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一把手”腐败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把手论文,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06)10—0003—12
当前在各种腐败案件中,“一把手”腐败现象最为突出。无论是从发案的绝对数量,还是在当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来看,“一把手”腐败案件发案率和涉案金额都比较大。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内部贪污腐败的案例,反复证明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警惕共产党犯错误的严重性。警惕共产党犯错误,最重要的是要防止和警惕各级“一把手”犯错误。预防和研究解决“一把手”腐败的问题,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大课题。
一、科学赋权,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要解决“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必须对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建立完善的权力运用规范、控制和制约体系,使“一把手”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服务的工具而不变质。它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公共权力的配置由符合科学管理,符合民意的法律决定;二是权力由尽可能多的组织和个人分散掌握;三是正确赋权和及时剥权;四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对称,努力消除权力的集中化、个人化、神秘化倾向。现阶段,我国要实现“一把手”权力配置的规范化,需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从政的原则
依法执政、依法从政意味着法律是社会的最高的行为规范,必须以法律为办事的依据和出发点。依法执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依法执政的原则一旦确立,就使法律由权力的附庸和奴婢一跃而成为权力产生的源泉。在法治社会,一切政治权力都源于法律的授予,一切公共权力都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配置。从宏观到微观,从机构到个人,一切公共权力的运用都依法进行。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一把手”如何用权,用多大的权,缺乏法律的有约束力的规范,一些个人或组织的权威高于法律权威。公共权力违法审查和监督机构不健全,还没有真正依法执政、依法从政。
(二)实行权力的分散配置,防止少数机构或“一把手”过度集权和专权
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公共权力由尽可能多的机构和个人掌握,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机构和“一把手”,是权力配置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要实现权力的分散配置,一是要合理划分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权限,正确处理好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要在党的统一政治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领导核心与权力中心的关系,在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前,任何国家管理的决定、意见都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党组织要支持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司法活动,不能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等名义,干扰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党组织要支持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党的“一把手”,不能越权包办各项具体行政事务。
二是要搞好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配置。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不仅行使立法权,而且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进一步发挥其控制、监督作用。在各级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中,权力也决不能过分集中在少数部门或“一把手”身上。
三是要通过深化改革,政府逐步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分权。政府机构要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重新确定职能,合理划分权限,调整政府机构,努力在决策咨询和调节、监督等方面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四是在一个单位和部门内部进行领导权的合理分工。“一把手”在大权独揽的时候,必须做到小权分散,必须使副手有职有权,并形成相互制约监督的态势,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领导职权如人、财、物、基建等,不能集中于一人,更不能由“一把手”独揽。
(三)正确赋予和及时剥夺“一把手”的权力
正确赋权是防止“一把手”权力运用异化的基本前提。对“一把手”正确赋权首先是要选准掌权人,防止“一把手”赋权本身的异化。选准掌权人的关键在于把握正确的“一把手”用人标准,必须依靠正确的程序和方法。要严格民主推荐制度,严格遵守“一把手”选任程序,贯彻公开、民主、竞争、公正原则。其中民主是选人的基础和前提,是选准人的关键所在。它要求选任“一把手”时必须实实在在地体现民意,让“一把手”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这样,“一把手”才会为民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解决正确赋权的同时,还要健全赋权后的权力剥夺制度。人是有两面性的,尽管用人制度很完善,考核很严格,也难免不称职的“一把手”被选中,或任用时虽具备了资格条件,但以后又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建立起严格的“一把手”权力剥夺制度,对腐化变质的、不称职的“一把手”及时剥夺其公共权力,消除“一把手”继续腐败的条件。
(四)保持“一把手”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对称,使人民权利能够制约“一把手”权力
基于对权力的原生性以及权力与权利互动性的认识,我们在进行“一把手”权力配置时,必须注意使“一把手”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对称。在赋予国家机构特别是“一把手”以领导权力的同时,广泛、充分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一要科学而广泛地分配权力,使公民真正具有参政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集会结社权、请求接济权、举报权、国家公务知悉权,等等,以抗衡“一把手”权力的强度。二要强化权利结构,建立和健全与“一把手”权力结构相平衡的权利体系。三要通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强化权利救济,对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和组织,实施全力救助,发挥抵抗权和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四要完善保障机制,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条件;五要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以便更好地释放权利的“功能”,以抗衡“一把手”权力的“势能”。强调“一把手”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并不是一味提倡分权,而是通过权力的合理配置,既要防止“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的种种弊端,又要克服因权力过分分散而造成效率低下。为此,必须坚持权力制衡原则和权力效用原则相结合,使“一把手”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局面。
二、正确集中,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
要正确发挥“一把手”的决策作用,就要从决策权力的分解和制约、程序的规范、方式的变革、失误的追究等方面来完善和建构系统的、科学的、民主的决策机制。
(一)要对重大事项和决策权力进行明确界定
