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劳动者论文,试论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 (2002)06-0079-05
马克思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历来是理论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问题,直至目前尚无一个令人信服的权威定论,被研究者称之为“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破解这一理论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笔者认为,在正确认识马克思这一理论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如何探索和解决我国现阶段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正确理解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科学内涵
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就曾论及:“资本家对这种劳动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消灭。”并指出:“西斯蒙第为之痛苦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这两段话蕴含了两层含义:(1 )资本主义所有制是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所有,不包括对劳动力的所有;(2)改造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等于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其内容包括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力和劳动个人所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思想,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2 页。)对这段话的理解,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分歧。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多数论者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建立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改革开放后,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更为热烈。除上述观点外,还存在诸如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解释为:(1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2)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权;(3)劳动力个人所有制;(4)生产资料公有制。
笔者认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协作劳动,建立并实现劳动力及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从形式上看,这是对历史上第一个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劳动者私有制的复归。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社会化大生产协作的基础上,劳动者个人成为全面发展个人的基础上的重建。因此,这已不是劳动者私有制的复归,而是对劳动者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发展。这一论点符合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贯思想。就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而言,在1875年完成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写道:社会主义“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9—90页。 )只有当工作能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时,不同等的能力才会成为“天然特权”;而且劳动者之所以能把个人的劳动量给予社会,仅仅因为这个劳动是他个人所有的劳动力的耗费。马克思这些论述无疑是以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为前提的。另一方面,就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言,马克思在《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十分简练地概括道:“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这种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日益为工业社会进步所排斥;(2)集体占有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方式创造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仍归个人所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但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作为“旧社会的痕迹”而保留下来,只有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有意识地把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支出,”(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1页。)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向共产主义劳动力公有制的彻底转变。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因此,在劳动力公有制赖于实现的客观物质条件尚不具备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仍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并还将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还必须承认并维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这是因为:(1 )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和人口的生育以及维持人的生命体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也是和人的欲望的满足以及个人的全面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只能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而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前,家庭就仍然是劳动力私有制的细胞。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训练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较高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既然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无条件地承担劳动者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所以劳动力只能作为劳动者的私人财产或私人占有的资源而被社会所确认;(2 )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活资料还远未丰富到按需分配的程度,劳动仍然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生活资料的分配遵循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劳动力只能个人所有,才能实现付出劳动与劳动所得之间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才能调动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而如果否定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实行劳动力公有制,结果只能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劳动的低效率;(3)社会主义生产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 社会分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且日益精密细致。