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社会模式与工会的地位和作用_社会组织论文

北欧社会模式与工会的地位和作用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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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8)02-0041-05

众所周知,北欧是世界上最发达、共同富裕而又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从20世纪70年代起,北欧社会模式就成为许多西方国家学习的榜样。虽然北欧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也遭遇了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阵痛,但其注重经济平衡发展与社会公平的模式依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近年来,北欧各国经济持续增长,失业率低、社会和谐稳定。与此同时,德、法等一些世界经济强国却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高居不下、国家债务沉重、人心不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北欧国家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发展?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较,它们又有哪些不同?对这些问题,已有不少研究。本文拟就北欧社会模式中与工会地位相关联的一些特点,尤其是工会在北欧模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平等、妥协、合作是北欧模式中处理劳资关系所依据的基本理念

北欧社会模式的特征之一是劳资关系和谐,很少发生劳资之间大规模的冲突,这与深深扎根于北欧民族传统之中的平等、妥协、合作的理念密不可分。这一理念的形成一是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二是受到社会民主党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的早期工业社会时期,北欧各国都曾发生过大规模劳资冲突,工人罢工,雇主关厂,结果直接影响到经济的正常运转,给劳资双方造成了巨大损失。以瑞典为例,1929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瑞典以沉重打击,失业率飙升,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两年后,北部的奥达伦发生罢工,雇主拒不让步,结果政府派兵镇压,打死五人,导致惨案发生,动乱升级。严峻的事态最终使企业陷入危机,同时也把社会推到了改革的关口。多次危机之后,北欧各国开始接受历史教训,意识到不同利益群体只有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作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达成一定的共识,才能避免两败俱伤,保持经济正常运转,保证双方应有的权益。从此以后,劳资双方开始在自愿承认的规则之内和平协商。丹麦早在1899年就开始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瑞典劳资双方为了用和平方式解决劳资纠纷,于1938年签订了湖巴登协议。这是全国总工会和瑞典全国雇主协会经过两年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让劳资双方自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资矛盾和各种问题,减少政府和议会对劳工市场的干预。此后,北欧各国逐渐形成劳资自治体制,建立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定基础。双方定期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成为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双方必须遵守。除非出现一方违反集体合同的情况,否则不得诉诸罢工或关厂行动。这种做法确保了以后几十年北欧社会的相对稳定,破坏性的抗议行为不再是主要斗争工具,由劳资争议引起的罢工和停业大幅减少。这不仅为企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也为政府实行一系列改良措施、建立举世瞩目的福利社会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平等、妥协、合作理念的形成同时也与社会民主党倡导的“阶级妥协和阶级合作”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密切相关。成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人政党——北欧社会民主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虽然是消灭阶级,建立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但选择的路线却是争取普选权,而不是走暴力革命的道路。后来,社会民主党通过斗争获得普选权,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社会民党放弃了实行全面国有化和进行阶级斗争的意愿,认为“国家可以超越阶级,成为社会各阶层共同事务的委员会,而社会民主党完全可以在一个以平等、妥协、合作为特征的国家上台执政”。他们强调阶级力量的相对平衡,主张在政治上与各种社会力量寻求妥协合作,同各种利益集团、特别是劳工界结成同盟,以实现民主社会主义的理想。几十年来,正是在社会民主党妥协政治的影响之下,工会的地位受到高度重视,工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会运动较之其他西方国家更为强大。

二、工会与社会民主党的良好合作营造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

近百年来,北欧国家大部分时间都是由社会民主党单独执政或者与其他党派联合执政。以瑞典为例,自1932年以来,大部分时间都是由社会民主党执政。特别是在1932至1976年间,通常的轮流执政根本没在瑞典出现,其他政党几乎没有执政机会。为此有些学者把瑞典民主称之为“不平常的民主”或“一党独大的民主”。直到1976年,社会民主党才在40多年里第一次变为反对党。但在1982、1985、1988和1995年,它又重返执政地位。丹麦和挪威也一直以社会民主党执政为主。社会民主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与强大的工会的支持密不可分。北欧工会与社会民主党因其共同的工人运动历史和民主社会主义的传统,关系非常密切。首先是高层人员密切交织在一起。北欧各国历届内阁中的许多大臣来自工人运动,有的总工会主席是社会民主党中央常委;其次是80%左右的雇员都参加了政治上倾向社会民主党的总工会。北欧国家工会的组织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上工会运动搞得早、搞得好的如德国等西欧国家。瑞典、丹麦的工会组织程度达80%以上,芬兰、挪威为78%,而法国只有10%,德国和英国分别为23%和29%。社会民主党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工会代理人的作用。党通过高层政治活动,维护劳动者的政治权益和根本的经济利益。民众—工会—社会民主党,构成了一个代理与被代理、支持与被支持的利益共同体。由于是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工人阶级把政治斗争的战场从体制外移到了体制内,将国家制度作为争取再分配的主要工具。工会与执政的社会民主党的相互理解与密切接触,常使一些尖锐复杂的问题迎刃而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民主党倡导建立的社会制度已产生深刻影响并深入人心,各政党对此制度已达成共识,并使其成为一项基本的制度。从现实看,无论哪个党执政,都会坚持目前的社会制度,否则就会下台。

