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所有权:国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比较研究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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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将国营企业改称国有企业。1995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 中,又使用了“国家所有”的概念。之后,全民所有概念也在党的随后文献中消失了。于是 人们从这个变化的事实中得出结论:全民所有制改称国家所有制了。这个重要变化,很快取 得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可,并在经济学教科书中得到了广泛的反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 认识到这个变化的重要性,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仅仅是称谓变化而已,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比如,有的教科书在回答什么是国家所有制时,仍然简单地解释为实质上就是全民所有制 。应该严肃地指出,千万不要小看了这个变化,它决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动,而是包含有极其 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

一、它们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完全不同的

从历史上看,国家所有制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自从产生了国家就有了国家所有制。现 今社会存在的任何一个国家也都存在国家所有制,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国家所有制是国家 政权赖以存在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经济基础,因此,只要有国家存在,也就有国家所有制, 这是迄今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产生的客观基础就是这个普遍规律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用的产物。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来说,它直接导源于资本主 义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基本矛盾的客观要求。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随着资 本的积累和集中,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另方面,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却越来越集中 到少数人手里,成为他们的私人财产。这不断加剧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必然要求所有制的 社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相适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成为历史的趋 势。

按照马克思在世时的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只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它是在资本主义 发展的基础上,包容社会一切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形成的单一社会 所有制结构。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虽然可以逾越资本主义发展阶 段,但是却不能逾越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阶段,因此它必须经历一个从旧生产方式向社会主 义生产方式转变的过渡时期,以期创造社会主义必需的物质基础,这样才能实现由私有制到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转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其性质来说,仍然是在完成过渡 时期的历史任务,社会公有制虽然处于主体地位,但还存在多种公有制形式和非公有的多种 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或者说只要还没有达到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 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们曾经称之为全 民所有制的其实并不是全民所有,因为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生活在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集 体所有制形式下,并不享有全民所有制权益;在经济改革中出现了多种所有制,更是有相当 一部分人生活在不同所有制形式下,也不是全民所有制权益的受益者。因此,全民所有制改 称国家所有制,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而是走出了长期以来将国家所有制误认为全民所有制 的历史误区,这是理论上的一次“拔乱反正”,重新回到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规 律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是真理对谬误的胜利。

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国家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与一般国家所有制 不 同,它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占有国有财产的基础上,由其支配国有资产,为社会主义国家利益 服务的公共所有制。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但不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一)国家所有制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所有制的占有主体不同:国家所有制的主体 是国家,所以又叫政府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主体是全民。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所独有 的 ,但全民所有制却是社会主义本质的特征和体现。

必须指明,这里讲的全民所有制是我们沿用传统经济学的概念,其实并不科学,全民的内 涵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从而在不同时期就会有不同的全民所有制主体,这就使人们很难把 握全民所有制的内涵,所以我们赞成还是恢复马克思的社会公有制范畴为好。社会公有制, 顾名思义,生产资料的占有主体不属于任何个人私有而是属于社会共同占有,这是它与一般 私有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与一般社会的国家所有制不同的地方。马克思讲的“社会”,是泛 指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具有共同物质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劳动者群体;是摆脱 了资本的奴役和剥削,掌握了社会权力,联合起来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经济组织。社会是 分层次的,社会公有制也是分层次的,即承认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规模上、程度上具有不同的 社会性,从而形成不同规模、不同程度的社会公有制。一般社会公有制强调群体的整体性或 联合性,它的最高层次则是全社会公有制,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全民所有制。它是一种归社会 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支配,为社会全体成员谋福利的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历史条件下,通过合作化形式使广大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的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所 有制经济和经济改革中所涌现的在劳动者联合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股份合作制经济,虽然生产 资料社会化的范围较小,公有化的程度较低,但它们的生产资料属于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 共同所有,归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经营的成果也由集体共同享用,符合社会公有制 的要求,是较为典型的一种社会公有制。关于通过国有化没收官僚资本、采取赎买形式改造 民族资本和由国家财政投资新建等等途径所形成的国家所有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的 代表,因此它具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但还不是全民所有制,而只是社会公有制的一种实现 形式,否则为什么全民所有制要改称国家所有制!

(二)国家所有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社会形式。

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制,不单指生产资料的归属,还要解决社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 资料之间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问题。不同所有制,就会有不同的生产结合方式。在资本主 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作为雇佣劳动受制于资本所有者,服务于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目的的 生产活动,生产成果也归资本占有。这是一种资本奴役雇佣劳动的生产结合方式。在社会公 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是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物质基础,劳动者也不再以 个体而是以集体的社会劳动力的面目出现,自主选择自己的管理者,自觉运用生产资料,进 行生产活动,生产成果归劳动者共同享用。这是一种社会的联合劳动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占 有的直接结合方式。

