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中古历史发展的两条线索_南北朝论文

南北朝、中古历史发展的两条线索_南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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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正当国内较多学者热烈关注和讨论唐宋变革①之际,部分美国学者却把目光投向“宋元明过渡”问题的探索。史乐民(Paul Jakov Smith)、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等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过渡》认为,在唐宋变革和清代全盛之间又有所谓“宋元明过渡”②。笔者2005年也曾撰写《元及明前期社会变动初探》一文③,论述了与其相类似的问题。萧启庆、王瑞来则相继论及南宋金元南北歧异和宋元变革④。这些工作对于深化中古以来历史发展的认识,都是有裨益的。然而,进一步研读史书后,笔者逐渐领悟到“唐宋变革”抑或“宋元明过渡”、“元及明前期变动”等,实际上都和两个南北朝及其带来的南北地域差异发生着密切联系,中古以来的历史发展线索往往是复合而非单一的。鉴于此,笔者试图以“两个南北朝与中古以来的历史发展线索”为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就教于方家同好。

一、第一个南北朝与隋唐的“南朝化”

1945年陈寅恪先生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⑤,系统而深刻地探讨了隋唐制度的渊源所在,首次提出隋唐制度盖有三源:北魏北齐、梁陈,以及西魏北周。其中最重要的源头是北魏北齐,梁陈次之,西魏北周影响最微。而北魏北齐一源又是汉魏以降的华夏文化,经由三途至北魏孝文、宣武两朝,取精用宏,熔冶为一。三途之一即残留于中原的汉魏制度,之二即东晋至南齐间对汉、魏、西晋典章文物的继承与发展,之三即“永嘉之乱”后保存于河西的中原文化。北齐又沿袭继承北魏制度。这应为汉魏至隋唐典章文化发展流变的大势。陈先生的贡献在于他不仅揭示隋唐制度多半出于北朝,还进一步澄清了北朝制度的内涵、流变。从中我们不难得到这样的启示:隋唐制度主要来自北朝,主要是沿袭北魏北齐体制而发展变化来,部分又受到南朝的影响。陈登原《国史旧闻》云:“大抵政治制度,北方之裔遗不少,士习风尚,南方所存留为多”;“如以文物之兼收并蓄言之,则南并于北者固有,而北并于南者,亦未尝无之也”⑥。此说对我们理解隋唐制度与南朝、北朝的渊源关系不无参考意义。

20世纪90年代,唐长孺先生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一书中指出:

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文化诸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但这些变化,或者说这些变化中的最重要部分,乃是东晋南朝的继承,我们姑且称之为“南朝化”。⑦

唐先生的论述独具慧眼,抓住了唐代制度发展的本质与趋向。他的嫡传高足牟发松教授又撰写《略论唐代的南朝化倾向》加以阐发弘扬,受到学界的关注。还引起阎步克、胡宝国、陈爽等围绕“北朝化”、“南朝化”何者为主流的小小争论。按照“南朝化”为主流说,“南朝化”长期存在于南北朝隋唐三百年间,“以汉化改革著称的北魏孝文帝”,曾“主动汲取南朝的制度文物”,“南朝化”至少从北魏已经开始。按照“北朝化”为主流说,“隋唐王朝都是在北朝的基础上建立的”,“北朝社会比南朝社会健康,南朝解决不了的问题,北朝解决了,因此构成历史的出口”⑧。

其实,以上两说都有史料依据和合理性,又相互抵牾对立,而且单用其中一说似乎难以涵盖这一时期的复杂历史情况。为此,笔者提出一个不太成熟的看法:南北朝、隋朝及唐前期的历史是循着“南朝”、“北朝”两条并行的线索来发展演化的。两条线索各有其赖以生存和实用的空间地域——南方和北方,又在并行发展中互相交融、互相影响。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与欧洲相近的广大疆域,由于山川阻隔和交通不便,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差异本来就明显存在,经历近300年的南北朝分裂对峙,特别是受“五胡乱华”等影响,南方与北方的历史发展线索或制度状况呈现异样,也是可以理解的。“南朝”线索或状况,主要表现在东晋、宋、齐、梁、陈沿袭汉魏西晋的体制。“北朝”线索或状况,主要表现在北魏、北齐、西魏、北周的体制。诚如阎步克教授所言:“隋唐王朝都是在北朝的基础上建立的。”⑨故隋朝及唐前期基本实行的是“北朝”制度。而后,隋唐二王朝又在统一国度内实施了“南朝”线索与“北朝”线索的整合,到中唐以后整合完毕,国家整体上向“南朝化”过渡。笔者的看法大致有三条理由,这三条理由恰恰就来自贯穿北朝、隋朝及唐前期的三大主干性制度。下面分别予以阐发:

1.均田制主要实施于北方及其在中唐的瓦解。均田制是北魏至中唐的土地制度。它最初是由北魏代北时期的计口授田演变来的,是北方人口减少,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的产物。主要内容是按照成年人口分授露田(口分田)、桑田(永业田),前者身死还官,后者即为世业。贵族官僚地主则可凭爵品或耕牛等授田。北周、北齐、隋、唐又有过若干改动⑩。均田制包含原来的私有土地,而能够用来分配的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均田农民授田不足额,露田(口分田)不能按制度还官等情况,比较普遍。虽然均田令限制土地买卖和占田逾制,但均田农民因地少财微、赋役沉重而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等现象,在北魏、东西魏、北齐、北周、隋、唐中后期愈演愈烈。需要指出的是,(1)南北朝时期,均田制只实行于北朝,南朝依然是延续魏晋的大土地占有。正如陈寅恪所云:“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11)即使隋唐统一后均田令颁行于全国,但江南地区基本上没有实施均田。(2)唐高宗以后均田制逐渐破坏,玄宗朝土地还授已难以进行,德宗朝最终废弛,均田制被租佃制大土地占有所取代。这二者说明: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占有形态始终是南北异制的,存在北方均田制与南方大土地占有并行的两种情况。隋唐统一后,两种情况不仅在延续,还在交融、整合。交融、整合的结果,就是南朝的大土地占有与北方均田制内的土地私有因素汇合上升,最后过渡到南朝式租佃制大土地占有,率先完成了土地制度方面的“南朝化”。换言之,隋唐建立之初的土地制度是以北朝均田制为基础的,但经过南北统一后的整合、融汇之后的发展趋势则是南朝式租佃制大土地占有,即土地制度方面的“南朝化”。

2.租庸调制主要实施于北方及其在中唐的瓦解。北魏创立均田制之际,相应规定了均田农民以一夫一妻为单位向官府交纳帛一匹、粟二石的户调。因其包含粟、帛,后人亦称租调。北齐、北周租又有垦租、义租之别,还具体规定充役时间及年龄。隋唐实行租庸调制,减轻租调和力役负担,尤其是允许输庸代役和改征丁男,堪称进步。南朝宋、齐、梁、陈大体是沿用东晋的计丁输租的田租制,户调方面,宋、齐实行计户纳布,梁、陈改作计丁为布,按丁纳调(12)。表面上看,北朝的租调与南朝的田租户调似乎相近,大体都趋于按丁征课。隋朝和唐前期全国统一实施租庸调制,似乎也有较广泛的适应性。然而,南、北方的环境条件有异,北朝是均田自耕农大量存在,南朝则大抵是租佃制大土地占有为主。南朝的按丁征课租调,寓有抑制世家大族荫庇佃客的意义。唐德宗时,由于均田制已经瓦解,租庸调无从征课,改而实行舍丁税地的两税法。这就适应了全国范围内土地占有的变化,也是整合南方、北方赋税体制的结果。陈寅恪说:“夫唐代之国家财政制度本为北朝之系统”;“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其国用注重于关市之税”,而北朝“唯受谷帛之输”;“至唐代社会经济之发展渐超越北朝旧日之限度,而达到南朝当时之历程时,则其国家财政制度亦不能不随之以演进。唐代之新财政制度,初现之似为当时政府一二人所特创,实则本为南朝之旧制”。因为南朝户租已能折交钱或布,故陈先生把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江南纳布代租的规定,视为“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者是也”(13)。受陈先生的启发,笔者进而认为,两税法虽然不是南朝的制度原态,但是,它取代北朝的租庸调,又是和南朝旧制精神相联系的,例如江南租粟的折布交纳和关市之税受重视等。从夏、秋两季征课和依照土地资财多寡征课,不难窥见两税法应是更适合于江南情况的新征税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可以称为南朝财税制度在中唐以后的继续发展或唐代税制的南朝化。

