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的价值与成本_教育论文

论教育的价值与成本_教育论文

浅谈教育价值和教育代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代价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践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在这种不断发展的实践活动中,人类不断地凭借着“信息反馈并以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为价值尺度去评估和判断自身实践活动的结果。”教育作为与人类产生、发展相影相随、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必然会带来价值和代价两重效应。因而我们在注意对教育价值研究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对教育代价的研究。

为讨论的方便,笔者试着对教育代价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我们知道,从逻辑学上说,下定义或界定一个概念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出发。从外延来看,教育代价主要有三种表现:“(1)教育活动本身所固有的、必然产生和不可避免的某些付出或代价。这里包括教育成本,但它更多的是从经济学意义上论述的范畴,主要属于教育经济研究的内容。(2)教育主体(主要是教育决策者和施教者)根据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自身的教育价值观,在教育价值冲突和选择中,为了某一优先价值而不得不放弃另一部分合理的价值。如在提高和普及、公平和效率等等二难选择中,人们往往会依据不同的现实做出不同的价值选择。因为有了选择,就会有所侧重、有所忽视,这必然会有所得、有所失。(3)由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错误或实践操作中的失误而引发的消极后果等等。这主要表现在教育的负功能上。教育的负功能就是指由于人们“对教育本质、功能、规律的认识和教育目的、内容、方法和结构等的确定、设置和利用不当而形成的”对社会和人的发展的消极作用。“这种双重性(正功能和负功能——笔者注)在迅速变革的时期尤为显著。”从以上的种种表现出发,笔者欲对“教育代价”一词做一内涵的界定。即教育代价,是指那些人们在选择教育价值、实施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所带来的必然的和人为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有些是可以部分避免,甚至可完全避免的。有些则是根本无法避免和克服的。

我们知道:“人类获得价值必然要付出代价,以代价换价值这是自然的法则。”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一种“人类自身再生产(主要是社会性、精神性)”的活动,必然有其自身的目的和价值追求。面对日益飞速发展的人类社会,教育日显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发展教育”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的重要国策之一。而发展教育就有一个发展什么样的教育和怎样发展的问题,即教育的价值观和实践问题。这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价值追求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实践客体改造力度的加强,由此而引发的自然的、社会的互动效应则必然加剧。在这种情形之下,同时也就酿造着代价递增与扩大的趋势。”因此,“价值活动本身并不是纯粹的,它同时也是一种代价付出的行为”。于是教育代价问题的研究也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来。因为它的教育价值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两者是对立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因此,随着人们对教育价值研究的更为深入(人们已经从“人用价值”这步体认到“人道价值”,即教育不仅仅要培养人们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更重要的是它要帮助人们认识生命的尊严,促进独立个性的形成并创造未来的社会。这种教育价值观的深入或者说转变,是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水平密切相关的),人们也应着手开始教育代价问题的研究和深入。这种研究上的自觉性和辩证性可以说正是教育的科学研究的集中体现。

那么教育代价和教育价值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认为:教育代价和教育价值是教育实践活动两种效应的表现形式,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在特定条件下他们是有本质区别的;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和过渡的。这是与人们的教育价值观的确定性和可变性密切相关的。首先一个国家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和确立了符合自身当时需要的教育目的和教育价值追求。随着这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这种需要会逐渐发生改变。在教育价值追求上必然会反映出这种需求的变化,原来是教育代价的有可能转化为人们所追求的教育价值,而原来是教育价值的也有可能转化为教育代价。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说,教育代价是对教育价值的消极否定和抵消,但它同时又是一种必要的“张力”,提醒人们不要过于自负。它总是不断地将人类或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教育拉回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上来。因此说,它也具有积极的一面。下面笔者试图对教育代价进行分类,以利于教育实践活动的发展。

