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主体性特征及制度困境①——以云南边境地区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云南论文,为例论文,边境论文,困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13(2013)04-0017-09
跨境婚姻是一个多学科关注的研究话题。国外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成果较多,每年都有新的研究成果产生,有代表性的如马霍夫斯卡娅(2003)对于俄罗斯女性涉外婚姻的个案研究,该研究揭示了女性流动的原因、方式、规律及其社会意义。另有众多西方学者以民族学、人类学方法,从文化层面研究跨境婚姻问题,拓展了跨境婚姻的研究视野。台湾地区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成果也颇丰,主要对跨境婚姻的商品化本质、跨境婚姻的社会影响、跨境婚姻问题解决的教育行动路径等内容进行了探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跨国婚姻出现了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一现象引起国内学者广泛关注。综观相关文献,目前国内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梳理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产生的地缘、血缘、族源、业缘等基础性因素及其演变过程和现状;二是从结构视角剖析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形成的外在动力机制;三是从社会秩序视角探讨跨境婚姻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总体而言,国外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研究范式,为国内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参照。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重点关注跨境婚姻产生的环境性因素,部分文献对跨境婚姻制度、运行机制、社会风险等内容进行了探讨。也就是说,已有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集中地关注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社会环境结构,亦即将选择者与社会环境放在主客二元关系中加以分析,强调区位、社会结构变迁、正式制度、经济等客体性因素对选择行为的影响,对历史、习惯、习俗、文化等主体性因素关注不多。而从社会学选择行为的理论视角来看,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是跨境边民主体性选择和客体性选择相结合的产物,同时这一行为选择也对跨境边民生产生活走势产生影响,在“事实”与“制度”的冲突中,非正式制度影响下跨境婚姻行为选择与正式制度的社会控制职能之间的矛盾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调和,使得跨境婚姻行为选择出现明显的制度困境。
一、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跨境婚姻
我国西南边境地区边境线漫长,仅云南段就有4601公里,有16个少数民族跨境而居。随着沿边地区开放程度加深,人口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跨境婚姻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境婚姻在云南边境地区急剧上升,并在数量特征、地域分布、人口学特征、社会特征等方面呈现出新态势,已经演变成集客观性、公共性、普遍性于一体的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将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现象称为社会事实(social fact)。他认为,社会事实存在三个特性。第一是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即社会事实客观地独立于个人意识而存在。它是一种事实上存在的现象,而不是事实上不存在却在主观上臆造出的现象。第二是社会事实的强制性,即社会事实是由外在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产生的现象,“它们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以每个个人”②,集体性的信仰、倾向和守则是构成社会事实的主要成分。第三是社会事实的普遍性,社会事实会分布在个体身上,但社会事实不是这些个体事实的简单相加。对迪尔凯姆来说,一种行为或者思想,如果仅仅发生在个人身上,不能算作社会事实,只有成为多数人的共同的思想和行为时才能获得社会事实性质。社会事实不同于个人有机体现象,也不同于个人的心理现象,只有用“社会的”一词可以说明社会事实的性质。
虽然跨境婚姻产生于边境地区这一社会场域之中,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然而从现实的情况看,跨境婚姻不再是微观个体的行为选择,而是具有了明显的社会选择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跨境婚姻是边境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生活形态,是当地人“习以为常”的历史性公共事件;跨境婚姻所涉及的人群已经从边境延伸到内地并展现出强劲的社会影响力;跨境婚姻已经从刚产生时的局部现象演变为一种“公众议题”并凸显出自身的“社会性”。按照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界定,跨境婚姻现象满足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特征,已经构成一种社会事实。
