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弥补消防监督力量不足的新途径论文_林新美,吴保朝

快速弥补消防监督力量不足的新途径论文_林新美,吴保朝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建福州 350000

摘要:为切实解决基层消防力量不足、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以提升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弥补;消防;监督力量;新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经济转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社会单位数量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尤其是个体工商、民营企业快速增长,据数据统计,到2018年8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962.5万户、私营企业3000.2万户,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频发的火灾事故对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呼声越来越大,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消防监督执法对象,一方面目前消防监管仍旧主要依赖于消防救援机构,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远远不能满足繁重的基层消防基础工作需求,我国现阶段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到万分之零点九,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在万分之三至五以上左右,我们现有消防力量不足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严重制约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极不相符;另一方面乡镇街道作为属地单位负有无法避免属地监管职责,但受限于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只有监督指导权,而无相应行政执法权,造成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处于弱势或盲区,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制止,无法威慑违法的个人或单位。要突破消防监管力量不足的瓶颈,就应集思广益,相互借鉴,本文就如何借鉴原安监、食药监等部门在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的经验做法,弥补基层消防执法力量,谈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现状

目前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公共安全管理,涉及安全生产、乡道养护管理、水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二是人口资源环境监管,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三是农村市场管理,包括产品质量、农资安全、动物防疫等。在这些行政执法领域中,乡镇政府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却很少,只有《城乡规划法》、《义务教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授予了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大多数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比如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但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乡镇政府却无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没有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总是很难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程度,从而在乡镇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产生很多矛盾。同时,对于一些发生在乡镇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由于路途较远、人员短缺等原因,对违法行为很难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不仅不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

二、解决乡镇街道无行政处罚权的途径

目前,解决乡镇政府无行政处罚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授权,一种是行政机关委托。在我国大多数法律均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如果乡镇政府要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处罚权,需要修订有关法律,显然难度太大,可操作性也不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通过行政机关委托的方式使乡镇政府取得行政处罚权就是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乡镇政府执法困境的一条重要途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可以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事项,《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能够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确定委托处罚的事项、期限、权限等,并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既能够弥补行政机关执法力量的不足,也充分发挥了乡镇政府高效便民的地域优势。同时,在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的齐抓共管,切实有效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执法权的操作性

1、严把资格条件,明确委托执法主体。区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辖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取得市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本单位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本辖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选配的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2、严格依法授权,明确委托执法权限。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省市消防救援机构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有关权限。一是监督检查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二是责令改正权,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三是行政处罚权,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委托范围,依法对拟给予个人或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四是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规范权力行使,明确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指派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委托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委托执法责任。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督,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消防救援机构审核,案件办理完毕后归档备查。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常态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

委托执法在一定层度上可以弥补基层消防监督力量和条件所限等方面的不足,搭建协调联动、互动多赢的平台,充分发挥网格化作用,从本质上细化监督安全职责,为扎实、富有成效地消防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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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绪堂.浅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法[J].中国信息化,2013(10).

[3]黄芸芸.乡镇人民政府行驶行政处罚权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6年.

[4]郭子清.探索乡镇委托消防执法模式的实践与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9).

论文作者:林新美,吴保朝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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