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也应该多样化”_公有制论文

正确认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也应该多样化”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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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在理论上是新的发展,在实践上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论断,并用来指导我们的改革实践。

任何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两个侧面。一般说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而具有不同本质的事物往往可以表现或采取相同形式,同一种形式往往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本质内容的特点和要求。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这样。经济关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具有从属关系的系统。有的经济关系属于本质内容,例如所有制,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有的经济关系是属于实现形式的,例如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方法、运行机制等等,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反映所有制的特点和要求,但它又是相对独立的。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例如资产阶级私有制,可以有独资、合资、股份制等不同组织形式;而不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往往可以有共同之处,例如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当然,同一种组织形式由于所有制基础不同,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

把公有制同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明确了公有制改革的对象和内容。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后,有人经常谈论公有制的改革。我们并不能笼统地反对改革公有制,也不能认为公有制已是完美无缺的。问题在于改什么。有的经济学家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这一前提出发,认为公有制的改革就是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所谓“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我们且不谈这种观点的政治方面,只想从方法论上指出一点,即他们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了。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政企合一的那种实现形式,因而改革的内容不是取消公有制本身(如果那样做,所建立的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了),而是要改革公有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要求的具体实现形式。公有制改革的任务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实现形式。西方著名的经济学家萨缪尔逊也曾指出:“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仅仅从这一点来看,那种认为只有在私有制基础上才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进而把我国改革的矛头指向公有制本身,不把注意力放在塑造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上的看法和做法,在理论上就是站不住脚的。

从改革的实际工作来看,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使人们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过去我们往往把公有制的某种实现形式(例如国有国营)固定化,仿佛一改变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经营方式,或者一改变国家独资这种组织形式,就是否定了公有制。这种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某种特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同起来的思维模式,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使得人们不可能考虑公有制改革问题。现在,明确了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过去常用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只是可供选择的一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不等于取消了公有制,而只是改变了它的实现形式,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大胆地探索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实现形式。改革不是改变所有制的公有性质,而是选择公有制的合适的实现形式。选择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应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大胆地探索,既不能墨守成规,固守原有的实现形式,又不能一哄而起,套用某一种模式,寻找某种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必须根据本企业的的实际情况,“一厂一策”,找到适合本企业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这是一项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探索的艰苦的开拓性工作,既没有普遍适用的固定模式,也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方案。

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有助于我们解除思想顾虑,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方面大胆地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所有制的本质方面是对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在这方面两者不可能趋同,如果在所有制性质方面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那就必然实行私有化,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这是行不通的。但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又有共同之处,它们都是社会化生产,都是商品经济,在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中,都要按照社会化生产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管理,都要遵循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进行运转。因而在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方面,即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两者又有相同的东西。在两者具有共性的地方,我们完全可以向资本主义学习,这不会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恰恰相反,这种学习是社会主义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的重要条件。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页)。当然,这种学习决不是照搬,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中反映和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容,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创造出反映和体现公有制的特点和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

概括来说,在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时,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不应该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凝固化、单一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改变实现形式不等于改变公有制;第二,无论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应该体现公有制的要求,决不能借口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否定公有制,实行私有化;第三,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真正做到多样化,切忌“一刀切”、乱刮风。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主要是指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两个方面。

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长期以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有一种经营方式,那就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企业只是国家机关的行政附属物,只是国家计划的执行单位。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上级主管机关决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统一拨给,生产出来的产品也由国家统一分配;企业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有了利润上交国家,生产上需要的资金则由国家拨给;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国家规定,每个职工应得的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等级表发放;如此等等。这种经营方式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而在改革开放前,我们曾把它看作是公有制唯一的模式,甚至把它等同于公有制。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认识有了变化。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确立,提出了公有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要求在坚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实际上是提出了公有制企业的另一种经营方式,即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后,又要求实行“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显然,如果不解放思想,从理论上认识到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那就不可能冲破原有的经营方式的框子,不可能提出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方式。

