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长期合同的调整
朱 强 陶 丽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摘 要: 由于长期性、关系性和不完全性等特征,长期合同在适用一般合同法时会产生诸多困难。为此,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对长期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诚信谈判、开放性条款、非固定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不可抗力、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恢复原状、后合同义务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从而对长期合同的立法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避免直接适用于长期合同所产生的不合理结果,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的相关规定,加入调整长期合同的特别条款。
关键词: 长期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完全契约;合同法
一、长期合同概述
(一)长期合同的识别
对长期合同的关注源于1919年费舍尔车身公司与通用汽车公司签订的一项长期车身生产的排他性交易合同的案例。在此案例中,引出了一些长期合同的重要概念,如专用性投资和架构合同等。长期合同并非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其作为法律问题由英美学者提出,但并没有一个精准的内涵界定,通常都只是对其作类型化分析。直至新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PICC”)在第1.11条中对其定义作出概括:长期合同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通常涉及不同程度上交易的复杂性并且双方之间持续关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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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合同具有长期性、关系性和不完全性特征。关于其类型,学术界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长期履行的合同、较长履行期限的合同和关系合同三类(Bell,1989)。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债权债务关系从开始到结束要维持一段时间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两类(梅迪库斯,2004)。还有学者根据长期合同产生的原因不同进行分类(陈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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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合同对合同法的挑战
合同法调整的内容为完全契约,而长期合同因为种种原因,如经济动荡、政治制度改变以及有限理性等,当事人对未来不可预期的事件无法界定,主动或者被动使长期合同属于不完全契约的范畴。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交易当事人倾向于进行专用性投资以减少交易成本和规避交易风险,但专用性投资会引发“敲竹杠”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长期合同的这类法律问题,合同法难以调整。因此,以不完全契约为理论基础的长期合同对合同法发起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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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长期合同逐渐广泛地运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纠纷越来越细化,PICC2010也存在一些不适用的地方。以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为例,在国际商会的一个利比亚建设小镇的仲裁案中,利比亚建设方要在一个未开发的地区建设3,000栋房子,欧洲的一个承包商获得了该项目。由于是未开发地区,所有的水电设施要按一定的顺序完成,否则工作可能会冲突。建设方想把电力设施给本地承包商承办且已默认。工程进行期间,建设方没有采取行动来保证工作相互之间不发生冲突,结果因为房屋建设承包商的工作被当地承包商打断而发生了巨大损失。该案件在国际商会仲裁时必须要证明建设方不仅有合作义务,还有协调工作的义务。最后专家组认为,尽管合同是默示的,建设方也应该以积极的方式协调工作,该案件建设方违背了作为义务。而PICC2010第5.1.3条只是简单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时可以合理期待对方当事人提供合作。在该案中,此条款并不能有效适用,因此,PICC2010关于长期合同的部分条款需要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长期合同调整的工作进展
PICC2016是在1994年通过、2004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后的第三次修订,作为国际商事领域的规范,PICC集合了现代合同法的最新成果,代表国际商事合同法领域的最高成就,在总结概括各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和发展。
工作组表示,由于时间问题,在编写PICC2010的过程中没能足够讨论长期合同终止的原因,PICC2010只是在第5.1.8条、第7.3.5条和第7.3.7条涉及合同终止的相关问题。
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2016年5月,理事会在第95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长期合同工作组建议的修正案,并授权秘书处编写新版PICC,将其命名为PICC2016。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长期合同的调整
(一)长期合同的概念