哪些重大事项需由集体讨论决定,哪些事项应当由“一把手”个人拍板,应事先设定,这是健全、完善单位和部门内部议事及决策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们国家现在有了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决策的制度要求和管理理念,但是对重大问题的界定还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分门别类的、可量化的、比较直观的、便于公开和公平竞争的指标体系。比如说,重要干部的任免,什么叫“重要”,恐怕在不同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有不同的界定,笼统规定的“重要干部”,就缺乏操作性。“大额度的资金”也是这样,“大额度”这个标准在不同单位和部门肯定是很不一样的。如果对这些重大问题没有权威性界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决策的规定,就没有丝毫的约束力,它可以由“一把手”任意解释。决策制度的改革要深化就必须首先做好不同地区、单位和部门的重大事项的明确界定工作,从而在此基础上,明确不同单位和部门“一把手”的决策权限。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重大问题的设定不能取决于个人,不能取决于某一届领导班子的规定,而要根据不同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性质,要求、目标和规划来研究决定,并得到上级领导部门和本单位群众的认可。
(二)要召开适当的正式会议,进行内部公开的正式讨论
召开“适当的正式会议”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形式,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所谓“适当的正式会议”,在党内是指由党的章程和有关行政管理规章规定了权限、范围和参会成员要求的规范性会议,包括党员大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领导集体办公会等。对于重大问题应区分层次,在不同的会议上作出决定,不能互相代替,尤其不能用常委会代替全委会,用全委会代替代表大会,更不能用没有重大决策权的会议如“书记办公会议”来决定。那种以所谓“碰头会”、“联席会”、“现场会”、“一揽子会议”、“研讨会”之类不规范、非正式的会议或者以会下个别酝酿协商、以书面意见传阅画圈等代替“法定”的正式会议的做法,是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运行程序的。召开正式的会议的含义就是它必须有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明确规定,不是把参会人员召集到一起开的会议就叫“正式会议”了。加强对决策行为的约束制约,必须对召开适当的正式会议作出程序化的界定。一些以权谋私的“一把手”就是利用重大问题讨论的程序性问题搞盲目决策、仓促决策、疲劳决策、感情决策。他们既没有违反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的规定,又达到了个人的目的。
召开适当的正式会议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具体要求:一是召开正式会议,要进行充分的会议准备,要把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复杂性以及不同的意见调查研究清楚并整理成材料。二是正式会议召开之前,要把准备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议题和材料提前提供给参会人员,并要有一定的提前量,使参会人员在会前了解议题的有关情况,对有些情况提前进行通报和沟通,深入思考,在会议召开之前形成自己的基本想法。三是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选择在各位参会人员都有比较充分的时间集中精力讨论问题的时段。四是会议的地点和会场的安排,要有利于形成庄严肃穆的气氛。防止用娱乐休闲或私人聚会的方式,使严肃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掺杂情感因素或渲染成休闲活动。五是正式会议召开必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和纪要,防止以后有人混淆是非,歪曲事实,推卸责任。
(三)要集体议事,充分讨论
在正式会议上,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过充分讨论,这是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会议把握得不好,就会流于形式,而且“一把手”的独断专行或大权旁落,都会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被肯定下来,从而导致坚持正确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充分理由去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或反映不同的意见,也使会议决定的错误决策难以纠正和制止,“一把手”的问题就会继续掩盖起来。所以,正式会议讨论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的问题,必须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民主政治建设问题提出来并解决好。
一是“一把手”作为会议的主持人,事先要对会议讨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准备。自己对讨论的问题,要在内心中形成基本的想法。但是,这个想法不能交流和公开,否则,就不利于正式会议的民主决策。二是会议要有严格的程序,谁先发言,谁后发言,应有科学的讲究,不注重这个程序,很容易出问题。因为“一把手”是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的意见和态度自然会引起参会人员的高度重视,如果他首先发言,就会使会议形成带有重要影响力的导向,其他发言人只得按照“一把手”引导的思路表态,许多腐败分子就是用这种合法的方式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而且屡试不爽。鉴于此,现在有的地方创造了“一把手”“末位发言制”。三是在会上“一把手”要有民主的作风。要形成民主、宽松的氛围,要安排足够的时间,使参会人员能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而形式在会上表达。如果没有真正自由的充分的讨论,那么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就必然会有其名而无其实,甚至变成以民主集中制为幌子的“一把手”独断专行。四是要建立正式会议发表意见免责制。要有法律和制度规定,凡在正式会议上发表意见的,不管最终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意见还是错误的意见,都应该不承担后果,不能作为对这个干部考察任用的主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参会人员敢于讲话,敢讲真话。五是要尽可能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无记名的票决制。
(四)要适时进行会议表决,作出会议决定
当重大问题讨论进行到相当程度时,必须适时地付诸表决,形成决定、决议和决策。实行表决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的关键性程序。票决制是正式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最有效的总体态度评价办法,是防止个人集权专断的最好办法。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要“适时”,要掌握“火候”,就要做到:(1)会议主持人要善于掌握会议的进度,当讨论已经很充分, 已经使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充分发表时,要及时付诸表决,不能久拖不决,打疲劳战。(2)当讨论还不充分时,不管时间过去了多少,都应该继续讨论,不要急于表决。要按照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的“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3)要有正式会议的决定, 绝不能以“一把手”或会议主持者作总结的办法来代替表决。(4)作出正式会议的决定,要考虑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运行方式。由于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践形式不同,决定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协商制、票决制或独断制,但是,应当尽可能坚持票决制,坚持做到个人的意见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个人的决策受到相应的制度约束。而党组织内部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有表决时过半数,才能形成会议决议。
(五)要有违规处理的制度
