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陆上石油产业宜采取高集中度的组织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陆上论文,组织结构论文,集中度论文,石油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集中度,是产业组织学中用于衡量产业里不同规模企业的分布,描述产业中市场垄断和竞争程度的一个基本概念和指标,一般以市场上前几位企业的产量或销售额所占份额的百分比(Cn)来表示。在对不同产业垄断竞争程度大量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著名产业组织学家贝恩以产业内前四位和前八位企业的绝对集中度指标值的大小对不同垄断竞争程度产业的市场结构提出了定量分类方法,他认为C4>=30,或C8>40,该产业市场结构即为不同程度的寡占型结构;日本产业组织学家植草益根据日本的国情也提出了一种分类方法,他认为,产业内C8>40,其市场结构即为寡占型。这两种划分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石油产业是基础行业,它应该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也就是说,石油行业的集中度是比较高的,这个观点已为西方发达国家石油工业发展的历史和当今世界石油经济形势所证实。我国陆上石油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为实现国民经济战略目标,从建国初期到现在,该行业一直都是采取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组织结构。这种形式虽然在进入70年代以后,产生了很多弊端,但它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作的巨大贡献是不可否认的;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中,陆上石油产业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还是应该采取高集中度的组织结构形式。
一、石油行业是垄断程度较高的产业
1.石油行业本身的特点
石油资源深埋地下,石油开采是高投资、周期长的产业。我国陆上寻找一亿吨石油地质储量一般需花费十多亿,甚至二十多亿元人民币,每百万吨生产能力建设也需投资十多亿元人民币,石油开采出来以后,又涉及储存、运输的问题,储油罐和管道的建设投资巨大,涉及面广,不是一般企业或个人所能承受的;同时,从石油地质勘察到发现石油并投入开发生产,通常需要5-7年的时间,勘探开发投资则在油田投产后的经济开采期内才能逐年收回。另外,由于对地下资源的认识难度极大和地层构造的复杂性,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利用各种高新技术,而且还经常面临着失败的危险。因此,石油作业者必须具有雄厚的资金、不断创新的高技术以及采取上下游一体化等各种回避风险的措施,必要时,还要借助国家财政或外资的帮助,以保证生产作业的连续性。再者,石油是重要的原料及能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很多国家从战略目的出发,对石油开采还制定一些限制政策。如此种种客观条件对新企业的进入构成了很强的进入壁垒,因此,石油行业本身是垄断性程度较高的产业。同时,石油企业也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所以,其市场结构呈寡头垄断型结构,即少数大企业控制着产业市场大部分产品供给,具有较大市场份额,其市场行为以垄断因素为主,同时又具有竞争因素。
2.世界石油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现代石油工业产生于1859年美国宾州第一口油井的钻探,虽然在美国本土当初出现了比较混乱的过渡竞争局面,但随着中东和前苏联地区石油的发现,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的石油公司纷纷开始跨国经营,在激烈的竞争中,几家大型的跨国石油公司通过兼并、收购等各种重组方式脱颖而出,并逐渐形成了世界石油七强,即惯称的石油“七姐妹”,他们成了世界石油产业的垄断寡头,并一直延续到现在;在西方产油各国内部也无不呈现同样的市场结构格局,据资料介绍,1995年,美国按总资产排行在前10位的石油公司的国内产量占了美国石油总产量的47.4%,排序在前200位的石油公司的国内产量占美国产量的64.8%,另外,还有数百家中小企业,石油产量仅占美国1/3。这是即成的事实。可是事实并没有就此而停止发展,在世界市场竞争加剧、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全球范围的企业兼并活动高潮迭起,石油业兼并也出现了新高潮,而且许多兼并活动都是在大中型石油公司之间进行的,如1996年3月英国石油公司(BP)同美国莫比尔(Mobil)石油公司这两大“巨人”决定合并他们在欧洲的炼油和销售业务,合并资产总值达50亿美元,年销售额达200亿美元;又如,1996年以来,美国德士古公司(Texaco)、壳牌石油公司(Shell)和明星石油公司(Star)商洽建立炼油和市场销售联盟公司的事宜,该石油联盟集团组建后,资产可望超过100亿美元。这种“强强联合”的特点再次向人们展示:石油行业是带有寡头垄断性质的,世界石油市场的竞争绝非是一般中小企业所能取胜的。
二、我国石油企业规模状况
1.我国石油企业格局
我国石油工业自1949年建国以来,其管理体制多次变化,随着管理体制的变化,石油行业从独家垄断向一定的竞争格局发展。目前我国石油产业主要由四家行业性大企业分管:即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CNPC)主管陆上石油勘探开发,下设各个油田企业,其下游业务由中国石化总公司(石化,Sinopec)经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享有我国海上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销售及下游业务的所有权力;新星石油公司(Star)成为CNPC和CNOOC的一家竞争性企业,隶属地矿部;还有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化,Sinochem)拥有石油及其产品的一切进出口权,是一家外贸型企业。由这些石油公司的职能不难看出,他们都具有很强的行业垄断性,彼此之间的竞争是很微弱的。
据统计,我国原油加工主要靠Sinopec(1996年占79.8%,CNPC占12%,Star占8.2%),原油产量则主要来自CNPC。1996年的产量份额中,CNPC占93.7%,CNOOC占5.6%,其它占0.6%。如果把隶属CNPC的各个油田作为独立企业,可以测算,“八五”期间,陆上石油产业绝对集中度C1=40,C4=78.6,C8=89.7。从这些集中度指标值判断,我国石油产业无论从行业总公司的结构分布,还是从油田企业的结构分布来看,都是符合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模式的。但是,上述“强强联合”的趋势要求企业必须与国际油公司具有可比性。美国《石油情报周刊》(1996年12月16日)公布了世界最大50家石油公司排名表(简称“排名表)(表略),我国进入世界石油50列强的石油企业只有CNPC一家,从其数据特征来分析,CNPC是包含各油田企业的,也就是说,国际上目前承认的石油上游企业就是CNPC,各油田只是包含在CNPC之内,无论这种“包含”是什么形式的包含。无疑,CNPC是我国石油工业的龙头企业,不妨以其规模作一国际比较。
2.CNPC规模的跨国比较
为了统一口径,我们以“排名表”上公布的数据为标准,对排在CNPC前面的各油公司规模及经营状况作一分析比较。
