民族问题的社会建构中同时发挥作用,政府的观念和干预行为在介入之初就参与了民族问题的社会建构且伴随着问题复杂化的风险,但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搁置争议、面向未来、敢于担当似乎是不二的选择,此处恰好就是马尔可夫性策略的意义和价值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界似乎对此举的建设性意义认识不够,对民族问题生成过程的压缩、转换机理与应对策略探讨不深,甚至还有误解政府对相关问题的探索与实践之嫌疑,因此,理论工作似乎已经落后于实务,再说,此策略的应用似乎已经超出民族问题的范围而扩展至所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应该不言而喻了。 收稿日期 2015-04-26 注释: ①马尔可夫过程的百度词条。 ②田野调查数据。 ③摘自黑树林村委会《打洞大沟纪念碑》碑文内容,碑文题为“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堂判陆大老爷”。 ④摘自黑树林村委会打洞大沟石碑,碑文题为“执照”。 ⑤黑树林村委会《打洞大沟纪念碑》碑文内容,碑文题为“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堂判陆大老爷”。 ⑥访谈录音整理。 ⑦访谈录音整理。 ⑧段必明、段必忠为亲兄弟,段必明在民国时期任过三村乡长,段必忠到昆明告状折回三村后病亡。 ⑨黑树林村委会《打洞大沟纪念碑》碑文内容,碑文题为“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堂判陆大老爷”。 ⑩黑树林村委会《打洞大沟纪念碑》碑文内容,括号内容为笔者所加。 (11)石碑约长2.45米,头部是半径为80公分的半圆形有肩石刻,中部是宽80公分、高115公分的碑面,底部为三角形入土石尖约50公分长,整个石碑平均厚度为10公分,大概重150公斤左右,碑面刻有契约、执照等内容,现已移到黑树林村委会保管。 (12)访谈录音整理。 (13)访谈录音整理。 (14)访谈录音整理。民族问题社会建构的随机过程与马尔可夫策略--云南黑林区水利纠纷中民族问题的人类学解读_民族问题论文
民族问题社会建构的随机过程与马尔可夫策略--云南黑林区水利纠纷中民族问题的人类学解读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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