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认识的比较_市民社会论文

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认识的比较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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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关系,学界以往根据经典作家们的有关论述,大多认为这种批判性继承关系主要表现为马克思受到费尔巴哈哲学的鼓舞,以唯物主义精神破除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思辩体系,使头足倒置以头立地的黑格尔哲学重新颠倒过来,并吸收黑格尔哲学中原本被茂密的思辩体系所闷死的辩证法合理内核。这样,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关系就主要归结为方法上的继承关系,即对辩证法的运用。但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随着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随着马克思的一些早期研究手稿的重新发现及翻译出版,人们对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关系的研究逐渐从形式的层面深入到内容的层面,人们开始注意到马克思的哲学同黑格尔哲学在内容上的某些相关性。关于这些方面,西方“马克思学”的研究要比国内早先一步。不过,国内近年来就此论题也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有的学者指出“黑格尔的社会历史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直接理论前提”。姑且不论这一立论的论证如何,但至少表明人们日益认识到黑格尔的社会历史观对唯物史观的创立的不可缺少的中介作用。笔者认为,仅就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和分析来看,这种中介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可以说,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描述,特别是对“需要的体系”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和批判的一个预兆。

关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作出了某种说明,他这样写道:在对黑格尔进行批判分析中,“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些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①]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并联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的具体阐述,我们似乎可以推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进一步的批判分析,特别是进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要以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为内在契机。正是对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及其同国家的关系的论述,使马克思认清了黑格尔哲学的“逻辑的精神的神秘主义”实质,同时也使他意识到对市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经验研究的需要。正是这一契机使马克思由此迈向通往科学的历史观的创立和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全盘改造的新天地。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概念并非黑格尔首创,这一概念早在自然法哲学家那里就经常被使用,但可以说只是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才作为一个有着独立意义的范畴得到使用,而黑格尔之后,这种有独立意义的市民社会一词在马克思论述社会的理论中更是反复出现。在此前,市民社会的含义并不等同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理解的含义。这种差异在下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

首先,在自然法哲学传统中,市民社会(Societas civils)并不象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理解的那样指前国家社会,相反,根据该词的拉丁语含义,它同政治社会是同义词,也就是说它同国家含义相同。自然法哲学家洛克就曾把这两个词互换使用。而在卢梭那里,他所讲的市民状态(état civil)指的就是(政治)国家。康德也是如此,他曾谈到人天性中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倾向,它把人类推向对国家的构建,他称天性中的这一无上目标为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er)。

其次,在自然法传统中,人们分析社会历史时提出了一对核心范畴,即“自然状态——文明状态(市民国家)”,这同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中一对核心范畴,“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不同。而对人类的前国家阶段的认识,自然法哲学家基于“自然——文明”这一对立模式,把前国家阶段认作自然状态,这同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理解不同。黑格尔和马克思基于“社会——国家”的对立模式把前国家阶段称作社会。事实上,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学家们在黑格尔之前就已逐渐意识到国家阶段或自然状态并不是象霍布斯所讲的自私、不合群的状态,不是无休止的战争状态,而是社会性国家的胚胎形式,其特征是社会关系占统治地位,这些社会关系受自然法制约,正如家庭关系和经济关系受自然法制约。不少自然法哲学家就持有这类观点。只要仔细研究就不难发现,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发展过程中,从霍布斯、斯宾诺莎到后来的德国自然法哲学家普芬道夫和英国哲学家洛克的思想发展中,人们对前国家阶段的认识逐渐从把它当作自然状态转变为把它视为社会状态。这种倾向在洛克那里就很明显。洛克所讲的自然状态并非局限于人的原始的、前政治的状态,就其本质而言,自然状态在不同程度上是政治的人的状态。他在《政府论》第一卷中写道:“正当地说,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无论何地,只要有一定数目的人,不论他们如何联系在一起,如果他们没有一个可以求助的决断性的权威,那么在那里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中。”[②]因此,自然状态要比他所讲的市民社会之前的状态范围要广,它是某种形式的人际关系;它的存在(当它存在时),只在于不牵涉到处于其中的人的政治经验;它可以存在于包括现在在内的人类历史的任何阶段。他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所有的人自然而然地所处的状态,而市民社会是人类的发明与巧设”,是人们“为一个有权威实施公民法的共同法官的在场所作的创设”。洛克对自然状态即前国家状态所作的论述,连同他对家庭组织、劳动关系、财产权的确立、财富的流转、货币、农业和商业的论述,都表明,尽管他把市民社会称之为国家,但他所讲的作为人类的前国家阶段的自然状态这一概念与其说延续了霍布斯、斯宾诺莎的自然状态概念,无宁说它预示了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概念。洛克之后,把自然状态理解为自然社会的思路在德、法得到了延续,直到黑格尔之前的时代。在重农主义学说中,自然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区分是一个基本主题,而自然社会往往指的是各种经济关系的源泉。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为黑格尔率先对自然法理论进行批判提供了出发点。正是在这本书中,康德断言,自然状态也是社会状态,因此,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不是社会状态,而是市民国家,因为在自然状态中,完全可以说存在一种社会,但这不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意指政治社会:即国家。按照康德的解释“在市民社会,社会用公共法则来保护何种东西属于我、何种东西属于你所有。”康德把霍布斯所描述的人的自然的不合群性,即潜在的或公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敌对状态描述为“人的不合群的社会性,就是说,人们有加入社会的倾向,但这种倾向同时伴随有普遍的逆反倾向,这后一种倾向不断构成对社会的威胁,”而自然状态这种不合谐,可以通过法律、政治层面来控制。在康德那里市民社会(即政治国家)之于自然状态(自然社会)等同于秩序之于混乱、和平之于战争。但康德与卢梭等人不同,并不认为市民社会(市民国家)是对自然状态的破坏和消灭,而认为自然的自由和对抗在市民社会(国家)中也存在并且应该存在,最符合市民社会的本质的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能最好地保护自然的自由,虽然这样的自由孕育着对抗,同时它也能通过法制的作用而最好地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并存,并消灭由对抗产生的暴力[③]。