分类总是要有根据的。不同的参照系或划分标准,得出的分类结果也是不同的。如从代价的作用对象来讲,可分为社会代价、个人代价等;从代价的作用方式来看,可分为直接代价、间接代价等。而为了能更好地改进教育实践,我试图从教育代价的可避免性着手,对其做出划分,在分类之前,我们要把握的一个总的原则或思想,那就是“人类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图实践一种无代价的制度,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运用到教育上亦然。因此我们只可能尽量地减少教育代价,而不能完全消灭它,而且也没这个必要。在笔者看来,教育代价从可否避免角度出发,可大致分为两类:(1)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教育代价。这里主要指的是教育代价表现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第一种指教育的成本,包括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第二种更多的是一种二难选择或多难选择。这类代价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是指不可减少。相反,我们鼓励成本的减少,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但这种成本的减少应与效率的提高和效率的方向(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是使人片面发展)联系起来分析。单独分析成本的减少是不可取的。(2)可以避免的教育代价。这主要指教育代价的第三种表现。因为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实践操作技能的增强,这种人为消极因素造成的代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面对这些种类的教育代价问题,对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来说,重要的不是回避,而是如何发挥自身的自觉能动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地、尽可能地减少可以减少和可以避免的教育代价。例如,自工业革命时代始,班级授课制这一教学组织形式的推广和确立,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机器大生产对大批熟练的雇佣劳动力的迫切需求),决定了人们只能采取这一教学组织形式。但随着这一教学组织形式的广泛采用,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缺点也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出来。人们日益认识到它的缺陷和代价,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补救措施,如对因材施教原则的强调和加强;课后补差;按能力分班等等。但这种班级授课制正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而受到猛烈的冲击和挑战。一种在高科技支持下的个别辅导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它是否真如人们所推崇的那样尽善尽美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单从其减少师生直接交往的机会上就可以看出一些弊端来。因此,我认为:任何一种单纯的教育制度或组织形式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都必然带来教育代价,但人们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补充形式,尽可能地把这种教育代价降低到最小限度,这也是教育多样性客观存在的依据之一。

教育的发展,代价的尽可能降低,价值的尽可能提升,可以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为此,我们该做些什么工作呢?

首先,要从教育价值观的方法论基础上进行更新。抛弃狭隘的具有小农意识的教育价值观,建立一种崭新的、与新兴的社会现实环境相适应或略微超前的教育价值观。这主要表现在教育的整体、系统价值观上。这种价值观将教育看成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不断地与周围的社会子系统交换着物质、能量和信息,以实现教育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教育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教育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最佳结合,“最大限度的减少局部的、分散的各种实践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教育全球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教育生态面的建立与研究,可以说是这种新型教育价值观的表现之一。

其次,在教育理论的研究领域,要加强对教育代价及其合理性标准、实现机制和过程的研究。深入这种研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有关问题,而且还能有效地促进问题的解决,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教育代价。我们知道:并非一切代价都是必要的,付出了代价也并不一定就有预期的价值出现,创造的价值大小也并非就与所付出的代价量成正比。且当今的教育实践领域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不必要的代价,必要的代价也存在着过大过量,以及代价选择的不合理不科学现象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显示出此类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笔者这里要强调的是对标准的可操作性、具体化的研究。固然,对标准的定性研究也很重要,但要指导、调控实践,没有具体可行的标准,这种标准也只是“一堆空话、套话”,形如虚设。教育上许多先进、积极的思想未能得以真正地贯彻实施,其最大的缺憾就在于缺乏将其转化为实践可操作内容的转化中介。要将教育代价合理性标准确定下来并进一步量化,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1.确定真正符合人道价值的教育目标,并将其具体化、阶段化。美国著名教育学家布鲁姆有关教育目标的分类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方法论的启示。在具体对中国现今教育目标的分析上,要注意民族文化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两个重要方面,以促进这种具体化的教育目标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和符合国情性。

2.具体考查中国当今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有关教育代价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

3.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试建立一种教育代价的合理性标准,并可从教育代价的必要性、可行性、效应的有利性及分配的公平性四个方面出发,将标准具体化。

4.在确立标准的过程中,努力处理好个体性与社会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等矛盾。

第三,在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努力做到:

1.把对教育代价的分析和调控,尽可能地放在整个大背景中进行考查。因为人是社会的人,教育亦是社会的教育,没有社会大环境的自我改善,教育代价的减少和克服,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

2.教育决策部门要同时做好教育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教育代价的评估工作。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的教育价值选择所带来的教育代价进行评估。在确立实现教育价值目标的种种手段和措施的同时,应同时确立以教育代价付出最小为目标的种种预防措施和后备计划。

3.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国家决策部门、政府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努力做到价值追求与代价补偿同步进行。这种教育代价的补偿本质上也是一种创造价值、追求价值的活动和表现形式,只不过它是以更为曲折、更为隐秘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已。只有这两种活动的同步而有侧重的进行,才能促进教育实践活动在不断地完善自身的过程中,长足前进。

4.推动教育立法工作的进行。只有通过教育领域中的有关活动进行规范,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有效地协调社会各集团及个人利益矛盾在教育上的体现,并调控国家的教育活动沿着正常的轨道行进。这种约束和调控机制的作用是由法律本身的直接性和强制性加以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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