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诉讼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是千年之交的第一年,在这一年中,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深入,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更加繁盛。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专著、教材、译著有20多部,学术文章有100多篇(注: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所提供的索引统计。)。主要的著作有: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注: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版。)、蔡彦敏著《民事诉讼主体论》(注:蔡彦敏著:《民事诉讼主体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版。)、刘敏著《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注:刘敏著:《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8月版。)、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注: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9月版。)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注: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注: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和《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注: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版。)、叶自强著《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注:叶自强著《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谭秋桂著《民事执行原理研究》(注:谭秋桂著:《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版。)、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注: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温树斌、魏斌著《走向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模式研究》(注:温树斌、魏斌著:《走向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金友成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注:金友成主编、陈福民副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肖建华著《当事人问题研析》(注:肖建华著:《当事人问题研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9月版。)、黄川著《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制度、案例与问题》(注:黄川著:《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制度、案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注: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陈刚著《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简读》(注:陈刚著:《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简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下)(注:[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注: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月版。)、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注:[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等。
2001年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主要有:4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纪念民事诉讼法颁行10周年研讨会,5月在湘潭召开的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讨论民事证据立法中的有关问题,8月在烟台召开的强制执行法立法研讨会,10月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研讨会,11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研讨会,12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讨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证据立法等问题,等等。以下分别综述:
一、民事司法改革研究
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是今年的一个热点课题,它所涉及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
1.关于司法改革的宏观构思以及司法现代化
有学者从制度层面来研究我国的司法改革问题,认为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司法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现代民主的司法制度的转型问题(注:谷安梁:《论我国司法制度的转型——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对司法独立的理解,一方面不应脱离现代宪政秩序的大背景,另一方面更应着眼于它是基于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而设定的制度结构(注: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72页。)。有学者认为,司法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含了司法理念、司法组织、司法职业、司法运行机制以及司法效果评价机制等多方面的现代化(注:谭兵、王志胜:《论司法现代化》,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并见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2.关于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制度
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问题,学术界已讨论很久,许多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这种制度的存在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相悖,因而应当弃之不用。但有的学者客观地评价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合理性与弊端,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相应措施(注:张松美:《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思考》,《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实务界一般持这种观点,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需要对它进行完善,完善的措施包括:调整审委会讨论个案的重点和范围侧重研究重大、疑难和典型案件的法律问题;建立相关的议事配套机制,提高审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的理论层次;实行决定性和指导性意见并存的审委会决策方式,突出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功能等(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现状调查及思考》,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有学者对合议庭设置的内在机理和功能以及评议原则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现行合议庭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注:张永泉:《论合议庭制度》,《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3.关于法官制度与陪审制度的改革
有学者从我国法官身份独立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实现法官独立的一些建议(注:王清科:《关于法官身份独立的几点思考》,《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有学者从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出发,提出了改革我国法官制度的初步构想(注:马进保:《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与我国的改革构想》,《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有学者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角度考察法官制度的改革(注:李国良:《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谈法官制度的改革》,《法律适用》2001年第5期。)。还有学者认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行法官精英化(注:樊学勇:《司法公正与法官精英化》,《法学家》2001年第3期。)。
我国目前的陪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这是学界的共识。对此,有学者认为,对该制度必须创新,要实现陪审员的专业化和半职业化、程序化(注:许富仁:《试论我国陪审制的缺陷与完善》,《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有学者从形式合理性准则出发,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没有必要采用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在涉及“困难案件”时,则应有陪审团参与审判(注:陈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以形式合理性为中心的若干思考》,《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还有人提出建立新型的“评审团”陪审制度(注:曾浩荣:《试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法律适用》2001年第1期。)。
