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技术目标、理论分析与现实挑战_精准扶贫论文

精准扶贫:技术目标、理论分析与现实挑战_精准扶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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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23.8;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5)8—156—162

      我国自1986年成立专门性减贫工作机构并开始对农村贫困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除,而此前主要通过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自发减贫效应并辅之以救济式扶贫来消除贫困。此后,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①经历了大规模开发式扶贫阶段(1986年-1993年)、八七扶贫攻坚阶段(1994年-2000年)、新世纪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阶段(自2001年始)。伴随经济的稳步增长以及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推进,中国贫困人口的数量和比例都得到大幅度减少,从1978年的近2.6亿下降到2010年的2688万。②贫困人口的分布状况也由上世纪80年代的普遍式分布为主转变为相对集中于少数自然条件艰苦的地理片区,以及分散各地的“插花贫困”和社区里的个别贫困为主。随之而来,在贫困瞄准单位方面,经历了由大片区到贫困县再到贫困村为单位的变化过程。[1]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式特征来看,则经由了前期以贴息贷款为主的信贷扶贫计划与区域开发计划相结合,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受多元性、参与性发展话语的影响,更倾向于以人为中心的扶贫方式。[2]

      其实无论是缩小瞄准单位也好,还是更精细化的扶贫方式也好,本质上反映了中国的扶贫政策在面对农村贫困状况的新变化时,从扶贫机制上由主要依赖经济增长的“涓滴效应”到更加注重“靶向性”对目标人群直接加以扶贫干预的动态调整。而具体到每次扶贫纲要调整、扶贫模式的改变、具体扶贫专项政策的丰富,其背后都折射着扶贫政策制定者与反贫困领域研究者对贫困和反贫困内涵与分析框架认识的更新,对既有扶贫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的解决之道的学理思考。本文的具体研究对象便是中国扶贫政策和机制最新的变化——精准扶贫,笔者试图通过作为行动的和互动的贫困研究的前人成果来解析精准扶贫在贫困研究技术层面的靶向③,以点明中国扶贫系统启动精准扶贫机制背后的技术改进背景;通过公共管理学里的中央—地方关系、社会学里的社会控制以及“社会成本”这三种视角,来对精准扶贫进行理论解析和反思;通过归纳精准扶贫在中国社会现实中所面临的挑战,来呈现现实中农村贫困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扶贫领域这一“多种知识话语和不同利益群体争战的地方”的别样面貌。

      一、精准扶贫的技术靶向:瞄准目标偏离和精英捕获

      精准扶贫作为2014年提出的中国扶贫系统的新工作机制和工作目标,官方定位为“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在扶贫工作一线实践者眼中,精准扶贫的核心内容和理念通常被归纳为“扶真贫”和“真扶贫”。这一机制出台前的政策准备可追溯自2009年国务院扶贫办和民政部等部门为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对接而开展的贫困户识别与分类工作④,以期为不同类型的贫困户提供差异性和针对性的扶持。

      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提出不仅对扶贫实践有着重要的制度指导和价值导向意义,而且在技术层面和此前国内扶贫研究学者对过往扶贫机制和行动所存在问题的讨论有着明确的互动与回应。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来看,其本身代表着扶贫新政策在对象群体的确定和实现政策目标的途径上的日渐完善化和精准化的努力。从贫困研究的视角来看,精准扶贫本身更是对中国扶贫工作为在由特定区域扶贫转向特定群体扶贫这一转型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瞄准偏离问题和精英捕获现象开出的新药方。