3.府兵制主要实施于北方及其在中唐的瓦解。府兵制起初是西魏、北周以部落制为基础,选取鲜卑、汉人官吏子弟及关陇富豪子弟而组成。它实行朝廷直辖和兵、农分离,对改变汉魏私兵旧制颇有意义。隋唐沿袭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又将府兵编入户贯,寓兵于民,兵农合一,点拣部分均田农民组成鹰扬府或折冲府。这样,府兵制又和均田制捆绑在一起。西魏、北周府兵设于北朝地域,不言而喻。隋唐多达600以上的军府,主要设置在关中、河南、河东,南方则数量很少(14)。所以,府兵制与均田制、租庸调制类似,也主要实施于北方。南朝虽然有世兵制的旧制,但自东晋末“北府兵”等精锐即来自招募。中唐均田制瓦解以后,折冲府无兵可交,府兵制随之崩溃。中唐以后神策军、藩镇兵等募兵,或可溯源于南朝,或者说是兵制的南朝化。

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府兵制,是隋唐王朝立国的三大支柱性制度。说来也巧,三大制度都是主要实行于北方,又都在中唐相继瓦解。取而代之的则是与南朝相近的租佃制大土地占有、两税法和募兵制。这不难说明南北朝、隋朝及唐前期的历史的确存在“南朝”、“北朝”两条并行的发展线索或迥然有异的两种制度状况。隋朝及唐前期基本实行的是“北朝”制度,但同时存在“在野”地位的南朝因素(主要在江南)。迫于实际需要,隋唐二王朝又在统一国度内实施了“北朝”线索与“南朝”线索的整合,既是两种历史线索或制度的整合,又是北方、南方地域因素的整合。到中唐以后整合完毕。租佃制大土地占有、两税法和募兵制,正是上述整合后南朝(或江南)因素转而占上风的结果。于是,国家整体上向“南朝化”过渡。我们后面讨论的唐宋变革,实际上也是以上述整合及“南朝化”起步的。

还应该承认,北朝制度并非完全落后,南朝宋齐梁陈不少东西已经相当腐朽。我们说的“南朝化”,并不是照搬宋齐梁陈的制度,而是在汉晋制度框架内掺入北朝某些鲜活因素基础上的升华发展。例如,南朝虽然总体上届于租佃制大土地占有,但它是部曲租佃制的大土地占有,与租佃制大土地占有原型之间尚有距离。恰恰是北朝“均田制”恢复的编户齐民原则,沉重打击了衰败中的世家大族及部曲制,从而为租佃制大土地占有秩序的重新恢复与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东晋末虽已有募兵,但它多与地位很低的世兵和私兵旧制糅合在一起,后二者往往是主导性的。又恰恰是北朝府兵制的兵为国有和兵卒地位待遇较高的政策,极大地冲击了南朝世兵、私兵旧制,从而为中唐以后正规募兵的问世创造了条件。在仕途选官方面取代“九品中正制”的科举制,又是以北朝立国的隋朝所奠定,这项摧毁世家大族政治特权的新制度,也并非南朝“寒人掌机要”(15)的直接产物。

“南朝”、“北朝”两条略有差异的发展线索的并行,根源在于“五胡乱化”后造成南、北方政权近三百年的分立对峙。随之而来的南、北发展线索或制度的差异中,少数民族因素固然是重要的,但南、北差异并不是简单和绝对的汉、胡划界,北朝制度的相当部分也是华夏制度。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近三百年南北政权的分立隔绝而加剧的南方、北方地域差异,又往往和少数民族的影响相混杂。

二、关于第二个南北朝存在与否的考察

在20世纪的中国史学界,一般只承认第一个南北朝。对五代以后的第二个南北朝,绝大多数论著和教科书并没有提到,通常不予认同。第二个南北朝是否真正存在,不应该主要着眼现代人的取舍态度,而应该尊重历史事实。这里,我们列举一些史籍上的有关记载:

较早的南朝、北朝和南北朝称呼,出现于北宋和辽国对峙之际。《宋史》卷二四二《后妃上·英宗宣仁圣烈高皇后》载,辽道宗曾告诫其臣属:“复勿生事于疆场,曰:‘南朝尽行仁宗之政矣。’”是为辽称北宋为“南朝”。《辽史》卷九《景宗二》“乾亨元年春正月丙申”条载:“长寿还,言,‘河东逆命,所当问罪。若北朝不援,和约如旧;不然则战’。”是为北宋称契丹作北朝。《宋史》卷三一○《王曾传》载:“景德初,始通和契丹,岁遣使致书称南朝,以契丹为北朝。”是为契丹、北宋互称南朝和北朝。

接着,在两宋与金朝分踞南北的一百余年间,彼此依然使用南朝、北朝的称呼。《三朝北盟会编》卷四《政宣上帙》载:“阿骨打令译者言云:契丹无道,我已杀败……为感南朝皇帝好意及燕京本是汉地,特许燕云与南朝。”是为金朝称北宋为“南朝”。《宋史》卷三六六《刘锜传》载:“兀术至城下,责诸将丧师,众皆曰:‘南朝用兵,非昔之比,元帅临城自见。’”是为金朝称南宋为“南朝”。《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五“绍兴三十年五月辛卯”条载:“兵部尚书兼权翰林学士杨椿言于右仆射陈康伯曰:‘北朝败盟,其兆已见。今不先事为备,悔将何及。’”是为南宋称金朝作北朝。

蒙古灭金后又与南宋相持对峙四十余年,他们之间仍然沿用南朝、北朝的称呼。《元文类》卷三十七宋道《与襄阳吕安抚书》载:“令兄少保制置……南朝列之于三孤。”是为蒙元称南宋作南朝。《宋史》卷四十五《理宗纪五》:景定元年三月“丙戌,贾似道言,自鄂趋黄,与北朝回军相遇,诸将用命捍御”。是为南宋称蒙元作北朝。《文山集》卷十八《指南前录·纪事》:“正月二十日晚,敌留予营中,云北朝处分,皆面奉圣旨。南朝每传圣旨而使者实未曾得到帘前。”是为文天祥笔下同时出现以蒙元作北朝和南宋作南朝的称谓。又《宋史》卷二八五《梁适传》:“契丹欲易国书称南北朝,适曰:‘宋之为宋,受之于天,不可改也。’”据此,“南北朝”合称,亦始于辽国,当时北宋方面并不情愿接受。后来,至少是在非正式场合,宋臣知制诰程琳等也采用了此称谓(16)。诸如此类的事例很多,恕不一一胪列。表明在辽金元与两宋三百多年的对峙过程中,他们已习惯于彼此以南朝、北朝称呼,甚至有“南北朝”合称的。

值得高度重视的是,宋真宗朝“澶渊之盟”宋辽盟誓文书中即有南北朝的记载。盟誓云:

大宋皇帝谨致誓书于大契丹皇帝阙下,共遵成信,虔奉欢盟。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每岁以绢二十万匹,银一十万两,更不差臣专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般送至雄州交割。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至于陇亩稼穑,南北勿纵惊骚。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沏筑城隍,开拔河道。誓书之外,各无所求,必务协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献,慎守封陲,质于天地神祗,告于宗庙社稷,子孙共守,传之无穷。有渝此盟,不克享国,昭昭天鉴,当共殛之。远具披陈,专俟报复,不宣谨白。(17)

