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重组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学视角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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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和有关的社会学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社会重组的角度来审视国有企业改革,并就自觉进行社会重组的方向与基本原则进行初步探讨。这种分析基于一个基本命题,即:国企改革问题不只是企业层次的问题,必须上升到社会层次进行研究。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末以来,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因此,许多人以为国企改革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它诞生的初期就面临着一个改革的问题。如果从1956年算起,至今已有40余年;如果从1978年算起,至今也已20年。

早在国有企业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初,经济理论界就有人提出了对其进行改革的主张。薛暮桥从市场和货币关系入手,论述了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部分地包含着商品交换的性质。正是由于这一点,企业就要求考虑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要求劳动在交换中得到补偿。薛暮桥提出,国营企业在不违反国家经济计划、经济制度的条件下,要适应市场需要(薛暮桥,1959)。孙冶方在五、六十年代也就国营企业提出某些改革主张。他认为:(经济)“体制的中心问题是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它们同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即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问题”。他提出,以资金价值量作为划分“大权”与“小权”的标准。属于“大权”,也就是在扩大再生产范围内的权力,国家必须管住管好,不然会出乱子;属于“小权”,也就是简单再生产范围内的权力,必须留给企业,不然就会过严,从而卡死企业。(孙冶方,1961)。在那个年代,这些理论观点曾遭到批判。但是,在1956—1966年期间,还是实行了利润留成制度(银温泉,1993)。只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有企业真正陷入停滞状态。

五、六十年代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1978年以后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依据。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权力),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要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1978 年12 月22日)。从此开始了以扩充企业权力为目标的国企改革进程。

从全国范围的实践看,在企业扩权方面,197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4年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6年颁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其中再次重申要“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这些规定从缩小对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开始,逐步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允许企业的计划外产品自销,向企业下放了一定的定价权、分配权、用人权和自有资金使用权等,并给予了部分企业外贸出口权。到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颁布施行,国家已赋予了企业13项生产经营自主权。此后,中央还一再强调要贯彻《企业法》,落实企业自主权。

与企业扩权相伴随的是国家对企业的所谓“让利”。让利的措施先是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后又实施了第一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和经营承包制,同时还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了税前还贷制度和提高了折旧率,并将折旧基金留归企业支配。

因此,从1978年开始到9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基本特征一般也被概括为“放权让利”。尽管这一阶段的改革也有一些制度创新,如企业经营上的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各种横向联合的企业集团以及劳动用工制度上试行的“优化组合”等,但是,总的看来,这种改革是在不触动原有社会组织方式和国有企业原有体制模式的前提下,探讨国家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着重点仅在于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于“放权让利”的改革模式过分刺激了企业的利益动机,却迟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时,导致某些领域产权关系的混乱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国研中心企经部,1995),进而导致国有企业改革在某种制度上偏离原先设计的目标,甚至面临失败。一些学者已经提出“放权让利”是否已经走到了尽头的问题(如李培林等,1992)。

从1992年7月开始, 在国有企业中贯彻实施《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条例》,此后又在部分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这种做法与以前有所不同。如果说以前基本上是不想触动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那么,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在开始探索改革原有体制了,最典型的是提出曾经非常流行的“破三铁”口号。但是,改革进行到这一阶段,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由于改革仍然没有触及原有的社会组织方式,原有社会组织体系的弊端开始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妨碍企业改革深入的结构性因素。要继续推进国企改革,已经不能把眼光只盯在企业层次上、只进行技术层面的改革了,它要求改革者放眼全社会,改革社会体制,进行社会重组。

在某种意义上,以中共十五大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江泽民,1997)。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味着国企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更为复杂的操作阶段,所涉及的问题已经远远超出纯经济的范围,如社会深层制度和次级制度的变革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的耦合问题等等。然而这些问题似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回顾国企改革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第一,国企改革自身并不是什么新问题,提高国企效率的改革早就有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国企改革之所以与以前的国企改革有所不同,关键是由于社会目标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对国企改革提出了带有根本性的新要求。第二,在社会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单纯局限于企业层次的改革已经走到了尽头。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必然要求超越企业层次,从整个社会变革的角度重新审视国有企业的存在,探索国有企业的未来出路。这样,以社会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为研究对象并以其综合性见长的社会学,就有必要而且应当更加积极地介入到当前国企改革的研究中去,为推进国企改革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作为社会重组之重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

在我们看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表明,它不只是企业层次的问题,甚至也不仅仅是纯经济领域的问题。国有企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原有社会组织体系的危机,而这种危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社会目标的重大转换而引起的。社会目标的重大转换要求作为目标社会化之基础的社会组织体系的变革。从这种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实际上反映了社会重组的进程,它应当是整个社会重组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过,这一点以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应当从社会重组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它。