      (一)瞄准目标偏离与精准识别

      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瞄准精确率和效率关系到扶贫资源能否传递到目标人群,是非常关键的工作环节。理想的扶贫瞄准,要能在满足一定效率的前提下最大化地使政策对准的贫困者获益。而精确率差的扶贫瞄准则往往出现如下两种情况:“符合条件的目标群体没有全部受益(Ⅰ类错误,弃真型误差),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人享受到了社会政策(Ⅱ类错误,存伪型误差)。”我国的扶贫瞄准机制在2001年以前主要以贫困县为瞄准目标,而之后则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将瞄准目标拓展到贫困村,并对贫困村内的贫困户进行了初步的建档立卡工作。瞄准目标由县到村的转变包含了如下两点原因:在县域内有限的扶贫资金往往使用分散、漏出较高、瞄准有效性低;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贫困地区整体而言有效,但对于贫困人口而言则不太有效。[3]以贫困村作为瞄准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平衡扶贫资源投入使用的效率、成本与原子化的贫困户需求差异性二者矛盾的折中之举,并且由于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较高,这一方案在理论上理应较大地提高扶贫瞄准的精度并使贫困村民能更好地获得扶持。然而,不少的贫困研究者发现,在瞄准村以后我国的扶贫开发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瞄准目标偏离现象。例如,李小云等的研究发现,尽管我国的扶贫开发重点村的选择对贫困村有着较高的瞄准率,但不同类型的扶贫资金的使用在村级瞄准上仍有较大的差异性,而在村内依托项目进行的目标瞄准则出于捆绑条件等原因往往不能覆盖贫困群体的大多数。[4]瞄准目标偏离对扶贫工作的影响主要在于会降低扶贫政策和项目实施的效率和有效性,从而直接导致政策和项目实施结果同预期目标相背离。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瞄准目标偏离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精准识别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结合自上而下的建档立卡工作小组下乡录入加自下而上的村庄集体评选贫困户的组织方式,经申请评议、公示公告、抽检核查、信息录入等程序,试图建立科学系统性的贫困村和贫困户识别系统并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以减少过往瞄准目标偏离的问题,提高瞄准的准确性。此外,对识别出来的贫困村和贫困户还将按周期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以克服以往瞄准目标静态、滞后的弱点。

      (二)精英捕获现象与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

      在国外的发展研究领域,已有较多的研究证明当外部资源输送进入社区时往往会出现精英捕获(elite capture)。精英捕获是指本应该惠及大众的资源被少数群体(常常是政治或经济上有权力的集团)占有,从而导致在政治和经济上权力较弱的集团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扶贫实践中通常在村庄层面表现为扶贫资源向经济基础好、容易出政绩的村倾斜,以及在村庄内部表现为“扶富不扶贫”。精英捕获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内部出现了社会分化并产生了社会精英群体,另一方面是于在社会转型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尚未建立或健全。国内的贫困研究者对于扶贫领域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其中的精英捕获现象予以了特别的关注。李小云等对一些到村的具体扶贫项目进行的受益群体分析表明,贫困户、中等户、富裕户三者的受益比重分别为16%、51%、33%,贫困户受益比重要远低于中等户和富裕户。张倩对内蒙古牧区牧民的调查也发现,该地近年来畜牧业发展项目的分配情况存在明显的精英捕获现象。[5]邢成举等对扶贫项目和资源在下乡过程中的资源传递进行了分析,并将精英捕获的产生机制归纳为5点,这其中既有内在性的因素(如社会分化与村庄精英向“盈利型”的嬗变,参与式发展的内在悖论及精英偏好)也有外在性的因素(如项目中信息的不对称与“门槛效应”)。[6]扶贫项目实施中的精英捕获现象会减弱扶贫项目的公正性,直接损害到项目真正的目标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的利益。故此,通过强调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精准扶贫直接瞄准了以精英捕获为代表的扶贫资源分配、传递和使用中的不公。凭借逐村逐户地分析贫困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帮扶计划,强化对扶贫对象的全面及全程的监测,并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识别、帮扶、管理的成效进行量化考核,精准扶贫从技术层面对精英捕获之症下药的意图不可谓不明显。

      二、精准扶贫的理论解析

      对精准扶贫本身而言,若从技术层次来看,无论是方案文本,还是具体的实践,都只是一套技术特征明显的工作机制和一个值得追求的工作目标。但若进一步将思路扩展到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层次,例如通过中央—地方关系、社会控制以及“社会成本”三种视角,则能对精准扶贫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与反思。

      (一)中央—地方关系视角下的精准扶贫

      在公共管理学及行政学的研究视域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核心研究问题之一。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前提是权力,而政府间关系问题在本质上则是权力在政府纵向和横向之间划分的问题。在行政领域,我国有着悠久的中央集权传统,而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断地向地方下放权力,“高度集权的单一化中央—地方关系格局已被打破,地方政府的职权得以扩大,地方利益得到了确认”。[7]这种地方政府自主权逐渐扩大的趋势也出现在了扶贫领域,例如扶贫资源的分配与管理方面出现了通常所谓的“重心下沉”。当然,在一般的中央—地方结构里,中央指中央政府,而地方则通常包括省、市、县、乡政府这四级。而在农村扶贫领域,村庄一般是作为扶贫项目开展的载体,村干部具有村庄自治的管理者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发挥衔接国家资源下达和农民需求上传的作用,对扶贫项目的获得、开展和效果有重要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精准扶贫时还应增加村庄这一重要行动者,即采用中央—地方—村庄关系这一结构。