对违反科学决策的行为应当有及时举报、及时查处的制度。这是对“一把手”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过去由于我们的一些重大问题的错误决定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造成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造成腐败严重蔓延的教训已经十分深刻。建立这种制度就是要做到:(1)建立鼓励领导班子成员对违反重大问题决策规定情况的举报“一把手”的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进行举报是对党、国家和人民负责的表现,应当有一种具有正面激励作用的举报制度。(2)凡是对违反重大问题决定制度规定的正式举报,上级部门必须组织具有行政裁决权和查处权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对重大问题决定的错误进行及时的诫勉谈话,采取必须的纠正和调整措施,避免更重大的损失。(3) 对在重大问题决定上严重失误的“一把手”要作出严肃的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六)要制定落实方案,确定专人负责
党委会议集体作出决定、决策后,必须制定执行的方案和措施,责成专人负责,否则,再好的决定、决策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抓住了这六个环节,严格执行这六个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就能在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很好的贯彻。忽视任何一个程序,都将导致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因此,对于民主集中制,我们不能仅仅体现于实体性的规定上,而必须从工作机制、运行程序上加以保障。
三、独立考核,准确衡量“一把手”的先进性
干部考核工作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在干部任用中坚持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基本前提。对“一把手”进行准确的考核,有利于正确识别、客观评价“一把手”,对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防微杜渐、预防腐败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一把手”评估考核制度还存在着没有专门机构和考核体系、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方法单一、缺乏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效果不好、考核参评人员结构不科学等问题,而且存在以硬化任务(如GDP)指标完成的数字论英雄的现象。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就应该建立对“一把手”的定期评估考核制度,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专门负责对下级的党政“一把手”进行评估考核。为此,要把握好七点。
(一)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首先,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一把手”所履行的不同职责,提出不同的考核要求。不能厅局级“一把手”和县处级“一把手”考核指标一样,也不能党委“一把手”和政府“一把手”考核指标雷同,企业“一把手”和党政“一把手”的标准也是不能相同的。其次,要有全面性。考核内容要涉及经济、政治、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正和政治稳定、单位文化建设等方方面面。既要重视GDP增长,又不为数字所困;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局,评价实绩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第三,要突出重点。要选择那些综合性强、涵盖面广的指标。同时,还要突出本单位和部门存在的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难点问题的解决。第四,要有合理性。指标不能过高,也不能太低,既切实可行,又必须经过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第五,要有可操作性。凡是能量化的指标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也要作出明确具体的定性要求,要使考核指标做到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
(二)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使平时考核逐步走向经常化和规范化
平时考核可以为任职前考核、届中届末考核和年度考核积累材料,提供情况,因此,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平时考核。现在一些地方实行领导干部表现情况季度登记卡制度,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内容,由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填写,每季度末由主管领导审核填写意见并存档,作为其他考核的依据。这种做法值得在“一把手”考核中借鉴。同时,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平时考核,负责考核工作的人员,每年要保证一定的时间深入了解情况,要及时收集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信息。在信息化时代的条件下,一定要有相当数量的人关注BBS和网民对某个领导和部门评论的信息。虽然网民对干部评价的信息,不能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考察干部的一个渠道。只有掌握党政“一把手”的平时表现,才能为其他考核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改进考核方法,发挥巡视、审计、信访在考核中的作用
巡视组要针对巡视中收集的信息,认真了解情况,如果反映“一把手”的情况比较严重,要及时做好材料的移交工作;如果是一般的错误和问题,也要记录在案,作为考核的依据。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考核结合起来。要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做好党政“一把手”的经济责任衡量和离任审计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准确定性,并同“一把手”的考核挂钩。
(四)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健全考核机构
其一,要健全专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为考核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对“一把手”考核的专门机构,并不一定要成立单独的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在党委组织部门里,但是,必须要有专门的人员和职能来承担“一把手”的考核工作。其二,要不断提高考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把那些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干部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考核队伍中来。考核人员要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经济工作、党建工作的相关知识,并能够用辩证思维的方法观察和识别干部。考核人员要定期轮换,防止形成腐败共同体,影响考核的科学性。
(五)由上级考核部门按照民主公正的要求来确定考评的人员结构
参加对“一把手”考评的人员,既要有“一把手”的上级领导,也要有各个部门的一般群众;既要有名人望士,也要有普通的职工群众;既要有“一把手”所在单位和部门的人员,也要有其服务或工作关系十分密切的外单位和部门的干部群众。总之,参加对“一把手”考评的人员一定要是能够就近观察“一把手”的工作,又能够比较超脱,便于公正评价的人员。
(六)对工作实绩进行公示
为了防止“一把手”弄虚作假,或贪别人之功据为己有,应当在“一把手”工作的范围内,运用媒体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进行公示。一般可按照年度来进行。在将“一把手”工作实绩公示之前,关键是要事先把“一把手”的实绩材料收集好、整理好,再经过组织部门的考察认可,最后形成公示材料。对公示材料中的主要经济指标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在收集、整理“一把手”实绩公示材料时,“一把手”本人必须如实地填写“工作实绩登记表”,然后上报上级组织部门。上级组织部门和领导班子在收到下级“一把手”交来的“工作实绩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之后,要派专门的考核组对材料中有关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调查、了解,在初步认定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公示材料。在公示栏中,或在各种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群众的反馈意见,发现“一把手”填报不实或年度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展开调查,作出结论。上级组织部门要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信息,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认真作出考核结论,并纳入“一把手”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工作岗位调整的依据。