4.关于司法鉴定制度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较多缺陷。有学者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成因,并提出了重新构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系列设想(注:郭明文、周石玉:《关于建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理性思考》,《青年法学》2001年春季号。)。有学者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现状,从司法鉴定的原则、机构等方面构筑了司法鉴定立法的基本框架,并对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模式规格提出了具体建议(注:李冰:《构筑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基本框架》,《河北法学》2001年第5期。)。还学者提出了对司法鉴定形式的改革建议(注:王树祥:《司法鉴定形式改革之我见》,《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1.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日益发达,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修改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确立修改的指导思想。有学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对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重新考量,应当侧重强调证据而不是“事实”;重新界定审判独立的原则,强调法官独立;强化不告不理的原则,尊重处分原则等等(注:景汉朝:《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先分化、后统一”的方法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体系性调整。应当将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证据制度、破产程序、人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涉外程序、非诉讼事件审判程序等内容,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制定单独的规范,然后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修改(注:汤维建、卢正敏:《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2.关于审级制度
有学者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其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应当设立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其必要补充的审级制度(注: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有学者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分析,建议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三审终审为例外的民事审级制度(注:何文燕、姜霞:《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001年诉讼法学研究会论文。)。
3.关于小额诉讼制度
有学者指出,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注: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有学者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程序法基础和相关国家地区立法的介绍,分析了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检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状况,提出了我国构建该制度的一些设想(注: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
4.关于上诉与再审
上诉与再审是对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二者合称为“复审”。有学者认为,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事实上忽略了上诉审的续审性质,走向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处分原则的对立面,因而主张民事诉讼中应否定该原则(注:冯仁强:《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法学》2001年第8期。)。有人则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应引入刑事诉讼中的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又不能将其绝对化(注:唐明路、唐明晓:《论民事上诉制度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
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这已成为共识。为了完善再审制度,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建议。有学者主张对再审的条件和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规范再审的运作程序(注:李富金:《再审制度的再审视》,《法律与社会》2001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提起主体等都欠合理,应当予以完善(注:杨蕾:《浅议民事再审程序》,《法律与社会》2001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再审程序中的“错案”标准是模糊不清、难以把握的,“错案”的评判主体应是当事人而不是法院,并由此提出取消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观点(注:张松美:《试析民事再审程序中“错案”标准》,《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三、民事证据立法研究
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单独制定《民事证据法》。由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也在今年11月举行,诉讼证据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成为本届学术讨论会的主题。(注:曹建明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版。)。但是,如何制定民事证据法,如何完善我国在市场条件下能够充分适应现实需要的民事证据制度,学术界对于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
1.关于证据立法中的基本范畴与制度移植
有学者指出,我国制定证据法应当处理好这样几个基本关系: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的关系;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的关系等(注: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也有学者提出了民事证据法建构中的制度移植问题,指出我们在移植和引进国外的具体的民事证据制度时,必须考虑被移植制度与受移植环境中的诉讼体制、具体制度和法观念意识的相互关系问题(注: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建构中的制度移植》,《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2.关于证据的客观性
在证据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到现在为止还在争论,这就是证据的客观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但是也同时具有主观性,是主、客观的统一体(注: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王小林:《诉讼证据客观性的理性定位》,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认为证据的客观性既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又有悖于证据形成的法律规范,应当舍弃(注:张晋红、易萍:《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张晋红:《证据的客观性质疑》,《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0月版。)。这种绝对否定证据客观性的观点,遭到了有些学者的极力反对,认为如果否定证据的客观性,在理论上具有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和不可论的嫌疑,在实践上为法官的枉法裁判开脱责任,有取消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之嫌(注:常怡、邹学荣:《证据的客观性不容舍弃》,2001年诉讼法学年会论文。)。
3.关于证明标准