难以想象社会可以计划包揽一切,准确地把千差万别的劳动力配置在各自所需的岗位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个人的志趣、潜能与专长,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这一要求的实现,必须以劳动者拥有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为前提,因为只有拥有这种权力,劳动者才能根据个人的志趣、潜能和专长自由选择职业,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所带来的劳动变换空前加速的需要。(4)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劳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调节方式也需要以劳动力个人所有为基础。受到生产力水平以及社会需求复杂性的限制,劳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基本上是分散决策,即以工资待遇及工作前景调节劳动力的供给。当此企业或此行业劳动力或者某种专业劳动力比较缺乏时,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收益提高,说明劳动力资源应当往此企业或此行业配置,企业付予劳动者的综合报酬水平也较高,劳动力被吸引流入此企业或行业;当此企业或行业劳动力或者某种专业劳动力过剩时,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收益下降,说明劳动力资源应当从此企业或行业中退出,企业付予劳动者的综合报酬水平也不同程度地下降,劳动者被调节转出此企业或此行业。这种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必须以择业的个人分散决策为前提,而择业的分散决策又以劳动力个人所有为基础。
三、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是实现劳动者所有权的基本前提
为了揭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不过是增殖已经积累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的劳动只不过是扩大、丰富和促进工人的生活过程的一种手段。所以,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则是现在支配过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1—482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是资本统治劳动,而前者则是劳动支配资本,即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自主劳动,按劳动贡献获得自己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的消费资料。
要保障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和所有权的实现,首要的前提就是必须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当社会主义公有制刚刚建立的时候,劳动者组织成为统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而且,在劳动者个人还不发展的时候,国家就是全民利益的总代表,国家所有制经济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现实让我们觉得,似乎只有代表劳动者整体的机构,才是实现劳动者所有权的主体,劳动者个人权益是无须强调的。于是,我们看到,在传统公有制的具体运作过程和环节中,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当家作主,但实际经济生活中,劳动者个人只是完成国家计划的忠实执行者,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过程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没有有效机制的保障。在生产要素的组合中,劳动者是被动的,财政上统收统支,物资上统调统拨,人员上统分统配,全社会的资源完全纳入中央集中计划管理的轨道。结果,制度运行效率日低,官僚主义盛行,干群矛盾激化,劳动者失去了对公有制应有的信心与关注,甚至视公有资产为异己而加以侵蚀。
实际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之所以要组成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其实质内容就是要给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以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和共同富裕与共同发展的机会,要为每一个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要以每一个劳动者的能力作为生产资料占有中所处地位的依据。劳动力个人所有并不是指只要是个人都可以平均地占有生产资料的一份,而是指每一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到底该获得什么权益,全凭劳动者个人的能力和发挥的能力所作的劳动贡献。一是指劳动者属于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即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处置的运作过程中,劳动者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权力与他的劳动能力是相当的。二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及其劳动贡献,是其实现个人利益的基本依据。个人利益的获得,不仅仅是维持生存的消费资料,还包括享受和发展的消费资料,如果前者可一般地用基本工资表示,那么后者则可以以其他收入形式如资金或股利表示。总之,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使用、处置中有决策地位和经济收益挂钩,是实现每一劳动者所有权的关键。另一方面,以劳动者个人作为实现劳动者所有权的基本主体,不仅仅是以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被动地体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中主动地体现出来。即在社会生产关系的各个环节,为每一个劳动者个人参与民主管理、实现按劳分配创造良好的条件,设定严格的制度规范。在资源配置、人事安排、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上,真正尊重每一劳动者的意愿,倾听每一劳动者的建议,尽可能以各种途径和方法调动他们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承认,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始终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93年的调查表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积极性有很大提高的占4.0%,有一些提高的占15.0%,基本没改变的占31.0%,有些下降的占42.5%,大幅度下降的占6.7%。(注:林海燕:《管理效率的基础:职工心态与行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1992年全国总工会对12个地区18个行业的调查分析显示:劳动者认为自己主人翁地位大有提高者为7.0%,有所提高者为39.2%,没有提高者为26.5%,有所下降者为19.2%,大大下降者为8.0%。(注:中华全国总工会:《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队伍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7页。)改革后这种情况的普遍出现,表明了公有制经济中大多数劳动者对自身的所有者主体地位是不认同的,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意义相悖的。须知,我们在思考现实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实现的制度形式时,必须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动力之源——劳动者出发,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宗旨。任何企业制度创新的形式,任何产权制度改革的步骤、任何经济体制改革的设想,如果离开了上述准则和宗旨,就一定不会有生命力;反之,如果是以上述准则和宗旨为基点,则一定会有无限的生命力。