(七)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要把对“一把手”的考核与今后的领导班子调整结合起来。要大胆起用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要把对“一把手”的考核与领导干部的提拔、降级免职结合起来。对经考核认定德才表现和政绩突出的,要大胆提拔重用,对比较差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降免职务;要把考核与发现人才,树立先进典型结合起来,通过考核,注意发现一些优秀人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宣传交流典型经验,使考核切实起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清除腐败的作用。
四、开放监督,形成多重权力制约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把手”的腐败变质也不例外。“一把手”在任职之前一般都经过了长时间的工作锻炼和组织考验,能够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由于“一把手”位高权重,在一个单位、一个地方影响力大,再加上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经过一段时间后,一些“一把手”自律意识淡化,经不住权力寻租的诱惑,从犯小错误开始,逐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一把手”本人的悲哀,同时也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巨大损失。因此,一定要从党和人民事业的大局出发,建立起预防“一把手”蜕化变质的警示机制。
(一)建立对“一把手”行使权力和个人生活的舆论监督制度
依靠新闻和群众的舆论监督方式,对“一把手”行使权力和个人生活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防止有问题的“一把手”被“带病提拔”;对已经存在问题的“一把手”进行揭露,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对于处在问题萌发期的“一把手”进行舆论监督,可以避免其小错误酿成大错误;对于有腐败倾向的“一把手”,可以起到预警的作用,促使其悬崖勒马,改正错误。因此,舆论监督对于预防“一把手”违纪违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必须在已有舆论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更为有效的新闻和群众的舆论监督体制和机制。
1.要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步伐,保证记者有“不怕犯上”的权利和充分的职业安全
中共中央在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中,以专门的章节对舆论监督进行了规定,因此,加快新闻立法,用法制的手段规范舆论监督,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要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制定《新闻法》一定要充分考虑新闻媒体具有监督本地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新闻媒体有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监督“一把手”的权利,首先要有充分的条件保障新闻媒体的领导和新闻记者的职业安全,不能因为批评了领导就丢掉了自己的“位子”,影响了自己的“帽子”,甚至失去了自己的“本子”(职业资格证)。为了保证媒体领导的职业安全,要做到媒体领导的任务和异动要经过党委会集体研究并表决通过,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向党委会陈述对其任免和异动的充分理由,决不能由“一把手”个人拍板决定。如果对于某个地区和部门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当地人民群众反映很强烈,上级领导部门和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等部门可以对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做出不同的反映。
2.建立舆论监督的及时反馈制度
凡是涉及到对于“一把手”的批评性报道,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面组成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公布于众。各级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各级“一把手”的调查处理情况,要通过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开发布。纪检、监察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和善于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将新闻媒体的曝光与职能查处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做到新闻媒体一旦曝光,纪检、监察部门就立即介入调查,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配合,将公共事务领域中的领导权威转变为法律权威。
3.新闻媒体要真正建设成依法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文化事业单位
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防止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滥用,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所以,新闻媒体应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二者是有机的统一。现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可以将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改进执政方式和管理方式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新闻媒体作为意识形态的工具必须忠实地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弘扬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二是新闻媒体作为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具有做大做强的能力。这就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的投入,也不能实行封闭式的管理。三是新闻媒体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充分发挥党和人民喉舌的作用,才可能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中成为主流媒体。所以,监督“一把手”,防止党和人民的权力不被滥用,是主流新闻媒体的神圣职责。在新闻法制和体制尚未充分健全的情况下,新闻监督可以考虑采用司法部门异地交叉拘押、调查、审理腐败案件的方式,防止打击报复、攻守同盟、权钱交易等破坏公正的情况发生。
4.要通过立法方式界定新闻媒体监督的视角范围和相应权力