与证据客观性密切相关的问题是证明标准。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的性质、目的考虑,我国应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注:陈桂明:《论证明标准》,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还有学者对证据优势标准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注:王圣扬、孟庆保:《诉讼中“证据占优势”标准的可行性分析》,《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为了使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相应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它的运用进行控制。(注:席建林:《试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4.关于举证时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有证后举”,造成了诉讼迟延和反复开庭,影响了司法效率。实务界提出的举证时限制度便旨在克服此等流弊。学者们对举证时限制度论述较多,一般赞成设立举证时限制度。论述的范围涉及举证时限的设立意义以及建立该制度的一系列设想等等(注:孟军:《试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设定》,《法律与社会》2001年第3期。李华、相庆梅:《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失效制度之完善》,《法论》2001年第1期。郑瑞平:《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法论》2001年第3期。)。但也有人认为,在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有其制度本身缺陷和环境的制约,因而该制度在我国应当缓行,可考虑设立分阶段的相对的举证时限制度(注:吴勇:《关于民事证据失效制度的反思》,《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5.关于庭前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实践中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认的一种做法。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律环境的现实状况表明我国构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决不可照搬西方国家的规定,我国对该制度的构建必然体现过渡性、阶段性,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该制度的具体设想(注:韩珺:《试论建立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有人就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存在价值、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构想以及建立该制度所面临的困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注:纪红勇:《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01年第9期。)。
6.关于证据排除与证据禁止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与证据禁止是一个新课题。有学者提出,我国现行立法对证据排除和证据禁止的规定严重混淆了证据适格和证据力的基本概念和判断标准,在理论认识上也存在种种误区,因而建议我国应设立和完善我国证据排除和证据禁止制度,并提出了重构设想(注:张永泉:《论我国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禁止》,《政法学刊》2001年第3期。)。
四、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1.关于程序公正与程序异化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和依据。有学者详细论述了程序公正的缘起、包含的内容要素以及程序公正的重要机能(注:李祖军:《论程序公正》,《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有学者认为,人们日益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对程序的缺陷无足够认识;程序异化作为对程序价值的背离,包括其内在异化和外在异化;对此普遍存在的现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通过对程序异化的解决,才能确立完善的程序法治(注:房保国:《程序异化论》,《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一直奉行的司法公式和基本准则,但近期有学者对这个公式提出了挑战。有学者指出,“以事实为根据”、讲“实事求是”的认识方法是不科学的,提出应改变一切以事实为根据的抽象观念,树立以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的具体观念(注:李学安、熊德昌:《“以事实为根据”的新解》,《法论》2001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应理解为包括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和程序上的事实,其中,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具有集客观性、正当程序性、主观性为一体的特征(注:蔡彦敏:《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释读》,《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3.关于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源泉,对该原则新内涵的发掘是近期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有学者阐述了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处分原则与审判权的关系,指出我国立法对处分原则的具体规定存在不足,因而应当完善对处分原则立法规定(注:邓辉辉:《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有的学者从处分的含义、民事处分权与辩论权的关系等几方面出发,论述了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具体内涵和主要特征(注:杜闻:《简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应然关系,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二者关系的错位进行了检讨,并结合相关程序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注: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D415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2期。)。
4.关于法官阐明权(释明权)
在我国目前,仅强调法官公正裁判还不够,法官还应当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行使阐明权。阐明权从另一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官所负有的阐明义务。这个问题在近期引起了学界重视。有学者分析了法官释明权的含义和权限,并论证了我国引进国外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注:张晓薇:《论法官释明权》,《法论》2001年第1期。)。有学者从法官阐明权的性质、阐明权与辩论主义的关系出发,认为阐明权是为达到民事诉讼目的而限制辩论主义弊端的产物,并指出,阐明权的行使,必须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注:周利民:《试论阐明权》,《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5.关于民事公诉
刑事诉讼中有自诉,民事诉讼中也可以有公诉。有的学者对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程度性进行了理性分析,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民事公诉权(注:王红英、杨雅妮:《赋予检察机关有限民事公诉权的理性分析》,《青年法学》2001年春季号。)。但这种观点始终有人反对。有学者认为,确立民事公诉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误区、在实践中难以运作(注:陈兴生、梁远、杨卫星:《民事公诉制度质疑》,《青年法学》2001年春季号。)。
五、民事执行立法研究
1.关于执行运作机制
有学者分析了传统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弊端,认为这些弊端促使实务工作者选择了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三权分离”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该学者并具体论述了该运行机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注:郭建平:《试论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法律适用》2001年第9期。)。
2.关于参与分配
有学者对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参与分配的原则、参与分配异议及分配异议之诉等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对执行中参与分配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建议(注:夏蔚:《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研究》,《政法学刊》2001年第3期。)。还学者人对参与分配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注:傅松苗:《参与分配实务中的若干问题初探》,《人民法院报》2001.5.7.)。
3.关于执行异议
有学者具体分析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并从诉讼价值的高度予以评价,主张改革该制度,设立“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还对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提起主体、管辖等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注:王洪光:《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D415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5期。)。
六、展望
1.进一步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理论准备,对其各项制度和程序从宏观到微观进行充分论证,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应当立足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继续探索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发掘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法理,形成富有特色、具有时代气息的新型理论体系,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前瞻作用。与此同时,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将出现新的高潮,民事证据立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将继续稳健地发展和创新。我们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各种形式的交流与沟通,促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朝体系化、跨学科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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