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毫不动摇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上任伊始,就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依法治国,坚决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治理国家。此举得到广大人民的广泛赞许。《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我国要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者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而经济基础对于国家的上层建筑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因此,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捍卫《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新自由主义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就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大家共同讨论。
一、根据《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统一全国各方的思想认识
要实现《宪法》的规定,首先要统一全国各个方面,包括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我认为,围绕《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有以下几个思想认识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和统一。
第一、必须把发展支持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毫不动摇”,服从和服务于对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毫不动摇。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六条)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现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十六大根据《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这两个“毫不动摇”,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想认识。
一种认识是把这两个“毫不动摇”服从和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前一个“毫不动摇”是要巩固和发展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不能削弱乃至改变它的主体地位。后一个“毫不动摇”是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繁荣经济、增加就业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还不高的条件下是必要的、有益的。但是由于个体经济的局限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剥削本质及其占有私人性与生产社会化的固有矛盾,它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只能居于非主体的、辅助的地位。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不应逾越的法定的界限。
另一种认识是:抛开《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把两个“毫不动摇”等量齐观,不分主次,甚至把毫不动摇地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当作词句上的陪衬,而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行动准则,竭力推行私有化。他们通过某些学府讲坛和多种媒体,大讲“人性自私论”,说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违反人的本性,注定要失败(但极力回避苏联建国后半个世纪使经济落后的沙俄变为唯一可与美国抗衡的超级大国,以及新中国建立后半个世纪使经济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差距大大缩小的事实);大讲国有经济“产权不明”“产权虚置”,只有卖给个人才能兴盛发展(但极力回避俄罗斯把国有企业卖给私人造成国民经济大倒退的事实);大讲“国有企业低效率论”,只有私有化才能提高效率(但极力回避1952年到1998年间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大大高于非公有企业,大大高于“世界500强”的事实);大讲“靓女先嫁论”、“冰棍论”,以“靓女”要老化、“冰棍”要融化为“理由”,要把国有企业尽快贱价卖给或者白送给本企业的厂长、经理,占有和侵吞全民所有的财产。他们还大讲“放手、放心、放胆”地扩大私营经济,东北某省省长公然鼓吹“公私换位论”,大力宣扬该省某市提出的“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是最具有活力的经济形式”的观点和“把民营经济作为市域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希望所在,采取综合措施,强力推进”的方针,并声称:这种“公有制与多种经济成分换位”的思路要在适当时候上升为全省的思路[1]。对于这种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错误观点,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彻底地予以批判。
第二、必须坚持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一贯方针,切实保障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
怎样才能保障实现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呢?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根据这一原则,十五届四中全会具体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十五大确定的重要方针:“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十分明显,国有经济必须在产业结构上占有优势,才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党中央一再申明、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和方针。
然而,对这个问题也出现了迥然不同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应当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开采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甚至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为了实现这一新的方针,国家要从减税、出钱、让利以及技术、人才、信息等等方面,大力支持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控股、参股,以便在实际上做到国退民进。这种意见主张让私人资本进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许多领域,直接违背了上述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明确规定的根本原则,如果付诸实施,将会根本动摇乃至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就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说明,这种意见已经突破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
这种意见不仅突破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而且突破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底线。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第二十八条)。非但如此,这种意见连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的底线也突破了,因为孙先生主张“节制资本”,并且明确指出:“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2] 请看:这种连“节制资本”都要否定的意见,不明明是大开历史的倒车吗?
