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中的几个问题_企业兼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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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企业兼并中的资产评估必须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估算往往很粗,在做法上多是通过清产核资来进行的,这一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的发展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企业兼并行为的基本要求。当前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对资产评估进行重新定位具体要实现四个转变。在服务对象上,要从主要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服务转变为为维护各类经济主体权益服务。在行业管理模式上,要从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政府宏观监督下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正确处理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关系,促进全行业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一流水平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合理的资产评估结构体系,正确处理产权变动评估与其它评估业务的关系。在工作重点上,要从以机构管理、项目管理为主转变为注册评估师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三者并重,并创造条件逐步向注册评估师管理为主过渡。在管理内容上,从以立项确认为主转变为以规范市场、加强审核和检查为主。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规范的新型资产评估业管理体系和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体系,是我国资产评估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资产评估必须准确把握资产的实质

1、必须严格区分资产与财产、资金等相关概念的区别。其一, 资产不等于财产。资产具有显著的生产经营性、利益风险对称性和权利性等特点。如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权利及由此而产生的财富或价值,由于它们都只能在生产经营领域里存在,且这些资产经营的结果能带来收入,因而均属于资产而非财产。其二,资产不等于资金。资产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资金仅属于有形资产范畴。而且,资金仅属于有形资产中可流动并可以用活期存款和现金表现的那一部分。一般地,资金通常指人们常说的流动资金。

2、准确把握资产的可分性。资产是一个集合的概念, 可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资源性资产;国有资产(现实中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非国有资产、公有资产(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财产)和非公有资产、本国资产和外国资产等。

3、准确把握资产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资产, 是指从属于某个主体的资产,即具有明确主体且主客体相一致的资产。也即是说,资产本身具有单一的主体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能将资产的单一主体性和排他性固定下来,唯有法律制度。由此可见,资产的存在本身包含有法律对资产的确认、界定和保护。因此,资产的存在,本身应具有合法性。

三、充分认识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所谓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评估,是指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特定的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值或估价的过程总称。在我国,资产评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企业制度创新阶段,即进入产权制度改革层次的产物,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界定明晰化的条件下出现的。可以说,就资产评估而言,目前我们仅处于初级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要素市场逐步形成和发展。要形成产权交易市场,前提条件是进行产权界定,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产权主体,即给资产定性,划定资产的主体属性。产权交易指产权的转让与买卖,仅有产权界定即资产的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对资产进行定量分析作根据,而资产的定量分析过程,就是资产评估。没有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就会因没有量的依据而难以进行。因此说,资产评估是形成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必然要求。说到底,企业兼并实际上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配置的过程,兼并行为实质上是一个产权交易行为。

四、准确区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的界限

在兼并过程中,许多企业特别是被兼并的中小企业,往往把清产核资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兼并谈判的底牌,而兼并方往往不承认这张牌。实行资产评估后的结果,往往低于清产核资的价值,其根本原因在于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差异,即在意图、目的、标准、要求、过程等方面的不同,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在目的方面。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不同的企业里, 所有者为了摸清“家底”,就得进行清产核资;对当事企业来讲,为了了解资产实际情况,加强资产管理,解决资产帐面价值与现实价值矛盾,进行清产核资。而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因各种各样原因在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把企业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当成商品,为这个商品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确定与当时市场行情相符合的价格。显然,清产核资强调资产存量的大致价值,而资产评估则强调资产的市场价格。目的不同,估价的要求不同,结果也自然不同。

2.在任务方面。清产核资的使命是把企业的资产清理核查,解决物帐相符问题,只要对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负责就行了。而资产评估则需要通过资产的清理核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价格,它首先要对外部即对市场负责,而对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负责则在其次。

3.在对象方面。清产核资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资产中的有形资产部分。资产评估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且包括由这些资产及其特定作用所引起的、能带来收益的权利。

4.在主体方面。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对主体的要求不同。清产核资一般由主管部门派员或企业内部组员负责实施即可。资产评估则必须由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制度上具有公正性的、专门性的且由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否则便不合法,评估结果也不能作为进入市场交易的依据。

5.在依据方面。一般地讲,清产核资主要根据被清核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市场价格和重置成本估算。对公有制(主要指国有、集体)企业而言,依据的标准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和重置成本法等,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和统一性。而资产评估则由于其结论要在市场中接受检验,它的依据除了要依法办事外,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等。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直接依据政策标准,后者则主要依据现实市场。

6.在时间方面。清产核资说到底是一种非市场活动。当物价变动、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资产原值与现值发生较大差距而产生帐物不符时,作为所有者,国家将统一部署进行这项工作。而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的前奏,只要产权进入市场,就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相比,在时间安排上,资产评估具有灵活性、经常性的特点。

五、准确把握资产评估的计价标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采用以下标准:

1.收益现值标准。即企业所有资产在未继续经营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收益,按设定的折现率折合成现值,并以此现值作为企业全部资产未来收益能力的价值,其依据是资产可以带来未来的收益。

2.重置成本标准。即按照被评估的复原重置成本或更新重置成本减去其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和经济性损耗来确定资产重估价值的一种计价标准。

3.现行市场标准。即以相同或相似商品的现行价格作为衡量被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尺度,它是以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变现价格为基础,减去按现行市价计算的已使用的累计折旧来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计价标准。

4.清算价格标准。即企业出现财务危机,资金周转不灵进而破产,由清算人将其资产拍卖时的价格作为其资产价值的计价依据。

在企业兼并的资产评估中,收益现值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被兼并企业参与兼并的原因很多,但总归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表现还可以,有一定获利能力;一是被兼并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自觉无前途或无力发展而被兼并。第一种情况下,利用现值收益标准评估是没有问题的,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需补充两个辅助性计价标准:其一,当企业处于微利情况下,应以现行市价成本标准为资产评估的计价标准;其二,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应以清算价格标准作为企业资产评估的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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