      在笔者看来,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在中央—地方—村庄关系这一视角下有如下制度性特征:(1)事权在地方内进一步下移,扶贫资源传递层级减少。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确定扶贫村和贫困户,原则上掌握了扶贫项目的审批管理权,县的角色得到强化,而市的事权角色弱化,乡虚化。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要减少扶贫资源传递的损耗,提高扶贫政策的实施效率,增加地方在脱贫方式上的自主性。(2)监管权向上提,中央二次监管的可能性增加。省和市负责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建档立卡、信息化及全国性扶贫信息监测系统的建立,使得以后来自中央层面的监管增强成为可能。这也符合目前在国内行政工作中为防止基层政府政策执行阻滞,高层级政府强化对基层政府动态垂直监督的趋势。(3)国家入村直接面对农民,代理人角色弱化。精准帮扶所依托的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制度意味着国家以“帮扶”的名义派出干部进入村庄直接参与对贫困的治理,防止扶贫资源在村庄内为村干部等体制内或体制外精英攫取。总之,采取中央—地方关系的视角有助于我们去解读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在技术性的表面下的国家治理意图。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精准扶贫

      社会控制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1901年其《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罗斯认为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和目的的社会统治,具体包括法律、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宗教等几十种工具。[8]经过后续学者的拓展,社会控制概念和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广义的社会控制包括“社会组织所运用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行为、价值观念实施规范和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则指“对社会越轨行为实施惩罚和教育的过程。”[9]从此意义上说,贫困便可被视为一种社会越轨,而对贫困者的扶贫行为则具有对越轨行为进行惩罚和教育的色彩⑤,故而保持一定贫困的存在既具有激励社会各阶层、维护社会秩序等“正功能”,又具有危及社会稳定等(例如贫困人口大量增加并流动)“反功能”。对于解读贫困与扶贫行为而言,社会控制理论里的标签学派(代表人物贝克尔和莱默特)视角独特,其理论根源于符号互动论,注重探究越轨的过程而非其原因。标签学派认为一种行为及其违反者只有当被他人标签为越轨时才变成了越轨,故而越轨本身便是社会控制的产物。

      对于精准扶贫而言,其本身具有直接以贫困者为目标并进而对其行为进行干预的显著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社会控制的某种形式。具体而言,精准识别通过对贫困者建档立卡、公示公告、信息录入等步骤,将经济收入低的农户从生活的社区民众中区隔出来并标志为“贫困户”,这本身便是对其贴上了一种社会耻辱性的标签⑥,使其同社区正常的人相隔绝。标签是农户在由经济收入低的状态(初级越轨)向在社区内社会地位边缘化(次级越轨)转化的这一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其使得贫困户身份进一步固化。精准管理强调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则是对越轨者进行动态的外在控制的过程。精准帮扶强调找出致贫原因并集中力量相应地进行扶持,这在社会控制理论看来则是国家对社会成员(贫困者)所进行的惩罚性的矫治和规训。此外,由于中国扶贫政策在部分机制和手段上的延续性,朱晓阳对中国以人为瞄准目标的扶贫模式进行的研究对于从社会控制视角来理解精准扶贫也具有较高的启发。朱晓阳认为以管理穷人为目标的反贫困战略建立穷人的自组织和将穷人组织成为“穷人”的社区,使得穷人标签化和亚文化化,无论是小额信贷还是劳动力转移,这些扶贫措施无法使穷人脱离社会地位的贫困,其结果是他们被进一步地锁入“贫困”之中。[10]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从社会控制理论视角分析精准扶贫还是引用朱晓阳对管理穷人的扶贫战略的研究,都充满了激烈的理论批评色彩,容易让人产生所谓扶贫只是国家和精英为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地位的手段的感觉。但笔者绝非意在否定和批判精准扶贫,只是想从反面来强调可能会由此产生的贫困标签、贫困亚文化以及因此形成的对贫困的认同,对于国家扶持贫困者脱离贫困状态付出的努力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这一定程度上和扶贫工作者在实践中常遇到贫困者持有“等、靠、要”思想的经验现象相吻合,也就从侧面说明了从社会控制理论视角进行反思的价值。