PICC2010没有对长期合同的概念作出规定,学者们对其内涵也没有界定。考虑到长期合同的概念模糊,为了更好地开展修订PICC2010的工作,长期合同工作组对于PICC2016中是否应该有长期合同的定义、怎么定义、在哪儿定义进行了热烈讨论,最终决定在第1.11条中增加一款,概括长期合同的定义:长期合同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通常涉及不同程度上交易的复杂性并且双方之间持续关系的合同。并新增注释3,表明长期合同的类型包括商业代理、分销、外包、特许经营、租赁(如设备租赁)等。
PICC2016对长期合同概念的规定体现了长期合同在交易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并且说明PICC2016不仅针对普通合同而设计,还能适用于商事交易中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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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诚信谈判的协议
在我国,长期合同没有被作为一个专门的合同类型提出,而是对履行时间较长的所有合同的统称。我国没有单行法对长期合同进行调整,《合同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长期合同的条款规定,实践中有关长期合同的法律一般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最终PICC2016在第2.1.15条后新增了一条注释,规定同意诚信谈判的双方应当提供不履行的补救措施,在长期合同的复杂背景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确定具体的义务,并且该义务不违反PICC2016下的其他义务。对于第5.1.4条,新增一条注释,说明国际惯例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尽最大的努力”来解决问题,但在长期合同下,当事人有义务进行诚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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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谈判是合同自由及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在合同成立时和履行中都应当遵守。由于诚信谈判的义务是一个比较原则性的概念,在没有具体义务规定的前提下不好把握,因此,PICC2016对诚信谈判规则进行修改,以满足实践需要。
(三)开放性条款
在长期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合同的一个或多个事项不能或不愿加以详细规定,形成长期合同的开放性条款。PICC2010在第2.1.14条、第4.8条、第5.1.2条和第5.1.7条中对此作出规定。
新动能就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形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包括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等。旧动能是指低效率、低质量、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产业和传统经营管理模式。新旧动能转换就是通过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转换更迭传统以资源和政府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新旧动能转换既来自“无中生有”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也来自“有中出新”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关于开放性条款,Bonell教授在意见书中主要讨论第三人与开放性条款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在确定开放性条款时第三人应遵循的规则、第三人确定待定条款明显不合理时的情况、第三人决定待定条款的程序等问题。① Bonell, Michael Joachim.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Long-Term Contracts[EB/OL].2014:4~5,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documents/2014/study50/s-50-126-e.pdf.(2018-01-11). 会议中,专家们对第2.1.14条第2款第2项“第三人‘未(does not)’确定此条款”和第5.1.7条第3款“第三人‘不能或不愿(cannot or will not)’确定该价格”等术语问题以及第三人确定待定条款的标准问题进行讨论,形成草案。② The UNIDROIT Secretariat. Report[EB/OL].2015:3-7,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documents/2015/study50/s-50-misc31rev-e.pdf.(2018-01-11).
PICC2016对此部分的修订集中在开放性条款的确立对合同成立的影响上,在第2.1.14条的正文和注释部分新增内容,规定了一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待定条款都不影响合同成立。并且在第5.1.7条的注释部分规定,当事人可以规定第三人在确定时应当遵守的标准以及可以列出对第三方确定价格提出质疑的理由。
(四)非固定条款
长期合同的本质是不断变化的,因为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或变更,因此,在合同中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这些条款。
PICC2010第四章用8个条文对合同解释进行规定,其中第4.3条规定合同解释的相关情况。会议中工作组对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局限性等问题各抒己见,Seppälä先生还强调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要性,他提到FIDIC设计和建筑合同指南包含建筑合同和营运维护合同,其中成立了审计委员会以跟踪合同发展。① The UNIDROIT Secretariat. Report[EB/OL].2015:9-11,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documents/2015/study50/s-50-misc31rev-e.pdf.(2018-01-11).