此盟誓文书现存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原由作者李焘摘自《两朝誓书册》。据李焘考订,《真宗实录》失载誓书,《仁宗实录》庆历二年九月乙丑所载契丹誓书与此文大同小异。还说宋朝廷抄录“契丹誓书颁河北河东诸州军”之际,“皆以南北朝冠国号之上”,故引起将作监丞王曾的一番非议。可李焘当年所能见到的《两朝誓书册》和《仁宗实录》,并没有把南北朝冠于宋、契丹各自国号之上。李焘为此感到困惑,不得不暂且存疑。笔者以为,王曾的非议,属当时人说当时事,又并见于《宋史·王曾传》和《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七,应该是可信的。后修的《两朝誓书册》和《仁宗实录》或许对盟誓文书作过删节。故前揭《续资治通鉴长编》盟誓文书亦未见此类文字。即便如此,从现存宋辽盟誓文书中“北朝”、“两地”、“南北”、“两朝”等残留词汇,不难窥知北宋方面已经通过盟誓文书的形式承认了“北朝”和“南北朝”现实秩序及称谓。因为“澶渊之盟”的盟誓文书代表宋、辽官方,具有法律效用,它对第二个南北朝称谓在当时的确凿存在,无疑是比较过硬的证据。

我们注意到,在北宋建立的960年到元世祖统一南北的1276年,共计317年。比起第一个南北朝(含东晋)273年的历史,第二个南北朝时间并不短,合计起来还多出45年。诚然,第一个南北朝的界限偏南,大抵在淮河一线。北宋与辽朝对峙的167年大抵是以白沟河划界的,尔后,金朝、南宋对峙和蒙元、南宋对峙的150年,边界才南移至淮河、大散关一线。这又是第二个南北朝不及前者和人们容易对其南北朝称谓产生质疑的“短处”。笔者对时间略短略长和疆界或南或北,并不太在意,关键是南北政权的差异及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再说。

奇怪的是,第一个南北朝并非当时人的称谓,其在史书上的称谓是唐朝人撰修《南史》、《北史》后晚至五代才出现的(18)。如前所述,第二个南北朝却是辽宋夏金元三百多年间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且见诸史书的称谓,而且一直使用到元末明初(19)。明初以后此称谓基本绝迹。这或许是来自建文帝始明朝士人一味尊宋贬元和正统华夷观念偏向汉族本位后的有意“封杀”。同样是后继朝代的唐朝和明朝,前者对第一个南北朝大肆阐发宣扬,后者对第二个南北朝隐匿封杀,确实形成很大的反差。这似乎与唐人文化上的开放心态和明代回归到南宋“内敛”心态(20)有关系。现代人对第二个南北朝称谓不适应、不使用,估计也是受明人的影响。在太平天国反对清廷、辛亥革命再次高扬“驱除鞑虏”旗帜以及鸦片战争、抗日战争等民族矛盾剧烈的近代中国,受明人华夷之辨思想的影响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能改变历史真相,并不能影响第二个南北朝在当时的确凿存在。我们在从事研究之际,理应尊重第二个南北朝确凿存在的历史真相,不必受明人狭隘正统观和华夷观念的桎梏束缚。所以,完全可以放心地认同“第二个南北朝”的命题或概念。

笔者承认,人们只称呼第一个南北朝而不称辽宋夏金元为南北朝,几乎是六百年来的一种约定俗成,估计很难改变。笔者并不执意让人们用“第二个南北朝”改称辽宋夏金元。笔者之所以强调它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下面讨论南、北两条发展线索的需要。“第二个南北朝”应该是南、北两条发展线索或制度复合并存的前提。为着学术讨论,必须肯定和承认它的确凿存在。至于平常情况下人们仍然愿意使用辽宋夏金元的称呼,那就顺其自然好了。

三、唐宋变革说与第二个南北朝的发展线索

1921年日本学者内藤湖南的《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一文,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唐宋变革说,西方称之为“内藤假说”。由此还引发了二战后“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历研派)二十多年的大辩论。此说打破了传统的王朝史体系,为中国史研究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无疑是一项富有创见的发明。

按照张广达教授的归纳,内藤唐宋变革说的要点为:(1)贵族政治让位于君主独裁;(2)农民脱离贵族或国家的束缚,土地等私有得到承认;(3)科举普遍化与官僚政治的成熟;(4)朋党由贵族核心过渡到政见斗争;(5)货币大量流通,货币经济盛行;(6)儒学由经学义疏转向理学诠释,文学艺术的自由化、平民化色彩加重。经过国内外学者的讨论和进一步研究,迄今有关唐宋变革的认识不断丰富成熟,尽管学者们对变革时间和“近世说”尚存疑义,但对中唐以后社会变革基本表现的认识又趋于一致:经济方面,土地私有合法,两税改革,农作技术改进与农业发达,水稻及茶等商品化作物的增长,烧瓷冶铁等进步,商业繁荣取代官市、关津贸易,货币流通取代钱帛兼行,集市城镇增多,人口激增,北方与南方经济重心易位;社会方面,四民社会阶层的结构性松动,士大夫场域流动及代际沉浮,地域社会及精英的形成,多样化家族的出现,户等的变化,官私贱民依附关系的蜕变,乡村制度和村落秩序的重建;政治方面,世家贵族的衰败与君主独裁的兴起,君权相权互动之下的君主专制化,律令制瓦解,中央集权与地方势力的消长,士大夫政治文化主体意识形成,科举官僚体制壮大,门第支配演化为科第支配,党争等政治文化的变貌,职役法和胥吏制的出现;文化方面,学术昌明,门类多样,新儒学(理学)的形成,文学与艺术新体裁的出现,庶民文娱活动的繁荣,应用科学与实用技术的显著进步,印刷术促进教育、罗盘促进航海等(21)。总之,内藤湖南唐宋变革说的贡献主要有两条;从内在理路思考中国历史的一项富有创见的发明(前揭张广达文);基于此说,古代历史大体可以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三个阶段。可以说,唐宋变革说对中国古代历史纵向宏观认识作出了杰出贡献。

接着,我们要问:唐宋变革说能否涵盖第二个南北朝的整体情况?唐宋变革在辽金西夏及元前期统治下的北朝(或北方)情况又如何?辽、金、西夏、蒙古等少数民族政权,尤其元王朝的大统一,究竟给唐宋变革带来何种新的影响?为什么元明许多制度及实施状况与中唐两宋不太一样?为什么明后期的许多情况反与南宋非常相似?

这的确是引入“第二个南北朝”的命题后产生的一系列困惑。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并非三言两语能够解释清楚。给人的初步印象是,唐宋变革说虽然非常精彩,能够大体揭示唐宋社会的巨大变化及以后的历史概貌,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用它来诠释中唐以后的全部历史似乎不够周延。我们在肯定和重视唐宋变革说的同时,不能就此满足或停步。还应该进一步认真注意辽金西夏及元前期统治下的北方情况,认真注意10-13世纪近三百年的南北异制和元统一后北制的深刻影响,认真注意这一时期是否存在除唐宋变革以外对中国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他种体制因素。

本文开头提到的美国学者史乐民、万志英等有关“宋元明过渡”问题的探索及笔者近年所论“元及明前期社会变动”即与此有关,可以称作针对上述疑问困惑的最新学术动向。现就笔者所论元朝与唐宋变革有明显异常的若干条,予以重点阐发。

