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论文_王振士

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论文_王振士

长兴县港航管理局

摘要:海事行政处罚是打击和制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十分有力的法律手段。随着目前我国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相较于从前也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海事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尤其注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问题。本文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入手,通过探讨其存在的具体形式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总结并分析了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控制程序制度,以期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海事部门能够正确高效地完成执法工作。

关键词:行政处罚;内河海事;自由裁量权;控制程序

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权从它被制定的那一刻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属性。它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惩处的权力。法律的制定在于实行,海事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尤其需要严格规范其操作程序,包括行使的方式步骤以及时效顺序等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其不被滥用。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当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我国海事行政机构广泛使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由于海事违法行为频发且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海事法规无法全面辐射到所有违法行为;其二,海事行为相关的专业度很高而且海域广阔,现行的海事法律法规不可能将处罚条例制定的太过僵化;其三,我国的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尚且不够完备,还表现出一定的模糊性和高度概括性。由此可见,海事法律法规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给予海事执法机构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借此保证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平稳有效地运行。

二、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及负面影响

(一)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1)确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

海事部门对行政相关人的行为性质以及海事管理事项的性质判定后酌情裁量,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海事法律法规条例,经调查后决定是否做出处罚。

(2)判定处罚轻重的自由裁量

对违反相关海事法律法规条例的情节进行主观和客观的判定。主观包括其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当事人态度等方面,客观包括时空、对象、方式以及危害后果等,在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因素后对处罚轻重进行自由裁量。

(3)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

在海事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了当事人要在一定的行政限期内履行某种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及幅度。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海事部门根据客观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相应的期限及幅度做出具体的规定。

(4)选择处罚的方式和处罚限度的自由裁量

对已经构成违反海事法律法规条例的行政事件主要给予包括警告、罚款、扣留证书、吊销证书、没收船只等处罚方式。针对应受行政处罚的海事违法行为应根据处罚的法定原则决定处罚的对象和种类。

(二)负面效应

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负面效应,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反应在行政事件的执法过程中就表现为执法人员在处理问题时过分随意,时轻时重,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执法标准,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如此执法一方面会失去群众对国家执法机关的信任,对执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也是百害而无一利。另一方面会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

三、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制度

针对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海事行政机构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制定这些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起到约束作用的行政控制程序,就是为了防止相关海事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海事行政部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一)告知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是告知制度的具体程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对被执法的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凭证,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自己具有能够执行处罚决定的行为能力的程序。告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可以通过主动告知一方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证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以及公民合法利益不被侵犯。

(2)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的概念是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影响其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时,除个别特殊因素外,必须向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明确表述进行处罚的事实根据以及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到的其他客观因素。以达到以理服人,依法行政的目的。该制度的确立和行使,能够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合理适度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毫无依据地肆意执政,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听证制度

这一制度是所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程序中最能体现行政处罚公平、公开、民主的一种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的具体流程是在指控、辩护两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展示各自证据、相互质证和辩论等一系列的听证程序,发现海事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处罚时的真实情况,在事实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促使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趋向合理化。目前,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制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广大人品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有所凭借,通过听证制度对不公正的海事行政处罚提出质疑,同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斗争到底,通过听证制度将公民与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逐渐减小。

(三)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制度指的是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资料时,除个别特殊内容之外,行政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并且保证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查看。情报公开制度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公开在执法过程中做出的处罚规定以及所凭借的相关政策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当出现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哪些是行政主体依法做出的合理作为,哪些是行政主体不恰当的处罚行为,哪些是公民该做的,哪些是公民不该做的。从而使人民群众更加了解自己权利的同时遏制执法机构职权的滥用。

(四)回避制度

(五)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就是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合理执法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实行才能有效。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做出处罚决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起止时间并且充分认识到相关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使此次的行政处罚行为产生预期的效果。

结语: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行政权力使得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审时度势地处理执法任务。也为海事执法部门节省时间、提高执法效率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在其运行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据此,就要求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控制程序,避免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真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而对外展现出海事管理机构的优良形象及执法威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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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杏云.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水运(上半月),2012,(5):52-53.

[4]陈冰.对现行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的若干修改建议[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15,(6):22-23,28.

论文作者:王振士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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