跨境婚姻在云南边境地区少数民族之间的存在是一个历史事实。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在某些边境村寨,血缘关系若上推三代,几乎90%以上的家庭都发生过跨境婚姻。调查显示,瑞丽市的一个边境村寨,近半个世纪以来一直存在跨境婚姻,娶缅甸媳妇、嫁去缅甸、到中国上门、去缅甸上门的情况都普遍存在,有的家庭甚至出现父子两代或者兄弟几人都娶缅甸媳妇的情况。总的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前,虽然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普遍存在,但只是边境地区少数民族互动交往的正常现象,而且这种跨境婚姻基本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跨境婚姻的动态平衡发生了明显变化,嫁入中国的境外女性急剧增加。云南边境跨境民族地区跨境婚姻总体人数,目前没有一个确切说法,据相关资料提供的数据,2009年云南边境入境通婚人员数量为2.5万人左右③。考虑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跨境婚姻统计难度大的因素,当前云南跨境婚姻的实际人数应超过这一数据。德宏州2009年登记涉外婚姻为1158对,即使按照年增长1100对计算(还不算上未登记人员),截至2012年底,德宏州的跨境婚姻对数三年内至少应增加3300对,而8个边境州(市)在三年内至少应增加15000对左右。综合各方面因素估算,目前云南边境地区入境通婚人员数量应该在3.5-4.5万人之间④。
由于社会变迁的加快及跨境婚姻类型的多样化趋势,云南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数量特征。通婚人数逐年增多。如临沧市2006年办理跨境婚姻登记手续108对216人,2007年办理126对252人,2008年办理227对454人,2009年办理278对556人⑤。又如普洱市澜沧县,2004年边民跨境通婚11对,2005年为13对,2006年为19对,2007年为28对,2008年为38对,2009年为40对⑥。截止2009年该县边民跨境通婚共149对。二是地域特征。通婚以边境沿线乡镇和村寨为主,但出现从边境县(市)向8个边境州市的非边境县(市)以及省内和我国内陆腹地延伸的情况。如临沧市在边境三县跨境婚姻逐年增多的同时,该市的非边境县(区)与缅甸边民通婚人数也日益增多,2006年办理21对,2007年办理63对,2008年办理123对,2009年办理160对,2010年1-6月办理152对⑦。随着跨境婚姻向内陆州市和国家内地省区的延伸,其中的买卖婚姻和骗婚事件屡有发生。近年来在云南内陆的大理,省外的河南、安徽、山东、四川等内陆省份的贫困地区,均出现了拐卖境外妇女和骗婚等案例。三是人口学特征。女性人口入境通婚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占跨境婚姻总数的85%以上;通婚年龄偏小,嫁入或入赘人员大多不满18周岁;文化程度偏低,嫁入或入赘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在小学以下,文盲也占一定比重(张金鹏,保跃平,2013)。四是社会特征。跨境婚姻涉及的家庭普遍生活贫困,大多分布在贫困乡镇,大部分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另外,跨境婚姻中嫁入或入赘的境外人员普遍存在“身份缺失”的情况,入籍率、落户率低,如镇康县2704对边民婚姻家庭中,已落户的只有34人⑧。
跨境婚姻作为一种客观社会事实成为云南边境地区社会生态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演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跨境边民行为选择的结果。
二、选择行为视角的导入
社会学的选择行为理论是在对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批判和反思中建构起来的。1994年,在美国社会学年会上,布劳(P.Blau)、古德(W.Good)、哈勃(J.Huber)、瑞利(M.Riley)、苏特(J.Short)和荣格(D.Wroog)等社会学家对“理性选择与社会学”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特别对理性选择研究与社会学的关系、社会学理性选择研究的新趋向等问题展开了内容丰富的争论。
布劳反对把理性选择研究引入社会学,他认为,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任务是研究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行为,而社会学的中心任务不是解释个体行为,而是解释社会环境结构如何影响个体生活变迁,社会学只有把这种关于个体怎样行为的问题留给其他学科去研究,才能保持自己的学科特点。古德、哈勃等人则极力主张在社会学中引入理性选择。古德认为,社会学家们都承认人的社会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而有目的的行为就一定包含有指向的选择,研究人们的目的行为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人们的理性选择行为。哈勃更为坚定地指出,社会学面对人们的目的行为,应当在社会学的视野里开展对具有选择性的目的行为的研究,否则社会学研究将放弃最基本的社会现象,并转而失去中心,流于空疏。对于社会学如何研究理性选择的问题,哈勃等人特别强调文化传统对个人选择行为的影响。瑞丽和苏特也明确表达了对哈勃等学者观点的支持。此后,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研究逐步得到认同并在社会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如霍曼斯对交换行为的理性选择研究,格兰诺维特在社会网络理论中开展理性选择研究,科尔曼在社会系统的宏观视角下开展对理性选择的微观研究。对于跨境婚姻的行为选择,有必要突破传统仅仅关注宏观社会背景(选择者客体维度)的视角,从选择者主体建构的维度探讨跨境婚姻形成的主体选择性特征。
