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学中论文,理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4)11-0015-04
新制度经济学取得迅速发展并引起理论界的普遍关注是近30年的事。至今,他们并没有专门论述收入分配问题的论文或著作问世,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核心概念和主张又对分析分配问题具有重要启发。这在目前各种分配理论缺陷明显的状态下,无疑会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产生积极的作用。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文献中析出他们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观点并予以评论。目标是使我们对现实世界中的分配如何运转有比较充分的理解,对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借鉴。
一、以产权的界定为基础
一般认为,产权理论由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所奠定。其后的追随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产权概念进行完善和发展——至今并未形成一个关于产权的准确概念。但从产权的主要内容和作用看,它们构成了收入分配的基础。
1.产权的性质决定了收入的归属。产权制度决定了什么能卖什么不能卖,而且产权制度通过影响不同市场交易成本来决定事实上买卖什么,由谁买卖。[1]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从中获得收益;而产权是人们参与收入分配的一个依据或凭证。如果产权的归属不清晰,人们在事后的分配就会是一笔糊涂账。可见,产权的归属决定了收入的归属,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产权的结构。
2.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收益权是产权的核心。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每个人利用财产获利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其产权的实现程度。这种程度包括使用权(以及排他权)、转让权、收益权等等。排他权可以保证自己的财产不沦为共同财产,转让权及收益权则使自己从交换中得到收入。[2]如果产权的实施不能给其主体带来预期的收入,表明产权的获利能力和产权的实施程度低,从而可以说该产权出现了“产权残缺”或被“稀释”的问题。所谓“产权残缺”就是指一种资源的控制权与资源的收益权相分离的状态。所谓“稀释”产权,按照巴泽尔的解释,就是指对产权施加的约束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这样,产权与其收入的相关性(包括负相关)就显而易见了。
3.界定和保护产权的目的是使产权主体产生激励。产权的界定与资源是稀缺的这一假定密切相关,如果没有资源约束就没有必要界定产权。激励的作用就是在竞争环境下使稀缺资源的所有者有寻求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和结果。产权的界定是由国家来强制实施的。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就可以把社会成员鼓动起来,着魔似地去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从而让个人和社会的收益趋于一致。[3]所谓个人和社会的收益趋于一致,就是个人收入实现了增长,国家也从增长的个人收入中获得了收益。
二、以交易成本的降低为核心
明确地把交易成本概念引入微观经济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大贡献。交易成本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约束变量不仅是生产成本,而且还包括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交易成本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
交易成本概念如同产权概念一样,新制度经济学并未给出一个标准化的概念,我们还是从内容和作用上来理解。科斯在《生产的制度结构》中指出:“谈判要进行,契约要鉴定,监督要实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4]诺思也是从内容上来说明交易费用的。“资源除了直接用于物品的生产外还用于这些物品的转移。物品在各经济单位之间的转移需要提供有关交换机会的信息,或者说需要一笔调查费用,需要就交换的价格进行洽商,这是洽商费用,需要确定实施契约的程序的费用,这是实行费用。提供所有这些服务的费用在这里称作交易费用。”[3]
1.人们的收入水平决定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交易成本是为了寻找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总体经济绩效的方法——这在动机上同斯密的《国富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不过,斯密主张用专业化和分工的方法来实现。这样,交易成本理论就拓展了新古典收入分配理论的供求范式,把个人收入分配同全社会的经济绩效结合了起来。人们的收入水平决定于总体经济绩效,而交易成本是解释经济绩效的关键。个人获取收入的过程就是用他所拥有的资源与别人进行交换,而交易成本决定了能否交换或交换多少。如果一项交换的成本大于这项交换可能带来的收益,这项交换就不会发生。要使交换能够发生就必须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越低个人所得收益就越高。“但是,交易成本依赖于一国的制度”。[5]比如,货币的使用就降低了交易成本,这对我们来说是不难理解的。而企业的出现也是因为它能降低交易成本的认识却经历了一个不太短的过程,至今仍有人感到困惑。
2.交易成本可以区分高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交易成本不仅能够决定个人收入,而且通过交易成本还可以区分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每一笔交易需要较少成本的国家是高收入国家,而每一笔交易需要非常高成本的国家是低收入国家。[5]诺思曾反复指出,第三世界国家之所以穷,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交易成本高。在第三世界国家,人们会看到,无论是资本、劳动还是产品市场,都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事实上,这些国家的社会交往及其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高昂成本是产生低水平绩效和贫困等同题的根源。[3]