对于自然法传统,黑格尔进行了彻底的创新,这主要体现为他使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在黑格尔撰写《法哲学原理》之前,人们用市民社会指称政治社会,而黑格尔首次用市民社会指称前政治社会,亦即先前被人们称之为自然社会的那个社会阶段。按照自然法传统,这无宁说是一个彻底的创新,因为当黑格尔概括前国家关系全部领域的特征时,他抛弃了自然法哲学家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分析。自然法哲学家往往仅依据法律形式来讨论经济关系,如财产所有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究其原因,部分在于黑格尔同这些哲学家不同,他早年就受到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尤其是英国经济学理论的影响。按照英国当时的经济学理论,经济关系构成前国家社会的编织材料,而前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区分日益被认作是经济关系领域同政治制度的区分。在当时的英国,人们对市民社会所持的认识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体现在由苏格兰“常识哲学”派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现代社会学的先驱亚当·弗格森于1767年发表的《市民社会史论》,该书次年译成德文出版。在这本书中,市民社会是同原始社会相对的范畴,这就不同于把市民社会作为自然社会相对立的范畴这种自然法哲学的做法,也同后来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对立范畴的做法不同。亚当·弗格森的这一市民社会术语随后不久被亚当·斯密于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所使用的文明社会一词所取代。在英语中“civil”一词既可作“市民的”解,也可作“不野蛮的”解,即“变得文明”的意思。因此,市民社会一词在当时存在着“非野蛮(文明)社会”和“非国家社会”双重含义。但“civil”一词译成德文时,人们用的不是“zivilisierte”,而是“bürgerliche”,前者指“文明的”,后者指“市民的、或资产阶级的”。这样,市民社会一词在英语中的上述歧义就消除了,在德国人那里,市民社会不是指与原始社会相对的文明社会,然而,它又产生了新的二重含义,即它既可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前国家阶段,又可理解成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国家。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一词的创新之实质,并不完全在于他对前国家社会的发现和分析,因为这种发现与分析至少自洛克即已开始,尽管他是以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的名义。黑格尔的创新更在于他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解释,他所讲的市民社会同从洛克到重农主义学派所讲的社会概念相反。根据后二者,在社会中,自然秩序(即自然法)占统治地位,这种自然秩序急需从糟糕的实证法律强加于它之上的限制和曲解中摆脱出来。而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不再是自然秩序占统治地位。他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好、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在市民社会占支配地位的不是自然秩序,而是“荒淫和贫困的景象”、“生理上和伦理上的蜕化景象”。因此,市民社会的这种无节制的放荡无羁和蜕化堕落状态必须用更高级的国家秩序来调控和替代,从而使市民社会的激情的巨浪“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制约”[④]。可以说,黑格尔在此首次把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另外,黑格尔的这一市民社会概念比后来马克思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概念就其内容与外延方面都有些差别。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不仅包括经济关系领域以及后来马克思着力强调的阶级的形成过程,而且还包括司法、警察(黑格尔指广义的内务行政,除了军事、外交、财政外,其他一般内政都包括在内)和同业公会。就此而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要宽泛一些。但并不尽然,因为黑格尔按照其正反合图式,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介,所以它并不包括所有的前国家关系和制度,家庭制度因而不属于市民社会。这同先前洛克所讲的自然社会概念有所不同,这也同后来马克思的看法有些差异。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包括各种经济关系,以及按照自由国家的原则对经济关系的外在的调控,可以说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既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也包括与经济生活有关的资本主义国家机制与功能在内。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正是在论市民社会的章节中,黑格尔集中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进行了批判。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市民社会的含义扩展到了全部前国家的社会生活,它是经济关系发展中的一个阶段,它先于并决定着政治阶段。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体系中无疑有着重要地位。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重视与研究,首先应得益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之间进行区分这一创新作法对马克思有很大启发,可以说正是这一区分构成马克思对鲍威尔所给出的解决犹太人问题的办法进行批判的前提。