我国原有社会组织体系的确立,应当是在50年代中后期全国范围内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这种组织体系的深层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以身份、单位和行政制度为主的次级制度化结构(李路路、王奋宇,1992)。在这种组织体系中,国有企业作为单位的一种类型,数量众多,它不仅是社会生产的组织安排,而且是社会生活的组织安排。换句话说,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单位,还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它直接服务于原有社会组织体系所服从的社会目标,发挥着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功能(李培林等,1992)。

原有社会组织体系主要是服从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和国家高速工业化战略这样两个重要目标。用艾森斯塔德的概念来说,也就是“政治——集体取向”的目标(艾森斯塔德,1992)。当时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就是追求“一大二公”,越纯越好,排斥非公有制的各种类型。同时,为了实现工业量的扩张,迅速完成国家工业化,必须保证国家对大部分重要资源的直接控制,排斥个人的资源占有,以便能够将资源用于特定的集体目标。这样就导致具有较强社会动员能力的行政科层系统泛化到所有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中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原有社会组织体系是原有社会目标的必然产物。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原有社会组织体系也满足了原有社会目标的功能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另一方面,国家初步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但是,原有社会组织体系在客观上就具有过于僵化、缺乏活力的缺点,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次大的思想交锋(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关于姓“资”与姓“社”的讨论以及关于姓“公”与姓“私”的讨论),我国社会目标已发生重大变化,新的社会目标已经确立。用艾森斯塔德的概念来讲,可以说是从“政治——集体取向”的目标转向了“经济——社会取向”的目标(艾森斯塔德,1992)。社会目标的这种转换要求考虑到各个社会群体的现实利益,要求社会经济具有活力和效率,从而要求社会组织体系从“聚敛——控制型”向“调节——促进型”转变。如果套用中共十四大报告,那么,新的社会组织体系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功能需求,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江泽民, 1992)。

由于社会目标的重大转变,必然要求进行社会重组,增强社会系统新的适应性。国有企业由于在原有社会组织体系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所以,国企改革理当是社会重组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应当服从社会重组的需要。从社会重组的高度审视国企改革,就不仅仅是要求进行企业层次、技术层次的改革,而是要求重新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理由和方式、它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以及它的地位、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等等,以便通过改革使其与新的社会组织体系相耦合。

更为重要的是,在笔者看来,迄今为止的国企改革存在着诸多误区。从社会重组的角度看,目前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至少应当走出两个大的误区。

其一,要走出把国有企业当作一个整体,谋求某种单一的普遍适用的国企改革模式,采取完全市场化和竞争化的单一目标导向的误区。社会重组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否定原有国有企业,而是应当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型和新的社会组织体系的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有的学者已经提出具体设想,认为对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应当选择国有国营模式,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应当选择国有国控模式,对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公司制改造,对小型国有企业则应完全放开(杨瑞龙等,1998)。

其二,在某种意义上,不必局限于把企业只当作企业来搞活,可以探索企业存量资产向非企业领域的转移和重组。当然这里包括让经营不好的企业规范破产的意思,但是,更主要的是,可以将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分割、重组,转移到亟需发展的社会部门,比如说把某企业的存量资产划拨给某学校处置。众所周知,在原有社会组织体系中,社会资源过分向生产性组织集中,而非生产性社会领域的发展严重不足,如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等,这些领域成为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积极探索企业存量资产向非企业领域的转移,有助于从结构上促进社会重组。同时,社会中这些领域的加强不仅是新的社会组织体系的内在需要,而且在目前也非常有利于优化国企改革的社会环境,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三、社会重组的方向与基本原则

本文的出发点不只是关注国有企业改革所必然导致的社会重组(这里,社会重组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试图探讨通过社会重组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种途径(这里社会重组是一个自觉的过程)。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于社会重组缺乏自觉的认识(实际上,直到中共十五大报告,才开始表明了某种程度上的社会重组的思想。),所以目前的社会重组进程显然滞后于社会目标的转换。这不仅是国企改革步履维艰的深层原因,同时也是其他类型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

当然,社会重组首先存在着一个方向的问题。在中国特定的国情下,社会重组的基本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的,这是历史实践所证明的正确方向。但是,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也就是不发达的阶段。贯穿这一阶段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才是硬道理,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现阶段社会重组的所谓社会主义方向,即是指围绕增强、提高社会经济的活力与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核心任务,对原有社会组织体系进行改造。

同时,社会重组也是与社会分化相联系的。在某种意义上,社会重组的基本前提必须是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的结构分化,瓦解原有的所谓“总体性社会”,确立职能专化的社会组织单位,增强其适应能力。需要注意的是,社会重组对于社会分化也有促进的一面,并不一定要在完全分化之后才进行重组。比如说,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重组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功能专化,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组织而言。

