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对商业银行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债转股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已经启动的债转股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作为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债转股要实现银行和企业“双赢”的政策目标,需要政府、银行、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各方密切配合。作为债转股债权人一方的国有商业银行,如何正确认知债转股的作用,分析研究债转股政策对自身改革的重大影响,抓住债转股实施的有利机遇,轻装上阵,迎接加入WTO的挑战,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债转股”对商业银行改革的效用分析
我国即将加入WTO, 这意味着我国银行业将全面融入世界贸易体系,银行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即将成为现实。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从机制、管理、人才等诸方面做好准备。从这个角度上说,债转股的实施,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一次难得的改革机遇,通过债转股政策的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不仅有机会放下历史形成的包袱,改善资产质量,而且可以从其他多方面得到自我发展,从而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一)债转股有利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风险的隐患,也一直是困扰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改革的巨大障碍。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阐述,债转股是将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不良信贷资产转为对企业的股权,交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变股权,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债转股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降低金融风险,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多元化打下了基础。
(二)债转股有利于商业银行建立与企业的新型合作关系
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最终目标既非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或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也不是清理银行坏帐,而是强化银行的债权人地位,强化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换句话说,通过债转股建立对企业的有效督导机制是改善银行资产质量,防止新的坏帐产生的重大措施。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混业经营,不能持有企业的股份,因而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无法直接约束企业的行为,当企业无法偿还或有意拖欠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没有任何强制性手段惩罚贷款企业,或迫使企业偿还欠款。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实际建立了与企业联系的资本纽带,从而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同时,债转股使商业银行间接转变成企业的股东,可以使银行因催讨债务得不到偿付以致迫使企业破产偿债的传统做法,转化成使企业经过重整恢复发展,从而得到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与共的合力。这样,就使对金融风险的消极防范,变成一种有利于企业和经济发展并进一步化解金融风险的积极力量。
(三)债转股有利于商业银行深化决策体制的改革
之所以说债转股是商业银行决策体制改革上的一大转机,就是要通过做好若干企业的债转股,建立一种真正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的金融决策机制。尽管债转股本身有政府有关部门提名和审议,最后在转与不转的决策问题上,还是要强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筛选和决策,独立运作,防止行政干预。同时,债转股操作本身的各方参与,也对社会各方进行了一次决策者必须对决策本身负责的教育,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二、债转股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
由于债转股在运作上受到许多条件的约束,目前我国债转股政策的进展不如预想的顺利。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涉及的社会各方对债转股政策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出于利益的考虑,银行、地方政府、企业等各方在落实债转股的具体工作时,协调、配合的难度相当大,因此,商业银行对债转股的实施存在很大的压力。
(一)债转股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1.任意套用债转股优惠政策的行政化操作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奉行地方利益至上原则,在具体推荐债转股名单时,不与债权银行进行协商,对债转股的方案、进度和处置不与各家债权银行沟通。对一些明显不符合国家债转股政策的企业也进行推荐,不按规范程序进行债转股操作,运用行政手段,采取“拉郎配”,搞“弱弱兼并”,拼凑改制,申报债转股。不经债权银行同意,进行企业资产评估,随意否定已抵押给银行的企业资产,同时剥夺贷款银行对债转股银行的选择权和资信审查权,使债转股的股权拥有者——银行的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2.债转股引发了方方面面的道德风险。由于债转股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可资借鉴的经验不多,在债转股的机制设计、运作程度、监督管理等方面,都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难题,特别是对债转股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还缺乏有效地约束和防范措施。
债转股政策出台后,部分企业本来具有还款能力,也竭力赖债将之变为股权,变为股权后又进行不规范的改制,使银行债权降值,形成道德风险;而一些经办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忽视对经营机制的相应转换,也不去权衡合理的债转股的“度”,而愿意较大数量的转股;有些地方政府把债转股这一充满商机的商业运作过程,变成一种层层报批的官僚主义刻板形式,并协助企业舞弊将债权变股权。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债转股最后成为变相豁免亏损企业的债务,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这不仅使国家受到巨大的损失,而且将摧毁传统的“借债还钱”的社会道德信念,同时也给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好企业一个沉重的打击,从而使社会信用关系受到很大损害,动摇社会信用基础。
3.债转股的股权退出存在很大难度。由于受现行法律的限制,成立一个作为中间环节的、具有企业性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十分必要的,它使国有企业的债务不是直接意义上由国家承担,而是采取一种更贴近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目的就在于消灭自身,其接受不良债务并不是要自己作为长期投资者,而是要经过债务重整、组合或股权上市再变现,出让给下一个所有者,卖给社会上的其他投资者,以收回投资。