1.职业户籍制与全民服役。秦汉以后,编户齐民和“士、农、工、商”的秩序相继确立。其中,编户齐民最为重要,实乃专制集权国家统一编组百姓作为直接赋役对象的体制。就赋役负担和国家直接控制而言,天下所有编户都整齐平等,故曰齐民。又规定编户内“士、农、工、商”的四民顺序,四民既是职业排列,又反映官府重士农抑工商的政策趋向。经过唐宋变革,“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出现松动,且不言士大夫场域流动、代际沉浮和工、商低贱处境的改变,即使农民的身份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也变化很大。宋代的户籍以主户、客户统一编制,农民被分为主户(地主和自耕农)、客户(佃农)两部分而附籍,租佃关系亦被纳入国家户籍制度。官府税收和差役只征及主户。宋代的劳役已不算多,改而以差役的形式大量存在。即使是差役,也要跟百姓财产相应挂钩,以适合其承受能力。元代实行职业户计制度,百姓按照职业被分为各种不同户计,实乃蒙古社会分工进步和成吉思汗征服奴役政策的共同产物。蒙古早期国家是单一游牧,随着军事征服不断扩大,被征服民族一概按职业划定户计,世袭罔替。如种田的称为民户,充军役的称为军户,充站役的称为站户,煮盐的称为盐户或灶户,充工匠的称为匠户。这明显背离“士、农、工、商”四民和宋代主、客户秩序。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以及打捕鹰房、也里可温(景教徒)、和尚(僧人)、先生(道士)、答失蛮(穆斯林)、儒户、医户等等,都必须按照职业户计名色为官府提供劳役(22)。于是就呈现诸色百姓依据自己的职业户计为官府服劳役的新局面。何兹全先生把魏晋南北朝的类似情况与此比较后指出,元朝曾出现全民当差服役,由编户到差户,这是很大的变化。萧启庆先生也说,元代的户计制度“是元朝为着动员人力、物力而制定的世袭户役制度”,“妨碍各阶层的自然流动与发展”,是“一股逆流”(23)。全民服役,无疑意味着百姓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再度恶化,也与唐宋变革的“农民脱离贵族或国家的束缚”(前揭张广达文)格格不入。

2.贵族分封制与驱口制。以血缘纽带和家产分配为基础的宗室分封,时至唐宋,已名存实亡。正如顾炎武所说:“唐宋以下封国,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24)元朝时期,包括草原封国、中原食邑和投下私属等内容的分封制度,又死灰复燃,尤以北方地区严重。与其相关联的贵族议政、巨额赏赐等也长期遗留。金朝不少贵族军将把俘获人口抑为奴婢,以供驱使,名曰驱口。还有以放免奴隶充当驱军的。正如萧启庆先生所说“金朝带回奴隶制是一种社会逆退现象”(25)。蒙古灭金及灭南宋时掠民为驱口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灭金伊始贵族将校所掠驱口几半天下。驱口主要用于家内役使,也用于农牧业和手工业。法律上驱口属于贱人,使长可任意转卖,可支配其婚姻(26)。元统一前后,由于不断吸收汉地制度,分封制与驱口制得到部分改造或限制,但仍然程度不同地遗留至明代。此二者与唐宋变革的“农民脱离贵族或国家的束缚”、“官私贱民依附关系的蜕变”(前揭张广达文),更是背道而驰,也严重违背了秦汉编户齐民的基本制度。

3.官营手工业的重新繁荣。自战国打破“工商食官”旧制,秦汉私营手工业一度迅速发展。经魏晋到唐前期,官营手工业曾出现回潮,中唐以后特别是两宋,私营手工业又得以迅速自由发展。蒙元时期的官营手工业,肇始于成吉思汗的军事征服。元朝建立后的官营手工业分为工部、户部、将作院等中央部院,中政院、宣徽院、利用监等宫廷官署,行省、路总管府等地方官府,宗王公主等投下官府等四大系列,包含的主要是纺织、陶瓷、制盐、矿冶、军器等行业(27)。元代官营手工业以规模大,役使工匠多,机构重迭繁杂,管理效益低下而著称。尤其是在杭州丝织业等出现少量自由雇佣劳动的情况下(28),官营手工业对民间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肯定有妨碍牵制等消极作用。从整体趋势看,它也是对唐宋变革的商品货币经济盛行的倒退。

4.农业经济和财税的南北差异。在唐宋北方与南方经济重心易位的趋势下,因女真、蒙古入主中原和战乱频仍,北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继续显著落后于南方,原南宋占据的江南地区经济仍沿着唐宋变革的模式继续发展繁荣。据初步统计,元代江南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年度税粮数相当于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和内蒙古)的2.86倍。江南三行省年度商税额比腹里多出近1/4(29)。国家的财赋不得不进一步仰赖东南,京师等处粮食也依赖江南供给,每年上百万石的稻米海运北上。不仅如此,南北的经济结构特质乃至税收都差别较大。南方沿袭南宋的大土地占有和租佃制,北方自耕农和中小地主的比重较大,还残留一些驱奴私属劳作。南方税粮沿袭南宋的二税制,北方依然停留在丁税、地税混存的状态。科差中北方丝料、包银,南方户钞及包银,名色内容虽不尽相同,但按户征收的原则又是和租庸调制一脉相承。表明北方的农业经济结构和财税,同样较多背离了唐宋变革的轨道。

5.儒士的边缘倾向与君臣关系主奴化。元朝较早保护儒学,不少儒士进入各级官府,在吸收汉法方面也大量发挥了儒学和儒士的积极功用。还推动程朱理学上升为官学。但是,在蒙古统治者的心目中,儒学始终不是第一位的文化。儒学与儒士也不再是国家体制内的主导,其独尊地位已经丧失,开始被某种程度地边缘化。这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历朝历代未曾有过的。儒士虽然能享受儒户定籍、免除差役、选拔充当教官及儒吏等待遇,但唐宋以来儒士赖以仕进登龙的科举迟迟未开,大多数儒士“学而优则仕”的门径被堵死。尽管有学者对停废科举持比较积极的评价(30),但元代儒士处境地位降低则是不争的事实。儒士充任教官之际,多数属无资品的流外职,薪俸颇低,升迁极慢。世祖朝“九儒十丐”的说法,而后“热选尽教众人取,冷官要耐五更寒”等哀叹牢骚(31),或可反映儒学与儒士被某种程度边缘化的尴尬境遇。

春秋以后,君臣关系不断发生进化演变。随着唐宋科举制度发展,稳定的士大夫群体逐渐形成,君臣关系中主从色彩又在逐渐淡化。尤其是理学问世后,士大夫崇奉的儒家思想,有了追求的终极目标:道与理。在君臣关系上,除了强调“忠君”外,还强调“道统”,强调君、臣都要服从道统,道统先于君统(32)。于是,君臣关系表现出一定的进步迹象。宋代一些皇帝又标榜“与士大夫共治天下”(33),还有了不杀文臣士大夫的不成文规定,可见宋代士大夫的地位有所提高。时至元朝,情况大变。与儒学、儒士的边缘化同步,忽必烈等将草原主奴从属习俗带入君臣关系,对臣下说打就打,想杀就杀。捶击大臣者不胜枚举,杀死宰相及其他大臣事件也频繁发生。至元十六年(1279)九月,忽必烈诏谕:“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34)在他眼中,宰相也好,一般臣僚也好,都是自己的奴仆。勤于职守,为主人效犬马之劳,就是称职的好官。反之,格杀勿论。本着这样的信条,王文统、卢世荣、桑哥、郭佑、杨居宽等正副宰相,皆难逃被诛杀的厄运。元顺帝又步忽必烈后尘,被他杀掉的一品大臣据说有500余人(35)。这与赵宋三百年文臣士大夫犯罪一般不杀相比,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明显与唐宋变革中“士大夫政治文化主体意识形成”(前揭张广达文)相悖逆。

6.由军事征服派生的行省制和直接治理边疆政策。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前后,自北而南,先后在新征服区域设立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河南、辽阳、岭北、征东十一行省。十一行省起初就是十一大军区,主要服务于军事控制与镇压,又兼为中央与地方间的财赋中转站和行政节制枢纽。其原型为金行尚书省和蒙古三大行断事官,其机构名称是汉制,实乃金元军事征服所派生。行省具有两重性质,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行省分寄为朝廷集权服务,朝廷集权始终主宰着行省分寄。元代的行省制创建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新模式,对明清、近代影响至深且重。

