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业技术产权的模式选择与保障措施_农业技术论文

实施农业技术产权的模式选择与保障措施_农业技术论文

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模式选择与保障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技术论文,保障措施论文,产权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应用是农业技术进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应用,才能实现农业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促进农业发展。目前,中国农业技术创新水平相对较低,农业技术产权实施转化率不高。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在分析农业技术产权制度背景的基础上,结合典型调查,重点剖析了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类型和具体组织模式,并提出了相应的促进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农业技术产权制度研究背景

(一)农业技术产权的权能结构与属性

1.农业技术产权的权能结构。农业技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派生产权,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其所创造的农业技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现代产权经济理论,农业技术产权包括农业技术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杨武,1999)。其中,所有权是最根本的权能,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是技术产权人对其技术所拥有的排他性的最高支配权,是技术产权的核心,这一权能的实现集中体现在所有者对经济利益的索取和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置上,最终保证和实现技术产权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使用权是技术产权持有者具体组织运用技术的权能;处置(让渡)权是技术产权所有者在允许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处置技术成果的权利,例如,通过许可把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别人或把技术所有权出售给他人,从而产生技术产权主体的变换(或让渡),使技术的支配、占有、使用和所有者相分离;收益权是指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享受从技术成果中所获得的各种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收益权是技术产权的最终目的,但实现技术收益权是以技术所有权为前提的。

2.农业技术产权的属性。农业技术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解性、有限性、可交易性、易逝性等属性。农业技术产权主体对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这是农业技术产权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农业技术产权主体对其创新技术实施保护的依据。对特定的农业技术产权而言,其各项权能可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从而形成产权权能的可分解性。农业技术产权是有限的,任何产权都有一定的作用范围或区域边界。只有绝对清晰的产权界定,才能把特定的技术产权与其他产权分开,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测度,提高产权运作效率,进而实现产权的其他权能。农业技术产权具有可交易性。它可以作为整体进行交易,也可以以其产权权能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的组合进行交易。交易性是农业技术产权的内在属性,它与产权的排他性、有限性等密切相关。正是农业技术产权的排他性,才使得农业技术产权主体能够对其产权进行转让和交易。同时,任何农业技术产权必须是有限的,这样才能把特定的技术产权与其他产权分开,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测度,从而实现产权收益的分配。技术是无形资产,无论采取专利或专有制度,对其保护都是不完备的,因而技术产权是易逝的。

(二)农业技术产权实施

1.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特点。随着中国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国家不断出台有关农业科技成果产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①,构筑中国农业技术产权的制度框架,以维护技术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研制新技术、获取农业技术产权、转让并实施相应技术产权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大田公示性”决定了农业技术创新、实施应用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和风险性。农业科技成果除了农机、农药、化肥、某些作物种子的培植方法及农产品加工技术可申请专利外,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食品饮料、微生物菌种等均不给予专利保护。多数农业生产技术,例如栽培种植技术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很容易被他人“模仿学习”。因此,尽管农业技术创新成本很高(例如,根据Erbe(2002)的经验估计值,在德国培育一个植物新品种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花费150万欧元),但模仿学习的成本却很低。因而,农业技术的自身特性和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弱质性、分散性和田间公示性等特点,决定了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农业技术难以像工业技术一样易于“保密”,也难以解决“免费搭车”的问题,从而增加了农业技术产权实施和保护的难度。

2.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意义。农业技术产权的生成、交易和实施是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三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环节。农业技术产权的生成是技术产权交易和实施的基础,技术产权交易是产权生成和实施的媒介和保障,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是农业技术产权生成和交易的根本目的。只有通过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才能最终把农业科技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现实之中,提升农业科技含量,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只有通过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才能促成科技创新人员自身价值的实现,提高科技人员社会和经济地位;只有通过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才能形成对技术产权的有效需求,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选择方向,拉动农业技术的有效创新;只有通过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才能促进技术产权的交易,进而推动中国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因而,研究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不仅可以从理论上完善中国农业技术产权体系,丰富产权理论;而且可以针对中国农业技术产权实施转化率不高的现实,总结和归纳其组织实施模式,分析其利弊和实施的条件,为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提供现实的路径选择,加快农业技术进步。