总体来看,以往研究对跨境婚姻宏观社会环境结构的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边境两侧发展差距构成跨境婚姻的“推拉”合力。在跨境民族地区,中国相对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构成邻国女子嫁入中国的拉力;而邻国贫困与落后构成该国女子嫁入中国的推力,推力和拉力形成的合力牵引着境外女性的婚姻选择。二是由性别比失调引发的“婚姻挤压”现象是跨境婚姻形成的深层次社会动因。在一些内陆人口大省的贫困地区,适婚青年中未能在当地寻求到合适伴侣的农村未婚男子,越来越多地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在边境地区寻找结婚对象,这种婚姻迁移构成边境地区妇女外流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是境外华侨华人回迁产生的跨境婚姻。如沧源自治县的永和社区,在边民婚姻当事人中多数是“文革”期间外流的华人后裔。这部分人员大多加入了缅甸国籍,之后有很多又通过通婚的形式回到中国。四是境外局势的影响。缅甸边境地区局势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促使部分缅边境地区女性青年愿意嫁到我境内安家落户,寻求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上述原因梳理看到了跨境婚姻行为产生的外部动因,但由于将选择者与环境放在主客二元关系中加以分析,使得选择者的选择行为被赋予客体性特征但丧失了主体性特征,即跨境婚姻成为选择者在“环境”控制下作出的选择。从社会学选择行为的视角来看,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既是跨境边民在应对所处环境而作出的客体性选择,也是跨境边民在跨疆界传统小社会中基于自身的主观意识、主体认知而作出的主体性选择。
三、跨境婚姻行为选择中的主体性
主体性行为选择视角主要是把跨境婚姻放在跨国家疆界传统小社会中进行考察。这里的“传统小社会”指的是生活于边境线两侧的跨境边民在共同的文化维系力作用下形成的有形或无形的交往空间。首先,民族文化认同是跨疆界传统小社会存在的基础,共同的族群语言、生活习惯、心理态势、文化传统,尤其是宗教文化生活,使生活边界两侧的族群形成了较强的彼此联结的团结感,而这种“团结感”促成了跨境民族之间连绵的、持续不断的姻嫁关系纽带。其次,模糊的国家边界是传统小社会存在的物理条件。特殊的地理区位使得云南跨境民族地区的国家边界模糊,边境通道不计其数,边民往来频繁,跨境婚姻变得自然天成。陇川县陇巴镇曼崩村是一个纯景颇族寨子,这里只有一条南洼河与缅甸相隔,双方边民鸡犬相闻,往来频繁,只要喊一声就可互相听到。不少缅甸边民早上到中国这边赶完集,中午还不耽误回家吃饭。思茅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山水相邻,当地不少男青年为了解决个人婚姻问题,利用边民出入边境方便的便利条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就与缅甸女性结婚生子,形成“事实婚姻”。这种现象在西盟县每个乡镇均存在,多的一个乡有六七十个缅籍女性以婚嫁形式居住在我国境内,少的乡镇也有十几人⑨。嫁到中国的缅甸妇女经常往返于中缅之间,对她们来说,国界只是一道矮矮的“邻家门槛”。
在跨疆界传统小社会中,跨境婚姻成为当地社会生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地民众对此也“习以为常”。在部分村寨,跨境婚姻已经演变成当地主要的婚姻类型,有的村寨甚至高达80%以上的家庭都涉及跨境婚姻(张金鹏,保跃平,2013)。跨境婚姻的高比例既是客体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也是跨境边民基于自身的认知结构、文化习惯、生活需求而作出的主体性选择。归纳起来,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自愿性特征。目前出现在边境一线的跨境婚姻,成婚类型主要有四种:(1)共诺婚,即男女双方在边境互市或过境打工时接触,自由恋爱而成婚;(2)中介婚,即由中间人(一般是亲戚朋友)介绍经相亲接触而成婚;(3)买卖婚,即花钱“买”那些愿意嫁过来的妇女而成婚,非自愿的拐卖婚也是其中的一种类型;(4)“骗婚”,即境外女子越境主动嫁给中国男子,在骗取对方信任后卷款逃跑的婚姻现象。在上述四种婚姻类型中,共诺婚、中介婚和自愿性买卖婚是较为普遍的成婚类型。然而,对于云南边境地区跨境婚姻的认识有必要跳出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由于宣传报道的片面性加上有组织拐卖婚、骗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人们往往将云南边境地区的跨境婚姻误解为“买媳妇”。事实上,“买媳妇”大多是内地大龄男子因对婚姻的迫切需求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境外女子对于这一婚姻的选择并非自愿,而跨境边民的“买媳妇”现象则是“买卖双方”在充分商谈并征得境外女子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选择,类似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共诺婚和中介婚对于女性意愿的尊重更不言而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均为跨境边民的跨境婚姻大多是自愿性的行为选择,选择者的主体意愿得到较为充分的尊重。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自愿性特征还表现在境外女性对新的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求上。目前跨境边民的生存需求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得到了满足,从而转向强烈的发展需求,很多境外女性都会把婚姻作为改变生活现状、追求幸福生活的途径。随着边贸经济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境外女性进入到边贸活动中,增加了与中国男性接触和沟通的机会,这几乎成为她们跨境婚姻迁移的前奏,跨境婚姻行为选择中渗透着明显的主体性需求。