从理论上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股权退出的途径很多,主要的有股权转让、股份回购、直接上市乃至破产清算,当然还包括拍卖、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欠发达,目前可以选择的股权变现手段还不多。从已经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几家企业的情况看,大都是采用股份回购的办法。另外,债转股之后股权究竟卖给谁?目前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佳,不可能有强大的投资实力,可能的购买者主要是民营、外资企业以及股市投资者和经营良好、有实力的上市公司,但这几方的购买能力当前都难以让人乐观。
(二)对债转股局限性的判断
债转股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把解决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国有企业问题的希望都系于债转股是不现实的。债转股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转股对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作用是有限的。债转股对于国有银行改革来说,主要意义在于为其深层次的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要彻底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还有赖于各项配套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明确,“七五”、“八五”以及“九五”前两年,一些主要是依赖银行贷款新建或承建的工业企业,国家确定的601户重点企业中的一些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的, 才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对象。此外,债转股企业还需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亏损企业,许多盈利企业不可能进入债转股的行列;二是大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而不是小企业;三是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仅仅是因为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四是对于各省市完成国企脱困目标有帮助,亟需解决问题的企业。即使是在解决企业的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方面,债转股也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其它手段如资产证券化等,也有进一步探索的余地和发展的前景。诸如此类的局限性,决定了债转股在解决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方面的能量是很有限的。
2.商业银行在债转股中获得的实际利益比预想的要少。按照目前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现状,需实施债转股的这部分坏帐,实际上比那些不能进入债转股序列的坏帐要好,因为这些国有企业还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性。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债转股的这部分坏帐,将计入银行需剥离的坏帐额度之内,这将使商业银行从这种剥离中获得的实际利益大大减少。债转股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力由强变弱。由于银行的“债”转成“股”后,企业支付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可多可少,甚至即使不支付股息和红利也不会立即导致企业的破产。再者,债转股可能导致基层银行的业务产生质的萎缩。由于企业一般在多家银行有贷款,一家企业的债转股往往涉及多家银行,但只有一家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债转股后,接受该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成为该企业相对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大的股东,这使得最大债权银行与企业之间就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使企业将基本帐户的开立、结算、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自然地转向了最大债权银行。由于债转股的企业都是重点国有企业,扭亏后无疑将成为各银行争夺的优秀客户,因此,各银行无不利用这一机会,尽量将企业招至自己门下。从国有商业银行整体来说,这种客户的重整可能有得有失,但对银行的基层行来说,其影响可能是巨大的,因为基层行往往就是靠一两户大企业支撑,一旦失去这些企业,对其业务的开展将可能是毁灭的打击。
3.债转股对企业脱贫解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从目前债转股的操作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已经形成了通过债转股得到债务豁免的预期,并利用各级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地挤进债转股行列。还有不少企业可能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看成是又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尽可能地想通过债转股将债务推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下,赖帐不还,甚至将现有的优良资产转化成为不良资产,当今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企业可能会设置各种障碍,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无法进行。
债转股虽然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但并是企业脱困的工具。因为债转股并没有真正降低而只是暂缓了企业负担,从长期来看,股本回报一定会高于贷款利息。在发达国家,企业融资首先考虑的是内部积累,然后再考虑以“债”的方式,包括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最后才考虑发行股票。最典型的是美国,在其金融资产中,至今仍有3/4为债权债务关系,仅有1/4表现为股权关系。收益与风险对称,股本金成本高于借贷资金成本,这是市场经济基本原理,忽视乃至违反这个原理都会受到市场的惩罚。
实际上,债转股只能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但对于国有企业存在的纷繁复杂的市场问题、内在机制问题、设备老化问题、人员负担问题以及产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外来竞争加剧问题等等,债转股将无能为力。如果不彻底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债务积累和经营困难的再次发生就不可避免。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同一最终所有者这一特殊关系,如果企业真的具有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只要适当减轻目前的债务利息负担,并注入部分资金就可以扭转经营困境的话,国有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进行债权转股权,不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通过重新安排企业还款计划,调整利息支出负担,再由银行或政府向企业注入部分资金而实现解贫脱困。事实上,目前不少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的国有企业,只要能够提出说得过去的理由仍然可以得到新的贷款的事实也表明,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并不是国有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支持的必要条件。相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并未因此而走出困境的现实,更应该使我们慎重考虑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和债权转股权可能产生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有关债转股的对策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面对债转股的契机和挑战,必须更新观念,研究应对策略和措施,积极参与,审慎决策,要通过债转股的实施,切实促进自身的改革与发展。
(一)关于债转股原则的确定