二、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模式选择

(一)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类型与特征

技术产权实施是指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而对技术产权进行后续开发利用,使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生产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过程。纵观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即农业技术产权商品化和农业技术产权资本化。农业技术产权商品化,是指通过技术产权交易,需求方以买断、许可等方式实施技术产权,也就是将技术成果当作一般商品来买卖的一次性有偿交换过程,因而又称之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技术产权转移后,技术产权交易主体之间除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外,不再存在任何经济联系,技术产权转让方获取一定的报酬,受让方获得技术成果的相关权益,并将其开发实施以期获取经济效益。农业技术产权资本化是指技术产权持有者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与其它资产相结合,按照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共同开发实施农业技术产权的一种行为,又称之为技术产权入股。技术产权持有者将技术成果评估作价折成股份,投入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分红和承担风险的依据。从其共同点看,两种实施类型都是技术产权实施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农业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所实施技术均具有产权明晰等特性。从其不同点看,技术产权商品化是技术产权资本化的基础,而技术产权资本化是技术产权商品化的发展和延伸,是技术产权实施的高级形式。技术产权商品化过程中技术产权实施者必须向技术产权转让方支付一定的转让费,这就容易导致企业资金短缺进而影响技术产权的顺利实施。技术产权资本化更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技术产权资本化过程中,通过吸纳技术资本入股、使其占有一定股份,可以提高企业各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资源最优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二)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模式的选择

1.农业技术产权商品化实施模式

(1)农业技术产权受让人实施模式。该实施模式是指农业技术产权持有者将技术产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实施该技术产权,并生产和销售该科技产品的模式。

技术产权转让涉及技术产权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多属于转让双方的自愿行为,例如买卖、赠与等;也可能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例如,享有技术产权的企业合并,其相应的技术产权也就依法转移,等等。因此,该模式要求所转让的技术产权必须明晰,例如是专利权技术或品种权等。该模式的法律特征是技术产权的权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技术产权持有者将技术的权属转让给受让方或由受让方买断该技术产权,原技术产权持有者不再具有该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技术产权受让方则依法取得该技术的权属,成为该技术产权的所有者和实施者,也是该技术产权实施的收益人和实施风险的承担者。因此,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技术产权转让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例如,专利权转让应在国务院专利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告。专利技术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内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等技术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朱双庆,2002)。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实现了农业技术产权生成与实施的分离,有利于发挥技术创新者创新的优势和技术产权实施者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的优势,加快农业技术进步。在受让人实施农业技术产权中,该技术产权权属一次性转移,即技术产权受让人一次性买断技术产权,有利于减少技术产权的交易成本。同时,受让人又可以对技术产权形成垄断,获得垄断市场利润。该模式的缺点在于:该技术产权只有一个受让方,为取得技术产权,受让方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这有可能影响日后技术产权的实施。而且该模式易于形成技术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

由于农业技术产权的无形性和农业生产的特性,该模式实施的条件是:技术产权受让方不仅具有一定的消化吸收技术产权的水平和能力,并且还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对于某些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改制过程中较早形成的院校(所)办科技企业特别适合。这些企业得益于率先进行科技体制改革而“下海”的体制优势和“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科技优势,通过科技—经济一体化经营形成资本和技术积累。该模式的典型案例有: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于2002年11月10日签订《水稻新品种“先恢207”品种权转让协议书》,以300万元人民币受让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先恢207”品种,成为该品种的唯一受让实施人②。2003年4月14日,在湖北荆州市举办的“中国第二届油菜产销衔接会”上,湖北种子公司以4000万元独家买断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研究所“中油杂2号”油菜品种在全国的长期生产、经销权,创下油料单种交易价格之最③。经过3年实施,该品种迅速占领了湖北、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长江流域油菜主栽省份的市场,到2005年7月,累计推广面积2879万亩,创社会经济效益18亿元④。

(2)被许可使用农业技术产权人实施模式。该实施模式是被许可使用技术产权人依法向技术产权人支付价款并将该技术产权转化实施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

该技术产权实施模式的法律特征是:技术产权不发生转移,仍归属原技术产权人,而被许可人只取得该技术产权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技术产权时,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技术产权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技术产权,交付实施技术产权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许可人技术产权使用费,依法实施技术产权,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技术产权,依法保守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产权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这种实施模式的优点在于:实现了技术产权创造者与技术产权实施者的专业化分工,有助于创新者和实施者分别发挥各自的优势;技术产权持有者可以向多人、多次转移技术产权使用权,因此,被许可人交付的技术产权使用费相对较低,而技术产权持有者的总收费却比较可观,因此,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实施技术产权,也有利于技术产权主体快速收回技术创新资金,获取高额投资回报,从而加快技术创新速度。此种实施模式的缺点是:如果过多地许可他人使用技术产权,会导致市场饱和,影响被许可人的产品销售市场。