唐宋等汉地王朝治理边疆,都是实行羁縻政策。部落首领既接受朝廷的官爵印信,又保持原有的称号、辖境和权力,自理内部事务。羁縻州只是名义上的府州区划,一般不呈报户籍,不承担贡赋(36)。元廷因俗设“土官”,通过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机构,实行强制性的检括户籍,设立驿站,比较固定的缴税和贡献,强制征调土官土军等(37)。正如忽必烈对播州安抚司的诏谕:“阅实户口,乃有司当知之事,诸郡皆然,非独尔播。”阅户缴税似乎成了归附元朝廷的基本尺度。迫于元廷的强硬政策,土官们或早或晚“括户口租税籍以进”(38)。在蒙古统治者看来,少数民族地区并非汉人心目中的蛮夷,它和汉地一样,无例外都是被征服的对象。因此,括户缴税等,应当一视同仁。他们根本不去理会唐宋羁縻州政策,而是出于治理被征服地区的理念,独辟军、政、财等较直接管辖的路子。因此,直接治理边疆的政策及理念,最初同样为军事征服所派生。

上述变动,有些是改变了唐宋变革的部分内容,有些是增添了新的东西,有些则是辽金元北方民族的前后承袭,如驱奴、投下私属、农业经济和财税等。有些主要是蒙古贵族带入的,如职业户籍制、全民服役、分封制、官营手工业、儒士边缘倾向、君臣主奴化、直接治理边疆政策等。对照内藤湖南唐宋变革的六条要点,至少有(1)(2)(3)(6)发生了较大异化。因此,构成了北朝体制或发展线索的基本内容。

对于上述异化和变动,美国学者伊懋可(Mark Elvin)曾指出,蒙古入侵带来了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停滞,带来了元代和其后的明代前期“倒退消沉的黑暗时期”,造成了中国历史的断裂,而从明后期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发展则直接继承了唐宋科技革命的成果,并进一步使整个国家的经济整合起来。史乐民、万志英等的“宋元明过渡”说则试图纠正伊懋可的观点,他们认为宋元明时期尽管北方地区受到战乱的侵袭,但中国的传统经济文化核心区——江南及其周边地区却没有遭受大规模的破坏,其经济、社会依然继续演变和发展着,这就为后来明清全盛奠定了基础。宋元明不是“中国历史的断裂”,而是介于唐宋变革、清代全盛之间的“过渡”(39)。萧启庆先生基本赞成“过渡”说,进而精辟论述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与南宋统治的南方的巨大差异及元朝的统合,同时指出“过渡说”忽视北方的缺陷(40)。笔者一度认为元及明前期是唐宋变革后的局部性反复曲折或变态发展。现在觉得有必要作若干修正:上述变动并非简单的反复曲折,而是第二个南北朝辽、夏、金、元北朝方面少数民族因素与南北地域因素长期混合作用的产物。由于三百年左右的南北对峙隔绝,唐宋变革大抵在北宋、南宋持续进行。而在辽、夏、金、元统治的北朝或北方,社会整体结构和社会发展轨迹却出现了较多异化,出现了一些与中唐两宋不同的东西(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中唐以前的状态),并由此形成了北朝线索。前述唐宋变革所反映的中唐两宋传统王朝的发展线索,就构成了南朝线索。换句话说,第二个南北朝并非沿着唐宋变革的单一线索前进发展,相反是呈现唐宋变革所反映的南朝(南宋)线索与辽、夏、金、元北朝线索的复合并行发展。还应该指出,上述南朝线索和北朝线索的复合并行,准确地说实施于公元960年到1276年的317年间。元朝统一南北后的公元1276年到1368年的93年间,就是南方和北方二线索的复合并行了。这与隋唐统一后的情况类似。

如果说伊懋可的“断裂说”的不足是比较笼统和缺乏详细分析,那么,史乐民(Paul Jakov Smith)、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的“过渡说”又失之片面,即只注重江南的情况而忽视北方的情况。哈佛大学罗祎楠曾经一针见血地批评道:“这种综合却忽视了北部中国的情况。本书(指《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过渡》)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李伯重先生(论文集作者之一)在认定江南地区的人口、社会经济、技术改进、农业经营在宋、元、明时期持续发展这一历史事实的同时,似乎并没有详细说明这种发展和北方地区发展的关系问题。因此,这一结论是否可以运用于这一时期整个的统治版图,则仍然需要进一步论证。”(41)我们承认史乐民、万志英的“过渡说”比起伊懋可的断裂说有了明显的进步,它开始以审视分析而非简单笼统的眼光去看待“宋元明过渡”不可或缺的历史功用,不再简单视之为“倒退消沉黑暗”。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然而,“过渡说”一味注重江南持续发展的作用,对北方的情况置若罔闻。事实上,由于元统一及后述朱元璋父子的个性政策,北朝线索或北方体制在13-16世纪三百年间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16世纪中叶,才最终完成了它与江南体制的复合、交融与整合,最终建构起经济上江南因素为主、政治上北方因素为主的混合体。“过渡说”还把中唐以后的历史细分作中唐北宋、南宋元明前期、晚明清朝三段。实际上,这三者都属于中唐至清代的近古或近世历史阶段,都是唐宋(或中唐)变革基本模式的继续与发展,只是因为南方、北方的政权对峙及地域差别而造成了13-16世纪比较复杂的情况。如果人为地再去划分,不免有支离破碎之嫌。笔者上述复合线索的见解,恰恰是兼顾江南和北方不同情况的通盘综合考察,可以弥补“断裂说”、“过渡说”的上述缺憾。

还应该看到,伊懋可和史乐民、万志英有关研究的合理部分又是和笔者上述见解相呼应、相共鸣的。例如,伊懋可关于明后期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发展和整个国家的经济整合的观点,与笔者不无相通之处。史乐民、万志英反对“断裂说”而主张“过渡说”的基本依据就是:江南走了与北方不同的经济继续繁荣发展的道路。这在某种程度上又是支持笔者的南朝线索和北朝线索复合并行发展说。换言之,尽管伊懋可的“断裂说”和史乐民、万志英的“过渡说”都有不太周延和完善的地方,但他们的部分合理看法,又与笔者的见解有若干相通之处。

四、明前期承袭元制颇多与南、北两线索的整合

元、明二王朝南、北方的差异对立,由来已久,实际上是第二个南北朝长达317年的隔绝对峙在元统一以后政治的、文化的惯性持续。这种持续的直观表征往往是:区域上的南方、北方的差异或对立,族群上的南人、北人差异或对立。中国的疆域的确太广阔了。在古代交通工具比较困难的条件下,一道山梁或一条河流都可能造成方言习俗的很大差别,何况幅员近千万平方公里范围内长达三百年左右的隔绝对峙呢?后者所导致的南方与北方、南人与北人的差别和隔膜,就更是不容忽视了。人们所熟知的元代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人秩序,虽然是蒙古统治者政策层面的种族分离和种族压迫,但在某种意义上它又是当时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族群政治文化差异的现实反映。元军占领杭州后,南宋遗民汪元量赋诗曰:“西塞山边日落处,北关门外雨来天。南人堕泪北人笑,臣甫低头拜杜鹃。”元末叶子奇又云:“元朝自混一以来,大抵皆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南人,在都求仕者,北人目为腊鸡,至以相訾诟。”(42)元代南人的含义相对固定,指谓原南宋统治范围内的百姓,一般和四等人中的南人相一致。北人的含义比较复杂,狭义的北人指汉人以外的蒙古人及色目人,广义的北人则是蒙古人、色目人和北方汉人的统称。后者是相对于南人而言的。基于以上界定,汪元量和叶子奇笔下的北人,应该是广义上蒙古人、色目人和北方汉人的统称。无论是占领杭州后的喜悲反差,抑或元廷内外厚薄偏向及北人对南人歧视,均表明元代近百年南人与北人之间的族群隔膜对立,相当严重。如谈迁所言,元代南、北方的对立,南、北人的对立,又一直延续到明代。