工作中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制度不够健全与完善,内部公职负责人要学习新的规章制度与规范,参照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分析内部控制工作特点,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合理运用内部控制方法,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机构上,如果单位没有相关的机构,需要一点点的去设置,如果机构不完善,要尽快的采取改进措施,完善机构,这些机构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而且内部控制机构要由不同部门参与,全程参与,相互制衡。
会后,PICC2016在第4.3条中新增注释3,详细规定了长期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为降低合同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合同变更设立特定的机制,比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合同变更单”或者建立“合同管理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规定合同调整程序。
(五)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PICC2010第5.1.3条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作出规定,但只规定了一般性的合作义务,因此Bonell教授在意见书中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是否要详尽说明长期合同的合作义务以及协助产生的费用承担?第二,是否应该突出强调长期合同背景下当事人之间合作责任的重要性?② Bonell, Michael Joachim.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Long-Term Contracts[EB/OL].2014:10~11,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documents/2014/study50/s-50-126-e.pdf.(2018-01-11).
关于第一个问题,Ramsey先生和Cohen教授都强调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作义务时并不期望得到补偿,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保持合同存续而超越了合同义务,这时候关于超出的费用问题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第二个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要明确区分一般责任和长期合同背景下的特殊责任。③ The UNIDROIT Secretariat. Report[EB/OL].2015:13~16,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documents/2015/study50/s-50-misc31rev-e.pdf.(2018-01-11).
PICC2016对此部分的调整主要体现在新增的注释2中,强调长期合同背景下当事人合作的重要性,并且在合同存续的整个期间当事人都要在合理预期的限度内积极合作。
合同不仅仅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的交汇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需要当事人相互合作的共同项目。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是合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在长期合同背景下,类似于经济学基本原理,只有当事人之间积极合作才能实现共赢。
(六)不可抗力
关于后合同义务,目前学术界的争论还比较多,对其内容还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等不同,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后合同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强行性义务,是当事人义务更加健全与规范的体现,弥补了传统合同义务的不足,促进了合同当事人的实质公平。通过有效行使后合同义务,当事人获得利益最大化,使交易更加频繁。
PICC2016在第7.1.7条不可抗力中新增注释5,规定长期合同在艰难情形状况下,鼓励当事人保持合同存续;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时间来衡量是否将合同继续,比如大型投资合同,其合同价值只有在一定时间后才能实现,那么当事人在遇见不可抗力时可能更倾向于保持合同存续。因此,在长期合同中,合同存续依然是当事人的首选,终止合同只是作为最后手段。
在长期合同背景下,合同存续时间越长,当事人对未来的预测能力越低,因此当事人无法在发生不能避免又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时对合同权利义务作出安排。不可抗力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遵循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当合同存续期间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损益分担不均时,当事人之间公平承担责任。PICC2016对不可抗力的修改是考虑到实践需要,因为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出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也可能倾向于继续合同内容。
关于长期合同的有些问题,直接适用《合同法》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例如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方面,对条款提供人的不利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只能适用于格式合同中,对格式条款首先按《合同法》第125条进行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不利解释。在长期合同中,合同内容通常多且细致,某些特定部分的条款可能由一方当事人负责制定,PICC2016第4.6条规定对于制定特定条款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解释的风险。如果长期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可能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因此,《合同法》应当借鉴PICC2016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七)终止的原因
