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与“市民社会”公民独立经济人格的模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取向论文,中国论文,公民论文,人格论文,独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93(2002)06-0025-08
个体主体是构成市民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结构性基础,是市民社会一切活动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逻辑来看,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个体主体之间都必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产物,而“市民社会”的完善和发展也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二者都以肯定和发挥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为前提,标志着人摆脱对群体人身依附而发展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和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即人由作为群体主体转向作为个体主体而存在。[1]而由市场经济所生成并最终促使其实现的赋有鲜明个性自由与独立人格的个体主体,则形成市民社会的鲜活、深厚的文化基因和价值基础,并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民社会的发育。[2]
一、个体主体的独立经济人格: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
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形成独立的个体主体,个体主体的形成从其经济条件来讲,就是要求人作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经济人格。因为人的独立性首先表现在他在生产活动中的独立性。而独立经济人格的形成又依赖于对财产的占有关系,人只有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他才能成为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主体。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要推动个体主体的生成,必须切实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改革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重建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曾指出,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P267)。尽管这种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还有待探索,但惟有如此,才能将集体和个体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有效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才能使企业和个人成为具有独立经济人格的自主主体。
我国有学者曾明确指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几千年来产权不受保障,中国最大的国力将来自对个人财产权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承认财产权就是承认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以及由此焕发出来的创造财富的巨大热情。”[4](P173)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中国特色市民社会,首先必须确立公民的独立经济人格。对此要作出合理阐释,所有制首当其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1.人格范畴的涵义。从哲学的视域来看,人所生存于其中的世界其实是人通过自己的价值实践自我生成、自我建构的“人格世界”,是体现着人的类本质即人的社会价值的“适然世界”。从哲学的角度审视,人格作为人的主体资格的自我确证和人成为人的历史规定的价值获得,作为人自身在一定历史环境下所透露的能在所有的人的理智和情感中引起强烈共鸣的“精神形象”,它体现的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意识自觉和最基本的历史价值规定。[5](P102)所谓人格(哲学意义上的人格)就是把自己当作人且理解为人、并把他人当作人且尊重他人为人的意向性行动。[6]
在哲学的视界中,生而为人,并非就是人,只有获得人格,才成其为人,这是作为主体的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本质区别所在,人格作为人的本质的存在状态或生存样式,是人的存在权利的表征,而这种权利的现实化又是通过对外物的占有得以实现的。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一方面,“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目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已有的绝对权利”。[7](P52)另一方面,“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的这种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须取得对物的占有。通过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获得定在,这一定在包括他人承认在内。”[7](P59)
2.对所有制范畴的理解。所有制问题的核心是产权归属(所有权)和产权使用(经营权)效益问题,由此便产生产权基本制度和产权配置方式两个基本层面。一般认为,对所有制范畴,应该作三个方面的理解:
首先,所有制范畴所反映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是通过人与一定的客体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一规定是相对于法权关系而言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7](P59)社会为了保证和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就以成文法或非成文法固定下来,并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法权形式。这就出现了主体对客体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这几方面的权利又经常相互分离,采取了似乎是独立的法律形态。所以,如果没有客观上存在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决不会凭空出现;如果没有主体对客体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关系,也就无所谓法律上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此外,还有受益权,它是所有制主体行使各种权能从而获得利益的权力。它基本上与其他权能联系在一起,是它们派生出来的。权能和利益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一方面,利益是权能的目的和结果,权能是获得利益的前提和条件,或得到利益的手段基础;另一方面,利益又使一定的权能成为所有制内容的条件。即所谓有权才算有利,离开利益的获得,权能就不会成为所有制主体权能。所以,所有制主体在实施一定的权能时,都会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利益的所有制权能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多种多样的所有制主体权能,经济长期的演变与发展,最后被概括并确认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受益权,通称“四权”。
