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视野下新疆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疆论文,视野论文,民主论文,民族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20(2012)04-0076-05
民族的产生、发展、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各民族有了充分的发展才有自觉的融合,直到达到高度发展才能在阶级消亡、国家消亡后最终实现民族消亡。社会主义时期不是民族消亡时期,而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时期。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是中国新时期民族关系的最新概括,这决定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互助,推动和谐民族关系。
新疆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新疆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和谐民族关系的核心在于建立与当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政治民主秩序,以制度建设、制度安排作为解决民族矛盾、协调民族分歧的制度保证。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政治制度完善的手段,是一种政治机制,能够在实现各民族有序参与自治权利、利益平衡、增强政治认同方面,在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存、包容差异、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方面发挥出促和谐的重要作用。
一、协商民主为新疆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了体制机制的创新思路
民族关系的核心与本质在于政治。民族关系是在社会动态系统中结成的,这一系统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交往等方面,各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受制于它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系统中所享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其宗教文化和社会交往也需要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国家的利益分配制度和法律政策的任何调控都能直接影响到各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文化利益。因此,在民族关系中,政治关系是各民族经济地位在政治上的体现,它能够保证民族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实现,带有根本性。
在新疆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就需要从政治民主出发,使少数民族的权利能有更多的制度保证,这对于民族间的各种关系影响至深,对族际沟通、和谐民族关系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的政治制度来看,我国各项政治制度都力求保障和实现少数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人大制度、政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在几十年的政治实践中不断完善,目的是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人大制度保证了我国55个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自己的代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也占有一定的席位。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以及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都设立了不同民族身份成员组成的民族工作机构。人民政协在开展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面也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新疆各民族和各级各类的宗教团体在政协中都有代表,能够广泛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设立的民族宗教委员会,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促进和谐民族关系和和谐宗教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并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法律保障,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中,1987年11月和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保障广大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确立社区、村民自治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政治制度、政治体制这个核心层面。事实也向我们证明,我国的政治制度保障各民族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权利,是符合中国实际,得到中国各族人民认同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政治制度实现了政通人和、民族和谐、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
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各民族在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和交往方式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发展带动利益格局的变动,从而引发了各民族对交往中地位和权利变动的关注,当权利发生物化,直接影响到物质利益实现时,各民族由此产生了民族意识和政治诉求。这些民族意识、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如果缺少表达和实现的渠道,就会产生民族间的冲突和矛盾。在民族关系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一是在自然资源开发分配机制上,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但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上所获的权益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构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利益的制度框架还有差距;在社会资源、政治权利资源的分配机制、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上也存在同样问题。二是新疆少数民族的发展还是低水平、不全面的,缺乏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这不仅影响到本民族的发展,而且会直接反映到民族关系上,影响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三是新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要快,这种不平衡反映到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通婚、语言、日常交往等生活方式上,也会引起心理上、外在民族关系上的冲突。四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反映到了信仰、道德层面。宗教的声音有了更多的听众和信众,宗教的发展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特点。五是反华势力利用“三股势力”对新疆和谐民族关系进行破坏,他们对新疆少数民族的生存状况进行不负责任的、片面不实的报道,攻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少数民族的人权,欺骗和挑拨各族群众。