在全社会所有制条件下,要求有一个社会中心,代表整个社会成员的集体利益配置和使用 社会资源,分配社会产品。在国家存在的时候,这个社会中心理所当然由国家来担当。能否 由此认为,这是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形式?应该这样看: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并不存在全民所有制,因此国家所有制不可能是全民所有制,从而也不可能成为全民 所 有制的实现形式。另方面,从生产结合方式看,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国家是横插在劳动者 与生产资料之间的中介者,劳动者只有通过“国家雇员”的形式,才能与生产资料结合,从 事生产活动,这是一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方式,不具有全民所有制的直接结合方 式的特征。因此,它只是间接的社会公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

(三)国有经济的经营具有垄断化和行政化的趋势。

从经营模式讲,它只是所有制或其生产结合方式的实现形式,并不反映所有制的本质,但 它又不可避免地反映制度特征。

首先,国有经济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因此,它的经营者是由政府机构直接派遣的。派遣 前,他们就是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吏;派遣后,虽然脱掉了官服,穿上了“经济人”外衣,但 始终掩盖不了内在的官吏本质,因为在国家来看,他们不过是岗位的调动,仍然享受着不同 行政等级的政治特权和工资待遇,因此,国有经济也就成了行政等级经济,故有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之分。国有经济的经营模式,虽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 说,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到的却是国家不仅从所有权上控制国有资产的运作,而且牢牢地 通过“参与制”从人事关系上达到控制经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的经营者只会 对政府负责,不会对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者负责。所以,国有经济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 政经分开”和“政企分开”。而社会公有制经济,由于所有权主体是社会,它的经济组织是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经营者必然由劳动 者集体选举懂得经营和有威望的劳动者担任,接受群众监督、优胜劣汰、定期轮换、不具有 职业终身制,因此它们必然直接对劳动者负责,其企业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它与国家的 关系只是单纯的纳税人。

其次,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不是直接的所有者,它只是“国家雇员”,这就不可能解决生产 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状况,比如,劳动者还受到失业胁迫,因为他不具有直接使 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一旦失业,他只能从国家获得失业救济金。这是间接社会 公有制的一大特征。社会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同时是所有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 实现了直接结合,不再有失业胁迫,因为他是生产真正主人,他不会自己解雇自己。这是直 接社会公有制的一大特征。

最后,国有经济的经营决策目标、程序和方法无不打上行政化烙印。它的经营决策目标是 实现国家目标,即在巩固政权和保持社会稳定前提下,求得经济协调持续增长,实现社会的 全面进步。在决策的程序上,它奉行按长官意志办事的原则,自上而下实施行政集权管理, 主要采取独资垄断经营,经营管理方法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因而经营目标和方式都缺乏弹性 。社会公有制经济的经营决策目标是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社会成 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在经营决策程序上,它不承认行政权威,信奉科学权威,讲究民 主管理,承认劳动者的普遍参与权。它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战略决策,采 用相适应的多样化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和提高劳动生产力,经营管理 方法主要采用物质利益原则的经济手段。

(四)国有经济的分配特点是国家集剩余索取权和其它要素收益权于一身,劳动者只享有按 劳分配权。

所有制关系的功能最终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在国有经济组织内,包括资本、土地、 技术等等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国家不仅拥有剩余索取权,要占有剩余 价值,而且其它生产要素获得的收益,也要归国家所有。在这里,劳动者成了单纯的劳动力 要素的人格化,它只有权利获得按劳分配的收入。因此,国有经济的内在分配关系不可避免 地保留有资本与劳动对立的痕迹,从而决定了不存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可 能性。而社会公有制的企业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劳动者的集资和向社会招股募集,资本、土地 、技术等等社会资源是社会劳动者的投入,因此,包括资本的剩余价值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 收益,原则上归劳动者所有。在这里,采取任何“归大堆”形式的剥夺都是侵犯劳动者的权 益,是不允许的。同时,这里的劳动者既是劳动力要素的投入者,也是其它生产要素的所有 者,甚至经营者也是劳动者(经营劳动者),所以,正确处理各种要素的权益在事实上成了正 确处理各种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各种要素分配关系中不再具有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性质 ,他们能够和可能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原则,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 合。

此外,国有经济是政府经济,经营者的分配标准是按行政等级制分配,根据职位高低、官 位大小的不同等级取得报酬。严格来说,这里通行的原则已不是按劳分配,而是一种按能力 分配。它强调统一规范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同级同酬”,其收入分配也不与企业经济 效益直接挂勾,由国家财政保证其相对稳定性。社会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既是所有者,又是 普通劳动者,它既可凭资本所有权参与剩余收益分配,也可凭经营成果参与效益分配,还可 凭劳动贡献获得按劳分配收入,它的收入分配直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勾,多收多分,少收少 分,没有大锅饭可吃,因此它们的分配标准有可能在企业范围内加以规范化,实行“同工同 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社会公有制经济是劳动者真正的命运共同体。

由上述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有化和财 政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的占有和运作,服务于国家利益的一种公共所有制。由于国家在其中 扮演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中介者角色,它不可避免地保留雇佣劳动的形式,因此它是 一 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社会公有制:由于它主要通过独资垄断经营和“参与制”的 控制形式进行资本运作,因此它是国家政权与国有资本相结合的一种政府经济形式;由于国 有经济经营的目的直接服务于国家利益,集剩余索取权和其它要素收益权于一身,劳动者成 了单纯的劳动力要素的人格化,这就使其分配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包含劳动与资本的利益矛盾 和对立的痕迹,从而决定了它是只存在按劳分配关系,不存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 结合分配关系的一种社会公有制。