这种意见的出发点是“平等准入”的原则。很显然,这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平等观:一种是我国《宪法》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所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平等观: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只应由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来经营,而不应由私人资本家来经营,这才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真正平等;一种是从西方照搬来的资本主义的平等观(严格说是资产阶级右派的平等观,因为它受到资产阶级民主派孙中山先生的反对):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企业可以经营,私人资本家同样可以经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这才是符合至高无上的市场法则的真正平等。这种意见倡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就是要用后一种平等观取代前一种平等观,从而改变《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要坚持和捍卫《宪法》的庄严规定和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确定的有关方针,就必须彻底批判这种资产阶级平等观,
第三、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以体现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任何事物的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界限,必然引起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求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结构上的优势,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起使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这就是说,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劳动力、产值等主要指标都要占全国总数的50%以上。如果这些主要指标的比重降到50%以下,那就丧失了主体地位,而降到了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如前所述,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私营经济的比重还不到国民经济的10%,那时,鼓励和引导它较快地发展,逐步提高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必要的,也是起到了有益的作用的。但是任何事物都要有一个合理的“度”。当私有制经济(包括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已经接近甚至达到50%弱的比重时,如果再鼓励和引导它扩大比重,那就会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危及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那么,在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各占多大比重呢?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统计部门近些年来一直没有提供我国公私经济比重的完整或比较完整的真实、准确的数字。在统计部门所提供的某些数字中,工业部门各种所有制的数字虽也残缺不全,但比其他经济部门还是多一些,可以作为估算的参考数据。据有些专家估算,目前个体私营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40%左右,加上外资企业,则非公有制工业的增加值就占到全国工业增加值的一半以上(陈全生、陈永杰,2005,2)。另一位专家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3月1日发布的2004年《统计公报》中提供的工业部门“规模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各种所有制企业增加值的数字,加以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估算全国工业增加值中,私有制经济大体占62%(个体私营占38%,外资占24%);公有制经济大体占38%(国有经济占32%,集体经济占6%)。 (史正明,2005,3)。由此可见,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工业部门,占居优势的已经不是公有制经济而是私有制经济了。
关于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中公私经济的比重,有的学者估算,非国有经济大致占我国国民经济的2/3(吴敬琏,2003,11)。有的民间组织负责人估算,目前已形成国有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2005,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研究室的负责人估算,目前个体私营所有制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1/3左右(2005,2)。这两个机关的负责人没有提到外资经济。如果加上占国民经济13%强的外资经济(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取得的2001年资料:外资实收资本占全国各类单位实收资本总量的13.32%),那么,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6%强(33%+13%强),已经逼近50%弱的临界点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私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6.7%,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14.2%,集体企业增长9.9%,私营企业增长22.8%,外资企业增长18.8%,另据有关的专家估算,近十年来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平均每年大体提高2个百分点强, 其中本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增一个百分点强。上面说2001年外资比重为13%强,如果按每年增长1%的速度估算,到2004年就占到16%强,则全部私有制经济就占到49%强(33%+16%强),已经达到50%弱的临界点了。
在这种条件下,是让私营经济继续提高它的比重,迅速达到50%以上,从而喧宾夺主,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呢?还是引导私有制经济稳定在适当的比重上(绝对量仍有一定的增长空间),发展重点由数量扩张转向经营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加强,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呢?十分明显,前者是违反《宪法》的错误思想;后者是捍卫《宪法》的正确思想。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还包括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求鼓励、引导和帮助个体经济走合作化的道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然而,有些人却对《宪法》的上述规定持不同的意见。在他们发表的言论和文件中,根本不提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目前,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合作经济的地位甚至还不如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那里,还提倡工人农民特别是失业工人组织合作社,而在我国,至今没有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合作经济的立法,群众要创立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取得法人地位,也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和其他应有的支持。在农村中,一直坚持集体经济而使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卫生教育条件良好、刑事案件发案率极低的几千个村庄,长期受到冷落;广大农民提出组织合作社特别是专业合作社,依靠合作组织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以增加就业、共同致富的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制定合作经济法的要求,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遭到排挤。近年来,对国有企业的大批出卖,对集体经济之路的重重阻塞,加上“圈地运动”(为开发商低价征购农民土地)的蔓延,迫使众多的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不得不向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廉价地出卖劳动力(甚至想廉价出卖劳动力而不可得),从而大大地促进了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有的媒体却振振有辞地宣扬:城镇就业岗位的3/4是个体私营提供的,以此作为宣传私进公退的一个重要“理由”。
邓小平同志早在1990年3 月就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他指出: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3] 有些口口声声“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的人,却早把这一重要观点抛到脑后去了。
第四、必须把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基础,有效地防止贫富差距的扩大,保障社会的稳定。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紧接着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收入的分配在根本上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为按劳分配提供客观条件;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必然要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为主体,也不可能逐步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近十多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据现有材料,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1995年已高达0.445 (中国社会科学院收入分配课题组,1999),2004年又扩大到0.465,2005 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2005)。这样严重的贫富悬殊,显著地超过了国际一般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不仅高于若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高于印度、印尼、埃及、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资料)。一方面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的纷纷涌现;一方面是工人农民的大部分相对贫困化和部分的绝对贫困化。这种状况必然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最近,一位学者转给我一份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全国工商联关于工资情况的调查材料。这些鲜为人知的材料,对于我们研究所有制与分配制度的关系是颇有帮助的。请看下列各表。
表1 2003年不同所有制企业工人工资
企业所有制 职工年工资
月均工资
比例
国有企业在岗职工
14577元
1217.8元
100.0
集体企业在岗职工
8676元723元 59.5
私营企业雇工 8033元669.4元
55.1
注:1.本表是国家工商管理局调查资料。2.私营企业雇工工资包括奖金和“分红”部分。
据称:根据过去的统计,私营企业雇工的月均工资相当于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3%,2003年降到55.1%,差距更大了。差距如此之大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私营企业效益低,那就否定了某些人宣扬的“私企效益高于国企”的说法;如果私营企业效益比国有企业高,那就说明私营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过于残酷了。
表2 私营企业雇工工资年度比较
年度
年工资
月均工资
比例
2002
10250元
854元 100.0
2003
9343元
754元 88.2
注:本表是全国工商联调查资料。由于工商联问卷调查对象和愿意填写问卷的私营企业大都是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所以调查所得的2003年平均工资(9043元)高于国家工商局调查所得的数字(8033元),但即使按工商联调查数字计算,私企雇工仍比国企职工低38%。
我国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2年上升9.3%, 国有及限额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增长25.5%,利润增长44.1%[4],但私营企业雇工工资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11.8%。
表3 不同规模的私营企业雇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资本规模
年工资
月工资
比例
年劳保
比例
费用
100万元以下 8118元
676元
100.0
448元
100.0
100万到1000 6847元
570元
84.3
509元
113.6
1000万元至1
375元
87.3
注:全国工商联调查材料。
令人不解的是:资本雄厚的私营企业雇工工资反而比小型私营企业低15.7%!而用于雇工的劳保费用,私营的大企业反而比小企业低16.3%!