长期以来,在工会的积极参与下,北欧国家普遍就劳动环境、就业保障、休假、劳动争议、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颁布了有利于劳工的法律。在瑞典,议会于1972年通过了《股份公司和经济组织中职工代表权法案》,决定在股份公司和合作经营的企业实行职工董事制度。1976年通过的《劳动生活中的共决权》法案,又规定了企业一切重要决策事先都要听取工会意见,工会随时有权要求与资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谈判。1977年通过了《劳动环境法》,加强了工会在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等问题上的发言权。北欧其他国家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无疑为工会的地位与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劳工权利的法律法规外,北欧国家还建立了庞大的公共财政和福利部门以及广泛的公共退休养老和收入保障制度,这是北欧各国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北欧国家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0%,服务业的附加税高达25%;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收入与消费水平通过再分配趋于均等化。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人类发展指数,北欧诸国的基尼系数都在0.25至0.26之间,均属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有关资料还表明,北欧这些国家最高收入阶层与最低收入阶层税前相差17倍,税后只相差3倍多一点,因此贫富不悬殊。在瑞典,贫困人口大致占3.5%,这些“穷人”年收入也在10万元人民币左右。中等收入群体占总人口的80%—85%。农村与城市一样富足,农村获得和城市一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人口受教育程度和健康状况普遍较高。

三、公民参与制是北欧工会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公民通过加入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北欧社会的又一突出特点。北欧模式中,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团体,如工会、雇主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北欧国家很早就开始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最早的社会组织是由宗教以及工人民间协会发展而来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它们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背景之下自发产生的,因此是自愿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政府对社会组织也进行一些控制,但能容忍其对自己的批评意见;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它们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社会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成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三大社会支柱之一。人们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找到了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和表达利益诉求的经常性渠道。

北欧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它们可以就某一方面的事务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对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公共政策进行监督,并依法向权力机关提出异议;协助政府起草有关法律规范和政策;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通过授权和委托使行业组织享有一定管理职能等。例如,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情,有些就改由商会来承担。这样做大大缓解和分散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压力,同时也发挥了社会多元力量的积极性,提高了公共服务的社会支持度。在北欧模式中,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政治和经济功能,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种利益集团法律规范之下的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均衡。

西方学者对此评价道:北欧各国政府将各种社会力量包容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中,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有关各方的利益诉求,使政府的作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改善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其结果不仅有利于对国家公共权利形成制约,有效防止腐败,也使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更加透明、科学。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教授拉尔斯·比勒认为,发展社会组织,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自律和自治,稳定社会,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长期执政,因此是社会稳定和政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保障。

北欧公民参与制无疑给工会工作创造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在各种社会组织中,无论从规模还是影响来看,工会可以说都是最大的,这就决定了工会在北欧社会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

四、工会多层次的协商制度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北欧国家实现社会公正和谐,工会多层次的协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1.三方协商。北欧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基于政府、工会和雇主三方合作的架构之下运作的。任何一个涉及劳工利益政策措施的出台,均需与另外两方达成一致,取得共识。通常,三方之间要设立一个联络委员会,随时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此外,议会和政府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对涉及立法、政策等的问题,通过听证会及对话等方式邀请工会和雇主协会参与协调。总工会是许多国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参加涉及劳动和工商业的改革准备和起草法律的立法委员会工作。三方协调的具体内容还包括:(1)劳动力市场政策;(2)教育培训政策;(3)安全健康政策;(4)失业保险问题;(5)养老金和残疾人福利问题等。政府与工会、雇主组织在上述问题上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以签订社会协议的形式予以执行。这种三方协调机制实施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几种力量之间的“文明妥协”。在北欧三方合作的架构中,工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丹麦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从个人缴费的征收归集和保管投资,到津贴的发放计算和统筹核算,均以行业基金为主体,国家只是在各个基金上报预算之后列入国家预算而已,钱在基金里,“国家”只体现在会计账面上,而行业基金由各方代表构成,因此工会代表是有很大发言权的。在英、美模式中,虽然在社会合作机制上也存在着三方合作伙伴机制,但由于社保方面实行国家层面的大收大支,行业和企业的工会没有什么作用可言。