应该承认,南北两种历史线索差别和并行是相对的,北朝线索中仍然保留着辽金直接继承唐朝遗制,如丁税、地税混存等,后者无疑属于唐宋变革前的华夏体制。即使在并行发展中,它们的相互交融影响还是存在的。元统一等政治变化之后,原有的南朝、北朝线索遂转换为南、北方线索,又很快出现南、北线索或差异的兼容与初步整合。根据萧启庆的研究,元朝统一后南北方的整合成果主要是:全国交通驿站网、统一货币和度量衡促进了全国经济市场的形成,贸易的发达导致南北经济的互补,道学北传与剧曲南流则是南北文化统合的最大收获。另一方面,经济上的南长北降、经济和社会上南北差异未能有效统合,南北区域的不平衡继续扩大(43)。由于元政权北朝线索的势力过分强大,初步整合的结果,北朝因素往往占上风,前述户籍劳役、分封驱奴、官手工业、君臣关系、行省和边疆政策等,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自北而南的渗透延伸。这与明前期的整合走势相似,而与明中叶以后截然不同。

朱元璋建立的明朝虽然定都南京,但继承元朝制度颇多。这与朱棣迁都燕京及朱元璋、朱棣父子带有个性色彩的南、北政策有密切关联。郑克晟先生关于明朝南方地主与北方地主对立的研究,日本学者檀上宽关于明朝专制政体历史结构的探讨(44),对笔者的启发良多。从明初的政治格局中,我们可以窥知,朱元璋的旧部集中在“濠、泗、汝、颍、寿春、定远”的淮西贫瘠区域,地跨淮水南北岸,“习勤苦,不知奢侈,非若江南耽逸乐者比”(45)。该地以前是宋金及宋蒙边境,元世祖末划归河南江北行省,而与江南三行省相隔离。就元明之际的情况看,无论是行政区划抑或风土习俗,朱元璋本人及旧部起家于南、北方交界地区,基本属北方人,而非南方人。又兼他和张士诚、陈友谅长期斗争及多数苏松士人党附张士诚,朱元璋始终没有把江南和江南士人当作自己的依靠力量。相反,朱元璋与江南士人一直是对抗多于合作,甚至实行严厉打击苏松“大户”及士人的政策。对北方土人,朱元璋则格外眷顾,晚年曾以偏袒南士之罪名处死南人主考官白信蹈等,还特意亲自策问擢61名北士及第,这就是有名的“南北榜”(46)。建文帝则重用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江南士人,主张宽刑和均平江浙田赋,反对朱元璋的猛政峻法和苏松重赋,坚持的是与其祖迥异的南方本位。朱棣“靖难”起兵燕京,军事上的依赖力量之一是元朝降将张玉、火真(蒙古人)以及骁勇善战的蒙古朵颜三卫,北直隶又充当其军力和财赋的可靠后方,燕京及大漠南北还是朱棣戍守征战的功业所在。朱棣最后迁都燕京,又残酷打击包括江南士人在内的建文帝势力,他奉行的无疑是比朱元璋更明确的北方本位。根据郑克晟和檀上宽的研究,明洪武年间的“南北榜”,仁宗朝的“南北卷”,朱元璋接连制造空印案、胡惟庸之狱、郭桓案、李善长之狱、蓝玉之狱和朱棣“靖难”后残酷镇压建文帝阵营的南人集团以及最终迁都北京等等,都是以打击江南地主集团,突破明初“南人政权”的狭隘性质,建立朱氏南北统一王朝为最高目标的。正是朱元璋——建文帝——朱棣南、北政策倾向的变异,造成了明前期与元朝相似的南、北方对立的政治格局。正如谈迁所云:“地有南北,人亦因之。……此矛彼盾,大抵议论政事,俱视相臣为转移。”(47)《明史·王翱传》说:“帝(朱棣)时欲定都北京,思得北士用之。”武宗时太监焦芳,河南沁阳人,“深恶南人,每退一南人,辄喜。虽论古人,亦必诋南而誉北。尝作《南人不可为相图》进(刘)瑾”(48)。郑克晟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南方地主与北方地主的矛盾,始终反映在明廷内部的一些政策中。这种斗争几与明王朝相始终(49)。

总之,朱棣迁都燕京和随之而来的明廷北方本位政策,不仅承袭了元朝南、北方对立的政治格局,也造成明前期国家体制中继承元朝或北方的因素较多。前述元朝与中唐两宋略有不同的职业户籍制、全民服役、分封制、官营手工业、儒士边缘化倾向、君臣主奴化等,对明前期的影响既深且重。明朝的军户制,“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纸钞制,政治经济的南北反差,行省三司制,宗室分封,诛杀功臣士大夫等,都可以看到元制或北制的影子,都是被明朝统治者略加变通后沿袭下来的。就是说,第二个南北朝的北朝或北方线索,在明前期仍然在顽强地发挥作用,有些甚至是支配性的。由于北朝或北方线索的作用,明王朝以汉族皇帝重新的南北统一之际,居然长期存在南北方的差异对立或者南、北两线索复合并行发展的局面。

我们应高度重视朱棣迁都燕京的居中重要作用。如果建文帝继续执政,如果朱棣“靖难”胜利后不迁都燕京,明朝南、北两线索复合并行发展的局面,肯定会比较短暂,以江南为主导的南、北两线索或体制的整合,肯定会大大加快,南朝或南方化的步伐也肯定会大大加快。遗憾的是,历史没有如此发展,偏偏走上了朱棣迁都燕京的路子。朱元璋、朱棣父子的个人经历和好恶心理等偶然因素,严重地影响了明前期南、北两线索或体制的整合及走向,致使这种整合很大程度上是在北制占优势的前提下进行的。于是,明朝南、北两线索的整合被分为前期和中叶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前期北制占优势的整合,第二阶段则是中叶南制占优势的整合。其结果南、北两线索或体制并行发展的局面就拖延了将近200年。如果加上南宋金元时期的242年,第二个南北朝和元、明南北方两线索并行发展的历程,竟长达四个半世纪以上。于此,人们不能不正视它在唐宋变革后的重要性。这也是拙文重点论说第二个南北朝发展线索问题的缘由。

明中叶的情况较前期有了明显改变,南北线索或体制开始实施第二阶段的整合,而且是改为以南制占优势或为重心。主要表现在军户制,“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等相继被南朝或南方的相关形态所代替,结果是唐宋变革所代表的南朝线索逐渐成为主流。下面就以军户制,“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为例,谈谈明中叶第二次南北线索的整合及其成果。

1.从军户制到募兵制。明初变通元朝的千户和侍卫亲军制,创立卫所制,但依然沿用元朝的军户制。明前期“靖难之役”与大规模对蒙古用兵,也造成沿用军户制签取军士的急迫需求。卫所军士另立军籍,与民籍截然分开。军籍属都督府管辖,民籍属户部管辖。军户制为世袭兵役制,一人被垛为军,进入军籍,一家人世代充军,不能随意脱籍。军士老病身死,其子弟及族人有义务替代或顶充。军户的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和民户不同,比较低下。既没有元朝军户的四顷赡军田免税的优待,又往往与“谪发”罪犯为伍,故逃亡严重。明朝廷曾频繁实施“清军”和“勾军”,但难以遏止。弘治中,逃军已占卫所军士的十之六七。所以,从英宗正统末开始,朝廷派官员四方募兵,入伍后按日发饷,军饷来自朝廷财税。募兵,起初主要是补充京军和北方九边兵员,后来东南抗倭用兵而组建起来的“戚家军”、“俞家军”等也属募兵(50)。明后期的募兵,与唐神策军、宋禁军一脉相承,都是职业兵制。经过整合,军户制过渡到募兵制,意味着明代军制的基础部分又回归到唐宋变革所代表的南朝线索或体制方面。

2.从“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到一条鞭法。明初沿袭元代的全民服役旧制,实行“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把全国人户分编为若干役种户籍,主要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大户计,前期还有油户、酒户、羊户、牛户、马户、果户、菜户、乐户、医户、金户、银户、船户、鱼户等80余种专业户计。当时通行役皆永充,役因籍役,役有役田,以户供丁等强制应役的管理办法。明前期“纳粮即是当差”,赋与役,名可分实不可分。田赋不仅是土地税,也是役,而且是正役。无论赋与役,都建立在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基础之上。田是皇田,民是皇民,各色人丁必须收籍当差(51)。朱棣营建北京等重大工程,也带来匠户和徭役的扩大化。这与元代基于蒙古大汗黄金家族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全民服役秩序,几乎如出一辙,而与唐宋变革的“农民脱离贵族或国家的束缚”,同样背道而驰。