其次,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是相对于生产力而言的。生产关系是所有制以及以所有制为条件建立起来的人们相互关系的总和。在生产关系中,所有制不是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同等并列的范畴;所有制存在于人们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领域中,但不是生产关系的全部,因为在生产领域中,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外,还存在着许多生产关系,诸如,生产者之间如何分工、协作;所有制只是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前提条件或基础。
最后,一个社会里的所有制关系是一个庞大而非常复杂的系统,它是由许多不同的所有制及其不同实现形式通过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从整个社会的层次看,存在着各种所有制各占多大的比重,居于什么地位,如何互相作用,彼此结合并组成为统一的社会所有制体系的结构关系。从一种所有制的层次看,在它内部也存在着采取哪些具体的经营形式、实现形式,各种形式的比例如何,各居什么地位,各个所有制主体起什么作用,如何发挥其权能,它们如何相结合并组成为特定性质的所有制等结构关系。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总是起决定性作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态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它决定着其余一切生产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余一切生产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地位和作用,“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它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8](P757)
二、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经济细胞:社会主义所有制与“市民社会”公民的产权问题
1.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互动协同的社会化系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及生产过程充分实现社会化,而社会化的最终标志又是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地不可分割地回归到社会主体即人民手中,而不是转到终要消亡的国家手中。在这里,劳动又回归到它的本原即社会劳动状态:劳动手段和劳动者天然结合,劳动者与劳动者自愿联合。这种所有制是人类自由发展的前提,这种所有制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高度社会化的结果。[9](P757)
社会主义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一直都被纳入“全民所有制”范畴而被认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态。当时人们断定,由于全民所有制(当时实际上都是国有国营制)在经济生活中占主体地位,下一步只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生产力而已。然而,事与愿违,我们在狂热之后才发现自己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尽管我们解决了生产资料通过国有制的途径走向社会化这一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具有实质性的难题,但我们并没有解决整个经济生活全面——特别是在生产力方面——走向社会化的问题。由于生产力社会化程度较低,国有制企业普遍存在“大锅饭”、低效益和劳动者缺乏积极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企业大量亏损现象;与此相对照的是,那些只具“公有制低级形式”的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却显示出勃勃生机。这引起了人们对传统所有制理论的思考,也促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浪潮。
2.公民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经济细胞。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共同富裕”为核心价值目标追求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只能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均有产权,都是有产者的基础上。因此,公民产权,应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细胞。社会主义社会应是公民产权本位的社会。这一论点的提出,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事实根据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明确地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自由人联合体”。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广大工人因为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产权,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种无产者是不自由的,失去了产权,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人权——生存权。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者要变成自由人就不仅拥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要有对住房及其他生活资料的产权,对自己拥有的存款、债券等等的产权,即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是有产者,从而他们才是自由人,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才有保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更是高度重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的结论中提出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他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中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P823)这说明社会主义学说的先驱者业已意识到了“公民产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于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学术界历来有两种不尽一致的解释:一种意见是仅指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另一种解释则较为宽广,认为不限于生活资料的占有,例如,公民的存款可用于购买生活资料,也可用于投资,购买股票、公债,即使原有的生活资料(如房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很容易变成生产资料。[10]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如果囿于计划经济、自然经济的旧观念,那么,往往就从实物形态上来解释这种结合。所谓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由全民来使用,似乎可以发挥最佳效益。事实却恰恰相反。因为“全民所有制”在产权关系上是模糊的。事实上,这种结合实质上是利益上的结合。如果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都拥有“公民产权”,通过“公民产权”形成的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把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协调起来,从而才能彻底解放生产力,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否则,主人翁仍处于无产者的地位,端着别人的饭碗,依赖别人吃饭,生活没有保障(现在众多的亏损企业职工常常领不到工资,生活十分困苦),生产力就得不到解放。主人翁得不到应有的收入,尝不到社会主义的甜头,他们就不会也无法真正发挥主人翁的作用。这便是“穷社会主义”条件下,“主人翁”消极怠工、社会主义国家效率低下的根源所在。