上述材料,用数字和事实说明了私营经济是产生两极分化的肥沃土壤。在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的条件下,扩大私营经济比重,竭力推行私有化,这无异是为已经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雪上加霜!
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原则。”[5] 有些人要在所有制上大搞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必然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阻断走向共同富裕之路,这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第五、必须把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作为防止“颜色革命”和资本主义复辟,捍卫国家安全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根本前提。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六条)这两条关于我国政治和经济根本性质的庄严规定,是密切联系、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
这些年来,随着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分析,在十种“社会阶层”中,工人是“老八”,农民是“老九”,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是“老十”。如果不能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听任某些人推行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必然使更多的理应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公的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沦为雇佣劳动者。在一个受剥削的雇佣劳动者占多数的国家里,在一个广大工人农民被弱势化的社会里,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谈不上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提高执政能力,除了改善行政工作的方法、程序和技术之外,应当集中力量于根本问题的解决。根本问题就是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十几年来,由于大批国有企业被出售,公产变私产,党员变老板;由于吸收“其他阶层先进份子”入党,老板变党员,从而使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比例,由1993年的13.1%,上升到2001年的29.9%,又上升到2004年的33.9%(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调查资料)。这一比例不仅大大超过工人、农民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而且大大超过私营企业主中民主党派成员的比例。某些人继续把大量国有企业卖给私人的行为,将使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进一步升高。这种变化,对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权会引起什么样的变化,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都是值得关注的。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美国大力推行“颜色革命”,已在几个国家连连得手,对我国也不会放过。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国家安全的任务甚为紧迫。将大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的基础工业、国防科技工业出售给私人资本家,允许私人资本家进入这些领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必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大家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重大的反作用。应当着重说明的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不是指一定社会现存的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指该社会占主体地位、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诸方面的总和。只有占主体地位、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能直接规定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整个社会的性质,才能明确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
一旦《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事实上被改变,让私有制经济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被挖空了,社会主义国家就变质了,《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迟早也要变质。几千万革命烈士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人民江山将在红旗招展之下悄然变色!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老老实实地说出了马克思主义早已揭示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二、遵照《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统一全国各方面的实际行动
统一思想是为了统一行动。《宪法》即经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防止“颜色革命”,保证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和捍卫《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分配制度,把它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的实现呢?我认为需要从四个方面切实加以保障。这就是:立法和执法保障;经济规划和实施保障,社会规划和实施保障;统计监督保障。现分述如下。
第一、立法和执法保障:制定《基本经济制度法》和国有经济法、集体(合作)经济法、私营经济法、外资经济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已规定了明确的原则,但仅仅有《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做出具体的规定,才能有效地落实。当前已有的若干单行法规,存在着互不衔接、互相矛盾的问题,有的甚至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这是目前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中发生诸多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目前流行一种说法,认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只有统一的一面,没有矛盾的一面。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可以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许多方面可以相互配合,但由于两者的制度属性、阶级属性、追求目的不同,必然存在着多种矛盾,特别是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更是矛盾的焦点。对于这种矛盾,不应当加以掩盖,而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加以恰当的协调和处理,使它们各安其位,各尽其能,相互配合。新中国建立初期,关于利用民族资本主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方面、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的方针,历史实践证明它是正确的,是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的,其原则在今天仍然是适用的。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制定全面涵盖所有经济成份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再根据这个综合性法律,去制定国有经济法、集体(合作)经济法、私营经济法、外资经济法等单行法律。
