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社会属性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主论文,阶层论文,当代中国论文,属性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营企业主作为个体劳动者的毗邻阶层出现于80年代中期,是个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他们出现的时期短,人数也较少,但发展速度很快,社会活动能量比较强。我们在调研中感到,在与其相关的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中,这一阶层的社会属性问题相当突出,需要加以重点研讨。
一、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主要特点
(一)目前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数量增长和一般情况
目前,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数量无论是统计部门,还是学术单位都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我们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一个总数把握公式:
私营企业主数=注册私营企业数×1.2 +“红帽子”企业主+“小帽子”企业主
1.统计部门掌握的已经注册的私营企业户数。1990年我国私营企业有9.81万户,1995年发展到63.10万户,到1998年6月底已达到104.67万户。根据对私营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发展变化情况的调查,合伙企业所占的比例,1995年为18%。按20%左右的企业是由两人以上合伙投资这一保守数字估计,官方掌握的私营企业主数字至少应大于120万人。
2.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主,即假国有和假集体、真私营的企业负责人。他们是私营经济发展初期由于法规不完善和环境偏紧而出现的“怪胎”;“保险”动机和分享在税收、经营范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是这样做的利益驱动机制。他们大多是村办、街办、校办和机关“三产”的负责人,究竟有多少是一个未知数。有调查称, 上述企业的30 %~50%是“红帽子”企业,有的地区甚至高达80%~90%。
3.戴“小帽子”的私营企业主,即个体大户3000万左右个体户的一小部分人已经拥有了数十万以上的资本,雇工已超过8个, 具有了企业的雏形或已是名副其实的企业。这一部分究竟有多少,目前还没有掌握到统计的数据,但即使只有1%,也已是30万户之多了。
综合考虑以上三大因素,可以得出,即使是保守的估计,目前私营企业主的总数也不会少于200万人,甚至会更多一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还是一个正在高速增长中的数字。
(二)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主要特点
私营企业主像不同时代的私有者一样,怀有对财产的强烈渴望,因而敢于冒险是其最大性格特征。全国农村百强私营企业平均最初投资的3.2万元中,借贷资金多达2万元的占63%。调查表明,私营企业初始资金中有34.5%来自银行信用社贷款和集体借款以及向亲友和其他个人借款。可以说私营企业主的形成过程,是勇气较量的过程。目前我国大部分私营企业的劳动条件还相当恶劣,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剥削层次还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水平。这些都说明我国当代的私营企业主具有一般私有者的共性。
然而,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又带有很大特殊性,具有不同于一般私有者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受政治条件的影响大于受经济条件的影响。据调查,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业余时间用于看报、看电视的占77%,对政治形势的变化给以极大的关注;2.大多数私营企业主还比较急功近利,缺乏战略眼光和长远打算;3.私营企业主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4.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感激党的富民政策和改革开放为其创造的机遇,一方面又以偏激的言论和行动对所受到的限制进行宣泄,或是炫耀其财富,与其他阶层格格不入。
从政治社会学的意义上讲,目前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了一个新的阶层,具有不同于其他阶层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生活方式、意识形态和独特的利益与要求,这一阶层的根本特征是占有他人部分剩余劳动。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而逐步提高,与社会其他阶层的合作和冲突也日趋明显。
(三)私营企业主思想状况和政治态度
私营企业主的思想状况和政治态度与其经济地位是紧密相关的。作为一个特殊的新生事物,它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而带有某种不确定性;作为一个阶层,他们也还没有形成有影响的集团力量;阶层内部目前正处于分化、组合阶段。
他们的思想状况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狐疑谋生型。这类人大多从事私营经济时间不长,系为生计所迫,并无长期发展的打算。虽然他们所占比例较小,但其急功近利的做法有损于私营企业主的整体形象。二是摇摆观望型。这部分人从事私营经济已经有一段时间,并且取得了一定成就,对事业也有了一定感情,让他们就此放弃会感到割舍不下,但往往存有“私营经济的旗子到底能打多久”的疑虑,因此对政策和舆论的变化很敏感。他们在这一阶层中占多数。三是自信创业型。他们多是长期从事私营经济并取得很大成绩,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意欲大显身手,注重价值实现,并试图在理论上、政策上和社会心理上寻求自身归宿。这部分人的比例也很小。
目前,从政治角度上讲,私营企业主阶层仍然是一盘散沙,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已开始有相当清晰和迫切的政治要求。政府也开始注意到他们的参与愿望,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他们实现自己的要求提供方便。到1994年,私营企业主中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有7260名,政协委员有11721名,其政治和社会地位变化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二、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