个案1⑩:说实话,我是通过熟人介绍缅甸带回来的媳妇,给了他们家3000块钱,好像也算是买过来的(笑)。花了3000元钱给他们家,不过整个过程都征得了媳妇本人和他们家人的同意,还根据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他们父母对这件婚事都很满意。现在我媳妇过来还是很高兴的,她对现在的生活还是满意的(YW,男,32岁,媳妇23岁,来自缅甸南坎,育有一子)。
二是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感性特征。理性选择是根据普遍性原则,基于严密逻辑思维,在计算、推理活动下开展的选择行为。而感性选择以直接的感知、整体性的知觉、形象性的回忆等形式表征具体的事物,它是一种以日常生活经验为基础,以伦理化、经验化和传统化的生活体验意识为依据,指向综合化目标的行为选择方式。它是现实生活中广泛发生的社会行为,是社会成员展开社会活动的基本形式。感性选择的本质是“实践感”支配下的社会实践活动,遵循的是实践的模糊逻辑。在跨境婚姻行为选择中,更多的选择者并不是在严密的逻辑推理下开展行动的,而是通过直接感知判断和知觉判断进行行为选择。对于嫁入女性而言,他们生存于跨疆界传统小社会之中,这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半熟人社会,国别、边界等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是模糊的,因而对于婚姻的选择,他们更多听从于长辈的建议,遵从于自身所承担的家庭义务,也就是遵循着一定的伦理性原则。
个案2:我是通过媒人介绍嫁过来的。媒人介绍后和他(男方)见了面,感觉还可以,就同意了。家里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生活上有点困难,把我嫁出来家里负担会轻一些,父母也赞同这门婚事。还有就是媒人大家都是认识的,没觉得会被骗(CCH.27岁,缅甸老街人,2004年嫁入镇康县)。
同时,跨境婚姻行为选择还依赖于边境地区由亲友关系、族群关系、熟人关系等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如前所述,基于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及社会认同构建起来的跨疆界传统小社会形成一个半熟人的社会网络。从边境地区跨境婚姻的缔结情况看,边境两侧的社会交往网络是联姻成功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联系密切的社交网络,网络中既有基于血缘、地缘建立的远亲近邻关系,又有互通有无的商贸关系以及人文往来下所形成的熟人关系。由各种关系编织社会网络为跨国联姻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持续而强有力的动力“资本”,这一社会资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和结构之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李开元,2012)在相对封闭的跨疆界传统小社会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具有信任度高、信息量大、资源丰富等特征,为跨境婚姻提供了“人脉”、资源和信息保障。在云南边境地区,随着大量经商、务工类人员跨境流动的加剧,跨境边民往来更加频繁,加速了婚姻信息的传播,增加了男女交流的机会,加上部分嫁入女性在中国的良好生活状况的“示范作用”,以及她们的牵线搭桥作用,跨境婚姻呈逐年增多的态势。
个案3:我们村原来就有人嫁过来,小时候大家都在一起玩。她嫁过来之后跟我也有联系,后来听说她在这边过得还是不错呢。有一次她告诉我,这边有个男的不错,想找个媳妇,问我想不想嫁到中国。当时也没有多想,就通过介绍和他(现在的丈夫)认识和交往了。后来他到我们家提亲,父母也同意,我就嫁过来了(YA,24岁,缅甸密支那人,2007年嫁入瑞丽市)。
此外,在一些地方还存在跨境婚姻代际传递的现象。生活于跨疆界传统小社会的跨境边民对跨国婚姻持有相似的观念,不同代际间对跨境婚姻的态度也较为相似,导致跨境婚姻代际传递的出现。需要强调的是,跨境婚姻的代际传递并非跨境边民“刻意”选择,而是在生活的演进中自然而然的结果。对于他们而言,娶境外媳妇或是娶本地媳妇,一切都是根据当时的家庭情况和个体需求而决定的。
三是跨境边民对跨境婚姻结果的良性评价同样体现了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主体性特征。总体而言,虽然跨境婚姻家庭在生活上面临一些困难,但跨境婚姻行为选择者普遍对当前的生活状态感到满意。一方面得益于境外媳妇性格温和、勤劳贤惠等良好品质。另一方面也有赖于传统小社会相对一致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惯以及当地人开放包容的心理状态。德宏州的盈江县共有入境通婚人员约2547名(其中男性283名,女性2264名)(11),这里的很多景颇男人娶克钦女人做妻子,这些克钦女性行事低调、吃苦耐劳、温和贤淑,几乎每一个嫁到中国的缅甸新娘在料理家务上都能独当一面,把家操持得井井有条,与境内景颇女性个性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在村中办事待客时,克钦女性多半被派去承担迎宾礼仪的工作。这些克钦女人帮助主事者做迎接客人、斟酒、接礼篮、还礼等工作,贤惠温顺几乎成了缅甸新娘的共有特征。西盟县一佤族男子的缅甸媳妇是1986年因缅甸战事而逃到中国来的,在谈起自己的缅甸媳妇时,高兴之情溢于言表,“我是在无意中拣到了一个勤劳贤惠的外国老婆,当时她还是一个不大懂事的丫头……现在她给我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在已经初三毕业,二儿子也已上小学5年级。”(12)该男子的缅甸媳妇谈起目前的婚姻也是深感满意,表示自己是偶然嫁到中国,没想到来了之后还有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两个妹妹也在自己的介绍下相继嫁到中国。跨境婚姻家庭和谐的生活状态是客观环境影响的结果,也是跨境边民主体建构的结果。
