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述评_图书馆论文

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述评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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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的文献分析

1979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成立后,以《图书馆学通讯》为代表的专业图书馆学期刊开始出现,为图书馆学研究的繁荣提供了园地。1980年《图书馆学通讯》第1期,首先发表了李克西题为《六律正五音

规矩成方圆——试谈也要用立法来保证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的探讨文章,可视作建国以来图书馆法制研究的开始;紧接着,徐文绪等三位图书馆同仁在《四川图书馆学报》1981年第4 期上发表《中国图书馆法(建议草案)》,在图书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逐渐开始关注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研究。直到现在这种关注并没有减弱,并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

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1980年至今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和会议专集中(不含台湾省)发表的有关图书馆法制研究文献共有218篇, 其主题分布情况如下:

主题 篇数百分比

国外图书馆法译文 17篇 8%

外国图书馆法制研究30篇 14%

中国图书馆法制研究

171篇 78%

共计 218篇 100%

其中的17篇国外图书馆法译文,介绍了包括美国、前苏联、俄罗斯、日本、韩国、丹麦等多个国家的图书馆法,为中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提供了借鉴,使比较研究成为可能。

国外图书馆法研究的30篇文章则包括译文和论文。译文主要是翻译外国同行的研究图书馆法的成果, 如文新秋所译《公共图书馆法制订的原则》和《公共图书馆法的发展现状》,译自弗立克·M ·加德纳先生著《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而论文既有介绍性质的,如汤旭岩的《英国图书馆立法简述》、《美国图书馆法简述》、《印度的图书馆立法浅析》、《东西德图书馆立法纵观》及《世界图书馆法大事记》等系列文章;也有较深入分析的,如黎难秋的《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总体而言,深入、针对性强的比较研究相对较少,大部分的研究流于表面,说服力不足。

171篇中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论文,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

论文基本覆盖了各时期的图书馆法制建设情况,并包括个别地区的情况介绍,具体有:(1)建国前的总体情况, 《我国近代图书馆法的产生与发展》[1]、《一九四九年前我国图书馆立法略论》[2];(2 )建国后的总体情况,《我国图书馆立法回顾、现状及展望》[3]、 《我国图书馆法律的历史与现状》[4];(3)地区性图书馆法规,《关于苏区图书馆的立法工作》[5]、《民国初期黑龙江图书馆法简述》[6]。连贯起这些文献可基本描述中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历史总体轮廓,不足的是对法规条文内容的研究比较缺乏,多为简单的描述。

(2)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的述评

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总结是开展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图书馆法规研究综述(旧中国部分)》[7]、《图书馆立法及其研究杂谈》[8]及《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9]为此提供了初步的材料。

(3)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综合研究

这类研究把图书馆法问题置于图书馆法制建设体系中加以考察,指出“图书馆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四者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是一个完善的过程。四者之中,制定图书馆法律是首要的,没有图书馆法律就谈不上图书馆的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10];“运用法律方法管理图书馆,就是‘依法治馆’;运用法律法规管理图书馆。这种‘运用’,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它主要包括图书馆法、图书馆行政法规等”[11]。为此,他们的研究没有只停留在立法问题上,而是包括图书馆立法申请工作、图书馆法属性研究、图书馆法应包含的权利、义务及图书馆法的法律责任[12]等多方面内容。

(4)草拟《图书馆法》

1981年,徐文绪等三位图书馆同仁在《四川图书馆学报》第4 期上发表《中国图书馆法(建议草案)》,在图书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自此之后在80年代出现了多达15篇的一系列草拟的《图书馆法》,具有代表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建议草案)》[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建议草案)》[14],同时也出现了评价这些法案的评论文献。90年代后此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具代表性的是《试论法律意义上的图书馆事业——关于我国图书馆事业基本构架的思考》[15]一文中参照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而构建的我国图书馆事业法基本构架。

(5)专门图书馆法

包括对中小学图书馆法、高校图书馆法及少数民族图书馆法在内的专门图书馆法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南宁图书馆法学术研讨会上,研究成果不多。

(6)现有图书馆法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其中《我国高校图书馆执行〈规程〉的回顾与思考》[16]及《修改〈规程〉的几点意见》[17]对《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作了比较客观中肯的分析,而《谈“条例”说“立法”》[18]则对现行图书馆条例的性质、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是有益的尝试。

(7)图书馆法与其他事物的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图书馆政策等外部因素都是与图书馆法制建设息息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图书馆政策,它是立法的指导和先导,在没有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的政策将发挥特殊的管理效力。

(8)《图书馆法》立法问题研究

对《图书馆法》立法问题的研究是整个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的主体,100多篇的文献对这个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涉及立法原则、 立法意义、《图书馆法》属性、立法的制约因素、立法方式、法的内容及推动立法的对策等内容。总体来说,文献虽多但基本思想和意见是一致的,争论并不多,说明人们对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的认识是比较统一的。