关于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理论界、私营企业主自身和部分干部群众都很关注,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我们先概略介绍一下有关学术观点,然后再提出自己的初步分析。1.非阶层说。这种观点把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看作是一个整体,认为他们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尚未形成一个阶层和阶级。2.非阶级说。这种观点从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仍然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出发,导出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主体的私营企业主同资产阶级具有相似之处,而这正是其区别于其他阶级、阶层的本质特征,但由于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的时代背景根本不同,他们也就不具备资产阶级的典型特征。在中国社会结构中,他们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是一个非基本的社会阶层。3.资产阶级说。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目前的私营经济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经济,因为其生产资料归企业主占有;企业主拥有生产经营的支配权;使用雇佣劳动;剥削剩余价值。因此,他们无疑是资本家。4.非完整形态和受限制的资产阶级说。这种观点的理由是,虽然目前的私营企业主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特征,但受社会主义公有制政治、经济政策的制约,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的特征。同时,他们的活动范围和发生作用的场所,也受到许多限制,不能令其无限发展。5.为时过早说。此种观点认为,目前私营企业主已经形成为一个新的阶层,但阶层分析不能取代阶级分析即阶级归属的判定。我国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归属取决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其自身今后的实践,在于它自身以及制约其发展的外在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现在下结论为时过早,主张暂且搁置。
(一)中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还不是一个阶级
我们认为,阶级形成的基本条件是:有稳定的经济基础,有独立的意识形态,有捍卫自己利益的政治纲领。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还不具备其中任何一条。至于欧洲早期刚刚从市民中分化出来的“资产阶级”,由于并不具备稳定的经济基础和没有割断与原有社会身份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才称之为“中间等级”,才有了市民阶级、有产阶级等过渡性概念。此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早期论述和目前的西方学者的论著中,等级、阶级、阶层等概念往往交叉使用。这里的“有产阶级”与我们现在使用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一个意思,所要表明的是他们是区别于原有社会阶层的一类特殊群体。从这三个方面考虑,也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战略的角度考虑,应当看到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社会群体,还处于形成期,也即属于“鼓励发展”期,还是一个阶层,至少目前还不能成为一个新的阶级。
(二)私营企业主在政治上属于人民的范畴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同改造前的民族资产阶级没有血缘和资产上的渊源关系。他们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一个在共产党的帮助和鼓励下成为资产所有者的。他们的特殊性与他们的存在和发展,目前还难以看得很清楚。因此,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主体的私营企业主不宜简单地被称为“资本家”。我国多数的私营企业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各阶级和阶层群众享有同样的社会经济、政治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都认同宪法和国家的基本制度。因此,他们同劳动者各阶层一样,在政治上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也是国家的主人。
(三)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的双重性
作为私营企业主载体的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剥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和判断。从伦理学的角度考虑,剥削在任何时候都是罪恶,但如果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考虑,就会发现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时,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热烈欢迎这种分配方式。在评判剥削的功过是非时,要把道德标准、经济标准和政治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当带有剥削成分的私营经济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时,不仅要在经济学上肯定其合理性、进步性,而且在道义上也要予以肯定。现在,相当一部分人开始自愿到私营企业就业,除了可以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以外,从道义上也没有把剥削从根本上加以排斥和否定。所以要支持“有利可图”,限制“唯利是图”;对道义上难以容忍的种种丑恶的剥削现象,不但要从道德上给以谴责,而且要诉诸法律。
(四)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政治上的双重性
在政治上,私营企业主作为改革开放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从内心希望这一基本国策能够长期、稳定地存在下去。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之下,他们在政治上一般是比较慎重的。但是,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某些限制措施又有不满,在一些场合公开地吐露微词。鉴于这种两面性,法律和政策对他们的政治想法,也应采取既支持、鼓励,又规范、限制的态度。要通过工商联等行业、中介、管理组织,帮助他们进行自身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他们参与各方面的活动,有指导地使他们的社会生活纳入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
三、有关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几个政策问题
私营企业主的前途如何,是社会各界特别是私营企业主自身和市场上与之竞争的其他经济主体都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私营经济近期发展的“加速器”:明确的政策