      (三)“社会成本”视角下的精准扶贫

      政府的扶贫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其成本除了本身提供该项服务所花费的行政成本(经济维度)之外,还应包括该行为导致的社会、文化,乃至生态方面的损失,即哪怕是一项充满善意的政策也有可能带来政策目的外的负外部性,故也有社会成本(社会等维度)。不过由于政府自身及其扶贫行为的公共性,故也可以用“社会成本”来指代扶贫的行政成本(经济维度)与社会成本(社会等维度)之和。笔者在对部分县级扶贫部门和村庄的实地调研中发现,精准扶贫本身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的身份认定有一定周期,并实行动态调整,这主要是为了实现动态瞄准。然而,对县级扶贫部门来说动员乡镇干部、组建扶贫工作小组、入村入户建档立卡、动态调整等本身意味着要花费不少的行政成本(资金和工作精力),同时这还会挤占直接输送到贫困户手中的有限的扶贫资源。而在村庄层面,精准扶贫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对识别出的特定村庄和农民的一种资源输入行为,故戴上“贫困户”这一帽子对于不少农户来说都意味着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但在规模控制下指标的有限性和次级贫困户和普通农户之间经济收入差异的模糊性,有时会导致村民之间的不满和冲突,甚至演变为上访,从而导致村委会和乡政府不得不花费成本和精力来维稳,这可能是精准扶贫之社会成本的某种具体体现。当然,笔者指出精准扶贫的“社会成本”并不意味着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公共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并无任何“不食人间烟火”或“皆大欢喜”的纯粹理想主义的良方。笔者只是想提醒当我们在为精准扶贫所可能带来的美好脱贫图景而欣喜之时,也得考虑到全社会所为之付出的、容易被遗忘的“社会成本”。这也是笔者在基层调查时,基层干部屡屡反映的问题,觉得“工作压力大”但“吃力不讨好”。

      三、精准扶贫在现实中面临的挑战

      精准扶贫作为一种概念此前已经以扶贫到户等形式出现,但作为一种正式的自上而下开展的全面的工作机制在中央政策层面的推出是在2014年5月⑦,因此目前各省开展实施相关工作的时间还不够长,无论是贫困研究学者还是官方扶贫系统内部对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尚需要更多时日。不过,根据笔者在江西等个别省份的调研结果以及部分学者的研究发现,精准扶贫在现实中已然面临源于自身、文化与社会的诸多挑战,值得政策制定者、研究者与实践者重视。

      (一)规模控制所引起的规模排斥

      精准识别工作方案规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为国家农村扶贫识别标准,采取规模控制,即各省按2013年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发布的乡村人口数量和低收入人口发生率,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按到市到县、到乡到村的方式逐级分解。笔者认为采取这种规模控制、指标分解的方式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方面,获取所有农户的真实收入数据并与贫困识别标准对比是无法做到的,且要尽量减少贫困识别的成本并提高识别的效率;另一方面,为克服地方以及农户为获得贫困村和贫困户这一身份所附带的扶贫资源而故意多报虚报的利益冲动。尽管这种做法是务实的,但各地所获得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指标却不见得就和实际上的贫困分布情况一致。例如,有些省份在实际指标分配中采取了向以往的扶贫工作重点村倾斜的方式,而以前的非重点村(个别甚至比重点村更贫困)以及散布于经济情况较好村的贫困户则被漏出。邓维杰对四川省的研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贫困村/户因为政策上的规模控制而被排斥在精准识别之外的现象。[11]

