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国家国有股权出售做法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论文,启示论文,做法论文,国外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2)05-0041-03
目前,国有股权如何转让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难题。对此,国外政府进行了多种尝试。
一、国外国有股权出售做法
(一)国有股权出售次序的选择。1、俄罗斯和乌克兰国有股权出售都经历了“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两个阶段。俄罗斯“小私有化”的对象是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固定资产100万卢布以下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小型建筑业及其它行业的小企业。乌克兰“小私有化”的对象是帐面资产不超过150万卢布的加工业、地方工业、建筑建材业、轻工和食品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小企业。两国都用3年时间完成了私有化第一阶段的改造。“大私有化”是两国私有化进程中的第二阶段。两国都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化。然后使股份公司的股票进入资本市场,向社会出售,或以优惠价格向本企业职工出售,甚至把一部分企业或公司股份无偿分配给本国公民。2、印度国有股权出售是两轮出售。第一轮国有股权出售是1991年12月。当时,允许国家国有企业部出售最多占每个国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股票。印度国有企业部选择了共250家国有企业中的31家,保留了一些高盈利的企业,但保证出售股票的国有企业经营良好。每股面值为10卢比,出售总额占31家企业注册资本的10%。由于这轮出售不允许股票上市,所以并未得到投资者的青睐,报价与原先的预期不符。第二轮出售是1992年2月。这次出售是把3.5亿卢比国有股权卖给共同基金,然后再由共同基金交易所上市,卖给社会公众。这轮出售由于允许股票上市交易,深受投资者的欢迎,每股面值10卢比,市场售价为40卢比。3、日本国有股权出售是改制后再出售。第一步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通过企业重组,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从根本上改变日益恶化的财务状况,即所谓的国有民营阶段。第二步就是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出售国有企业的股票,即所谓的彻底民营阶段。4、英国国有股权出售是先易后难出售。根据企业盈利状况,分阶段推进国有股权的改造。1979-1988年,英国首先把那些盈利的、有战略意义的国有企业推向股票市场,如英国石油公司5%股票上市、英国宇航公司51.6%股票上市、英国电信公司50.2%股票上市。对那些亏损企业,通过裁员等手段,改善其财务状况和提高其竞争能力,待盈利后再出售股权。1989年以后,英国开始出售那些带有天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和处于衰落的老企业。如1989-1996年,英国先后出售了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铁路公司的股票。5、法国国有股权出售是循序渐进出售。法国先把国有股权出售或转让,吸收入股者参与管理,不过仍旧保证政府控股。在各种关系理顺以后,政府再把大部分或全部股权出售。
(二)国有股权出售范围的确定。俄罗斯和乌克兰规定,除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经济部门以及重要的战略部门外,其它部门都要实行私有化。对地下和地面资源、银行、电力企业与设施、管道运输、水利设施、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严禁实行私有化;对军工、原子能、机器制造业、燃料动力工业、铁路、航空等大中型企业实行有限制的私有化。
乌克兰规定,不实行私有化的行业包括:国家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军队、国民卫队、国家安全机关、边防部队、护法机关和海关等部门;黄金和外汇基金储备、国家物资储备、发行和储备物资系统;政府的专门机要通信设施;历史文物、地下和水利资源以及原子能发电站等。
对于必须实行私有化的企业和部门,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的规定大致相同,主要是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工业与轻工业、农产品加工、建筑业与建材工业、住房与土地。
美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30年代经济危机曾促使政府全面干预经济,迅速发展了包括竞争性行业在内的国有企业。目前美国对待国有企业的原则是:只要私有企业能干的事,政府决不插手,只有私人无法做、不愿作或做不好的,才由政府去做。国有企业改造以后,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环保、军工等行业。
(三)国有股权出售的对象。1、印度出售给国家控制的共同基金。印度政府在出售国营企业股票时,不是直接出售给私营企业或个人,而是出售给国家控制的共同基金。整个国有股出售过程中,一共有8个共同基金参加了股票购买,这8个共同基金都由印度国家所有的各家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所设立的。印度国有股出售时,组成含有9个国有企业股票的825种股票组合,供共同基金选购。2、日本、英国等国家优先将国有企业股票出售给社会大众。日本在出售国有股份时,政府特别强调的是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出售,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个人或集团,其理由是国有股份是大众的、国民的财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日本政府主张将出售的原国有股份尽快到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同时也非常重视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允许上市。英国在国有股权出售过程中,政府通过各种措施鼓励普通居民尤其是本企业职工购买股票。比如简化股票的购买手续、允许分期付款;对于本企业的雇员,以优惠价格出售,并用无偿赠送少量股票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国民参与,从而既增加购买国有股资金来源,又保证国有股出售时的公平性。而英国公众对国有股购买热情经历了一个从观望到支持的过程。在1984年以前,国民对国有股出售普遍冷淡,到1984年英国电信公司上市时,公众热情突然高涨,公司25万雇员中有96%的人购买了股票。