关于社会重组所依赖的深层制度基础,我们认为,它仍然应当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有人认为市场导向的改革实际上是私有化的过程,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市场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不过,目前我们确实面临着一个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之含义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公有制实现的多样化形式,特别是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具体地说,进行社会重组,促进企业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社会重组必须从我国分化了的社会现实出发,尊重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分化出来的各种社会行动主体。社会重组旨在用统一的社会规则将分化出来的各个行动主体相互连接起来,使各种社会目标和利益相互协调,以便使整个社会组织成一个相互依赖的新的整体。如果引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的有关论述,那么,必须强调的是:社会重组同样“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能从这样那样的外国模式出发,不能从对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个别论断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的某些错误论点出发”(江泽民,1997)。归根结底,我们应当尊重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创造。

第二,社会重组过程中,应当谋求社会组织单位间,特别是各种类型经济组织之间地位的平等,彻底改革原有组织体系中资源分配的身份、单位和行政级别制度。特别是要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各种歧视,真正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1997),给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平等待遇。在目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特定的社会重组阶段,甚至应当大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给社会顺利实现重组创造条件。

第三,应当通过社会重组改变以前那种国家直接干预、控制社会经济的组织体系,特别是要改变国家直接干预、控制社会资源分配的状况,以便增强社会经济结构的弹性和活力。应当鼓励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之间的制度文明建设。国家控制社会和经济主要通过中介组织和制度建设间接进行,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上那种直接干预、控制社会资源分配的状况反映了“手里有粮,心中不慌”这种带有小农意识色彩的心态。原来的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国家手中之“粮”的角色。现在仍然有人认为,只有保证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控制,才能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一个物质基础。其实,在一个高度货币化、市场化的经济即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虽然有时也通过直接的物质手段进行,但主要应当是采取间接的调控手段。只要有适当的制度约束,社会资源自然会向国家所需要的方向集中。通过社会重组,不仅应当使国有企业脱离国家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而且应当使所有企业接受具有普遍取向的制度约束,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中采取行动和进行交往。

第四,在社会重组过程中,应当顺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彻底改变目前税基不合理的状况,谋求分担改革成本,实现公平税负。原有社会组织体系的财政基础主要是来自国有企业的缴款。在改革过程中,非国有企业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的改革成本。这种税负不公平的状况也是国有企业步履维艰的一个重要原因。1980年,国有经济成分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75.97%,非国有经济成分为24.03%。到1996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份额下降到28.47%, 而非国有经济的份额则上升到71.53%。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国家财政收入结构的变化相对来说要小得多。1980年,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国有经济的贡献占86.84%,非国有经济的贡献占13.16%;到1995年,国有经济的贡献虽有所下降,但仍占71.15%,非国有经济的贡献仅占28.85%(根据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针对这种状况,应当积极改革财税体制,调整税收结构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加强对非国有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使其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逐步承担起与之相称的税收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还应该适当加强对居民的征税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国企改革,更重要的是,它为新的社会组织体系提供了多元化的财政基础。

第五,应当通过社会重组,优化和调整社会阶层结构。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对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正功能。联系到目前的企业改革,特别要重视促进阶层分化,培育社会主义的企业家阶层,促进企业管理者的职业化。目前,企业家的阶层意识并不明显,分化程度很低。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管理者实际上扮演着三种相互冲突的角色:国家干部、企业管理者和职工。这样一种角色不清的状况妨碍了角色功能的充分发挥,以致于有人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没有企业家的”(陈惠湘,1998)。而一些优秀的企业家往往又是短“命”的,他们往往因为步入仕途而丧失了施展经营管理企业才能的机会。这方面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原有社会组织体系的“官本位”特征。为此,新的社会组织体系必须能够既保障企业家阶层的合理权力与利益,又能够促进社会声望的分化,使企业家享有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从而增强企业家的职业意识和阶层意识。

说到这里,再顺便强调一下,培养企业家还应当重视企业家精神的培养。著名社会学家韦伯的研究已经表明,精神变量对于企业家成功经营企业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韦伯,1987)。目前我国的现实是,大多数企业家缺乏信仰,缺乏精神支柱,进取心不足。没有精神信仰的企业家形成不了一个有特色的阶层,即便社会安排了这么一个阶层,它对社会的意义也是有限的。

总之,社会重组是一个持续而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这里不可能具体分析。本文所罗列的社会重组的若干原则,也不尽全面、合理。但是,社会重组与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终究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必须在研究企业改革的同时,高度重视关于社会重组的研究。忽视这一点,至少是不利于企业改革(包括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甚至有可能积累社会矛盾,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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