四、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必须引入劳动力产权
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排斥企业劳动者的现象。其理论依据是,出资者之所以能享有与其出资数额相当的收益权及其他权利,是因为他们承担了企业经营的风险。而企业普通劳动者显然不具备这种权责关系,如果他们参与法人财产权的实现会使企业的目标函数偏向在职职工收入最大化,会产生扩大再生产意愿减弱,消费膨胀和企业行为短期化,并可能进一步导致经理阶层被追求短期收益最大化的职工集团所左右,合谋共同侵蚀国有股东权益。
这种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失之偏颇的。从理论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由各种单个资本集合而成的法人组织。单个货币资本的所有者根据自己投入的资本量获取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比例,使自己的资本保值增值,不仅可以“用手投票”,选择自己的经营代理人,而且可以“用脚投票”,脱离该企业。但是,单个资本投入者不可以直接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投入的货币资本量很大,也只能以货币资本投入者的身份监督企业对资本保值增值职能完成的绩效。从这层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单个资本投入者的所有权并不等于对单个资本要素集合体——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的现实所有权只属于运用企业这一法人组织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劳动者。
企业全体劳动者之所以能共同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资本——人力资本。企业首先是人力资本的集合体,在现实生产力条件和劳动者发展条件下,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既是劳动者获取个人消费资料的根据,又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根据,还是劳动者积累个人财产的根据。劳动者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的排它性决定了其获取个人消费资料和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而劳动者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的合作性则决定了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并积累公有财产的可能性。因此从主体角度看,公有制就是劳动者的联合,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联合是通过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的集合实现的。其次,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从逻辑性看,在企业的资本集合体中,应该是人力资本统帅物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因为人力资本是蕴含在劳动者身上的,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通过运用人力资本使物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得到保值增值。没有劳动者的劳动,即劳动者对人力资本的运用,物力资本无非只是一堆材料,而货币资本也无非只是保持原值的纸币和证券。正因为劳动者拥有社会物质财富创造和社会财产保值增值之源——人力资本,因此,劳动者应该成为企业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拥有者。再次,当代西方公司制理论早已摒弃“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传统观点,对劳动力产权大多采取了尊重和认同的态度。日本经济学家伊丹敬之将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从业员工权”,即指企业归长期固定在那里工作的人们所有,他们是企业的“主权者”。他认为“从业员工权”的经济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证:一是经济效率性方面,由于使得成员利益关系相一致和经济决策的信息效率而产生高的经济效率;二是由于在企业中长期固定工作的人们为企业提供了比金钱更稀缺的资源——人才,比股东作出了更本质的贡献,以及比股东为企业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没有一种市场能使他们收回倾注在企业中的时间和精力。(注:《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再从实践中看,上述“物力资本出资者为企业主人”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近年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许多成功范例表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必须引入劳动力产权。北京市某商厦合资时,新加坡投资方对商厦的200名员工考核评估后,折价100多万元人民币作为中方的股资投入。商厦职工每年除获得劳动工资外,还可以获得人力资本收入——股息红利。调查统计显示,这种劳动股本化改革自1987年首次在湖南进行规范化试点以来,四川、浙江、山东、安徽、广东、海南、河北、河南等省出现了几十万个这样的企业,其实践效果表明大多数试点企业的物力资本收益和人才资本收益均比未试点的企业更高。再如,1993年,湖南省轻工机械厂在实施资产增效工程中,引入劳动者参与公有财产实现机制。其内容包括:占用资产必须有偿,按资产占用量提取资产占用费,确保资产保值;使用资产必须增效,按资产使用效果偿付报酬,促使资产增值。由于多效益多得,少效益少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从而实现了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同一工种劳动者的年收入比上年增加了3.5倍。此外, 劳动力产权的实现还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的参与上。决策的科学化本身就要求决策的民主化,决策权在企业劳动者中的适度分散,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利用率,而且可以降低决策风险。山东曲阜科利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建成认为:“人是企业的主体,是企业最大的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只有真正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让每位员工明白‘我是公司的主人’,才能最有效地开发这一动力资源”。在这种人本管理理念的指导下,该公司大到企业跨世纪发展规划的设计,小到一项规章制度的制订,都要广泛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职工参与决策的落实,不但使企业管理体系更加缜密,而且使其主人翁责任感得以真切体现,从而使他们由过去消极被动的雇用心态转向积极关注和支持企业的发展。(注:《中国发展报》,1996年1月12日。)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中,决不能无视劳动者的企业主体地位,而必须尊重和落实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产权,这不仅符合当代企业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有制为主体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新的企业权力结构中,由于人力资本在企业诸资本要素中的主导性,则劳动者的权力体系应该比货币资本投入者——股东的权力更全面、更综合、更系统,更具实践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之一,赋予其直接选举职工董事的权力,并科学构造各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权力制衡关系的存在并不代表股东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力完全对立,为了谋求企业的发展,劳动者权力的完善化为股东权力的实现创造了前提;而劳动者权力的科学实现,又需要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力所产生的制约和监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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