如何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监督,新闻媒体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这就不利于新闻工作者正确、有效地开展工作。应当对此作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新闻工作者监督“一把手”行使权力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本地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反映。这不是要求记者去报道决策的过程和程序,而是对重大决策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反映实际情况、反映群众的看法和意见。二是对党和政府领导干部工作作风造成的影响进行报道。即对“一把手”的工作作风造成的效果进行客观反映。反映的目的是要把广大群众对“一把手”工作作风的实践效果反馈给上级,反馈给社会,以引起大家注意,推动“一把手”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三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正由于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有支配财政拨款的权力,对集体资产有一定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力,所以,必须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纳入监督的范围。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生活方式,不是去干扰和影响领导干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而是要以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具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作风的要求去监督、评价和反映情况,把领导干部的生活方式定格在党的纪律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有充分赋予新闻记者以监督“一把手”社交圈、生活圈的权力,才能形成制约“一把手”在八小时之外违法乱纪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
5.要使群众的舆论真正成为一股制约、监督的力量
如前所述,群众对干部的评论,特别是对“一把手”的评论是民意,是公意。我们不排除群众中有人因为各种原因会产生对“一把手”感情用事的评价和意见。但是,如果绝大多数的群众对“一把手”的评价和议论,特别是对“一把手”的个人生活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评价和议论都大体一致,那么,这个评价应当是比较准确的,应当引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应当把大多数群众对“一把手”的意见作为调查、检查、警示的依据,甚至适当进行组织处理的依据。充分重视来自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对帮助“一把手”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教育挽救失足者,及时预防腐败,都有极大的好处。只有重视群众的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民主的积极性才会得到充分的调动,“一把手”才会始终做到谦虚谨慎,严以律己;上级领导部门工作起来才有底气,不怕得罪人;干群关系才会密切;党的领导才会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应当建立这样的一种制度: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巡视组应经常性地深入社会,到群众中去,以普通观察员的身份,听取老百姓的街谈巷议,听取他们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评价。
(二)建立上级部门对“一把手”工作情况经常性监督的巡视检查制度
1.进一步明确各级巡视机构的巡视对象,重点加强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对巡视制度明确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目前已经组建了中央巡视组,对省部级干部进行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组建了巡视组。由于我国政权机构实际上存在五级,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乡(民族乡)镇,因此,有必要对省级、地(市)级巡视组的巡视对象进行明确,使他们各自肩负起对辖区内的各级“一把手”的巡视任务。巡视对象明确,就可以集中精力,抓住关键人物进行经常性巡视。
2.增强巡视机构相应的职权和权威,以提高巡视效果
目前中央巡视组的成员一般从刚离开工作岗位、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中选任,从发挥这些领导干部的余热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些领导干部毕竟已经到了可以退休的年龄,长期在外生活,他们身体能否吃得消?能否有充沛的精力和旺盛的志气去工作?能否始终有高度的责任感?这都需要从管理学的角度去考虑,而不能仅仅从政治觉悟和党性要求的角度考虑。作为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当把巡视组成员纳入正式的干部编制序列。赋予他们相应的责、权、利,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有光荣感、成就感和责任感。同时,巡视组的战线过长,几年才将全国巡视一遍,很难对巡视对象形成持久的无形压力。此外,《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只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实际上又使巡视机构的权威打了折扣。因此,建议在我国今后的巡视工作中:(1)巡视机构应该成为常设的法定机构, 通过党内法规或者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机构的设置及其工作的程序和规则,使之运转有章可循;(2)定期轮换巡视人员。巡视人员在一个地方的任期不能太长,一段时间后,应该与其他地方和部委的巡视人员互换;(3)应该赋予巡视机构必要的权威。巡视机构既可以主动巡视,也可以直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把手”的申诉和控告,并享有对违纪违规“一把手”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权力。
3.正确处理好巡视机构、纪委及组织部门的关系
目前的巡视机构由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派出,实际上是纪委和组织部门监督下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伸长了的手”。因此,在明确赋予巡视机构必要的职责和权力的基础上,纪委和组织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巡视机构的巡视结果,使巡视机构巡视的结果能够真正成为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持久动力,这就必须处理好巡视机构与纪委、组织部门的关系。在纪委和组织部门与巡视机构的关系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纪委和组织部门一定要利用好巡视机构的巡视结果。对于巡视机构所反映的问题,纪委和组织部门必须要有处理结果反馈,要真正给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否则,轰轰烈烈的巡视制度就会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形式。
4.加快建章立制,使巡视机构的巡视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通过建章立制,使巡视工作有章可循,是保障巡视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巡视制度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以下一些基本内容,以保障巡视制度的健康运行:一是要规范巡视工作组织领导体制,明确纪委、组织部门与巡视机构的关系。二是必须明确规定巡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职责,落实巡视机构的物质和组织保障。三是必须规范巡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使巡视工作有序进行。四是必须规范巡视机构人员的准入机制,保障高素质的人员源源不断地充实到巡视队伍中来。五是要赋予巡视组成员有充分的调查权和视察权,要规定被调查和询问人员有向巡视组成员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
5.改进巡视组的工作方式,真正掌握被巡视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巡视组要掌握被巡视地区的第一手资料,必须深入群众,必须取得当地群众的信赖,必须有治党必严的举措。因此,应当改进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一是巡视组的巡视和检查工作要公开化。要让当地的普通干部和群众都知道巡视组的工作目的、工作地点、工作电话和工作场地,让普通干部和群众把巡视组作为一条表达意见和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二是要给巡视组以充足的经费,保证其独立进行巡视和检查工作。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上,不要当地党和政府部门资助,最好不要当地党委、政府办公厅接待。当地党和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为巡视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联系或联络。三是巡视组的工作要用相当多的时间去进行明察暗访,深入到普通老百姓的居住社区、家庭,深入到工厂、农村、事业单位,深入到群众反映问题和意见比较多、比较集中的地方去了解情况,体察民情和民风。只有巡视组自己观察到的,有切实感触的材料才是真实可靠的,只有这样做,才可能向上级部门反映真实的情况和问题。