《基本经济制度法》应当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全面体现《宪法》关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与非主体、主导与非主导的定位,不能含混,更不能颠倒。要遵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的规定,具体规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范围,一律由国有企业经营。对国有企业的出售,必须立即停止,待制定相关法律,建立起十分严格的审批制度后再行办理。出售国有企业的价款必须缴入国库,专门用于发展国有经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每年向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中,应报告国有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出售国有企业资金入库和用途数字;如果不作报告或数字不清,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要查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依法处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要恢复毛主席倡导的、行之有效的“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工人、技术专家相结合)。要认真地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纠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报酬悬殊、严重脱离群众的做法。要清除国有企业内部的蛀虫。要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可在垄断性国有经济领域中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鉴于近年来被严重边缘化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地进行鼓励、指导和帮助,使它得到较快的发展。对于私营经济,应按照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位,着重鼓励、支持和引导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认真执行劳动法、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对于外资的引进,应有利于建设我国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的财政、税收、信贷和其他政策措施,要服从和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以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在国有经济的主导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分工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经济规划和实施保障:制定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公私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十年和长期发展规划。
在第十一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应包括公私经济的发展规划。要明确规定保持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主体地位;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在全国经济总量及主要行业中大体上最高占多大比重;并规定必要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保障这些要求的实现。规划的制定要征求各界人民首先是广大工农群众的意见,制定后要向群众公布,保持公开、透明。要认真实施,并接受人代会、职工会、工商联及舆论界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社会规划和实施保障:把贫富差距的测评指标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标体系。
在第十一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应列入居民分配的基尼系数,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全面小康社会应是一个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有一定提高的社会,但不应是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它的基尼系数不应高于国际一般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同时,应按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使贫富差距有所缩小,使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它的基尼系数应当低于资本主义中等发达国家基尼系数平均值0.3056。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全国范围的基尼系数可以相当于但不应超过资本主义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值。否则,就无法证明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基尼系数指标,不包括城乡差距,应当低于全国的基尼系数。贫富差距的缩小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主要依靠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再分配的调节是必要的、重要的,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第四,建立有关基本经济制度和贫富差距的统计报告及检查审议制度。
国家统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真实地按年提供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数据和基尼系数变化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应将基本经济制度规划的执行情况和贫富差距的变化情况,列为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请大会予以审议。
三、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更需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
任何理论的研讨,都不应成为闭门清议,必须注意到外面时刻变化着的现实情况。在2005年2月下旬,全国各大报刊出了一个既非法律、又非正式法规的主流意见的文件。其中主张让私营经济进入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国防科技工业等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各个垄断领域,并要求国家从税收、信贷、直接融资、金融服务创新、信用担保体系以及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自那个文件发布到现在的4个月中,私营经济有了非同寻常的迅速增长。它们已经按照主流意见,在国家的大力帮扶之下进入了航空、石油等领域,一些重要媒体为此欢呼:原来国有经济的“垄断坚冰已被打破”;在竞争领域,私营经济也在加快扩展。
“政策助跑,全面发力: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冲上快行道”——《中国信息报》(统计部门主办)于2005年6月14日用上述标题,概括了自今年2月主流意见发布以来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这篇报导赞颂: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各种经济类型的领跑者”,是“最具有活力的因子”。该报导原文较长,笔者将文中的主要数字摘出,编成表4。
表4 2005年2—5月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情况
时间 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同期增长
全部工业个体私营工业
个体私营高于全国
2005年2月 13.0%
3月
14.7%
23.0%
8.3%
4月
16.0%
24.7%
8.7%
5月
16.6%
26.6%
10.0%
1—5月合计
16.3%
24.8%
8.5%
从表4看出,在主流意见于2月发布后,立竿见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策助跑”,有关各方“全面发力”,促使个体私营经济增长速度由2月份的13%跃升为3月份的23%;以后的4月、5月,又在23%的速度基础上提高到24.7%和26.6%。同全部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相比,3月份高出8.3个百分点,4月份高出8.7个百分点,5月份高出10个百分点。这证明,今年2月25 日某主流大报在题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新阶段》的社论中所预言的“非公有制经济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已经变成活生生的现实了。
人们看了这些数字,不禁要问:在个体私营经济这样的迅速发展的同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速度如何?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比重有何变化?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哪个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对此,统计部门及其主办的报刊,还是同过去一样不作回答,而是把公私比重这个基本情况之谜,留给各位学者和社会公众各自去猜测、苦思、估计、争论。
本文第一、二部分提出,要按照《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统一全国各方面的思想和行动。在当前出现“政策助跑、全面发力”以及个体私营经济已经“冲上快行道”的情况下,坚持《宪法》的规定成为更加迫切、更加紧要的也更加复杂艰巨的任务。如何实现这一历史任务,正是一切关心依法治国、关心基本经济制度的人们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
历史的发展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曲折,但它毕竟存在着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正如它所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一样,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牺牲奋斗取得的成果的总结,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首先是工农大众的根本愿望。历史的实践将证明它的正确性、科学性和不可战胜性。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决按照《宪法》加强依法治国,在当前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领导全国人民沿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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