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法实施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困境、对策研究论文

新立法法实施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困境、对策研究论文

新立法法实施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困境、对策研究

周 筱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 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的重要时期,立法形式也由原来的立法机关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公众参与型。在立法机关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行使立法法赋予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但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种问题依旧不容小觑。本文立足于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保障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产生实际效果的提高。

关键词: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困境;对策

《立法法》于2015年3月进行了首次修改,这次修改的一个重大成果是极大地扩充了地方立法权,使得一些原本没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获得了立法权,掀起了全国范围内地方立法的热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不仅仅是保障地方立法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也顺应了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趋势。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

(一)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除了是缓解政府与人民群众矛盾的一种模式,也是代议制民主的有效形式。关于公众参与的定义,学界认为是一种不依靠任何中介力量,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家活动,发表意见,影响决策的方式。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溯源至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政府的权利需要人民赋予。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公众参与是充分反映民意、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

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立法调研、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拨打立法部门官方电话和写网络邮件都是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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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在宪法、立法法的指引下,各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引导公众参与到地方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去,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提升地方立法的创造力,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实现当家做主。宪法和立法法将人民参与立法的原则直接写进法条中,明确而具体地以法律形式赋予公民立法参与权,保障公民当家做主权利真正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参与立法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宽公众对地方立法的直接参与的渠道,制定出反映地方民众真实意愿的法律规范,使地方立法更好地被社会公众所接受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使地方法规在地方更好地得到有效实施。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民主必须要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为人民群众制定出反映民意的高质量法规。

(一)公民参与立法的信息来源匮乏

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已经全面进入到信息化社会,立法信息的沟通传递是立法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信息反馈机制是沟通立法机关和立法受众的桥梁和纽带,立法者所获得的决策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关系着立法质量的好坏,事关我国的法治水平能否提高。我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信息反馈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配套的反馈机制,致使立法时民意难以传达给立法工作者,无疑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损害。

(二)公众参与立法意识淡薄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密切关注对本地方立法工作的进展,及时对地方立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对地方性法规制定进行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新的传播媒介如直播、新浪微博等渠道发布立法动态,搜集民众的立法建议,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立法宣传渠道,引导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使公众持续保持对立法的关注度,提高公民对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宣传立法工作,积极营造公众关注立法动向、全民参与立法的法治氛围。政府可以制作普法宣传手册,加强立法宣传,调动群众关注地方立法,积极学法的积极性,为地方法制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政府定期发布立法状况公告,使公众及时知悉最新的立法信息。

(三)缺乏有效的地方立法信息反馈机制

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专权现象严重,立法时常常忽略向民众公开这一环节,或者是向社会公开的渠道有限,政府公开透明度不够,致使民众与立法者沟通不畅,民众压根没有接触到法律制定的相关信息,更无从参与到立法中去。一些地方立法机关采取的参与方式非常单一,仅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使一些平时很少上网甚至不会上网的老年公民失去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导致参与立法的人员数量有限,民众在立法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立法建议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非常不利于法律在地方的施行,公众参与制度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扩宽公众参与立法的信息来源

就以往的立法经验来说,公众认为普遍怕麻烦,认为立法就是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的事,与民众的日常生活脱节,而民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有限,参与立法工作费时费力且需要较强的专业性,自己提出的立法建议也不一定能被立法机关采纳,极大地打击了民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很多民众怀有冷漠心理对待参与立法的活动,放弃了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利。从历史原因来看,我国的传统文化比较保守,民众大多畏惧与政府打交道,长此以往,民众都是被动接受政府决策,缺乏参与立法的主动性。此外,在地方政府的立法实践中,立法参与者大多为法学工作者、各领域的专家学者,拥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民众不敢质疑法学专家的权威,普遍认为只要被动接受法律的实施即可,无需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也是造成公众参与立法意识淡薄、意愿低下的原因之一。

立法部门普法时要注意普法活动的广泛性,普法教育要面向人民群众,可以采用发放问卷的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与此同时,普法工作要有针对性,对于工厂工作的工人普及劳动法有关的法律知识,对教师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旅游从业者普及旅游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可以推选出行业代表,当与自己行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修改或颁行时,由行业代表代表行业参与立法活动,将本行业内群众的心声传达给立法者,积极投身于公民参与立法活动中去。设立普法周,立法主管部门在普法周期间开展各种免费的能够吸引民众参与兴趣的普法活动,让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增强人们社会主义法律素养,调动民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积极性。立法者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常识,有助于人民群众掌握法律知识,培育公民主人翁意识。

(二)提高公众参与立法意识

2016年,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厂上马银阳极圆盘浇铸机的研制项目,委托由江西铜业集团冶金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研制,经过吸收江西铜业贵溪冶炼厂一车间的浇铸经验,采用液压系统、变频控制系统、遥控操作系统,成功研制出一种新型的银阳极圆盘浇铸机。该浇铸机运行平稳,操作简单强度低,浇铸质量得到保证,银阳极板外观整洁须后续加工处理。

(三)建立民众参与地方立法信息反馈机制

立法为民是立法工作的宗旨,将民众所提出的好的建议采纳吸收,将民意集中,将民主立法落实到实处是立法工作者的工作重心。我国的立法反馈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民众的建言建议很少能够传达给立法部门。笔者的建议如下:立法主管部门可以召开群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会,召开反馈会的优点在于使民众与立法参与者直接交流沟通,专家们可以当面对法律条文解释释义,民众对于法条的不懂之处可以与法学工作者平等地交流,让广大民众都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将民意、民愿传达给立法部门,充分调动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而使立法机关广泛集中民智,最终形成有利于多数人利益的决策。反馈会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应的工作人员总结反馈会中民众提出的宝贵意见,形成书面的反馈报告,将反馈报告公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上,以供民众浏览查询。

由于种种原因,高职院校的特色资源先天积累不足,后续建设相对滞后,笔者基于高职院校的自身特征,发展方向,人才培养目标,在总结和分析国内高职院校特色资源发展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以下四种协同创新模式,这四种模式并不是独立存在和运行,在实践中完全可以交叉和并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各地区路面检测经验,冬季因冻深影响,无法对旧路弯沉进行检测。混凝土路面因混凝土为刚性材料,也不能进行弯沉检测[1]。

四、结语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顺应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趋势,还可以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仅靠立法机关加强普法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民众与立法机关共同努力,有效保护公众参与立法权。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还有很多的进步完善空间,笔者依据目前的研究现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公众参与制度会更加健全,立法部门能够更好地汇集民智,将公众意志采纳并落实到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去。

[ 注 释 ]

①徐璐.代议抑或参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不足与对策研究[J].山西师大学报,2010(01).

[ 参 考 文 献 ]

[1]徐璐.代议抑或参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不足与对策研究[J].山西师大学报,2010(01).

[2]曾文忠,周琦.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2).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09-02

作者简介: 周筱(1995- ),女,安徽滁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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