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制度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承包制论文,农地论文,制度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地制度的运行现状
1、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概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农地制度安排,其特征是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采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贯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在承包期内禁止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行政手段随意调整土地,同时允许甚至鼓励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市场流转土地。
2、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始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家庭经营制逐渐取代了集体经营制。在该过程中,土地转包、转让和互换等次生的制度安排也相继产生。1983年,吉林省四平市在192个生产队调查,就发现存在自发性的土地流转,转包户占2.2%,土地占1.3%,江西省宜春县调查也发现存在2%的转包户和1%的土地转包。(注:杜润生.中国农村制度变迁[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国家第一次正式允许土地承包权的有偿转让,但直到1988年才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立。可见,土地流转这种制度安排的产生是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当然该项制度最终确立则是在得到国家以文件和法律等形式的认可后。中国农村改革的事实表明:正是诱致性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交织作用,共同推动着中国农地制度的不断创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运行由于给国家统治者带来的收益(比如:增加的财政税收;几亿农民对统治者的政治支持)大于该经营制带给统治者的成本,所以国家许可家庭经营制。出于维护和完善该经营体制的目的,国家对于其派生的土地转包、转让等制度安排,并没有给予太多的抵制。
从现实运行的情况来看,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全国范围内土地流转的规模都较小。农业部1993年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亩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土地1161万亩,分别占承包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地总面积的2.9%。但最近几年,流转速度有所加快,规模也相应扩大。2000年农业部对湖南、江苏、浙江、湖北、江西、四川、黑龙江等12个省(市)调查表明:2000年湖南流转土地125.3万亩,比1996年增长26.8%;江苏省流转土地116.7万亩,比1999年增长19.6%,占全省耕地的22%;浙江到2001年4月流转土地300万亩,比1997年增长11%,占全省耕地的12.4%;湖北到2001年预计达到331.9万亩,占全省耕地的8.44%;江西流转土地315万亩,占全省耕地的9.3%;四川流转土地373万亩,占全省耕地的5.6%;黑龙江流转土地900多万亩,占全省耕地的6.8%。(注: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J].《管理世界》,2002,(5).)应该说,土地流转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我国不少地方比如江苏、浙江等地,已初具规模。
二、理论准备和分析方法
1、农地制度的经典理论
不少发展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都十分关注农地制度安排的绩效问题,因此在这方面形成了一些优秀的理论。西奥多·w·舒尔茨在他的代表作《改造传统农业》中认为:运用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方式,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来刺激农民;建立起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实行居住所有制形式而改造低效率的不在所有制形式,是改造传统农业最重要的制度保证。农业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和弗农·拉坦则建立起一个关于农业发展的完整的诱导性制度创新模型,他们认为,土地改革是由技术变革和市场发展创造的机会所诱致的,因此,不管是否存在一些管理土地占有的正式法律,资源和文化禀赋、技术和制度变革对(土地)占有制安排的发展都会施加强有力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制度的绩效。林毅夫从制度和技术的角度,研究了中国的农业发展,他认为,传统的集体经营制的制度安排不仅会导致劳动监督成本太高,而且会出现劳动激励缺乏的问题,从而效率低于家庭经营制。(注: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1992.45-69.)其通过测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制度创新对中国农业生产的贡献,提出了改革以来的中国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归功于制度创新的主张。同时他对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的自由市场流动持支持的态度,认为“尽管农村要素市场是新生的,法律限制的取消也改进资源配置,提高了生产率”。周其仁在《湄源:一个传统农业的土地制度变迁》一文中,提出了新增人口不再分地以及推动非耕地资源开发的制度的诱导设计,在该文中提出的社区成员权的概念,也为学术界所广泛接受。
一般认为,农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的产权制度,而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的产出绩效影响则是十分明显的。(注:杨德才.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及绩效分析[J].南京大学学报,2002,(4).)
2、本文的分析方法
目前在农村土地的产权安排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主要是主张“国有永佃制”和“私有私营制”。鉴于上述两种主张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现实性。本文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现行产权框架的前提下,认为农地制度安排无外乎有以下四种形式:Ⅰ.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变动;Ⅱ.以市场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变动;Ⅲ.以行政调整的方式(仅指为实现村民的成员权,由于人口变化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范围内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实现土地变动;Ⅳ.以行政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土地变动,其又有以下两种不同安排:a、行政调整与市场流转并行;b、行政手段直接介入市场流转。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几种制度形式的比较分析给出我们的思考与结论。
三、农地制度的比较分析
本部分取Ⅰ与Ⅱ、Ⅰ与Ⅲ以及Ⅱ与Ⅳ三组作比较分析,并且这些分析是建立在同一村组(即四种制度安排的分析对象同为一个自然资源、人口、人均收入、非农就业机会以及其他外生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同的村组)之上的。
1、Ⅰ与Ⅱ的比较分析
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行政方式调整土地的禁止。经济学家诺思说: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21.)在土地制度安排方面,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和限制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承包地的所有权,使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上仅表现为收益权和在自然灾害、大规模的人口变化等极其特殊情况下收回和重新调整的有限处置权。在Ⅰ情况下,国家对农户的经营处置权做了限制,而在Ⅱ情况下,国家放弃了这种限制。
由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村行政组织是合一的,国家与它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是否遵守委托人的规则,取决于代理人的收益—成本分析。收益主要是作为代理人自己得到的好处(免于因违反法律调整土地被追究责任;作为村(组)领导可以在计划生育、宅基地分配、社会地位以及经济收入方面都有不少好处),而成本主要是农民出于成员权的考虑要求调整土地的压力。Ⅱ与Ⅰ相比,土地流转市场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这种压力,从而有助于集体经济组织遵守禁令。