“排名表”数据显示,CNPC虽然综合实力位居17,但CNPC的总收入仅居25位,发达国家的大油公司,特别是石油“七姐妹”的总收入都远远超过了CNPC,CNPC下属的各油田企业的总收入可比性就更小了。分析CNPC销售收入偏低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CNPC产出靠计划,即为满足国民经济需要,CNPC的产量指标是由国家规定的,而且,CNPC所生产的原油需按国家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在国内销售,这样不利于CNPC按照经济效益原则实现产品的价值,估计这种制度近期不会完全取消;第二,CNPC下游业务太少,绝对收入低,更谈不上规模经济效益了。
在总资产方面,CNPC与国际大油公司相比,表现出同样的偏小的特点。
在产量上,CNPC与表中各公司相比,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油公司,一种是发达国家的油公司。排在CNPC前面的所有发展中国家油公司都是从战略角度考虑而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这些国家石油公司上下游一体化经营(伊朗等除外),基本上垄断了各自国家的石油工业。与这些国家相比,CNPC在原油产量及其集中度上有一定的可比能力。再看发达国家的这些大油公司,特别是美国的一些石油公司,正如在第一部分所讲的,他们是寡头垄断型,这种市场结构模式从洛克菲勒时代运行至今,已促使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石油市场法规、法律制度。因此,美国的石油体制是由美国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所决定的。这种体制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是其它原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短期内难以模仿的,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分解后所造成的产量滑坡的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CNPC在经营收入及总资产方面,与西方大油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在经营业务范围上,CNPC下游太少,油公司运行的各种社会、经济背景也不一样;但CNPC在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石油公司在很多方面还是具有可比性的,但单个油田与上述任何一家油公司相比,都显得力量单薄,实力不够。由此看来,我国陆上石油产业在目前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还是应该采取较高集中度的组织结构,不能将各油田分而独立。 三、我国陆上石油产业组织结构模式
1.各种模式构想
在我国石油工业体制改革的探索过程中,很多专家和学者已经提出了各种改革模式构想,张斌和邓翔提出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这些方案基本上概括了目前各个改革派别的意见,即在成立一个名为石油部或石油委员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前提下,将企业重组,形成以下模式之一的产业组织结构:
(1)按现有的行业管理特点,将四家行业性总公司改为四大控股公司,其下属各公司成为其全部或部分控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2)按油田划分,组建几个大型上下游一体化的石油化工企业集团。
(3)按区域组建若干个大的石油化工企业集团,如东部集团,西部集团,中部集团,海洋集团等。
(4)在各石油企业的二级单位组建独立的油公司,实行产权多元化,增强市场竞争机制。
这四种方案,除了第四种方案以外,前三种方案的集中度都是比较高的,因此,陆上石油产业的组织结构应在这三种方案中选择。
2.模式的选择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清楚:石油行业是寡头垄断型产业,它既不具有完全竞争性,也不是自然垄断性产业,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不能违背这个规律,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阶段,弄清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在选择陆上石油工业组织结构模式的时候,就要注意以下原则:①引入市场机制的原则;②发挥规模经济效益的原则;③增强竞争能力的原则;④保证国家安全的原则。
按照这些原则,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上述第一种方案是比较可行的。理由如下:
(1)四个控股公司同时经营石油产业,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格局。CNPC自主决定以陆上石油勘探开发为主,有机会进入其他领域。
(2)行业性总公司成为控股公司,产权清晰。CNPC负责经营业已形成的国有资产,其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并受国务院和人大监督。对分、子公司,它的职能就是相当于一个财团,以投资者的身份进行监督、管理,并以股权的买卖来引导、调整分、子公司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3)按照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对分、子公司的产业、资产、人员以内部价格等各种形式进行重组,油田企业可以兼并、可以破产,不受区域限制,上下游可以股权渗透,搞一体化经营。这种方式比按油田或区域进行重组要顺利的多,既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又可以增强竞争能力,避免按第二、三种方案中可能出现的“拉郎配”。
(3)CNPC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已经取得的市场、经验、知名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无序竞争,降低效益;还可以借助国家陆上唯一企业的重要性,增强信任度,加大原油供应安全系数。
(4)在国家对石油行业的财政、税收、会计政策与国际接轨以前,CNPC可以继续沿用油田维护费和储量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鼓励勘探,并通过内部政策,鼓励提高采收率,以保证一定的产量指标。
(5)单点传输国家政策方针,避免多点接受的讨价还价和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损失。
(6)子公司全是独立的法人,他们按市场机制运行,有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石油市场环境,并促使市场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要使这种模式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统一制订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油气勘探开发政策,负责管理对外合作等;对新成立的四家控股公司,则必须分离其政府的职能,同时,还需打破海陆界限、上下游界限,开放企业市场,让各家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