以上这些不和谐因素说明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制度在落实的时候,制度的功能没能得以充分发挥,制度本应该体现出的公平正义、效率和有序没能得以实现。归根结底,是因为制度的实现遭遇了原有体制的弊端,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体制的创新建设和安排设计不能满足和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政治制度安排只有在符合特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要求时,它才能有效实现和谐民族关系所需的政治秩序,反之,则不能实现和谐民族关系所需的政治秩序。因此,新疆和谐的民族关系依赖于社会政治体制的创新为其提供有序发展的制度空间。
民族和谐稳定最根本的是要健全民主体制、创新民主机制。但是什么样的思路、什么样的体制能够协调与平衡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利益,减少民族矛盾、促进族际、族内良性互动呢?研究显示,“现代世界许多国家,为了应对多样性的挑战,把通过机制设计包容差异和化解矛盾作为一般手段,纳入族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当中,创造设计了包括民族自治、协商民主、平衡机制以及多重机制组合应用等带有族际政治民主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借鉴这些机制还需要从新疆的实际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实现形式之一,使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各个民族就民族关系和公共事务公开讨论、协商解决,协调了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其意义和适用范围超越了单纯的票决制,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在沟通理解的基础上建立互信,实现民族间的团结合作与和谐,是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机制完善的可行途径。通过协商民主的机制建设,能够为实现少数民族有序参与自治权利、实现利益均衡,增强政治认同提供新的机制和方式。在政治参与方面,“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2]。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要保证每个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民族作为民族对于自治权利的有序参与。少数民族作为民族对于自治权和国家公共事务的政治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之意,但是它更为具体:少数民族作为民族对于自治权和国家公共事略的政治参与,又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延伸。
二、协商民主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政治协调的秩序保证
在多民族地区,要研究体制建设、机制创新的目标是什么,要从这一目标出发选择和这一目标价值取向一致的体制机制设计。中国一体多元格局要求的秩序体现在政治上必须是协调的、统一的、团结的。从历史上看,影响民族关系因素众多,除了自然地理因素外,还有经济文化因素、边疆因素、战争因素、迁移因素、宗教因素、外侵因素等等,因此在新疆各民族间出现过矛盾、冲突甚至是战争、分权,但是,“回顾历史,可以认为,互相依存、互相吸收、互相融合,在共同开发、建设和保卫祖国西北边疆的过程中,逐步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是历史上新疆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3]从新疆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困扰新疆发展的因素有人总结过八个方面:民族宗教、历史现实、政治社会、国际国内、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优秀文化传统与落后生活方式、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等,这些方面交织在一起影响新疆的发展和民族和谐。解决新疆所有问题关键还在于发展,发展的出路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中坚持的原则就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及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如果离开这些原则,少数民族地区只会走向分裂和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民族认同、民族团结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制订了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社情和民情的民族政策,积累了用政治方式协调民族关系的大量实践经验,成功地消除了民族隔阂,在各民族间建立了互信互助,促进各民族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因此在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所有体制、机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必然指向在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格局中构建和谐的族际关系。
国内外研究领域出现的“公民化”和“去政治化”的观点和思路,这些观点和思路,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忽视了作为少数民族的权利,造成新的民族歧视和不平等,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和谐民族关系的目标并不一致。我们的体制和机制不能采取国家主义,利用国家政权全面干预少数民族的发展,推行民族同化;不能把民族这个整体概念片面化为每个少数民族公民之和,推行公民化,人为地忽视少数民族作为“民族”所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单纯从文化角度谈民族发展,把民族当作纯粹的文化共同体,淡化民族的政治利益。
自由主义强调公民个人利益,主张为了实现国家整合,“不应承认有什么所谓的少数人族群的保护机制,相反应该把‘公民权利延伸到所有民族与文化背景的人和团体’中去。或是在自由公民制度下可以给予少数人群体一定的补偿。”[4]这种观点是与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机制创新的原则相违背的,不利于少数民族利益的实现,不利于增强我国民主制度的凝聚力,反而会造成政策的失误,引发民族矛盾。因此,“不应该是把公民个人权利之和等同于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诉求,用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取代对少数民族集体文化和集体权利的保护”。[6]而应从政治协调出发,构建一种承认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维护少数民族集体利益的政治秩序。