3.公民个人所有权与生活质量。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作为“私”的一个重要方面,包含着深邃的人类权利意识及丰富的人权蕴意,是提高人类素质,人类进行自我创新和自我造就的物质基础。然而,它只有落实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头上才有被良好运用、有效享有、正当实现的可能。因此,产权明晰、理顺财产关系,保护合法财产权,让“权利”落实到每一个运作主体、实现主体、权利主体——人的头上,使国家和政府做到不让自己有意无意,随意地对其权利侵吞、非法剥夺或非法利用及蔑视。
在物质生活普遍得到提高,物质交换逐渐发达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基本能够在享有满足生活所需的条件下,对于个人所有权的保障,这首先就体现在维护人的自主权及人格的尊严上。它的现实意义在于,促使每一个人提高自己的生活能力及工作效率,训练自我负责意识。如果不承认且不能确切保障这项权利(即让这种权利失去资格和权能),那么就很难激发人们去努力提高自己,有效地利用和支配已获得或将获得的各种社会资源的能力,去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并提高文明水平。因为所有者最终都必须品尝自我选择及其行为的“果实”,而不论它的酸甜苦辣。可见,迄今为止任何其他所有权形式都不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有效地创造出如此充分的自由,如此良好的效益(利益),并具有确实的主张,同时,又有如此显著的客观“压力”(不是行政官僚主义的压力或专制的压力,而纯碎是内在的压力),以便发挥和表现进取精神,革新干劲,独立决策,独立选择活动目标、方向和方式的能力;表现勇敢精神,风险意识。
实践还证明,愈被充分地纳入劳动社会化进程的人,愈迫切地认识到个人对于这一进程参与这种权利的依赖关系。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又将使整个社会生活状况得到迅速改观。再者,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这种权利并确实得到享受时,这种个人所有权就应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所有权了。这与马克思主义所描绘的理想社会已相距不远,确实是我们今天值得为之奋斗的。
因此,维护了每个人的所有权,就意味着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维护了社会为之进取和提倡的一种价值目标,维护了每一个体生存权利的正当资格,维护了人格的独立和完善。这对于整个私权利而言,不仅仅是给予承认,更重要的是应确认其资格和主张,赋予其有效的权能,使每一个人自由的选择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否则,私权利的失灭将导致人权人道的丧失,导致代社会的崩溃。
三、公民个体主体性人格的认定:所有者身份与交换者身份的辩证统一
对这一问题,近世以来的许多思想大师均有论述,但惟有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最为切近: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什么,既与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与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如果从这个角度对现代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经济关系作一些透视,我们不难发现,在现代社会(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中,决定市民社会个体之本质的关系有二:一是所有关系,二是交换关系。所谓所有关系就是指现代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所享有的各种必需的所有权,特别是对劳动及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所谓交换关系就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民社会个体不能自给自足,而只能建立互惠的等价交换关系。
现代市民社会个体的主体性人格的鲜明标志与根本特质就是所有者与交换者的统一。一方面,现代市民社会个体必须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对某些特定所有物的合法权利,它包括以某种合法方式占有、买进、卖出或使用的权利。当且仅当个体拥有对商品、服务和劳动力的所有权时,市场和交换才能出现。另一方面,现代市民社会个体必须建立交换关系并在这种交换关系中证明自己的所有权。“只要把商品或劳动看作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11](P192—193)
由此可见,现代市民社会个体兼具所有者与交换者的双重身份,是所有者与交换者的辩证统一。
1.现代市民社会个体的所有者身份与交换者身份互相依存。其内在关系表现为:所有者身份是其交换者身份的法律前提和社会基础,交换者身份是它的所有者身份的具体体现。只有占有才能交换,只有交换,才能占有。“劳动和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表现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通过流通而实行第二级的占有。以自己的劳动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不管是商品形式(包括劳动力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主体才能成为流通的主体。”[12](P462—463)
2.现代市民社会个体的所有者身份与交换者身份互相保障。所有者身份是指其所享受的法人资格,它属于政治法律范畴。交换者身份是指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生存方式,它属于社会经济范畴。这两种身份的“联防”和“互防”是现代社会个体免遭各种分割的最佳选择。如果失去所有者身份,他就不可能去进行等价交换;反之,如果失去交换者分份,其所有者身份就会成为一个空洞的政治外套。只有同时兼具所有者身份和交换者身份,才能免于受到伤害或分割。
3.现代市民社会个体的所有者身份和交换者身份互相转化。现代市民社会个体的这两种身份不是两个外在的、各自为政的关系裁体,而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方的相关实体。其关系正如前已引的马克思的一段论述:“每个人在交易中只有对自己来说才是自我目的;每个人对他人来说只是手段;最后,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每个主体都作为全过程的最终目的,作为支配一切的主体从交换行为本身中返回到自身。”
由现代市民社会个体的这种存在特征所决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同步建构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必须同步地建构市民社会个体主体的所有者身份和交换者身份,必须同步地建构人与人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