在“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下,具体的经营方式还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从我国改革的实践来看,可以是委托代理制,即国家作为所有者委托经理(厂长)进行经营(这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是多数形式),也可以是承包制、租赁制,即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把生产资料按照一定条件包给或租给公民经营(这在国有小企业中为数不少)。在一部分国有小企业中,还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把国家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从而建立另一种经营管理模式(这就不仅是经营方式的变化,而且是公有制形式的变化)。所有这些,都应该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探索。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出现了一股出售国有小企业之风,有人把它当作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这是错误的。出售国有小企业,如果不是转归职工集体所有,而是卖给某个或某几个私人,其实质就是由公有制变为私有制,就是私有化,这是所有制性质的改变,而不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刮起这股风,从思想认识上讲,是由于对国有企业丧失信心,认为“公有不如私有”,也是对十五大精神的误解,把化公为私说成是实现形式的变化;从经济上讲,是由于某种个人利益的驱动,因为所谓“卖”,实际上主要是半送半卖给领导干部(大多是原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亲属,这些当权者是得到好处的。因此,必须刹住这股卖企业的风。私有化绝对不是出路。当然,我们也不完全排斥出售小企业。确实资不抵债、起死无望的小企业也是可以出售的。但这只是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一种形式,而且不是主要形式。必须明确卖了以后就不再是公有的了,而变成私有的了。这不属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范畴。

除了经营方式外,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也是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还可以有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制。在股份制问题上,一度存在严重的思想混乱。第一是关于股份制的性质。有一种误解,仿佛搞股份制就不是公有制,就是搞了私有制,因而完全排斥股份制。也有一种相反的看法,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就是公有制,进而认为由于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是主要形式,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十五大从理论上回答了这个问题:“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既然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本身并没有回答性质问题,因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本质。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同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因为它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决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因为股份制是组织形式,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两者不可能有互等性。在私有制条件下,组织形式由独资、合伙变为股份公司,并不会改变生产关系的本质,不会使私有制变为公有制。

第二是关于股份制的作用。十五大以后一段时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普遍地、限时地搞股份制的现象,仿佛国有企业的改革唯一出路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一股就灵”、“一股就化”、“一股就了”成了某些宣传媒体的主调,把十五大歪曲成为股份制动员大会,甚至用搞运动的办法强迫推行股份制。这是违背十五大精神的。应该指出,股份制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而且不是主要的组织形式。由于各个企业情况不同,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也必然不一样。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从数量上讲,股份制也不是企业的主要的、更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该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组织形式。如果股份制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就搞;如果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就不搞。不顾具体条件,铺天盖地地宣传和实行股份制,是对十五大精神理解得不透彻,是不懂经济的表现。还应该看到,股份制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既然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的作用就只能是组织形式所能起的作用,决不能认为一搞股份制,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目前国有企业的亏损是由于重复建设、缺乏资本金、用人太多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许多国有企业的问题是经营机制不合理、领导班子不健全、内部管理不科学等等,因此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以及整顿领导班子来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并不是因为没有搞股份制所导致的,因此,注意力只放在股份制改造上,国有企业永远摆脱不了困境、解决不了问题。

这里还要稍微分析一下股份合作制。十五大报告提出,应提倡和鼓励股份合作制。有人主张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股票应该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主要应该集中在经营者(厂长、经理)手里,据说那样才能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搞好企业。这实际上是打着股份合作制的旗号实行私有化。股份合作制并不是简单的个人入股,而是有条件的。第一,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即职工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而且首先是劳动者;第二,每人入股的资金差额不大,而且企业决策权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因而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第三,在分配中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一般情况下不会形成剥削关系。按这些条件建立起来的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如果只讲“股份制”不讲“合作制”,股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工人变成了不占有生产资料、没有决策权的雇佣劳动者,那么企业就会变成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导致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企业虽然打着股份合作制的旗号,但已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已成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实行这样的“股份合作制”,不是全民所有制改造成为集体所有制,而是把公有制改为私有制,实质上是一种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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