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对我国进口产品影响的实证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中国论文,进口产品论文,措施论文,效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倾销作为一种普遍的贸易救济措施,在中国成为世界上头号遭受反倾销调查大国的同时,也逐渐被国内企业接受和运用。从1997年12月我国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新闻纸案到2005年4月,我国共对进口产品发起116次反倾销调查(不包括复审调查)。

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共对7种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约6亿美元;完成了对5种产品的反倾销初裁以及2种产品的反倾销终裁。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反倾销专家周世俭认为,这表明中国在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战中逐渐成熟,开始学会使用反倾销等“武器”来应对国外产品的大举进入。

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实施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缓解入世后相关行业面临的压力,有效调控涉案产品进口

反倾销调查是WTO允许的救济手段之一,它允许成员国依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适当提高进口门槛。因此,对于大幅削减关税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的部分产品,反倾销措施可在不违背世贸规则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一定程度地发挥调控进口功能。成员国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如果要采取措施,一般需要5年的时间征收反倾销税,复审时还可以继续征税。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工业品平均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

表1 部分重要产品关税减免表

类 别

入世前平均关税

入世后平均关税

减免年限

汽 车

80%-100%

25%  2006

纸制品

15%-25%

 7.5% 2006

化学品

14.7% 6.9% 2006

钢 铁

10.3% 6.1% 2006

资料来源:根据入世议定书数据整理得出。

附图

图1 进口反倾销涉及行业产品数量图

从已经结案的进口反倾销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一定程度地降低了入世后关税减免所造成的对相关行业的损害。事实上,目前已经结案的反倾销案件所涉及的行业正是我们入世后需要大幅减免税收的行业。反倾销措施的施行,有效地缓解了这些行业面临的压力,调控了相关产品的进口。

二、遏制国外企业不公平竞争,保护幼稚产业

WTO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很多产业处于刚刚建立或初步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还不完善,生存能力脆弱,极易被外国企业的产品倾销所挤垮。同时,国外和国内两个市场的关联度大大加强,必然会有一些外国企业凭借资金实力和市场规模优势,以我国市场整合性差的产业或发展滞后的产业为突破口,对我国国内市场进行倾销,从而对进口秩序和国内产业形成冲击。

表2 我国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部分案例

国家或地区

 商品名称

起诉企业

反倾销措施

加拿大、韩国、  新闻纸

吉化等9家

征57.95%~78.93%

  美国 反倾销税

俄罗斯 冷轧硅钢片  武钢1家

临时反倾销措施

日本、韩国

不锈钢冷轧 太原等3家

征收现金保证金

 薄板

美国、日本、  丙烯酸酯

高桥等3家

临时反倾销措施

韩国  聚酯薄膜

仪化等6家

征13%~46%反倾销税

通过进口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我国既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保护了国内幼稚产业。从立案调查到最后终裁结果出来,一般来说被确定为倾销的外国企业会逐步地退出国内市场或者大大减少其市场份额。因此,合理的进口反倾销立案调查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将极大地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导致投资替代效应,后果猝不提防

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将导致涉案企业难以在中国发展。但是由此导致的另外一种做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所效仿,即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优越的投资政策,纷纷到中国投资办厂,绕开倾销措施的同时更加近距离地抢占市场,后果猝不提防。

2004年12月1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的反倾销调查延长6个月,即调查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17日。美国朗盛是全球最大的水合肼生产商,这次反倾销裁定对朗盛影响巨大。但是,目前已了解到,朗盛宣布其在美国的全球最大水合肼生产厂将整体搬迁至山东潍坊,并与当地亚星化学组建合资公司共同经营这一工厂。此次,朗盛绕开反倾销壁垒,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将直接在中国生产。凭借着自身的规模效应,朗盛顺利地绕开了商务部的反倾销,国内生产商将会在后院遭遇强敌。

2004年,商务部做出光纤肯定性反倾销初裁的时候,全球最大的光纤生产商之一的日本藤仓被列为主要对象。为了规避后果,日本藤仓选择和烽火通信成立合资公司,将原材料运至合资公司,然后加工成光缆在中国市场出售。

这些实力雄厚的外国公司一旦通过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将使国内企业面临腹背受敌的境地,竞争更加激烈。这也是反倾销措施作为“双刃剑”的重要体现。

四、反倾销作用的实证分析及策略选择

反倾销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运用适当与否,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后果。下面从实证方面分析反倾销机制的作用及不同条件下的策略选择。

设A代表进口国,其产品的成本为C[,1],产量为Q[,1],利润为R[,1]。B代表出口国,产品的成本为C[,2],产量为Q[,2],利润为R[,2]。假设β为B国倾销幅度,P[,1]为A国市场价格,且P[,1]<0。此种产品在A、B两国具有产品的完全替代性,即一方销售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另一方销售量的减少。

则在A国内,市场竞争双方利润分别为:R[,1]=(P[,1]-C[,1])Q[,1];R[,2]=(P[,1]-β-C[,2])Q[,2],对利润函数分别求导,得:

附图R[,1]/Q[,1]=P[,1]Q[,1]+P[,1]-C[,1]=0

  ①

附图R[,2]/Q[,2]=P[,1]Q[,2]+P[,1]-β-C[,2]=0

假设两国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的可替代性,即任何一国的产品的利润函数随着他国产品销量的增加而递减。即:

附图[2]R[,i]/Q[,i]Q[,j]<0(i≠j,i,j=1,2),且若利润函数有最大值,存在[2]R[,i]/Q[,i][2]<0(i=1,2),令:

M=[2]R[,1]/Q[,1]Q[,2]=P'[,1]+P"[,1]Q[,1]<0

附图R[,1]/Q[,1][2]=P'[,1]+M<0

附图[2]R[,2]/Q[,2]Q[,1]=P'[,1]+P"[,1]Q[,2]<0

附图[2]R[,2]/Q[,2][2]=2P'[,1]+P"[,1]Q[,2]<0

令N=([2]R[,1]/Q[,1][2])([2]R[2]/Q[,2][2])-([2]R[,1]/Q[,1]Q[,2])([2]R[,2]/Q[2]Q[,1]),由计算可得N>0。如果存在倾销,即β>0,且征收了反倾销税,对①、②求全微分,可得:

附图Q[,1]/β=-M/N>0

附图R[,1]/β=P'[,1]Q[,1](P'[,1]+M)/N>0

附图Q[,2]/β=Q[,2](1+P'[,1]M)/N<0

附图R[,2]/β=(P'[,1]+M)N<0

即如果存在反倾销且被征收了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对两国产品的利润影响是反向的。进口国的企业将随着反倾销税的增加而利润增加,出口国的企业将随之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进口反倾销将起到调控进口产品,保护国内产业发展的正面效应。

上述分析中,没有具体规定反倾销税的幅度,假设反倾销税为γ,则:

R[,2]=(P[,1]-β-C[,2]-γ)Q[,2],即当γ>P[,1]-β-C[,2],利润将为零或负数,进口国企业将无利可图,会选择逐步退出市场,或从第三国到该进口国,发生贸易转移效应,或者积极寻求进口国的投资机会,进行投资替代。

所以,针对不同水平上的γ,倾销企业会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对于可能发生贸易转移效应的企业,一般会考虑贸易转移的成本与γ的比例关系;对于考虑运用投资替代的企业,一般会考虑总投资的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资的机会成本与γ的关系。因此,对于进口国来说,确定不同程度的反倾销税率,会起到不同的效果。

五、完善反倾销措施的对策

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已取得初步成效,在入世过渡期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进口冲击,保护了国内产业,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一,综合考虑上下游企业的利益

进口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应当慎重加以研究。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一个显著措施是对上游产品征收保护性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下游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当下游产品价格调整空间较小或也受到进口产品冲击时,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出现困难。在个别案件中,上、下游产业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显得尖锐。

2002年,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日本、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这是自1997年首次对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在12起进口反倾销案中作出无损害裁定并终止反倾销调查的第一起案例。做出这个裁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对进口聚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确可以保护国内聚苯乙烯生产厂商,但同时国内以聚苯乙烯为原材料的下游石化产品生产商将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之前,必须综合考虑上下游企业的利益,从整体利益和保护民族产业来综合权衡。

第二,重视政策效应和法律效应的统一

进口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在国外已经普遍应用为一种政治工具或者政府手段。目前,在我国实施的反倾销案件中,也不乏国外政治干预的例子。2005年中国反倾销第一案光纤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原产于美国的光纤存在倾销行为,但是与初裁结果大相径庭的美国康宁公司的倾销幅度从初裁的16%下降到终裁的1.51%,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事实上,美国康宁公司是中国光纤行业发动此次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造成前后不一致的重要原因来自于康宁公司凌厉的政府攻关。康宁公司董事长的哥哥本身就是美国众议员,为此曾多次拜会商务部部长,另外,前任商务部部长埃文斯、美国前政府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伯杰、前第一夫人希拉里都曾向商务部请求慎重考虑。

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实施反倾销的经验,重视其政策效应和法律效应的统一。在涉及到国家利益的某些特殊行业,应考虑将反倾销作为政治谈判的手段,作为一些政策的博弈砝码,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做好重要行业的预警信息统计

我国进口反倾销涉及产品和行业相对比较集中,做好这些行业进口产品的预警信息统计,对立案及调查取证意义重大。一方面,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应该利用信息优势做好统计工作。另一方面,重要行业或企业本身也应密切关注进口产品的相关信息。

北京是进口化工产品倾销的重灾区,为此,北京燕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商务局的帮助下,已初步对10余种企业支柱产品,包括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顺丁橡胶、SBS、丁基橡胶、苯酚、丙酮、PIA、乙二醇等的进口数量、价格、利润等指标实行监控,为反倾销申诉工作赢得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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