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探究(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人论文,保险制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军人这种特殊职业的保险问题,越来越引起军人和全社会的关注。军人承担着一种特殊的义务。为了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必须尽快建立我国军人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改革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体制。
一、军人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内容及性质
1.概念的界定。军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对军人因年老、疾病、致残、病故、牺牲以及退役安置等因素所导致的损失,给予军人及其家属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是国家有目的地通过再分配的形式保障军人在履行特殊职业、承担特殊义务,给予权益保护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军人社会保险的内容。其内容主要有军人的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役安置保险、特殊(补充)保险。①人身保险:为保障军人在履行兵役义务中,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等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给付一定金额而设立的保险。②医疗保险:为保障军人在因病、致残、受伤等原因需要进行医治,为补偿军人实际医疗费用的损失给付一定金额而设立的保险。③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因年老或退役后的实际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④退役安置保险:为保障军人在履行完兵役义务后,享有生产、就业以及相应补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⑤特殊(补充)保险:为保障在特殊地区、特殊兵种、特殊岗位的军人以补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3.军人社会保险的性质。军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以下一些性质。①军人社会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手段,而是为维护军队稳定,保证国家安全而施行的一种保障制度;②军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在法律上确认所有军人应享受的权利;③军人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军人,保险的前提是履行过或正在履行兵役义务且导致损失的军人;④军人社会保险是补偿军人经济生活的需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公平原则,保障水平要高于社会的平均保障水平;⑤军人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军人给予全力的支持,保费来自国家、社会、个人(个人只占小头,且义务兵除外)。通过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统一调剂,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军人权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
二、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依据
1.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呼唤。军人的特殊职业,决定着他们比社会一般职业者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付出的代价要高,同时军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所承担的特殊义务,即可以说危险与军人时刻并存,这必然要求对其特有的权益给予承认和保障,实现军人与其他公民真正的权益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强调军人的义务多、奉献多,对军人的权益讲得少,使军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相统一。军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甚至相当严重。
导致军人得不到应有的合法权益,使军队凝聚力减弱,公民服兵役的积极性受挫,逃避兵役的人增加。军队人才流失,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必然对人们的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在这个重新调整过程中,也必须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以补偿军人在服役期间所付出的超常代价。军人作为一名公民,自然也有其自身的物质、精神方面的需要。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所从事的军事劳动为市场经济创造了“安全效益”,由这种效益所产生的军人权益也应该毫无例外地扩大到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即要把军人权益保障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中。而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又是社会保险,因此,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2.是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历经10多年,社会保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全部实现市县级统筹,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省级统筹,16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其中改革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农村,初步建立以乡村为单位的互助合作型养老、医疗保险体系;在城镇,基本形成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费用基金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适用于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份中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基金调剂使用、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决定新成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充分说明国家对社会保障的高度重视。
就当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来说,显现和暴露的主要弊端是:社会保险的范围根本没有现役军人的参与权利,以致军人的社会保险无着落,这样不但影响了军人的思想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军人事业心、荣誉感下降,心理不平衡,人心思走、涣散现象蔓延。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失误。因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必然要求军队建立起与之相衔接、相配套、相适应的新型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
3.是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必须。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军战略方针对军队建设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军队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给军队建设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军人及其家属生活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军人医疗保健难、家属随军就业难、子女入托入学难、复转军人安置难、住房难、征兵难征好兵更难、部队拴心留人难、军事设施保护难等等。由此带来的对军队建设的冲击和影响是可想而知的。针对上述一些问题,要保障军人权益,就应尽快建立军人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样不仅使军人所从事的军事劳动得到可靠的认可,得到社会尊重,而且还可以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军队的改革和建设,而且对于稳定社会,确保国家的安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地表现在它的作用上:
1.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军人正常享有军人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马克思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作为履行特殊职业的军人来说,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军人在履行天职时要付出超常代价,实践中,军人奉献多、报偿少;义务多、权利少,军人不但不能从军事活动中直接获得广泛权利,反而要丧失或限制部分权利,甚至付出鲜血和生命。因此建立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军人的最好补偿,是弥补军人损失的重大战略性措施,也是军人正常享有权利的重要保证。
2.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安定军人生活,提高军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消除后顾之忧具有重要的作用。军人在履行天职中,其人身难免遇到意外事故的损害,特别是退役后,为确保老有所养,实行社会保险就可以及时补偿军人在物质生活方面的损失,有利于军人安定生活,提高军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消除后顾之忧,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3.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军人安心服役,自觉维护军队稳定和国家的安全有重大作用。对军人实行社会保险是实现军人享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权,使军人权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从而促使军人安心服役,有利于维护军队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4.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减轻地方安置退役军人的负担和压力有着重要作用。对军人实行社会保险,通过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统一调剂对退役军人支付一定费用并提供服务,有利于减轻地方安置退役军人的负担和压力。
5.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减轻国家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军人社会保险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社会分担的办法,即通过社会统筹、个人按比例缴纳等,共同向军队保险机构投入少量资金,再通过保险机构集聚保险补偿基金,取得保障力,因此这种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