户役法的松动,可以追溯到英宗正统年间田赋折纳货币的“金花银”。而后,一方面是正役的不断改革,以宣德中“均耗折征”起步,推行核实土地而平其税粮的“均田均粮”,还实行固定役额、缩短轮役时间的里甲正役改革。一方面是徭役(杂役)的改革,重点是银差渐多、计丁验粮轮当、定期审编的“均徭法”,后又辅以“十段册法”来调整均徭负担。最终是万历年间张居正推出“一条鞭法”,融入明中叶赋役改革的优秀成果,合并赋役项目且能折银,部分徭役摊入田亩,重新把赋役纳入“两税法”的轨道,且有革新和进步。这又意味着明后期赋役制度同样回归到唐宋变革所代表的南朝线索或体制方面。

3.从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到民营纳税。明前期沿袭元朝官手工业制度,官手工业一直是手工业的主体。还长期实行工匠世袭的匠籍制,一旦进入匠籍,就必须世役永充,以轮班、住坐两种方式,为官府局院无偿服役。明中叶以后,陆续出现变化。一是景泰五年将原先的五班轮流,一律改为四年一班,以减轻工匠负担;二是成化二十一年开始全面实施的班匠征银免役(52)。此二者是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趋于瓦解,工匠脱离官府束缚而自由劳作的重要转机。由此,明后期的手工业转变为以民营为主和官府重在征税的新体制。这大体恢复到中唐两宋的轨道。

另外,儒学重新受到重视,海外贸易因海禁而出现逆转,大明宝钞先为主货币,继而银、钱、钞兼用,最后被银、钱取代。特别是晚明城市商业化的发展较快,东南沿海城镇市民社会或有雏形,儒士世俗化非常明显,思想禁锢大大减少等等,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南宋后期城镇社会的延续与发展。

总之,经过军户制、户役法、匠籍制等内容的南北线索或体制的整合,明后期又重新回归到唐宋变革所代表的南朝线索方面。人们在综观10-15世纪500年历史之余,常常会有这样的朦胧感受:明后期与南宋非常相似,万历以后很像是对南宋社会状况的“跨代连接”。其奥秘或许可以从前述南、北线索的并行、整合与回归之中去探寻。

然而,在某些领域内元朝或北朝的东西或改变无多,或依然如故。明前期的宗王出镇总兵和后期宗室优厚廪养,都有元朝分封制的遗留和“阴影”(53)。元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又改以三司督抚形式,得到新的发展。治理边疆方针大体维持而局部有所后退。依然如故的,主要是南北经济政治反差,君主独裁与臣僚奴化。尤其是后者,与元朝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朱元璋《大诰》直言不讳:“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54)这和忽必烈“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的诏谕,大同小异,惟妙惟肖。朱元璋直接诋毁宋代理学家有关道统高于君统的学说,有意编造出一套“君主即名教”的荒唐逻辑,作为他镇压诛杀士大夫的理论依据。由此,君臣关系经元入明,进而步入最黑暗的时代。在元代及以前,士大夫普遍遵奉“出处进退必有道”的信条(55),君主有道,君臣相得,士人可以出而仕;君主无道,君臣不相得,士人可以退而隐。包括元朝在内的历朝历代都有一批名儒士人退而隐居。而隐居山野的名儒士人是否被君主以礼召用,还成了君主有道与否的重要尺度。然而,朱元璋前揭《大诰》面世后,士大夫退而隐居山林的权利或自由,也被剥夺。谁敢隐居“不为君用”,就是大逆不道,就要招致杀身没家之祸。这应是专门打击士大夫的最糟糕的文化专制主义,是对宋代“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彻底背叛,比起清朝的“文字狱”还要无理荒唐,而且流毒甚远甚广。难怪《明史·隐逸传》所载张介福、倪瓒等12人,7人是由元入明的,其余不仅人数少,诸如刘闵等力辞官职之际,必须由知府“请遂其志”,得到朝廷批准才能合法隐居。估计这都是“后置不为君用之罚”的淫威所致。朱元璋滥杀功臣,对不为所用的士大夫,大开杀戒,好像是学汉高祖刘邦,但从体制上则应该是承袭元制。朱棣镇压建文帝敌对势力,重点打击的又是方孝孺为首的文臣儒士。尽管明代的科举学校都得到发展,但士大夫并没有恢复到宋代的地位。相反,一直受到皇权的强有力压制,一直处于被朱明皇帝任意惩处的奴仆地位。廷杖作为明朝的“国粹”,一直打到明末亡国。士大夫称谓也渐渐变少,后来索性改称缙绅。除了士大夫回归地域社会的背景外,或许又因为士大夫常受廷杖,有辱“刑不上大夫”的古训。以王阳明为代表的理学也转向“心即理”、“致良知”的心学系统,不再强调道与道统,更不敢像宋儒那样祭起道统的大旗,与皇帝轮对辩诘,进而约束治道,“致君行道”。在朱明皇帝独裁专制的淫威下,臣僚的“致君行道”,多数只能是伏阙死谏,以尽臣节(56)。给人的初步印象是,经过元朝和明前期君主独裁与臣僚奴化的政治文化“洗礼”,“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黄金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元明士大夫较大程度上丧失了宋代那样的追求道与道统的勇敢锐气,主体意识和进取意识显著退化,只是在方孝孺、解缙和李贽等个别非主流和悲剧性人物身上,还能看到宋儒精神的回归及其对独裁专制淫威的某种抗争。不少人对明清皇帝独裁专制比较关注,甚至多有感慨。从理论讲,皇帝独裁专制应该以贵族政治的式微为前提的。但是,在贵族政治基本完结以后的官僚政治条件下,皇帝独裁专制又主要是以臣僚奴化为代价来强化自身的。两宋的皇权虽有加强,但它属于唐宋变革中的“君权相权互动之下的君主专制化”(前揭张广达文)。元明承接了第二个北朝臣僚奴化的野蛮旧制,清代也与此相似。所以,这段时期皇帝独裁专制,在贵族政治削弱的情势下反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膨胀发展。人们不必过多责怪朱元璋父子个人专横残暴在上述膨胀发展的角色作用,更应该注重北朝臣僚奴化旧制所形成的历史惯性在助长元明清三代皇帝独裁专制的特殊效用,更应该注重这种情势下君臣关系的理论构架和士大夫的认同是否发生较大的变化。皇帝独裁专制以臣僚奴化为代价来强化自身,这正是元明清皇帝独裁专制与两宋君主专制的差异所在。

众所周知,中古以来1600余年的历史,同属于战国秦朝所肇始的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形态。人们也都承认,其间的唐朝中叶发生过所谓“唐宋变革”。种种迹象还表明:两个南北朝所造成的南、北方隔离与差异,直接影响到中古以来的历史发展。恰恰是在唐宋变革前后,历史发展的线索是呈现南、北复合状态而非单一。这是深入探究考察中近古历史时应该予以格外注意的。

第一个南北朝、隋及唐前期的历史是循着“南朝”、“北朝”两条并行的线索来发展演化的。隋及唐前期基本实行的是“北朝”制度,而后又在统一国度内实施了“南朝”线索与“北朝”线索的整合。到中唐以后整合完毕,国家整体上向“南朝化”过渡。

多方面的探究考察昭示,第二个南北朝及其并行发展的两条线索,都是确凿存在的。南宋承袭唐宋变革成果,它所代表的南朝线索充当主流,辽夏金元反映的北朝线索也作用显赫。二者并存交融,先后经历元朝、明前期以北制为主导及明中叶为南制主导的三次整合,明后期最终汇合为一,此乃宋元明清历史的基本脉络和走势。

唐宋变革在前后两个南北朝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唐宋变革既是第一个南北朝两条发展线索交融整合的结果,又充任第二个南北朝两条发展线索的起点和处于主流的南线。