该模式实施的条件是:被许可人对相关或相近技术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生产基础(例如,对技术产权有一定的认知水平和消化吸收能力)和营销网络,所实施的技术产权通常为市场需求量大、技术更新周期相对较长的技术产权。该模式的典型案例有:河南农业大学陈伟程教授选育的玉米新品种“豫玉22号”,作为中国第一个受到品种权保护的玉米新品种,1997年通过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2000年5月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001年被国家科技部列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该品种先后授权中国种子集团承德长城种子公司、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奥瑞金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锦赛种子有限公司4家公司进行生产和销售,品种权人提供亲本和技术,被许可种子公司负责宣传推广并提供研究开发经费,收益按比例分成。2003年,“豫玉22号”的推广面积已超过2500万亩,累计推广面积8000万亩以上,成为全国第二大玉米推广品种,推广种植区域涵盖10多个省(区),4家公司累计销售“豫玉22号”玉米种子产值达2亿元以上。按照转让协议,河南农业大学每年可收入100万~150万元。该品种的授权实施,为社会、企业和学校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调动了学校和种业公司主动投资育种科研、争取获得新品种优先开发权的积极性⑤。

(3)农业技术产权持有人与他人合作实施模式。农业技术产权持有人与他人合作实施模式是指农业技术产权持有人依法以其技术产权与他人(包括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合作组建科技——经济联合体,共同实施技术产权,生产和销售科技产品的模式。

该模式的组织过程是:技术产权持有人以其技术产权作为合作条件,而他人以资金、设备、营销网络等作为合作条件,各行为主体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共同实施技术产权。该模式属于契约式合作,即合作各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分享产品和收益,分担风险和亏损。通常情况下,各合作方对于技术产权、非现金出资(包括机器设备、厂房等)不进行评估作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其优点在于:合作各方以契约方式合作组建科技——经济联合体,出资方式灵活简便,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实现技术、资金、营销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加快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该模式的缺点是:对于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加重了合作各方的负担;对于未经评估的技术产权和非现金出资,其价值究竟如何确定以及后续改进的技术产权如何享有,诸如此类的问题容易引起日后合作各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农业技术产权持有人与他人合作实施模式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质。该模式实施的条件是:技术产权相关合作实施方之间彼此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这特别适用于具有较高社会威望的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产权创新持有者和拥有良好信誉的实施(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在实践中,合作各方彼此之间必须互信、互谅、互让、互惠,加快合作各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建立较高的信誉机制。该模式的典型案例有:山东农业大学慕立义教授、王开运教授研制的“棉铃宝”农药组合物于1992年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权。1992年8月,山东农业大学将该项专利技术以许可(许可费20万元)和合作方式由山东省周村农药厂实施,并将原厂名更名为山东农业大学周村农药实验厂,周村农药实验厂实现利税1800多万元,山东农业大学直接受益280余万元,成为校企联姻和高校专利实施的典型。

2.农业技术产权资本化实施模式

(1)农业技术产权持有人自行实施模式。农业技术产权持有人自行实施模式是指技术产权持有人依法运用自有技术产权及设备、材料、资金等生产资料独立实施技术产权,开发、生产和销售科技产品的模式。

该模式的法律特征是:技术产权持有人自行将技术产业化,不与他人合作、合股等,因而技术产权的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转移。该实施模式的优点是:技术产权持有人能够迅速将其技术产业化,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出现技术障碍;同时,由于该模式下技术产权权属不发生转移,不需要技术交易所或者技术中介机构的介入,节约交易成本,因而可大大降低技术产权实施成本,也不会发生技术产权的权属纠纷,并且能够较好地保守技术秘密。该模式的缺点是:由于技术产权持有人的优势在于科研创新和发明创造,若自行实施技术产权,产权持有人就必须面对并解决生产和销售中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募集资金、购置设备、采购原料、招募人员、开拓市场、建立营销网络等,同时还要承担实施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这就难以发挥技术产权持有人技术创新的优势,分散其攀登科技前沿、继续创新的精力和时间。

农业技术产权持有人自行实施模式一般适用于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并且已经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的技术产权持有人。这对于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和成果转化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适合。例如,中国种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农业高科技公司,既通过科技创新拥有自主技术产权,又拥有生产、营销、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因而成为农业领域实施自主技术创新的科技企业典范。其中,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掖单系列”紧凑型玉米杂交种的创新研制和开发实施就是最好的例证。李登海主持选育的紧凑型玉米品种“掖单13号”荣获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被国家农业部列为“八五”、“九五”期间紧凑型玉米的主推品种,创下全国年种植近5000万亩的记录(约占全国玉米种植面积的38%,山东的70%),居全国玉米育种单位之首⑥。而对于缺乏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缺少资金的技术产权持有人,一般不适宜采用此种实施模式。