在债转股的具体操作中,商业银行首先要选准该“转”的企业。对申报的企业状况进行仔细调查摸底,对资本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即使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银行也要在积极支持企业在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帮助企业做好资本运营和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的内部运作机制,尽可能避免企业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陷入困境。对于债务负担过重、拥有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靠自身力量暂难以走出困境的贷款企业,银行要按照债转股的条件为其申报。其二要严格掌握债转股的原则,切忌为甩掉包袱,一哄而上,相互攀比。实际工作中,甄别哪些企业应该实施债转股是比较困难的,一定要实事求是,掌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债转股的政策要求操作,对债转股企业申报,一定要审慎决策,防止一哄而上,银行要掌握标准,把握尺度。尤其是在委托地方政府进行审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审核,做好协调工作。第三,对剥离资产的价格确定问题,必须经过权威部门的资产评估,合乎法定的程序。此外,关于不良资产的剥离额度问题,银行也应确切把握,稍有不慎,剥离过多,会突破银行承受的限度,但应该剥离而没有剥离出来,势必仍然留下包袱。
(二)进一步完善债转股的运行机制
1.摸清债转股企业真实情况。对拟进行债转股的贷款企业,银行首先要及时摸清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成本利润、债转股的方案和进展及银行的贷款量等方面的情况,然后根据债转股企业的实际和所处的经营环境,利用银行联系面广、掌握经济信息量大的优势,帮助企业调整、完善企业债转股方案。
2.积极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后从资本市场上直接筹集资金,提高资本金比率,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内部经营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这是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极为有效的途径。银行应积极为债转股企业提供资产评估,经济、金融政策咨询,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完成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要慎重对待不良资产已剥离企业或部分剥离企业的债转股。对于经营陷入困境,产品无市场前景,管理落后的企业,应通过其他方法化解银行信贷风险,而不应采取债转股的方式。
3.商业银行要建立债转股企业的督导机制,确保企业债转股后效益有改善。债转股后,企业效益好转必须是真实的利润,而不应将“转”后的利息减少当作利润。建立督导机制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分解对企业的监管权,即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使其股权分散化,资产管理公司尽可能地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一旦社会公众持有股权,就可以更好地监督企业。银行应积极与资产公司沟通、协作,发挥自身对企业情况熟悉,有天然联系的优势,协助其按《公司法》的规定,对债转股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进行监管,正确行使股东权,包括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处置权等等。
4.积极防范债转股中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一是积极协调好同各级政府的关系,力求得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因为政府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对企业经营者具有任免权,完全可以左右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能否有效遏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政府的态度在某种意义上起关键性作用。因此,要使政府将债转股的根本出发点放在企业自身的资产结构性调整、吸引外来资金转换经营机制上,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走出困境。二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银行债权。对于那些有能力偿还银行债务而想通过各种方法逃债赖帐的企业,要坚持诉诸法律。对于不符合债转股政策而热衷于通过“跑”、“要”去申报债转股的企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经营和资产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企业资信要给予关注,对其今后的贷款要审慎发放,防止企业采取其他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对企业不符合债转股条件,而通过当地政府的帮助、干预对银行施加各种压力的可以通过较为灵活的方式,使其就范。三是对于通过债转股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明显的贷款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收回实物资产,以物抵债。同时要做好以物抵债的价值评估和产权证明的完善工作,尽可能减少银行信贷资产损失。
(三)实施配套改革,切实提高银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 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整体经营水平的提升,一定要有未雨绸缪的超前意识。面对债转股,银行有许多的基础性工作要做:
一是做好资产清分工作。要结合债转股政策的实施,对1996年以后的信贷资产要严格按照新的“五级分类法”重新分类,彻底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整理和保留信贷数据,为日后提供完整的资产信息。二是做好信贷资产盘活工作。债转股使银行丢掉了部分包袱,但仍然要抓好信贷资产存量的盘活工作,保全信贷资产,化解信贷风险。三是深化信贷管理体制改革。银行应借助债转股的有利时机,按照有利于责任明确和追究,严格风险控制和制衡,加强科学决策,促进市场开拓和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从体制上根本防止不良资产的再生。四是做好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债转股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发生变动,在资产方的贷款资产债券资产增加;负债方的央行再贷款减少,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都得到提高。但债转股导致银行外汇资产负债配比发生失衡,因为银行的部分外汇贷款转成了股权,而冲减的再贷款和增持的债券都属于人民币资金,使得外汇负债大于外汇资产,银行承担的汇率风险加大。再者,债转股实施后,总分行的资金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整。五是在具体企业存在多家债权人转股时,先通过债权额的大小确定债转股牵头行,由牵头行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根据债转股的10项规定及其它共同标准,确定各债权人的转股数额。六是利用债转股的契机,积极为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创造条件。要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把防范金融风险与增加盈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积极推行客户经理制,赋予客户经理相应的贷款权限,并健全完善奖惩与责任追究机制,使信贷人员既有压力,更有动力。要改变银行简单地通过提高贷款条件收缩贷款的消极防范风险的不恰当做法,加强信贷市场调研,开拓营销市场,不断拓展新的贷款增长点,注重开拓居民消费信贷、信用卡等零售业务。同时,还要加强以企业为重点的资信评价体系建设,探索增强居民个人信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使社会信用的外部环境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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