协商民主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后,国内研究者尽管对它的概念界定、协商领域范围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价值意义、作用和前景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政治在本质上超越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之间的机械分野,是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原则而存在的,不论政治协商还是社会协商,都按照协商政治的内在原则来确立和发展,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思路。更多学者把协商民主作为体现平等、公开、透明民主价值的民主机制,他们结合中国的实际,将协商民主的研究具体到政协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公民社会建设之中,认为各种层次的协商民主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纳入了秩序轨道,培育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型政治关系。在新疆,协商民主在机制建立上有更大的包容空间,使少数民族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利、少数民族作为民族的政治参与权利都能够在制度体系中得以体现;使少数民族在发展本民族本地区各项事业中拥有切实的发言权,在资源利益分配体制中有表达权,能够在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时有影响决策的参与权;使少数民族在国家帮助的原则下通过自力更生,繁荣民族各项事业,从而增强对国家及国家各项制度的政治认同。
三、协商民主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化解矛盾达成共识的民主机制
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民主化进程中,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都不可避免受到西方民主思潮、价值观及西方民主模式的影响,甚至还受到反华势力的“西化”和“分化”的干扰。在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上,有人宣扬竞争,赞同西方多党制通过竞争和民主选举轮流上台执政;有部分人赞成改革开放前中国非竞争下的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这些观点和立场,违背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所应坚持的原则,从这些观点和立场出发去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体制建设和机制创新,必然走到歪路上去。例如,西方选举民主中的竞争性必然扩大社会的差异和分歧,这与中国实现统一团结的政治目标是相背离的;西方选举民主中强调个人权利,选举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这种结果造成了事实上少数人的个人权利被忽视。在多民族的国家实行选举民主,可能造成少数民族永远不可能成为多数,使自己民族的利益得以实现。选举可能将选举权利赋予了每个人,但是选举之后产生的所有决策并非都能代表选民们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选举可能能使公民享有选谁的自由,但是选举民主并不能保证公民能参与到利益表达和决策立法之中。所以在一定要寻找符合我国民主建设原则、增强各民族政治认同、增加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共识、增强政治制度内聚力、充分实现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体制建设和机制创新的路径,这是坚持我国民主建设原则,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各种西方错误思潮的紧迫任务。
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中,我们看出协商是历史作出的价值偏好选择。十七大提出了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民主建设的具体要求,都是建立在对已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上的。协商民主的实践也在继续推进:《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在民主形式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基层还有咨询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等协商民主的具体制度。中国共产党积极领导协商民主的发展,不管是协商民主的历史成就还是历史经验,还是协商民主现今的理论、制度、道路创新探索,中国共产党都积极地关注它、完善它、推动它,并以依法治国方略使协商民主有了制度化保障。因此在新疆协商民主作为民主机制和方式也应该随着国家民主化进程而向前发展、不断创新。
通过协商民主的机制建设,还能够较好地实现各民族文化共存、包容差异,包括处理好民族宗教事务。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每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文化方式都受到了影响,特别是相对弱势的民族,这个问题更为严重。在新疆的少数民族也遇到了同样问题,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持在同质化时代变得异常困难,如果没有恰当的机制保持少数民族文化的相对稳定,社会主义时期促进民族繁荣就是一句空话,少数民族对其文化处境的焦虑也会产生负面的民族意识。少数民族地区的精神贫困又会引发民族分裂主义的乘虚而入,使少数民族对于自身文化、历史的认识更加混乱不清,也容易产生宗教信仰狂热。
新疆协商民主机制建设就是要注重新疆协商主体中的各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给不同民族以对话的平台,建立沟通不同民族文化的协商机制,加强各民族文化间的协商与对话,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在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上要进一步健全协商机制增进“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社会各阶层间进一步健全协商机制注重公平正义,激发创造活力,推动和实现全社会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特别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要进一步健全协商机制,因为教众对政治的态度、政治价值的取向、政治文化的培育、政治的参与态度都受其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的影响深刻,受到宗教权威、神职人员、宗教教义、宗教活动的影响。协商民主有助于宗教界、教会与教众、教众之间在公共事务中的沟通,有利于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解决好宗教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总之,协商民主作为民主体制完善和机制创新的思路和方式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它在塑造各民族共同的政治认同、实现各少数民族利益、健全和谐民族关系所需制度基础,构建新疆和谐民族关系中的作用,还需要随着其在实践中的继续探索而不断加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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