6.充实巡视内容,把权力监督制约、总结执政经验和提高执政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开展的巡视制度,主要是从加强党的监督,防止腐败这个角度考虑的。然而,在普遍开展巡视工作时,就会遇到好的情况和不好的情况。如果我们的巡视组只是关注存在的问题,而对一些好的情况和典型经验只是作一个情况反映,这就远远不够。巡视组成员是长期在党和政府部门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对党的执政方略和执政理念都非常清楚,他们完全可以在巡视过程中,对一些好的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进行总结,上升到经验的层面去加以提炼,甚至提炼出可以推广的制度。巡视检查组不仅应当是我党加强纪律检查的尖兵,还应当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园丁。
(三)建立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一把手”问题的诫勉和提醒制度
在审理腐败案件的过程中,腐败分子在总结自己的犯罪轨迹时,都要谈到当上“一把手”之后,权力不受制约,天高皇帝远,疏于教育和帮助的深刻教训。所以,建立健全“一把手”问题的询问和提醒制度十分必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进行了这方面的初步尝试,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1.要在对“一把手”选拔任用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诫勉和提醒的方式反馈给拟任人
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一把手”的优点和缺点,应该在下发正式任职通知的时候,一并反馈给“一把手”。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下级“一把手”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实施考察、决定任用、任前公示以及在与专门监督机关的联系过程中,都会听到关于“一把手”拟任人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其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一定会有所反映。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党委的任命决定时,要主动将选拔任用过程中,干部和群众对“一把手”问题的反映,通过谈话的形式,明确告诉“一把手”本人,使“一把手”在刚刚走向主要负责人领导岗位工作的时候,就知道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自己有哪些意见,时时提醒自己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2.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一把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将对“一把手”进行经常性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谈话和诫勉的方式反馈给“一把手”。通过改进对领导干部不换届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和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做法,改变组织人事部门对“一把手”的静态监督管理的模式,建立动态的监督管理机制。
3.掌握诫勉和提醒的原则和科学方式,增强诫勉和提醒的效果
掌握正确的诫勉、提醒的原则和方式,是增强诫勉和提醒效果的有力保障。“一把手”是一个公众人物,具有自己的鲜明个性和人格尊严。因此,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选派作风正派,谈话艺术强的领导干部对“一把手”进行谈话和诫勉。在谈话和诫勉过程中,要讲究谈话的方式和艺术,要做到忠言不逆耳、良药不苦口;谈话要有根有据,实事求是,既要肯定“一把手”所取得的成绩,又要诚恳地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做到既告诫又勉励;在谈话的内容上,既要针对“一把手”的德、能、勤、绩等工作业绩,还要针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生活作风情况;在谈话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笔谈、座谈、个别谈话等传统谈话方式,还可以采用诸如网络、邮箱、电话等现代技术手段,避免面对面谈话的尴尬,提高谈话效率。
(四)建立信息畅通、处理及时的群众举报和检举制度
“一把手”从事领导工作,需要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一把手”在一个地方生活,也需要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所以,“一把手”的言行,不可能游离于群众的视野之外。何况“一把手”位高权重,是大家关注和议论的中心。在已经揭露的腐败案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而获得突破的。因此,要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检举,为人民群众对腐化堕落的“一把手”进行检举揭发提供一个更加畅通、方便的制度化平台。
1.明确对“一把手”进行举报的受理机构
鉴于“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应该将受理“一把手”问题的举报从众多的举报中心中剥离出来,加以明确。受理“一把手”的举报中心,应该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各级检察院的举报中心直接受理。
2.明确举报“一把手”受理机构的职责职权
将受理“一把手”的举报机构剥离出来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在对“一把手”进行举报时,应该向哪一级的举报中心举报,她们各自的职责是什么,以使举报途径更加畅通,处理更加及时。
3.拓展新的举报手段
信函举报、电话举报和面谈举报,是我国人民群众习惯的三种传统举报方式。实践证明,这三种举报方式都为纪检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犯罪线索,为惩治腐败现象做出了重大贡献。只要线索具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采用任何形式举报都能实现举报目的。因此,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向,选择适当的举报方法。但由于目前腐败现象更加复杂,腐败分子在聚敛了大量财富以后,一有风吹草动,往往立即携款外逃,或者加紧消灭证据,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巨大困难。传统的举报方式,很难避免走漏风声,很可能造成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既有利于提高举报效率,又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新型举报方式。如代码举报制度、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举报网站等,这些都是值得今后大力推广的较为理想的举报方式。
五、建设弹劾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弹劾是指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处分和追究其领导和法律责任的政治行为。弹劾用以追究违法和严重失职行为,弹劾案一旦成立,被弹劾者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弹劾的法律后果非常严厉。实施弹劾制可以比较直接地表达民意,可以迅速将犯有重大失误和过错的官员拉下马,避免继续造成重大的失误和损失。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弹劾制度的有关规定。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论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问题时,已经很明确地提出了建立弹劾制度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弹劾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改革开放已经有20多年了,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公民的意识也有了比较大的提高,实行弹劾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弹劾制度的建立。