2013年5月,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在第92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长期合同未来工作的备忘录,指出PICC2010涵盖了合同法绝大多数重要的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有关长期合同的问题,仍有很多与长期合同特别相关的问题鲜有涉及。2014年5月,理事会在第93届会议上决定成立长期合同专家组,根据长期合同的特殊需要来修订PICC2010。
由于关注度较少,PICC2010没有将长期合同终止的原因作为一个条款规定出来,也没有将其和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事件如艰难情形、不可抗力和根本不履行进行区分,更没有提及终止生效的时间和效果。经过工作组的讨论,PICC2016草案在第六章中增加第三节,规定长期合同终止的必要原因。设第6.3.1条,规定当事人有因必要原因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如果此原因非必要,则可能构成预期不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当然,因必要原因终止合同并非强制性规则,当事人可以排除或修改适用,并规定终止合同的当事人有通知的义务,当通知到达被通知人时终止合同生效。设第6.3.2条规定因必要原因终止合同的效果,其效果适用于第7.3.5条和第7.3.7条,① Ramsey, Vivian and Zimmermann, Reinhard. Termination for Compelling Reason[EB/OL].2016:2~4,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documents/2016/study50/s-50-135rev-e.pdf.(2018-01-11). 但最后通过的PICC2016中没有增加第六章第三节的内容。
(八)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恢复原状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尽管少见,但是,有时长期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已经约定他们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PICC2010对此规定在第5.1.8条和第7.3.7条。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恢复原状,Bonell教授和Zimmermann教授等人在会议中讨论了“ending a contract”和“terminating a contract”的术语使用问题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效果等问题。① The UNIDROIT Secretariat. Report[EB/OL].2015:16~17,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documents/2015/study50/s-50-misc31rev-e.pdf.(2018-01-11). 根据讨论内容,PICC2016对第5.1.8条进行修改,在正文中增加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效果适用第7.3.5条和第7.3.7条,新增注释2强调合同终止不排除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新增注释2的内容是基于现实的考虑,例如在一项大型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施工方工程本来就存在缺陷,工程完成一小部分时,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终止,此时建设方仍然可以向承包施工方主张损害赔偿。合同终结的事实并不剥夺受损害方主张赔偿的权利,这是合同公平原则的体现和落实。
(九)后合同义务
PICC2010对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在第7.3.5条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中。关于后合同义务,值得讨论的问题有很多,该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还是属于一个新的义务,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如何,能否列出后合同义务的所有情况,以及它的约束力和补救措施等。
运用硬阶梯法,对大峡谷游客中心100名受访者进行问卷访谈:(1)您认为大峡谷村游客中心哪些属性(特点或者功能)对您来说比较重要?请在相应选项中挑选5个属性。(2)在第一部分中您选择了5个乡村游客中心的属性,您认为选择这5个属性会给您带来哪些您期望的结果或者利益?请在第二部分中选择5个相应的选项。(3)在第二部分选择乡村游客中心可能给您带来的结果(利益)的基础上,请您思考这些结果会让您产生哪些感受或者说满足了您哪些需求,请在第三部分进行相应选择。确认受访者答题结束后,回收问卷。
PICC2016第7.3.5条注释3修改了后合同义务,补充说明合同终止后仍要执行的保密义务、禁止竞争、支付利息等义务。新增注释4规定长期合同中的后合同义务,明确哪些条款继续有效,有效的时间和约束力,以及条款存续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和不履行情况下的补救措施等等,并明确其与国内强制性规定的兼容性。
在新时期,任何企业与单位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的支持。现代社会之下,所需求的是具备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技术型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还需要具备优良的个人素质。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角度来看,关键岗位的人才配备工作成为了重点,所以在财务人员的培养与素质提升工作当中,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改进与优化。不仅要针对在岗人员的素质进行管理,定期组织相关活动进行经验沟通;另一方面,按照企业内部的发展规划与实际需求,展开后备人才培训工作,重点对刚入职的员工展开合理培训,辅以合理的激励措施,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PICC2010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在第7.1.7条中以4款规定和4个注释展现。工作组对不可抗力的讨论集中于当长期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时,能否尽可能保持合同存续,以及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承担。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修订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
PICC2010对诚信谈判的规定在第2.1.15条和第5.1.4条中。在工作组的两次会议中,专家们对“诚信谈判”和“尽最大努力”的术语使用问题进行了讨论,探讨了诚信谈判在遇到意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以及违约情况下的补救措施。
对墩柱的滞回曲线进行处理,得到4个墩柱的骨架曲线如图9所示.在位移加载前期,墩顶力直线上升,节段间出现接缝后,骨架曲线进入水平段;随着墩顶位移的加载,墩顶力变化平稳,随后,骨架曲线的墩顶力稍有下降.加载后期,骨架曲线的墩顶力有一定的增加.