四、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制度困境
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在较为贫乏的物质条件下创造了相对幸福的生活,这是一种社会常态。然而,由于办理程序繁琐且成本较高,跨境婚姻多未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相关手续,跨境边民的主体性行为选择面临一系列现实困境,这种现实困境是跨境边民实实在在体会得到的显性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嫁入女性或入赘人员面临的“身份缺失”、“福利缺失”及相关生活困境。简言之,这一困境是跨境“事实婚姻”行为选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牾的后果,从本质上反映了非正式制度影响下的行为选择与正式制度的社会控制职能之间的矛盾。跨境婚姻行为选择面临着严峻的制度困境。
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老制度主义的制度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政党、议会、法律、总体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而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在重视规则、法律、总体意识形态的同时,还特别强调渗透于社会中的形形色色的文化(culture)、仪式(ceremony)、宗教(religion)、惯例(convention)、习俗(custom)、习惯(usage)、行事方式(practice),以及由此形成的“自发的社会秩序”。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制度透过其安排之日常生活的结构而减少不确定性,界定并且限制了个人选择的范畴。制度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制度变迁决定着社会变迁的路径(道格拉斯·诺斯,1994)。制度及其变迁不仅从宏观的角度规定着经济生活的延续状态以及社会整合和社会秩序,而且还从微观的角度规定着个体与群体的行为选择。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讨论制度,制度与文化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并融合在一起,制度实践不仅仅被理解为追求物质利益的工具理性行动,更是一种与社会价值与文化密切相关的价值关联行动。
如前所述,跨境婚姻是跨境边民基于跨疆界传统小社会的主体性行为选择,共同的历史渊源、文化习惯、生活方式是跨境婚姻形成的内部动因,构成了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非正式制度。关于制度与行为选择的关系,早期社会学家认为个人通常内化社会规范以社会化为“制度性角色”,强调制度影响下的“规范标准”,即制度强势地影响着个人行为,个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影响(约翰·L.坎贝尔,2010)。而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更强调制度影响下的“认知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影响个人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与行为紧密相关且必不可少的认知脚本、认知范畴和认知模式来影响个人基本偏好。如果说理性选择理论往往假定个人或群体总是试图获得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话,社会学家则假定个体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个人或组织总是寻求以恰当的社会交往方式去“定义”和表达他们的身份。在跨境婚姻行为选择过程中,跨境边民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建构起相对稳定的社会交往网络,历史、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同一性使得跨境婚姻成为边境地区的日常生活事件。然而,非正式制度影响下的跨境婚姻与国家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导致嫁入女性或入赘人员身份和福利的双重“缺失”,跨境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改善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跨境事实婚姻与我国相关法律存在冲突。边民结婚应遵守我国《婚姻法》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境内外边民普遍认为,无论哪种婚配方式,只要当事人愿意,并按当地传统习俗举办过仪式的,婚姻关系就成立和被承认。