我国弹劾制度所涉及的对象不宜过宽。对于一般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或者工作人员采用一般的质询、撤职和罢免程序即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而对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一把手”的违宪、违法犯罪、失职行为,则应该启动弹劾制度。通过建立弹劾制度,启动弹劾程序,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审理,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对其立案,并启动撤职和罢免程序,这样就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并尽可能避免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的特点,弹劾案的提出,可以考虑由人大来承担。在人民代表大会例会期间,由人大代表团、或者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主席团提出;在人大闭会期间,则由人大常委会提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可以提出弹劾案。弹劾案一般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理由。弹劾案提出后,应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理。审理弹劾案,应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和专家组成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审议,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会议以多数票通过决定弹劾案是否成立。如果弹劾案成立,则对被弹劾者立案,并启动撤职或者罢免其职位的程序。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国家政权的执政党,要真正实现人大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必须处理好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关系。因此,要建立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相衔接的制度化平台。建立人大对重大失误“一把手”的弹劾制度,需要注意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履行弹劾权的关系。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一是党委“一把手”如何弹劾。根据宪政体制,人大是不能对不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的党委“一把手”进行弹劾的。如果党委“一把手”同时是政府“一把手”,则人大可以对其行政职务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弹劾,如果党委“一把手”不兼任政府职务,则只能在党内进行“弹劾”了。二是人大在履行弹劾权时,怎样体现党管干部原则,怎样协调好党委与人大的关系。要使党内建立健全弹劾制度,必须在《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如何使询问、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更具有操作性,如何使询问、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与弹劾制度贯通,形成为一个整体。目前,《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规定可以提出询问、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时还缺乏必要的程序条件保证:第一,地方党委的委员很难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运用这种权力。因为地方各级党委的委员要个别提出对自己同级或顶头上司的罢免或撤换的要求,有极大风险,而且也很难达到目的。如果某个地方党委的委员联名提出询问、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要求,又违反了党内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要保证上述权力能成为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发扬党内民主的手段,必须设置在召开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的时候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这就必须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这样就使党委委员在党的会议上,按照组织程序运用权力,而且也便于上级党委分析和了解情况。第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同级委员的依据。条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就很难操作。因为一是不好把握提出罢免或撤换的分寸;二是可能会出现滥用民主监督权力,干扰和影响正常领导工作的情况;三是如果同级委员中有问题,就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来查证,由组织根据党纪法规来决定是否罢免或撤换,同级委员根本无法作出这样的判断。监督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只能是在例外的条件下运用。所以,条例作出各级地方党委委员可以对同级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规定,应当以有相当多的同级党委委员对某一个党委委员的工作不满意,认为他不称职,感觉如果这样的同志继续呆在领导岗位上就可能影响党的工作为提出罢免或撤换的依据。
可以考虑在完善《条例》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有关程序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党内弹劾制度。建立党内的弹劾制度,就是要在各级地方党的委员会里建立对“一把手”违法失职行为的惩处制度。关于建立党内的弹劾制度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将各级地方党的委员会作为对“一把手”的监督主体;第二,各级地方党的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定期审议党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审议“一把手”的工作;第三,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对“一把手”提出弹劾要求,并按一定程序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第四,党的委员会可以就特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进行表决,如果有多数委员同意弹劾案成立,就应当立即启动弹劾程序,并同时停止“一把手”的工作。只有建立健全了党内的弹劾制度,党内民主才会进一步深化。
六、专门培训,提高领导素质
现在,党中央越来越重视干部的培训教育,不论是经费的投入还是师资力量的配备,比过去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对如何重视对“一把手”的培训,如何开展对“一把手”的培训,还缺乏宏观思维和战略部署。对“一把手”的培训尽管一直在进行,但仅仅是专项性的培训,或者是围绕某一项中心工作开展的短期培训,而缺乏上岗之前系统的培训和针对不同类型单位工作要求的特殊岗位“一把手”的培训。
(一)要建立对“一把手”培训的专门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正处于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机遇期,以及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些新环境、新形势,给我们党的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在颠覆与反颠覆、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中赢得主动;如何在参与国际竞争获得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又能自觉地抵制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和腐朽思想的渗透;在完善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高度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这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问题,是每一个“一把手”在工作和学习中要遇到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这就需要“一把手”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这就要求培训部门倾力构造“一把手”学习培训的知识结构和体系,就要编写出适合各级各类各“一把手”需要的培训教材和读本,还要为“一把手”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能力,建立相应的模拟情景和案例教学库,使“一把手”通过学习,对照干部素质的要求,明晰自己的差距和不足,针对这些差距和不足进行深入学习和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一把手”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改变干部教育培训“一锅煮”的局面,建立专门对“一把手”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对“一把手”的培训,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来进行,特别是根据“一把手”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进行。