(一)合同成立方面
长期合同的成立一般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根据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合同条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合同内容。但是关于合同缔约阶段的恶意磋商,《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中“恶意进行”可以扩大解释为恶意开始或进行,但不包括恶意终止磋商。当事人没有恶意开始或进行磋商,但因为某种原因恶意终止了磋商,《合同法》没有规定,只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PICC2016第2.1.15条和第5.1.4条规定当事人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责任,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诚信谈判的内容以及不履行的补救措施。
合同中的开放性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订立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和违约责任条款,第1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实践中,合同的标的和数量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如约定不明确,则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PICC2016第2.1.14条规定只要待定条款能以合理方法确定,就不影响合同成立,没有将待定条款局限于哪几类。《合同法》的规定模式使部分内容欠缺的合同不能成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事交易的发展。
因此,第一,我国《合同法》首先应在第42条增加一项,规定恶意终止磋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次,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合同缔约阶段出现恶意磋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固有利益以及机会利益的损失,固有利益损失的性质可以归为一方当事人侵权,但机会利益的损失属于纯粹的经济利益损失,将其纳入侵权则保护力度较小,同时也不能体现惩戒作用,建议将机会利益损失确立为一种单独的责任类型,对于机会利益损失数额的计算,要根据不同案件来衡量。最后,增设长期合同中当事人有诚信谈判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补救措施。如果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恶意开始、进行或终止磋商,受害方可以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对原合同若成立可能会发生的预期利益,加害方无需赔偿。第二,对于开放性条款问题,长期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可能有稳定的交易习惯,或由于交易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预期合同标的的数量,因此合同标的数量的欠缺不一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法》应规定长期合同中只要当事人有合作意图,且待定条款在日后能确定,则遵从当事人意思,合同成立不受影响。
(二)合同履行方面
长期合同的履行遵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例如长期合同的解释可适用《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可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第118条的规定。长期合同具有复杂性,合同履行中的很多问题都要细致灵活地规定,而在合同解释方面,《合同法》第125条规定较为笼统,只是约定对合同条款争议部分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没有约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效力位阶,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模糊的情况,例如长期合同尤为看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法》没有突出规定交易习惯的重要性。而PICC2016用4个章节8个条文进行具体详细规定,且第4.6条规定的“对条款提供人的不利规则”适用于各类合同。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合同法》将其归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义务属于附随义务,没有予以特别强调。PICC2016在第5.1.3条新增注释,特别强调长期合同中当事人合作的重要性,体现了合作在合同中的重要地位。
《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和第118条涉及不可抗力问题,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在长期合同项下,合同中多有专用性投资以及交易具有长期性,发生不可抗力时,解除合同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当事人可能更希望合同存续。在不可抗力的责任承担上,《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第一,《合同法》可以规定当事人宜在合同中约定解释的顺序,没有约定的,在即期合同中重点考虑合同目的解释,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长期合同中优先综合考虑合同目的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突出交易习惯的重要性。对于合同条款提供人的不利规则,《合同法》第41条只是针对格式条款,保护范围相对较小,鉴于公平原则,可以将该规则纳入非格式条款中。第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合同法》应当规定在长期合同项下,当事人之间有努力合作的法定义务。第三,在不可抗力的问题上,《合同法》应规定在合同中尤其是长期合同中出现不可抗力时,可以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在不可抗力的责任承担上,应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损失,并且规定不可抗力不影响当事人对到期应付款项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张玉卿,2012)。
第一,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商品供需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忠诚和需求匹配十分重要,直接影响着这一经济模式运行的成功与否,因此我们可以说轻资产性质的共享经济模式下,商品供需双方的影响力非常大。
(三)合同终止方面
长期合同的终止一般适用《合同法》第91条~第98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有关内容。在合同终止的原因方面,《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6种法定情形,第94条规定了4种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都没有提到长期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因信赖基础的丧失而终止合同关系。
由于大动态条纹相机具有很强的电场以及复杂的电子光学结构,可能伴有高压打火现象,为此计算了可能存在的高压打火点.计算条纹管内部电场分布,发现高压打火点主要分布在电极端点处,如图4(a),将矩形框电极局部放大后观察到的电场分布,在尖端部分由于场增强效应会产生比电极正常电场大很多的现象,容易引起打火问题.图4(b)为整个条纹管内矩形框电极对角点处的沿z方向的电场分布,可见在除去阴极高压处,时间预聚焦电极组与时间聚焦电极组的端点处也可能出现高压打火点,因此在加工装配中需要对这些区域做特殊抛光处理,以防打火,影响条纹管的工作稳定性以及探测性能.