(2)以农业技术产权作价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模式。该模式是指农业技术产权持有者以其技术产权作价入股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技术产权的模式。

该模式的法律特征主要有:①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负有限责任。②将技术产权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但不发行股票,而签发出资证明书(股单)。③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公司具有人合性;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法定资本金),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较低,公司具有资合性。④以作价入股的技术产权的实施作为生产经营的特点,技术产权入股方应保证在正确实施技术产权时能够达到技术资料所规定的各项技术和性能指标。这种实施模式的优点在于:①有利于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引进风险投资,加快技术产权实施;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负有限责任,分散投资者的风险;③设立和运营程序简便,花费时间较短,所实施的技术产权对资本的需求量相对较小,有利于技术产权快速产业化;④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多,流动性不大,有利于入股技术产权的保密和保护。此种实施模式的缺点是:设立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信用和资金的底限有一定的要求,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规模相对较小,筹集资本有限,而且股份转让难度较大。

以农业技术产权作价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之一,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双重特征,因此,该模式适用于公司发起人之间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相互之间能够在技术、生产、营销、资金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互补效应的情况。例如,山东农业大学张万福教授2001年以其申请授权的5项兽药组合物发明专利和“鸡头牌”商标作价80万元组建山东农大药业有限公司,实施相关专利技术,其本人担任公司总经理和首席技术专家。截止到2005年5月,公司通过实施专利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1亿元,上缴税金3685.5万元,实现利润4924.5万元。其中,专利产品所创造利润3045.7万元,占总利润的61.8%。目前,山东农大药业有限公司已经成为中国优秀兽药企业和高科技兽药企业的代表。

(3)以农业技术产权作价入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模式。该模式是指农业技术产权持有者以其技术产权作价入股和其他股东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技术产权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法律特征主要有:①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负有限责任。②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③规模较大,能够募集大量资金,以便于技术产权快速产业化。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属于资合性公司。④以作价入股的技术产权的实施作为生产经营的特点,技术产权入股方应保证在正确实施技术产权时能够达到技术资料所规定的各项技术和性能指标。这种实施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①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负有限责任,分散投资者的风险,充分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现代企业运营机制;②有利于引进风险投资,集中资本大规模地生产科技产品;③有利于作为股东的技术产权持有者以市场为导向确定未来研究和开发的方向;④已上市股份公司能够方便地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大量资金,从而为技术产权产业化提供资金铺垫。这种实施模式的缺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设立条件较高,限制因素较多。

以农业技术产权作价入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该模式适用于需要资金量大、风险较高而且以此技术为基础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技术产权。例如,1999年,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联合泰安飞达助剂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农业生产资料站、山东省农药研究所和山东农业大学4家单位设立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农业大学以王开运教授申请授权的3项农药发明专利作价50万元入股,成为公司的第五大股东。该公司已于200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公司占地104万平方米,总资产10亿元,职工310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73人。公司坚持农药、化工并举的多元化发展方向,走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之路。

综上所述,不同的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优缺点,农业技术产权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适宜的实施模式。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未来二板市场的设立,将会为技术产权入股模式创造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快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农业技术产权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探源

1.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激励不足。这主要表现为农业科技人员通过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①农业技术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产权激励不足。产权界定不清,使潜在的交易成本无穷大,阻碍了产权交易的实现。目前,中国农业技术多靠政府投资或运用国家资产且由国家科研人员研究开发,因而多数技术创新属于职务发明,将其界定为单位所有,在法律上不承认“共有技术产权”,科技人员的职务成果完全归单位所有,有时甚至剥夺研究开发人员的非职务成果,抑制了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②农业技术产权收益功能失效,导致激励不足。产权结构能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其利益激励机制。目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产权收益标准比较低,例如,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给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一般为《专利法细则》规定的下限200元、50元,专利实施后在专利有效期内从税后利润提成的比例也比较低(一般为0.5%~2%)(杨武,1999),且计酬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缺乏强制性,对农业科技人员的技术产权激励不足。③现有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导向的影响。目前,政府奖励是中国科技奖励特别是农业科技奖励方面的重要政策,而现行奖励主要沿袭了计划体制下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的方法,评奖方法缺乏科学性。