2.劳资协商。北欧劳资协商制度的特点是集中统一和分散灵活相结合。对于直接涉及雇员和雇主利益的工资等问题,主要由工会和雇主协会双方协调,政府不予干预。自20世纪50年代起,北欧国家实行全国统一集体谈判,即由总工会之下的包含所有产业的工会联合会和雇主协会之下的包含所有产业的雇主产业联合会负责进行谈判,双方可以就工资、工作条件及培训等问题制定总的指导原则。德、奥等国的集体谈判是在产业一级,而美、英等国主要在企业层面进行。尽管这种以集中统一谈判为主导性的模式近年来受到挑战,出现了一些势力强大的产业工会与同级雇主签订集体协议的现象。然而,这种全国统一谈判的模式至今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为了便于进行谈判,劳资双方专家要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如在工资统计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定期发表各类统计资料。同时,人们还积极研究社会经济对工资增长的承受能力以及如何减少市场机制带来的苦乐不均现象。谈判前,工会(首先是公共部门)往往要求从工资增长总额中先留出一部分用于补偿那些协议外工资增长很少的职工。在这种要求难以实现时,他们会在新协议中对此作出某些规定。除工资外,对职工生活影响最大的因素是物价上涨。因此,一些工资协议中还写入了“物价上涨保证条款”,即规定物价上涨一旦超过某一界限,双方就必须重新进行谈判。

多年来,这种谈判模式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1)社会分配更为公正。有关研究表明,集体谈判集中化的国家要比那些工资谈判分散化的国家有更小的工资差距和更大的平等性。工会谈的是全国性的工资,所以必须先在内部达成一致。工会往往在经过内部协调之后就有了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工资要求。(2)推动企业优胜劣汰。集中谈判的结果大大加重了那些设备陈旧、效率低下的企业的费用和负担,经受不住这种内部压力的企业将被迅速淘汰。很多人以为,松散的工资制度可能更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或是某个产业的竞争力,但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表明,高度集中的工资谈判制度同样有利于提升竞争力。北欧国家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然,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工会也会从大局出发,作出适当的让步。

在全国性集体合同的基础之上,企业层面的劳资合作委员会可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就工资、工时、福利等问题进一步协商并签订企业协议。企业劳资合作委员会是北欧工人参与管理的模式,通常由同等数目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职工代表一般是工会代表。在“企业一级谈判”中,双方有足够自由的空间来探讨企业层面的问题,这样就确保了每个企业的独立性。如丹麦在全国谈判中规定一星期最多允许工作37小时,但同时也允许各个产业或企业签订更加灵活的劳动时间,以最大程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实现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在“企业一级谈判”中,职工代表既要考虑职工的收入,更要考虑企业的竞争力和就业率。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工会必须根据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提出有助于增加或维持就业率的工资方案。否则,一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另一部分职工就会失去工资;而工资增速太快,影响了竞争力,也会给职工造成损失。

职工代表还可就雇佣、解雇、休假、培训、新技术应用等问题与资方进行协商。职工如果有任何工作问题或者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都可与职工代表联系,将问题提交雇主和工会,在与资方充分讨论沟通的基础上,产生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双方争执不下,可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以由劳工法庭裁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劳资双方更加注重劳资双赢。如丹麦在工作时间上允许周末工作,但要以加薪作补偿;企业可以增加短期工,但要保证长期工的工作时间不受影响;再如丹麦丹佛斯公司劳资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只能雇用工会会员。总之,北欧劳资双方的积极合作,往往能够达到双赢结果。有的西方工会对此缺乏认识,习惯撇开企业的利益考虑工人的利益。而北欧工会的做法是提高灵活性,把考虑工人利益与考虑企业利益结合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不少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中都规定工会在集体谈判陷入僵局后有发动局部经济性罢工的权利,然而,北欧工会对此往往都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绝不轻易行使。劳资协商制度被证明是北欧国家保障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安全阀”,是缓解劳资和社会冲突的“减压器”,是避免社会动荡的“消火栓”。罢工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到了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使用。