国家禁止行政调整土地的安排,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收益是:使农民拥有长期经营某一地块的稳定产权,从而使之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加大对土地的长期投入。而成本在于:对成员权乃至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因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决定农村人口无法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所以在农村土地仍然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损害。上一段已经说过市场机制的引入弱化通过行政命令调整耕地的力量,进而对上述的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都产生了强化作用。另外,土地的流转具有交易收益,也就是说,土地可交易性的提高增加土地投资的价值,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有的学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土地交易(使用、转让、租让或代耕)限制较少的村子里,农民种植使用了更多的绿肥,且单产较高。因此,从经济效益角度而言,Ⅱ明显要优于Ⅰ。
2、Ⅰ与Ⅲ的比较分析
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国家禁止通过市场流转的方式来变动耕地,国家限制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使其在经济上实现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对处置权作了限制。在Ⅰ形式下,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作了限制,而在Ⅲ形式下,国家放弃了这种限制。
当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土地流转时,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提高,因为要担心违反法律受到惩罚;很高的防范、监督和惩罚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的费用,从而使许多本想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户退出市场,大大削减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很可能土地流转仅在靠以血缘关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成功进行。
而从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市场进行土地的流转,对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
(1)土地流转具有“边际产出拉平效应”(注:姚洋.中国农地研究: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即土地的自由流转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租让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支配下,两者的边际产品趋于相等。经济学分析会发现这个过程是“帕累托改进”。在现阶段,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充分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2)假如初始期该村没有土地闲置、抛荒,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得从事农业生产的激励下降,从而一部分人将土地闲置、抛荒,通过市场流转的方式可以使这部分土地转入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手中,使土地这个我国的稀缺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3)土地流转的“交易收益”,有利于长期投资。比如:修造灌溉水井、使用绿肥等。
(4)土地通过市场流转能够适度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我国目前户均耕地仅0.54公顷,而且由于按人口均分土地,好中差三种土地平均搭配,土地非常细碎。在这样超小规模的经营条件下,适度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不会对单位亩产乃至我国粮食总产量产生大的负面影响。而当前农民收入普遍低下的矛盾却十分突出。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增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另外,市场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运作的,转出方自愿放弃土地的保障,这也就降低了一部分人失去土地带来的社会成本。因此,我们认为,目前通过市场流转适度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是有效率的。
国家禁止集体利用行政方式调整土地,有利于交易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稳定的预期,节省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强化了市场流转。
3、Ⅱ与Ⅳ的比较分析
对Ⅳa形式的制度安排而言,既没有限制集体通过行政方式调整土地,也没有限制农户通过市场流转土地,与前面几种比较起来,Ⅳa是集体和农户权限最大的一种安排。在不同的条件下,这种制度安排的长期绩效会与Ⅱ或Ⅲ的绩效相同。由于道理一样,在此仅取Ⅱ与Ⅳa作详细分析。如果村(组)领导较看重自己的社会形象,从维护社区利益的角度行事,而不是仅为谋求私利任意调整土地(比如为获取较好地块的级差地租而主动设租频频调整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农就业机会增多,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得以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力量就会越来越强。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这种趋势会弱化通过行政命令调整耕地的力量。行政调整力量的削弱又反过来使交易双方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即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减少,从而促使市场化力量的进一步增强。这样Ⅳa经过长期的变迁,会实现同Ⅱ一样的制度安排绩效。但如果村(组)领导仅是借助手中的土地发包权,谋求自身垄断租金的最大化,甚至在村民不要求的情况下,都会主动地对土地进行经常的调整,那么经过长期的变迁,Ⅳa将会实现同Ⅲ一样的制度安排绩效。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Ⅳa长期来看究竟会与哪种农地制度产生相同的绩效,主要取决于村(组)领导的行为。
比较Ⅱ与Ⅳb这两种形式,其差别在于行政手段是否介入土地的市场流转。行政手段的介入并不只是对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比如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及时的法律、政策、信息服务;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的签订;建立流转档案,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等行政措施,规范了土地流转市场,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有效地促进了市场作用的发挥。比如山东省平度市的“两田制”,利用行政手段将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平均分配,而“责任田”利用公平竞争招标的市场方式承包给农户,兼顾公平和效率,也不失是行政介入利于市场作用发挥的有效形式。但是更多的时候,行政手段的介入的影响是负面的。有的地方也实行“两田制”,但对于“责任田”却以很低的承包费承包给关系户:有的地方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甚至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举措显然是不利于市场作用真正发挥的。综合上述分析:行政介入是否有利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取决于行政介入的方式。如果国家想让市场很好地发挥作用,就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介入方式进行规范。
四、几点结论
通过以上几点分析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由于国家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所以,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下,各种农地制度的不同,其实就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控制选择的不同和控制程度上的差异。
2、禁止利用行政手段重新调整土地,收益是提高了农民长期投资的积极性,避免了掠夺式经营的“短期行为”,成本是损害了农民的社区成员权和土地社会保障之功能。
3、目前,利用市场流转土地使用权是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帕累托改进”。
4、允许甚至鼓励以市场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与禁止用行政命令调整土地这两种制度安排是相容的,也就是说两者是相互加强的。用市场方式流转土地,降低了集体经济组织遵守禁令的成本,从而强化了后者;禁止用行政命令调整土地降低了流转的交易费用,从而强化了前者。
5、农地制度安排的最终绩效,是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三方从谋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讨价还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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