四、公民个体主体经济独立性的意义:“市民社会”公民个人独立经济人格与政府、市场
个体的人格总是在和它的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生成的,而体制则构成了我们生存环境的基本结构。因而,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特定的体制,总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来引导人们的生命力,久而久之,它就开始塑成某种普遍的适应性人格。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纵深拓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就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路径问题,有不少学者已开始自觉地利用“市民社会”的分析范式,强调确立公民独立经济人格对于改革和现代化成功的至关重要性。
1.个人经济人格与政府、市场。个人经济人格的确立首先是一种政府、社会行为,在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很长一段时间里,曾经一直把企业视为最基本的经济主体,而没有充分注意到个人经济人格这个经济体制的最深层基础,公民、尤其是城市公民的经济人格非独立性问题就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仅使企业行为难以合理,也给政府职能转换和市场建设造成重大障碍。政府至今没有从对个人的“包”和“管”中走出来,城市居民对政府的依附在某些方面反而增强了。目前,虽然在消费和择业方面,个人获得了一定的选择权,但由于个人对政府和单位的依赖,由于对个人活动的其他限制,个人既是政府的“臣民”,又是所在单位的“臣民”,而不是独立自主的市场、市民社会公民。这大大抑制了个人充分运用自有生产资源、合理支配经济收入、为现实生活和未来命运而努力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了实际上的“人力非资本化”和个人心理上的“无风险预期”。这一方面导致个人在消费倾向、消费结构方面产生显著偏差,另一方面人们对市场供求变动的承受心理甚为脆弱,从而加剧了市场的失衡和波动。由此造成的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补贴包袱,则使政府的行为进退两难。因此很显然,个人缺乏独立的经济人格现已日益成为搞活企业、培育市场和政府转变职能的根本性阻抑因素。
当我们把公民个人作为考察的对象时,会发现那场曾经引发了中国社会大变动的契机的农村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正在于亿万农民恢复了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和契约权利,成为自我选择、自我负责的“经济人”。与农村社会不同,城市是现代工业集中的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要成为现代市场的依托和自由企业的聚集地,就首先要成为独立、自由的市民社会公民的聚集地。历史上,城市的形成与自由民的产生有着内在的联系。这启示我们,我国城市的改革必须真正实现从“企业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
事实上,把个人做为对象细心地考察,我们会发现一个潜在的趋势已开始展现出来:私人资本的发展,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住房私有化的推开,政府越来越多地将个人作为调节对象以及各种利益群体、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所有这一切,正预示着改革的重心在移向个人。
2.“市民社会”公民个体主体经济独立性的意义。确立以经济自由为核心的公民独立经济人格的最重要意义,乃在于激发个人的活力、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人是社会经济的最小细胞,是生产力中的能动要素。发挥亿万市民社会个体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重要的条件。传统体制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误,就是否定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漠视个人利益,试图越过独立劳动者所有者的发展阶段,直接调动人们为社会的积极性,直接培养一心为公的社会主义新人。我国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和低工资高补贴的福利制度,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点上的。其结果使得消极、等待,缺乏主动性、进取心,缺少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独立行为能力等,成了我国劳动者致命的弱点,造成我国公民人格的萎缩。[13]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它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不仅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把人当作手段;更重要的,是视人为目的,为了通过劳动实现人自身的发展。劳动是人生最重要的部分,是人的生命活动。人的聪明才智,人的活力和创造力,人的理想和价值,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中实现的,也只有在这种劳动中才能够实现。传统体制的种种弊端,就集中表现在使人失去了积极性和活力。而一个患有劳动萎缩症的人,是不可能走向未来,成为自由人联合体成员的。因为,一个人要做社会的主人,首先必须成为自己的主人;一个人要关心社会的命运,首先要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不能设想,一个对自己都不想负责的人,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一个失去了劳动兴趣、无所作为、不求进取的人,会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自觉献身。
所以,割断我国职工依赖企业的脐带,确立他们劳动力所有者的独立地位;用平等的契约关系取代传统的依附关系,使职工成为受聘于企业的自由劳动者;尊重他们对职业、工作单位、生活方式各方面的自主选择,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同时,也要求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做,对激励我国市民社会主体——广大劳动者奋发向上、自强不息,对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保持我们民族的活力,直至对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民社会公民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独立作用日益明显,不论是作为消费者、劳动者还是投资者,都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自主性。我国消费者不再被动地听命于国家的配给和市场的主宰,越来越成为市场上的独立力量。我国劳动者不愿再被动地接受国家统一分配,强烈地要求自主择业,自费学技术和从事第二职业的现象已很普遍。我国公民不再满足以往的赤贫状况,强烈要求成为独立财产的主人和积累的主体,数百万公民成了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家。就是工薪阶层,也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和银行储蓄成为直接间接的投资者。我国居民个人储蓄大幅度增长,并已成为我国积累的主体。以上种种现象都表明,我国公民个体在经济生活中的独立倾向已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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