(二)要加强和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
“一把手”培训属于干部培训的一种,但“一把手”工作的性质和责任,必然要求“一把手”的培训与其他干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以必须加强对“一把手”教育培训的创新。一是科学界定教学内容。“一把手”的培训应该着重进行战略思维、宏观把握能力、管理和领导科学等方面的训练。二是注重课堂教学的多样化,由于“一把手”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学习能力,应该避免满堂灌,老师上边讲,学员下边记的教学方式,多采用参与式、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把教师授课与学员自学、研讨结合起来,课堂教学与实践调研结合起来,更多采用模拟教学、情景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三是要注重课外教学的灵活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四要注重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尽量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科技成果,这不仅仅有利于教学,而且还有利于学员对这些新技术的了解和掌握。
(三)建立健全“一把手”参加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把手”缺乏学习的内在动力,这是当前“一把手”培训中的最大问题。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直接、持久地激发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热情,使干部真正认识到培训、学习、提高的重要意义,产生“我要学”的强烈愿望。健全和完善干部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需要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形成推动干部学习的正确导向,在教育和管理上加强约束。这就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解决好干部的能上能下问题,增加干部学习提高的压力和动力。二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等制度。主要是考察干部的理论程度、学习态度,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和水平。这里既包含对干部平时学习的考试考核,也包括对在学校培训期间学习情况的考核。在考核考试之后,对学员的学习表现,成绩、理论素养、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形成书面材料,找出差距,提出要求,能够给人事组织部门在任用干部时提供参考,并督促学员学习。三是加强对“一把手”培训的日常管理。“一把手”在教育培训期间,能否集中精力搞好学习,自觉为提高自己的素质而勤奋学习,这是对“一把手”思想政治素质极好的考验机会。因为,在干部培训学校,没有自己的上级、同事、下级和家庭的监督,没有具体的工作任务,没有在本地区和单位那么引人注目,有的“一把手”就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有的“一把手”在培训期间外出赌博、嫖娼;有的成天会亲朋好友,吃吃喝喝,联络感情,拉关系擅自外出;有的学习不认真,也不进行深入的思考,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表不负责任的议论;有的“一把手”将自己的办公地点挪到培训机构,整天车水马龙,秘书陪伴,影响恶劣;有的“一把手”为了拿到学历,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次集中学习的机会。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培训的效果,特别是严重败坏了党的优良学风。因此,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同干部培训学校共同研究,加强“一把手”教育培训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建设,在一定的前提下,赋予干部培训机构考察干部基本素质、水平和能力的部分职能。应该制订严格的学习纪律,保证“一把手”能以一个普通学员的身份搞好学习。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要有相应的负激励措施,不符合学习要求的不能颁发培训证书,而对那些能够遵守纪律、学习认真、成绩好的学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写入档案,成为未来评价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应建立“一把手”任职资格认证制度
随着现代化分工的精细和工种、行业的专业化,对某一个专业领域的工作实现任职资格的认证制度,已成为当代职业选择和职业人才聘用的一个重要关口。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实际上就是建立一个资格准入制度。建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只有受过专业训练,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有资格进入某些特定的行业工作。但是,在从事管理和领导工作中实行资格认证,好像还闻所未闻。实际上,作为管理者和领导者,实行资格认证最有必要。管理者和领导者从事一个单位、部门和一个行业的管理,既要较好地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特定任务,又要调动本单位和部门职工的积极性,为他们谋福利,推动单位和部门的发展。党和国家把一个单位和部门的国有资产、职工群众以及工作任务和目标,都委托给了“一把手”,其责任并不亚于一个飞机驾驶员或一个会计师、律师、精算师。既然开飞机、当律师、会计师、精算师,都要讲究资格,难道当一个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就不需要讲究资格吗?“一把手”是什么人都能当好的吗?“一把手”没有当好,其损失不比飞机失事,火车脱轨、驾车违章更严重吗?想想我们国家屡抓不绝的矿难、频频发生的生态破坏事故、腐败带来的精神和物质损失、重复建设和政绩工程带来的巨大浪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政令不通,基层组织变质、瘫痪的祸害,就可以深刻认识到,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抓好“一把手”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一把手”任职资格的认证制度,就是要在对“一把手”的任用之前,设立一个资格准入的制度。设立这么一个制度的目的是:第一,推动我国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促使“一把手”把自己从事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作为一个职业追求,不断提高职业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职业领导者。第二,推动“一把手”领导工作的专业化。把领导干部的职务同职业资格联系起来,有利于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一种“学习、学习、再学习”的风气,特别是形成一种公平竞争、激励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把领导者的心思和精力集中到学习和工作上来。“一把手”领导工作的专业化,有利于在党和国家的各项管理事业中,增强预防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尽力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三,有利于干部人事部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干部,给那些跑官、买官、要官的人和卖官、送官的人设置一道比较难以逾越的障碍,提高腐败的成本和难度。第四,有利于开辟更加广泛的人才资源,扩大干部人事部门用人的视野,改变领导干部的任用特别是“一把手”的任用在“小圈子”里选人、论资排辈选人的弊端。
收稿日期:20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