通婚边民大部分住在边远山区,往往只按民族风俗习惯结婚。加之,他们文化程度不高,证件办理手续繁杂、成本高,有的边民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3)。虽然嫁过来的邻国妇女,大多已经被视为“村民”,可以参加村民大会,甚至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分到一份土地。但是,这类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没有依法登记,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效力。从临沧市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看,全市3888对跨境婚姻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有1605对,办证率仅有41%,其他2283对属非法婚姻。据不完全统计,仅沧源佤族自治县现有非法入境通婚人员就达906人,镇康县则高达1460人。保山市入境通婚人员3306人,办理结婚证的仅有602人,怒江州有397人,仅有26人办理结婚证。红河州的入境通婚人员中办理结婚证不到10%(14)。西双版纳州景洪市505对通婚边民中,依法办理结婚证的123对,未办理的382对,办证率仅为24.43%(15)。目前,相关部门还未全面掌握全省非法入境通婚人员的具体数据,专项普查工作亟待开展。
其次,结婚手续的缺乏导致身份缺失。目前,边境地区的落户情况有三类(16):第一类,已按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结婚手续的入境人员,已经依法落户。这部分人大多数是2000年以前嫁入或入赘云南境内的,现已有户口和田地,基本生产生活与当地居民没有本质区别。第二类,办理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而未履行我国法定结婚手续的入境人员,本人无法落户,子女可以随中方父(母)亲落户。这部分人中,有些由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划拨了土地并享受部分惠农政策,生活基本有保障。第三类,既未履行我国法定结婚手续也未办理入境通婚备案登记的入境人员,无户口,无土地。由于落户办理手续复杂、成本高,绝大多数婚姻当事人都未办理入籍手续,变成事实上的“黑人黑户”。这部分人享受不到国家优惠政策,如果缺乏生存技能,生活就比较艰难。
第三,身份缺失导致无法享受惠民政策。跨境通婚双方虽然形成了事实婚姻,但因无法提供结婚证、生育证,嫁入女性或入赘人员落户困难,在田地分配、入学、就业、疾病防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均不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个人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得不到保障。
最后,跨境婚姻衍生出一些社会管理难题。一是造成计划生育工作障碍。一方面,“非婚家庭”的非婚生育情况较为严重。不仅与毗邻国跨境婚姻家庭不办理婚姻登记,国内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占较大比重,形成更多的“非婚家庭”。另一方面,早婚早育现象较为突出。由于文化、习俗、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跨境婚姻中早婚早育现象较为突出,云南边民跨境通婚中,结婚时不足18周岁的居多,如勐腊县的调查显示,截至2008年9月,发现早婚14对,生育两个孩子的303人,生育3个孩子的41人(17),这增加了计划生育和户籍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非法通婚的入境人员没有身份证明,其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资格无法认定,享受不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二是增加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难度。据调查,云南省入境通婚人员中,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比例高达20%,这些跨境婚姻中95%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难度极大。另据调查,跨境婚姻人群中的HIV感染率远远高于当地普通人群和国内跨地区流动婚姻人口。跨境婚姻人群总体来说属于社会边缘群体,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少,文化水平和经济能力有限,因此这一群体对艾滋病的防疫和抵抗能力相对较低。
五、结论
跨境婚姻是跨境民族地区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根据有关跨境婚姻的规定,嫁入或入赘人员与我境内边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被视为跨境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指男女双方以组成家庭为目的而同居,彼此以夫妻相对待,对外明示为夫妻关系,且该关系为周围群众所知晓的状态。目前,跨境民族地区的跨境婚姻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结构视角下的跨境婚姻研究,将嫁入女性或入赘人员看做是被动、消极的行为选择者,认为他们的行为选择取决于社会环境结构尤其是社会结构中的经济因素。然而,社会选择视角更多地关注跨疆界传统小社会对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影响,亦即强调历史传统、文化习惯、生活方式在跨境婚姻中的影响作用,同时也关注示范效应带来的传递性经验,境外边民的孝道文化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对跨境婚姻的影响。总之,云南边境地区的跨境婚姻是客观社会环境结构作用的产物,更是跨境边民基于跨疆界传统小社会的主体性选择的结果。在历史、文化、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影响下形成的跨境婚姻社会事实是跨境边民“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事件。在传统小社会中,跨境婚姻具有“自然天成”的特征。
