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_市场垄断论文

改革和完善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_市场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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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一定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贯穿当前和未来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也是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制基础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当前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性因素

《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具有一定的深层体制性原因。可以集中概括为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要素市场化滞后、经济转轨中的资本与劳动关系平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转型、利益表达机制问题等五大问题。

改革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不是人为地重建和固化一种新的利益格局,而在于形成一种公平、富有效率的利益调节机制。这样一种利益调节机制的形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制基础。中国在改革前的利益关系大体上是一种相对的“平均主义”格局,之所以是相对的,主要是这种平均主义是建立在城乡不平等基础上的,并且无视个体(个人或经济单位)贡献的多寡,不仅严重制约了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背后隐藏着极大的不公平。在这个意义上,打破平均主义、重建新的分配关系,既是改革的起点,也是改革的必然结果。然而,在利益分化导致社会分层的过程中,由于传统体制某些重要环节改革的滞后,制约了公平、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制性因素。

坚持改革完善和谐社会的体制基础

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必须以更大决心加快推进改革,使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不是对社会主义的放弃。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重大决策。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充分证明了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于改革进展的不平衡,目前社会的确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但这些矛盾不能构成否定市场经济选择的基本方向。“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走向市场经济的道路也不可能是一马平川。我们必须看到,目前一些社会矛盾中,更为主要的还是源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深化行政性垄断部门的改革。作为计划经济的遗产,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不仅在基础产业、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而且在不少竞争性行业中也大量存在。行政性垄断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不仅难以通过市场力量来打破,而且往往构成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障碍。我国供给“瓶颈”的周期性出现,重复建设以及垄断产品和服务质次价高,基本都与行政性垄断相联系。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行政性垄断企业行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其追求利润和降低劳动成本的动机已经无异于私营企业,但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资本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垄断只应存在非营利性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其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社会。衡量这类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不是利润的多寡,而是投入和管理成本控制与接受产品服务的对象满意程度之间的比较。对于这类企业部门的改革,关键是形成完善、有效的政府、法律和社会监督机制。而竞争性、营利性领域的行政性垄断,完全属于体制转轨期的特殊现象,应通过规范的企业改制、扩大民营成分的市场准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近年来,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以及垄断部门决策引入听证程序等改革,对于打破行政性垄断已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依然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行政垄断企业评价、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经济转轨必然引起社会利益结构和思想观念方面的分化和整合。与改革前那种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阶级斗争统摄社会的状况相比,这种分化和整合无疑是巨大进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形成合理和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避免、抑制和化解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过度失衡和矛盾。当前,应特别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发展和完善社区自治、民间救助和慈善团体,使公民在广泛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新的和谐关系。政府应改变“包揽一切”的做法,适当合理地向社会“分权”或“还权”于社会,通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自组织”机制,以防止因政府某些短期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失衡。

推进以政府行为规范为重点的职能转变。首先是确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的理念,依法行政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应特别重视界定行政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和约束条件,防止个别部门以“法”扩权或越权来谋取集团利益。其次是明确政府公共职能,解决在体制转轨中的政府“缺位”问题。要大力减少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政府社会保障的基础平台,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完善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政府活动必须贯彻公开性原则。政治文明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要透明,这是建立社会监督的基础。应通过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确立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形成政务公开的制度性框架,推进政府行政公开。按照政府的责任与权力对称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问责机制。不仅要加强政府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督察,发挥审计与监察部门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来自政府“外部”的监督,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在宪法框架内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改革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或环节,这些部分或环节的不适应本身就包含了不稳定因素,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的长期稳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绝不是某些人理解或主张的政权更迭。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要有政府和公民的广泛参与才会逐渐取得成效。政治体制改革也不同于历史上的政治运动,而是应按照宪法精神和框架稳步、有序地进行。历史已经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携手并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功。中国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中后期,社会不同层面的政治诉求需要新的整合机制,社会要求新的基本价值观,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对政府权力与责任的有效监督、以个人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正在成为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政治体制改革在宪法和法治框架内的逐步展开,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完善,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观。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前提下,造就每一个人都能全面发展的体制环境。当前尤其要做好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扶贫、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改革工作。要防止某些权力主体或垄断利益集团假“改革”之名行“牟利”之实,直接对“困难群体”进行剥夺;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要防止权力“寻租”的现象。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就是要坚持为经济主体和广大人民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要强调对结果不平等进行矫正的分配调节,使广大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地分享改革成果,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改革获得“合法性”即社会公正性的基本前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改革观。

回顾中国20多年改革的历程,人们有充分理由为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进步而感到鼓舞,这是坚定继续深化改革信心的基础。同时人们也普遍感受到了现实中的若干深层矛盾依然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明显的障碍或制约,其中有些矛盾不过是传统体制基本矛盾的延续或进一步显现,有些是因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中社会利益分化和调节机制不足而产生的。这些矛盾的存在并不能构成否定改革成就和道路选择的依据,但却足以说明中国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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