(四)国有股权的作价和转让方式。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均实行无偿私有化和有偿私有化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私有化之初,为加快国有企业私有化速度,同时体现人民是国家财产主人的原则,两国都决定向每个公民无偿发放私有化证券一张。这些证券主要用于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票,也可存入“投资基金会”,由该会购买私有化企业的股票,还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土地和地方政府财产,甚至可以向私人出售或向非国家机构兑换现金。
有偿私有化即现金私有化,是在无偿私有化基础上进行的。有偿私有化就是充分吸引国内外资本购买国有企业股票。通过这种形式形成私有化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形成广泛的私有者阶层。
俄罗斯法律规定,私有化坚持两个基本方法。第一,拍卖,分为公开拍卖和投标拍卖两种,最后以最高价成交。第二,招标,各个购买者提出标书,除价格外还提出其它的标准(比如企业的布局和就业状况的维护),用于决定赢得竞争的机会。对俄罗斯商业领域私有化的一项调查显示,俄罗斯的国有商店有35%卖给了员工,25%经过拍卖出售,40%通过竞争出售,而且内部员工也可以通过拍卖和竞争方法购买商店股权。通过拍卖与招标方式出售国有股时,往往引入中介机构参加。
英国在“股权改造”过程中,采用了多种形式,如:通过上市国有企业逐步出售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权,通过股权置换即在股权出售时,购买方用债权换取股权等,从而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英国国有企业股权出售坚持以盈利为前提。英国在国有股出售以前,在主管不同产业的政府部门外成立独立于政府的私有化立法和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然后由政府任命管理、金融、法律、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家对准备出售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决定股票出售的价格、数量、地点等具体事宜,力争将国有企业以最好的价格出售。
(五)国有股权出售后的职工安置。俄罗斯在商业私有化过程中,67%的合同规定在一年内不得解雇员工。但由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人浮于事必然带来效益的低下,因此,尽管有种种限制措施,私有化后,还是有44%的商店解雇了部分员工。
英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积极鼓励职工自愿离职和提前退休,这部分人员可以从政府领到一笔可观的资助金。此外,英国政府还逐步放宽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并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二、国外国有股权出售对我国的启示
1、应选择合适的股权出售次序和出售范围。尽管各国国有股权出售的次序不尽相同,但都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次序进行的,不是一哄而上。而且各国对国有股权出售都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对战略性部门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国有股权出售都有一定程度的保留。俄罗斯和乌克兰大私有化的做法不适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国有股权出售也应选择先易后难的次序。对经济效益好、竞争性强的企业应优先出售股权。对经济效益不好的竞争性企业国家应先控股,待效益好转后再出售股权,这样才能调动股民投资的信心。对有关国家安全、具有天然垄断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国家应保持控股权,在此基础上有限制地吸收社会投资者入股。对竞争部门中的小型国有企业可否考虑卖给私营企业和个人,由他们自主经营或合伙、合作经营。
2、应选择合适的国有股权出售的作价方式和转让方式。国外国有股权出售的作价和转让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在作价和转让过程中,都遇到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国有股权出售的作价和转让可考虑成立国有股权出售委员会,协同金融、法律、财务、证券等部门对出售的国有资产和运营状况进行评估,决定股票出售的价格和数量等事宜。具体的转让方式视不同情况而定:在企业效益较好竞买人数较多的条件下,应采取在国有股权出售委员会标价的基础上的市场竞价;在企业效益一般竞买人数较少时,应采取买卖双方协商议价;在企业亏损无人竞买的条件下,可考虑由国有股权出售委员会认购股票控股权或全部收购股票,并在此基础上成立股份公司,然后实施预防破产的措施并由国家预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待企业生产稳定、效益提高后,再在证券市场面向公众出售股票。
3、应解决国有股权出售中的资金问题。国外国有股权出售中都优先考虑本国居民,但由于本国居民购买能力有限,给国有股权出售带来难题。我国更是如此,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未流通股份约3万亿元人民币,如果这些股份全部释放出来,势必对股票市场构成冲击。为此,为保证国有股顺利流通,国家可鼓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必要时可考虑采取适当方式,允许外资入市投资。也可考虑多层次备选方案,如通过市场不能出售的,通过股权划拨方式,交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持有,待机会成熟后再上市流通。
4、应安置好国有股权出售后的职工就业。国外国有股权出售后,都有不许任意解雇原有企业员工和解雇时必须有一定补偿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后,都进行了裁员,从而增加社会就业压力。我国近年来下岗职工不断增加,因此,国有股权出售后,原有企业职工就业安置的问题更为突出。为此,除运用法律手段对改制公司裁员给予严格限制以外,还应大力发展再就业工程和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