对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7条和第98条规定了解决争议条款、结算、清理条款不受影响,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PICC2016第7.3.7条规定合同终止的效力仅指向未来,长期合同在实践中一般也只是在合同生效后的期间可以主张恢复原状,合同终止具有的是朝前效力的救济,不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
对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分则中也有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例如第412条关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后合同义务只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派生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后合同义务的责任主体、责任分配、费用承担以及补救措施等。而PICC2016第7.3.5条在注释中规定了长期合同的后合同义务,约定合同终止后哪些条款继续有效,这样的条款能存在多久,以及履行后合同义务的费用承担等。
因此,第一,《合同法》应明确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概念,分别规定两者的原因,在法律效果上,区别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不同效果,何者具有溯及力、何者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并且单独规定在长期合同下,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延迟履行造成合同根本不履行或者仅仅是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消失等。规定长期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力仅指向未来,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产生溯及力,但不排除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合同法》应细化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内容,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罗列覆盖面较广的后合同义务。在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上,因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结束后责任的延伸,因此可以规定违反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但此处的合同责任不同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也不是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属于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在长期合同下,规定后合同义务的效力问题、履行后合同义务的费用承担问题以及后合同责任问题。
四、结语
随着经济贸易的日益发展,基于信赖关系的长期合同在实践中逐渐普遍,PICC2016作为一项国际性法律准则,已经对长期合同进行了理论调整,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长期合同研究较少,《合同法》仍存在立法空白,亟需借鉴PICC2016的规定进行填补。
根据PICC2016对长期合同调整的内容,可以指引《合同法》在合同成立、履行和终止3个方面对长期合同进行规定。在合同成立方面,缔约阶段的恶意终止磋商是《合同法》应当补充的一个内容,而且在开放性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成立问题上,PICC2016的规定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只要合同内容能合理确定,法律应当支持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往来。合同履行方面,合同解释是一个重要内容,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条款提供人的不利规则应当适用于长期合同中,而不是局限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在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时,要以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合同终止方面,重点区分溯及力问题和规定后合同义务。
在全球化发展越来越迅速的背景下,我国《合同法》应具有敏捷的国际反应,以开放的心态对优秀的法律文件进行吸收借鉴,并根据国情进行本土化,以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且顺应国际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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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ell, John.The Effect of Changes in Circumstances on Long-term Contract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
The Adjustment of Long-term Contracts in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ZHU Qiang TAO Li
Abstract: Attributing to the long duration, the relational nature and the open terms, long-term contracts differ from standard contracts. There are many issues particularly relevant in the context of long-term contracts that the general contract law does not address. Accordingly, the 2016 edition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defines the notion of“long-term contracts”and contains a number of special provisions,such as negotiation, open terms, evolving terms, co-operation, supervening events, restitution and post-contractual obligations, which takes into account the special need of long-term contracts.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principles should be a model for Chinese legislature to amend Contract Law and provide adequate solutions for long-term contracts.
Keywords: long-term contracts; PICC; incomplete contract; contract law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894(2019)02-0068-10
作者简介: 朱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陶丽,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责任编辑:金孝柏)
标签:长期合同论文;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论文; 不完全契约论文; 合同法论文; 河海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