跨境婚姻是“实践感”支配下的社会实践活动,该现象将长期存在并影响跨境边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在“法”与“情”、“事实”与“制度”的权衡中,弥合正式制度的社会控制与非正式制度的行为选择之间的张力,实现对跨境婚姻合情、合理、合法的有序管理,不仅有利于维护跨境边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注释:
①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跨境民族乡村社会安全问题和转变维稳方式研究(11BSH020)”的阶段成果
②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5
③这是云南省防治艾滋病管理局局长徐和平向媒体透露的具有官方性质的数据。参见:中国新闻网,2009年11月28日。
④由于跨境婚姻家庭大多是四口之家,保守估计,跨境婚姻所涉及的人群应该在14-18万之间,而跨境婚姻影响的对象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因而,探讨跨境婚姻社会影响的人数时,应包括跨境婚姻家庭内的所有成员。参见:张金鹏,保跃平.云南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与社会稳定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⑤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澜沧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情况.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2010-08-13.
⑥关于澜沧县边民交往的调研报告.澜沧政协网,http://www.lcxzx.cn,2010-06-139.
⑦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澜沧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情况.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2010-08-13.
⑧临沧市侨联.缅甸人员入境情况汇报(内部资料),2013-03-15.
⑨跨境婚姻:非法背后存有温馨.新华网云南频道.http://www.yn.xinhuanet.com/reporter/2006-08/02/content_7843315.htm.
⑩文中所涉及的三个个案访谈资料来源于笔者参加的由云南省侨联组织的“缅甸人员入境情况专项调研”。笔者主要承担跨境婚姻部分的调研工作以及总报告的撰写。
(11)盈江县妇联.缅甸入境通婚基本情况汇报材料,2012年7月.
(12)跨境婚姻:非法背后存有温馨.新华网云南频道.http://www.yn.xinhuanet.com/reporter/2006-08/02/content_7843315.html.
(13)办理《结婚证》的条件及手续:以德宏州为例,该州从2005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将原涉外婚姻须到地、州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变为县、市办理,并将国境线60公里以内中缅边民纳入正常婚姻登记范围;但须持有以下证件:一是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二是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缅甸称“马棒丁”)与户口册(中方边民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是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四是双方合影照各3张。缅方出具的证明须有中文翻译。因办理证件手续繁琐、成本较高,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不得不放弃办理《结婚证》,只有部分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享有一定区域内居住、经商、务工、通行的权利,国家的惠农惠边政策却无法享受。
(14)云南省外事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边境地区边民跨境通婚存在问题的请示,2009年7月3日。
(15)赵淑娟.非传统安全视角下云南边民跨境婚姻[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
(16)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临沧市与毗邻国边民婚姻情况.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10-08-13.
(17)肖静芳.云南勐腊跨境婚姻增多给边境管理添难题[R].中国民族报,2009-04-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