本文关于第一个南北朝、隋及唐前期循着“南朝”、“北朝”两条线索并行发展的看法,赖有陈寅恪、唐长孺二位大师的“南朝化”说及阎步克、胡宝国、陈爽诸教授的相关争论,窃以为基本能立足。容易引起争议的主要是第二个南北朝及两条并行发展的线索问题。前不久,萧启庆先生对于金朝统治下的北方与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差异以及元朝统一后的整合,颇多新见和发明,在许多方面与笔者看法一致,给予笔者很大的支持。但是,萧先生的最终结论是只承认金元时期经济社会的南北差异被扩大,并没有讲到发展线索。

笔者拙见,南北差异与南北并行发展线索的提法,有相通一致的地方,也有程度或性质的不同。如果南北差异只存在于南宋金元时期的242年间,笔者肯定会谨慎地后退到差异说,与萧先生持完全一致的看法。问题恰恰在于:前述朱元璋、朱棣父子的偶然因素,致使明前期南、北差异或两线索的整合及走向与元统一后相似,很大程度上是北制占优势,明中叶才逐渐变为以南制为重心。其结果明朝南、北两线索或体制并行发展的局面就被拖延了将近200年。与前242年连起来计算,居然长达四个半世纪,时间上拖得这么长,南北差异的程度或性质,不能不发生根本性变化。况且,第一个南北朝和隋唐已有“南朝化”、“北朝化”的说法。日本竺沙雅章教授也曾强调宋辽金元存在“北流”和“南流”两个潮流(57)。所以,笔者依然认为,南北并行发展线索的表达,比较切合历史事实。

注释:

①张泽咸:《“唐宋变革论”若干问题的质疑》,载《中国唐学史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邱添生:《唐宋变革期的政经与社会》,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日]宫泽知之:《唐宋社会变革论》(游彪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2001年第1期;林文勋:《唐宋历史观与唐宋史研究的开拓》,载《21世纪中国历史学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葛金芳:《唐宋变革期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文史哲》2005年第1期;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1辑;李庆:《关于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学术月刊》2006年第10期;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2期。

②Paul Jakov Smith and Richard von Glahn,eds.The Song-Yuan-Ming Transition in Chinese Histor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参阅张祎:《“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过渡”简介》,《宋史研究通讯》2003年第2期。

③李治安:《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初探》,《中国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建所50周年增刊,2005年。

④萧启庆:《中国近世前期南北发展的歧异与统合——以南宋金元时期的经济社会文化为中心》,清华大学历史系、三联书店编辑部编:《清华历史讲堂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王瑞来:《科举停废的历史:立足于元代的考察》,刘海峰主编:《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⑤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叙论》,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第3页。

⑥陈登原:《国史旧闻》第一分册《南北混一》,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650页。

⑦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95-496页。

⑧牟发松:《略论唐代的南朝化倾向》,《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阎步克、胡宝国、陈爽:《关于南朝化的讨论》,http://www.xiangyata.net,2003年6月2日;阎步克:《南北朝的不同道路与历史出口》,http://bbs.guoxue.com,2004年8月24日;将无同(胡宝国):《关于南朝化问题》,http://www.wangf.net,2006年4月14日;羯胡:《“历史出口说”的“理论出口”》,http://www.mzyi.cn,2007年3月。

⑨羯胡:《“历史出口说”的“理论出口”》,http://www.mzyi.cn,2007年3月。

⑩《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引《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另参阅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日]堀敏一:《均田制の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5年。

(1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第156页。

(12)《魏书》卷一一○《食货志》;《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

(13)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第156-160页。

(14)参阅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

(15)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72页。

(1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天圣五年四月辛巳”:“辛巳,契丹遣林牙昭德节度使萧蕴、政事舍人杜防贺乾元节。知制诰程琳为馆伴使……琳又曰:‘南北朝安有大小之异?’防不能对。”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439页。

(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八“景德元年十二月辛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299页。

(18)《旧唐书》卷一七三《郑覃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491页。

(19)《草木子》卷四《杂俎篇》,文渊阁四库本曰:“此北朝兴衰之一终。”中华书局点校本则曰:“此天运兴衰之一终。”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3页。

(20)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内向》,赵冬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页。

(21)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另参阅李庆:《关于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学术月刊》2006年第10期。

(22)黄清连:《元代户计的划分及其政治经济地位》,《国立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75年第2期。

(23)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5期;萧启庆:《中国近世前期南北发展的歧异与统合——以南宋金元时期的经济社会文化为中心》,清华大学历史系、三联书店编辑部编:《清华历史讲堂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

(24)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十四《封国》,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7页B。

(25)萧启庆:《中国近世前期南北发展的歧异与统合——以南宋金元时期的经济社会文化为中心》,清华大学历史系、三联书店编辑部编:《清华历史讲堂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

(26)《金史》卷四十四《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08页。

(27)参阅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七章,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

(28)参阅郑天挺:《关于徐一夔〈织工对〉》,《历史研究》1958年第1期。

(29)《元史》卷九十三《食货志一》、卷九十四《食货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北方腹里年度商税额包括大都和上都商税。

(30)王瑞来:《科举停废的历史:立足于元代的考察》,刘海峰主编:《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31)陈福康校点:《郑思肖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6页;王义山:《稼村类槁》卷一《送余仲谦赴江州教》。

(32)参阅刘泽华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87、55l页;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66页。

(33)参阅张其凡:《宋初政治探研》,《北宋“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略说》,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

(34)《元史》卷十《世祖纪七》,第215页。

(35)权衡著,任崇岳笺证:《庚申外史》卷下,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56页,另参阅姚大力:《论蒙元王朝的皇权》,王元化主编:《学术集林》卷十五,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第305页;屈文军:《论元朝君臣关系的主奴化》,《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

(36)参阅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第四、五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

(37)参阅方铁:《西南通史》第六编第三章,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

(38)《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卷六十三《地理志六》、卷二十九《泰定帝纪一》。

(39)Paul Jakov Smith and Richard von Glahn,eds.The Song-Yuan Ming Transition in Chinese History,Cambridge,Mass:Th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参阅张祎:《“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过渡”简介》,《宋史研究通讯》2003年第2期。

(40)萧启庆:《中国近世前期南北发展的歧异与统合——以南宋金元时期的经济社会文化为中心》,清华大学历史系、三联书店编辑部编:《清华历史讲堂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

(41)参见罗祎楠:《“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过渡”书评》,载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李伯重:《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宋至明江南农业的变化》,《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1250-1850)》,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

(42)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五《汪水云》,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56页;汪元亮撰,孔凡礼辑校:《增订湖山类稿》卷一《送琴师毛敏仲北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4页;《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第55、49页。

(43)萧启庆:《中国近世前期南北发展的歧异与统合——以南宋金元时期的经济社会文化为中心》,清华大学历史系、三联书店编辑部编:《清华历史讲堂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

(44)郑克晟:《明代政争探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日]檀上宽:《明朝專制支配の史的構造》,东京:汲古书院,1995年。

(45)谈迁:《国榷》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342页。

(46)《明史》卷一三七《刘三吾传》、卷七十《选举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942、1697页。

(47)谈迁:《国榷》卷七十九,第4913页。

(48)《明史》卷三○六《阉党传》,第7836页。

(49)郑克晟:《明代政争探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81页。以上还参阅了同书第一编的相关内容。

(50)参阅《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卫所》、卷九十二《兵志二·清理军伍》。另参阅肖立军《明代中后期军事制度研究》第三章第三节“明代募兵的发展”,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51)参阅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52)参阅方楫:《明代手工业发展的趋势》,《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4期;陈诗启:《明代官手工业的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8年。

(53)参见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吴缉华:《论明代封藩与军事职权之转移》,《大陆杂志》第34卷第7、8期,1967年。

(54)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55)吴澄:《吴文正集》卷七《复董中丞书》,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1 71页。

(56)参阅罗宗强:《明代后期士人心态研究》第一章,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

(57)[日]竺沙雅章:《征服王朝の时代》,东京:讲谈社,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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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中古历史发展的两条线索_南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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