三、国家所有制的历史地位和新使命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剥夺剥夺者”的历史阶段,“无产阶级将 利 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 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这是马克思最初的国有制思想。此后,马克思并没有提 出:应该由国家控制生产资料并直接组织社会生产。明确提出国有化和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 义公有制形式的是列宁。他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揭示了资本主义已由自 由竞争阶段进入了帝国主义垄断阶段。他所确立的“垄断论”成了在十月革命后一再强调国 有化和国家所有制的出发点。他甚至把无产阶级专政当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来看待。因 此,在十月革命后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他一再强调实施大工厂的国有化,铁路、银行、土地 的国有化,主张对粮食实行国家垄断制和消费公社的国有化。他认为国有化是走向社会主义 的最初步骤。在斯大林眼里,国家所有制更是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社会主 义发展的任务就是由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转变,实现公有制形式的单一国有化。这就是著名 的斯大林的“所有制教条”。

历史是这样的,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只能依靠国家政权,才有可能夺取资产 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建立起自己的经济基础和获得经济发展的条件。十分清楚,马克思和 列宁提出国家所有制的必要性,完全是为了实现“剥夺剥夺者”的历史任务。他们所预测的 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社会公有制,因此国家所有制形式只是为了实现这一步而 采取的“最初步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提出:“如果把任何一种国有化作为社 会主义,那末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列宁也说过:“在理论上 , 不一定要把国家垄断制了解为社会主义看来是最好的东西”。(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215页。)列宁还说:“实行土地 国有化,把一切银行和资本家的辛迪加收归国有或至少由工人代表苏维埃加以监督等等措施 ,决不等于‘实行’社会主义,但是应当绝对地坚持实行这些措施,并尽量用革命方法予以 实行。这些措施只是走向社会主义的步骤”。(注:《列宁全集》第3卷,第51页。)把国家所有制与社会公有制混同,实际上 把国家误认为社会,把国有化误认为社会主义。所以马克思非常明确地告诫我们:“国家真 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 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国家消亡的 社会,因此当国家一旦占有社会全部生产资料,阶级也就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 的国家机器也就消亡了。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消亡的过程。国家会消亡, 社会 是水存的,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也就必然由国家转移到社会手中。这就清楚地表明,马克思 赞成社会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并不认为它就是作为社会主义目标的公有制形式,而 是把它看作一种过渡形式,通过它过渡到社会公有制,到达社会主义彼岸。必须指出,这是 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可能在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发生并取得胜 利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但是,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 不平衡规律的新特点,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甚至单独一个国家中取得胜利,甚至在经 济落后的前资本主义国家,只要经济政治条件成熟就可以逾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实现跳跃 式发展。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要求实现国家消亡,显然是不现实的。既然国家存在就必然 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能例外,必然存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这就表明,只要 社会主义还没有实现国家消亡,国家所有制就必然是社会公有制所选择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却提供了另一种法则:社会公有制虽然与市场经 济具有兼容性,市场经济可以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所用;但是,国家所有制与 市场经济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性,不仅为资本主义所忧,也为社会主义所恼。因为,国家所有 制的垄断排他性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是相矛盾的,国家所有制奉行行政集权管理体制与市场 经济的经营自主性是相矛盾的,国家所有制追求国家利益和服务于社会的目的与市场经济追 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是相矛盾的,诸如此类等等。国家本来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 秩序的维护者,市场利益的协调者,而现在自己要下海,直接进入市场,这不成了运动竞技 场上的裁判员当起运动员了吗?国有企业背靠国家,拥有一般企业所没有的特权,极易谋得 垄断利润。这种以权谋利,对国有企业来说是轻车熟路,但结果是违背市场规则,破坏了整 个市场经济结构。如此说来,市场经济与国家所有制之间是否具有天然的排斥性?问题也不 完全是这样。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要获得市场准入,必 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脱胎换骨构建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结合点和实现形式才能认可 。除此之外,别无出路。这是其一。其二,同时要看到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 。国有经济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力量和工 具,在宏观调控方面是大有作为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找到了自 己的生存空间,即其存在和活动的地盘被限定在非竞争领域,从竞争性行业和部门中自觉地 退出来,专门致力于履行国家经济职能,服务社会,在构建基础结构, 协调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十五大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国有经济布局实施战略转移的思路似乎也反映了这种规律 性。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明智选择。

由此可以说明,斯大林认为的国家所有制是社会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目标模式的“所有制 教条”可以休矣。传统经济学认为国有经济应该占领国民经济整个阵地,无所不在,无所不 包的观点,应该根据发展了的实际,转变为有进有退,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 量 和讲究控制力,服务于国家的新格局和新使命。这应该是对国家所有制历史地位的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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