五、政府、雇主、工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密切合作,确保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没有足够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和不断的创新,就无法保持竞争优势,对此,北欧国家比其他工业国家认识得要更早,并且由于及时采取了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通过政府、雇主协会及工会在失业保险管理、职业介绍、培训等方面的灵活协商和紧密合作,既保障了失业者的生活,又推动了职工素质的全面提高,满足了因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而引起的劳动力市场调整的需要,使本国经济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竞争。

在北欧模式中,失业保险主要是通过普通税来支付,而不是由雇主承担,受保障的职工个人承担一小部分。这一制度对工资相对较低的职工给予了很高的补偿,目的是不让他们在失去工作之后陷入贫困。北欧工会在失业保险方面承担重要工作。以丹麦为例,政府与失业基金会合作来完成失业保险工作。丹麦有36个失业基金参与失业保险工作,其中34个经办职工失业保险工作,2个经办经理失业保险工作。就业者必须选择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才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带来的福利。工会通常是行业失业基金会的一方代表,因而很多情况下是由工会具体负责失业金的管理,如失业金领取的人员、数额和时间等,都由工会负责确认。基层工会通常设有专门的出纳作为失业金管理员。工会对失业金的具体管理提升了工会对会员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这是瑞典、丹麦等国入会率高达80%的重要原因之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的同时,要设法重新找到工作,并可直接得到工会组织的职业介绍、接受培训等方面的具体帮助。谁只想领失业救济金,不找工作干,就会受到相应惩罚。在这方面,丹麦的“灵活保障”制度尤其值得称道。这个制度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保障,而在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由于采取灵活的协议制度,丹麦对雇主解雇雇员的规定非常宽松,几乎没有严格控制企业的裁员保护法,只要雇主在法定的期限前通知雇员,就有权解雇任何技术熟练或不熟练的雇员。这在讲究社会保障的欧洲是难以想象的。丹麦工人失业后,可以在四年内享受最高为原工资90%的失业救济金。但在接受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义务寻找工作或者接受再就业培训。如果失业者未能立即找到长期性工作,那么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到经济资助。如果失业者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就会取消原来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经济资助。这样做的结果是,如果一个失业人员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积极地参加培训和学习,掌握新的技能,以便重新找到理想的工作。在丹麦哥本哈根的职业介绍中心,每个工作日都有许多失业者主动上门登记,寻找合适的工作。这一制度促使员工积极流动,不仅大大降低了丹麦的失业率,而且造就了一支令各方满意的高素质职工队伍。丹麦现在的失业率不到4%,并且还在继续下降,就业率为76%,而欧盟15个老成员国平均只有65%,欧盟25个成员国平均为64%。丹麦每年有80万人换工作,工人平均每7年换一次工作,每年创造的新的工作岗位为25万个,但同时有25万个工作岗位消失。据调查,丹麦人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满意度最高,满意率接近95%,挪威人约为93%,瑞典人约为85%。

培训方面,北欧各国都实行政府、雇主和工会组织相互协调与密切合作的管理体制。为使职业培训更加贴近企业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在国家、州和市一级设有三方职业培训委员会或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在培训的重大问题上加强协商、共同管理。在职业学校也设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工会、校方代表和社会专家组成的教务管理委员会,任务是确定培训内容、教学方式和方法以及学员的就业去向等。三方管理的目标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适应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整和重组,提供有效的培训。管理者在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时,始终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一旦发现某个行业人才紧缺,某项专业有技术断层,就立即设置相应的培训内容,并按照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这种培训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成员,其中有些培训是专门提供给处于劳动力市场边缘的群体,如失业者、难民等。北欧国家建有大批再就业中心,大量从落后企业中“排挤出来”的职工,在接受培训后迅速转移到生产率较高的产业,从而大大加快了北欧经济结构的变革,提升了北欧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北欧国家用了100多年的时间,建立了一个借助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通过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的成功运行,与北欧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背景密切相关,其他国家很难简单照搬或模仿,但其中一些经验和做法,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值得我们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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