2.农业技术产权流动不畅,导致农业技术产权闲置和使用低效。农业技术产权的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构成了农业技术产权流动的前提条件。但是,中国目前农业技术产权流动不畅,从而制约了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和实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①农业技术产权权能过度集中。中国大多数农业技术属于职务发明,产权权能过度集中,使研究开发者缺乏进行转让和创新的积极性,造成技术产权实施率低。将农业技术产权的所有权与转让权分离,解决技术产权权能过度集中的问题,使创新者及其投资者(政府或学校)都能从创新中获得相互认可的经济效益,是促进技术产权流动的关键。②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产权流动形式单一,产权交易不规范,交易成本高。中国农业技术市场起步较晚,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技术产权估价系统,使农业技术产权得不到准确的技术经济估价,缺乏完善的农业技术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和农业技术信息网络沟通机制,这就造成“用户找不到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找不到实施者”,影响了农业技术产权的流动和实施。③缺乏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所需的风险担保资金和风险保障机制。中国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起步较晚,政府对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没有专项资金资助。在目前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情况下,能购买得起专利技术的有实力的企业较少,金融机构也因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成功率低、风险较大而“望而却步”,致使许多农业技术产权因资金不足、风险过大而被束之高阁,白白流失。

3.农业技术侵权问题。目前,中国技术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危害极大,影响了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和应用。农业技术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假冒侵权。其行为既影响专利权人真实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又损害专利权人的声誉。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技术产权造成侵权。③技术合同违约侵权。例如,合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而造成违约。④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侵权。产权模糊本身便意味着侵权,且易导致产权纠纷,例如,侵犯非职务发明人的权利等(周衍平等,2003)。

(二)促进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保障措施

1.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业技术产权流动及其实施效率。首先,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为技术产权的有效运作提供完善的游戏规则和交易运行机制,降低交易成本。其次,要加强农业技术产权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建设,为农业技术产权的流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农业技术产权价格机制是技术产权交易和实施的基础。影响农业技术产权价格的因素较多,例如技术转化次数、技术产权商品寿命周期、技术成熟程度、市场供求、技术研制成本、价格支付方式、机会成本、预期收益等。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产权价格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建立科学的估价系统,合理确定农业技术产权价格,使之对农业技术供求形成自动调节机制。最后,要完善农业技术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健全其信息搜集、处理、传送等功能,增加市场透明度,促进技术产权交易的实现。

2.完善利益驱动机制,促进农业技术产权实施的合作博弈的实现。经济利益是农业技术创新、交易和实施的动力和关键,只有确保技术产权各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技术产权交易和实施的顺利进行。现代产权理论表明,交易双方能够通过谈判并合作解决其争端时,其行为将是有效率的(称之为实证的科斯定理)(罗伯特·考特,1999)。农业技术产权交易是一种正和博弈,因而交易双方往往采取合作的态度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利,实现帕累托改进。农业技术产权的外部性和产权界定、转让的复杂性,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的难度,而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农业技术产权纠纷成效甚微。张五常(1988)在谈到交易费用时说,一项发明专利的买者,在算出专利的收益现值后,他的律师很可能劝他把预算的收益减去2/3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的费用。因此,解决农业技术产权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合理解决所有权补偿问题。

3.建立健全与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有关的投资和风险保障机制。健全的农业技术产权实施投资和风险保障机制,可以为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和实施提供资金担保和优化的投资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产权的流动和实施。例如,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或农业技术保险公司等形式转移和分散农业技术产权实施中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基金促进农业技术产权的实施。

4.加强农业技术产权保护,促进技术产权的实施和转化。首先,要学习知识产权法规,树立依法自主取得技术产权的观念,尽快把农业技术成果按照法律程序取得自主技术产权;其次,要强化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农业技术市场有序运行;再次,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技术持有者、应用者的主权意识,对侵权者予以曝光,形成“讲诚信,反欺诈”、尊重技术产权和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风气,防范和减少技术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农业产权的交易和实施,加快农业技术进步。

注释:

①例如,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的《关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2年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②受让价格分别按照双方于1999年10月14日和2000年3月10日就科技成果使用所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参考“先恢207”品种的市场应用状况及发展前景,经过双方协商而定。资料来源:《隆平高科(000998)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2002年12月4日。

③资料来源:《湖北种子公司4000万元独家买断“中油杂2号”油菜生产、经销权》,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http://www.agri.gov.cn),2003年4月18日。

④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油杂2号”实现社会效益18亿元》,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http://www.agri.gov.cn),2005年5月20日。

⑤资料来源:《大穗型玉米杂交种“豫玉22号”快速持续大面积推广》,科技日报社主办科技网(http://www.stdaily.com),2003年7月25日。

⑥资料来源:于洪发、凡虫、李登海:《中国紧凑型玉米之父》,《农民日报》,2004年4月20日。

标签:;  ;  ;  ;  ;  ;  ;  ;  ;  ;  ;  ;  

实施农业技术产权的模式选择与保障措施_农业技术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