      (二)乡村内平均主义思想对扶贫资源实际分配的影响

      由于乡村社区的相对封闭性和文化保守性,“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平均主义思想传统得以长久保持,而新中国建立后所推行的集体化运动则使平均主义思想得以进一步强化。尽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大规模流出早已使得乡村社区内部发生了社会分化,但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仍然不可小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行动者自身的行动。精准扶贫及其所附带的资源下乡进入社区,尽管在政策和机制上明确地规定要用于官方认定的贫困户,但由于在实际认定中采取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瞄准法”,即实际上是在国家控制指标数量的前提下把贫困户认定的权力下移给了社区,由熟悉彼此情况的社区成员进行讨论决定。在不少贫困村内,村民普遍对于最贫困的人群有较大的共识,但对于次级贫困户或处于贫困标准临界线附近农户的认定则往往出现分歧,而要求对这部分指标所带来的资源进行平均分配。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村庄内部处于社会分层中较低层的农户之间往往经济收入差距不大,或收入更高者其家庭开支多或负担更重(如有子女读大学者),因而谁更贫困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贫困户及其所能享受的扶贫资源与资金支持使得行动者出于自利目的都想争取,故而争取与妥协的结果变为均分。农村低保户的认定中也曾出现类似现象,有认为所受不公者甚至不惜上访,而村干部或镇政府官员出于维稳目的,往往会采用事实上轮流享受政策补贴的方式或在下一次调整时予以补偿。笔者在江西某村的调研中就发现,不少村民和村干部尽管在面对下乡的扶贫工作小组时都表示得按对农户经济收入排倒序的方法来分配贫困户指标,但实质上他们对贫困却有一种朴素的多元理解⑧,故而在资源分配行动中却采取平均主义逻辑。这种对贫困资源分配的乡土理解本身却会使得精准扶贫存在“脱靶”的风险,使得本应特惠的扶贫资源变为实质上的普惠。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市场化背景下扶贫开发有效手段不足的困境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展开,农村劳动力由农村流动到城市、由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趋势愈演愈烈。武国定等的研究表明,农村劳动力转移有促进农民收入提高、配置效应、节本效应、聚集效应和提升效应等正面效应,但其副产品“二元用工制度”和“城市二元社会”也会带来农村与内地空心化等负面影响。[12]对于扶贫开发工作而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背景有多重影响。一方面,包括贫困户在内的众多农民通过劳动力转移提高了收入,减少了贫困人口的数量,并且劳动力转移就业与人力资源培训等也是扶贫部门常用的专项扶贫措施;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导致的农村日益空心化也为扶贫部门在贫困村开展的扶贫项目的实施提出了挑战。精准扶贫在帮扶方式上属于开发式扶贫,对象范围为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在出现空心化的村庄,劳动力短缺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而不少贫困家庭更具有劳动力短缺的特征(劳动力短缺也是导致其贫困的一大原因),扶贫部门以增收为直接目标的产业扶持手段如发展经济作物、推广家畜养殖等在贫困村层面和贫困户层面都面临项目实施主体缺失或人力资本不充分而导致的失效风险,这将直接影响扶贫资源所能发挥的效果。此外,在市场化浪潮的裹挟之下,贫困村和贫困者已然完全置身于商品经济的激流之中。精准扶贫在煞费苦心地识别出贫困者后面临的一个更大难题在于:精准识别的意义只有通过有效的扶贫手段或工具使该受帮助的贫困者脱贫才能得到体现,但这显然不是一件易事。在扶贫资源投入量有限的情况下,开发式扶贫的方针使得精准扶贫也只能将主要资源投入到对贫困者援以增收扶持活动中,但贫困地区往往自然条件较差、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技术与资金贮备不足,同时面对贫困者差异化的发展需求和发展能力,扶贫部门常常处于扶贫开发有效手段不足的困境,这从全国各地扶贫开发手段雷同的情况中就可见一斑。此外,当扶贫手段无法培育增强贫困者的发展能力时,市场化的风险和冲击会使其面临更大的脆弱性,故单一的发展产业等手段并不一定就能使贫困者增收,甚至可能使其面临贫困陷阱的风险。笔者认为,精准扶贫的重中之重和难点皆在于精准帮扶环节,只有扶贫手段和贫困户致贫原因与脱贫需求紧密契合,脱贫的效果才能得到体现。关注改善穷人资产状态的可持续生计理论和培育其抵御风险能力的脆弱性框架理论对于解决扶贫开发有效手段不足的问题可以有重要启示。[13]

      (四)不同村庄的贫困户实际识别标准差异的问题

      如上文所言,精准扶贫提出的官方识别标准为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但在实践中识别贫困户时各省普遍采取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瞄准法”,即把贫困户认定的权力下移给了社区,由熟悉彼此情况的社区成员进行讨论决定,待社区成员评选出后再由扶贫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建档立卡及后续的帮扶工作。社区内村民所持的对贫困标准的理解基本统一,故选出的贫困户基本都是村庄社区内的低收入者。在村庄内采取这种做法是考虑效率与成本的折中之法,本身无可厚非。但此法的一个缺点在于,由于中国各地在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在经济条件较好社区评选出的贫困户很可能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社区则为中等户,故而精准扶贫的识别过程中不同村庄的贫困户实际识别标准可能会存在不小的差异。当然,由于在精准扶贫的工作方案中,已经考虑到各地经济平均水准不同可能给精准识别贫困户所带来的影响,故而在指标分解上采取了差别对待的策略,即经济总体水平相对较高者所获得的贫困户认定比例更小,从而试图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结果。但这并不能解决不同村庄贫困户识别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精准性应是社会政策绩效考核的关键指标之一。在贫困问题仍然严重、贫困资源仍然稀缺的中国,提出和实施精准扶贫政策理念,是关键时期的关键之举,是十分必要的。扶贫政策的制定、执行者,乃至真正关心扶贫的社会各界,从理论和实践上应该弄清楚“谁是贫困者”、“贫困者的贫困表现是什么”、“贫困者在哪”、“贫困者的贫困原因是什么”、“贫困者通过扶贫得到了什么”、“贫困者通过扶贫有什么变化”这样的问题。同时也应认识到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扶贫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展开出来,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动态性、主观性、相对性、多样性和多维性的综合。作为小结,本文重点强调一下几个观点:

      第一,精准扶贫,是一个具体的战术层次的工作要求,但更应该体现为战略上、原则上、理念上的对扶贫工作的要求,这一要求不仅是对扶贫工作部门的,更应用来指导整个公共政策体系。我们不仅要知道“谁是贫困者”、“贫困者在哪”这样的问题,我们更要知道“贫困者的贫困表现是什么”、“贫困者的贫困原因是什么”、“贫困者通过扶贫得到了什么”、“贫困者通过扶贫有什么变化”这样的问题。

      第二,精准扶贫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几项工作中,基础是精准识别。提高贫困识别的精准度,有“难为”,也有“可为”的一面。“难为”是指对贫困的理解的相对性、主观性和多维性,会存在客观上的认识冲突和利益冲突;每一种不同的识别工作方案,造成的人群影响是不一样的。“可为”是在一定的识别方案确定之后提高工作质量的问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识别精准度”与“识别成本”一般是正相关的,而目前鲜有关于成本的专门研究。有关部门也需要考虑专门化的机构建设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改革扶贫办的职责、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

      第三,精准扶贫,在操作层面,要充分考虑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改变目前的自上而下、从数字出发的工作安排方式,不拘泥于简单的数量性质的“精准”,更多地服从“真实性精准”,即实事求是地反映贫困的状况。要考虑分权式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贫困数量”与“贫困程度”相结合的精准扶贫的工作安排,以更好适应地方的差异性、多样性和总体上的扶贫资源稀缺性。

      第四,精准扶贫成果的综合运用。中国的扶贫应是一个跨部门的主流化的制度架构设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是跨部门和主流化的核心枢纽,前文指出精准扶贫的核心应从“精准识别”转向“精准帮扶”,而要真正实现精准帮扶,就需要以“户”为项目单元,那就需要多部门的参与以精准应对“户”的需求多样性,而过去的开发式扶贫主要以“村”为项目单元恐怕就不适应精准帮扶的要求。

      ①同减贫这一称法相比,扶贫更突显的是政府对于消除贫困现象以及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帮助的义务、责任与正当性,而开发则是实现贫困减少的总体性工作方针,这一方针贯穿于政府扶贫工作的各阶段,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同样坚持了这一提法。

      ②2010年中国的官方贫困标准线1274元/人(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1》,第12页)。从2011年起中国大幅上调贫困标准到2300元/人,当年中国的贫困人口变更为8200万。

      ③作者采用靶向这一带有病理学色彩的概念是为了更好地说明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在技术层面的改进针对对象。

      ④在实践中贫困户一般被区分为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交叉户、五保户等等,各地有所差别。

      ⑤例如,在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前,英国对于穷人、乞丐和流民主要采取严惩为主的社会控制政策,而在之后才逐渐转向惩罚与救济并重。

      ⑥必须说明,由于在不少农村社区中由官方认定的贫困户所附带的扶贫资源属于稀缺资源,故而能成为“贫困户”本身代表具备某种社会资本,故贫困户的标签在当地社区中并不一定都具有耻辱性。但一般而言,社区民众往往对贫困户持有“不幸、无能、没本事、没文化”等负面印象。

      ⑦具体参见2014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30号文件。

      ⑧官方的贫困户认定遵循单一的经济收入的逻辑(当然,这并非是说官方的贫困户认定只考虑经济收入这一个因素,实际工作中往往包含多种因素,如不少地方实行的“几评几不评”),故而对村民进行收入差别排序从官方视角来看是可行且清晰的。然而,笔者调查发现多数农户对贫困的理解除收入外还包含消费(家庭负担,如上大学和生病)、社区内的地位、亲属关系(有亲戚做生意或做公务员者往往被认为较好)等因素,故而有不少农户觉得次级贫困户“情况都差不多”,即难以差别排序。此外,不少农户认为部分贫困者之所以贫困是因为“好吃懒做”,而对此种人给予资源不符合他们理解的公平正义,在他们看来平均分配外界扶持其的资源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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