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业保险制度_商业保险论文

建立商业保险制度_商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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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

现在大家都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要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我们要建立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是完全福利性的,而应该在逐步发展福利性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以国有商业保险为主体,以地方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和外资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商业保险体系。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以自然人和法人为对象,对其所遭遇的较大灾害损失给予保障或救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根据社会保障的主体、财力来源和运作方式的不同,社会保障无非分为福利性社会保险和非福利性商业保险两种类型。社会保险是在既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等环节中强制收缴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等。社会保险的特点和主要功能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愿原则,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实现损失补偿或人身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商业保险是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来实现其保障职能的。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集万家之财,救一家之难”,使出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使受损家庭重建家园。同时开办某些政策性业务,支持出口和农业等生产经营的发展。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保险覆盖不到的领域和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之上发挥作用的一种自愿性商业保险行为,缴费多少与给付标准直接挂钩,权利与义务对等。由于这种保险具有社会保险所没有的特点和优点,所以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大的作用。

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增强我国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而且不平衡。人口众多,综合国力还不强,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是极其有限的,社会保险只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不可能推行西方社会福利国家高标准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表明,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险,导致国家财政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有的国家已无法承受,不得不进行改革。因此,我国不可能走西方福利国家的老路,而应该一方面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商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满足社会各界对保险多方面的需求,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必然要寻求多方面的风险保障,实行风险管理与控制,以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而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寻求风险保障的重要途径。

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是保持经济稳定和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洪水、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生产和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也时有发生,每年都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践已经表明,商业保险,特别是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遍布全国的保险机构,在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方面作用巨大。例如,今年6月上旬,湖南部分地市遭受特大暴雨袭击,经济损失严重。特别是长沙地区7月6日至7日晨,12小时降雨量达到221.8毫米,为1909年长沙有现代测量仪器测量以来之最,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受灾单位284个,家庭3000多户,报损金额达7000多万元。灾情发生后,中保产险长沙市分公司紧急调集了3000万元用于救灾理赔,帮助受灾企业和城乡灾民迅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因此,许多地方党政领导都把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看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安全阀”,人民群众则视其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

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是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客观需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要求提供相应的保险配套服务,并且要与国际保险惯例接轨。同时,保险服务的好坏,也是影响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商业保险是否发展,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我们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性,不仅体现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分上,而且体现在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内部。根据商业保险企业所有制上的差别,我国商业保险体系主要由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地方性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商保险公司等三种类型构成。我们在建立健全商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不是没有主次之分,而是应该建立起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以地方性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为补充的商业保险体系。这里的重点是要大力发展国有商业保障,首先是要办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因为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在经济上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我们虽然不能强求公有制在所有经济领域和行业都占主体地位,但必须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行业占主体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方向,使整个经济的发展服从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服从于少数人的私利。保险业就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行业,它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属于国民经济命脉行业——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为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必须大力发展国有商业保险,在发展中实现其主体地位。还因为保险业本身是一个风险大、信誉要求高的特殊行业,保险经营者的资本实力越雄厚、经营规模越大、经营管理水平越高,抗风险的能力和保障作用就越强。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保险标的价值提高很快,如核电站、卫星、超级油轮等。这类巨额标的的保险是一般地方性保险公司所难以承保的。我们必须培育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大型保险集团企业。而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是我国经营保险历史最久、信誉最好、资本实力最雄厚、经营规模最大、人才最多的大型保险企业,最有条件和可能发展成为适应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我们只有大力办好国有中保(集团)保险公司,才能在现有基础上尽快地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增强其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抓住机遇,抢占国内外保险市场,使民族保险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发展以国有商业保险为主体的商业保险体系,需要保险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从国有保险企业来说,当前要着重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彻底改变官商体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政商分离,明晰产权关系,使国有保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保险规律办事,在业务经营上,要在实现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在业务管理上,应实行严格的核保、核赔制度,控制经营风险。在营销管理上,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激励机制,采用多种劳动组合和分配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起能自动生成扩张的营销网络。在考核管理上,要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运用多种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不能一味追求产值(保费)而忽略承保质量,也不能一味追求较低赔付率而导致产值(保费)下降,理赔速度放缓,服务质量滑坡。要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防范经营风险,积极完善传统险种,搞好新险种的开发。

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讲,要依法加强对保险业及保险市场的监管。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健全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以费率和偿付能力为主要目标的保险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减少和防范保险风险的发生。建立健全中介制度,发展保险公估行、检验行和经纪人公司、代理人公司等。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对民族保险业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应实行适度的保护措施。要参照国际惯例,放宽对国有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包括放松资金运用量和运用方式两方面的限制,使保险资金运用率适当提高,资金运用方式相对灵活,以增强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获利能力。只要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民族保险业不懈努力,加上政府和各界的支持,我国商业保险体系必将在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民族保险业必能走向世界、跻身世界保险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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