交易成本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在国内较早给以说明的是茅于轼先生。他令人信服地解释了“何以穷国和富国同工不能同酬”的疑惑。从简单劳动如餐馆里洗碗,到复杂劳动如外科手术,几乎一切行业中中国的从业人员所得到的待遇远远比不上美国同行的待遇。我们也可以不用货币收入,通过汇率计算,而可以直接比较吃、穿、住、用、玩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一结论仍旧成立。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抓住市场经济中的劳动报酬与自给自足经济中劳动报酬的区别。在自给自足经济中,劳动的报酬就是他自己的劳动果实,与任何别人都不发生关系。别人的劳动好坏,甚至是否存在都不影响他的报酬。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劳动的报酬是货币,货币的购买力就和别人的劳动效率有关。换言之,市场经济中劳动报酬的多少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一个社会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存在巨大浪费,其中每个成员的劳动报酬都要受损。[6]
三、以剩余索取权为重点
经济学家对剩余是如何产生的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研究剩余的来源或源泉都是为了给剩余的归属即剩余的占有找到更“合理”的出路或理由。
在经济史上,较早发现剩余的是魁奈。他认为,农业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如种子、农业工人的生活资料和农业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外,还有剩余的产品,这就是“纯产品”也是增加的财富。魁奈把社会分成三个阶级:一是生产阶级,包括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他们生产“纯产品”;二是土地所有者阶级,包括地主、国王和官吏、教会等,他们通过收取地租和租税从生产阶级那是获得“纯产品”;三是不生产阶级,包括工商业资本家和工人,他们不生产“纯产品”。
李嘉图认为,土地产品要在土地所有者、耕种者所需的资本的所有者及进行耕种工作的劳动者这三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地租是为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劳动的自然价格(工资)取决于劳动者维持其自身与其家庭所需要的食物、必需品和享用品的价格;资本利润则是全部商品价值中扣除劳动工资的剩余部分,即资本利润是劳动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这一理论对剩余的来源作了更为清晰的说明,剩余的合理、合乎道义的分配成为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主题。马克思利用剥削概念有力地论证了剩余价值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理应归于它的创造者。可见,马克思的理论是多数人分享剩余的理论。
熊彼特把剩余归于企业家的创新。他认为,企业家利润是一种超过成本的剩余。他们(企业家)并未积累任何种类的商品,他们并未首创任何独特的生产手段,而是与众不同地、更适当地、更有利地运用了现存的生产手段。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他们就是企业家。他们的利润,即我们所谈到的剩余,对此没有相应承担什么义务,就是企业家利润。[7]这样,熊彼特构建了一个少数人分享剩余的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抛开经济史上剩余来源的争议,把谁来获取剩余作为激励的手段来研究,对我们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很有启发。
1.剩余与效率密切相关,与激励完全相容。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在队生产中,参与合作的成员的边际产品并不是可以如此直接地(即廉价地)观察得到的。当两个人联合将一重物运上卡车时,我们只能观察到他们每天装载的总重量,却无法决定每个人的生产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酬的支付是随机的,也不考虑生产者的努力,这种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负相关,这种组织就是具有破坏性的。为了确定个体的努力,不得不发生监督成本。这就需要有监督者,但是,由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如果监督者是“剩余索取者”就可能对监督者产生激励。
2.对剩余(或残余)的分享只能是少数人,而不是普遍地分享。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对残余的普遍分享会导致由监督者增加偷懒所带来的损失超过分享残余的雇员的偷懒减少所带来的收益”。[8]由此可见,企业制度在创立时,并没有也不会产生一个大多数人分享剩余的机制。发达国家企业中越来越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似乎提供了佐证,一个“胜者全得”的分配格局正在形成。少数人对剩余的分享虽然可以减少搭便车行为,但也造成了收入分配悬殊的后果。
四、以契约的强制实施为保障
在各个经济组织中,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以“经济人”的面目出现。由于它们当中没一个讲“风格”,没有一个讲“奉献”,有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各类生产要素都以自己做出了贡献而要求在收益上得到补偿,也由于队生产中个人的贡献无法精确计量出来——这就需要契约的强制来完成一个分配过程。
1.契约的作用就是最小化事前投资扭曲,而这种扭曲将影响当事人所要分享的盈余的大小。对于后者来说,契约具有两个目的:一是作为促进当事人投资的激励工具,二是—种必须允许当事人为了从交易中获取好处而进行迅速而廉价的事后的适应的工具。[5]这就是说,契约的作用一个是产生激励,一个是节约交易费用。在第三世界国家,一些当事人的履约率很低,起不到促进当事人投资激励工具的作用。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制止就会形成“你骗我也骗”的比坏效应。从第二个目的看,也不理想。现实世界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诉讼博弈结果,说明即使履约也是通过加大交易费用来实现的。过高的交易费用造成了违约合算而履约不合算的市场环境,也破坏了分配秩序。
2.契约的实施必须依赖国家的强制力。这是国家在收入分配上的重要功能。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契约的实施具有比较优势。因为国家对它的选民出售司法和保护,作为对这种服务的回报,国家得到了以税金形式支付给它的报酬。由于有了保护和司法,规模经济使得交换潜在地对所有当事人都是有好处的,只要规模经济继续存在,国家对财产所有权提供的广泛保护就会提高每个公民的收入,而国家也会从公民提高的收入中得到好处。
五、以意识形态为补充