所谓政策上的明确,是指各级政府对发展私营经济基本上都持肯定态度,纷纷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采取多种鼓励措施,旨在推动当地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期私营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无论是私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的沿海地区,还是次发展区域和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西部地区,政府在推动私营经济发展这一点上态度是相似的。例如,可称得上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第一世界”的福建省,最近,在组织的一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提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与其他经济成分处于平等的地位;黑龙江省委一位主要负责人则提出让民营企业家“开辟第二战场”, 推动全省经济加速发展; 1998年3月,天津市委、 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给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采取实际措施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1998年10月在接见捐助抗洪救灾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时指出:“要理直气壮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些说法和做法概括起来就是对私营企业要“放、扶、导、管”,即放宽政策,消除壁垒;在场地、技术、资金等方面扶持;引导私营经济由自发性和盲目性向良性方向发展;监督管理到位。
私营企业主的行为,显然受政策影响较大,当前明确的政策又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所以私营企业主理所当然地会抓住这一机遇,加快发展速度,扩大企业规模,壮大自身实力。目前看来,私营企业主在以下几方面的作为会得到政府的鼓励,这就是“二次创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造;积极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的兼并、参股、控股等活动,实现血缘的多样化;由业主型企业向股份制公司转化;实现经营方式集团化;产业分布多元化;向高科技企业进军等。
伴随着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的发展,这一群体对政治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在目前的政治中,私营企业主已有相当多的人被吸收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顾问等,通过一定的渠道对政治发生作用。随着他们经济实力的增强,主观上必然不会停留在现有的参政水平上。私营企业主作为国家的公民和主人,他们有权得到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正当参政权利。但是,私营企业主不应该得到除此以外的任何特殊政治待遇。
(二)应当使“模糊的理论”清晰起来
所谓“理论上的含糊”,是指关于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的前途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私人投资于实业,无疑是一种长期行为。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人们回想起曾经发生过的社会主义改造,会有些猜测和议论都在所难免。理论对实践的认识和解释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理论在某些时候的滞后是解释实践的需要。但是,当理论滞后并成为阻碍实践继续发展的一个因素时,对理论解释的要求就会十分强烈。目前,有关私营企业主阶层至少有两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1.私营企业主的“名分”问题。
迄今为止,主管方面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表态。目前,一部分思想偏向传统或民粹主义的学者试图明确使用“资产阶级”的概念。与此同时,一些报刊和人们在口头上则偏向于使用“民营企业家”的称谓,这正是私营企业主所希望的。改变称谓或许只是一种策略,或许最后的定夺者只能在权威机构。但在未有明确说法之前,继续称之为“私营企业主”应当是比较好的。
如前所述,明确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考察。在一时还难下定论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含混的说法,表现出一种先做后论的态度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是,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使部分私营企业主表现出摇摆观望的心理;在涉及企业的长远投资等问题时犹豫不决;每当政策略显宽松时,他们的投资热情就会高涨,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就马上会退缩不前。私营企业主有一定的可塑性,如果能给他们一粒“定心丸”,使他们释放出潜在的发展能量,对私营经济的长远发展无疑是巨大的推动力量。
2.私人资产的保护问题。
这个问题是由一个时期以来屡屡发生的有关贪污私营企业的钱财案件引发的。私营企业里的财会人员贪污盗窃了业主财产,法院也难以贪污罪受理。这样的问题发生得多了,私营企业主自然要心生疑虑。那么,私有企业财产是不是同公有财产一样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应不应该保护这些财产,就成为理论上和法律上应该重新考虑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无疑会影响私营经济的发展。
关于私人资产的保护问题,理论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公有私有并存的社会,财产不论私有、公有都应维护其严肃性,社会才能进步。各种经济成分不能平等竞争,私营企业主就难以从长计议企业的发展,严重时会导致倒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和私有制,如果承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就是默认资产阶级的合法性。我们不可能再按照原有的模式,再来一次社会主义改造。社会已经没有这个承受能力,其做法也很难再引起社会的共鸣。我们也不可能实行原始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私有制,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大多数人的利益,现实也不存在这样的条件。我们只能在新的历史基点上来认识和解决这一课题。
宪法、公司法等已有保护个人财产和公司利益的条款,从广义上可以适用私营企业,问题在于如何实践。既然已经允许将私人货币转化为资本,就有同样的理由允许它们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必要的限制肯定会有,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正当获取的私人资本,法律就应该予以保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以法律的方式肯定和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推动私营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