但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并未停留在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上,相反,他正是由此而进一步去阐述市民社会的现实的具体表现和内容,并以此阐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现实的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谈到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但他认为“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马克思通过对现实的历史的和社会的分析,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⑤]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恩格斯在《论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作了简洁而明确的阐述,他写道:“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⑥]。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这一对比关系,进一步阐述了社会领域的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政治社会并不构成全部上层建筑,而是其中的政治上层建筑,而市民社会同基础大体相当。不难看出,同黑格尔相比,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及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论述可以说是彻底的创新,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无疑对这种创新起着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但黑格尔之所以未能往前再进一步,根本的问题在于,黑格尔站在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立场上,以观念来解释实践,它虽然看到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认为政治国家需要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但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成是“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领域,”“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这样,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视为国家这一理念的现实的附属物,国家是家庭、市民社会的本质、目的和真理。与此相反,马克思在分析市民社会和国家时,始终站在现实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认为作为政治社会的国家制度和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理论产物和意识形态都只能通过市民社会才能得到科学而合理的解释。在市民社会问题上,马克思不仅正确地阐述了黑格尔弄颠倒了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而且还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是居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介环节,而且市民社会自身又包含劳动与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内务行政)和同业公会。而马克思则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样,他基本上把包含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之中的司法和政府内务行政表现剔除在外,把它们归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即政治社会的领域。此外,马克思还把“简单的家庭和复杂的家庭,即所谓的部落生活”理解为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⑦],这一方面昭示了市民社会同前国家社会的关系,即前国家社会本质上也是一个市民社会,只不过是其萌芽、初级形式;另一方面,它也暗示着在前国家社会,人的生产和物的生产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而在发展了的市民社会形式中,以物质生产及其关系为主线的经济组织支配着市民社会,而以人的生产为其内容的家庭组织退居次要、从属地位,并且只能通过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来解释其发展。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上述阐述分析表明他找到了开启新的历史观宝库的金钥匙,他通过对市民社会的论述,基本展示了新的历史观的大体框架。同时,也正是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把他引向政治经济学领域,最终导致他的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恩格斯则沿着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所展示的这种新思路,结合摩尔根等人对古代社会研究新成果,撰写了《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运用他们新创立的唯物史观,科学地论述了家庭、私有制、国家的关系。实际上,恩格斯这是从纵向角度论述市民社会从蒙昧时期、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历史演变。

总之,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从作为与自然状态对立而与政治国家等同的概念,发展到同政治国家对立但从本质上依附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而发展为独立于政治国家并决定政治国家的概念,经历了近300年的艰难历程。在这一演变过程中,黑格尔和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演变无疑有着特殊的贡献。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②]列奥·斯特劳斯等著,李天然等译,《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6—567页。

[③]同上,第714页。

[④]黑格尔著,范杨等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309、199页。

[⑤][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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