收入分配看起来是一个经济利益的分割,但也与人们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认同和接受密切相关。在现代分配制度中,由于下述三方面的因素影响着人们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认同:(1)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它的某些属性会置于公共领域,[2]这可能为产权的所有者带来某些损失,也可能带来搭便车行为;(2)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制度结构缺陷为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便利,使其用狡猾手段追求自利目标;(3)个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由于考核上的难题,只能通过规则不完全地加以控制,这意味着人们的贡献受随机因素的影响,付出与获得常常不一致。这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人们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或“不公平”的看法,而对收入分配的“恰当”评价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9]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成功的意识形态解决上述问题有奇效是因为它有如下功能:
1.认同功能。收入分配作为现存的产权结构及其市场交易的一个结果,即使能够产生足够的激励,但也不能使所有的人都认同这一结果,而对结果的认同需要意识形态的支持。“意识形态是与对制度特别是对交换关系的正义或公平的判断相连的。当一个领域的个体具有共识时,一致的意识形态就会出现,而歧异的意识形态源于对现实感知的差异和矛盾。因而,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9]
2.节约功能。意识形态是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这是在信念或信仰的层次上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这种节约的功能就是因为人们有了对现存制度合理性的认识,被一种“世界观”所导引,因而能够克服搭便车问题。
3.兼容整合功能。“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的结果而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拥护。”[9]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明显地把人群分为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出现了利益获得者和利益相对剥夺者。这就需要发挥意识形态的兼容整合功能,使各种群体不再按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
六、对认识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但也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的问题。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居世界前列。而对持续扩大的差距,国家加大了调控力度,但收效甚微。原因在哪里?由新制度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我们可以得到下列几点启示。
1.产权改革的滞后及不完善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加速扩大的根源。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差距总是存在的。这是对产权主体产生激励的重要体现和结果。而我国迅速扩大的不可遏制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不是产权产生激励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代理人机会主义的狡猾而猖狂地化公为私及寻租行为。这些行为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悬殊,也造成了公有“产权残缺”或被“稀释”。所以,从源头上治理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扩大问题的关键是界定和保护产权。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它性权利而不是一种公共物品。不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如果能够实现它的排它性权利那么产权就是清晰的。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还远未到位,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产权还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保护。
2.过高的交易成本限制了低收入阶层致富的机会和努力。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交易成本上有诺思所指出的那些特征。但在中国过高的交易成本限制的是低收入阶层或弱势群体。当前,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农民经营农业无利可图,他们进入第二、三产业也遇到障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交易成本过高使有些人在经营中用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等机会主义行为替代合法经营,从而加大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
3.信用制度的缺陷带来了分配秩序的混乱。处于转轨中的我国经济,在交易方式上,从人格化的交换到非人格化交换的转变过程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撑才能为交易双方带来利益。否则,可能带来一方收入的增加是以另一方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后果,或者得不偿失。而我国目前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还普遍存在,造成一些主体从欺骗和违约中获取的收益大于从合作行为中获取的收益的事实的存在。这在后果上带来了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和差距的过分扩大。这就需要建立起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使契约能够实施,违约能够得到惩处。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使之形成一致的意识形态。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收入,那么收入分配的良好秩序就会建立起来。由此,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就有了真实的信息因而也就有了科学的治理依据。因为我们真正地知道谁的收入是多少,就可以比较谁是高收入者,谁是低收入者,我们就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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