(9)其他

包括报道性文章、政策性宣传等文献。

2 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学术研讨会

在80年代初,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广东、河南、吉林等地的图书馆学会曾举办过多次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学术研讨会。每次会议后,与会者不仅发表了大量相关课题的论译文,也引发了其他学者同仁的研究兴趣,有力地推动了当时图书馆界对该课题的研究。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以下两次会议:

(1)广东会议(1982年3月31日~4月1日)

广东省图书馆学会与湛江地区图书馆学会于1982年3月31 日在湛江市联合举办图书馆立法讨论会,参加讨论会的有两个学会共40多人,有10多人在讨论会上宣读了论文或作了发言。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医学院图书馆的刘国勋代表在会上的发言:图书馆立法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要充分反映读者的要求,保证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现代图书馆,其真正的主人是读者,一切为读者应该是图书馆的宗旨和目的,只能把为读者服务的优劣作为衡量一个图书馆工作水平的标尺,离开为读者服务这个前提,图书馆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考虑图书馆立法问题时,应该把为读者服务作为我们的出发点。[19]刘先生所提出的图书馆立法原则是颇具前瞻性的。

(2)南宁会议(1982年11月17日~21日)

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四川图书馆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学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学会联合召开的“图书馆法”专题学术讨论会在南宁召开。这次讨论会是根据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扩大)会议于1981年11月通过的1982年学术活动计划和决定,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的领导下,学术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由四个学会共同组织,广西图书馆学会负责筹备的一次会议。[20]参加会议的有23个省、 市、 自治区的代表86名。会上共收到论(译)文119篇,作为会议交流的55篇, 书面交流的21篇。其中在大会上交流的76篇论、译文及改革建议,包括关于图书馆立法的理论探讨(涉及学校图书馆、民族地区图书馆等立法的专门研究)共42篇,草拟的各类型图书馆法共13份,关于日本图书馆立法特征与状况的译文共13篇,介绍美、英、前苏联及南朝鲜图书馆法情况的共8篇。这些文章就我国制定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立法的性质、 内容、体例以及有关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中等学校图书馆立法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索。[21]会后,编辑了我国第一本《图书馆法论文选编》,收入论译文32篇。

3 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的学位论文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我们对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研究不能缺少此一项。据笔者所掌握的很不完全的信息,在国内关于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学位论文并不多,而笔者能收集到的只有1 篇——《图书馆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1988年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硕士论文,作者缪园,指导老师黄宗忠教授;而台湾在90年代也有1篇, 即简耀东的《我国图书馆法之研究》[22](硕士论文,1991年台湾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指导老师:王振鹄教授),可惜未能找到原文,无法进一步了解其内容。

4 述评

经过上述多方面对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状况的描述,笔者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概念阐述比较模糊。文献论述研究的对象计有: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制建设、图书馆规章制度建设、图书馆法规、图书馆条例、图书馆法律学、图书馆政策、图书馆事业法、图书馆法律及图书馆立法等,没有统一的、共同认可的概念,以致研究内容与范围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够严谨科学。

第二,研究内容相对趋同。文献大部分集中于《图书馆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视野相对狭窄,只强调制定《图书馆法》的重要性,缺乏对现有图书馆法规状况的总体认识和合理评估、缺乏从法制体系的整个系统来考察问题、缺乏对国外优秀立法成果的借鉴,对未来图书馆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相对不足。具体表现在:

(1)横向联系不足

一是忽视对图书馆法与其他法的关系的研究。图书馆工作所涉及的环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文献信息的保存与利用必然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等问题,孤立的一部图书馆法不可能涵盖和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图书馆法应如何与这些相关法律相配合、相对接才能更好地实现图书馆应有的功能,保护图书馆的权益等问题应纳入研究的范围;

二是忽视图书馆法与科技、经济、社会、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关系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1981年与1998年写的论文,研究的内容与结论相差不大,而实际上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却是有目共睹的,不可能不对图书馆法提出新的要求,引出新的课题。所以,研究影响图书馆法的各项因素理应成为图书馆法制建设研究的重要内容。

(2)纵向深入不够

研究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图书馆未来立法的问题上,对现有法规条例的研究严重不足。建国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发了几十项图书馆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不及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大,但它们同样是我国法的整个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法规条例执行的结果怎样,它们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有哪些不足之处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只有这样,在我们制定新的法规时才能避免走弯路。

第三,存在着有《图书馆法》就万事可成的想法。笔者在文献调研过程中,发现《图书馆法》被提升到一个近乎神圣的高度,诸如“事业的根本保证”、“直接影响生存和发展”的说法相当普遍;此外,作者曾对一核心期刊连续三期论文作一粗略统计,发现至少有10篇文章提到立法问题,其中5篇以小标题形式出现, 图书馆立法被视作若干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之一而被经常提出,但所有论文题目和探讨的问题却都不涉及图书馆法律的实质性内容。这种倾向显示了对《图书馆法》的认识不全面,有失偏颇。

收稿日期:19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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